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党委关于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办法
l> @page { size: 8.27in 11.69in; margin-left: 1.25in; margin-right: 1.25in; margin-top: 1in; margin-bottom: 1in } p { line-height: 115%; text-align: justify; orphans: 0; widows: 0; margin-bottom: 0.1in; direction: ltr; background: transparent } 国企党委关于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办法 国企党委关于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公司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监督,推动“咬耳扯袖”成为常态,通过对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行为演变成大问题,促进管理人员健康成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 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组发〔2015〕12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支部、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实施原则 第三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原则。 第五条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原则。 第六条 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实施对象 (一)集团范围内经营管理层、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部门主管、子公司班子成员。 (二)其他需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人员。 第八条 实施主体 (一)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在日常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对集团范围内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 (二)对自来水公司管理人员需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由自来水公司党支部按照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公司党委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于需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应根据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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