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滨海新区“10•29”一般高空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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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滨海新区“10•29”一般高空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茂名滨海新区“10•29”一般高空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0年10月29日15时40分许,电城镇海茂猪场村一农村自建房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




  事故发生后,滨海新区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请市安委办审核同意后依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复,市政府于2021年6月4日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经市政府批复后,事故调查组于2021年8月20日向电城镇人民政府印发了事故结案通知。




  广东茂名滨海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第三条规定,组织成立了茂名滨海新区“10·29”一般高空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各相关单位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过程




  2022年6月13日,广东茂名滨海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依法组织成立事故评估组,评估组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倪立华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侯惠玉同志担任,成员由区纪工委、区规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会、电城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的有关同志组成。评估组根据《茂名滨海新区“10·29”一般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深入事故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采取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走访核查等方式,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评估事故责任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罚建议等落实情况。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结案后,电城镇人民政府按照《关于做好茂名滨海新区“10·29”一般高空坠落事故结案工作的通知》(茂滨海安办通〔2021〕32号)的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开展责任追究,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梁某作为事发自建房屋主,在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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