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履行再监督再检查职能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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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履行再监督再检查职能的调研报告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履行再监督再检查职能的调研报告


  摘要: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湖里区纪委监察局聚焦主业主责,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督促下级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如何更好地适应纪检监察体制创新要求、更好地破解监督职能泛化,探索出了一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有效路径,更好的服务中心大局,我们进行一些探索和研究。



  一、建立再监督机制的原由



  再监督就是要坚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问题”上,把监督的效果体现在“问责”上,建立健全有效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工作机制,改变混同一般行政部门开展一线检查、全程监督的做法,把精力集中到监督业务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对其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上来。从这一思路出发,湖里区纪委监察局通过不断摸索和实践,研究制定有关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本区特色的再监督工作机制,我们认为,这个机制有利于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有利于解决好角色和定位的问题。党章赋予的“三项主要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以及《行政监察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就是纪检监察工作的“责任田”。然而,当前纪检监察机关角色定位不准,越位、缺位、错位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严重影响了自己的主业。针对这种情况,建立再监督工作机制有利于更好地解决角色定位问题,理清职责、攥紧拳头、聚焦主业,将监督切入点从配合政府或部门开展督查,转移到对政府或部门履行职责、改进作风的监督上来,为转型提升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有利于解决好留什么、弃什么的问题。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破解职能泛化、主业不突出、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建立再监督工作机制有利于解决留什么、弃什么的问题,明确对纪检监察机关不应直接参与的工作予以退出,不应牵头的工作及时移交,不应包办的工作及时分解,做到到位不越位、牵头不包办、督促不替代,避免出现“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现象。



  (三)有利于解决好监督机制不全、监督不力的问题。从以往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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