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级法院视角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和展望
在两级法院视角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和展望 本文从**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探索和实践经验出发,以实证考察方式对**法院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现状梳理,总结得出五个方面概况。通过检视,发现当前推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制约因素,特别是法院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的不充分不平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司法资源与非诉解纷力量形成合力的优化路径。一是科学定位价值取向,厘定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逻辑起点;二是加快推进立法建设,积极回应时代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呼唤。三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联动体系,从而有效实现包括人民法院在内不同主体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顺畅衔接,实现共商共享共建的治理方式。四是加强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以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为“答题”切入点,实现解纷能力和审判质效“双提升”。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元”问题——价值取向存在偏差;二是提出构建多元调解联动体系的构想,从组织机构、制度安排、人员经费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当然,由于学力不足,课题组对优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研究仍显得力有未逮,还不够深入,以期在后续的研究中进一步完善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概念,以此取代“社会管理”,一字之差体现治理理念、治理主体、治理方式等各方面不同,展现了我国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所适用的新治理方式,不再仅仅强调政府管理,而是社会各主体协通治理,互相协商解决问题,追求共商共享共建的治理方式。有学者定义社会治理是以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权利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改善民生,推动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过程。社会治理是一个整体的过程,整个过程需要有共同的价值体系支撑,让参与者为了共同的利益有序参与到共同治理中来。每一方责任都不可或缺,但又有别。作为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治理这项系统工程中,需要找准定位,既不能缺位,更不能越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20**年,主席总书记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作出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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