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关于加强市、县(区)机关党的组织建设的若千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委组织部、 省直机关工委、党建办关于加强市、县(区) 机关党的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委办发﹝2014﹞45号 各市、县(区)党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省委各部、委、办,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学党委: 《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党建办关于加强市、县(区)机关党的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省委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2014年12 月12 曰 (此件发至县) 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党建办 关于加强市、县(区)机关党的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闽委﹝2011﹞4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解决市、县(区)(以下简称市县)机关党建在体制机制、队伍建设、经费保障、作用发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发挥市县机关党组织在本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服务保证作用,现就加强市县机关党的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1.机关工委统一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设立党委的市县部门(单位),其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基层党组织隶属同级机关工委管理;市县机关设立的系统党委,在同级机关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党建带工建、带团建、带妇建”原则,理顺机关工、青、妇组织隶属关系;机关工委要认真落实《条例》赋予的职责,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对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和抓好精神文明建设。 2.合理设置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办事机构。机关基层党组织办事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既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与本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合署。 3.扎实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持续推动机关基层党组织强化服务功能、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能力、完善服务保障,在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基层上走前头、作表率;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党的建设,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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