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l> @page { size: 8.27in 11.69in; margin-left: 1.25in; margin-right: 1.25in; margin-top: 1in; margin-bottom: 1in } p { line-height: 115%; text-align: justify; orphans: 0; widows: 0; margin-bottom: 0.1in; direction: ltr; background: transparent } p.western { font-family: "Calibri", serif; font-size: 10pt; so-language: en-US } p.cjk {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0pt; so-language: zh-CN } p.ctl { font-family: ; font-size: 12pt; so-language: ar-SA } XXX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口岸植物检疫。 第三条 XXX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由省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 行政公署、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范围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第四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检疫员,并逐步建立健全植物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第五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邮局、仓库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存放、试种场所实施检疫和检疫监督,并依照规定采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摘录与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有关的合同、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等。 (三)查询与植物检疫违法案件有关的人员,并提取证据。 第六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邮局、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必须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并持有农业部统一颁发的《植物检疫员证》。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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