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监委机关党员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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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市纪委监委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指导思想

坚持以主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开展谈心谈话,在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之间、上级与下级党员之间架起沟通联系的桥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对原则问题、是非问题要态度鲜明,对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要明确指出,不能只讲成绩,回避问题。

(二)坦诚相见。要开诚布公,消除顾虑,谈者要诚心、听者要虚心、双方要交心,讲真话、说实话,通过真挚的感情交流统一思想。

(三)常态常效。要把定期不定期交谈与经常性交谈结合起来,善于早发现早提醒,引导党员干部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问题导向。要有的放矢,找准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沟通交流。交谈中注意方式方法,既要讲清问题,又要维护团结,达成共识。

第四条谈心谈话范围

谈话人包括市纪委监委班子成员、机关党委书记,机关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机关各党支部书记。谈心谈话对象包括委机关全体党员干部。

(一)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与其他班子成员之间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每年一般不少于2次。根据需要,主要领导可随时找其他班子成员谈心谈话。

(二)市纪委监委班子成员、机关党委书记之间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每年一般不少于2次。

(三)委领导与分管单位负责人之间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每年一般不少于2次。

(四)机关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员群众之间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每年一般不少于2次。

(五)机关各党支部书记与所在支部党员之间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每年一般不少于2次。

(六)机关各单位负责人之间、各支部党员之间应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

(七)党员干部认为有谈心谈话必要的,应主动找党员领导干部交谈。

第五条
谈心谈话内容

谈心谈话内容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而定。一般了解谈心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情况,以及谈心谈话对象及其家庭存在什么特殊困难,对组织有什么要求,对领导和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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