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推进区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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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和《铜川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重点解决区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履职不力、工作平庸等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机制。对涉及问责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区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区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五条 
推进区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以政治表现为基本依据,兼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综合研判结果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摸底排查结果,综合运用党的建设、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及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综治维稳、招商引资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

第六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和干部考察中出现拉帮结派、拉票、造假等违规行为的镇(街道)、区级部门党组(党委、工委)书记和有关党员领导干部。

(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区委及以上通报批评的镇(街道)、区级部门党组(党委、工委)书记和有关党员领导干部。

(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区委及以上通报批评的镇(街道)、区级部门党组(党委、工委)书记和有关党员领导干部。

(四)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镇(街道)、区级部门党组(党委、工委)书记和有关党员领导干部。

(五)在党的建设工作中,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造成严重后果的镇(街道)、区级部门党组(党委、工委)书记和有关党员领导干部。

第七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在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造成我区被“一票否决”或所承担主要指标未完成任务造成重大影响的镇(街道)、区级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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