XX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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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要求,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保障党组织工作需要,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x省财政厅、x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印发〈x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行〔20xx〕x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市直机关工委的市直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总支)。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党建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总支)审核。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单位机关党委(总支)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总支)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总支)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报市直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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