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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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思考




关于如何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思考



统计监督是《统计法》赋予政府统计的一项基本职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赋予统计监督新的职能定位,对于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一、什么是统计监督



作为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统计监督的内涵和外延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变革,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在传承中创新,在探索中发展。



统计监督理论源于列宁关于“有决定意义的事情,就是在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上建立最严格的全民计算和监督。”多位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做过精辟论述,在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统计工作文件中对统计监督提出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中指出,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必须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如实反映情况。国务院印发《统计工作试行条例》提出,要加强统计部门对国家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作用。在这一阶段,统计监督处于初期探索时期,统计监督主要通过搜集、整理、分析统计资料,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服务,主要监测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计划目标任务的执行完成情况、国有企业国有经济生产分配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国统计工作的恢复和发展,统计监督得到重视和加强。《人民日报》发表的“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社论,同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以及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的《关于加强和改革统计工作报告》,都要求加强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次将统计监督明确为统计部门的法定职责。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的报告》并提出“统计监督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这一阶段,统计监督处于探索发展时期,统计监督的主要对象、范围领域、方法手段有了进一步拓展延伸,建立了反映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规模、结构,包括工业、农业、投资等领域的统计指标体系,通过数据分析揭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特别是围绕经济运行中的x头性趋势性倾向性问题,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为党中央准确研判经济形势、加强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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