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台租赁经营合同
GF—2013—0603 柜台租赁经营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于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出租人)提供固定柜台(包括摊位、铺位、商位等)、相应设施以及物业服务,出租给其他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承租人)用于从事独立的商业经营,出租人收取租金和服务报酬的行为。 三、本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 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 20 年。四、本合同相关条款中的空白处,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五、本合同由工商总局负责解释,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柜台租赁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 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双方就租赁柜台进行经营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柜台的基本情况 出租人将以下柜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从事经营活动。 地址 位置 (可附图) 柜台长、宽、高(米) 经营面积(平方米) 装修及配套设施 其他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从 年 月 日出租人将柜台交付承租人使用,到 年 月 日收 回,租赁期共 年零 个月。 第三条 租金标准、租金总额、支付方式等 租金标准: 租金总额: 支付方式: 支付期限: 其 他 : 第四条 租赁柜台的用途 第五条 租赁柜台的交付 租赁柜台交付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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