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历史沿革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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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历史沿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历史沿革
主席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党纪处分条例20多年来与时俱进、几经修订,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普通党员在党纪学习教育中,要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重点应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那么,《条例》是如何产生、共经历几次修订?了解我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脉络,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起草阶段
1988年
1988年3月,中纪委常委会决定组建起草小组,开展起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工作。起因是改革开放后的十多年,我们没有系统、全面地制定关于党纪处分的规定,对违纪问题的处分主要凭借工作人员个人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纪律处分畸轻畸重现象时有发生。在党的十三大提出的“在党的建设上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新路子”的要求下,中央开始着手研究制定党的纪律处分条例。
试行阶段
1997年
1997年2月27日,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试行条例172条,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3编。条例从起草到正式颁布实施,历时9年。这部《条例》规定了七类违反党的纪律的错误情形,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违纪行为提供了基本的量纪依据。
·政治类错误
·组织、人事类错误
·经济类错误
·失职类错误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
正式发布施行
2003年
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共178条,这次修订去除了“试行”二字,依然采用3编的结构框架,2003年版《条例》将违纪种类分为十大类。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贪污贿赂行为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失职、渎职行为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
十八大后的三次修订
2015年
党的十八大之后,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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