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商量”协商议事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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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商量”协商议事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主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主席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以及县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关于充分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推进全场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扎实推进全场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社会治理添助力,为改革发展增合力;坚持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到协商于民、协商为民;坚持广泛参与、多元多层,求同存异、理性包容,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坚持因地制宜、崇尚创新,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基层探索创新,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机制。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三条  建立场、村(社区)协商议事会,在场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和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同级党组织书记担任议事会第一召集人,由当地政协工作联络组组长、副组长或联系当地的政协委员为执行召集人,负责“好商量”协商议事活动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场政协“好商量”联动协商制度,强化“双向延伸”,提高协商层次和水平。

第三章  协商平台

第四条 按照“党委领导、政协搭台、各方参与、服务群众”的要求,推动场、村(社区)“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建设。紧扣有阵地、有标识、有制度、有流程、有活动、有成效“六个有”标准,坚持不增加基层负担,做到“一室多用”,依托社情民意联系点、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村民理事会等现有资源,按照“融入式、开放式、共享式”要求,规范建设“好商量”协商议事室。统一使用“好商量”名称和标识,完善制度模板,配齐设备设施,为开展协商议事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章  协商对象

第五条  场、村(社区)协商议事活动对象,由组织推荐、联名推荐、自荐等形式产生,经同级党组织审核通过,报场“好商量”协商民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每次协商议事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在15~30人之间,其中利益相关方代表由各利益相关方推荐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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