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台租赁经营合同

	

	

GF—2013—0603

























柜台租赁经营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于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出租人)提供固定柜台(包括摊位、铺位、商位等)、相应设施以及物业服务,出租给其他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承租人)用于从事独立的商业经营,出租人收取租金和服务报酬的行为。
三、本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

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
20
年。四、本合同相关条款中的空白处,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五、本合同由工商总局负责解释,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柜台租赁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	
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双方就租赁柜台进行经营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柜台的基本情况

出租人将以下柜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从事经营活动。




	
	
	
		
			地址
		
		
			

			
		
	
	
		
			

			
			
			位置
		
		
			

			
			(可附图)
		
	
	
		
			柜台长、宽、高(米)
		
		
			

			
		
	
	
		
			经营面积(平方米)
		
		
			

			
		
	
	
		
			装修及配套设施
		
		
			

			
		
	
	
		
			其他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从
	年
	月
	日出租人将柜台交付承租人使用,到
	年
	月
	日收
回,租赁期共
		年零
		个月。

第三条
  租金标准、租金总额、支付方式等

	租金标准:	
	租金总额:	
	支付方式:	
	支付期限:	
	其
	     
	他
	:	


第四条
  租赁柜台的用途




第五条	租赁柜台的交付
租赁柜台交付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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