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看侦查权检察权相互制约的思考
老金范文,海量公文素材资料,下载网址:www.laojinfanwen.com,润笔请加微:liaoda199。 从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看侦查权检察权相互制约的思考 从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看侦查权检察权相互制约的思考 xx市xx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号建议专题就刑事诉讼中侦查权、检察权相互制约中的具体问题,代表提出建议后,区委政法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和与代表进行沟通。笔者作为建议领衔代表,对建议办理表示十分满意。 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从对较为集中体现“相互制约”的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复议、复核工作执法实践看,公安机关几乎是放弃权力、不敢行使“相互制约”权,单就公安机关而言法律在此严重打了“白条”,当然就很难保证宪法、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立法目标和《决定》贯彻落实。笔者作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所在区的人大代表,专门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互制约问题提出建议。 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互制约”的定义及分析 “制约”前面冠以“相互”,汉语语意已够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互制约权”如何定义?我国法律早有明确规定,但现实斗争中对此却相当模糊。对案件认识产生争议,是很正常的;对法律的理解有不同意见,主要是中文语义丰富、立法法律语言不规范,属正常现象。《宪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也作出基本相同的规定。从两部法律看,对公安、检察、法院在刑事执法中的“分工”、“配合”、“制约”内容基本一致,目标高度统一于“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以上法条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的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宪法确定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依据宪法的规定,不仅在本条规定了这个原则,而且在其他条文中就分工负责和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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