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党课讲稿:违反政治纪律案例讲解(纪律处分条例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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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党课讲稿:违反政治纪律案例讲解(纪律处分条例53、54、

《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党课讲稿:违反政治纪律案例讲解(纪律处分条例53、54、55条)
  一、《条例》条文
  第五十三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名词解析
  1、党内“秘密集团”,一般是指由党内少数人以秘密勾结、阴谋串联的方式建立的,从事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分裂党的活动的组织。
  2、“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实质上针对的是背离组织,为了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相互勾结,搞亲亲疏疏,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的行为,并不以是否有共同的“纲领性”目标以及组织章程为必要条件。
  3、“政治骗子”由来已久,1955年,被称为“新中国政治诈骗第一案”的当事人李万铭行骗多年,靠造假混成中央处级干部后被捕入狱。相比“政治骗子”,“政治掮客”是一个更早概念化的名词,2002年,《中国监察》杂志发专文详述,“政治掮客”在政治领域活动,专事为他人办理各种证件、审批手续,帮助调动、安置、分配工作,联系参军、上学,谋求官职、官位,其显著特征是利用公务人员手中的权力来办事,从中捞取钱财或谋取其他利益。与之相比,“政治骗子”是政治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其自称的身份和掌握的资源基本都是假的,自然也办不成事情。
  三、典型案例
  典型条例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原副书记希尔扎提·巴吾东,以分裂国家为目的,以党员领导干部身份为掩护,勾结境外分裂势力,唆使、支持、纵容境内分裂分子、宗教极端分子,策划实施分裂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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