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制教育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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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制教育课教案





法制教化课:刑法(一):范罪的构成

教学目的

1.知道犯罪的构成和什么叫犯罪;

2.知道犯罪的两种形式;

3.通过学习使学生知法、懂法、遵守法律。

教学重点

理解驾驭犯罪的条件教学难点理解两种犯罪形式中的第二种形式:不作为

教学过程:

一、激情导入

1.宁静的课堂、井然有序的校园,由什么作为保证呢?

2.校门口接送低年级的学生家长,都在校门口的两侧的什么位置?为什么要在这个位置等学生?又是由什么作为保证呢?

3.我校门口的公路上,有横过公路的斑马线,学生为什么要走他呢?

过渡:学校的规章制度,保证了学校的井然的秩序;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了社会的稳定。

法律的作用这么大,我们要多学习一些法律,学法才能知法,懂法,才能很好的遵遵守法律律。

今日,我们就来学习我国宪法中的刑法。

二、学习:刑法

(一)、犯罪的构成指行为人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必需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必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爱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扰的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行为包括两种根本形式:

(1)作为:用主动行动施行刑法所制止的行为

(2)不作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并且具有履行这种义务的实力,而有意识的不施行该种行为,从而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例如: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施行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可以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违背的是刑法的吩咐性标准,即当为而不为。比方,负有扶养义务的行为人对不具有独立生活实力的人回绝扶养,而情节恶劣的,就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的由不作为的行为形式实现的犯罪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在刑法上被称为纯粹(真正)不作为犯,如遗弃罪等;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的犯罪,在刑法上被称为不纯粹(真正)不作为犯,如有意杀人罪、决水罪等。

3.犯罪主体施行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是主体:

(1)必需是施行犯罪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但主要是自然人)

(2)必需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年龄规定:

a.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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