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GF—2016—2001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2016
年
11
月




说	明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养老机构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尽到提示义务。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风险。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
	×,以示删除。
	
	在签订本合同时,当事人应根据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付款义务人、保证人、联系人的不同情况,将“专用条款”增加或替用至“通用条款”中。
	
	养老机构、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养老服务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目	录




第一条	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第二条	服务内容
第三条	收费标准及费用的支付

第四条	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满的处理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乙方及乙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第七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条	特别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第十四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附件

甲方(养老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入住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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