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转发文件时公文标题的拟写

	

	

谈谈转发文件时公文标题的拟写

转发(印发、批转,下同)文件的公文标题往往因为被转发文件的标题的“干扰”,而受到这样那样的制约,拟写时容易顾此失彼。笔者认为,要给转发文件的公文标题定个明确的写法,不那么容易。但如果细心揣摩,也可以发现一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以下试举几例,以供讨论:

1.××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这个标题有两个毛病。一是为了强调被转发的是一个文件,而加了书名号;二是执意求全出现了“通知的通知”这样的累赘。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因为被转发文件与转发文件的文种相同,为了避免重复,将这个标题拟成“
××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可。如果下级机关层层转发,也不必层层累加“通知”。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1999〕74号文件的通知(转发通知无具体的贯彻意见和要求)一方面这样的标题有其成立的理由。采用这种拟写方法一般是因为被转发的文件标题比较复杂或者也是一个转发文件的公文,如果不用发文字号代替,这个公文的标题就太冗长了。比如,“××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出现了“关于”、“转发”的重复。用这个文件的发文字号代替则可避开这些重复。另一方面这样的标题也有其弊端。因为当读者看到标题的时候,国办发〔1999〕74号文件究竟是什么内容不得而知,重要性如何也无法判断。另外,当今后查找文件时,见到这样的标题就好像见到了一个密码,必须先搞清这个国办发〔1999〕74号文件是什么内容,才能知道这个文件究竟是不是要找的文件,这无疑给工作效率的提高制造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障碍。因此,笔者认为这样的办法不值得提倡。此类公文标题的处理可以考虑两种办法:一是因为没有具体的贯彻意见,可以直接翻印下发;二是如果必须转发,应尽可能将原文的事由表达出来。以前面的例子来说,可以拟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尽管感觉上不够简炼,但也是必要的。以此类推,即使下级机关再行转发时,也应该不惜再加一个“转发”。

3.××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1999〕5号文件切实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转发通知有具体的贯彻意见和要求)笔者认为,一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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