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残疾人权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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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残疾人权益范文
残疾人保障范文1

1、对符合低保条件且持有二级(含二级)以上《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其本人单独施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

2、对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150%(不含100%)以内且持有二级(含二级)以上《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其本人参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

二、实施对象

本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视力‘盲’、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重度残疾人。

三、审批程序

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程序,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进行。残疾人家庭人均上年度收入的计算核定,参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126号)的规定执行。具体事项:

1、申请应由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若本人确实不能表达意愿且又无法定监护人的,可由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供《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在申请基本生活保障时,乡镇、街道残联应对其所持的《残疾人证》进行资格审查,审查中,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收回申请表;若申请人残疾程度与《残疾人证》上的残疾类别、等级不相一致,需重新鉴定和核发证的,按照申领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的规定办理,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3、申请人在申请基本生活保障时,乡镇、街道民政办应对其家庭人口和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情况进行审查,审查中,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收回申请表。同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民政、残联初审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并提出报批意见。

4、市残联对乡镇、街道报送的《申请表》等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市民政局参照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进行审批。其低保金(补助金)从批准的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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