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法定公告】xx县2024年度第1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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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法定公告】xx县2024年度第1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公告
【征地法定公告】xx县2024年度第1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公告  xx县2024年度第1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情况
  xx县2024年度第1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已于2024年7月19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鄂政土批(荆门)〔2024〕33号)。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拟用于xx项目建设,该项目已纳入《xx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xx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号:xx),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5项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因项目建设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面积和范围
  本次批准土地征收涉及xx县xx村。共计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8562公顷,其中农用地3.8562公顷(耕地3.4424公顷)。
  四、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土地征收,由xx县人民政府授权纪山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详细安排如下:
  (一)征地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涉及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和青苗等,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县人民政府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认为本征收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xx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本公告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xx县xx村,并已在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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