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交流:从审理视角审视案件查办中存在的问题

	

	

经验交流:从审理视角审视案件查办中存在的问题

在证据收集上不够充分。部分派驻机构查办案件在证据收集的充分性上存在问题。一是有的案件对被审查调查人主体身份材料调取不全,没有全面收集被审查调查人的身份证、政治面貌、政治身份、职务身份、受党纪政务处分等材料。二是对审查调查对象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目的、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和后果等要素调取不够充分,事实过程不完整、情节手段不清楚、行为后果不明确,没有严格按照违纪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开展审查调查工作。如,案件来源和审查调查经过不够清晰详实,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等相关情节的证据收集不够全面等。三是有的办案人员只注重言词证据的收集,不注重相关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收集,对涉案款物来源去向的审查调查也不够充分。

在程序手续上不够规范。部分审查调查部门案件查办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问题。一是有的案件存在相关程序缺失或未履行审批手续,案件移送审理后存在补签字、补程序、补手续现象。二是部分案件存在程序倒置问题。如,立案时间早于初核报告时间;错误事实见面时间在审查调查报告时间之后等。三是涉案款物处理不严谨不规范,有的案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程序手续,没有正确区分暂扣、收缴、退赔的关系,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使用程序不规范。

在文书制作上不够精细。文书是案件内容的载体,是案件质量的支撑和门面,部分案件在文书制作时存在不够认真、不够细致、不够规范的问题。一是审查报告未按“纪法罪”顺序表述违纪违法事实,未按六项纪律进行分类。如,未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单独列出来,表述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之前。二是文书落款不正确。如,有的派驻机构初核报告和审查调查报告落款为审查调查部门,而不是核查组、审查调查组成员签名。三是普遍存在书证复印件提取不规范,不注明书证来源、提取时间,无提取人员签字或签字少于两人,不盖章等。

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思想认识有偏差。部分审查调查人员片面认为案件移送审理后就与审查调查部门无关,案件质量是审理部门“一家之事”,审理部门的工作就是查漏补缺、“走程序”“补资料”,存在案件移送审理后“一移了之”的现象。有的审查调查人员认为案件质量问题有审理部门把关兜底,不须劳神费力,只需针对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照单抓药”,逐一整改即可,过分依赖审理部门的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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