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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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2019年11月25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招聘、管理和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经费保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警务辅助人员统称为辅警,包括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辅警。
  第四条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辅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辅警招聘、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辅警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辅警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等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六条勤务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从事执法执勤和其他警务活动;文职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从事非执法岗位相关工作。
  第七条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工作: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接受、处理群众求助;
  (三)治安巡逻、值守;
  (四)在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聚集场所开展安全巡查;
  (五)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六)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七)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勤务辅警开展的其他工作。
  勤务辅警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工作,无人民警察带领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从事下列工作: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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