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高收入人群避税问题及对策思考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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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高收入人群避税问题及对策思考与探索



  “十四五”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减税退税的政策,结合2018年10月1日开始逐步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可以看出我国正逐步建立更加公平的分配与再分配制度。其中建立旨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避免贫富差距过大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制度,是完善我国再分配制度的关键。



  一、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



  (一)高收入人群收入隐蔽



  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往往更为隐蔽,很多灰色收入难以在源头进行扣缴税款。第一,最常见的是个人收入转增为企业资本,隐瞒财产性收入。目前在国内外均有出现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收入为“1美金”“1元钱”的现象,他们将个人的收入转增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照20%的税率收取。这些高收入人群往往可以通过资本运作、金融理财、投资注资的方式,将个人劳务收入转换成资本营收,以此将高税率转换成低税率,以此获得不正当利益,并且,这种财产性收入不像可从源头直接进行统计扣除的职工工资一样,其隐蔽性更强,监管更具困难。第二,高收入人群往往会进行跨境投资或在海外开办公司、实施商业行为等以此获利,对此我国税务机关难以觉察并征管。第三,我国目前未能实现税务部门与银行、车管所、房屋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机构的联通,税务机关无法查明高收入人群的准确收入信息和财产情况。



  (二)相关制度未充分落实



  我国适用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纳税方法。但是在目前的相关实践中,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政策督促和保障代缴代扣的顺利实施。并且我国自行申报制度不够健全,导致部分高收入人群没有对其隐形收入进行申报,对我国税收制度造成影响。



  例如股权转让的税收方面。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制度,但是在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方面,扣缴义务人往往未按规定扣缴相关税款,纳税人又缺少纳税意识未进行自行申报。首先,许多大型公司的股东持有市值巨大的股票,股票价值的上涨同时意味着股东可以获取大量利益,其财产也大大增加,而我国对于仅持有而不转让股权的持有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股息产生的红利收取的个人所得税也微乎其微。其次,个人所得税所需缴纳的股权转让所得按次计征,税额与转让次数息息相关,而在市场中频繁购买与抛售股份的往往正是中低收入的小股民,这就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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