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事项底单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具体工作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部门 | 备注 |
1 | 党的建设 |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及本级党组织的决议,按照党中央部署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加强政治建设,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修正) |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 |
2 | 【开展专题教育】落实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党中央部署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常态化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党纪学习教育、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督促社区党组织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督促各基层党组织开展“主题党日”“政治学习日”活动。 |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修正); 2、《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3、《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4、《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2017年1月30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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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展党员培训】建设街党校日常开展党员培训,包括培训计划、特色课程等。 | 1、《关于全面推进街党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2、《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2019年5月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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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党员教育工作】远程教育系统站点建设工作、征订党报党刊。 | 1、《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25年度新华社系列内参征订工作的通知》; 2、《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委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5年度新华社系列内参征订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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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党员接收工作】接收本街道工作人员和辖区内”两企三新“党组织工作人员的入党申请相关工作;开展流动党员、高校毕业生摸查、接收;开展排查整顿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党员档案等工作。 | 1、《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施行)第二条; 2、《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 3、《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关于在第二批主题教育期间进一步做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4、《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越秀区排查整顿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党员档案管理问题工作的通知(越组通〔202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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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党员管理工作】做好全街党员(含预备党员)档案归档、日常管理、关系移交、“在党50年”纪念奖章发放等工作。 | 1、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施行); 2、《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 3、《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条例》; 4、《越秀区基层党支部工作手册》; 5、《关于做好2024年度“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颁发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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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党费收缴工作】负责本街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党费收缴、上缴和党费账户管理工作、“两企三新”党组织党费的收缴与反还。 | 1、《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2008年2月印发); 2、《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4月29日发布) ; 3、《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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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党内统计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党内统计工作(包括专项统计和年度统计);党员信息系统日常维护、年报。 | 根据区委组织部相关文件和通知精神。 | |||
9 | 【党员关心关爱工作】做好因病致贫困难党员党内关爱工作、失业党员服务队的管理与失业党员互助金的发放、重大节日对老党员、志愿者慰问。 | 1、根据《越秀区党内互助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越组字〔2017〕25号)的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 2、《关于成立越秀区社区失业党员服务队的通知》(越组通[2006]15号文); 3、《越秀区失业党员服务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越组字[2006]87号); 4、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之际开展走访慰问的通知》等文件通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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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街道党组织建设】做好本街党组织的成立、调整、撤销和管理工作。 |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10月22日通过) | |||
11 | 【社区党组织建设】组织做好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指导社区党委、支部、机关党组织开展换届、补选委员工作,抓社区党组织书记述职工作。 | 1、《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2、《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10月22日通过); 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10月28日施行) ; 4、《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修订); 5、《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年修订); 6、《关于做好20XX年度党(工)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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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党的建设 | 【党建经费统计】开展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经费预算统计工作。 | 《关于做好基层党建工作有关经费统计的通知》 |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 |
13 | 【两新组织党建】指导“两企三新”党组织建设,指导开展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述职、换届等工作;按规定发放相关津贴、经费。 | 1、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穗组字〔2018〕37号); 2、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越组字〔2018〕19号); 3、《关于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意见》(越组字〔2008〕32号); 4、《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10月22日通过); 5、《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10月22日通过); 6、《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10月28日施行); 7、《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10月28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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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党建宣传活动】党建活动相关方案撰写、活动策划、活动执行、宣传物料制作与信息报送等。 | 1、《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 2、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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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抓党建促“百千万工程”】 1、统筹推动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相关工作。贯彻市委、区委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决策部署和总体规划,统筹推动实施百千万重大工作、重要任务、重点项目等,组织研究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检查监督相关任务落实。 |
《越秀区深入贯彻落实<广州市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的行动方案>的实施方案》(越字〔2023〕1号) |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 ||
16 | 【抓党建促“百千万工程”】 2、协助街“百千万工程”办公室,起草相关总结材料以及筹备书记表态视频;协助对口帮扶办公室,筹备重庆市巫山县铜鼓镇到我街调研座谈会的相关会务安排;落实并推进我街高质量发展书记项目; 3、发动基层党组织参与人居环境整治、登革热防控工作。 |
1、《关于开展“奋进百千万,越秀进行时”系列访谈宣传活动的通知》; 2、《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 3、《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18年修订); 4、《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5、微信、APP通知 |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 ||
17 | 【志愿服务队伍建设与管理】统筹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负责本街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落实“双报到”制度,推动机关党组织与街道社区党组织“三结对三提高”党建先锋行动。 | 1、《关于开展越秀区机关党组织与街道社区党组织“三结对三提高”党建先锋行动的通知》 | |||
18 | 【人大工作】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辖区内区级人大代表推荐、选举、罢免、补选等有关工作,开展人大代表履职培训、视察调研、建议办理等工作。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 ||
19 | 【政协工作】辖区政协委员联络服务等工作。推进协商民主,联系支持政协委员开展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和答复工作。 | 《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2022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 | |||
20 | 【民生微实事】推进民生微实事项目实施,组织参加越秀区优秀民生微实事项目评选。 | 1、关于摸查2024年民生微实事项目的通知; 2、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越秀区“民生微实事”优秀项目评选工作的通知 |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 ||
21 | 【微心愿项目】组织开展“双微”行动,摸排、统计辖区微心愿和微项目的相关工作。 | 《关于印发<“您的心愿、我的志愿”-党组织、党员为群众办实事“双微”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穗组通〔2021〕12号) | |||
22 | 【打造党建特色品牌】起草相关典型材料,打造“羊城红骑手”党建品牌相关活动。 | 区委社工部、区民政局、区市场局联《关于印发<越秀区新就业群体暖新驿站建设方案>的通知》 | |||
23 | 【示范社区创建】开展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示范社区创建工作。 | 区委组织部《关于做好标杆社区先进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 |||
24 | 党的建设 | 【开展先进评选】组织开展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推荐评选;组织开展越秀区2022年度建设广州老城市新活力创新发展示范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组织开展正向激励集体,正向激励个人推荐评选;组织开展越秀区2019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突出贡献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 | 1、区委组织部《关于做好越秀区“两优一先”推荐工作的通知》要求; 2、区委办《关于开展越秀区2022年度建设广州老城市新活力创新发展示范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3、区委组织部《关于开展正向激励推荐工作的通知》; 4、广州市越秀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越秀区2019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突出贡献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的通知》 |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 |
25 | 【党群服务中心建设】推进本街党群服务中心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做好一站式服务。 | 《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年5月发布) | |||
26 | 【党群服务中心建设】协助推进落实东八街党群服务站建设,敲定设计平台图,确定基本介绍以及党建合作单位顺丰的基本情况。 | 1、《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年5月发布); 2、《越组字〔2018〕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层党建阵地建设的实施意见》; 3、关于印发《越秀区关于实施非公企业红联共建“红链计划”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4、关于征求《关于越秀区实施越秀区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党建“三抓三带”工程的工作方案》意见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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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开展日常巡查检查。 | 《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2020年6月8日印发) | |||
28 | 【开展舆论工作】开展正面宣传、舆论引导、舆情应对等工作,每月每年做好宣传工作台账统计;做好对外舆论引导,每季度撰写网评文章、报送意识形态领域相关情况。 | 1、《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2020年6月8日印发); 2、《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 3、《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2017年8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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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扫黄打非工作】开展街道辖内“扫黄打非”巡查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4、《出版管理条例》; 5、《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整顿广播电视节目市场管理的通知》; 6、《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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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员招录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负责转正定级公务员、转任调任公务员、新接收军转干部等公务员登记办理;负责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及退役士兵安置;协助做好选调生基层锻炼培育管理工作;整理收集编内人员考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 2、《公务员录用规定》; 3、《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 4、《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5、《广东省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6、《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试行)》; 7、《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8、《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 9、《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10、《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11、《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12、《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 14、《公务员登记办法》; 15、《广东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 17、《建设街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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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党的建设 | 【干部任用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开展科级以下干部的提拔晋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公示、调整、任用、转正等;开展科级以下干部的岗位调整、调任转任等;开展科级以下干部辞去公职和辞退工作;协助开展区管干部提拔晋升工作,配合完成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转正等。对职能部门派驻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调动、考核、奖惩、请休假提出意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 2、《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3、《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4、《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年3月印发); 6、《越秀区科级领导职务选拔任用和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层次职级晋升工作指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 8、《公务员调任规定》; 9、《公务员转任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 11、《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 12、《公务员辞退规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 14、《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15、《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16、《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1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年3月印发) |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 |
32 | 【干部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科级以下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 2、《公务员考核规定》(2020年修订); 3、《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2019年发布); 4、《广东省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5、《关于做好全省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粤组函〔2021〕360号); 6、《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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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干部教育工作】负责街道组织培训的会务筹备、干部培训学时申报和统计、干部培训教育年度工作总结等工作;组织干部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 2、《公务员培训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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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填报】组织开展处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工作,做好领导干部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 | 上级交办 | |||
35 |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三定”规定,严格按照机构编制批复设置机构及职数,按照实际变动情况及时开展用编入编申请、更新实名制系统数据。 | 1、《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2、《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3、《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办法(试行)》; 4、《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中编办发〔2020〕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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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人才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开展街道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街道高端人才申报工作等。 | 1、《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 2、上级交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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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事业单位管理】组织开展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聘用等工作;协助街属事业单位办理设立、变更、年检、撤销等相关工作。 | 1、《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越秀区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越人社〔2022〕4号);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3、《市委办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办〔2018〕30号); 4、《广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粤办发〔2017〕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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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干部待遇相关工作】办理干部退休手续,完成养老金申领、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各类系统减员、发放退休后待遇等;负责干部工资福利待遇相关工作,及时根据变动情况计算调整工资补贴;负责计算并调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基数;负责计算干部应休未休报酬、年度考核奖、年终一次性奖金、立功受奖及时奖励等;全街干部公费医疗服务与管理工作。 | 1、《越秀区公费医疗待遇调整操作办法》; 2、《关于加强有关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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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科级以下在编干部及退休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 |||
40 | 【干部户口管理工作】管理街道集体户户口本,协助做好单位干部户口迁入迁出工作。 | 口头交办 | |||
41 | 党的建设 | 【数据填报与系统办理维护】承接街道干部、工资、机构编制等方面的年度信息更新采集及年度统计工作,完成数据填报、信息校验、报表上报等;负责全国公务员信息管理系统(单机版)、广州市公务员信息管理系统、广州市机构编制管理系统、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广东省工资系统等各类系统的业务办理及数据更新维护。 | 上级交办 |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 |
42 | 【日常监督检查及廉政风险防控】 1、日常监督检查。通过现场走访、巡查、信访举报、内部审计等方式搜集发现监督检查对象的问题线索; 2、廉政风险防控。组织排查廉政风险点,不定期发布廉政风险提醒; 3、日常提醒谈话。收集有关谈话记录向区纪委监委报送; 4、采购监督。小额工程采购监督等。 |
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2、《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3、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中纪发〔2011〕42号); 4、(越党廉办〔2021〕1号)越秀区落实市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同级监督的八项措施》的措施分工; 5、越秀区党廉办《关于报送第四季度提醒谈话和警诫谈话情况统计表的温馨提示》; 6、越建街〔2024〕28号关于印发《建设街小额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
纪检监察办公室 | ||
43 | 【问题线索处置】完成问题线索备案、了结、初步核实、撰写核实报告、结果录入、信息归档等工作。 | 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3、《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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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案件办理】 1、调查取证。对立案的案件视情况到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等开展调查取证,有关流程按有关规定按权限进行报批; 2、开展走读式谈话。与被审查调查对象开展走读式谈话,核实确认有关问题线索真实性,开展走读式谈话需按管理权限报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 3、制作违纪(违法)事实等材料。根据办案情况制作违纪(违法)事实材料,交由审查调查对象签认,指导有关人员提交检讨书等材料; 4、撰写审查调查报告。撰写审查调查报告按管理权限报批后,送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审理; 5、案件材料归档。对结案的案件的有关资料进行归档,编排目录、封面,装订制作成卷宗材料(程序卷、证据卷、审理卷等); 6、教育回访。根据处分种类做好被处分对象的教育回访工作,有关教育回访情况归入案卷卷宗。 |
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3、《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4、《关于进一步做好“走读式”谈话安全工作的意见》(中纪办〔2021〕11号); 5、《中共广州市市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制作违纪(违法)事实材料的指引><关于制作检讨材料、忏悔反思材料的指引>的通知》(2021年7月14日); 6、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2023年2月14日发布的《温馨提示》所附的《广州市纪委监委检查调查类材料归档指引》(2022年修订); 7、区纪委监委2024年7月22日印发的《关于开展我区案件质量暨决定执行情况评查的通知》; 8、《印发<关于对受处分人员教育回访的工作制度>的通知》(穗党廉发〔20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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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信访举报事项办理】 1、网络信访举报事项受理。信访举报办理-受理来自广东省纪检监察基层综合业务应用系统的信访举报件,并按照业务流程办理; 2、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等信访举报事项受理。受理群众关于建设街道纪检监察业务相关的信访举报件,并按照业务流程办理; 3、其他信访举报事项转办。接收来自基层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信息平台的群众诉求信件,按归属地或工作权责转各社区居委会或执法队办理,并对办理结果进行审核和有关办理材料进行归档。 |
1、《关于对街道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进行督导的通知》(2020年11月11日区纪委监委印发); 2、《广东省纪检监察基层综合业务应用系统操作手册》; 3、《中共广州市越秀区纪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纪委监委机关信访举报件受理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越纪办〔2018〕27号); 4、《基层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信息平台业务规范(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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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反腐败宣传教育】 1、干部日常廉政教育。组织干部日常廉政教育工作; 2、廉洁文化建设。联合街道各有关部门开展廉洁文化宣传活动; 3、纪检监察网评。组织撰写纪检监察有关主题网评文章; 4、报送纪检监察工作信息。撰写街道纪检监察工作信息稿,向区纪委监委宣教室报送。 |
1、《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越编字〔2024〕37号 ); 2、《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 3、区纪委监委《关于印发<越秀区纪检监察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4、区纪委监委宣教室粤政易工作群通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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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内部审计】 1、开展内部审计。组织开展年度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服务采购、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编制、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征求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意见、印发内部审计报告; 2、内审问题整改跟踪。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跟进处置工作。 |
1、《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越编字〔2024〕3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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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1、推动民生实事。开展“一街一实事”工作; 2、以案促改。开展“一案件一整改”,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廉政教育会等工作,上报工作经验材料等; 3、工作汇报。撰写街道集中整治工作汇报,每周报送工作动态、每周报送集中整治工作报表。 |
1、《关于开展“一案件一整改”的工作方案》(区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相关上级通知、粤政易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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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党的建设 | 【召开纪检监察相关工作会议】 1、每季度协助召开街纪工委工作会议、每两周召开纪检办工作会议; 2、协助撰写纪工委工作总结。 |
1、街纪工委领导工作要求; 2、区纪委工作要求 |
纪检监察办公室 | |
50 | 【协助上级办案】按区纪委监委要求协助外办案或跟班锻炼。 | 1、《区纪检监察干部“提升业务能力 增强斗争本领”专项工作方案》; 2、《关于开展第三批纪检监察干部重点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 3、《关于组建核查转办推进线索动态清零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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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社区纪检监察联络站建设】加强对社区纪检监察联络站监督管理。 | 1、中共广州市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区监委派出镇(街)监察组履职办法(试行)》等5项工作制度的通知(穗纪办字〔2019〕19号); 2、《区监委派出镇(街)监察组履职办法(试行)》; 3、广州市纪委《广州市村(社区)监察站工作例会制度(试行)》等7项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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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重要节日宣传活动】在清明节、春节、劳动节、儿童节、国庆等举办系列宣传活动,弘扬新风正气,推进移风易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1、《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 2、《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 3、上级交办 |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 ||
53 | 【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协助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 | 关于印发《越秀区全面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
54 | 【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对接工会、武装部,统筹负责爱国主义教育、职工活动、“军事活动日”等活动,凝聚爱国主义精神。 |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安排 | |||
55 | 【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创建文明城市迎检评估工作,推动各科室社区落实整改,完成督办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根据区创文办相关文件和通知精神 | |||
56 | 【爱国卫生运动】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美化社区环境;做好越秀区“美丽庭院”“ 美丽阳台”评选活动推荐工作。 | 1、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打造“美丽庭院”“美丽阳台”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上级交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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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港澳台侨事务】筹备侨胞之家建设工作、协助街道侨联换届工作、协助做好华侨事业费发放工作;开展重点台胞台属摸查,做好关心关爱工作、开展侨情数据摸查工作,完善“为侨服务”系统。 | 1、广州市侨联关于印发《广州市侨联侨胞之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2、《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 3、《越秀区侨联关于做好2024年华侨事业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4、《中共越秀区委台湾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台胞台属摸查工作的通知》; 5、《关于核实归侨数据信息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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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民族宗教事务】开展“三化”巡查,组织对少数民族困难家庭情况进行摸查。 | 1、《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3、《关于对少数民族困难家庭情况进行摸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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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妇联相关工作】做好街辖区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以及管理工作。 | 1、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管理指引》的通知; 2、《关于开展全区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以及管理情况摸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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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妇联相关工作】开展广州妈妈爱心计划系列活动、“三八”妇女节系列活动、困境妇女儿童圆梦微心愿活动等活动。 |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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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党的建设 | 【妇联相关-组织建设】协助加强党对妇联工作的领导,协助街道妇联换届并指导社区妇联换届;做好年度基层妇联执委星级评定工作;推进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妇联组织覆盖工作,指导组建粤海集团大厦妇联。 | 1、《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2、《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 3、《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4、《广州市妇联关于扎实做好2023年度基层妇联执委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5、《关于开展基层妇联执委星级评定工作的试行方案》; 6、《关于推进“三新”领域妇联组织全覆盖先行先试的工作提示》; 7、《全国妇联关于推进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妇联组织全覆盖的意见》(妇字[2024]13号); 8、《全国妇联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中妇联组织建设实现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妇字[2024]18号); 9、广东省妇联《关于推进“三新”领域妇联组织全覆盖先行先试的工作提示》 |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 |
62 | 【妇联相关-爱心结对】做好爱心妈妈结对关爱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工作。 | 1、广州市妇女联合会《工作提醒函》; 2、全国妇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开展爱心妈妈结对关爱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3、广州市妇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化开展爱心妈妈结对关爱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4、《越秀区深化开展爱心妈妈结对关爱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5、《关于开展爱心妈妈结对困境儿童第二轮情况摸查的通知 》; 6、越秀区妇女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爱心妈妈结对关爱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三年行动的通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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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妇联相关-主题活动】2024年度“好家风、健康行”家庭健康主题推进活动、母亲节暨幸福工程活动、安康母亲扶助活动、关爱计生困境家庭慰问活动、“一元爱心捐助”活动。 | 1、穗计生协〔2024]28号 广州市计生协转发关于开展2024年度“好家风·健康行”家庭健康主题推进活动的通知; 2、越计生协〔2024〕3号关于开展第二十八届“母亲节暨幸福工程活动日“活动的通知; 3、《穗人基2024-28:关于开展2024年安康母亲扶助活动的通知》; 4、《穗人基〔2024〕12 号 关于开展第二十八届“母亲节暨幸福工程活动日”关爱计生困境家庭慰问活动的通知》 ; 5、市计生协转发关于开展“一元爱心捐助”活动的通知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64 | 【妇联相关-“暖心家园”项目】开展“暖心家园”项目,制订活动计划,打造服务阵地,建立“暖心行动”志愿者队伍和志愿者培训,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如暖心家园“春末夏初,花开祝福”创意插花工作坊、暖心家园“相约春天”踏青活动、暖心家园“艾香四溢,情浓端午”美食共享活动等各项专场活动十余次。 | 1、《穗计生协〔2024〕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计生特殊家庭“暖心家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广东省计生协(暖心家园)项目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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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家庭家风建设】成立建设街家庭教育服务站,并做好家庭家风家教建设工作。 | 1、《关于开展越秀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规划化建设培训活动的通知》; 2、《广州市、区和街镇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站)建设指导方案(试行)》; 3、《广州市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工作指引》 |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 ||
66 | 【青少年相关工作】做好儿童友好城市重点建设工作,建立以二马路社区为儿童友好试点社区,成立二马路社区儿童议事会,开展日常青少年儿童活动。 |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通知》 | |||
67 | 【青少年-家校协同】指导做好广州市社区家长学校协同育人试点社区工作(黄华南社区)。 | 1、广州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召开广州市社区家长学校协同育人试点提升项目中期交流活动的通知》; 2、广州市妇女联合会《关于组织广州市社区家长学校协同育人试点提升项目未期评估的通知》 | |||
68 | 【青少年-关工委】报送街关工委年中、年终总结工作。 | 1、《关于报送2024年上半年关心下一代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2、《关于报送2024年工作总结和202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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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青少年-关爱活动】 1、2024年阳光学子助学活动,为辖区内困境家庭优秀学子申请助学金; 2、2024年来穗”小候鸟“暑期关爱活动。 |
1、《穗人基〔2024〕25号 关于开展2024年阳光学子助学活动的通知》; 2、《穗计生协函〔2024〕39号 关于做好2024年来穗”小候鸟“暑期关爱活动的通知》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70 | 经济发展 | 建立健全且稳定的为企服务队伍,从分管部门领导、科级领导到具体经办人员分等级明确各单位服务队伍成员。 | 1、《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越编字〔2024〕37号 ); 2、越商务〔2024〕83号(关于印发《2024年越秀区暖企安商工作方案》的通知); 3、越商务〔2024〕99号(关于印发《关于新时期充分调动全区资源力量推动安商稳企高质量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4、越商务〔2024〕109号关于印发《2024年招商安商工作要点举措》的通知; 5、越商务〔2024〕110号广州市越秀区商务局关于成立越秀区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越秀区暖企安商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的通知; 6、电话通知; 7、口头交办; 8、微信、APP通知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
71 | 做实暖企安商和税源培植巩固工作,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走访每家重点企业1次,以“组团式”走访为主,提前摸查企业业务范围、发展方向和诉求,解决企业诉求,及时动态预警企业外迁信息,持续做好跟踪服务,尽全力确保企业继续扎根我区发展壮大。 | 1、《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越编字〔2024〕37号 ); 2、越商务〔2024〕83号(关于印发《2024年越秀区暖企安商工作方案》的通知); 3、越商务〔2024〕99号(关于印发《关于新时期充分调动全区资源力量推动安商稳企高质量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4、越商务〔2024〕109号关于印发《2024年招商安商工作要点举措》的通知; 5、越商务〔2024〕110号广州市越秀区商务局关于成立越秀区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越秀区暖企安商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的通知; 6、电话通知; 7、口头交办; 8、微信、APP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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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将日常走访情况纳入管理台账,及时线上填报《越秀区企业走访及诉求信息表》详细记录走访人员、走访单位、走访企业登记具体信息,对企业诉求进行收集、归类。 | 1、《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越编字〔2024〕37号 ); 2、越商务〔2024〕83号(关于印发《2024年越秀区暖企安商工作方案》的通知); 3、越商务〔2024〕99号(关于印发《关于新时期充分调动全区资源力量推动安商稳企高质量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4、越商务〔2024〕109号关于印发《2024年招商安商工作要点举措》的通知; 5、越商务〔2024〕110号广州市越秀区商务局关于成立越秀区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越秀区暖企安商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的通知; 6、电话通知; 7、口头交办; 8、微信、APP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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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全方位挖掘招商线索。对标市商务局榜单招商行动,围绕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100强,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专精特新、独角兽以及中国、各省各类行业榜单,摸查头部企业投资意向,梳理招商目标企业,靶向招商。每月定期摸查重点商务楼宇入驻企业、可招商闲置物业信息,保障项目引得来、落得下,每年完成外出市外招商任务,完成每年下发的招商引资项目任务。 | 1、《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越编字〔2024〕37号 ); 2、越商务〔2024〕99号(关于印发《关于新时期充分调动全区资源力量推动安商稳企高质量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3、越商务〔2024〕109号关于印发《2024年招商安商工作要点举措》的通知; 4、越商务〔2024〕110号广州市越秀区商务局关于成立越秀区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越秀区暖企安商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的通知; 5、关于推动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 6、电话通知; 7、口头交办; 8、微信、APP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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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做好以旧换新促消费工作,负责组织以旧换政策宣传“三进”活动;负责指导开展以旧换政策大型促消费活动;负责指导辖内商超协助宣传以旧换新政策;负责动员辖内商家积极参与以旧换新补贴商家。 | 1、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以此件为准); 2、广州市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力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全链条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3、广州市越秀区商务局关于印发《越秀区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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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申报羊城夜市,迎接评审小组进行评定,开展羊城夜市宣传活动。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城市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广州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都会级羊城夜市先行区认定评估办法的通知》(穗商务函〔2023〕103号)《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 2024 年“Young 城Yeah 市”广州夜间消费季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 |||
76 | 负责做好信用建设工作,开展信用宣传活动。 | ||||
77 | 经济发展 | 开展辖内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摸查企业需要,联合相关银行开展“千企万户”大走访活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
78 | 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等,开展调研和排查,制定建设街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实施方案 | 1、广州市商务局一刻钟便民圈工作方案; 2、2023年省级消费枢纽(一刻钟和智慧商店)转移下达各区资金; 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下达2023年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穗财商〔2023〕17号); 4、电话通知; 5、口头交办; 6、微信、APP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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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设立建设街政企服务中心 | ||||
80 | 落实指导辖内商超、企业等开展一刻钟生活圈主题活动 | ||||
81 | 负责做好国家商务部、省委党校、市区商务局等上级部门关于一刻钟生活圈建设的调研活动 | ||||
82 | 统筹做好2023年省级消费枢纽(一刻钟和智慧商店)资金的申请及使用 | ||||
83 | 配合做好一刻钟生活圈资金使用审计工作 | ||||
84 | 负责采购、制作一刻钟生活圈相关设施、设备、宣传品、活动服务等 | ||||
85 | 负责做好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专项考核工作 | ||||
86 | 其他有关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相关工作 | ||||
87 | 加强经济运行监测调度。密切关注主要指标发展态势,重点围绕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等行业,对各行业龙头企业进行走访调研及四上单位统计关系上门挽留工作。按月收集并汇总各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各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并进行监测、预测、预警、分析。提供每周常务会主要领导汇报经济工作的材料。 | 《统计法》 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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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全力挖掘新增项目,推进项目保投资工作。通过区统计局、区发改下发的备案情况整理本街固投项目,按国家要求上门收集相关纸介质审批入库资料。实地考察项目推进情况。 全力挖掘新增规模以上单位,为经济发展注入新血液。整理本街达到规模的准四上单位,按国家要求上门收集相关纸介质审批资料报区统计局审批。 开展核实年度及月度四下退库及转四下工作。 |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 | |||
89 | 建立全街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企业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各专业基层统计数据审核台账、建立各专业统计台账。 | (1)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国统字〔2019〕34号) (2)广州市统计局《关于建立全市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的通知》 (3)广州市越秀区统计局《关于建立全区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的函》 (4)《越秀区街道统计专业台账建设和数据维护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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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实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成立《建设街道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制定《建设街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建设街五经普事后质量抽查迎检工作方案》。全过程开展指导员选聘、普查业务培训、任务分配、数据采集、质量抽查、经费发放等工作。参与北京街五经普试点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第十六条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2)《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15号)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5)第453号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讨论有关政策和计划、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会议,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 (四)按照规定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切实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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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协助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协助出管中心开拓印花税源头及追税工作。 | ||||
92 | 开展宣传推广“信易贷”、“信用越秀平台”相关政策的工作,联合工商、出管等部门对辖内企业进行上门走访,指引企业注册。 摸查信易贷的“白名单”企业。 |
口头交办 | |||
93 | 开展双随机、重点企业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各专业特点明确统计数据质量抽查要求,采取重点检查或“双随机”抽查的方法,抽选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进行数据质量核查和统计执法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2006〕第9号) 3.广州市统计局关于推动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实现“统会融通”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4.广州市越秀区统计局关于加快推进“统会融通”国家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5.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统计局加强基层统计“7个一”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6.广州市越秀区统计局《关于开展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年报会审工作的通知》 7.广州市越秀区统计局《越秀区“四上”企业2021年统计年报数据审核工作方案》 8.广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一套表调杏单位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9.关于印发2020年广州市越秀区统计“两防”双随机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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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开展“五有”、“六化”统计基础工作建设,七个一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建立《建设街统计工作制度》、《建设街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度》。 | ||||
95 | 每月收集整理主要指标审核表、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台账。 | 微信、APP通知 | |||
96 | 经济发展 | 开展服务业、劳资统会融通试点工作。开展劳资数据核查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2006〕第9号) 3.广州市统计局关于推动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实现“统会融通”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4.广州市越秀区统计局关于加快推进“统会融通”国家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5.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统计局加强基层统计“7个一”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6.广州市越秀区统计局《关于开展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年报会审工作的通知》 7.广州市越秀区统计局《越秀区“四上”企业2021年统计年报数据审核工作方案》 8.广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一套表调杏单位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9.关于印发2020年广州市越秀区统计“两防”双随机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
97 | 开展统计年报数据质量会审工作。建立健全基层数据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按照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时限要求做好基层统计数据的审核工作。制定《建设街统计年报数据质量会审工作方案》。 | ||||
98 | 采取现场讲授培训和网络视频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和数据采集处理软件操作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工作。定期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法制宣传和数据质量检查,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确保统计各环节工作质量。 | 1.广州市越秀区统计局《关于召开 2021年统计业务教育培训的通知》 2.《统计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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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开展基本单位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流程、统一平台的目标和要求,开展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管理工作,规范各类统计调查对象名录信息。对“206”平台的相关企业的数据进行更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2006〕第9号) 3.广州市统计局关于推动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实现“统会融通”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4.广州市越秀区统计局关于加快推进“统会融通”国家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5.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统计局加强基层统计“7个一”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6.广州市越秀区统计局《关于开展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年报会审工作的通知》 7.广州市越秀区统计局《越秀区“四上”企业2021年统计年报数据审核工作方案》 8.广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一套表调杏单位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9.关于印发2020年广州市越秀区统计“两防”双随机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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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平台开网后,组织企业上网填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年报、定报报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 |||
101 | 平台开网后,组织企业上网填报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统计年报、定报报表。 | ||||
102 | 平台开网后,组织企业上网填报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统计年报、定报报表。 | ||||
103 | 平台开网后,组织企业上网填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报表。 | ||||
104 | 平台开网后,组织企业上网填报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统计年报、定报报表。 | ||||
105 | 平台开网后,组织企业上网填报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统计年报、定报报表。 | ||||
106 | 平台开网后,组织企业上网填报50(5000)万以上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报、定报报表。 | ||||
107 | 平台开网后,组织企业上网填报资质以上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定报报表。 | ||||
108 | 平台开网后,组织企业上网填报资质以上建筑业统计年报、定报报表。 | ||||
109 | 平台开网后,组织企业上网填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套表统计年报、定报报表。 | ||||
110 | 平台开网后,组织企业上网填报规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统计年报、定报报表。 | ||||
111 | 平台开网后,组织企业上网填报能源统计定报报表。 | ||||
112 | 平台开网后,组织企业上网填报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定报报表。 | ||||
113 | 平台开网后,组织企业上网填报私营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报表。 | ||||
114 | 平台开网后,组织企业上网填报企业研发统计年报报表。 | ||||
115 | 平台开网后,组织企业上网填报企业创新活动统计年报报表。 | ||||
116 | 经济发展 | 按照“随报随验”原则,按规定时间做好统计调查单位的数据审核、验收工作,发现差错进行及时查询并做好情况记录。经核实确属调查单位填报错误的,应当及时退回调查单位修改后重新上报。处理统计调查单位在填报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技术问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2006〕第9号) 3.广州市统计局关于推动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实现“统会融通”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4.广州市越秀区统计局关于加快推进“统会融通”国家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5.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统计局加强基层统计“7个一”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6.广州市越秀区统计局《关于开展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年报会审工作的通知》 7.广州市越秀区统计局《越秀区“四上”企业2021年统计年报数据审核工作方案》 8.广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一套表调杏单位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9.关于印发2020年广州市越秀区统计“两防”双随机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
117 | 按照制度规定的调查单位范围,及时查看填报进度,检查报送单位上报数据的全面性,在调查单位填报截止日期之前,督促全部调查单位完成数据上报工作。 | ||||
118 | 指导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完善统计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账管理制度,督导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统计数据。 | ||||
119 | 开展统计数据分类备份管理工作。按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对相关数据资料进行管理,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分类、备份或清理。 | ||||
120 | 开展非常规性统计调查工作,如:非公有制单位人才情况调查、投入产出调查、其它临时性专项调查、城乡一体化及分市县住户调查工作、大城市月度劳动力抽样调查工作、人口变动抽样调查、人口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服务零售结构调查、千家运营单位运营状况调查、企业生产要素收支情况、重点用工单位运营状况调查、行政事业单位数据生产要素支出情况、文化及相关产业单位调查、一套表调查单位名录库数据质量核查、广州市“两业”融合统计问卷调查、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调查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5年修订) 3.《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2000年修订) 4.《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5.广州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劳动工资统计五人以下法人单位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6.广州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广州市“两业”融合统计问卷调查的通知 7.广州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24年一套表调查单位名录库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 8.《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报表制度》 9.广州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千家单位运营状况调查的通知 10.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关于开展服务零售结构调查的通知(穗调字〔2023〕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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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开展督导六马路、黄华路两个社区的劳动力调查工作。 | ||||
122 | 协助二马路社区开展住户调查工作 | ||||
123 | 开展全省专业统计数据核实,对核查单位进行资料收取、核对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2006〕第9号) 3.广州市统计局关于推动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实现“统会融通”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4.广州市越秀区统计局关于加快推进“统会融通”国家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5.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统计局加强基层统计“7个一”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6.广州市越秀区统计局《关于开展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年报会审工作的通知》 7.广州市越秀区统计局《越秀区“四上”企业2021年统计年报数据审核工作方案》 8.广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一套表调杏单位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9.关于印发2020年广州市越秀区统计“两防”双随机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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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宣传发动邀请企业参加130届广交会线下采购商工作。 | 口头交办 | |||
125 | 上门派发统计年报、会审资料,回收统计法律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2006〕第9号) 3.广州市统计局关于推动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实现“统会融通”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4.广州市越秀区统计局关于加快推进“统会融通”国家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5.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统计局加强基层统计“7个一”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6.广州市越秀区统计局《关于开展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年报会审工作的通知》 7.广州市越秀区统计局《越秀区“四上”企业2021年统计年报数据审核工作方案》 8.广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一套表调杏单位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9.关于印发2020年广州市越秀区统计“两防”双随机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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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上门派发统计各类抽样单位的宣传品。 | 微信、APP通知 | |||
127 | 推进创新街区建设,围绕“控物业、选专业、定产业、招企业”四条发展主路径,打造集智能建筑等产业领域于一体环市东智慧城市创新带。 | 1、《广州市越秀区创新街区工作专班实施方案》; 2、《广州市越秀区国家级创新街区白皮书》; 3、《越秀区建设创新街区2024年度工作任务书》; 4、工作总结; 5、电话通知; 6、口头交办; 7、微信、APP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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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撰写各类创新街区各类工作汇报文字材料。 | 工作总结 | |||
129 | 负责收集整理创新街区相关素材。 | 工作总结 | |||
130 | 做好辖内商务楼宇盘活工作,强化与各商务楼宇物业管理方的沟通配合,实现辖内重点楼宇物业入驻情况每月动态化更新。 | 1、电话通知; 2、口头交办; 3、微信、APP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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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做好产业规划,注重打造一街一业精品项目,挖掘培育能带来新质生产力积聚的创新街区重点项目。 | 1、电话通知; 2、口头交办; 3、微信、APP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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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经济发展 | 做好招商引企,负责引入优质企业,着力培育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科技企业。 | 1、电话通知; 2、口头交办; 3、微信、APP通知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
133 | 统筹协调解决关于创新街区建设工作的重大事项,制定工作措施,强化科室协调联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推动创新街区建设重点任务落实。 | 1、电话通知; 2、口头交办; 3、微信、APP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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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负责创新街区宣传展板制作。 | 1、电话通知; 2、口头交办; 3、微信、APP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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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建立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台账,建设9个社区复工复产情况资料、完善越秀区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期复工单位(星级楼宇“四上”企业)核查登记表,摸查并建立辖内企业中湖北籍未返穗人员名册、辖内重点人员名册、企业复工复产防控物资需要情况表、企业复工复产信息采集表、各街道重点复工复产企业口罩需求表、复工复产情况表。 | 上级文件 | |||
136 | 建立《建设街道商务楼宇人员信息底册》,《防范区域商务楼宇、沿街商铺底册》、制定《建设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生活物资保障组工作方案》、《建设街商务楼宇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 口头交办 | |||
137 | 参加核酸检测工作,支援六榕街、东山体育场、广州火车站核酸检测工作,支援矿泉街疫情防控工作。开展17中、市一幼、金鹰酒店附楼、亚酒、保利中环北塔5楼等全街性及专场核酸检测工作。 | 口头交办 | |||
138 | 动员辖内楼宇、单位企业从业人员新冠疫苗接种及核酸检测工作。 协助企业预约第二针疫苗接种工作。 摸查楼宇内企业人员和家属疫苗接种情况。 |
口头交办 | |||
139 | 参加封控区域、重点区域值守、疫苗接种值勤。 | 口头交办 | |||
140 | 走访辖内重点商务楼宇、四上重点企业,指导其落实防控主体责任、贯彻疫情防控措施及引导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工作。 巡查辖内重点楼宇,明确防疫要求:进入楼宇人员均要规范佩戴好口罩、做好测温、亮码、登记信息、要求楼宇设立明确的隔离区及应急隔离点等; 排查楼宇内企业人员中高风险区域接触史情况。 排查楼宇近14天来(返)穗人员情况、中高风险地区来返穗人员、发热人员情况。 |
口头交办 | |||
141 | 对辖内各社区开展“越秀区生活物资必需品保障网点情况”以及“越秀区生活物资供应点”的汇总工作,了解和指导驻点社区开展疫苗接种工作。 | 上级文件 | |||
142 | 筹备街扶贫济困表彰活动,撰写活动方案。 | 1.《广州市协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落实东西部协作各项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2.《越秀区慈善会关于积极参与越秀区2022年广东扶贫济困日慈善全民捐活动的通知》 3.《6·30助力乡村活动倡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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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开展扶贫济困日活动,筹集善款,完成对口帮扶地区的拔款工作。 | ||||
144 | 开展对口帮扶地区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农产品助农直通车展销活动。 | ||||
145 | 开展消费扶贫帮扶活动,在832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中秋物资,发放物资。 | ||||
146 | 开展街扶贫济困、乡村振兴清远等驻点业务合作交流工作 | ||||
147 | 开展赴安顺市平坝区齐伯镇开展结对帮扶活动。 | ||||
148 | 经济发展 | 开展赴巫山县开展结对帮扶活动。 | 1.《广州市协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落实东西部协作各项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2.《越秀区慈善会关于积极参与越秀区2022年广东扶贫济困日慈善全民捐活动的通知》 3.《6·30助力乡村活动倡议书》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
149 | 建立街道对口帮扶台账,并落实向区报送工作。 | ||||
150 | 负责做好重庆市巫山县铜鼓镇镇长赵祖群同志带队到建设街开展东西部协作调研工作。 | ||||
151 | 成立地铁征收项目专班,撰写地铁工作方案 | 1.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越府征房〔2022〕2号) 2.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关于轨道交通十二号线建设六马路站建设借地工作事宜的函(越征收中心函〔2024〕54 号) 3.《关于委托开展轨道交通十二号线、十三号线二期建设六马路站项目(建设街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工作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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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聘请诺臣律师事务所 | ||||
153 | 聘请金铭会计事务所 | ||||
154 | 举办首签签约仪式 | ||||
155 | 摇珠选定房屋评估公司 | ||||
156 | 协助适龄儿童入学保留学位申请 | ||||
157 | 协助注销房屋产权证,水电煤。 | ||||
158 | 协助办理房屋限购“拆一买一” | ||||
159 | 招标测绘公司 | ||||
160 | 招标全过程造价公司 | ||||
161 | 招标工程监理公司 | ||||
162 | 招标房屋拆卸公司 | ||||
163 | 整理装册“一户一档”资料 | ||||
164 | 交通岗督导及值勤、、创文入户、登革热入户、爱卫运动、重点时期值勤值守、巡查辖内驻点社区台风防御应急 | 口头交办 | |||
165 | 开展每周科务会,传达上级会议精神,总结上周工作情况,布置下周工作。 | 口头交办 | |||
166 | 开展非法集资宣传工作 | 口头交办 | |||
167 | 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的宣传工作和越秀区CF管理企业风险排查工作 | 区金融局关于协请开展越秀区CF管理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函 | |||
168 | 做好广州市公共服务设施信息更新工作 | 1、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广州市公共服务设施信息更新工作的通知; 2、广州市越秀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区公共服务设施信息更新工作的函; 3、广州市越秀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2023年我区公共服务设施信息更新工作的函; 4、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广州市公共服务设施信息更新工作的通知; 5、广州市越秀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区公共服务设施信息更新工作的函; 6、粤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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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做好发动企业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评价工作 | 1、关于发动企业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信息填报工作的函; 2、关于协请发动企业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第一批)的通知; 3、关于协请发动企业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第二批)的通知; 4、口头交办; 5、工作总结、工作汇报; 6、微信、APP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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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摸查辖内可收储地块基本情况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越秀区分局关于再次摸查区内可收储地块基本情况的函 | |||
171 | 摸查辖内商务楼宇停车设施及其需求的 | 口头交办 | |||
172 | 开展残保金宣传工作 | 口头交办 | |||
173 | 经济发展 | 参与商会换届选举工作 | 口头交办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
174 | 做好辖区内出租屋综合税征管工作。包括窗口税费征收、发票开具、票证管理、税收催缴等事项工作。 | 1、《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粤府〔2023〕100号);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网格化社会综合治理优势,为税务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税费征管提供保障; 2、《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穗地税发〔2006〕267号); 第五条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单位委托各街、镇的出租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
综合事务中心 | ||
175 | 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核发工作 | 1、《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核发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的工作指引>的函》; 2、《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2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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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民生服务 | 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数据处理、服务申请审批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177 | 三年一次的养老服务机构的采购、协议签订、日常管理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 | |||
178 | 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及站点建设、管理 | 1、《广州市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建设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穗改委发〔2020〕14号); 2、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村居颐康服务站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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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长者饭堂建设 | 1、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4〕3号); 2、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居家社区养老助餐配餐服务规范》的通知(穗民〔2023〕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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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自建厨房建设 | 1、《2024年越秀区各街道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任务指标一览表》; 2、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各街镇建有至少1个采取自主供给服务模式的长者饭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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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及站点运营经费拨付 | 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实施、设施建设与管理、服务开展、资金申请等工作;应当根据辖区内户籍老年人数量在基层现有工作力量中安排相应人员(每5000名户籍老年人配备1名,不足5000名的至少配备1名),承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申请受理、资助资格核实、资助资金清算、服务情况跟踪等具体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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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每月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巡查、做好巡查台账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 | |||
183 |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数据检测工作 | 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 2、《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散居特困照料护理服务数据监测工作要求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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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助餐配餐服务 | 1、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4〕3号); 2、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重度残疾人助餐配餐服务相关事项的通知(穗残联规字[20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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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每月长者、重度残疾人助餐配餐市级补贴、区级补贴报销 | ||||
186 | 每月八大类居养上门服务经费报销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 | |||
187 | 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签约 | 《广州市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医养结合服务供给全面提质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辖内养老机构签约率达到100% | |||
188 | 民生服务 | 创新医养结合体打造,项目设想、对接合作单位、整体打造、宣传文字通稿,及项目落地实施 | 《广州市医养结合联席工作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189 | 银龄安康意外保险工作、政策宣传、业务对接、宣传推广、驻点活动 | 1、《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龄安康行动”工作的通知》(穗民〔2024〕84 号); 2、《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推进“银龄安康行动”全覆盖的通知》(穗卫规字〔2020〕8号); 3、越秀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银龄安康行动”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4、关于转发《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龄安康行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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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平安通服务,协助长者申请,工单审核,开展日常政策宣传 | 1、《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平安通”服务的通知》(穗民规字〔2023〕8号; 2、《越秀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平安通”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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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适老化改造服务、开展宣传政策、需求摸查、服务申请、资助费用申请 |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民规字〔2021〕8号)、关于进一步加快2024年老年人适老化改造项目工作的通知 | |||
192 |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工作、需求摸查、协助申请、系统审批、上门核实、服务机构对接、协助机构申请资助 |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24〕4号);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家庭养老床们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21]5号);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民〔2021〕211号);《2023年越秀区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工作实施方案》越民[2023]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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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在系统初审、协助申请、业务咨询、政策宣传 |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1〕4号) | |||
194 | 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工作、协助办理、审批申请、开展宣传 |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征求《广州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函、广州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穗卫规字〔2021〕1号);《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穗民规字〔2024〕2号) | |||
195 | 迎接养老服务设施季度巡检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关于开展2024年第四季度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检查的通知 | |||
196 | 养老服务设施奖补工作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 第五章服务奖补第三十三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运营区级、街道(镇)级、社区(村)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满12个月且经服务评估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应当享受相应等级的服务奖励。街道(镇)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评估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每年每个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服务奖励。社区(村)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评估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每年每个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服务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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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广东省长者饭堂基本情况统计表 | 粤政易通知 | |||
198 | 市级福彩金审计工作 | 《关于提供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审计调查资料清单的通知》 | |||
199 | 21-23年居养项目资金审计 | 《越秀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2023年街道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 |||
200 | 迎接2023年度颐康中心和站点运营、奖补项目财政监督和会计信息核查、2023年度重点项目绩效评价、2023年度内部控制管理工作 | 财政监督、绩效评价和内控管理核查通知书 | |||
201 | 民生服务 | 养老服务项目资金清算工作 | 关于配合做好广州市民政局2023年养老服务项目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202 | 养老服务项目资金绩效申报 | 关于2025年区级民政工作经费项目入库的通知、关于2025年越秀区家庭养老床位经费项目入库的通知、关于做好2025年上级转移支付民政经费项目入库与预算编制的通知 | |||
203 | 养老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自评 | 粤政易通知 | |||
204 | 特殊身份老人信息上报 | 上级交办 | |||
205 | 特殊困难群体建档 | 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委政法委员会广州市越秀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广州市越秀区财政局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健康局广州市越秀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通知(越民〔2024〕5号) | |||
206 | 特殊困难群体探访 | ||||
207 | 年度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评估工作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广州市街镇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评分表(试行)》以及《广州市村居颐康服务站评分表(试行)》 | |||
208 | 养老场所无障碍设施摸查 | 粤政易通知 | |||
209 | 爱心餐活动,每年敬老月期间通过社区发动辖内爱心企业、居民捐款,兑换成长者饭堂免费爱心餐。 | 《关于开展2024年“九九重阳敬老爱心餐”微心愿活动的通知》 | |||
210 | 老年人大学,组织和开展全镇性的长者养老服务和文化娱乐活动 | 《广州开放大学社区与老年教育处关于新设立越秀区17所老年学校的通知》穗开大社[2023]1号 | |||
211 | 每月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量统计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 | |||
212 | 金民工程全国养老系统长者饭堂模块的填报工作 | 粤政易通知 | |||
213 | 独居老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 关于组织对特殊关怀人群重点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 | |||
214 | 民生实事项目“开展2024年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情况报送 | 关于报送越秀区2024年十件民生实事年度工作总结的通知 | |||
215 | 广州市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6号) | |||
216 | 越秀区居家养老服务枢纽平台,工单录入、老人档案录入、项目人员录入 | 上级交办 | |||
217 | 生命监测服务项目、特殊老人摸查工作填报、设备回收 |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穗民规字〔2021〕5号;关于开展越秀区特殊老年群体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意向摸查工作的通知 | |||
218 | 养老服务数据分权分域管理、数据录入 | 关于越秀区落实推进全市养老服务数据分权分域管理的工作方案 | |||
219 | 为老平台系统统衔接工作、各项业务帐号申报 |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广州市养老信息化系统衔接工作的通知》穗民〔2022〕134号 | |||
220 | 2020年度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管理 | 广州市民政局办公室转发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和资助项目标识设立管理工作的通知 | |||
221 |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居家上门服务资助、业务咨询、协助办理、开展服务宣传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 | |||
222 | 老年人日间托管服务 |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老年人日间托管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穗民[2024]105号) | |||
223 | 福利彩票金资助情况公开 | 关于做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信息公开的通知(街道、区直) | |||
224 | 做好智慧养老复核工作 |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3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及2017—2019年(前三批)试点示范复核工作的通知 | |||
225 | 民生服务 | 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对接、咨询 | 《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穗医保规字〔2024〕1号)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226 | 特殊身份老人数据维护 | 市老龄委关于开展2022年广州市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监测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 |||
227 | 开展敬老月系列宣传活动 | 广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广州市“敬老月”系列活动方案的通知 | |||
228 | 报送敬老月活动总结 | ||||
229 | 报送年度老龄工作总结 | 越秀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送2023年老龄工作情况和2024年老龄工作计划的函 | |||
230 | 报送年度老龄工作计划 | ||||
231 | 老人优待卡 | 《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 |||
232 | 老人优待卡迎检 | 越秀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4年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巡检工作情况的通报 | |||
233 | 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站,组织相关活动、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和帮助 | 《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运作规范的通知》 | |||
234 |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运营服务项目审计 | 《关于做好福利彩票公益金专项审计有关工作的通知》 | |||
235 | 福利彩票金资助情况公开 | 关于做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信息公开的通知(街道、区直) | |||
236 | 未保中心督导检查 | 上级通知 | |||
237 | 协调村居开展流动儿童摸排统计工作。 |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相关工作的通知》二、稳步开展困境儿童和流动儿童监测摸排工作: 按照《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困境儿童和流动儿童监测摸排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街道要以全国、广东省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广州市民政局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和出租屋来穗人员数据为底册,组织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出租屋管理员、社工站社工及社区志愿者等力量,对辖内特殊困境儿童和流动儿童基本情况进行初步摸查,对符合条件的儿童需分别填报《越秀区特殊困境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流动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越秀区流动儿童摸排汇总表》,《流动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参照困境儿童形成“一人一档”管理,并于11月底前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完成数据录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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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款 | 越秀区对口支援办公室 越秀区慈善会关于积极参与越秀区广东扶贫济困日慈善全民捐活动的通知 | |||
239 | 报送“羊城慈善月”主题活动计划 | 关于报送2024年“羊城慈善月”主题活动计划的通知 | |||
240 | 社区全覆盖设立社区慈善基金 | 关于在社区全覆盖设立社区慈善基金的通知 | |||
241 | 成立社区慈善基金 | 关于进一步推动成立社区慈善基金的通知 | |||
242 | 建立广州市慈善空间站 |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广州市慈善空间创益计划的通知》(穗民〔2021〕115号 | |||
243 | 支持慈善促进工作,开展慈善救助和慈善活动,开展本街慈善筹款、慈善基金使用和慈善宣传等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4年修订版) 第九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发展慈善事业。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帮扶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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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大榕树“微心愿”筹集,对重点人群的多元化关爱 | 越民〔2017〕3号越秀区民政局关于印发《一起做慈善·一起圆心愿——越秀区首届“微心愿”对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245 | 羊城慈善月活动开展 |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羊城慈善月”主题活动方案的通知 | |||
246 | 腾讯99公益日发起“一起捐”项目 | 上级交办 | |||
247 | 社区公益节民生微实事项目申报 | ||||
248 | 广东家庭发展奖扶信息管理系统-奖扶对象管理每日查看迁入迁出死亡核实(涉及多发问题) | 广东省人口计生基层业务应用系统要求 | |||
249 | 广东家庭发展奖扶信息管理系统-报表统计(每月1-5号上报) | ||||
250 | 民生服务 |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系统-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业务申请(限时5个工作日) | 广东省人口计生基层业务应用系统要求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251 |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系统-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业务受理(限时5个工作日) | ||||
252 |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系统-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业务初审(限时5个工作日) | ||||
253 |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系统-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业务审核(限时5个工作日) | ||||
254 |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系统-计生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业务申请(限时5个工作日) | ||||
255 |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系统-计生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业务受理(限时5个工作日) | ||||
256 |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系统-计生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业务初审(限时5个工作日) | ||||
257 |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系统-计生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业务审核(限时5个工作日) | 广东省人口计生基层业务应用系统要求(二)大类:奖励扶助信息质量指标 1、三个“全覆盖”分别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医生签约全覆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目标人群全覆盖”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目标人群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全覆盖 2、三个“及时率”分别是“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录入及时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及时落实率”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落实及时率”。3、奖扶信息完整情况,按照国家三项制度数据上报要求包括奖励对象身份证号码不合法、出生日期错误、性别错误情况;配偶身份证号码不合法、出生日期错误、性别错误情况;国家奖励信息必填字段为空情况;子女表字段为空情况。4、奖励扶助死亡数据覆盖率,已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但未退出奖励扶助的个案情况。 | |||
258 |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系统-业务档案管理基本信息维护 | ||||
259 |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系统-业务档案管理发放渠道变更 | 广东省人口计生基层业务应用系统要求 | |||
260 |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发放关系转移-转入 | ||||
261 |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发放关系转移-转出 | ||||
262 |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发放关系变动情况 | ||||
263 |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系统-计划生育特殊档案管理新建档案(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广东省人口计生基层业务应用系统要求(二)大类:奖励扶助信息质量指标 1、三个“全覆盖”分别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医生签约全覆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目标人群全覆盖”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目标人群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全覆盖 2、三个“及时率”分别是“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录入及时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及时落实率”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落实及时率”。3、奖扶信息完整情况,按照国家三项制度数据上报要求包括奖励对象身份证号码不合法、出生日期错误、性别错误情况;配偶身份证号码不合法、出生日期错误、性别错误情况;国家奖励信息必填字段为空情况;子女表字段为空情况。4、奖励扶助死亡数据覆盖率,已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但未退出奖励扶助的个案情况。 | |||
264 |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系统-维护档案(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
265 |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系统-退出档案(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
266 |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奖励金发放管理暂停发放(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
267 |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系统-终止发放(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
268 |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系统-重新发放(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广东省人口计生基层业务应用系统要求 | |||
269 |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奖励金补发管理台帐补录审核 | ||||
270 |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奖扶申请办理情况查询 | ||||
271 | 民生服务 |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奖扶对象发放状态查询(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广东省人口计生基层业务应用系统要求(二)大类:奖励扶助信息质量指标 1、三个“全覆盖”分别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医生签约全覆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目标人群全覆盖”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目标人群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全覆盖 2、三个“及时率”分别是“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录入及时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及时落实率”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落实及时率”。3、奖扶信息完整情况,按照国家三项制度数据上报要求包括奖励对象身份证号码不合法、出生日期错误、性别错误情况;配偶身份证号码不合法、出生日期错误、性别错误情况;国家奖励信息必填字段为空情况;子女表字段为空情况。4、奖励扶助死亡数据覆盖率,已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但未退出奖励扶助的个案情况。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272 |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同时享受特扶和独奖对象查询 | ||||
273 |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系统-社保台帐记录查询(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广东省人口计生基层业务应用系统要求 | |||
274 |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系统-银行台帐记录查询(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
275 |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系统-未推送社保台帐查询(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
276 |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系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已迁出市外(及时暂停发放,迁出境外查看发放情况是否需要追回多发) | ||||
277 |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系统-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已迁出市外 | ||||
278 |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系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已死亡(及时终止发放,核查死亡日期有否多发) | 广东省人口计生基层业务应用系统要求(二)大类:奖励扶助信息质量指标 1、三个“全覆盖”分别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医生签约全覆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目标人群全覆盖”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目标人群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全覆盖 2、三个“及时率”分别是“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录入及时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及时落实率”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落实及时率”。3、奖扶信息完整情况,按照国家三项制度数据上报要求包括奖励对象身份证号码不合法、出生日期错误、性别错误情况;配偶身份证号码不合法、出生日期错误、性别错误情况;国家奖励信息必填字段为空情况;子女表字段为空情况。4、奖励扶助死亡数据覆盖率,已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但未退出奖励扶助的个案情况。 | |||
279 |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系统-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已死亡(及时终止发放,核查死亡日期有否多发) | ||||
280 | 广州市奖扶系统主动评价业务 | 根据上级粤政易交办,关于“广州市奖扶系统主动评价占业务申办比例”的目标值是200%,现拟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每周在此群里通报〔近7日〕的情况,以便各街道持续督促窗口人员做好一事两评〔办结前、办结后各评一次〕,尤其是收件环节要立刻进行评价,争取每次通报都达目标值。 | |||
281 | 学习和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宣传及解答(培训社区解答政策及指引社区业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2021年6月26日) | |||
282 | 学习和转发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宣传宣传及解答(培训社区解答政策及指引社区业务) |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 | |||
283 | 学习和转发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宣传及解答(培训社区解答政策及指引社区业务) |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 |||
284 | 学习和转发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办法宣传及解答(培训社区解答政策及指引社区业务)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规[2016]1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穗府办规[2022]8号 | |||
285 | 学习和转发广州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相关工作的宣传及解答(培训社区解答政策及指引社区业务) |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穗卫函[2018]1706号 | |||
286 | 学习和转发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规定宣传及解答(培训社区解答政策及指引社区业务) | 广州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 |||
287 | 学习和转发广州市卫生健康发展和服务管理中心关于转发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关于深化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的通知的函解答(培训社区解答政策及指引社区业务) | 广州市卫生健康发展和服务管理中心穗卫发展中心函[2024]23号 | |||
288 | 民生服务 | 公服务 12345 热线回复(每天进入系统) | 上级交办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289 | 承接办理(24小时内处理完毕) | ||||
290 | 重办承接 (24小时内处理完毕) | ||||
291 | 广东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户籍地迁移审核(时限五个工作日) | 广东省人口计生基层业务应用系统要求 | |||
292 | 广东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居住地变动审核(时限五个工作日) | ||||
293 | 广东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查看收到消息(处理时限十个工作日) | ||||
294 | 广东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业务通报处理(处理时限十个工作日) | ||||
295 | 广东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接收协查请求(处理时限十个工作日) | ||||
296 | 广东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综合查询(每天监测信息完整率) | 一、广东省人口计生基层业务应用系统要求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全员人口信息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人口函〔2022〕12号) 五、评估指标(一)大类:全员人口基础信息质量指标 2、全员人口个案数据项目规范率:规范率=规范记录数/抽查个案总数X100%,抽查对象为30个育龄妇女。身份证号合法性(位数、校验位等)、姓名异常(少于2个汉字、存在特殊字符、汉字中掺杂数字/字母等)、子女出生日期有误(格式异常、出生日期早于1900年、晚于当前年份),本人出生日期与子女出生日期相差小于 12 岁等。3、个案数据项目完整率,分别为育龄妇女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户籍地、居住地、配偶信息以及子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以及6周岁以下公民的姓名、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完整率4、逻辑准确率,分别是婚龄不合法、初婚日期不合法、子女死亡日期不合逻辑、孕产子女性别不一致。5、死亡信息规范率,死亡信息规范率=规范记录数/抽查个案总数x100%。重点核查字段有: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校核死亡日期(格式异常、晚于当前年份)6、死亡信息完整率,死亡信息完整率=完整记录数/抽查个案总数x100%。重点核查字段有: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婚姻状况。 | |||
297 | 广东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报表统计(每月做好数据分析) | 广东省人口计生基层业务应用系统要求 | |||
298 | 广东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决策分析 | ||||
299 | 广东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人口监测统计 | ||||
300 | 广东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数据质量评估每日进入系统查看完整率统计 、逻辑准确率统计 (区卫健动态监测) | 一、广东省人口计生基层业务应用系统要求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全员人口信息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人口函〔2022〕12号) 五、评估指标(一)大类:全员人口基础信息质量指标 2、全员人口个案数据项目规范率:规范率=规范记录数/抽查个案总数X100%,抽查对象为30个育龄妇女。身份证号合法性(位数、校验位等)、姓名异常(少于2个汉字、存在特殊字符、汉字中掺杂数字/字母等)、子女出生日期有误(格式异常、出生日期早于1900年、晚于当前年份),本人出生日期与子女出生日期相差小于 12 岁等。3、个案数据项目完整率,分别为育龄妇女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户籍地、居住地、配偶信息以及子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以及6周岁以下公民的姓名、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完整率4、逻辑准确率,分别是婚龄不合法、初婚日期不合法、子女死亡日期不合逻辑、孕产子女性别不一致。5、死亡信息规范率,死亡信息规范率=规范记录数/抽查个案总数x100%。重点核查字段有: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校核死亡日期(格式异常、晚于当前年份)6、死亡信息完整率,死亡信息完整率=完整记录数/抽查个案总数x100%。重点核查字段有: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婚姻状况。 | |||
301 | 广东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流动人口业务协同电子婚育证明查询平台(省外婚育人口信息查询 、省内婚育人口信息查询) | 广东省人口计生基层业务应用系统要求 | |||
302 | 广州市生育服务网上办事系统-生育登记(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广东省人口计生基层业务应用系统要求第(三)大类:业务效能监测指标 1、生育登记及再生育审批处理及时率:一孩登记、二孩登记、再生育审批在受理、核实环节中的处理及时率。 2、互联互通平台数据处理及时率:出生医学证明共享数据应用及时率、死亡共享数据应用及时率。 3、数据更新及时率:婚姻信息更新及时率(1个季度内为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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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广州市生育服务网上办事系统-信息核实(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
304 | 广州市生育服务网上办事系统-申请材料核验(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
305 | 广州市生育服务网上办事系统-证照签发 | 广东省人口计生基层业务应用系统要求 | |||
306 | 民生服务 | 广州市生育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办理状态查询(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广东省人口计生基层业务应用系统要求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307 | 广州市生育服务网上办事系统-超时受理业务监察 (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
308 | 广州市生育服务网上办事系统-超时核实业务监察(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
309 | 广州市生育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婚育情况证明证明打印 | ||||
310 | 广州市生育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婚育情况证明打印记录查询 | ||||
311 | 广州市生育服务网上办事系统-网办数据分析(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
312 | 广州市生育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受理地网上办事情况数据分析 | ||||
313 | 广州市生育服务网上办事系统-本省户籍网上办事情况数据分析 | ||||
314 | 广州市生育服务网上办事系统-省外户籍网上办事情况数据分析 | ||||
315 | 广州市生育服务网上办事系统-业务受理情况数据分析 | ||||
316 | 广州市生育服务网上办事系统-业务核验情况数据分析 | ||||
317 | 人口自然变动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卫生数据应用出生数据应用(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
318 | 人口自然变动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孕检数据应用(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
319 | 人口自然变动信息互联互通平台-住院分娩数据应用 | ||||
320 | 人口自然变动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出生证明数据应用(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
321 | 人口自然变动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公安数据应用出生登记数据应用(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
322 | 人口自然变动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出生登记未关联父母查询(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
323 | 人口自然变动信息互联互通平台-死亡登记数据应用(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及专项考核数据) | ||||
324 | 人口自然变动信息互联互通平台-户籍迁入数据应用(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
325 | 人口自然变动信息互联互通平台-户籍迁出数据应用(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
326 | 人口自然变动信息互联互通平台-民政数据应用结婚登记数据应用(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
327 | 人口自然变动信息互联互通平台-离婚登记数据应用(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
328 | 人口自然变动信息互联互通平台-死亡火化数据应用(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
329 | 民生服务 | 人口自然变动信息互联互通平台-结婚登记数据应用 (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广东省人口计生基层业务应用系统要求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330 | 人口自然变动信息互联互通平台-离婚登记数据应用 (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
331 | 人口自然变动信息互联互通平台-流管数据应用基本信息应用 (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
332 | 人口自然变动信息互联互通平台-疾控数据应用死因报告数据应用 (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
333 | 人口自然变动信息互联互通平台-死亡数据应用(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
334 | 人口自然变动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儿童免疫数据应用 | ||||
335 | 人口自然变动信息互联互通平台-疫苗接种数据应用 | ||||
336 | 人口自然变动信息互联互通平台-数据应用情况分析共享数据导出 | ||||
337 | 人口自然变动信息互联互通平台-省级数据使用情况统计 | ||||
338 | 人口自然变动信息互联互通平台-省级数据退回情况统计 | ||||
339 | 人口自然变动信息互联互通平台-人口监测数据应用户籍人口未迁入应用(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
340 | 人口自然变动信息互联互通平台-户籍人口未迁出应用 (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
341 | 人口自然变动信息互联互通平台- 流入人口基础数据应用 (广州市全员人口数量质量评估督导考核内容) | ||||
342 | 对社区全员人口数据质量评估督导工作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全员人口信息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人口函〔2022〕12号)一、评估目标(一)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落实好全市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为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二)全面清理更新全员人口信息库,拓展信息采集渠道理顺采集流程,完善上下联动的全员人口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全市全员人口数据实现提质增量,全员人口库常住人口覆盖率和主要数据项准确率达到95%以上。三、评估对象、内容与方式 (一)评估对象。各区辖区内常住人口。 (二)评估内容。全员人口基础信息质量、奖励扶助信息质量、业务效能监测三大类指标以及人口监测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是对2024年9月30日前已经入库的人口基本信息、2019年至2023年期间的死亡信息和妇女生育史信息进行质量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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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出生数据应用 | 一、广东省人口计生基层业务应用系统要求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全员人口信息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人口函〔2022〕12号) 五、评估指标(三)大类:业务效能监测指标 2、互联互通平台数据处理及时率:出生医学证明共享数据应用及时率、死亡共享数据应用及时率。 | |||
344 | 孕检数据应用 | ||||
345 | 住院分娩数据应用 | ||||
346 | 出生证明数据应用 | ||||
347 | 出生登记数据应用 | ||||
348 | 民生服务 | 死亡登记数据应用 | 一、广东省人口计生基层业务应用系统要求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全员人口信息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人口函〔2022〕12号) 五、评估指标(一)大类:全员人口基础信息质量指标 5、死亡信息规范率,死亡信息规范率=规范记录数/抽查个案总数x100%。重点核查字段有: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校核死亡日期(格式异常、晚于当前年份)6、死亡信息完整率,死亡信息完整率=完整记录数/抽查个案总数x100%。(三)大类:业务效能监测指标 2、互联互通平台数据处理及时率:出生医学证明共享数据应用及时率、死亡共享数据应用及时率。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349 | 户籍迁入数据应用 | 一、广东省人口计生基层业务应用系统要求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全员人口信息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人口函〔2022〕12号) 五、评估指标(一)大类:全员人口基础信息质量指标 3、个案数据项目完整率,分别为育龄妇女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户籍地、居住地、配偶信息以及子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以及6周岁以下公民的姓名、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完整率。重点核查字段有: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婚姻状况。 | |||
350 | 户籍迁出数据应用 | ||||
351 | 结婚数据应用 | 一、广东省人口计生基层业务应用系统要求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全员人口信息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人口函〔2022〕12号) 五、评估指标(一)大类:全员人口基础信息质量指标 2、全员人口个案数据项目规范率:规范率=规范记录数/抽查个案总数X100%,抽查对象为30个育龄妇女。身份证号合法性(位数、校验位等)、姓名异常(少于2个汉字、存在特殊字符、汉字中掺杂数字/字母等)、子女出生日期有误(格式异常、出生日期早于1900年、晚于当前年份),本人出生日期与子女出生日期相差小于 12 岁等。3、个案数据项目完整率,分别为育龄妇女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户籍地、居住地、配偶信息以及子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以及6周岁以下公民的姓名、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完整率4、逻辑准确率,分别是婚龄不合法、初婚日期不合法、子女死亡日期不合逻辑、孕产子女性别不一致。重点核查字段有: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婚姻状况。(三)大类:业务效能监测指标 3、数据更新及时率:婚姻信息更新及时率(1个季度内为及时)。 | |||
352 | 离婚数据应用 | ||||
353 | 死亡火化数据应用 | 一、广东省人口计生基层业务应用系统要求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全员人口信息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人口函〔2022〕12号) 五、评估指标(一)大类:全员人口基础信息质量指标 5、死亡信息规范率,死亡信息规范率=规范记录数/抽查个案总数x100%。重点核查字段有: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校核死亡日期(格式异常、晚于当前年份)6、死亡信息完整率,死亡信息完整率=完整记录数/抽查个案总数x100%。(三)大类:业务效能监测指标 2、互联互通平台数据处理及时率:出生医学证明共享数据应用及时率、死亡共享数据应用及时率。 | |||
354 | 结婚登记数据应用 | 一、广东省人口计生基层业务应用系统要求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全员人口信息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人口函〔2022〕12号) 五、评估指标(一)大类:全员人口基础信息质量指标 2、全员人口个案数据项目规范率:规范率=规范记录数/抽查个案总数X100%,抽查对象为30个育龄妇女。身份证号合法性(位数、校验位等)、姓名异常(少于2个汉字、存在特殊字符、汉字中掺杂数字/字母等)、子女出生日期有误(格式异常、出生日期早于1900年、晚于当前年份),本人出生日期与子女出生日期相差小于 12 岁等。3、个案数据项目完整率,分别为育龄妇女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户籍地、居住地、配偶信息以及子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以及6周岁以下公民的姓名、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完整率4、逻辑准确率,分别是婚龄不合法、初婚日期不合法、子女死亡日期不合逻辑、孕产子女性别不一致。重点核查字段有: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婚姻状况。(三)大类:业务效能监测指标 3、数据更新及时率:婚姻信息更新及时率(1个季度内为及时)。 | |||
355 | 离婚登记数据应用 | ||||
356 | 民生服务 | 基本信息应用 | 一、广东省人口计生基层业务应用系统要求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全员人口信息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人口函〔2022〕12号) 五、评估指标(一)大类:全员人口基础信息质量指标 2、全员人口个案数据项目规范率:规范率=规范记录数/抽查个案总数X100%,抽查对象为30个育龄妇女。身份证号合法性(位数、校验位等)、姓名异常(少于2个汉字、存在特殊字符、汉字中掺杂数字/字母等)、子女出生日期有误(格式异常、出生日期早于1900年、晚于当前年份),本人出生日期与子女出生日期相差小于 12 岁等。3、个案数据项目完整率,分别为育龄妇女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户籍地、居住地、配偶信息以及子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以及6周岁以下公民的姓名、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完整率4、逻辑准确率,分别是婚龄不合法、初婚日期不合法、子女死亡日期不合逻辑、孕产子女性别不一致。重点核查字段有: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婚姻状况。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357 | 死因报告数据应用 | 一、广东省人口计生基层业务应用系统要求;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全员人口信息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人口函〔2022〕12号) 五、评估指标(一)大类:全员人口基础信息质量指标 5、死亡信息规范率,死亡信息规范率=规范记录数/抽查个案总数x100%。重点核查字段有: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校核死亡日期(格式异常、晚于当前年份)6、死亡信息完整率,死亡信息完整率=完整记录数/抽查个案总数x100%。(三)大类:业务效能监测指标 2、互联互通平台数据处理及时率:出生医学证明共享数据应用及时率、死亡共享数据应用及时率。 | |||
358 | 死亡数据应用 | ||||
359 | 儿童免疫数据应用 | 一、广东省人口计生基层业务应用系统要求;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全员人口信息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人口函〔2022〕12号) 五、评估指标(一)大类:全员人口基础信息质量指标 3、个案数据项目完整率,分别为育龄妇女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户籍地、居住地、配偶信息以及子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以及6周岁以下公民的姓名、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完整率。重点核查字段有: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婚姻状况。 | |||
360 | 疫苗接种数据应用 | 一、广东省人口计生基层业务应用系统要求;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全员人口信息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人口函〔2022〕12号) 五、评估指标(一)大类:全员人口基础信息质量指标 3、个案数据项目完整率,分别为育龄妇女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户籍地、居住地、配偶信息以及子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以及6周岁以下公民的姓名、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完整率。重点核查字段有: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婚姻状况。 | |||
361 | 户籍人口未迁入应用 | ||||
362 | 户籍人口未迁出应用 | ||||
363 | 流入人口基础数据应用 | ||||
364 | 待审核户籍地请求 | ||||
365 | 待审核居住地请求 | ||||
366 | 业务通报处理 | ||||
367 | 数据质量评估 | ||||
368 | 广东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消息管理 | 一、广东省人口计生基层业务应用系统要求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全员人口信息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人口函〔2022〕12号) 五、评估指标(一)大类:全员人口基础信息质量指标 3、个案数据项目完整率,分别为育龄妇女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户籍地、居住地、配偶信息以及子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以及6周岁以下公民的姓名、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完整率。重点核查字段有: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婚姻状况。 | |||
369 | 人口固定样本跟访调查 |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人口固定样本跟访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24〕53号),开展人口固定样本跟访调查样本信息核实工作并对固定样本跟访调查进行现场登记(含两次推送调查工作)。期间,各级统计机构组织人员同步开展质量控制工作。 | |||
370 | 民生服务 | 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社区表填报工作 | 根据《广州市统计局关于做好2024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社区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填报《附件2-2024年人口调查村、居委会基本情况表》、《附件3-2024年人口调查村、居委会境外人员和流出人员情况表》、《附件4-2024年越秀区各街道社区人口情况汇总表》、《附件5-2024年人口调查村、居委会境外人员和流出人员情况汇总表》。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371 | 城镇非职工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 | 越卫计管〔2017〕14号 关于印发《越秀区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四条 街道人口计生办的职责: (一)认真把好审核关。负责审核独生子女保健费对象的资格; (二)每年6月25日、12月5日前分别向区卫计局报送全街《独生子女保健费汇总表》和《独生子女保健费明细表》电子版; (三)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根据社区居委会提供的数据,对独生子女保健费对象资料进行核对,防止出现对独生子女保健费对象情况变更不掌握的现象; (四)收到区卫计局下拨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后,应按上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明细表》做发放清单,及时组织好发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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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 生育登记受理与核实 | 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着力精简登记事项 (一)完善登记流程。夫妻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 夫妻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健康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二)简化登记要求。登记时,夫妻双方一般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能够通过人口健康相关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暂时无法获取的,可通过当事人承诺的方式办理。 (三)全面推行网上办理。推广电子化登记,各地应普遍实现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等信息平台办理生育登记。强化出生人口信息共享,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动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 三、改进和加强相关服务 (一)优化生育服务。充分发挥生育登记的信息引导作用,动态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咨询指导、增补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婴幼儿照护、儿童健康管理等相关服务。 (二)方便群众办事。结合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改进办事流程,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方便群众办理生育保险等事项。坚持简政便民原则,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推动相关事项办理与生育登记脱钩。 (三)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加强部门协同,大力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多个事项联办。 (四)做好人口监测。把生育登记和出生信息统计作为出生人口监测的重要途径,推动健全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提供信息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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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 对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如计生困难家庭生育关怀金的发放、为计生特殊家庭购买意外险、开展计生特殊家庭免费体检工作。 | 穗计生协函〔2024〕51号 市计生协转发广东省人口基金会等二个单位关于联合开展2024 年“失独家庭”综合保险赠送慈善活动的通知 五、项目实施单位职责(三)各地计生协职责: 1、组织基层计生协汇总和报送保险名单,为参保对象办理保险,并按规定上报活动资料; 2、参保对象申请理赔需要帮助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3、协助、抽查和核实保险凭证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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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 协调、监督基本避孕服务项目开展情况 | 《广州市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四、职责分工 街(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相关业务部门、公共卫生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工作经费保障、协调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三)区、街(镇)级药具管理机构,负责辖区药具质量验收和存储管理,组织做好药具调拨配送工作;制定本级药具年度需求计划和分配计划;负责本级药具业务培训、科普宣传、质控督导和信息统计等工作,严把药具质量关;负责指导辖区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 |||
375 | 民生服务 | 制定基本避孕药具计划需求表 | 《广州市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五、组织实施 (一)计划管理 1、需求计划。区级药具管理机构指导辖内各药具服务管理机构根据辖区内育龄群众需求、实际发放量、库存量等因素制定下一年度药具需求计划,经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后于当年9月30日前报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核实汇总后于10月30日前报省卫生健康委事务中心。 2、分配计划。各级药具管理机构根据当年上级下达的药具年度分配计划,结合需求计划,向下级药具管理机构下达年度分配计划,确保供应,计划执行率达100%。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376 | 基本避孕药具存储和调拨管理 | 《广州市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五、组织实施(二)存储和调拨管理 1、各级药具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广东省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配备足够面积的药具专用仓储设施及必要的仓储设备。 2、各级药具服务管理机构须规范管理“广东省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服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管理系统),建立完善的药具流向记录,严禁跨月和跨年入库。及时、真实、准确记录药具出入库、存储、质检及发放情况。落实每月盘点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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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 基本避孕药具订单管理 | 粤卫健委药具中心〔2020〕18 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七章 订单管理 第二十条 各药具服务网点、服务机构和各级药具管理机构通过订单方式报送药具需求,负责其供应的上一级机构对订单及时响应并调拨配送药具实物,以保障供应。 第二十一条 订单提交遵从“保供应、不积压”的原则。药具服务网点或服务机构每1-2个月提交一次订单,地级以上市药具管理机构每年提交1-2次订单。村(居、社区)级药具管理机构每2-3个月、乡(镇、街)每3-4个月、县(市、区)每4-6个月提交一次订单,或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逐级对下设定订单周期。 第二十二条 药具服务网点依据上一周期(同时长)发放需求和机动库存情况,向所属服务机构或管理机构报送药具订单。各药具服务机构和各级药具管理机构依据服务网点或下一级机构需求及本级机动库存情况,向上一级管理机构报送药具订单。 第二十三条 各药具服务机构和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药具服务网点或下一级机构报送的订单,按所需药具品种和数量全力保障供应。原则上,各药具服务机构和村(居、社区)级药具管理机构3个工作日内,乡(镇、街)、县(市、区)、地级以上市药具管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处理订单并配送所需药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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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 基本避孕药具质量管理 | 《广州市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五、组织实施(三)质量管理 1、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质量管理制度,药具入库、存储、调拨、发放全过程要对数量、包装、标识、有效期等外观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在省管理系统如实记录质检情况。若出现药具质量问题及时填报《基本避孕药具质量信息报告表》。 2、各级药具服务管理机构每月对在库、网点药具进行数量、包装、有效期等外观检查。凡有效期不足8个月的药具须及时向上级申请调剂。严禁出现药具过期现象和流入市场销售的行为。 3、原则上不允许有药具报废报损,特殊原因需要报废报损,需提交报废报损申请报告、清单及相关药具图片,经区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市疾控中心备案,审核通过后通过省管理系统完成报废报损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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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 民生服务 | 基本避孕药具发放随访服务 | 《广州市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五、组织实施(四)发放随访服务 1、各级药具管理机构以满足需求、方便群众、管理到位为原则,科学合理设置辖内人工服务网点与自助发放机服务网点,建立健全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发放服务管理制度。 2、各服务网点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服务点”标识,人工服务网点设置网点二维码及扫码领取操作流程、服务时间和监督电话。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自助发放机、在线下单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免费领取外用避孕药和避孕套等药具。 3、各服务网点须有记录发放,宣传、会议、培训等工作中发放的药具须提供相关工作记录及药具发放审批表。 4、提供基本口服避孕药和注射用避孕药的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根据服务对象的需要,在知情告知的基础上,免费提供适当的初诊排查服务和随访服务。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380 | 基本避孕药具指导培训及质控督导 | 《广州市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五、组织实施 (五)指导培训及质控督导 各级药具管理机构每年制定项目指导培训及督导工作计划,按计划落实到位,建立完整的资料档案。 1、各级药具管理机构每年对项目业务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知识及省管理系统操作等培训;对辖区内药具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及效果进行检查,提出指导性意见。指导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现场指导。 2、各级药具管理机构每年对辖区药具服务管理机构开展不少于1次质控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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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 2024年度“好家风、健康行”家庭健康主题推进活动 | 穗计生协〔2024]28号 广州市计生协转发关于开展2024年度“好家风·健康行”家庭健康主题推进活动的通知 一、征集“健康家庭”典型案例。每个区至少推荐1个“健康家庭”典型案例,将作品电子版材料(《“健康家庭”典型案例征集推荐表》word版、作品推荐表个人签字或单位盖章扫描件,以及相关视频或图片等),9月19日前报送至市计生协,文件名称为“区+健康家庭案例名称” 二、征集“孕妈萌宝小鸟餐”实践案例。每个区至少推荐1个“孕妈萌宝小鸟餐”实践案例,将作品电子版材料(《“孕妈萌宝小鸟餐”案例征集推荐表》word版、推荐表个人签字或单位盖章扫描件,以及相关视频或图片等),9月19日前报送至市计生协,文件名称为“区+孕妈萌宝小鸟餐” 三、开展“健康家+”系列主题活动。各区要以围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为重点,结合实际开展富有特色的家庭健康主题推进活动丰富“健康家+”系列主题内涵,指导各街镇至少开展一期主题推进活动,相关成果汇总到主题活动总结 四、及时做好工作总结。汇总各区家庭健康主题推进活动亮点、群众反响和问题建议等情况,于11月18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和《2024年度家庭健康主题推进活动组织开展情况统计表》发送至市计生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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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 母亲节暨幸福工程活动 | 越计生协〔2024〕3号关于开展第二十八届“母亲节暨幸福工程活动日“活动的通知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统筹,稳步推进。各街道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发动辖内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计生协会员及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加入幸福工程捐款,救助贫困母亲的爱心活动行列,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困境母亲及家庭从经济、精神、技能培训上进行扶助。捐款不硬性摊派。对工作突出,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市人口福利基金会、幸福工程组委会将给予颁发证书和相应的鼓励。 (二)广泛宣传,引起共识。各街道要结合实际,广泛开展“爱在越秀·感恩有你”幸福工程募捐活动。利用新媒体大力宣传幸福工程“扶弱济困、扶智赋能、扶助健康”的主旨要求,发扬“做慈善、献爱心、为公益”的精神,扩大幸福工程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起广泛共识与支持。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各街道将开展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爱心捐款活动的小结(含图片)、越秀区2024年幸福工程捐款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7月31日前报区计生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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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 民生服务 | 安康母亲扶助活动 | 根据《穗人基2024-28:关于开展2024年安康母亲扶助活动的通知》报送申请材料。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384 | 关爱计生困境家庭慰问活动 | 根据《穗人基〔2024〕12 号 关于开展第二十八届“母亲节暨幸福工程活动日”关爱计生困境家庭慰问活动的通知》报送申请材料。 | |||
385 | “一元爱心捐助”活动 | 市计生协转发关于开展“一元爱心捐助”活动的通知 二、各级要认真组织,广泛发动会员群众、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通过致信致函、发文、倡议书等多种形式宣传发动,号召当地会员群众每人捐款1元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每人捐款10元以上,壮大生育关怀基金规模进一步增强计生协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帮扶计生特殊家庭和计生困难群众、促进家庭发展的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奉献爱心、关爱计生特殊家庭和计生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 | |||
386 | 开展“暖心家园”项目 | 穗计生协函〔2024〕11号广州市计生协转发关于申报2024年广东省计生协“暖心家园”项目的通知 五、项目要求(二)活动要求 1、积极做好心理援助、紧急救助、联谊交流、走访慰问、生活照料、健康关怀、宣传倡导等帮扶工作,开展项目活动不少于12次(其中,在“暖心家园”内开展联谊交流活动不少于8次); 2、建立1支“暖心行动”志愿者队伍,至少举办1期志愿者培训,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心理援助知识、帮扶工作内容和方式方法、老年人保健等;3、相关活动要做好记录并积极对外公示,并将照片、影像、文字材料、收据发票等及时存储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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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 制定“暖心家园”活动计划 | 穗计生协〔2024〕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计生特殊家庭“暖心家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1:计生特殊家庭“暖心家园”建设“六有”标准 四、有计划 要制订年度或季度活动计划,原则上细化到月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活动计划以计生特殊家庭需求为导向,具有针对性、实操性、有效性。活动计划表张贴在“家园”醒目位置,可通过互联网、微信等形式提前向服务对象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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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 打造“暖心家园”服务阵地 | 穗计生协〔2024〕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计生特殊家庭“暖心家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建设要求 以街镇为服务覆盖单位,按照资源共享的要求,在交通便利场所相对固定、计生特殊家庭特别是失独家庭人数较多的街(镇)或社区,利用计生协“会员之家”和街镇、社区“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养老服务站”等公共服“党群服务中心”务场所,按照《计生特殊家庭“暖心家园”建设“六有”标准》(见附件1)进行建设;有条件的街镇也可以单独按《标准》建设“暖心家园”服务平台。同时,以“暖心家园”为核心,积极设置社区(村居)“暖心驿站”为支点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专属服务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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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 建立“暖心行动”志愿者队伍和志愿者培训 | 穗计生协〔2024〕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计生特殊家庭“暖心家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任务 (一)建设一支稳定、专业的志愿者队伍。各“暖心家园”项目点要建立一支“暖心行动”志愿者队伍:明确志愿者招募、教育培训、记录管理、评价激励、服务开展及组织保障等内容,通过计生协牵头成立或购买服务等形式,吸收有奉献精神的计生协会员、心理咨询师、医生、律师、教师等壮大志愿者力量,引导走出阴霾、热心参与帮扶工作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成为志愿者。邀请专业人士对志愿者开展有关心理援助知识、帮扶工作内容、老年人健康等专题培训,提升志愿者服务能力和水平。打造“专业化、网格化、个性化”的志愿者服务体系开展“点对点”“手拉手”“心贴心”关怀活动,为计生特殊家庭提供心理疏导、生活照料、入户关怀、看病就医、联谊交流等多种服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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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 民生服务 | “暖心家园”宣传工作 | 穗计生协〔2024〕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计生特殊家庭“暖心家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任务 (二)开展一系列实实在在的精准帮扶。 7、宣传倡导。广泛宣传国家、省市有关计生特殊家庭奖扶的政策规定并协助落实。对目标人群开展健康知识、防火、防毒、防骗、防盗等宣传教育。编印并发放志愿者服务、心理疏导、保健知识、安全手册等宣传品。开展社会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怀计生特殊家庭的浓厚氛围,同时,加大对“暖心家园”建设经验和服务效果的宣传,向社会传递正能量。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391 | 暖心家园“春末夏初,花开祝福”创意插花工作坊 | 穗计生协〔2024〕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计生特殊家庭“暖心家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任务 (二)开展一系列实实在在的精准帮扶。 3、联谊交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计生特殊家庭开展学习、郊游、集体庆生、知识讲座、文体活动、手工制作、兴趣班活动、节日联欢及其他活动(互助、慈善、公益等创新活动),鼓励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积极参与活动的组织工作。 | |||
392 | 暖心家园“相约春天”踏青活动 | ||||
393 | 暖心家园“艾香四溢,情浓端午”美食共享活动 | ||||
394 | 暖心家园“温情时刻,你我共聚”建设街季度生日会活动 | 穗计生协〔2024〕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计生特殊家庭“暖心家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任务 (二)开展一系列实实在在的精准帮扶。 3、联谊交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计生特殊家庭开展学习、郊游、集体庆生、知识讲座、文体活动、手工制作、兴趣班活动、节日联欢及其他活动(互助、慈善、公益等创新活动),鼓励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积极参与活动的组织工作。 4、走访慰问。落实联系人制度,开展“一对一”“多对一”帮扶,定期不定期(每年4次以上)对计生特殊家庭进行走访“串亲戚”,填补他们的感情缺憾。特别在春节、中秋、生日等重要节日期间,由计生协领导带队入户慰问计生特殊家庭,从精神和物质上给予帮助,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计生特殊家庭面临的困难和需求。对新增失独家庭,及时开展上门慰问(慰问金额2000元内)。 | |||
395 | 暖心家园“慢病医养,健康到老”秋季养生讲座 | 穗计生协〔2024〕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计生特殊家庭“暖心家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任务 (二)开展一系列实实在在的精准帮扶。 3、联谊交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计生特殊家庭开展学习、郊游、集体庆生、知识讲座、文体活动、手工制作、兴趣班活动、节日联欢及其他活动(互助、慈善、公益等创新活动),鼓励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积极参与活动的组织工作。6、健康关怀。协助落实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并定期家访,为行动不便的目标人群提供上门服务。协调开辟为计生特殊家庭就医的“绿色通道”,组织计生协工作者、会员、志愿者等陪伴有需要的计生特殊家庭看病就医。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生特殊家庭,帮助协调医院、科研等部门为其提供再生育技术咨询、助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服务,条件许可时,可提供一次性经费救助慰问。 | |||
396 | 暖心家园“暖心建设·欢乐中秋”中秋节联谊活动 | 穗计生协〔2024〕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计生特殊家庭“暖心家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任务 (二)开展一系列实实在在的精准帮扶。 3、联谊交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计生特殊家庭开展学习、郊游、集体庆生、知识讲座、文体活动、手工制作、兴趣班活动、节日联欢及其他活动(互助、慈善、公益等创新活动),鼓励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积极参与活动的组织工作。 4、走访慰问。落实联系人制度,开展“一对一”“多对一”帮扶,定期不定期(每年4次以上)对计生特殊家庭进行走访“串亲戚”,填补他们的感情缺憾。特别在春节、中秋、生日等重要节日期间,由计生协领导带队入户慰问计生特殊家庭,从精神和物质上给予帮助,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计生特殊家庭面临的困难和需求。对新增失独家庭,及时开展上门慰问(慰问金额2000元内)。 | |||
397 | 民生服务 | 暖心家园中秋慰问探访 | 穗计生协〔2024〕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计生特殊家庭“暖心家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任务 (二)开展一系列实实在在的精准帮扶。 4、走访慰问。落实联系人制度,开展“一对一”“多对一”帮扶,定期不定期(每年4次以上)对计生特殊家庭进行走访“串亲戚”,填补他们的感情缺憾。特别在春节、中秋、生日等重要节日期间,由计生协领导带队入户慰问计生特殊家庭,从精神和物质上给予帮助,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计生特殊家庭面临的困难和需求。对新增失独家庭,及时开展上门慰问(慰问金额2000元内)。5、生活照料。组织志愿者、会员或购买家政服务等为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提供生活照料,通过上门入户、贴心拉家常的模式,为他们送上“儿女式”亲情关怀,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居家、社区、机构等养老服务和临终关怀,优先安排失能、无生活来源、年满60岁的成员入住养老机构。落实计生特殊家庭综合保险全覆盖,加大对独居、年老、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特殊家庭成员的保障力度。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398 | 暖心家园“健康通行”秋季养生讲座 | 穗计生协〔2024〕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计生特殊家庭“暖心家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任务 (二)开展一系列实实在在的精准帮扶。 3、联谊交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计生特殊家庭开展学习、郊游、集体庆生、知识讲座、文体活动、手工制作、兴趣班活动、节日联欢及其他活动(互助、慈善、公益等创新活动),鼓励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积极参与活动的组织工作。6、健康关怀。协助落实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并定期家访,为行动不便的目标人群提供上门服务。协调开辟为计生特殊家庭就医的“绿色通道”,组织计生协工作者、会员、志愿者等陪伴有需要的计生特殊家庭看病就医。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生特殊家庭,帮助协调医院、科研等部门为其提供再生育技术咨询、助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服务,条件许可时,可提供一次性经费救助慰问。 | |||
399 | 暖心家园“享金秋,乐生活”秋游活动 | 穗计生协〔2024〕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计生特殊家庭“暖心家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任务 (二)开展一系列实实在在的精准帮扶。 3、联谊交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计生特殊家庭开展学习、郊游、集体庆生、知识讲座、文体活动、手工制作、兴趣班活动、节日联欢及其他活动(互助、慈善、公益等创新活动),鼓励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积极参与活动的组织工作。 | |||
400 | 暖心家园“九九重阳节,浓浓敬老情”慰问活动 | 穗计生协〔2024〕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计生特殊家庭“暖心家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任务 (二)开展一系列实实在在的精准帮扶。 4、走访慰问。落实联系人制度,开展“一对一”“多对一”帮扶,定期不定期(每年4次以上)对计生特殊家庭进行走访“串亲戚”,填补他们的感情缺憾。特别在春节、中秋、生日等重要节日期间,由计生协领导带队入户慰问计生特殊家庭,从精神和物质上给予帮助,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计生特殊家庭面临的困难和需求。对新增失独家庭,及时开展上门慰问(慰问金额2000元内)。 | |||
401 | 暖心行动送温暖迎春茶话会 | 穗计生协〔2024〕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计生特殊家庭“暖心家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任务 (二)开展一系列实实在在的精准帮扶。 3、联谊交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计生特殊家庭开展学习、郊游、集体庆生、知识讲座、文体活动、手工制作、兴趣班活动、节日联欢及其他活动(互助、慈善、公益等创新活动),鼓励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积极参与活动的组织工作。 | |||
402 | 暖心家园“暖心趣味”运动会 | ||||
403 | 暖心家园“暖心剪纸,传递温情”联谊交流活动 | ||||
404 | 民生服务 | 暖心家园“暖心冬至·情满建设”社区关怀活动 | 穗计生协〔2024〕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计生特殊家庭“暖心家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任务 (二)开展一系列实实在在的精准帮扶。 3、联谊交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计生特殊家庭开展学习、郊游、集体庆生、知识讲座、文体活动、手工制作、兴趣班活动、节日联欢及其他活动(互助、慈善、公益等创新活动),鼓励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积极参与活动的组织工作。 4、走访慰问。落实联系人制度,开展“一对一”“多对一”帮扶,定期不定期(每年4次以上)对计生特殊家庭进行走访“串亲戚”,填补他们的感情缺憾。特别在春节、中秋、生日等重要节日期间,由计生协领导带队入户慰问计生特殊家庭,从精神和物质上给予帮助,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计生特殊家庭面临的困难和需求。对新增失独家庭,及时开展上门慰问(慰问金额2000元内)。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405 | 2024年广东省计生协“暖心家园”项目年度总结报告 | 根据《穗计生协〔2024〕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计生特殊家庭“暖心家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广东省计生协(暖心家园)项目申请书》对“暖心家园”项目进行总结报告 | |||
406 | 2024年阳光学子助学活动 | 根据《穗人基2024-25:关于开展2024年阳光学子助学活动的通知》为辖区内困境家庭优秀学子申请助学金。 | |||
407 | 《人生》《人之初》杂志征订工作 | 穗计生协2024、 31 号文——关于做好2025年《人生》《人之初》杂志征订工作的通知 二、多措并举,扎实做好杂志征订工作 各级计生协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前做好两刊年度征订工作的统筹规划。要按照“每个基层协会组织都要有一本会刊”的总体要求,认真组织征订,要层层负责,抓好督促落实,确保不留空白。要强化经费保障,以各级计生协为单位统一订阅,让《人生》会刊、《人之初》期刊扎根到会员之家、家庭健康服务中心、优生优育指导中心、向日葵亲子小屋、青春健康俱乐部、暖心家园等计生协服务阵地和各项目点。要积极向相关党政领导推介、赠阅《人生》、《人之初》杂志,积极争取有关主管部门对计生协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广开渠道,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推动《人生》、《人之初》进机关、进村居、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在新的阵地拓展两刊落地,不断扩大两刊在各级计生协和广大会员群众中的覆盖面推动计生协宣传工作再上新台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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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 2024年来穗”小候鸟“暑期关爱活动 | 根据《穗计生协函2024、39号——关于做好2024年来穗”小候鸟“暑期关爱活动的通知》开展活动。 | |||
409 | “网上计生协”系统组织情况统计表 | 根据《关于上报2023年组织建设工作情况的通知》(粤计生协函〔2024〕2号) 二、区级、镇街级计生协组织填报内容 一是补充完善各自本级组织建设情况。进入“网上计生协”系统后,点击界面最左侧“组织建设”模块,进入“组织机构管理”“协会人员管理”“理事会管理”等模块,逐一补充完善本级计生协组织建设情况。 二是认真录入本级计生协组织情况统计数据。进入“网上计生协”系统后,点击界面最左侧“组织建设”模块,进入“组织情况统计表”,在主界面上方“数据类型”选择为“各单位详细数据”,认真逐一核对并修订本级计生协组织建设相关数据。 三是核对下级组织建设情况。进入“网上计生协”系统后,点击界面最左侧“组织建设”模块,进入“组织情况统计表”,在主界面上方“数据类型”选择为“各单位详细数据”,逐一详细核对下一级相关数据。其中,镇街级计生协可以直接修订所属村居社区基层计生协数据。 四是及时上报。在审核确认后,点击主界面右上角“上报”按钮(此按钮具有“保存”和“上报”功能),不及时点击退出后不能保存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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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 民生服务 | 2024年广东省计生协新时代婚育文化建设试点项目 | 根据《穗计生协函〔2024〕10号-转发关于申报2024年广东省计生协新时代婚育文化建设试点项目的通知》开展活动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411 | 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 OA通知,粤政易通知,上级交办 | |||
412 | 开展健康教育讲座 | ||||
413 | 定期召开辖内健康教育网络单位工作例会 | ||||
414 | 开展健康单位建设,做好本单位及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 | ||||
415 | 开展健康社区创建 | ||||
416 | 开展健康机关的创建 | ||||
417 | 普及癌症早筛知识,开展宣传活动,动员居民积极参与大肠癌筛查工作 | OA通知,粤政易通知,上级交办 | |||
418 | 配合或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慢病危险因素监测、烟草监测、健康素养水平监测、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人体生物监测等监测任务 | ||||
419 | 定期更新健康教育宣传栏及发放宣传资料 | 越秀区落实广州市艾滋病防治质量年活动暨第五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方案 | |||
420 | 开展糖尿病患者自我管理小组活动 | ||||
421 | 开展高血压患者自我管理小组活动 | ||||
422 | 动员重点人员接种疫苗 | ||||
423 | 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 | ||||
424 | 开展艾滋病防治讲座 | ||||
425 | 组织动员群众参与健康家庭创建工作 | OA通知,粤政易通知,上级交办 | |||
426 | 组织建立群众性健身活动团体,每个社区配有健康指导员和志愿者,做好活动资料的收集 | ||||
427 | 做好每个月的流动人员健康档案 | 上级交办 | |||
428 | 组织机团单位申报市无烟单位,省无烟单位,上门指导机团单位迎检, | OA通知,粤政易通知,上级交办 | |||
429 | 每年开展控烟宣传活动,开展控烟讲座,开展控烟巡查。 | ||||
430 | 配合社区,每周开展65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活动 | ||||
431 | 穗岁康宣传推广、业务对结 | 粤政易通知,上级交办 | |||
432 | 将所有的健康宣传活动、健康讲座,公服办、计生协开展的活动发布在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上 | 上级交办 | |||
433 | 健康教育工作迎检 | 粤政易通知,上级交办 | |||
434 | 控烟工作迎检 | ||||
435 | 做好辖区居民对辖内公共卫生委员会以及公共卫生工作的满意度调查,多措并举传播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理念和内涵,提升辖区居民签约率 | OA通知,粤政易通知,上级交办 | |||
436 | 开展公共卫生政策、健康知识宣传 | ||||
437 | 开展慢病示范区建设,动员居民参与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工作 | ||||
438 | 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健康促进、爱国卫生、登革热疫情防控、慢病示范区建设等工作信息。 | ||||
439 | 开展公共卫生相关事件(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应急演练,演练佐证材料齐全 | OA通知,粤政易通知 | |||
440 | 全面推进我区慢性病防治工作,健全慢性病综合防控长效工作机制,做好资料迎检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建设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越府办〔2023〕10号) | |||
441 | 开展慢性病防控社会因素调查,协助开展居民疾病监测、健康素养调查等 | ||||
442 | 写公卫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 OA通知,粤政易通知,上级交办 | |||
443 | 公卫委工作迎检 | 粤政易通知,上级交办 | |||
444 | 建设慢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迎检 | ||||
445 | 民生服务 | 公卫委工作中将形成的工作动态、工作亮点、经验做法、各类活动素材及时收集整理,并报送区级及以上正规媒体作正面宣传,同时做好媒体报道链接的存档 | 粤政易通知,上级交办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446 | 公卫委工作中,随机挑选辖内不少于20名居民填写调查问卷,写问卷调查小结且知晓率≥85% | 上级交办 | |||
447 | 每年对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开展工作培训 | 粤政易通知,上级交办 | |||
448 | 公共卫生委员会媒体宣传报道工作 | 越秀区公共卫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公共卫生委员会媒体宣传报道工作的通知 | |||
449 | 参加区里组织的活动,参加市血液中心组织的活动和培训 | OA通知,粤政易通知,上级交办 | |||
450 | 每年组织开展约8场无偿献血活动,每年上门走访约10个献血单位 | ||||
451 | 配合上级红十字会做好宣传发动,联动居委会开展红十字宣传活动并收集汇总活动情况,协助开展募捐 | ||||
452 | 红十字会工作中,每年慰问辖区困难群众15户 | 越秀区红十字会关于开展博爱送万家活动的通知 | |||
453 | 参加越秀区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做好区科协交待的各项工作,写科协的年终总结和工作安排 | OA通知,粤政易通知,上级交办 | |||
454 | 特困人员认定 | 法律法规: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穗民规字〔2024〕1号) | |||
455 | 救助供养金给付 | 法律法规: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穗民规字〔2024〕1号) | |||
456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法律法规: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 | |||
457 | 保障金给付 | 法律法规: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 | |||
458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对象认定 | 法律法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22〕3号) | |||
459 | 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认定 | 法律法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22〕3号) | |||
460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2021]19号)》:第八条 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受理,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项目和金额。申请人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或生命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下,申请时无法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但不影响相应事件真实存在的,申请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先行给予实物救助、临时庇护或资金救助。开展先行急难救助后,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 10 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申请材料、审批人员签名、单位盖章等审核审批手续。急难型临时救助(包括先行急难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进行公示,其中港澳合居民在申请地(经常居住地)公示:公示期为1年。 | |||
461 | 民生服务 | 救助金给付,填写《2024年低保、特困人员住院期间临时救助相关情况统计表》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2021]19号)》:第八条 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受理,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项目和金额。申请人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或生命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下,申请时无法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但不影响相应事件真实存在的,申请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先行给予实物救助、临时庇护或资金救助。开展先行急难救助后,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 10 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申请材料、审批人员签名、单位盖章等审核审批手续。急难型临时救助(包括先行急难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进行公示,其中港澳合居民在申请地(经常居住地)公示:公示期为2年。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462 | 每月开展社会救助对象数据核对工作 | 上级文件:《关于做好2024年1月社会救助对象数据核对工作的通知》 | |||
463 | 严格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法规要求,进一步增强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性、时效性,按时审批、依法审批社会救助工作。 | 上级文件:《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业务办理工作的通知》:自2023年3月22日起我局将在社会救助一体化平台上,对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临时救助业务的受理、审核、审批环节按照政策规定设置办理时间限定,超出时限的流程将自动终止。 | |||
464 | 每半年对所有在册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开展一次经济核对、入户核查,并将核查资料录入救助系统并归档整理成册。 | 法律法规:《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进行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入户调查核实每年至少进行1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进行随机抽查;《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22〕3号):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入户调查核实每年至少进行 1次,提出继续保留或中止认定资格的建议,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入户抽查,作出复核决定。 | |||
465 | 对新增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特困对象开展入户核查,并整理资料编订成册。 | 上级文件:《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救助行政文书格式文本(2023版)的通知(穗民〔2023〕120号)》;《广州市民政局关于修订部分社会救助行政文书的通知(穗民〔2024〕102号)》 | |||
466 | 每一年对所有在册的特困人员开展一经济核对、入户核查,并将核查资料录入救助系统并归档整理成册。 | 法律法规: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穗民规字〔2024〕1号):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及一次入户调查。 | |||
467 | 做好救助对象分类救济补贴工作,填写《越秀区低保、低边家庭的分类救济情况排查表》 | 法律法规:《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穗民规字〔2023〕3号》: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月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向该成员计发生活补助金,并按照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相关规定落实:(一)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本科以下学历的学生(含本科);(二)无子女人员(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及以上);(三)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认定为广州市一类或二类“门特的人员。上述生活补助金不重复计发,分类救济所需资金由市、区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关于转发《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三、抓好“二类专项”的排查。以此次综合治理行动为契机, 做好对有特殊情况困难群众的摸排工作,建好底册台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服务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冲击道德底线的情况: (一)抓好“分类救济”专项排查,各街对照2024年6月低保家庭、低边家庭名册,依照分类救济认定条件,核实困难群众家庭成员中符合发放分类救济待遇的情况,并填写《越秀区低保、低边家庭分类救济情况排查表》(附件2),对新发现符合分类救济条件的对象要及时纳入待遇发放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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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 | 民生服务 | 每半年做好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并将表格扫描录入救助系统 | 法律法规: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发〔2019〕103号:第十五条 经信息化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对申请家庭完成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每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按照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的内容,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规范填写调查表,由调查人和申请人(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并将填写完成的调查表扫描录入信息系统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469 | 每年开展一次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结算的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法律法规: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粤民函[2021]342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穗民规字〔2024〕1号):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公办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遇到特殊情况难以评估认定的,应征求供养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进行基础评估,为民政部门提供评估参考,但不得委托同一机构同时承接评估与照料护理服务。 | |||
470 | 每周对辖内特困照料护理服务机构进行巡防,填写《广州市特困人员护理机构定期走访表格范本》 | 法律法规: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粤民函[2021]342号):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签订多方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发挥社会救助站点社工站点等作用,建立定期探视巡访制度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居所安全管理和委托照料服务工作。建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结对联系、帮扶机制。协助县级民政部门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 | |||
471 | 每年与区民政局对住院住机构散居特困人员开展走访慰问和护理服务情况督导检查 | 上级文件:《越秀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住院住机构散居特困人员探访暨照料护理服务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OA通知2024-12-03 | |||
472 | 每季度进行特困工单抽查,填写XX街-2025年第X季度服务数据监测季报(内含四张表) | 上级文件:越秀区民政局关于转发《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散居特困照料护理服务数据监测工作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OA通知 2024-11-29 | |||
473 | 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办理临时救助,包括资料审核、入户调查、公示、发放救助金等。 | 法律法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2021]19号)》 | |||
474 | 每季度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孤儿、事无派发实物救助 | 上级文件: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关于印发《越秀区实物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OA通知2023-11-28 | |||
475 | 低温冷冻灾害天气过程中,收集救助数据,填写《广州市越秀区低温冷冻灾害天气过程救助工作情况统计表》 | 粤政易通知 | |||
476 | 填写《广州兜底解忧暖民心行动开展情况统计表》 | ||||
477 | 每两月为特困人员派发慈善超市券 | ||||
478 | 摸查民政服务对象中精神障碍患者参加社区康复服务的意愿 | 上级文件:《关于做好民政服务对象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通知》OA通知2023-10-12 | |||
479 | 核准资助对象以及购买意愿等相关信息,填写《越秀区慈善会资助困难群众购买2025年“穗岁康名单》 | 上级文件:《关于资助部分困难群众购买“穗岁康”的通知》OA通知2024-11-19 | |||
480 | 每周处理广东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预警信息 | 粤政易通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功能操作指引》 | |||
481 | 管理广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业务一体化管理平台、广东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等多个系统,及时进行资料录入和信息管理 | 口头交办 | |||
482 | 每周进行特困走访慰问,并录入到穗救易系统 | 上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探访工作的通知》粤政易通知2023-5-8 | |||
483 | 民生服务 | 每月进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走访慰问,并录入到穗救易系统 | 上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探访工作的通知》粤政易通知2023-5-8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484 | 每季度填写近亲属备案表 | 粤政易通知 | |||
485 | 每月填写社会救助金银行卡(存折)代管备案登记表 | 粤政易通知 | |||
486 | 每月对特殊困难重度残疾人开展探访,并更新填写《越秀区2024年12月特殊困难重度残疾人享受照料服务情况统计表》 | 上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探访工作的通知》粤政易通知2023-5-8 | |||
487 | 每周处理穗救易救助对象督导检查工单 | 上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探访工作的通知》粤政易通知2023-5-8 | |||
488 | 每年做好社会救助调标核对工作 | 上级文件: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穗民规字〔2024〕5号)OA通知2024-06-03 | |||
489 | 每周摸排救助对象中可能存在过激行为的对象,及时上报并处置,填写《xx街道“特殊对象”排查表》 | 粤政易通知 | |||
490 | 开展《2024年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行动方案》集中学习。 | 上级文件:关于转发《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一、开展一次集中学习。请各街道组织社会救助经办人、社区救助协理员开展集中学习,提高各级思想认识,确保相关人员掌握综合治理行动的相关要求及节点任务,将任务要求传达到一线,扎实推进综合治理的专项行动工作的落实,防范和化解社会救助领域工作风险。 | |||
491 | 每年开展中秋节、春节慰问困难群众活动,发放节日慰问金 | 上级文件:《关于开展2024年中秋节慰问困难群众活动的通知》OA通知2024-8-26;关于征求《关于2025年春节期间开展走访慰问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OA通知2024-12-05 | |||
492 | 举办社会救助志愿服务集市 | 上级文件:《关于举办“凝心共助 暖心越秀”越秀区第一届社会救助志愿服务集市暨2024年越秀善行1+1启动仪式的通知》:(三)各街道要以第一届社会救助志愿服务集市为驱动,梳理救助工作服务清单,深化特色救助项目内容,务必在指定月份(具体时间见附件3),延伸开展至少1场形式各样的分会场集市活动,以实际行动推动社会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擦亮越秀救助工作品牌。OA通知2024-03-08 | |||
493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 | 法律法规: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粤民福[2011]22号);广东省民政厅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法律法规: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粤民福[2011]22号);广东省民政厅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规字〔2019]10号);规字〔2019]10号); | |||
494 | 基本生活费的给付 | 法律法规: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粤民福[2011]22号);广东省民政厅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法律法规: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粤民福[2011]22号);广东省民政厅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规字〔2019]10号);规字〔2019]11号); | |||
495 | 每季度为孤儿办理助学金申请 | 法律法规: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24〕32号) | |||
496 | 定期探访困境儿童,了解儿童监护、受教育等情况,及时解决各类困难 | 法律法规: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24〕32号) | |||
497 | 协调村居开展困境未成年人(困境儿童、低保儿童、低保边缘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等)摸排统计工作 | 上级文件:越秀区民政局转发《广州市民政局转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困境儿童救助保障摸排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OA通知2023-06-15;《关于进一步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相关工作的通知》 OA通知2024-06-04 | |||
498 | 困境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自身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身份认定、受理、资料编订成册及录入省儿童系统 | 法律法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州市困境儿童分类评估办法》、《越秀区困境儿童档案管理工作指引(2024-4-11)》 | |||
499 | 民生服务 | 管理广东省儿童福利业务系统、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等多个系统,及时进行资料录入和信息管理 | 口头交办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500 | 每年收集困境儿童微心愿 | 法律法规: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24〕32号) | |||
501 | 每年为全街在册低保、低保边缘、特困、残疾人等对象办理城乡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有对象变动时及时办理增员减员手续。 | 法律法规:《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 | |||
502 | 每年为全街在册低保、低保边缘、特困、残疾人等对象办理资助参保零星报销并归档整理成册。 | ||||
503 | 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办理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包括资料审核、入户调查、公示、发放救助金并归档整理成册等。 | ||||
504 | 为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含本市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办理医疗救助零星报销、受理、录入系统并归档整理成册。 | ||||
505 | 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办理人工核算 | ||||
506 | 公租房新申请的受理审核申报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24}13号 | |||
507 | 公租房实物及补贴期满年审的审核报送 | ||||
508 | 公租房家庭信息变更的受理报送 | ||||
509 | 公租房新申请及期满年审名单公示 |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和资格审核工作衔接的通知H20240408 | |||
510 | 公租房意向登记 | 2024广州市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指引 | |||
511 | 公租房住房集中分配资格复核 |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集中分配资格复核有关工作的通知H20240587 | |||
512 | 整理公租房档案按月送办房管局入库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24}13号 | |||
513 | 出具经核结果告知书及通知公租房新申请及年审的居民签收经核结果 | ||||
514 | 核查停止发放补贴名单 | 业务对接单位粤政易交办 | |||
515 | 核查补贴发放失败名单 | ||||
516 | 住房保障享受对象生存情况资格核对 | ||||
517 | 受理及审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法律法规:广东省民政厅_广东省财政厅_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1〕1号) | |||
518 | 受理及审批困难残疾人残疾人重度护理补贴 | ||||
519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 | ||||
520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 | ||||
521 | 残疾人两项补贴停发及补发 | ||||
522 | 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迁移及接收 | 上级文件: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通知 (OA) | |||
523 | 开展残疾人年度资格认定工作 | ||||
524 | 残疾人两项补贴一人一档 | ||||
525 | 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季度资格复核 | 上级文件: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关于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季度资格复核的通知 (OA) | |||
526 | 残疾人两项补贴系统数据核对工作 | 上级文件: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关于做好每月残疾人两项补贴系统数据核对工作的通知(OA) | |||
527 | 政务、社区公开栏以及公共服务大厅,每月公开本街享受补贴对象信息 | 上级文件: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通知 (OA) | |||
528 | 及时处理发放失败名单核实更新有效账号 | 粤政易通知:每月两补发放失败名单 | |||
529 | 处理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系统工单,摸查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并主动提醒服务 | 粤政易通知:主动提醒办理两补工单 | |||
530 | 推进在领补贴人员发放账号调整“一卡通”发放工作 | 上级文件:粤民函〔2022]379号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民政领域救助补助资金工作的通知 | |||
531 | 民生服务 | 建立残疾人两补人员一人一档 | 上级文件: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通知 (OA)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532 | 人社局领取退休金数据与生活补贴数据对比 | 粤政易通知:生活补贴与人社比对名单 | |||
533 | 全面核查2018年以来违规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名单 | 上级文件:关于全面核查2018年以来违规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 | |||
534 | 核查越秀首批60岁以下外地市迁入患者名单纳入两补情况 | 粤政易通知:越秀首批60岁以下外地市迁入患者名单 | |||
535 | 核查未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情况 | 粤政易通知:未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名册 | |||
536 | 核查残疾数据显示不在册人员名单情况 | 粤政易通知:残疾数据显示不在册人员名单 | |||
537 | 核查涉及重复领取工伤护理费及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 | 粤政易通知:涉及重复领取工伤护理费及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汇总表 | |||
538 | 报送2018年-2021年6月死亡残疾人两项补贴整改情况 | 粤政易通知:2018年-2021年6月死亡残疾人两项补贴整改情况汇总表 | |||
539 | 核查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死亡多发情况 | 粤政易通知: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死亡多发情况表 | |||
540 | 核实补充发放至非补贴申请人账户人员身份证 | 粤政易通知:越秀区发放至非补贴申请人账户名单 | |||
541 | 统计两补社保卡持卡人员情况 | 粤政易通知:越秀区残疾人两补人员名单持卡情况 | |||
542 | 报送残疾人两项补贴近亲属备案 | 上级文件:粤民函〔2018〕1961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备案工作的通知 | |||
543 | 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检查情况自查整改 | 粤政易通知: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情况检查记录表 | |||
544 | 报送越秀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社保卡变更情况 | 粤政易通知:越秀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社保卡变更情况 | |||
545 | 统计入住公办托养机构补贴对象人员未办理资格复核名单 | 粤政易通知:入住公办托养机构补贴对象汇总表 | |||
546 | 跟踪核查年度资格待认定人员情况 | 粤政易通知:年度资格认定统计进度 | |||
547 | 全区社会救助福利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导迎检 | 粤政易通知:民政局关于开展年度全区社会救助福利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 |||
548 | 处理两补全国系统处理新办证对象短信提醒 | 粤政易通知:越秀区全国系统未提醒人员名单 | |||
549 | 核对资料的审核及录入并提请信息交换 | 法律法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6号) | |||
550 | 对核对结果异议申诉,通过上门及到有关部门调查开展重新核对工作 | ||||
551 | 核对完成后及时移交核对报告给业务部门并做好申请人签收告知书回执上传 | ||||
552 | 跟踪核对系统信息反馈,及时跟进补正、核实、撤销等流程。 | ||||
553 | 负责对本街户籍70周岁及以上长者按月发放长寿保健金的资格审核。 |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1]6号 | |||
554 | 每年在敬老月期间向本街道户籍100周岁以上长者发放长寿保健金(慰问金)。 | ||||
555 | 每年在春节期间向本街道户籍100周岁以上长者发放长寿保健金(慰问金)。 | 越秀区长者长寿保健金管理实施细则 | |||
556 | 做好长寿保健金业务咨询受理、宣传指引、日常管理,开展政策宣传、入户走访、调查核实等工作。 |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1]6号 | |||
557 | 负责协调做好辖内长者数据对碰和共享,及时发现长者死亡、迁出信息,按程序做好长寿保健金停发和后续追缴工作,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 越秀区长者长寿保健金管理实施细则 | |||
558 | 指导社区居委会做好本社区户籍长者的长寿保健金管理,完善各项档案管理。 | ||||
559 | 加强社区居委会长寿保健金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持续开展长寿保健金发放的政策宣传,落实管理责任。 | ||||
560 | 在收到数据共享获取年满70周岁长者个人信息3个月内通知长者或者其代办人,通过“穗好办”App等政府自助终端确认个人信息及银行账户,在确认信息后,从年满70周岁起,按月享受长寿保健金。 |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1]6号 | |||
561 | 民生服务 | 主动为行动不便的长者提供便利化服务。 |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1]6号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562 | 通知新增享受或者正在享受长寿保健金的长者做好长者签署发放扣款协议工作。 | ||||
563 | 长寿保健金长者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监督指导社区居委会对变动数据逐一排查,做好系统中新增、死亡注销、迁移变更、多发、追缴、市内迁移的衔接发放及长者申领核发工作,所涉及相关信息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来源可靠。 | ||||
564 | 每月通过长寿保健金管理系统进行数据比对,确定发放名单,并于25日前完成当月长寿保健金审批发放工作。 | ||||
565 | 对长寿保健金长者个人信息(姓名、银行卡、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等)发生变更时进行系统修改。 | ||||
566 | 办理长者户籍在市内迁移的长寿保健金发放的迁移手续。 | ||||
567 | 终止发放死亡、户籍迁出本市的长者长寿保健金。 | ||||
568 | 建立核查机制,采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电话询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每月对发放信息进行核查,及时终止发放不符合条件的长寿保健金。 | ||||
569 | 发现长者多领取长寿保健金的,及时通知长者或者其家属退回。 | ||||
570 | 建立发放对象联系机制,确保每季度全覆盖联系长寿保健金发放对象一次,重点加强户籍空挂对象的管理。 | 越秀区长者长寿保健金管理实施细则 | |||
571 | 做好长寿保健金追缴工作,按照追缴工作要求,加快追缴进度,定期上报追缴人员报表。 | ||||
572 | 对于已退缴的长寿保健金填写退缴单提交区民政局核对数据上报和资金到账情况开具发票。 | ||||
573 | 到区民政局取回退缴长寿保健金发票后通知社区居委会派发给长者家属并做好签收工作。 | ||||
574 | 建立 “三个及时”机制。核实区民政局下发长寿保健金疑似死亡多发人员名单,及时配合开展季度清算。 | ||||
575 | 处理每月区民政局下发越秀区长寿保健金发放失败、发放失败三个月以上、超时退汇名单。 | 粤政易APP通知 | |||
576 | 提交长寿保健金发放失败三个月以上申请不停发情况说明报告交区民政局。 | ||||
577 | 处理区民政局下发的越秀区户籍人口更新情况。 | ||||
578 | 配合区民政局定期组织开展长寿保健金的督导工作,填写长者长寿保健金街道检查明细表。 | 关于开展季度长寿保健金检查督导的通知 | |||
579 | 及时更新未完成追缴长寿保健金长者“一人一档”工作台账。 | 《越秀区长寿保健金追缴整改工作方案》、越秀区《关于加强长者长寿保健金日常管理,落实“三个及时”工作要求的通知》 | |||
580 | 长寿保健金历史追缴人员保持定期联系,争取新的突破。 | ||||
581 | 及时完成智慧发放确认,按区民政局要求智慧确认率达98%。 | 粤政易APP通知 | |||
582 | 审核长寿保健金智慧发放的放弃领取、迁出、死亡、失联挂起、流程挂起情况。 | 关于开展季度长寿保健金检查督导的通知 | |||
583 | 统计系统内完成存量长者签署发放扣款协议完成操作情况。 | 越秀区《关于加强长者长寿保健金“智慧”发放确认工作的通知》《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智慧发放确认工作的通知》 | |||
584 | 推广使用社保卡领取长寿保健金宣传工作。 | 关于转发《广州市民政局关于推广使用社会 保障卡发放长者长寿保健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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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 对碰下发社保卡数据,统计长寿保健金社保卡使用率。 | ||||
586 | 民生服务 | 长寿保健金月度发放计划报表复核。 | 《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办法》《越秀区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工作指引》《越秀区长者长寿保健金管理实施细则》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587 | 长寿保健金每月智慧发放分配及变更复核。 | 《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办法》《越秀区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工作指引》《越秀区长者长寿保健金管理实施细则》 | |||
588 | 长寿保健金日常生效\变更\迁移\注销\恢复发放等复核。 | ||||
589 | 长寿保健金日常补发复核报区工作。 | 越秀区《关于加强长者长寿保健金日常管理,落实“三个及时”工作要求的通知》、《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办法》《越秀区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工作指引》《越秀区长者长寿保健金管理实施细则》 | |||
590 | 长寿保健金百岁老人牌匾申领报区及发放。 | 区下发申请表模板 | |||
591 | 摸查长寿保健金发放对象居住情况。 | 关于做好越秀区街道长寿保健金发放对象和 特殊保障对象居住情况摸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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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 排查长寿保健金系统15位数身份证号码的长者并修改。 | 粤政易APP通知 | |||
593 | 多部门、多渠道数据对碰,主动联系退管、派出所等部门,争取信息联动,为长寿保健金发放提供支持。 | 越秀区长者长寿保健金管理实施细则 | |||
594 | 组织对辖内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线下服务网点窗口服务工作进行全面排查。 | 粤政易APP通知 | |||
595 | 提供长寿保健金调查问卷调查对象名单。 | ||||
596 | 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 | |||
597 | 通过广州市殡葬管理信息平台获取殡葬数据下发社区。 | 上级文件 | |||
598 | 加强殡葬工作管理,宣传移风易俗,全面推进绿色、低碳、文明祭扫工作 |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殡葬管理的领导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支持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协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宗教、卫生、国土、财政、侨务、交通、劳动、人事、新闻、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改革工作。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或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确保殡葬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得到执行。 |
|||
599 | 开展清明节群众祭扫保障工作,宣传惠民殡葬政策、生态安葬服务及清明祭扫实名预约等工作措施。 | 《广州市民政局2024 年清明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 |||
600 | 全面落实惠民殡葬基本服务,开展殡葬基本服务项免费申请。 |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19〕1号)、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落实《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的通知(穗民〔2024]9号) | |||
601 | 办理户籍人员在异地火化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报销手续。 |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第三款 广州市户籍人员在异地火化的,丧事办结后6个月内(以殡葬服务费用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丧事委办人可以到逝者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报销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报销申请表; 2、出示逝者生前户口本; 3、出示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出示丧事委办人居民身份证; 5、出示丧事委办人银行卡或存折; 6、出示逝者火化证; 7、出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发票 逝者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对丧事委办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实(除减免申请表外,其余复印留存), 按本通知规定的减免项目及标准予以报销。在火化当地享受了减免费用政策的,已享受减免的项目不再予以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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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 民生服务 | 全面摸排辖内是否存在各类民办殡仪服务机构及骨灰存放场所的检查 | 《广州市殡葬管理处关于明确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排查整治、殡葬业务档案规范管理整治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603 | 根据区市场监管局反馈含“殡仪服务”的企业名单,核实殡仪服务机构数量和情况。 | 粤政易通知 | |||
604 | 红白理事会开展送政策进村居、集中祭扫、亲自插花、图说清明等宣传活动。 | ||||
605 | 利用建设街行政区域图,通过PS软件制作建设街及其9个社区的“15分钟生活圈”电子版地图 | 1、越社建〔2020〕1号+广州市越秀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越秀区关于推进社区15分钟生活服务圈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15分钟生活服务圈标识设置的通知(区民政局) |
|||
606 | 将编辑好的“15分钟生活圈”电子版地图,安排佳怡图文制作并派发给各社区。电子版提供给科室领导及街道党政办留档。 | ||||
607 | 社区居民公约制定指引,及宣传栏制作 | 《越秀区深化居民公约社区治理作用的工作方案》 | |||
608 | 社区管理工作,初步审核社区办公用品申请,科长签名确认后,再提交党政办。 | 《建设街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 |||
609 | 按区民政局通知下发的学习资料,组织双百社工每月一次培训 | 区民政局刘迪在粤政易“越秀区慈善社工交流群”下发通知 | |||
610 | 双百社工每年年底统计培训情况 | ||||
611 | 三年一次的社工站项目公开招标,发布公告,遴选招标代理机构。 | 1、关于做好街道社工服务站项目 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区民政局2023年11月28日) |
|||
612 | 社工站项目公开招标,确认招标代理机构后,整理需求清单,发布招标公告。 | ||||
613 | 社工站项目公开招标,街道安排工作人员参与开标。 | ||||
614 | 社工站项目公开招标,公示招标结果。 | ||||
615 | 社工站项目公开招标,与中标机构拟定协议,协议过法务审核。 | ||||
616 | 社工站项目公开招标,协议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示 | ||||
617 | 社工站项目公开招标,资料整理归档。 | ||||
618 | 社工站每月支出情况找财务审核后,找科长盖章,之后让社工站领回。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 社工服务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23〕7 号) |
|||
619 | 社工站每年提交三次经费拨付申请材料,检查齐全后交给财务。 | ||||
620 | 登记社区活动经费使用情况,保证经费使用进度,并做好监督不超越使用范围。 |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社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2022〕112号) | |||
621 | 活动后检查并提醒社区及时上传资料到共建共享社会治理工作后台(利用越秀人家账号登陆),完成总结。 | 越秀区民政局基层科要求 | |||
622 | 开展厨神大赛、金婚、开笔礼等大型、多社区联动的社区活动 | 街道品牌活动打造 | |||
623 | 社区专职办理退休,通知达到退休年龄社区专职填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检查填写内容和项目是否有错误遗漏。 | 1、法律法规 2、粤人社办〔2020〕4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退体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
|||
624 | 社区专职办理退休,收集退休申请材料,交街道审核盖章 | ||||
625 | 社区专职办理退休,社区专职退休材料交政务中心窗口,审核通过后,将政务中心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连同已盖章的退休证给退休社区专职签收。 | ||||
626 | 社区专职办理退休,《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连同已盖章的退休证复印件放进个人档案,将退休社区专职档案转到专用的档案柜。 | ||||
627 | 退休社区专职发放过节费。 | 关于发放退休社区专职社工节日慰问经费的通知(越建街委办(2022)160号) | |||
628 | 社区专职人事,协助社区专职招聘现场资格审核和系统审核操作。 | 1、关于做好20xx年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面试工作的通知(区民政局/现社工部下发通知) 2、关于印发《建设街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越建街〔2023〕2号) |
|||
629 | 民生服务 | 社区专职人事,社区专职招聘通知通过笔试人员面试。 | 1、关于做好20xx年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面试工作的通知(区民政局/现社工部下发通知) 2、关于印发《建设街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越建街〔2023〕2号)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630 | 社区专职人事,社区专职招聘面试打印面试使用表格、准备面试室、文具、电脑、饮用水。 | ||||
631 | 社区专职人事,社区专职招聘面试做工作人员,协助计算面试分数。 | ||||
632 | 社区专职人事,社区专职招聘带通过面试人员做入职体检。 | ||||
633 | 社区专职人事,社区专职招聘入职体检通过人员,通知入职时间和提交入职资料。 | ||||
634 | 社区专职人事,社区专职招聘新入职人员报到,收齐入职资料后,居委主任带回。将新工资卡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卡复印件交财务、情况说明交财务。 | ||||
635 | 社区专职人事,社区专职招聘将录取人员名单拟议题提交党工委会通报 | ||||
636 | 社区专职人事,社区专职新入职,为其简历人事档案,将招聘报考、个人资料放进其中。 | 1、《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2、《建设街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越建街〔2023〕2号) | |||
637 | 社区专职人事,社区专职新入职,录取人员名单通过党工委会后,与其签署劳动合同。 | ||||
638 | 社区专职人事,社区专职新入职,指导填写《广州市越秀区专职社区工作者入职资格审核表》,通过试用期后,用人科室填写“试用期表现”后,街道盖章交区民政局审核,区民政局审核后盖章返回街道备案归档到个人档案。 | ||||
639 | 社区专职人事,社区专职新入职,为其向党政办申请粤政易、OA账号、制作工作证。 | ||||
640 | 社区专职人事,社区专职新入职,指导填写《职龄确认表》《工资套改确认表》,社区、街道审核盖章后,交区民政局审核盖章,最后归档。 | ||||
641 | 社区专职人事,社区专职新入职,社区专职通过试用期后,用人科室/社区提交《转正审核表》,指导新入职人员填写,用人社区/科室、专线、管理部分、街道主要领导加意见,签名盖章后,拟议题提交党工委会。 | ||||
642 | 社区专职人事,社区专职新入职,区民政局通知入职培训时间和场地,组织新入职人员参加培训。并跟进培训后通过证书的派发。 | ||||
643 | 社区专职人事,社区专职续签劳动合同。社区专职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由用人科室/社区提交《续签审核表》,指导社区专职填写,用人社区/科室、专线、管理部分、街道主要领导加意见,签名盖章后,拟议题提交党工委会。 | ||||
644 | 社区专职人事,社区专职职务变动,指导填写《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变更确认表》,社区、街道审核盖章后,交区民政局审核盖章,最后归档放进个人档案。 | 《越秀区民政局关于开展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职务调整确认和职龄确认补充等工作的通知》 | |||
645 | 社区专职人事,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晋档调整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社区专职调档,审核全体社区专职社区工作年限,制表每位社区专职签名确认。 | 穗民函〔2022〕246 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晋档调整工作的函 |
|||
646 | 社区专职人事,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晋档调整工作。全体社区专职职级确认无误后,提交《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晋档申请表》街道盖章后归档到个人档案。 | ||||
647 | 社区专职人事,年终收集各科室线口对社区专职考核评分。 | 《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 |||
648 | 社区专职人事,社区专职考核登记表登记等级后盖章,并归档个人档案。 | ||||
649 | 民生服务 | 社区专职人事,每月收集核对社区专职考勤并归档。 | 《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650 | 社区专职人事,社区专职年假单制作和签收。 | ||||
651 | 社区专职人事,根据科室/社区递交的补休申请,制作补休单。 | ||||
652 | 社区专职人事,根据区民政局下发通知对填写社区专职摸查情况,如2017年以来社区书记情况摸查等。 | 粤政易通知 | |||
653 | 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信息系统管理。 | 区委社会工作部关于完善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信息系统数据的通知 | |||
654 | 社区专职人事,为社区专职申请工伤认定。 | 科室工作安排 | |||
655 | 五年一次两委换届工作,协助两委换届物资派发。 | 关于印发《建设街2021年社区“两委”换届工作方案》的通知(越建街委(2020)107号) | |||
656 | 两委换届,制作两委换届宣传物料。 | ||||
657 | 两委换届,到社区投票点做工作人员。 | ||||
658 | 统一制作社区职能公示牌。 | 区民政局粤政易发通知,下发《基层减负工作要点提醒》 | |||
659 | 统一制作社区居民共约宣传展板。 | 科室工作安排 | |||
660 | 参与和谐社区评估工作。 | 关于转发《广州市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2023年和谐社区(幸福村)末期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区民政) | |||
661 | 社区管理工作,协助开展每年一次的社区专职体检。 | 《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 |||
662 | 社区管理工作,居委会主任或地址发生变动,联系区民政局重新出具统一信用代码证。 | 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村(居)民委员会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 |||
663 | 社区管理工作,《广州市档案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对各区平安广州建设档案安全考评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社区档案做一次全面整理。 |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档案工作的通知(区民政局下发通知) | |||
664 | 系统、平台工作,广东省城乡社区管理系统信息录入。 | 上级文件 | |||
665 | 每月报送城乡社区议事协商工作进展情况 | 粤政易通知 | |||
666 | 社区管理工作,初步审核社区办公用品申请,科长签名确认后,再提交党政办。 | 《建设街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 |||
667 | 地名、地图、街巷工作,根据民政局通知,对未命名街道按流程进行命名。 | 微信、粤政易发通知 越地名普查〔2016〕1号《越秀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更新越秀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报送联络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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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 | 地名、地图、街巷工作,根据民政局通知,搜集对应街道命名资料。 | ||||
669 | 地名、地图、街巷工作,确认街道边界,在民政局派发的地图签名盖章。 | ||||
670 | 负责公建民营普惠托育园建设,需求调研、场地设置、合作机构联系对接、服务内容和收费的确定。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 |||
671 | 首次三年的公建民营普惠托育园采购,采购文书和服务协议的制定、托育园设计的方案和图纸,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评估,室内环保安全评估、运营执业资质办理,启动运营仪式的策划及宣传文字通稿。 | ||||
672 | 托育工作,协助普惠托育园揭幕仪式筹备,会场布置及物料准备。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穗府办〔2024〕3 号、 穗卫规字〔2024〕4号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下达 2024 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穗财保〔2024〕90号)1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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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 托育工作,协助外单位到普惠托育园参观调研。 | ||||
674 | 托育工作,社区嵌入式服务点建成奖补用于提升园区安保、托育设施和教学玩具。 | ||||
675 | 托育工作,向日葵亲子小屋验收及经费拨付。 | ||||
676 | 托育工作,对托育服务点开展安全巡查。 | ||||
677 | 民生服务 | 托育工作,2024年普惠托位一次性建设补贴及运营补贴申报。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穗府办〔2024〕3 号、 穗卫规字〔2024〕4号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下达 2024 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穗财保〔2024〕90号)1254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678 | 托育工作,每月上报推进进度和次月开展工作计划。定期更新在线表填写目前托育服务点信息。 | ||||
679 | 越秀区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打造工作 | 《广州市越秀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扎实推进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有关工作的函》《关于报送谋划储备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通知》《关于确认越秀区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打造点位的通知》 | |||
680 | 新冠疫情防控小组建立 | 《关于成立越秀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小组》(越疾控亦 〔2020〕 1号) | |||
681 | 每天与防控小组会商研判街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情况,根据街情况确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策略。 | 《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成立联防联控工作专班方案的通知》 | |||
682 | 每天参加调动会议,负责指拝、组织、协调全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落实24小时待岗。 | 越建街[2020]22号:建设街疫情防控战时机制应急预案 | |||
683 | 负责三人小组的组建,负责每月三人组排班安排,统筹协调公安、卫健及各社区,落实每天科室三人组调度值班安排。确保每天24小时根据疫情情况,有充足三人小组上门。 | 《关于迅速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三人小组”力量的紧急通知》 | |||
684 | 制定街道各类疫情防控应急措施、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及演练安排。 | 粤政易通知 | |||
685 | 负责密接、次密接等重点人群名单的统筹管控,落实居家隔离、居家监测等防控措施。 | 《广州市越秀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社区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 |||
686 | 负责居家隔离管控工作,收集社区每天管控报表及系统数据更新,负责落实三人小组定时上门采核酸,对接社卫部门的核酸情况。 | 《越秀区卫健局关于做好“三人小组”常态化疫情防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 |||
687 | 负责数据专班的组建及人员安排,确保每天24小时有人在岗处理排查数据。 | 《关于成立街道数据核查管控专班的紧急通知》 | |||
688 | 负责每天汇总疫情防控情况及数据,及时向领导反馈。 | 粤政易通知 | |||
689 | 负责社区专职疫情期间加班的补休审核、加班费计发。 | 社区专职发放防疫工作补贴-穗防控[2020]5号 | |||
690 | 负责疫情期间重点人群排查的统筹、安排及数据处理。 | 《关于成立街道数据核查管控专班的紧急通知》 | |||
691 | 负责“防疫通”街道账号,每天统筹安排数据排查、情况反馈、街区疫情情况统计,为街道领导提供精准数据。 | ||||
692 | 负责疫苗接种工作,统筹安排及对接社卫中心,负责疫苗接种点的场地设置及布置,负责每天疫苗接种点工作人员安排,街区居民、职工疫苗接种情况统计、宣传发动,对接安排各社区居民、企业、部门的疫苗接种安排。 | 越防控办[2021]5号《广州市越秀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新冠疫苗大规模人群接种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各街道设置新冠疫苗临时接种点的紧急通知》 | |||
693 | 负责街道企业单位职工和居民的疫苗接种数据统计,负责维护越秀先锋人口系统数据,督促社区在越秀先锋人口系统更新疫苗接种信息数据。 | 《关于各街道设置新冠疫苗临时接种点的紧急通知》 | |||
694 | 参加核酸检测宣传、发动和场地布置工作。 | 粤政易通知 | |||
695 | 负责人口系统的及时更新,落实社区对重点人群的黄、绿、蓝标识。 | 《关于推广应用越秀区常住人口底册动态更新应用系统的通知》 | |||
696 | 负责落实社区(村)对重点人群的管理责任及生活保障,管理期间的核酸情况。 | 《关于明确社区三人工作小组个人防护及相关工作指引的补充通知》 | |||
697 | 负责统筹安排制作“健康包”,落实社区派发到每家每户。 | 粤政易通知 | |||
698 | 民生服务 | 负责疫情期间的涉外人员管控、服务及信息数据登记和汇总。 | 《中共广州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社区(村居)工作小组涉外工作指引》的函》 | 公共服务办公室 | |
699 | 负责落实对65岁及以上老年人合并慢病的群体建立台账,是否按照分级分类管理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 《关于推广应用越秀区常住人口底册 动态更新应用系统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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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 负责统筹安排65岁及以上重点人群的疫苗接种工作。 | 越防控办〔2021〕63号《广州市越秀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人群新冠病毒疫苗加强针接种相关工作的通知》 | |||
701 | 落实配备充足的药物和抗原试剂,保障充足指夹式脉搏血氧仪、制氧机等医疗物资。 | 粤政易通知 | |||
702 | 负责“双实名”系统及数据工作,制定工作机制及“三人组”实名登记 ,每天核查社区“三人小组”工作成员与对应服务管理对象“双实名”信息登记表,负责维护“双实名”系统数据。 | 《关于迅速完善居家隔离人员与“三人小组” 对应的“双实名”工作名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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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 | 2021年社区换届选举,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及预案的制定。 | 越社区换届领导小组办〔2021〕2号 转发《关于印发〈广州市发生疫情地区村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 |||
704 | 健康码管理 | 关于开展发现健康码红码人员现场处置 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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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巡查 | 广州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救助管理区域性中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
706 | 15分钟生活圈划分及生活圈地图制定 | 1、越社建〔2020〕1号+广州市越秀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越秀区关于推进社区15分钟生活服务圈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15分钟生活服务圈标识设置的通知(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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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 | 越秀先锋人口系统信息维护,督促社区及时更新居民底册 | 《关于做好越秀区常住人口底册动态更新应用系统推广工作的通知(越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
708 | 每五年一次换届选举工作 | 《广州市2021年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引》 《越社区换届领导小组办〔2021〕3号 关于做好社区“两委”换届后续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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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 | 2020年第七次人口普查统筹,招聘、组织普查员指导员数据员培训,普查区划分,制定地图,宣传动员,人口信息和住户信息数据上报系统 | 1、《关于扎实推进我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相关工作的通知》 2、越人普办字﹝2020﹞5号-广州市越秀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进度安排 3、关于印发《广州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的通知(穗人普组字[202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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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 庇护站开放及管理,汛期、恶劣天气等情况下,庇护站开放,为有困难的群众提供庇护场地。 | 粤政易通知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 |||
711 | 街道红白理事会工作 |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健全红白理事会推进移风易俗的通知》 | |||
712 | 统筹科室业务,指导规范社区为居民开具的各类证明,征询法务意见 |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优化广州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 |||
713 | “榕树常青”为老联盟成立 | 上级交办 | |||
714 | 负责对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合开展建立健康档案、疫苗接种等公卫服务的宣传和动员。 | 上级交办 | |||
715 | 民生服务 | 【残联工作】办理残疾证业务、开展残疾人乘车卡工作、社区康复工作、无障碍建设、残疾人康复经费申请和审批、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开展各类宣传活动、扶残助学、残疾人调查工作、开展助餐配餐工作、开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工作、慰问工作、残疾人维权、开展残疾人托养工作、开展残疾人养老资助工作、开展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康园工疗站建设、残联换届选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细则、广州市残联关于转发全面开展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残联关于2019年继续做好残疾人乘车卡管理与服务工作通知 《关于加强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残工委〔200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教育扶助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政府残工委秘书处关于印发《广东省全国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广东省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重度残疾人助餐配餐服务相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残联关于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带棚车型申购补贴和报废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州市残联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带棚车型补贴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2015年修正本)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助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20]1号)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康园工疗机构及工疗人员资助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残联规字[202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残联 | |
716 | 具体经办失业保险金及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的受理、审核,为领取失业保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工作。 | 1、越秀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2021年度区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2、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规[2021]6号); 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有序开放人力资源市场线下招聘工作方案》; 4、《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线下招聘工作指引》的通知; 5、《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加强重点企业用工服务和开展重点企业用工保障行动的通知》; 6、《<广州市区级公共人力资源市场2024年度就业岗位信息采集任务表>的通知》; 7、《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落实广州市2024年民生实事就业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8、《〈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函〔2023〕360号) 9、《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10、《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失业人员跟踪服务工作的通知》 11、广州市越秀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2024 年越秀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12、关于印发《2024 年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 13、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14、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促进就业政策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15、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制定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16、《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越编字〔2024〕37号 ) |
党群服务中心 | ||
717 | 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援助各项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对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 | ||||
718 | 落实有关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等就业促进的政策和措施,承办相关保险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工作,负责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的具体工作和日常管理,按规定审核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资格 | ||||
719 | 承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协助配合做好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养老金发放、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工作,组织提供社保政策咨询服务,组织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24〕17 号 3、《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流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粤府函〔2021〕2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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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 ||||
721 | 负责街道党群服务(公共服务)阵地的日常运行管理,组织办理街道承接的党群服务、公共服务、社会事务以及政务服务事项,协助开展政务服务便民化工作,协助指导社区政务服务工作。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722 | 负责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非在校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工作,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对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存档城镇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初审并登记。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管理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协助做好社会保障卡发放、补换工作。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24k号) | |||
723 | 民生服务 | 负责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服务工作,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24k号) | 党群服务中心 | |
724 | 开展医疗社会救助活动 | 穗医保发[2019]50号《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医疗救助衔接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完善市区医疗保障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的通知 | |||
725 | 原民办代课教师申领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工作 | 越秀区教育局 越秀区财政局 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越秀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越秀区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越教字〔2019〕157号)。 | |||
726 | 宣传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税收等有关法律法规。 | 《广州市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主要工作职责(试行)》(穗来穗领〔2017〕4号) 第一条 宣传、执行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
综合事务中心 | ||
727 | 依法做好辖内流动人员和出租屋信息采集、反馈工作。包括上门核查出租屋,使用粤居码做好流动人员信息采集,利用市公安局、区公安局下发的大数据,通过精准核查模块对疑似居住辖内的流动人员进行核查。针对来穗系统异常数据进行人员、房屋核实,确保数据鲜活性。 | 1、《广州市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主要工作职责(试行)》(穗来穗领〔2017〕4号) 第九条 负责采集、录入来穗人员和出租屋相关数据信息,做好相关数据信息的更新维护和分析应用等工作。 2、《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签注等具体工作,并受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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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 对于发现重点管控的人员及外籍人员,及时登记并报送派出所,完善纳管工作 |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签注等具体工作,并受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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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 | 督促辖区内内出租人和承租人、流动人员自觉履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和义务;指导出租人、承租人和流动人员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等手续。 |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58号)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委托,办理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签注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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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 | 协助做好辖区范围出租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的排查工作,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落实防火等安全措施。 | 1、《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58号)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租赁房屋进行日常巡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现房屋租赁和人口信息登记不实的,及时完善信息登记; (二)发现未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督促房屋租赁当事人及时办理; (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生产、消防、治安隐患的,督促房屋租赁当事人及时整改; (四)发现违反房屋租赁、规划、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2、《广州市消防安全规定》 第三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的租赁房屋、老旧建筑、经营性自建房、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以及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等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核查,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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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 民生服务 | 协助街道有关部门开展对流动人员及出租屋的清查整治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出租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58号)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租赁房屋进行日常巡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现房屋租赁和人口信息登记不实的,及时完善信息登记; (二)发现未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督促房屋租赁当事人及时办理; (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生产、消防、治安隐患的,督促房屋租赁当事人及时整改; (四)发现违反房屋租赁、规划、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
综合事务中心 | |
732 | 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出租人、承租人和流动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查处。 |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58号)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租赁房屋进行日常巡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现房屋租赁和人口信息登记不实的,及时完善信息登记; (二)发现未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督促房屋租赁当事人及时办理; (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生产、消防、治安隐患的,督促房屋租赁当事人及时整改; (四)发现违反房屋租赁、规划、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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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 协助做好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的调解。 | 《广州市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主要工作职责(试行)》(穗来穗领〔2017〕4号) 第八条 做好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相关咨询投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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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 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等具体工作。 | 1、《广州市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主要工作职责(试行)》(穗来穗领〔2017〕4号) 第三条 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履行以下职责,并接受委托部门的督促指导: (一)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等具体工作; 2、《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58号)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委托,办理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签注等事项。 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推广应用电子居住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四条 (六)各镇(街):具体落实全面推广应用电子居住证工作。在服务大厅及窗口开展电子居住证宣传推广,加强工作人员培训,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线上平台办理电子居住证。在服务大厅开设电子居住证下载、打印窗口或增设有关设备,积极解决群众应用电子居住证遇到的问题、难题,对老人、儿童等群体积极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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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 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相关工作。 |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58号)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委托,办理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签注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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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 做好出租屋服务管理相关政策宣传,流动人员融合服务工作。 | 科室安排、粤政易 | |||
737 | 做好出租屋档案管理相关工作。 | 1、《出租屋档案库房管理制度》第九条:档案员应将出租屋租赁合同档案按规定进行系统整理编号、上架、做好分门别类、摆放整齐、查阅方便、整理无损。 2、《档案保管制度》第二条:档案材料要按照出租屋档案的整理方法和要求排列和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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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 | 负责做好出租屋相关工作档案资料管理、人事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借款、费用报销、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等。 | 科室安排、粤政易 | |||
739 | 民生服务 | 做好积分制业务相关工作。 | 1、《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穗府规〔2021〕7 号) 第五条 各镇(街)应当设立积分制受理窗口具体负责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的申请受理等工作。 2、《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3〕1号) 第五条 各镇(街)来穗人员积分制入户窗口负责申请材料预审、受理等工作。 |
综合事务中心 | |
740 | 负责中心部门12345账户的管理和各类出租屋相关求助咨询及投诉的核查和回复。 | 《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越秀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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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 负责街道公共集体户户卡日常管理及外借等相关业务。 | 《广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穗公规字〔2020〕2号)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推进设立政府公共集体户的设立工作。 第二十九条 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在公安机关对集体户口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人口时,配合交验集体户口簿; (二)建立集体户口人员名册,及时掌握、更新集体户口人员的变动情况; (三)设立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保管集体户口簿,向本集体户口人员宣讲户籍管理规定; (四)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及时将变更后的人员信息函告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 (五)定期报送集体户口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协助做好集体户口人员的户口迁移手续,动员、督促符合集体户口迁出条件的人员及时将户口迁出; (六)建立集体户口簿借用使用管理制度,集体户口人员需要使用户口卡的,提供加盖公章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注明用途、时效后,连同个人户口卡一并借出; (七)对集体户口簿集中管理,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 (八)集体户口簿遗失的,立即向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报告; (九)积极配合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集体户口人员的公共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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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 协助做好外管站日常工作,来穗外籍人员登记、涉外场所巡查等业务工作 | 街道安排、科室安排 | |||
743 | 民生服务 | 从机构、场所(设置专门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公示公开服务职责、服务承诺、位置信息和联系方式等)、规章制度、业务、规范服务、台账等方面加强自身建设,指导村(居)完善服务站建设运行,充分发挥服务站的功能。 |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服务清单》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4〕1号)、中共广东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细则》的通知(粤委退役军人办发〔2019〕16号)、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指南》的通知(粤退役军人便字〔2019〕128号)等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
744 | 加强自身建设,突出“军”的特色,营造政治文化氛围,包括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的重要论述,10位英模画像,习近平总书记阅兵、视察部队、接见退役军人模范代表,“四尊崇”“五关爱”“六必访”,辖内荣获三等功以上表彰人员信息上墙(或公开);指导村(社区)级服务站高质量发展。督促村(社区)级服务站按照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打造。 |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服务清单》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4〕1号)、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粤退役军人发〔2023〕22号)、广东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政治文化环境建设的通知》 | |||
745 | 加强自身建设,争取树立本单位为示范点;指导辖内村(居)体系示范点建设。 |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服务清单》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4〕1号)、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粤退役军人发〔2023〕22号)、广东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政治文化环境建设的通知》 | |||
746 | 民生服务 | 参加上级组织的工作会议和培训;每月召开1次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人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和政策文件精神,通报工作进展,分析研判形势,交流经验做法,研究部署工作。制定年度、季度计划,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指导村(社区)服务站开展工作,推动地区间基层服务站资源共享。服务站站长每年至少参加1次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组织的政策宣讲、组织动员、舆情收集、思想引导“四能力”培训;每月自行组织开展1次围绕“四能力”的内部学习。 | 中共广东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细则》的通知(粤委退役军人办发〔2019〕16号)、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指南》的通知(粤退役军人便字〔2019〕128号)等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
747 | 报送各类情况汇总表、统计表、报告文件。根据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服务保障机构要求,向各村(居)收集相关情况并汇总报送。 | 中共广东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细则》的通知(粤委退役军人办发〔2019〕16号)、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指南》的通知(粤退役军人便字〔2019〕128号)等 | |||
748 | 依申请公开现场受理。参照上级部门制定相关工作流程。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意见 》(穗府办〔2013〕25号) | |||
749 | 协助做好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社保补缴工作。 |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 | |||
750 | 开具军龄证明。服务站收件,盖章确认后上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3号) | |||
751 | 1.提供残疾等级评定相关工作指引; 2.收集并初核残疾等级评定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出具意见; 3.开展优抚对象数据核查、优抚金申报和优抚对象年度确认。 |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服务清单》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4〕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伤残抚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通知(粤退役军人函〔2020〕32号) | |||
752 | 对具有优抚性质的参战参试人员身份认定进行初核工作,开具查档函,协助申请人员进行档案查询。 |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参战参核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民优(2010)17号)有关规定及程序、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民优(2007)18号 | |||
753 | 按照市、区的要求,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光荣证》补发及换证有关材料的接收和发放工作。 | 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退役军人规〔2022〕1号) | |||
754 | 落实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补助证书的领取、签发工作。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755 | 每月按时足额发放烈士遗属、因公牺牲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等有关方面的工作。 | ||||
756 | 按照市、区的要求,协助做好每月按时足额发放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有关方面的工作。 | 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
757 | 协助做好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申请的受理和提交等有关方面的工作。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审核。 | 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退役军人规〔2022〕1号) | |||
758 | 按照市、区的要求,协助做好按时足额发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配制假肢往返路费以及轮椅、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运费有关方面的工作。 | ||||
759 | 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协助做好接收从外地迁入本地的残疾人员的优抚关系等工作,按政策规定,协助保障外迁残疾人员的优待抚恤待遇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 ||||
760 | 协助按时足额发放分散安置的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761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协助落实好服现役期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等有关方面的工作。 | 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
762 | 民生服务 | 协助做好每月按时足额发放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等有关方面的工作。 | 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
763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给付。协助做好每月按时足额发放生活补助有关方面的工作。 | ||||
764 | 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生活补贴给付。协助做好每月按时足额发放生活补助有关方面的工作。 | ||||
765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给付。按照市、区的要求,协助做好每月按时足额发放定期生活补助金有关方面的工作。 | ||||
766 | 在乡五老人员生活补助给付。按照市、区的要求,协助做好每月按时足额发放生活补助有关方面的工作。 | ||||
767 | 部分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给付。按照市、区的要求,协助做好每月按时足额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有关方面的工作。 | ||||
768 |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医疗补助给付。按照市、区的要求,按时足额发放相关医疗补助有关方面的工作。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769 | 退役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给付。按照市、区的要求,协助做好按时足额发放抚恤金有关方面的工作。 | ||||
770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按照市、区的要求,协助做好按时足额发放丧葬补助费有关方面的工作。 | ||||
771 | 退役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按照市、区的要求,协助做好按时足额发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有关方面的工作。 | ||||
772 | 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丧葬费的发放。按照市、区的要求,协助做好按时足额发放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等有关方面的工作。 | ||||
773 | 协助落实好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二次报销等医疗保障工作。 | 《广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 |||
774 | 组织部分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负责联系、组织符合条件服务对象,带队乘车并负责疗养期间住宿、活动等服务保障工作。 | 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意见(民发【2014】52号) | |||
775 | 为重点优抚对象办理水、电、电视、燃汽费减免优待。 | 《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 8 部门关于烈士遗属和优抚对象享受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 | |||
776 | 开展辖区内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巡查保护,配合开展祭扫纪念活动。 |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服务清单》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4〕1号) | |||
777 | 对非优抚性质的参战参试人员身份认定进行初核工作,开具查档函,协助申请人员进行档案查询。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议上的要求。内部工作要求,上级没有下达文件。 | |||
778 | 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案件交转办 | 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办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穗退役军人办〔2019〕73号)、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内部业务事项分工责任表》的通知(穗退役军人便〔2020〕183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广州市政府令第191号) | |||
779 | 官网领导信箱留言交转办 | 上级内部工作通知 | |||
780 | 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报到与接收,完成建档立卡及优待证办理。 | 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内部业务事项分工责任表》的通知(穗退役军人便〔2020〕183号) | |||
781 | 民生服务 | 做好辖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信息收集,就业创业政策指引。 建立镇(街)实名制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台账。 |
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内部业务事项分工责任表》的通知(穗退役军人便〔2020〕183号)、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开展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粤退役军人函〔2020〕314号)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
782 | 建立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工作机制,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人参照执行;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代表座谈会,工作人员每月至少1次到村(社区)服务站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并录入常态化走访系统。 |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建立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制度的通知》(粤退役军人发〔2020〕28号)等 | |||
783 | 积极组织走访慰问,切实做到“六必访”,服务站工作人员平均每人每年实地走访不少于20户,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主动登门拜访;准确收集退役军人服役状况、家庭状况、健康状况、收入状况、就业状况、思想状况、需求状况等信息,为困难退役军人逐一建档立卡;指导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做好“一人一档”工作并汇总服务台账数据,每年至少更新1次,并向上一级服务中心汇报;熟练掌握走访慰问管理系统的使用。 |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服务清单》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4〕1号)、中共广东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细则》的通知(粤委退役军人办发〔2019〕16号)等 | |||
784 | 1.按季度统计辖内光荣牌悬挂情况; 2.配合上级部门受理光荣牌悬挂、补发、更换申请; 3.指导村(居)做好上门悬挂光荣牌工作,及时收回被取消悬挂资格家庭的光荣牌。 |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常态化光荣牌悬挂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退役军人函〔2019〕4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办函〔2019〕48号) | |||
785 | 负责开展常态化建档立卡工作。 |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关千全面启用全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粤退役军人办发(2022﹞17号)等 | |||
786 | 为退役军人申请红棉老兵码 | 上级工作要求 | |||
787 | 1.按季度统计辖内立功送喜报情况; 2.协助开展立功送喜报慰问活动; 3.协助开展边海防官兵家庭、关爱功臣等拥军慰问。 4.对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的现役和退役军人受奖信息要登记造册,并将二等功以上受奖信息报地方志及年鉴予以载录。 |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服务清单》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4〕1号)、中共广东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细则》的通知(粤委退役军人办发〔2019〕16号) | |||
788 | 新兵入伍时举行欢送仪式、开座谈会、挂光荣牌、拍集体照,做到“四尊崇” | 中共广东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细则》的通知(粤委退役军人办发〔2019〕16号) | |||
789 | 组织本街退役士兵迎接返乡活动,做到“五关爱”即迎接仪式、开展谈心、宣传政策、推介岗位、高效办事。 | ||||
790 | 接上级下达的宣传资料、宣传文件等,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退役军人相关政策法规,开展普法活动,引导广大退役军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指南》的通知(粤退役军人便字〔2019〕128号) | |||
791 | 加强荣誉室、光荣榜、光荣墙、文化广场等阵地建设,常态化挖掘退役军人先进典型,宣扬先进事迹。 |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年”活动方案>的通知》(粤退役军人发〔2020〕56号) | |||
792 | 根据上级要求,落实受培训退役士兵的组织安排等相关工作。 | 中共广东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细则》的通知(粤委退役军人办发〔2019〕16号) | |||
793 | 配合落实受培训退役士兵的组织安排等相关工作。 |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适应性培训工作的通知(粤退役军人发〔2021〕86号) | |||
794 | 传达学历提升相关通知公告(含中职、高职及其他学历教育培训),做好教育培训数据统计报送工作。 | 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内部业务事项分工责任表》的通知(穗退役军人便〔2020〕183号) | |||
795 | 按上级要求发布相关通知公告,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 ||||
796 | 按上级要求配合做好教育培训需求调研等。 | ||||
797 | 民生服务 | 协助组织招聘会或推介会;联合有关单位、镇街劳保中心,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服务清单》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4〕1号)、中共广东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细则》的通知(粤委退役军人办发〔2019〕16号)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
798 | 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做好就业创业相关数据统计报送工作;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情况和需求进行摸底调查,推送就业创业信息。 | ||||
799 | 收集、整理对象的诉求,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及时跟进处理结果并反馈给对象。 | 中共广东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细则》的通知(粤委退役军人办发〔2019〕16号) | |||
800 | 对退役军人的困难情况进行汇总、分级分类,调动社会力量开展困难帮扶工作,建立工作台账。 | ||||
801 | 落实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报送等工作,加强困难退役军人走访摸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做好申报工作,同步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退役军人规〔2020〕2号) | |||
802 | 协助做好辖区内退役军人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供给关系转接等工作,完善“一人一档”工作台账。设立专门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年”活动方案>的通知》(粤退役军人发〔2020〕56号) | |||
803 | 协助组织好退役军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和退役军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建立退役军人党员清单。协助本级党组织做好所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 中共广东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细则》的通知(粤委退役军人办发〔2019〕16号) | |||
804 | 配合同级党组织及工作部门。按区局安排执行。 | 1、组通字〔2004〕13号 《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2、退役军人部发〔2022〕43号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
|||
805 | 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党员志愿服务队;组织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等公益志愿活动,培育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项目,帮助困难退役军人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服务清单》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4〕1号)、中共广东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细则》的通知(粤委退役军人办发〔2019〕16号) | |||
806 | 与街道司法所联系,给有需要的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 中共广东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细则》的通知(粤委退役军人办发〔2019〕16号) | |||
807 | 做好信访接待、信访代办服务;对挂账督办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严格落实“一人一策”要求,各级联动、精准协调、蹲点化解;收集整理信访退役军人群体信息,并及时上报。 | 中共广东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细则》的通知(粤委退役军人办发〔2019〕16号)、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役军人信访代办工作指引( 试行)》的通知 | |||
808 | 做好本辖区内涉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稳定及上访退役军人走访工作。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主动登门走访,化解矛盾纠纷。 | 中共广东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细则》的通知(粤委退役军人办发〔2019〕16号) | |||
809 | 根据市、区的要求,做好网上信访转交办理。 | ||||
810 | 民生服务 | 负责困难退役军人核查工作。 | 上级通知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
811 | 主动联系和协调镇(街)社会事务科、卫健部门,力所能及安排医护人员开展服务活动。 | 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穗退役军人字〔2021〕77号) | |||
812 | 收集需要集中安置的1-4级残疾军人需要情况,主动服务、及时报告。 | 《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 |||
813 | 无军籍退休人员工资待遇发放。做好每月工资报表及其他待遇的核对及发放。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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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 无军籍退休人员公费医疗管理。负责公费医疗记账单申领发放、特殊检查门特、门慢、住院备案资料录入等。 | ||||
815 | 无军籍退休人员大病报销。负责收集资料、初步审核、报送资料。 | ||||
816 | 在春节、中秋开展走访慰问无军籍退休人员。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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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 | 无军籍退休人员生存信息核查 | ||||
818 | 无军籍退休人员网上年度登记工作。 | 区粤政易通知,根据2025年度退役军人事务部工作计划要求。 | |||
819 | 无军籍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负责收集、报送相关资料。负责收集、报送相关资料。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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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 | 民政代管退休人员工资待遇发放。做好每月工资报表及其他待遇的核对及发放。 | 口头交办 | |||
821 | 民政代管退休人员公费医疗管理。负责公费医疗记账单申领发放、特殊检查门特、门慢、住院备案资料录入等。 | 口头交办 | |||
822 | 民政代管退休人员大病报销。负责收集资料、初步审核、报送资料。 | 口头交办 | |||
823 | 在春节、中秋开展走访慰问民政代管退休人员。 | 口头交办 | |||
824 | 民政代管退休人员生存信息核查 | 口头交办 | |||
825 | 民政代管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负责收集、报送相关资料。负责收集、报送相关资料。 | 口头交办 | |||
826 | 1.专武干部参与服务站工作; 2.协助解决官兵后路(转业安置)、后院(家属就业)、后代(子女入学)“三后”等问题。 |
上级通知 | |||
827 | 配合做好信息服务平台和业务培训系统建设,及时完成上级服务中心、权益中心交办的各项业务。 | 中共广东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细则》的通知(粤委退役军人办发〔2019〕16号) | |||
828 | 按照省厅统一部署,实现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信息化,线上审核、提交申请材料。 |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退役军人规〔2022〕2号) | |||
829 | 民生服务 | 对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下列职责的行政处罚:(二)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并保持标志和标牌完整、清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830 | 对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下列职责的行政处罚:(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放置烟具和附烟草广告的物品; | ||||
831 | 对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下列职责的行政处罚:(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吸烟者予以劝导,对不听劝导的,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
832 | 对限制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下列职责的行政处罚:(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限制吸烟的管理制度; | ||||
833 | 对限制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下列职责的行政处罚:(二)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并保持标志和标牌完整、清晰; | ||||
834 | 对限制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下列职责的行政处罚:(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放置烟具和附烟草广告的物品; | ||||
835 | 对限制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下列职责的行政处罚:(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吸烟者予以劝导,对不听劝导的,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
836 | 对个人在医疗卫生机构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37 | 对个人在国家机关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38 | 对个人在企事业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39 | 对个人在社会团体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40 | 对个人在其他组织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41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 ||||
842 | 未在确定的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43 | 民生服务 |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844 |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45 |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46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政处罚 | ||||
847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隐瞒、缓报、谎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48 |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49 | 对卫生服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50 | 对卫生管理制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51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52 |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的行政处罚 | ||||
853 | 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54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的行政处罚 | ||||
855 | 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56 |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
857 | 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
858 | 民生服务 | 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859 | 对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60 | 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的行政处罚 | ||||
861 | 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62 |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63 |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64 |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65 |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66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
867 | 对未按照规定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68 | 对未按照规定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869 | 平安法治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 | 《越秀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巩固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越秀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越秀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等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
870 | 患者监护补助发放 | 《中共广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版)的通知》 关于 印发 《越秀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工作管理办法 (试 行 )》 的通知(越政法〔2017〕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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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 | 指导患者服药,开展危险性评估 | 《越秀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巩固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越秀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越秀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等 | |||
872 | 组织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面访 | ||||
873 | 平安法治 | 与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 《越秀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巩固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越秀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越秀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等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
874 | 督促监护人在“优护”APP提交患者服药、病情、外出情况 | ||||
875 | 宣传推广长效针、开展长效针宣传讲座,动员患者接受长效针治疗 | 越秀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巩固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广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 |||
876 | “人档分离”患者档案迁出 | 《越秀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巩固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越秀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越秀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等 | |||
877 | 协助病情不稳定患者送院治疗 | ||||
878 | 开展“粤心安”心理健康宣传活动 | ||||
879 | 核查流动患者住址及失踪患者 | ||||
880 | 扫黄打非、管制刀具管理、校园及周边治安防范、涉外重点场所等巡查 | 越编字〔2024〕37号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扫黄打非进基层工作手册+地方版+内文 广东省公安机关管制刀具长效管理“十项制度”建设项目提纲 区委平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和医院平安建设联系指导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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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 | 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专项行动 | 《建设街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总体方案》 《越秀区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总体方案》 《越秀区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人员排查定级包保工作指引(第二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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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 | 防溺水教育及巡查 | 历年《广州市防范学生溺水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 |||
883 | 托管培训机构安全巡查 | 《广州市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指引》《越秀区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专项工作方案》《越秀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通知》等 | |||
884 |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集资及相关宣传工作。 | 区商务局关于印发《越秀区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
885 |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反诈、反恐、反走私、寄递物流、五类车整治、双反等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建立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加强专业训练,配备必要的反恐怖主义专业设备、设施。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指导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普及相关法律和知识,提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方式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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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 |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毒、社区戒毒、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 《广东省禁毒条例》、《广州市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办法》、《戒毒条例》 | |||
887 |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扫黑除恶工作 | 《广东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完善常态化源头预防和打击整治机制,依法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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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 | 平安法治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出所衔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全国社区禁毒社区康复工作规划》(禁毒办通〔2015〕9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戒毒衔接工作的通知》(穗禁办〔2018〕59号)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
889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定《社戒(社康)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处置执行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1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工作的通知》(禁毒办通〔2018}15号) | |||
890 | 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请假、销假制度 | ||||
891 | 严格落实戒毒人员尿检制度 | ||||
892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解除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关于做好部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戒毒措施解除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177号) | |||
893 | 吸毒人员社会化管控系统数据维护:将户籍吸毒人员个案管理、吸毒检测、分类分级、走访帮扶等情况同步录入系统;对人员户籍迁移、死亡、二级管控状态不符进行维护 | 《广州市吸毒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考核办法》(穗禁办{2018}120号)、《关于启用广州市吸毒人员社会化管控系统的通知》(穗禁办〔2016〕90号、《关于加强是广州市吸毒人员社会化管控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穗禁办〔2018〕6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面吸戒毒人员查控和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穗禁办〔2018〕104号) | |||
894 | 社会面吸毒人员分类定级(每半年户籍在册吸毒人员分类定级1次) | 《广州市吸毒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考核办法》(穗禁办{2018}120号)、《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禁毒办通〔2016〕37号 | |||
895 | 吸毒人员网格化管控服务 | 《广州市吸毒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考核办法》(穗禁办{2018}120号) | |||
896 | 吸毒人员档案管理 | ||||
897 | 重点吸毒人员管控工作 | 《广州市吸毒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考核办法》(穗禁办{2018}120号)、《关于加强重点吸毒人员管控工作的通知》(穗禁办〔2019〕74号) | |||
898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执行 | 《广州市吸毒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考核办法》(穗禁办{2018}120号) | |||
899 | 社会面吸毒人员管控工作 |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面吸戒毒人员管控工作的通知》(穗禁办〔2019〕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面吸戒毒人员管控工作的补充通知》(穗禁办〔2019〕79号) | |||
900 | 吸毒人员帮扶救助工作(每季度开展吸毒人员“平安关爱”走访帮扶,建立就业安置点,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 | 《广州市吸毒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考核办法》(穗禁办{2018}120号)、《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4〕30号)、《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司〔2018〕302号) | |||
901 | 吸毒人员网格化管理 | 《广州市吸毒人员网格化管理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穗禁毒委〔2017〕37号) | |||
902 | 吸毒人员毛发初筛工作 | 《关于开展吸戒毒人员毒品检测信息排查登记专项工作的通知》(穗禁办〔2018〕53号 | |||
903 | 平安法治 | 禁毒安保工作 | 《关于传发重大活动期间查控吸毒人员禁毒安保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禁毒办〔2019〕90号)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
904 | 每月不少于2次开展“六进”禁毒宣传活动 | 《广州市吸毒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考核办法》(穗禁办{2018}120号) | |||
905 | 外市户籍流动吸戒毒人员信息排查管控工作 | 《关于开展我市外市户籍流动吸戒毒人员信息排查登记专项工作的通知》(穗禁办〔2019〕10号、广州市禁毒办《关于开展来穗外市户籍吸毒人员排查管控工作的通知》 | |||
906 | 重点整治工作(重点场所巡查、重点场所从业人员禁毒知识培训及毒品检测) | 《广州市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办法》〔穗禁委〔2016〕11号、《广州市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实施细则》(穗禁委〔2019〕28号) | |||
907 | 指导村(居)参与无毒村(居)示范创建工作,协助村(居)参与示范创建验收工作 | 关于印发越秀区禁毒示范创建三年行动计划(2022_2024)的通知(越禁委〔2022〕7号) | |||
908 | 落实外市户籍社康人员双向管控 | 湖北省崇阳县禁毒办《关于商请协助管控工作的函》 | |||
909 | “落地”专项行动工作 | 省厅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吸毒人员“落地”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 |||
910 | “平安关爱人员分类”模块信息录入 | 《关于吸毒人员社会化管控系统上张“平安关爱人员分类“功能的通知》 | |||
911 | 现有吸毒人员、病残吸毒人员及吸毒重点人员按平安关爱“十类重点”人员划分标准收集相关信息,并在系统上进行“10类重点对象”排查登记并按实际情况进行系统维护 | 《广州市”禁吸戒毒基础年“工作方案》 | |||
912 | 涉毒(贩)前科-分级分类人员名单核查、落实走访、检测、分级分类等管控措施 | 省厅临时下发任务 | |||
913 | “0301”指令工作(人员排查及信息录入) | 市禁毒委临时下发任务 | |||
914 | 2022年以来查获的户籍疑似病残吸毒人员核查反馈 | 区禁毒办下发临时任务 | |||
915 | 定期组织企业职工、在校学生、村(居)干部、寄递物流从业人员等到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参观学习 | 《越秀区禁毒工作成效评价办法及细则》 | |||
916 | 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应检尽检”工作(每年指标任务120人) | 《关于常态化开展吸毒人员和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应检尽检”工作的通知》 | |||
917 | 负责群众来访、来电、来信、网络等信访工作,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受理群众信访诉求,转交街职能部门调处,督促职能部门限期内回复答复意见初稿,并在规定时间内呈分管领导审批后答复给信访人。 | 《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微信、APP通知 | |||
918 | 平安法治 | 接收上级转送、交办、督办、协办案件,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受理信访人投诉,转交对应职能部门调处,督促职能部门限期内答复,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纸质公文呈分管领导审批后上传一体化信访系统并邮寄书面答复给信访人。 | 《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微信、APP通知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
919 | 区信访局交办、督办案件需提交结案办结报告。 | ||||
920 | 对于涉及多部门的复杂疑难信访案件,牵头组织召开协调会议,明确各部门职责,推动信访问题解决。 | ||||
921 | 定期召开街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全街信访事项。 | ||||
922 | 收集、整理全街信访工作相关信息,对重大、敏感及涉群体性信访案件及时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分析研判,落实领导包案及化解责任部门,及时向街主要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 ||||
923 | 每月向区信访局报送街领导信访接访情况及包案化解信访事项工作情况 | ||||
924 | 在重大活动、敏感时间节点,制定信访维稳工作方案,牵头成立应急劝返专班,对重点人员落实稳控措施。 | ||||
925 | 对上级下发的涉访涉稳线索统一研判汇总、统一交办核查、统一报送反馈。 | ||||
926 | 每年做好区领导包案化解信访事项的筛选报送工作。 | ||||
927 | 每年做好市领导包案化解信访事项的筛选报送工作。 | ||||
928 | 在重大活动、敏感时间节点前,对本街重点人员,召开研判会议做好分析研判工作。 | ||||
929 | 分派全街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 | 上级文件《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 | |||
930 | 分派、审核网格化上报事件和巡查任务 | 《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 |||
931 | 综治视联网 | 《关于推进综治视联网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2018年1月14日) | |||
932 | 最小应急单元 | 越秀区委平安办关于开展最小应急单元提质增效行动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委平安越秀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市委平安办《关于印发最小应急单元常态化分类运行机制》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委平安越秀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广州市委平安广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面治安防控最小应急处置单元培优联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校园和医院平安建设工作机制的方案》的通知(越平安组办发〔2022〕1号)等文件 |
|||
933 | 平安法治 | 各类综治综合类系统的应用和督导 | 各类系统操作说明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
934 | 群防群治(社区治安防控) | 《关于加强专业力量与榕树头群防共治队伍联动 提升社会面防控能力的工作方案》 《关于发动“广州街坊群防共治”群防共治力量积极参与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工作的通知》等 |
|||
935 | 各类应急突发维稳事件应急处置 | 越编字〔2024〕37号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 |||
936 | 广州马拉松、春节烟花汇演 | 《广州马拉松越秀区赛段承接任务工作方案》(2020、2021、2023、2024)2024年广州烟花汇演活动越秀区保障方案 | |||
937 | 疫情防控 | 中央及省市区政府疫情防控相关工作部署。 | |||
938 | 日常劳动用工巡查信息采集。 | 《越秀区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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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 | 协助上级开展专项检查及考核等辅助执法工作任务。 | 1、越秀区开展规范劳动用工暨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2、《越秀区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 3、《越秀区开展治理欠薪冬季行动 督导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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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 | 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 “12345”热线工单,其他 | |||
941 | 群体性突发事件先行处置。 | 电话通知,口头交办,微信,APP通知 | |||
942 | 组织主持调解会议、见面会 | “12345”热线工单,其他 | |||
943 | 督促办理工资保证金备案。 | 《越秀区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 |
|||
944 | 接待来访市民。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
945 | 录入企业信息采集到系统。 | 1、越秀区开展规范劳动用工暨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2、《越秀区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 3、《越秀区开展治理欠薪冬季行动 督导工作方案》 |
|||
946 | 对劳动者(单位)进行笔录。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
947 | 上门到单位或用工所在地实地了解情况并发询问通知。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
948 | 平安法治 | 与劳动者(单位)沟通案件情况。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
949 | 制作法院诉前联调案件。 | 平安越秀建设考核指标 | |||
950 | 建立欠薪风险隐患排查台账,并及时向人社部门报送隐患名单,做好监控记录,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 《越秀区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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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 案卷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工作。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3年。 | |||
952 | 按时整理数据,上报常规工作报表。 | 《越秀区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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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 | 落实网格化管理规定,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 《越秀区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 |
|||
954 | 政策、法规宣传,接受劳动相关知识咨询。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
|||
955 | 负责健全街道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工作 | 《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越编字〔2024〕37号 ) | |||
956 | 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预案演练工作 | ||||
957 | 推进应急平台对接工作 | ||||
958 | 组织和协调各类应急救援工作 | ||||
959 | 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工作 | ||||
960 | 负责应急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 | ||||
961 | 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 ||||
962 | 负责本街道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 ||||
963 | 平安法治 | 推进危化品企业全员安全责任制 | 上级文件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
964 | 上报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范情况 | ||||
965 | 《非煤矿山及工贸领域双重预防机制示范标杆企业创建工作推进表》、《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控制措施清单》及相关建设情况 | ||||
966 | 非煤矿山和工贸八大领域重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专项监督检查评分 | ||||
967 | 按照上级部署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 | ||||
968 | 推进辖内安责险工作 | APP通知 | |||
969 | 市安全生产巡查系统检查情况填报。 | 口头交办 | |||
970 | 省安全生产执法系统检查情况填报。 | ||||
971 | 召开季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大会 | ||||
972 |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信息系统填报 | 广州市越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越秀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越安委〔2024〕3号 | |||
973 | 对以下行为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安全生产法》;上级文件 | |||
97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的处罚 | ||||
975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为的处罚 | ||||
976 | 平安法治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上级文件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
977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 ||||
97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处罚 | ||||
979 |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
980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为的处罚 | ||||
981 |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行政处罚 | ||||
982 | 对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行为的行政处罚 | ||||
983 | 对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
984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行为的行政处罚 | ||||
985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行为的行政处罚 | ||||
986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行为的行政处罚 | ||||
987 | 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行为的行政处罚 | ||||
988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为的行政处罚 | ||||
989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
99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
991 | 平安法治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上级文件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
992 | 对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
993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
994 | 负责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阶段工作部署、临时工作安 排、现场巡查方案,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巡查服务。 | 上级文件《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安办〔2024]23号 | |||
995 | 巡查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情况。 | ||||
996 | 巡查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 ||||
997 | 巡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作业规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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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 | 巡查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 ||||
999 | 巡查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情 况 。 | ||||
1000 | 巡查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存储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 或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情况。 | ||||
1001 | 巡查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及教育培训档案情况。 | ||||
1002 | 巡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 和竣工验收情况。 | ||||
1003 | 巡查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 ||||
1004 | 巡查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 ||||
1005 | 巡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 急预案情况。 | ||||
1006 | 平安法治 | 巡查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 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情况。 | 上级文件《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安办〔2024]23号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
1007 | 巡查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情 况 。 | ||||
1008 | 巡查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 产安全的,应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情况。 | ||||
1009 | 巡查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 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情况。 | ||||
1010 | 巡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 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情 况。 | ||||
1011 | 巡查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 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 ||||
1012 | 巡查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 党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情况。 | ||||
1013 | 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 ||||
1014 | 根据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其他需要巡查的情况 | ||||
1015 | 负责及时移交应由执法部门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或事故隐患的线索,辅助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 ||||
1016 | 负责配合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要 求,服务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 件 ; | ||||
1017 | 负责服务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治理、安 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风险管控等工作; | ||||
1018 | 负责协助镇(街道)、园区开展采集、整理、更新辖 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息台帐等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动态监 管; | ||||
1019 | 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产安 全事故现场保护、人员和财产抢救、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 ||||
1020 | 完成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 ||||
1021 | 平安法治 |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022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 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
1023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
1024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
1025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
1026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
1027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
1028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 ||||
1029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 ||||
1030 | 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 ||||
1031 |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
1032 |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 ||||
1033 | 物业服务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 | ||||
1034 | 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单位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
1035 | 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 | ||||
1036 | 平安法治 | 人员密集场所未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或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其包房内未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037 | 建筑物的建设、使用、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明确标示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 | ||||
1038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
1039 | 专业批发市场、物流仓库、货运站场等未按要求进行防火分隔,或者未建立登记清单制度,逾期不改正的 | ||||
1040 | 地铁车站、人防工程、地下通道、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普通地下场所安装广告设施未使用难燃或者不燃材料的,或者管理人未制止有关消防违法行为,或者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未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的,逾期不改正的 | ||||
1041 | 福利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婴幼儿活动场所、月子中心、未成年人校外培训及托管机构等经营服务场所,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未明确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未在服务对象居住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声光报警装置,或者未保持装置完好有效,逾期不改正的 | ||||
1042 | 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发现用于生产、经营、储存的租赁房屋违规住人未及时制止,或者制止无效未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逾期不改正的 | ||||
1043 | 用于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或实际管理人未按照要求在客厅等公共部位以及卧室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火灾报警装置,或者未保持装置完好有效,逾期不改正的 | ||||
1044 | 用于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或实际管理人发现承租人封闭房屋的逃生窗口,或者占用、封闭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督促承租人整改,或者在承租人不整改的情况下未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逾期不改正的 | ||||
1045 |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
1046 |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
1047 | 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
1048 | 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
1049 |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
1050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1051 | 平安法治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052 |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
1053 | 日常巡查(违法建设、路面六乱、消防、燃气、招牌广告、环保油烟、环保噪音) | 《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越编字〔2024〕37号 ) | |||
1054 | 协助区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开展检查 | ||||
1055 | 巡察发现违法线索处理 | ||||
1056 | 配合民政部门处理流浪乞讨人员 | ||||
1057 | 配合派出所做好宠物管理 | ||||
1058 | 建设街春节花街执法管理 | ||||
1059 | 北京路西湖花市值班 | 广州市越秀区迎春花市指挥部关于印发《越秀区2024年迎春花市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 | |||
1060 | 白云山重阳节登高值班 | 关于印发《越秀区2024年重阳节白云山、越秀山群众登高活动市容环境秩序执法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 | |||
1061 | 节假日值班,周六日值班,工作日的晚上值班 | 《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越编字〔2024〕37号 ) | |||
1062 | 广州市第十七中学高考、中考保障 | 关于印发《越秀区2024年高考中考期间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 | |||
1063 | 上级部门交办 | 上级文件通知 | |||
1064 | 违法线索转办函 | ||||
1065 | 处理投诉(消防、违法建设、路面六乱) | “12345”热线工单、12319工单 | |||
1066 | 平安法治 | 信访件处理 | 上级文件通知 | 综合执法队 | |
1067 | 市民现场投诉违法线索处理 | 市民现场投诉 | |||
1068 | 行政复议处理 | 上级文件通知 | |||
1069 | 行政诉讼处理 | ||||
1070 | 按时上报城管分局执法一科、执法二科、执法三科周报表、月报表 | 《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越编字〔2024〕37号 ) | |||
1071 | 订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执法文书 | ||||
1072 | 每月撰写执法队月度工作总结 | ||||
1073 | 每年撰写执法队年度工作总结 | ||||
1074 | 每日在“越秀区6+1执法群”上报占道经营等六乱数据 | ||||
1075 | 购买执法装备:执法记录仪、录音笔、防护头盔等 | ||||
1076 | 每年12月底按照司法局要求进行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公开工作 | ||||
1077 | 组织队员参加执法证考试 | ||||
1078 | 办理队员申领执法证 | ||||
1079 | 上报党政办年度刚性支出统计表 | ||||
1080 | 上报党政办年度采购需求统计表 | ||||
1081 | 平安法治 | 办理聘请法律顾问相关事宜 | 《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越编字〔2024〕37号 ) | 综合执法队 | |
1082 | 每月在《城管查控联防系统》填报数据表格 | ||||
1083 | 每月在《融合通信指挥调度系统》填报数据表格 | ||||
1084 | 协助街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 口头交办 | 综合事务中心 | ||
1085 | 配合做好辖区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等事务性辅助性工作。(最小应急单元演练、外国人管理、信访回复、天桥值守等) | 《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越编字〔2024〕37号) | |||
1086 | 推进辖区内基层法治建设 |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所工作规范>的通知》(粤司办〔2022〕256号) | 司法所 | ||
1087 | 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 | ||||
1088 | 推动街道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 ||||
1089 | 基层立法民意征集工作 | ||||
1090 | 协助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 ||||
1091 | 承担行政复议宣传咨询点服务工作 | ||||
1092 | 指导人民调解 | ||||
1093 | 指导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 | ||||
1094 | 参与调处矛盾纠纷 | ||||
1095 |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 ||||
1096 | 平安法治 | 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所工作规范>的通知》(粤司办〔2022〕256号) | 司法所 | |
1097 | 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 ||||
1098 | 指导推进法治社区建设 | ||||
1099 | 指导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 | ||||
1100 | 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委托开展工作 | ||||
1101 | 负责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工作 | ||||
1102 | 指导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 | ||||
1103 | 指导监督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 ||||
1104 | 开展调查评估 | ||||
1105 | 确定矫正小组 | ||||
1106 | 组织入矫宣告 | ||||
1107 | 制定和落实矫正方案 | ||||
1108 | 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 | ||||
1109 | 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 | ||||
1110 | 考核社区矫正对象并提出相关建议 | ||||
1111 | 平安法治 | 组织解除矫正宣告 |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所工作规范>的通知》(粤司办〔2022〕256号) | 司法所 | |
1112 |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 ||||
1113 | 开展信息核查管理工作 | ||||
1114 | 落实安置帮教对象衔接措施 | ||||
1115 | 协调落实安置帮教政策 | ||||
1116 | 落实跟踪帮教措施 | ||||
1117 | 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军事设施保护宣传等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
武装部 | ||
1118 | 做好辖区内兵役征集、民兵军事训练等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征兵工作条例》 3、《民兵工作条例》 |
|||
1119 | 生态环保 | 宣传、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部署。 | 1、《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越编字〔2024〕37号 ); 2、《广州市越秀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越秀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方案》 |
城市管理办公室 | |
1120 | 制定或协助制定、执行本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 ||||
1121 | 对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监管。管理街道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员队伍,承担本辖区内的日常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 ||||
1122 | 协助上级政府职能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及执法工作,包括送达作出的各类法律文书,监督检查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等。 | ||||
1123 | 组织对本辖区负责监管的建筑业、工业、第三产业及生活等污染源进行巡查。 | ||||
1124 |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推进截污工程的建设及相关治理设施、管网的维护管理,完善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在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垃圾等固体废物 | ||||
1125 | 做好生活源污染治理、“散乱污”场所清理整治、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黑臭水体整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等工作,加强重点湖库蓝藻水华防控工作。 | 《越秀区各街道2022、2023、2024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分细则》 | |||
1126 | 生态环保 | 督促、指导本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 1、《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越编字〔2024〕37号 ); 2、《广州市越秀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越秀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方案》 |
城市管理办公室 | |
1127 | 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散乱污”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查和清理整顿。 | ||||
1128 | 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有关工作安排部署,加强水环境保护。 | ||||
1129 | 对负责或交办的本辖区生态环境信访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和协调解决,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交办单位和回复信访人,并抄报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调解环境污染纠纷,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 ||||
1130 | 1、组织和协调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2、发动社会参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辖区范围内依法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发动和组织辖区公众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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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 按照中央环保督察、督察“回头看”、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相关要求和市整改工作部署,严格落实上级部门各项整改措施 | 《越秀区各街道2022、2023、2024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分细则》 | |||
1132 |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推进大气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 | ||||
1133 | 加强街辖内噪声源头控制,大力整治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重点整治餐饮服务、娱乐等经营场所噪声、物流快递噪声、商铺音响及其他人为噪声等,强化广场、公园等敏感区域的噪声管控,减轻噪声扰民。 | ||||
1134 | 配合推进“无废城市”创建,积极推进街辖内企业、商场、学校、景区、社区等参与“无废细胞”创建,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开展“无废街道”创建。 | ||||
1135 | 加大餐饮油烟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及扬尘污染等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 《越秀区各街道2022、2023、2024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分细则》、《关于强化越秀区街道涉生态环境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 | |||
1136 | 按要求及时高质量报送大气、水、噪声等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和总结台账等材料,及时报送工地、餐饮、散乱污等专项检查情况表 | 《越秀区各街道2022、2023、2024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分细则》 | |||
1137 | 负责改造项目绿地、树木的保护,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杜绝违规占用绿地、非法砍伐树木的行为 | 1、《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越编字〔2024〕37号 ); 2、《越秀区老旧小区微改造工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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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 | 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开展植树造林、林长制工作,构建“两级”林长责任体系,开展林长制巡查、古树名木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爱绿护绿等活动;制作年度考核台账。 | 1、《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越编字〔2024〕37号 );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3、广州市绿化条例 4、(越林长组〔2024〕5号)广州市越秀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越秀区全面建立园林绿化巡护长效机制工作方案(越秀区林长巡查制度)(2024年修订)的通知; 5、越林长办〔2022〕2号 广州市越秀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全面建立园林绿化巡护长效机制工作方案(越秀区林长巡查制度)的通知; 6、越秀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生动植物巡护台账的通知; 7、广州市越秀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越秀区2024年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8、广州地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的通知; 9、《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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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140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 ||||
1141 | 生态环保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142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 ||||
1143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改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 ||||
1144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 ||||
1145 | 对改变专用烟道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 ||||
1146 | 对封堵专用烟道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 ||||
1147 | 对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 ||||
1148 | 城乡建设 | 统筹全街环境卫生管理日常工作,确保城区环境干净整洁平安有序 | 1、《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广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2、越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越秀区环卫专项补助经费具体任务分配方案》的通知; 3、《关于做好2025年越秀区道路保洁经费(次干道)项目入库储备的通知》 |
城市管理办公室 | |
1149 | 统筹推进建设街垃圾压缩站维修改造项目,垃圾收集点、垃圾投放点的更新改造 | 越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越秀区环卫专项补助经费具体任务分配方案》的通知 | |||
1150 | 推进大马路市级容貌示范社区创建工作,重点对大马路市容秩序进行全面整治;加强宣传发动,制作宣传手册、海报;制定迎检路线、迎检台账及相关材料。 | 1、《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越编字〔2024〕37号 ); 2、穗城管函1160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持续推进2019年容貌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函; 3、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2019年创建容貌示范社区工作方案的通知(越城管办[2019]28号); 4、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创建广州市2019年容貌示范社区年终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越城管办[2019]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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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 | 推进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创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示范街,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入铺宣传、会议培训、专项整治等方式,强化临街商铺门前三包责任意识。 | 1、《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越编字〔2024〕37号 ); 2、《越秀区2020年创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示范街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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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 | 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 1、《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越编字〔2024〕37号 ); 2、《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依托乡镇人民政府(镇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推广周末大扫除、卫生清洁日活动及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有效经验,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融入群众日常生活。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爱国卫生工作体系建设,在部门设置、职能调整、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保障,镇(乡镇)、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推动爱国卫生各项工作落实到城乡基层。 3、《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规划,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卫会日常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镇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镇办事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六十一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定期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督促落实爱国卫生措施。 4、《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控制标准。 第四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在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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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 | 做好登革热防控工作,开展蚊媒孳生地调查行动、登革热防控宣传;组织清理蚊虫孳生地;定期报送登革热疫点处置情况。 | 1、《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越编字〔2024〕37号 ); 2、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专项行动的通知; 3、越爱卫办〔2024〕1号,关于开展2024年越秀区蚊蝇孳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4、越爱卫办〔2024〕5号,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灭蚊防控登革热工作的通知; 5、越爱卫办〔2024〕9号,关于开展防蚊灭蚊“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的通知; 6、越公卫办〔2023〕57号关于印发越秀区建设街本地登革热疫情防控方案的通知; 7、越爱卫办〔2023〕17号,关于加强周五爱国卫生统一行动落实灭蚊防控登革热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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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 | 负责推进背街小巷整治提升,制定整治提升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背街小巷黑点销号、制作背街小巷工作汇报材料;做好年度考核现场迎检准备、制作年度考核台账。 | 1、《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越编字〔2024〕37号 ); 2、《广州市背街小巷环境整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 3、越秀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背街小巷环境整治提升年行动方案》《越秀区2023年背街小巷环境整治检查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4、《建设街背街小巷环境整治提升年工作方案》(越建街[2023]15号); 5、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背街小巷环境整治深化年行动方案》《越秀区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环境检查评价补充规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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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 | 配合做好卫生城市复审迎检工作,通过宣传咨询、会议培训、发放宣传单张、张贴宣传海报等多种形式,普及巩卫的知识及相关情况;开展每周五环境卫生整治大行动;制定迎检工作方案及迎检路线。 | 1、根据区城管局关于干净整洁环境整治、内街巷整治及三个一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 2、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提供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工作台账资料的通知; 3、《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巩固国家卫生城市资料建档工作的通知》(穗爱卫办〔2023〕36号); 4、越爱卫〔2023〕9号,关于做好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明查迎检路线的通知; 5、越爱卫〔2021〕1号,印发越秀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深入开展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综合提升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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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 | 城乡建设 | 负责推进卫生街道达标创建工作,制定卫生街道达标整改提升工作方案、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方案,全面做好卫生街道各项工作,落实市区巡查整改,及时报送整改情况。 | 1、2021-4号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开展和提升卫生镇(街)、卫生村创建行动工作方案》和《广州市卫生街道达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越爱卫办〔2021〕3号,关于开展广州市卫生街道达标活动的通知; 3、越爱卫办〔2024〕8号,关于继续开展广州市卫生街道达标活动的通知。 |
城市管理办公室 | |
1157 | 配合开展整改工作,收集相关部门工作进度,报送整改工作情况;对照整改109项内容,逐一准备工作台账。 | 1、建设街整改工作方案; 2、区整改工作任务分工表3、0完成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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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 | 配合做好海珠区巡查整改工作,提交有关供水改造、电梯加装、背街小巷提升改造以及各类小额工程相关情况。 | 1、建设街巡察整改情况及任务分工表; 2、巡查组当面谈话了解有关供水改造、电梯加装、背街小巷提升改造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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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 | 配合落实路长制机制,制定路长制工作方案,制作路长牌、报送巡查数据及工作情况。 | 《越秀区全面实施路长制工作方案(试行)》 | |||
1160 | 开展食品安全工作,配合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开展日常宣传、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检查、“双打”专项整治行动;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相关工作;制作年度考核台账。 | 1、穗食安办〔2020〕28号 广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现场考评的通知; 2、广州市越秀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广州市迎接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评价验收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3、越办〔2020〕09号 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委办公室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4、越食安办〔2020〕9号 广州市越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5、关于印发2020年越秀区卷烟打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越打假办〔2020〕13号); 6、转文:越秀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年版)》的通知; 7、广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广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8、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的通知 9、广州市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10、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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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 | 组织开展供水服务到终端民生工程,排查2000年前建设的既无物业管理、又无二次加压设施的老旧楼宇,动员居民申请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截至2024年,改造了142个地址,惠及5000余户居民;协调处理供水改造的相关投诉。 | 1、《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越编字〔2024〕37号 ); 2、关于印发越秀区推进供水服务到终端实施方案的通知(越建水[2019]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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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 | 配合开展一电一表改造事项,为无产权用户开具用电业扩证明。 | 1、《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越编字〔2024〕37号 ); 2、《广州市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修订)》(穗工信[20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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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 | 推进居民、非居瓶改管工作;开展日常餐饮单位用气安全巡查;组织辖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燃气安全培训。 | 1、《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越编字〔2024〕37号 ); 2、关于印发《越秀区全面加强小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越市监函〔2023〕310号) 3、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越秀区秋冬季节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越城管办〔2021〕84号); 4、《越秀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2024年各街道管道燃气发展任务指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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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 | 开展小型工程备案工作,收集施工单位或业主单位装修施工申请。 | 088号关于印发《建设街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1165 | 配合开展新冠疫情防控,制定严格小区管控工作方案,协助开展临时出入口封闭工作、落实卡点测温、扫码等工作;配合开展核酸检测、核酸清零;制定进口冷链食品冷库联合驻点工作方案,会同街市场监管所、街社卫服务中心、消毒站等部门共同对辖内存储、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冷库实行联合驻点监管。 | 1、《广东省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2、《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和农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3、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街分级分层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方案(第一版)》的通知 4、越卫肺炎防控〔2020〕1号(广州市越秀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5、越防控办[2021]17号(广州市越秀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开展全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6、关于印发关于印发越秀区市场疫情防控工作专班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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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 | 推进厕所革命工作,悬挂“厕所革命”内设厕所标识牌13块,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日常工作,为群众提供方便。 | 关于上报“厕所革命”对外开放标识牌安装数量的通知 | |||
1167 | 配合开展自建房排查等安全专项工作,组织社区使用广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助手,将辖区住房情况上传系统;联合区第三方专业鉴定公司对辖区房屋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督促责任人对隐患房屋加强管养维护。 | 1、《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越编字〔2024〕37号 ); 2、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区辖内老旧残破危房屋风险隐患排查管控和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3、广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指标说明; 4、《关于深入开展越秀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 5、广州市越秀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持续做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以及“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6、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委办公室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7、越建街[2022]54号建设街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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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 | 配合开展城市体检工作,组织各社区填报城市体检问卷。 | 1、《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越编字〔2024〕37号 ); 2、广州市城市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2023年城市体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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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 | 负责梳理城管办半年、年度工作总结,提炼工作亮点;配合街道开展街志整理工作;上报各类工作报表、督办回复。 | 科室安排 | |||
1170 | 收集辖区内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政府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反映辖区内居民的意见、要求、建议,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 1、《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越编字〔2024〕37号 ); 2、《广州市越秀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越秀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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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 | 城乡建设 | 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辖区范围内依法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发动和组织辖区公众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 1、《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越编字〔2024〕37号 ); 2、《广州市越秀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越秀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方案》 |
城市管理办公室 | |
1172 | 与广州市市政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结合“百千万工程”、中心城区品质化提升、绿美越秀生态建设、民生微实事等重点工作,在街道全域构建党建引领、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民参与的全域服务治理新模式。 | 《广州市深化镇街全域服务治理工作方案》、《越秀区深化镇街全域服务治理工作方案》 | |||
1173 | 建立健全建设街全域服务治理工作制度、工作标准、工作指引和工作机制、指导居委会、业委会和服务企业协同运转,推动相关服务业务结合全域服务治理项目相互承接 | ||||
1174 | 加强与广州市市政集团全域治理合作,发挥市政集团全产业链优势,积极探索老旧小区改造、电动车充电桩管理、基建项目、医疗卫生服务、安全管理等更多方面的合作 | ||||
1175 | 街道办事处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内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项目实施时序、改造范围,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批 | 1、《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越编字〔2024〕37号 ); 2、《越秀区老旧小区微改造工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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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6 | 负责开展老旧小区民意征询、宣传发动工作 | ||||
1177 | 负责按程序办理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报建等相关手续 | ||||
1178 | 负责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的纠纷调处工作。 | ||||
1179 | 负责经办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招投标、项目前期准备、方案设计、实施工作、负责改造项目建设及验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负责经办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结算、决算工作;负责老旧小区改造相关审计工作;负责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纳统工作。 | ||||
1180 | 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探索推进以小区为单位的物业管理模式,加强居民自治和小区管理 | ||||
1181 | 落实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综合治理“双段长”责任机制,采取路地联合巡查、日常自行巡查等方式开展铁路沿线安全巡查,填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统计表》每周上报区相关部门 | 《越秀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区办公室关于持续开展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 | |||
1182 | 履行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职责,加强日常巡查与宣传,引导动员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 1、《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越编字〔2024〕37号 ); 2、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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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 | 督促辖内各机关事业单位、商业企业、住宅小区、部队、各类园区按时保质完成非财政类排水单元达标创建;协助完成区财政类排水单元达标验收工作;督促已完成达标创建的排水单元落实日常维护管养,督促排水用户依法办理相关排水手续。 | 1、《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越编字〔2024〕37号 ); 2、《广州市总河长令第4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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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 | 压实自建房、危房业主(使用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维护责任主体、隐患挡土墙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其落实主体安全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对存在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 |||
1185 | 加强危房常态化巡查及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危房管理相关规定。聚焦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做好危房排查整治工作,按照制定的辖区内危房巡查计划开展巡查工作,记录危房挂牌、督修、治理、围蔽警戒、解危和危房改造等情况。协助完成 2024 年危房和玻璃幕墙巡查抽查工作。 | ||||
1186 | 城乡建设 | 结合房屋安全普查工作,开展年度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房屋类)结构安全核查工作,对核查发现有隐患的及时督促保护责任人开展评估或鉴定;对核查发现的严损房、危房(含疑似危房)及时督促责任人进行修缮或应急处置。 |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 城市管理办公室 | |
1187 | 对上级部门巡检提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做好经营性自建房整治措施整改。加快推进非经营性自建房隐患整治销号工作 | ||||
1188 | 完成城镇砖混结构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建成于1990年及之前、3层以上砌体(砖混)结构的城镇楼房进行排查 | ||||
1189 | 持续开展挡土墙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压实挡土墙产权方的主体责任,与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齐抓共管,督促责任主体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持续推进挡土墙隐患排查整治。 | ||||
1190 | 积极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危房治理、外立面隐患整治、玻璃幕墙、挡土墙、白蚁防治、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修缮等多主题咨询宣传工作,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公众正确使用房屋、拒绝违规装修。 | ||||
1191 | 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城乡生活垃圾管理 | 1、《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上级文件;电话通知;口头交办;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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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 | 加强辖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级文件;电话通知;口头交办;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 |||
1193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越秀区深化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上级文件;电话通知;口头交办;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 |||
1194 | 招募志愿者或者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居住区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督促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越秀区深化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上级文件;电话通知;口头交办;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 |||
1195 |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每月召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讲评垃圾分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总结,推动垃圾分类工作走深走实。 | ||||
1196 | 贯彻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DB4401/T144-2022),优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重点解决点位设置不合理、不便民以及点位建设不规范、不完备等问题,逐步提升投放设施设备配置水平。 | ||||
1197 | 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加强投放点精细化保洁管养,全面改善和提升投放环境。以物管小区为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提升行动,打造一批生活垃圾分类星级小区。 | ||||
1198 | 按照“建设品质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精心化”要求,打造投放准确率高、居民分类习惯好、示范引领作用强的星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并建立摘牌动态管理机制。 | ||||
1199 | 采取新建、升级改造等方式,推动建设一批集投放、收集、暂存功能于一体的厢房式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点,满足作业要求,提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作业水平。 | ||||
1200 | 严格落实“专桶专用、专车专收、专线专运、车桶同色”要求,不断优化生活垃圾收运时间、路线和频率,重点解决“混收混运”问题。建立厨余垃圾精细化管理制度,强化收运环节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与计量的考核管理,加快实现厨余垃圾排放、收运、处置全过程质量控制与监管。 | ||||
1201 | 城乡建设 | 加快推进收集站、转运站新建和升级改造,完善除臭、降噪和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解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作业扰民问题。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越秀区深化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上级文件;电话通知;口头交办;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 城市管理办公室 | |
1202 | 利用闲置公房、桥下空间、现有环卫设施等资源,推进“两网融合”网点建设,补齐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缺口,理顺网点运行机制,规范网点管理服务,发挥网点融合效应,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 ||||
1203 | 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鼓励企业推进“互联网+垃圾分类+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原则上全区每个社区设置1个回收点,每个街道设置1个回收中转站。 | ||||
1204 | 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全民行动日”“五进”(进机关、进乡村、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主题活动,构建线上线下、形式多样、喜闻乐见、深入人心的垃圾分类全媒体宣传格局,组织“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模式策划推广活动和“垃圾分类羊城通”线上宣传等活动 | ||||
1205 | 利用报纸、电视、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推广力度,在交通站场、城市广场、公共场馆、地标性建筑、公园景区等公共区域强化生活垃圾分类社会公益宣传,加强正面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 ||||
1206 | 组建羊城时尚先锋志愿服务队伍,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城市志愿服务事项,计入志愿服务时数,常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服务活动。 | ||||
1207 | 加大科学普及力度,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普及面。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讲解员、培训员等师资队伍建设和能力提升,建设一支专业化、相对稳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队伍。 | ||||
1208 | 在具备条件的投放点推广安装智能监控系统,实现投放点位智能化、便利化、清洁化改造提升,加强投放点现场管理,提高实时监管效能。 | ||||
1209 | 依托“穗时尚+”垃圾分类信息化管理系统功能,实现“一点一码”全覆盖,推进投放点地理位置、基础管理信息、日常管养维护、可视化动态监管、数据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一网统管”。推动与市级管理平台融合对接,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数据共用,实现垃圾分类全流程“可视、可查、可溯”。 | ||||
1210 | 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党建引领工作机制,用好各级联席会议制度,深化基层党组织、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志愿者“五位一体”联动机制,发挥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更好地宣传群众、动员群众、凝聚群众,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与社区治理深度融合发展,经常性组织党员回社区参与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引导带动群众自觉分类、精准分类。 | ||||
1211 | 进一步优化调整垃圾分类市第三方评估迎检方案,对标市垃圾分类第三方考核的问题逐一查找原因,做到举一反三,确保迎检工作更高效有序开展。 | ||||
1212 | 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深入开展“家家分类、户户轮值、人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居民自治活动,强化社区居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提升社区居民自治共管积极性,建设一批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生活垃圾分类基层治理共同体,推动美好环境和幸福生活共同缔造。 | ||||
1213 | 梳理本街物管小区管理现状、“一小区一对策”建立管理台账;越秀区物业管理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分档管理工作 | (越分类联席〔2023〕27 号)《广州市越秀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物业管理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分档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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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 住建部考核迎检工作台账整理;垃圾分类半年度考核台账 | 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关于报送2024年住建部考核迎检区级台账资料的函;(穗分类联席〔2023〕13 号)《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 2023 年上半年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考核的通知》 | |||
1215 | 巩固提升垃圾分类示范线路点位 | (越分类联席〔2023〕17号)《广州市越秀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2023年推行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1216 | 城乡建设 | 每月在“穗时尚”系统填报垃圾分类宣传活动数量、垃圾量等情况 | APP通知 | 城市管理办公室 | |
1217 | 回复穗时尚系统垃圾分类市检整改问题、广环投系统垃圾分类区检整改问题 | APP通知 | |||
1218 | 垃圾分类三类单位巡查 | (越分类联席〔2023〕21号)《广州市越秀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机团单位、经营区域、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专项提升行动的通知》 | |||
1219 | 组织排查招牌底数,分类设置工作台帐,开展招牌备案、招牌信息登记;组织对招牌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排查整治问题。 | 1、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组织开展户外招牌设置备案工作的通知(穗城管〔2020〕727号); 2、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2024年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越城管〔202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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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 协助居民完成加装电梯9台;连片加装电梯 |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上级文件 | |||
1221 | 做好辖区超长期特别国债助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15年以上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申报36台。 | 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 | |||
1222 | 建设街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经费发放35台。 | 越电梯领〔2018〕1号关于印发《越秀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经费管理规定》 | |||
1223 | 指导居民住户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开展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年度评价工作 | 1、《广州市物业小区物业服务情况业主评价指引(试行)》; 2、开展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年度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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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 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 | 1、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1〕2号); 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业主大会续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建物业〔2021〕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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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 开展日常市政设施巡检、协调处理公共设施破损、三线整治等问题。 | 上级要求 | |||
1226 | 开展日常路灯巡检、协调处理路灯新增等问题。 | 上级要求 | |||
1227 | 开展日常井盖巡检、协调处理公共井盖破损等问题。 | 1、越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越秀区井盖设施维护应急预案》的通知; 2、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越秀区井盖设施维护和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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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 越秀地铁站口交通治理 |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长效抓好地铁站口交通综合治理工作的函》《越秀区地铁站口交通衔接改善工作实施方案》 | |||
1229 | 城市公共标识品质提升工作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越秀区城市公共标识品质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 |||
1230 | 每日对城建城管问题进行整改;开展干净整洁平安有序问题整改 | 上级要求 | |||
1231 | 城乡建设 | 日常巡查。开展典型排水户、临街排水户日常巡检工作,发现、上报不规范排水行为至广州排水户APP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问题整改。组织责任排水户和排水公司对上报的问题进行整改。 | 排水户巡检工作(《广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排水户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2021、3、4)) | 城市管理办公室 | |
1232 | 共享单车管理 |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服务水平考核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函》 | |||
1233 |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录入工作。 | 1、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广州市加强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4〕13号 2、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豁免3000平方米以下办公场所装饰装修工程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事宜的通知(试行) 3、越建街[2023]34号关于印发《建设街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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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 | 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核发工作。 | 1、穗府办规〔2024〕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 2、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核发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的工作指引》的函 3、越建街〔2024〕33号 关于印发《建设街办理临时(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工作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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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 | 开展辖区便民迎春花市 | 《越秀区2025年迎春花市工作方案》 | |||
1236 | 统筹开展既有建筑业态调整公示 | 1、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办理 消防审批事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关于推进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办理消防审批公示工作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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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 | “智慧城管”系统交办问题回复;处理市、区巡查发现问题回复 | 1、上级交办;2、居民投诉 | |||
1238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239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 | ||||
1240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 ||||
1241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
1242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
1243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政处罚 | ||||
1244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
1245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处罚 | ||||
1246 | 城乡建设 |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247 | 对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行政处罚 | ||||
1248 | 对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
1249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
1250 | 对擅自使用袋装水泥、袋装普通预拌砂浆的,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擅自现场搅拌砂浆的行政处罚 | ||||
1251 | 对向城乡照明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的行政处罚 | ||||
1252 | 对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不符合保护规划规定的行政处罚 | ||||
1253 | 对不按照规定分类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1254 | 对擅自关闭消纳场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1255 | 对未按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256 | 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不按规定期限进行养护维修的行政处罚 | ||||
1257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占用水域环境卫生设备、设施的行政处罚 | ||||
1258 | 对擅自移动井盖设施的行政处罚 | ||||
1259 | 对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而未设置、维护和管理责任人拒不履行清洗、修复、更换义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不按规定开启的行政处罚 | ||||
1260 | 对船舶装卸或者运输散体物料、其他废弃物时向水域漏撒的行政处罚 | ||||
1261 | 城乡建设 | 对未经批准改变竣工并经各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的用途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262 | 对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等生产经营企业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的行政处罚 | ||||
1263 | 对破坏、拆除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使其不能正常使用的行政处罚 | ||||
1264 | 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履行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的保护责任的行政处罚 | ||||
1265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未查明的燃气管道设施未停止施工和告知相关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施工作业时损坏燃气管道设施未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
1266 | 对清扫、冲洗码头、车船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设备、设施时,将垃圾、渣土、沙石等冲、扫至水域的行政处罚 | ||||
1267 | 对将清疏沟渠、下水道的淤泥倾倒在道路、河涌的行政处罚 | ||||
1268 |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工程未能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隔离作业,采取有效保洁措施,施工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未能在二十四小时内清理完毕,并清洁二分队,工程竣工后二十四小时内未能将建筑废弃物清运完毕的行政处罚 | ||||
1269 | 对经营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不办理备案的行政处罚 | ||||
1270 | 对清疏沟渠、下水道未按规定清运淤泥、冲洗干净现场的行政处罚 | ||||
1271 | 对擅自在城乡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行政处罚 | ||||
1272 |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修缮义务, 对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政处罚 | ||||
1273 | 对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1274 | 对擅自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公益宣传品和灯饰灯景的行政处罚 | ||||
1275 | 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不符合密闭要求,未冲洗干净的行政处罚 | ||||
1276 | 城乡建设 | 对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277 | 对产权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对倒塌或者损坏的电线杆、站牌(亭)、井盖等设施未及时清理、修复的行政处罚 | ||||
1278 | 对工地出口未实行硬地化、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的行政处罚 | ||||
1279 | 对擅自利用城乡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 | ||||
1280 | 对未在施工现场对外公布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行政处罚 | ||||
1281 | 对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
1282 | 对水上装卸、运输过程中扬尘或者撒漏建筑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1283 | 对涉水建设工程以及河道疏浚、港池和航道整治施工现场未采取相应围蔽、围堰等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保障措施的,或者工程完工后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行政处罚 | ||||
1284 | 对排放人不遵守联单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
1285 | 对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
1286 | 对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1287 | 对未到规定期限又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通车、交付使用后未满 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 3 年的不得挖掘)的行政处罚(车行道除外) | ||||
1288 | 对新增、变更过户的运输车辆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1289 | 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损害保护对象的行政处罚 | ||||
1290 | 对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使用开底船的行政处罚 | ||||
1291 | 城乡建设 | 对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不整洁、不密闭装载,沿途泄漏、遗撒和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292 | 对养护、维修单位对损坏的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不按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
1293 | 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履行防渗防潮防蛀保护责任的行政处罚 | ||||
1294 | 对为开底船、未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未取得《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船舶提供建筑废弃物装载服务的行政处罚 | ||||
1295 | 对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施工泥浆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的;损害公共排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
1296 | 对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乡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 | ||||
1297 | 对园林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单位不依法清理、修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倒塌、损坏的花草树木和电线杆、交通护栏、标志牌、垃圾收集容器、消防栓、井盖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
1298 | 对擅自占用或移动、改建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车行道除外) | ||||
1299 | 对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井盖设施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 ||||
1300 | 对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1301 | 对擅自损坏、拆除预先保护的建筑的行政处罚 | ||||
1302 | 对承运未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1303 | 对在城乡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行政处罚 | ||||
1304 | 对单位专用道路等设施与城市道路平(立)交,不办理申报手续或不按协议规定设置的行政处罚(车行道除外) | ||||
1305 | 对建设单位擅自抬高地面标高的行政处罚 | ||||
1306 | 城乡建设 | 对运输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未拒绝超载或者未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307 | 对船舶进入广州水域时开放、使用直排式厕所,或者在本市景观水域内从事客运、旅游、观光、娱乐等服务的船舶上设置直排式厕所的行政处罚 | ||||
1308 | 对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不按时拆除的行政处罚 | ||||
1309 | 对在桥梁引桥下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行政处罚(车行道除外) | ||||
1310 | 对施工期间未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建筑物未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 ||||
1311 | 对擅自占用或移动、改建市管城市道路车行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
1312 | 对运输单位未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 ||||
1313 | 对达到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规定的市场退出标准或者被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1314 | 对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未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或管线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等工程未使用路拦式围档的行政处罚 | ||||
1315 | 对建筑废弃物排放量超过五万立方米或者施工工期超过半年的,建设单位未能按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在建设施工现场安装管理监控系统的行政处罚 | ||||
1316 | 对擅自操作城乡照明开关设施或者改变其运行方式的行政处罚 | ||||
1317 | 对开挖道路未按规定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未按规定清理渣土的行政处罚 | ||||
1318 | 对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对污损的照明设施未及时修复、清洗、更换的行政处罚 | ||||
1319 | 对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
1320 | 对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消纳建筑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1321 | 城乡建设 | 对在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322 | 对设置人未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
1323 | 对违反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行政处罚 | ||||
1324 | 对在城乡照明设施上堆放物料、悬挂除公益宣传品和灯饰灯景外的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 ||||
1325 | 对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排放建筑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1326 | 对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承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
1327 | 对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的,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临时张贴、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的行政处罚 | ||||
1328 | 对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
1329 | 对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建筑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1330 |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行政处罚 | ||||
1331 | 对雇请不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或者使用的运输车辆不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行政处罚 | ||||
1332 | 对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1333 | 对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消纳建筑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1334 | 对居民不按照规定袋装收集、定时定点投放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1335 |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行政处罚 | ||||
1336 | 城乡建设 | 对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337 | 对未按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行政处罚 | ||||
1338 | 对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设施的行政处罚 | ||||
1339 | 对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的行政处罚 | ||||
1340 | 对在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乱摆设、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乱搭建、乱堆放的行政处罚 | ||||
1341 | 对向水体非法排放建筑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1342 | 对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履行安全维护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
1343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 ||||
1344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 ||||
1345 | 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的行政处罚 | ||||
1346 | 对未按统一规定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并进行围蔽作业的行政处罚 | ||||
1347 | 对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因故障需要紧急抢修,先行破路,未补办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 ||||
1348 | 对超面积、超期限挖掘城市道路,不按规定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
1349 | 对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行政处罚 | ||||
1350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
1351 | 城乡建设 | 对建设单位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352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
1353 | 对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 ||||
1354 | 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行政处罚 | ||||
1355 | 对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 ||||
1356 | 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的行政处罚 | ||||
1357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 ||||
1358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
1359 | 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 4 公斤/平方厘米(0、4 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2 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行政处罚 | ||||
1360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361 |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 ||||
1362 | 对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或堆放重物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行政处罚 | ||||
1363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政处罚 | ||||
1364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1365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政处罚 | ||||
1366 | 城乡建设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367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处罚 | ||||
1368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行政处罚 | ||||
1369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
1370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371 | 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政处罚 | ||||
1372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 ||||
1373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
1374 | 对城市建筑物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 ||||
1375 |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的行政处罚 | ||||
1376 | 对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不按规定建设和维修管理城市公厕的行政处罚 | ||||
1377 | 对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行政处罚 | ||||
1378 | 对公共建筑附设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有关单位未负责改造或者重建,或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仍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
1379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行政处罚 | ||||
1380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行政处罚 | ||||
1381 | 城乡建设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382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383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1384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行政处罚 | ||||
1385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 ||||
1386 |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行政处罚 | ||||
1387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行政处罚 | ||||
1388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行政处罚 | ||||
1389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
1390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政处罚 | ||||
1391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政处罚 | ||||
1392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
1393 | 对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 ||||
1394 | 对施工现场不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 ||||
1395 | 对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管理规约,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行政处罚 | ||||
1396 | 城乡建设 | 对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397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标明无障碍停车位的行政处罚 | ||||
1398 | 对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行政处罚 | ||||
1399 | 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履行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保护责任的行政处罚 | ||||
1400 | 对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
1401 | 对随意抛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
1402 | 对随意堆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
1403 | 对随意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
1404 | 对擅自关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行政处罚 | ||||
1405 | 对擅自闲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行政处罚 | ||||
1406 |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行政处罚 | ||||
1407 | 对擅自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行政处罚 | ||||
1408 |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 ||||
1409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
1410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411 | 城乡建设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412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运输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413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414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
1415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
1416 | 对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未按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 ||||
1417 | 对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 ||||
1418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
1419 | 对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行政处罚 | ||||
1420 | 对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未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行政处罚 | ||||
1421 | 对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 | ||||
1422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 ||||
1423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 ||||
1424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 ||||
1425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 ||||
1426 | 城乡建设 | 对瓶装燃气销售单位未建立瓶装气体进货验收制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427 | 对瓶装燃气销售单位未建立销售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 | ||||
1428 | 对销售无合法来源的瓶装气体的行政处罚 | ||||
1429 | 对提供无合法来源的瓶装气体的行政处罚 | ||||
1430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 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
1431 | 对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子废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 | ||||
1432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
1433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
1434 | 对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 ||||
1435 | 对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 ||||
1436 | 对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行政处罚 | ||||
1437 | 对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行政处罚 | ||||
1438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
1439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
1440 |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行政处罚 | ||||
1441 | 城乡建设 | 对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442 | 对从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行政处罚 | ||||
1443 | 对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行政处罚 | ||||
1444 | 对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 ||||
1445 | 对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行政处罚 | ||||
1446 | 对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外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
1447 | 对建筑工地宿舍、厨房、厕所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政处罚 | ||||
1448 | 对施工单位未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的行政处罚 | ||||
1449 | 对向未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资质的单位提供用于经营的瓶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 ||||
1450 | 对向未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资质的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瓶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 ||||
1451 | 对撒漏固(液)体物质损害二分队的的行政处罚(车行道除外) | ||||
1452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信息化配载管理系统的行政处罚 | ||||
1453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信息化配载管理系统的行政处罚 | ||||
1454 | 对驾驶人员不随车携带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的行政处罚 | ||||
1455 | 对机动运输车辆停靠路边送气未留人值守的行政处罚 | ||||
1456 | 城乡建设 | 对在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水渠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设置农贸市场或者家禽、家畜等养殖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457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行政处罚 | ||||
1458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进行建立检查台帐的行政处罚 | ||||
1459 | 对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
1460 | 对收购、存储废旧物品未采取措施导致废旧物品影响周围环境的行政处罚 | ||||
1461 | 对收购、存储废旧物品未采取措施导致废旧物品向外散落的行政处罚 | ||||
1462 | 对向水域倾倒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袋、发泡饭盒、饮料瓶罐等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
1463 | 对向水域倾倒花草树木的枝叶的行政处罚 | ||||
1464 | 对船舶、趸船不依法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的行政处罚 | ||||
1465 | 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
1466 | 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
1467 | 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堆放、晾晒废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
1468 | 对在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建造和使用直接将粪便排入水域的厕所的行政处罚 | ||||
1469 | 对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行政处罚 | ||||
1470 | 对燃气经营企业委托非本企业送气人员配送燃气的行政处罚 | ||||
1471 | 城乡建设 | 对占用道路饲养、经营犬只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472 | 对占用桥梁饲养、经营犬只的行政处罚 | ||||
1473 | 对占用人行天桥饲养、经营犬只的行政处罚 | ||||
1474 | 对占用地下通道饲养、经营犬只的行政处罚 | ||||
1475 | 对占用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的行政处罚 | ||||
1476 | 对犬只的粪便未及时清理的行政处罚 | ||||
1477 | 对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人行道的行政处罚 | ||||
1478 | 对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马路的行政处罚 | ||||
1479 | 对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花坛的行政处罚 | ||||
1480 | 对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绿化带的行政处罚 | ||||
1481 | 对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利用配送车辆流动销售燃气的行政处罚 | ||||
1482 | 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燃气便民服务部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
1483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的行政处罚 | ||||
1484 | 对燃气经营企业不按规定要求使用瓶装液化气供应智能监管信息平台的行政处罚 | ||||
1485 | 对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的行政处罚 | ||||
1486 | 城乡建设 | 对消纳人不遵守联单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487 | 对单位未采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病媒生物的密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 ||||
1488 | 对个人未采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病媒生物的密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 ||||
1489 | 对燃气经营企业不通过全市统一的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记录各类燃气安全检查信息以及执行隐患整改通知情况的行政处罚 | ||||
1490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建立燃气管网地理空间数据库并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燃气管网设施现状数据的行政处罚 | ||||
1491 | 对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高压调压站等场所未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行政处罚 | ||||
1492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将该系统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监控系统有效连接,不能正常传输视频监控信息的行政处罚 | ||||
1493 | 对未保持消纳场地出入口清洁,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
1494 | 对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超过瓶装燃气供应站等级规定的容积存放瓶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 ||||
1495 | 对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 不停止使用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行政处罚 | ||||
1496 | 对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 不停止使用小区气化站的行政处罚 | ||||
1497 | 对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的行政处罚 | ||||
1498 | 对在露天场所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1499 | 对在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
1500 | 对燃气燃烧器具销售企业不能提供气源适配性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
1501 | 城乡建设 | 对在市区主要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经营餐饮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502 | 对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的行政处罚 | ||||
1503 | 对燃气经营企业向非自有供应站点供气的行政处罚 | ||||
1504 | 对天然气供应企业在不超出其输配设施能力和不影响履行向其他用户供气义务的情况下,不为天然气分销企业自行采购的天然气输送提供便利,导致区域性停气的行政处罚 | ||||
1505 |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阻挠或者干扰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的维护、抢修作业、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行政处罚 | ||||
1506 | 对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销售利用报废、超期未检和未安装二维码标签等身份标识的气瓶充装的燃气的行政处罚 | ||||
1507 | 对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政府相关部门燃气事故抢险通知或指令后,拒绝参与抢险,又无正当理由的行政处罚 | ||||
1508 | 对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政府相关部门燃气事故抢险通知或指令后,未按照规定组织抢险队伍在规定时间抵达指定地点参与抢险,又无正当理由的行政处罚 | ||||
1509 | 对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更改和破坏气瓶二维码标签等身份标识的行政处罚 | ||||
1510 | 对天然气供应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分销天然气的行政处罚 | ||||
1511 | 对燃气经营企业为无配载信息卡的车辆装载燃气的行政处罚 | ||||
1512 | 对燃气经营企业为未通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化配载管理系统刷卡验证的车辆装载燃气的行政处罚 | ||||
1513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处置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 ||||
1514 | 对燃气便民服务部不符合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处罚 | ||||
1515 | 对运输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为其提供运输条件的行政处罚 | ||||
1516 | 城乡建设 | 对燃气经营企业向未申领用户供气卡的用户提供瓶装液化气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517 | 对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不能正常供应燃气可能导致区域停气,不立即采取措施导致供气中断的行政处罚 | ||||
1518 | 对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不能正常供应燃气可能导致区域停气,不立即报告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导致供气中断的行政处罚 | ||||
1519 | 对燃气经营企业在瓶装燃气供应站、燃气便民服务部未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行政处罚 | ||||
1520 | 对燃气经营企业在瓶装燃气供应站、燃气便民服务部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但未通过网络接入所属企业进行集中监控和录像存储的行政处罚 | ||||
1521 | 对燃气经营企业在瓶装燃气供应站、燃气便民服务部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录像存储时间少于 2 个月的行政处罚 | ||||
1522 | 对燃气经营企业在瓶装燃气供应站、燃气便民服务部未将视频监控系统与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监控系统连接的行政处罚 | ||||
1523 | 对宠物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行政处罚 | ||||
1524 | 对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不配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燃气供应的行政处罚 | ||||
1525 | 对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燃气的行政处罚 | ||||
1526 | 对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为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装载燃气的行政处罚 | ||||
1527 | 对水域经营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将各类废弃物排入水体的行政处罚 | ||||
1528 | 对未将清掏粪池的粪便运至指定地点处置的行政处罚 | ||||
1529 | 对瓶装燃气送气人员每次送气时未免费为用户进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 ||||
1530 | 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每12 个月为用户免费提供至少 1 次入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 ||||
1531 | 城乡建设 | 对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532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油污流溢、影响周围环境的行政处罚 | ||||
1533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采取措施导致废弃物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行政处罚 | ||||
1534 | 对燃气经营者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 | ||||
1535 | 对燃气经营者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经营的行政处罚 | ||||
1536 | 对燃气经营者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 ||||
1537 | 对燃气经营者威胁公共安全的行政处罚 | ||||
1538 | 对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允许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进入储配站生产作业区的行政处罚 | ||||
1539 | 对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允许未配戴防火罩的机动车辆进入储配站生产作业区的行政处罚 | ||||
1540 | 对燃气燃烧器具销售企业销售未在明显位置粘贴气源适配标识和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政处罚 | ||||
1541 | 对在储配站、气化站出入口未安装和使用车牌识别系统,不能正常传输车牌监控信息的行政处罚 | ||||
1542 | 对在储配站、气化站出入口未将车牌识别系统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连接,不能正常传输车牌监控信息的行政处罚 | ||||
1543 | 对擅自在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上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行政处罚(车行道除外) | ||||
1544 | 对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
1545 | 对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行政处罚 | ||||
1546 | 城乡建设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547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548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549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550 | 对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依法履行有关责任的行政处罚 | ||||
1551 | 对向水域倾倒或者排放粪便、淤泥、未进行沉淀处理的泥浆水的行政处罚 | ||||
1552 | 对向水域抛弃动物尸体的行政处罚 | ||||
1553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
1554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滴漏污水的行政处罚 | ||||
1555 | 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
1556 | 对交付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行政处罚 | ||||
1557 | 对餐饮垃圾产生者未落实渣水分离、油水分离、单独分类、密闭存放、粉碎脱水等要求的行政处罚 | ||||
1558 | 对集贸市场、超市管理者未落实渣水分离、油水分离、单独分类、密闭存放、粉碎脱水等要求的行政处罚 | ||||
1559 | 对未在运输车辆上标注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标识的行政处罚 | ||||
1560 | 对未按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
1561 | 城乡建设 | 对未按规定在转运站密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562 | 对在转运站存放生活垃圾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行政处罚 | ||||
1563 | 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 ||||
1564 | 对餐饮垃圾产生者未正确履行如实记载或及时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 ||||
1565 | 对餐饮垃圾收运处置单位未正确履行如实记载或及时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 ||||
1566 | 对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经营者未设置可重复使用消费用品的推荐标识的行政处罚 | ||||
1567 | 对餐饮经营者未在经营服务场所设置不剩菜标识的行政处罚 | ||||
1568 | 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的送气人员使用自行车装载最大充装量为 14、9kg 以下规格瓶装液化石油气数量超过 4 只的行政处罚 | ||||
1569 | 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的送气人员使用自行车装载最大充装量超 14、9kg 规格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政处罚 | ||||
1570 | 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销售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政处罚 | ||||
1571 | 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销售瓶装气体没有充装单位标志的行政处罚 | ||||
1572 | 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销售瓶装气体没有气瓶警示标签的行政处罚 | ||||
1573 | 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销售瓶装气体没有产品合格标签的行政处罚 | ||||
1574 | 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销售超期未检气瓶盛装的液化石油气的行政处罚 | ||||
1575 | 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销售检验不合格气瓶盛装的液化石油气的行政处罚 | ||||
1576 | 城乡建设 | 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销售报废气瓶盛装的液化石油气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577 | 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销售未安装全市统一的电子标签的液化石油气气瓶盛装的液化石油气的行政处罚 | ||||
1578 | 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销售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盛装的液化石油气的行政处罚 | ||||
1579 | 对燃气经营企业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 ||||
1580 | 对燃气经营企业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 ||||
1581 | 对燃气经营企业给非自有气瓶或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 ||||
1582 | 对燃气经营企业给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 ||||
1583 | 对燃气经营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的行政处罚 | ||||
1584 | 对燃气经营企业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经营的行政处罚 | ||||
1585 | 对燃气经营企业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的行政处罚 | ||||
1586 | 对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587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
1588 | 对燃气经营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行政处罚 | ||||
1589 | 对燃气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
1590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供气的行政处罚 | ||||
1591 | 城乡建设 | 对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592 | 对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歇业的行政处罚 | ||||
1593 | 对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政处罚 | ||||
1594 | 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 | ||||
1595 | 对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行政处罚 | ||||
1596 |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的行政处罚 | ||||
1597 | 对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 ||||
1598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行政处罚 | ||||
1599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政处罚 | ||||
1600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政处罚 | ||||
1601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 | ||||
1602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改变燃气用途或转供燃气的行政处罚 | ||||
1603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行政处罚 | ||||
1604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器具的行政处罚 | ||||
1605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
1606 | 城乡建设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607 | 对燃气经营者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608 |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609 | 对燃气经营者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再具备燃气经营活动的规定条件,仍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610 | 对燃气经营者超越燃气经营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611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
1612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的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613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行政处罚 | ||||
1614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单位未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即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
1615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
1616 | 对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的行政处罚 | ||||
1617 | 对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报废的气瓶的行政处罚 | ||||
1618 | 对存在安全隐患不按规定落实整改;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的行政处罚 | ||||
1619 | 对自行清除气瓶内的残液的行政处罚 | ||||
1620 | 对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的行政处罚 | ||||
1621 | 城乡建设 | 对除事故应急救援等紧急情况外,擅自开启、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622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行政处罚 | ||||
1623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
1624 | 对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的行政处罚 | ||||
1625 | 对在供气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的行政处罚 | ||||
1626 | 对在供气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拒绝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供气的行政处罚 | ||||
1627 | 对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行政处罚 | ||||
1628 | 对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动用明火的行政处罚 | ||||
1629 | 对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的行政处罚 | ||||
1630 | 对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631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
1632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提供免费燃气入户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 ||||
1633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要求设置和公布服务电话、抢险抢修电话,未设专人值班的行政处罚 | ||||
1634 | 对建设单位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
1635 | 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行政处罚 | ||||
1636 | 城乡建设 | 对违反《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被罚款处罚的单位,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637 | 对个人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行政处罚 | ||||
1638 | 对混合处置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
1639 | 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未建立管理台账并记录相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
1640 | 对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家具、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的行政处罚 | ||||
1641 | 城乡建设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
1642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
1643 | 对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单位未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建设单位未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行政处罚 | ||||
1644 | 对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处罚 | ||||
1645 | 对物业服务企业损毁或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
1646 |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后未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 ||||
1647 | 对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政处罚 | ||||
1648 | 对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服务费的行政处罚 | ||||
1649 | 对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650 | 对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冒充业主或者指使他人冒充业主进行电子投票的行政处罚 | ||||
1651 | 城乡建设 | 对未按照规定刻制、使用、移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652 | 对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专职工作人员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未按照规定移交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的行政处罚 | ||||
1653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
1654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行政处罚 | ||||
1655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移交有关资料、财物的行政处罚 | ||||
1656 | 对物业服务人损坏、隐匿、销毁属于全体业主的资料、财物的行政处罚 | ||||
1657 | 对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拒不配合光纤改造的行政处罚 | ||||
1658 | 对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未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的行政处罚 | ||||
1659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
1660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661 | 对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行政处罚 | ||||
1662 | 对房屋租赁当事人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到租赁房屋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行政处罚 | ||||
1663 | 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租赁终止,未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
1664 | 对出租人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行政处罚 | ||||
1665 | 对出租人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行政处罚 | ||||
1666 | 城乡建设 | 对属于违法建筑而出租房屋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667 | 对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而出租房屋的行政处罚 | ||||
1668 | 对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而出租房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而出租房屋的行政处罚 | ||||
1669 | 对出租居住空间的最小出租单位、人均使用面积不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或者将非居住用途的空间单独出租供人居住的行政处罚 | ||||
1670 | 对提交虚假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的行政处罚 | ||||
1671 | 对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行政处罚 | ||||
1672 | 对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买卖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 ||||
1673 | 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政处罚 | ||||
1674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 ||||
1675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行政处罚 | ||||
1676 |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行政处罚 | ||||
1677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行政处罚 | ||||
1678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
1679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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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0 | 对未办理接驳手续擅自接驳公共排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
1681 | 城乡建设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682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包括倾倒垃圾、渣土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683 | 对未经审查同意工程建设方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如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行政处罚 | ||||
1684 | 对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行政处罚 | ||||
1685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86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87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88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89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690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691 | 对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92 | 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93 |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94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 产经营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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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5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96 | 城乡建设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穗府〔202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穗府〔2024〕6号),《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 |
综合执法队 | |
1697 | 对未经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98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99 | 对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00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办理延期手续建设临时设施、堆放物品以及临时占用期满后不恢复原状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0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02 | 对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03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704 | 文化旅游 | 推进辖区内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打造优秀公共文化产品,支持保障群众性文化、旅游、体育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3、《全民健身条例》 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5、《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6、《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转发省文化和旅游厅进一步加快推动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提质增效达标建设的通知》 |
党群服务中心 | |
1705 | 负责完成省文化厅定期对基层文化站开展评估定级工作 | ||||
1706 | 组织群文活动。负责创编各类文艺作品 | 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越秀区群众文艺作品评选活动的通知》 | |||
1707 | 负责定期对相关社区文物保护工作的检查与监督、指导相关社区搞好文物保护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2016年3月) 第四条第三款 镇人民政府、镇办事处履行文物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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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8 | 上报各季度、各月文物巡查报告 | ||||
1709 | 履行新开工地文物现场保护等职责 | ||||
1710 | 综合政务 | 推进政务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5月15日施行); 2、《广东省数字政府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 |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 |
1711 | 综合政务 |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管理等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5月15日施行); 2、《广东省数字政府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 3、《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 |
1712 | 街道政策制度汇编 | 街党工委主要领导交办工作 |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 | ||
1713 | 其他重要文稿起草和调研等工作 | 街党工委主要领导交办工作 |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 ||
1714 | 1、综合协调。承担公文办理、会务保障、做好调查研究、信息报送等工作 | 《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越编字〔2024〕37号 |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 ||
1715 | 2、负责党工委、办事处日常办文办会工作。 |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2、《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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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6 | 3、督查督办。做好央、省、市、区政务渠道交办事项办理、回复工作 | 《关于调整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道工作委员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越编字〔2024〕37号 | |||
1717 | 4、保密机要。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做好机要保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 |||
1718 | 5、信息化建设。持续深化数字政府改革建设 | 1、《广东省数字政府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 2、《广州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职能数据清单编制规范的通知》; 3、《广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推进实施广州市首席数据官2024年工作要点任务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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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9 | 6、档案管理。做好档案管理和年鉴、地方志编纂工作 | 1、《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修订); 3、《广东省档案条例》(20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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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0 | 7、安全保卫。编排全街值班人员,依法维护街属单位周边秩序,为政务服务提供安全保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 |||
1721 | 8、对外联络。审核需要发文的公文文稿,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 |||
1722 | 9、后勤保障。负责基层工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工会政策宣传、职工教育培训、关怀慰问、困难帮扶 |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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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3 | 做好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及财会监督工作 | 1、《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 2、《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 3、《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3号); 4、《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 ||
1724 | 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对下属公有企业、公有资产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4、《广东省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5、《广州市越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租赁指引的通知》(越财〔2022〕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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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5 | 加强辖区内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管理与监督,按权限做好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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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6 | 综合政务 | 做好政府预算管理,开展本级预算编制和公开、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12月修正);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粤府办〔2017〕72号); 3、《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粤财预〔2016〕442号); 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收支管理改革的意见》(穗府函〔2021〕188号); 5、《广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6、《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动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穗财绩〔2022〕4号) |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 |
1727 | 承担办公用房管理、公共机构节能等机关后勤保障工作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