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研讨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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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研讨发言稿
乡村治理研讨发言稿
  乡村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现代化进程关乎乡村社会和谐稳定,更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因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构建一个融合自治、法治和德治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是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效率的关键策略。其中,通过“自治”可以降低农民诉诸法律的司法成本,以及社区公共事务的行政管理成本。
  通过“法治”有助于维护乡村的社会秩序,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德治”可以提升村民的个人修养,促进社会文明的遵守。因此,实施“三治融合”以促进自治和德治的有效运作,发挥乡规民约和道德规范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实现法治的刚性与道德教化的柔性结合,有利于实现基层治理效果最大化,夯实社会善治的思想基础,推动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公共属性,确保了其均等性、便捷性和高效性以及广泛的覆盖范围。随着村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农民维护个人权益观念的不断更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的需求也随之增强。因此,依托基层治理体系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法治化的村级治理结构,通过完善村民的法律顾问制度,以及设立法律援助站点、组建村级法律服务团队等措施,推动法律服务在农村的普及和深化,有利于解决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难题。帮助村民树立法律意识,引导他们在家庭、邻里、婚姻、土地承包、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等领域依法行事。通过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培养村民的守法意识,使其成为法治的维护者和自觉遵守者。构建一个立体化、多元化的矛盾解决体系,以源头治理的理念,形成多元化的解纷主体,推动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进阶升级。
  有效实施涉农法律,需要提升乡村司法能力和执法能力。乡村治理的法治化,需要健全涉农法律法规,在保障农村公共服务、农业产业支持、生态资源与环境的治理和保护、村民矛盾化解和权益维护等领域,通过提升乡村司法和执法能力,有效发挥法律的刚性保障作用。
  乡村司法体系应依托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法官、村级干部、司法协理员、人民调解员等多方力量,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以彰显乡村司法和执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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