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党委关于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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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党委关于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办法
国企党委关于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公司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监督,推动“咬耳扯袖”成为常态,通过对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行为演变成大问题,促进管理人员健康成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

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组发〔2015〕12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支部、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实施原则



第三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原则。



第五条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原则。



第六条
 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实施对象



(一)集团范围内经营管理层、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部门主管、子公司班子成员。



(二)其他需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人员。



第八条
 实施主体



(一)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在日常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对集团范围内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



(二)对自来水公司管理人员需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由自来水公司党支部按照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公司党委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于需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应根据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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