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l> @page { size: 8.27in 11.69in; margin-left: 1.25in; margin-right: 1.25in; margin-top: 1in; margin-bottom: 1in } p { line-height: 115%; text-align: justify; orphans: 0; widows: 0; margin-bottom: 0.1in; direction: ltr; background: transparent } p.western { font-family: "Calibri", serif; font-size: 10pt; so-language: en-US } p.cjk {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0pt; so-language: zh-CN } p.ctl { font-family: ; font-size: 12pt; so-language: ar-SA } X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四条 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使用年限内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登记和监督检查。 县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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