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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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版)



2016年工商总局、工信部等6部门发布的办法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6年1月15日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令
第84号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张茅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鲁炜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圩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杨传堂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
蔡赴朝
2016年1月15日
政策全文编辑
播报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 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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