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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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是财政部、中国残联2016年发布的文件。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颁布时间2016年7月15日发布单位财政部、中国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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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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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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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内容
办法印发编辑
播报
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1] 

财社〔2016〕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残联,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残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中国残联制定了《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国残联
2016年7月15日
办法全文编辑
播报
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四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残联)每年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各地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三大类,重点向工作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其中:需求因素主要参考各地补助对象数量等指标,财力因素主要参考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指标,绩效因素主要参考绩效评价结果或其他体现相关工作成效的指标。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省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及时商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于30日内将资金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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