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verview

内坑镇基本履职事项清单 (100项)
内坑镇配合履职事项清单 (77项)
内坑镇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 (258项)


Sheet 1: 内坑镇基本履职事项清单 (100项)

晋江市内坑镇基本履职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1 党的建设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及本级党组织的决议,按照中央部署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加强政治建设,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创新发展“晋江经验”
2 党的建设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党规党纪宣传教育,按权限开展执纪问责,扎实做好巡视巡察整改
3 党的建设 开展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负责本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党组织的成立、调整、撤销和管理,组织实施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4 党的建设 推进“两企三新”(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组织建设,加强党群工作者队伍管理
5 党的建设 强化党员队伍建设,负责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和关怀服务,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6 党的建设 落实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工作,抓好镇村两级基层治理中心、网格服务站阵地建设、运转,负责相关平台业务培训、任务处置、数据信息采集、更新、核实等工作
7 党的建设 加强村“两委”(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班子建设,指导村做好党群服务阵地的建设与管理
8 党的建设 指导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指导村开展换届选举、议事协商、村民自治工作
9 党的建设 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完善“大党委”联席制度,开展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探索村治理创新、小区物业党建联建、“党建+”邻里中心等工作,打造“烽火内坑”党建品牌
10 党的建设 实施“烽火菁英”干部队伍提升工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镇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与服务保障,落实干部保健制度,加强年轻干部培养
11 党的建设 落实党管人才,组织对接“人才节”“人才杯”系列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各类人才引进、服务保障工作,做好桔里人才之家建设管理工作
12 党的建设 落实宣传思想文化(意识形态)工作,加强社会宣传、舆论引导、阵地建管
13 党的建设 深化精神文明建设,规范新时代文明实践阵地建设和管理,开展各类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参与文明乡镇(村)创建活动
14 党的建设 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
15 党的建设 团结统一全镇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党外知识分子、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等统战各界人士
16 党的建设 加强民族宗教工作组织领导,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打造霞美村畲族文化品牌
17 党的建设 贯彻落实镇党员代表年会制和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推动党代表履职
18 党的建设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实镇级人大代表选举、审议、决定等工作,履行镇人大主席团各项职责,推动阵地建设,推动人大代表履职。
19 党的建设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联系服务政协委员,支持和保障委员履职,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
20 党的建设 坚持党管武装,落实民兵预备役、国防动员、兵役工作和双拥共建工作
21 党的建设 负责辖区内基层工会的组建、监督和管理,建设“职工之家”,开展教育培训、困难帮扶等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2 党的建设 负责辖区内基层团组织建设、团员的发展教育、服务管理等工作,服务青少年成长发展
23 党的建设 负责辖区内妇联组织建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高广大妇女综合素质
24 党的建设 负责辖区内涉老组织建设、管理和服务,加强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落实关心下一代工作
25 港澳台侨事务 健全港澳台侨工作机制,做好新时代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和侨务工作
26 经济发展 制定实施镇级经济及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形成以建陶、鞋塑为支柱,卫生用品、现代物流等为辅的多元产业格局
27 经济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建立并落实“政企座谈会”、“早午晚餐会”等政企互动制度,做到“四到”(不叫不到、随叫随到、说到做到、服务周到),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8 经济发展 落实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
29 经济发展 开展招商引资,负责招商项目落地、入驻和企业发展的跟踪服务工作
30 经济发展 监测全镇经济运行态势,对经济指标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运用
31 经济发展 负责所主管的省、泉州、晋江市三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监督管理,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32 经济发展 引导辖区企事业单位加强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发展科创孵化载体,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科技成果落地
33 经济发展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绿色产业,坚持园区标准化建设,打造卫生用品智能综合产业园区,助推企业转型升级
34 经济发展 盘活土地资源,提升企业亩均绩效,支持和引导企业转型升级
35 经济发展 开展服务商会工作,引导镇商会、女企业家联谊会等发挥作用
36 民生服务 负责辖区内家庭发展与人口监测工作,做好生育登记,落实计生特殊家庭帮扶、奖励扶助政策
37 民生服务 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举办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做好传染病预防工作,组织村协同基层卫生院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升村民健康素养
38 民生服务 开展无偿献血工作
39 民生服务 负责辖区内未成年人保护,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落实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等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金的初审和发放
40 民生服务 落实残疾人服务保障,开展康复就业、教育培训、公益助残、就学就医、居家托养等残疾人项目申报及初审工作,负责生活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两项补贴”(生活补贴、护理补贴)的初审认定,发放残疾人生活保障金
41 民生服务 落实本镇社会救助工作,负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困难群体的认定和救助保障,依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施分级、分类临时救助
42 民生服务 开展养老服务工作,推进辖区养老设施建设、日常监管等工作,落实老年人福利政策
43 民生服务 负责辖区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除养老配套用房、幼儿园)管理
44 民生服务 推动辖区慈善事业发展,支持村开展“微慈善”,做好慈善、教育、综治、乡村振兴等领域基金的募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45 民生服务 开展辖区内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46 民生服务 组织义务教育及学前教育学生入学,负责辖区内控辍保学工作,做好辖区内集体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
47 民生服务 负责本辖区内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权益维护、优抚帮扶等服务保障工作,全面落实拥军优属政策
48 民生服务 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及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处置
49 民生服务 开展新晋江人服务管理工作,落实新晋江人积分优待政策工作,做好来晋特困务工人员慰问工作
50 平安法治 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做好本辖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51 平安法治 开展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和行政复议处置,调解行政争议
52 平安法治 开展辖区内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社区矫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53 平安法治 做好社会矛盾和纠纷排查化解、风险预警工作,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54 平安法治 负责社区戒毒、吸毒人员社区康复服务管理工作,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处置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55 平安法治 负责镇、村两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
56 平安法治 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运用“闽执法”平台执法,落实行政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过程记录制度
57 平安法治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58 乡村振兴 落实耕地申报备案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
59 乡村振兴 落实粮食安全生产责任,推广农业技术服务,做好农业防灾减灾工作,保障重要农产品生产稳定
60 乡村振兴 规范农村畜禽散养户养殖行为,落实畜禽养殖防疫消杀工作
61 乡村振兴 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负责乡村建设项目申报、实施和监管,开展村容村貌提升工作,推进泉州市乡村振兴整镇“五好”(富民产业发展好、乡村建设提升好、乡村文化传承好、治理能力建设好、党建统领发挥好)乡镇创建工作
62 乡村振兴 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指导、监督农村集体做好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和盘活工作
63 乡村振兴 做好常态化防返贫动态监测排查,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培育新型农民
64 自然资源 落实耕地保护,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用进行监督管理,推进耕地恢复和土地整理工作
65 自然资源 负责存量土地盘点管理及建设用地全流程监管
66 自然资源 依赋权履行森林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67 生态环保 落实林长制工作,开展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68 生态环保 负责镇级河湖长制工作,策划、推进河长制项目,做好河湖保护和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按权限组织整改或上报
69 生态环保 依赋权履行水环境整治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70 生态环保 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71 城乡建设 加快产教城融合,推进泉州职业技术大学二期、三期建设,协调本镇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建设的管理与服务,推进省、市、县、镇四级重点项目,保障金门供水水源工程建设
72 城乡建设 负责开展辖区内相关规划编制、调整和报批工作
73 城乡建设 负责镇级房建、市政、水利、道路等工程的现场勘查、招投标、建设、竣工验收、监管工作,指导村级相关工程规范建设
74 城乡建设 负责镇级市政、水利、道路设施及特殊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指导村级做好相关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75 城乡建设 负责本镇危房翻建、民宅加层审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76 城乡建设 指导和监督辖区小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提升住宅小区管理品质
77 城乡建设 依赋权履行物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78 城乡建设 依赋权履行农村公路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79 城乡建设 依赋权履行建设工程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80 城乡建设 负责镇容镇貌管理工作,开展村人居环境、流动摊点占道经营、餐饮油烟污染等整治,做好环卫保洁、垃圾分类
81 城乡建设 做好智慧城管平台转办案件的接收、处置、反馈
82 文化旅游 推进烽火内坑红色旅游宣传,培育陶瓷、拖鞋、现代物流、卫生用品等工业旅游业态,做好辖区内文旅项目资源摸排和引进工作,发展文体旅产业
83 文化旅游 开展乡村群众性文体旅活动,扶持壮大“村BA”等乡土特色竞技体育
84 文化旅游 推进镇、村综合文化阵地建设,做好黑金推沥金画、黎山蒸碗糕等非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推广
85 应急管理及消防 负责避灾点规划建设与管理
86 应急管理及消防 依职权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依赋权履行消防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87 综合政务 负责文电处理、固定资产管理等机关后勤服务管理,保障机关正常运行
88 综合政务 负责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服务保障
89 综合政务 按照党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机要保密工作
90 综合政务 负责24小时值班值守工作,做好突发应急信息报送
91 综合政务 负责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92 综合政务 负责本级财政预决算编制、管理及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93 综合政务 管理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并做好登记
94 综合政务 指导监督各村做好资产管理
95 综合政务 接受审计监督,落实审计整改,负责内部审计
96 综合政务 负责政府采购,根据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开展采购工作
97 综合政务 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公布、更新晋江政务网站内坑版块相关信息,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8 综合政务 督办党委、政府决定的各项工作
99 综合政务 镇级便民服务中心、村便民服务站的建设与管理
100 综合政务 承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的诉求事项,做好诉求答复

Sheet 2: 内坑镇配合履职事项清单 (77项)

晋江市内坑镇配合履职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对应上级部门 上级部门职责 乡镇(街道)配合职责
1 党的建设 做好市管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委组织部 负责市管干部请销假、因私出国(境)管理、社团兼职、重大事项报告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按要求做好市管干部请销假、因私出国(境)管理、社团兼职、重大事项报告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报批或备案。
2 党的建设 协助做好市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市委组织部
市委党校
1.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做好全市干部基本培训工作。
2.组织调训单位领导干部参与晋江市及以上机关单位组织的培训工作。
3.举办“晋江干部学堂”专题讲座,组织全市科股级干部参加培训。
4.牵头做好“强素质”系列专题培训,调训相关工作领域或有相关专业背景的领导及业务骨干,推动干部队伍专业素质逐步提升。
1.协助完成上级调训工作,选派干部参与上级组织调训。
2.做好本单位其他干部基本培训工作,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和选派干部参加培训。
3 党的建设 村专职网格员招聘、录用工作 市委组织部
市委社会工作部
1.组织实施村(社区)专职网格员招聘、录用工作。
2.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统筹推进全市村(社区)网格员培训工作。
3.统筹全市村(社区)专职网格员正向激励、绩效考评、评先评优工作。
1.收集填报招聘需求,协助做好村专职网格员招聘、录用工作。
2.做好村网格员日常业务培训,督促村网格员参加各级轮训、网络培训。
3.协助落实村专职网格员正向激励措施,提供评先评优工作材料,做好专职网格员季度考评、年度考评工作。
4.督促指导村网格员做好网格服务管理事项。
4 党的建设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国防动员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国防意识 市委宣传部
市人民武装部
市政府办
市委宣传部:
制定国防动员教育计划,负责组织开展国防动员宣传教育工作。
市人民武装部:
负责辖区军事设施和国防工程保护工作。
市政府办:
1.负责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工作的宣传、综合协调和督导落实。
2.负责制定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工作方案。
1.协助市委宣传部做好国防动员宣传,发放有关宣传图册、视频资料等。
2.协助本辖区军事设施和国防工程保护、土垵村、内山尾村2个屯兵坑道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协助市政府办做好有关国防动员、人民防空方面的宣传图册、视频资料等的发放工作。
5 经济发展 抽样统计调查工作 市统计局 组织实施全市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服务业、房地产业、住户等日常统计调查。 1.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人口抽样、规模以下工业、规模以下服务业、限额以下商业、工业生产者价格等抽样统计调查工作。
2.做好数据采集、汇总、上报。
6 经济发展 工业、贸易、服务统计执法检查、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市统计局 1.负责组织工业、贸易、服务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2.负责对执法检查证据材料进行收集、检查。
3.对涉及统计违法企业进行处罚。
1.负责与本辖区内统计执法检查、数据质量核查对象沟通联系,告知企业报送相关材料。
2.协助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及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7 经济发展 信用体系建设 市发展和改革局 1.研究制订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
2.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3.牵头推进全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公共信用信息“双公示”工作。
1.协助做好日常信用体系宣传工作,引导发动辖区内企业签订、上传信用承诺书。
2.对本镇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作出决定后及时按照“双公示”要求进行上网公示。
8 民生服务 革命“五老”人员优待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和指导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优待管理工作。 1.做好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动态管理。
2.及时受理、审核及上报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解困补助申请,核实各部门信息共享的关于突发大病、重残等信息。
3.做好重要节假日期间走访慰问工作。
9 民生服务 科普工作 市科协 1.负责统筹全市科普宣传工作。
2.负责市级科普设施、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
3.负责统筹全市性科技下乡活动,加强科普队伍的建设。
1.开展科普宣传工作,利用宣传栏、村广播等多种渠道传播科学常识。
2.建设镇村两级科普宣传阵地。
3.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开展科普活动,举办各类科普讲座、展览等。
4.协助做好科技下乡活动,协助上级部门做好科普人才队伍的建设。
10 民生服务 职业病防治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 1.负责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2.负责制订全市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计划,并负责实施。
3.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等职业病防治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5.组织做好全市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的医疗救治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6.负责全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1.协助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2.协助市卫生健康局开展专项排查,建立健全监管台账,对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
3.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职业中毒事故或职业病病例等突发职业卫生事件调查处置。
11 民生服务 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发展 市卫生健康局 1.负责基层医疗卫生建设项目(含一体化卫生所)的统筹协调,合理规划布局基层医疗卫生建设项目。
2.负责协调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
1.协助做好镇级卫生院的规划、报批、建设工作。
2.协助落实晋江市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要求,协助做好村一体化卫生所(服务站)的布局、建设。
12 民生服务 城乡居民医保办理工作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晋江分局
晋江市税务局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晋江分局:
1.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政策。
2.负责辖区内基本医保参保扩面工作。
3.受市医疗保障局委托管理本辖区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协同推进基层医保经办服务体系建设。
晋江市税务局:
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
1.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根据上级部门提供的缴费名单进行核实、参保信息跟进与动员工作。
2.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关系转移接续等初审工作。
3.引导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做好医疗救助申请。
4.负责辖区内22个革命老区基点村60周岁以上老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减免、初审、核实及上报,以及其他本级减免对象的代缴费工作。
13 民生服务 长期护理保险投保工作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晋江分局 1.负责制定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2.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宣传动员、参保筹资、资金管理、机构定点、业务监督等工作。
3.组织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对象失能等级评估。
4.组织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对象(失能人员)服务工作。
1.动员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协助推进辖区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工作。
2.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失能等级评估。
3.督促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工作,发现服务质量问题,及时反馈上级部门。
14 民生服务 教育布局规划、资源配置工作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教育局:
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教育资源规划布局,指导学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市财政局:
负责统筹资金安排。
市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项目立项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土地手续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组织消防验收。
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区域内教育布局、资源配置工作。
2.协助筹措教育经费,推进辖区内学校项目建设。
15 民生服务 基层校(园)级干部选拔任用和教师队伍日常管理 市教育局 1.负责全市基层校(园)级干部及教师的教育培养、日常管理等。
2.指导镇街做好辖区内基层校(园)级干部聘任工作,接收镇街基层校(园)级干部考核聘任的备案。
1.协助做好辖区内基层校(园)级干部及教师的教育培养、日常管理等。
2.负责辖区内基层校(园)级干部的考核聘任,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16 民生服务 养老服务项目开展与养老补贴发放工作 市民政局 1.制定服务、补贴资金规范和标准,明确项目流程、服务内容、质量要求。
2.负责养老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
3.建立完善项目建设、运营、监管机制。
4.组织项目实施,统筹资金发放。
1.协助开展市级养老项目对象的摸排、材料收集、初审。
2.及时报送服务对象新增、死亡等变更信息。
3.协助市级部门进行实地走访、评估、抽查回访验收。
4.对补贴资金进行后续监督管理。
17 民生服务 养老配套用房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
市民政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自然资源局:
在居住土地出让时征求民政部门意见,由民政部门明确社区养老服务配建要求,并写入规划条件。
市民政局:
1.提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指标、具体指导意见和审查意见。
2.定期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专项督导。
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职责和分工,配合协调,及时监管查处不按规划配建、配建不达标、不履行无偿交付配建设施约定等违法违规行为。
做好养老配套用房的用途报备和使用管理工作。
18 民生服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
市税务局
人民银行泉州分行晋江金融监管支局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
市民政局:
1.负责拟订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2.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
市公安局:
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社会组织进行查处。
市税务局:
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人民银行泉州分行晋江金融监管支局:
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违法犯罪活动。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
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
1.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相关办法的宣传。
2.培育扶持基层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会组织。
3.落实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
4.对发现的疑似非法社会组织,及时上报。
19 民生服务 革命老区村扶建项目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老区工作的政策法规。
2.研究制定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革命老区建设工作,促进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
3.组织协调老区扶建工作,按规定承担老区扶建专项资金的监管。
1.做好革命老区村政策宣传。
2.做好革命老区村扶建项目申报、审核、上报、管理和监督。
3.协助做好革命老区村扶建项目专项资金监管。
20 民生服务 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 市民政局 1.负责制定殡葬管理有关规定。
2.对村级建设公益骨灰堂(楼、塔)的申请进行审批。
3.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做好市级殡葬设施管理。
1.做好殡葬管理、惠民政策宣传。
2.对村级建设公益骨灰堂(楼、塔)的申请进行初审并上报。
3.做好殡葬领域日常巡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等问题,及时上报。
4.指导村级骨灰堂做好日常管理。
21 民生服务 辖区内村、道路、住宅小区等命名管理 市民政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民政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及审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住宅小区、楼宇命名、更名审批。
1.负责受理辖区建制村、道路等命名申请并上报市民政局。
2.负责受理辖区住宅小区的命名申请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2 民生服务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护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负责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集中迁移到专门的烈士陵园或集中安葬区。
2.负责更新全市烈士纪念设施资料档案,包括设施图片,定位坐标、碑记内容、烈士信息资料等。
1.协助做好零散烈士墓迁移的动员工作。
2.开展辖区内烈士纪念设施日常保护、卫生清理和安全巡查工作。
3.对发现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
23 民生服务 就业创业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制定促进就业创业实施方案、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等工作。
2.提供技能培训等就业创业服务,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3.按规定审核拨付就业创业扶持补贴。
4.统筹规划建设基层就业公共服务站点。
1.做好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开展辖区内就业和用工需求调查、信息发布。
2.组织开展招聘等就业服务。
3.组织开展就业援助、创业扶持服务及补贴申报。
4.做好镇村两级零工市场、驿站等基层就业公共服务站点建设。
24 民生服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税务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及宣传工作。
2.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待遇申领、待遇资格认证、注销登记、困难群体代缴、关系转移接续等审批及拨付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养老金清退工作,责令冒领、多领待遇人员及其家属退还养老金。
市税务局:
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工作。
1.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缴费动员工作。
2.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待遇申领、待遇资格认证、注销登记、关系转移接续等初审工作。
3.负责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初审、核实。
4.对有需要的对象,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上门认证服务。
5.及时上报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对象名单。
6.核实冒领、多领待遇人员家庭基本情况,协助市直部门联系家属上门入户,共同做好动员参保对象及其家属清退多领取待遇的工作。
25 民生服务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办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全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指导及宣传工作。
2.负责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待遇申领、待遇资格认证、困难群体代缴、注销登记等审批及拨付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养老金清退工作,责令冒领、多领待遇人员及其家属退还养老金。
1.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条件、补贴政策宣传工作。
2.负责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待遇申领、待遇资格认证、注销登记等初审工作。
3.负责按比例缴纳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保费。
4.及时上报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对象名单。
5.核实冒领、多领待遇人员家庭基本情况,协助市直部门联系家属上门入户,共同做好动员参保对象及其家属清退多领取待遇的工作。
26 民生服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组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工作。
2.负责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已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的审批及拨付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3.负责高龄企业离退休(职)人员慰问经费审核拨付。
4.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养老金清退工作,责令冒领、多领待遇人员及其家属退还养老金。
1.负责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政策宣传,发动引导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城乡居民参加社会保险。
2.协助企业退休人员做好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3.负责高龄企业离退休(职)人员慰问工作。
4.核实冒领、多领待遇人员家庭基本情况,协助市直部门联系家属上门入户,共同做好动员参保对象及其家属清退多领取待遇的工作。
27 平安法治 防范非法集资工作 市财政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公安局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
市财政局:
1.负责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2.负责受理线索举报,组织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3.负责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进行调查认定及处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2.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过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3.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暂停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业务。
市公安局:
1.负责对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且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受理单位或个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报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包括控制犯罪嫌疑人、冻结涉案资金和资产等,维护社会秩序。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负责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
1.负责本行业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2.负责对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1.协助上级部门开展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和危害,提高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2.协助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收集本辖区内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的信息线索,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在非法集资案件处置过程中,协助相关市直部门做好调查取证、人员稳控等工作,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28 平安法治 反走私工作 市公安局 1.负责辖区内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2.建立健全反走私预警监测机制,协调负有查缉走私职责的部门,了解收集走私信息,分析预测走私动态,提出预防走私的工作措施,指导开展预防走私工作。
1.协助做好辖区反走私宣传教育工作。
2.协助做好反走私巡查日常工作,发现疑似走私行为,及时上报。
3.协助上级开展打击走私专项行动。
29 平安法治 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安局:
1.负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3.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4.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开展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3.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4.负责市管道路隐患的整治。
1.协助开展教育警示、进村、进企业、进学校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2.分级排查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涉及乡村道路隐患的,指导村进行隐患整改;涉及镇管道路,负责做好隐患整改;涉及辖区内上级管理道路,协助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并协助整改。
3.协助开展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30 平安法治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金融部门
电信部门
网信部门
市公安局:
1.负责开展辖区防电信诈骗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滞留境外涉诈重点人员劝返、核减及自主摸排工作。
3.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电信、网信等有关部门:
依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1.协助开展线上线下等防电信诈骗宣传教育工作。
2.协助开展滞留境外涉诈重点人员劝返、核减及自主摸排工作,做好重点人员及家属动员工作。
31 乡村振兴 安砂水库和新安水库移民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 1.统筹开展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2.审批、发放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补助资金。
1.核实辖区内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补助资金发放名册。
2.策划、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
32 乡村振兴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农业农村局:
1.参与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文件,承担地方特色农产品质量标准化有关工作。
2.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对经营主体进行行政检查和质量安全监督抽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进入流通领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对流通领域农产品经营主体进行行政检查和质量安全监督抽样。
1.协助分发市农业农村局印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材料。
2.组织参加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培训。
3.开展蔬菜种植基地、涉农生产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根据上级要求通知相关农户协助采样,协助开展采样工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结果不合格的,协助开展执法工作。
33 乡村振兴 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 1.负责牵头推进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重点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指导、组织申报、工程指导。
3.组织本级验收、上报泉州市级验收、绩效考核以及信息公示、相关费用支出等工作。
1.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宣传、摸底调查。
2.督促村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村级决策流程。
3.负责调解高标准农田建设中有关土地权属和面积争议、村与村界线认定等矛盾纠纷问题。
4.督促村和业主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项目移交后的日常管护。
34 乡村振兴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防控及应急处置 市农业农村局
市卫生健康局
市农业农村局:
1.制定市级动物防疫政策,印制相关宣传材料。
2.负责动物疫情信息的采集。
3.负责异常死亡畜禽填埋处置工作。
4.负责涉疫动物采样。
5.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免疫防控协调机制,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
负责相关人员血清采样、检测、诊治。
1.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协助上级进行入户宣传,分发宣传材料。
2.负责疫情现场初步管控、基础消杀;协助做好动物采样并送检。
3.协助转运异常死亡畜禽至市级填埋场,收集辖区内疫情相关信息并报告。
4.协助市卫生健康局进行人员血清采样,并协助做好后续诊治工作。
35 自然资源 开展土地执法监察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自然资源局: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置。
2.负责对本系统卫片图斑信息进行初步甄别并下发镇街进一步核实,属合法图斑的,收集证明材料并销号。属市级部门或上级部门建设项目造成的违法图斑,进行查处,并责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及销号。
3.指导镇(街道)做好违法占地行政处罚案件中“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接收管理和处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置。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城镇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置。
1.负责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政策宣传教育。
2.负责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苗头及时提醒劝止、说服教育。
3.负责对上级部门下发的卫片图斑或其他途径发现的疑似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核实,属合法用地、合法建设的,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局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供佐证资料。
4.经查实,属于个人或企业私搭乱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督促业主进行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属违法占地的及时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其中属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属乡村违法建设行为的依法查处;属城镇违法建设行为的上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属于镇级建设项目造成的违法图斑,及时进行整改;属于上级部门建设项目造成的违法图斑,负责上报市自然资源局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5.依职责组织或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实施违法建筑拆除和善后工作。
6.做好违法占地行政处罚案件中“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接收管理和处置工作。
36 自然资源 临时用地管理和复垦 市自然资源局 1.负责临时用地审批的审批、管理(建立临时用地档案和管理台账)。
2.负责督促指导临时用地复垦和验收。
3.对逾期未复垦的,牵头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从三方监管账户支出。
1.负责临时用地初审。
2.负责临时用地放样。
3.负责定期检查临时用地是否扩大范围、是否改变用途、是否建设固定建筑。
4.督促业主按时复垦,对不履行复垦义务或复垦不到位的,推进复垦工作,并上报市自然资源局。
5.协助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复垦验收。
37 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 1.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组织开展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和成果应用。
1.受理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
2.受理农村宅基地确权申请,组织实地踏勘、对村级提交的初审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房屋功能性完整、至今未改建、扩建、四至清楚、无土地权属纠纷),出具确权意见。
3.对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农村宅基地房屋,进行确权登记前的规划审核。
4.负责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镇或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用地、乡镇企业的用地和其他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确权申请的初审。
38 自然资源 盘活利用低效用地 市自然资源局 牵头开展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制定全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年度工作方案。统筹推进优化空间资源配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低效用地再开发、历史遗留问题处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低效用地调查年度更新等试点工作。 1.持续摸排上报低效用地图斑,进行低效用地调查年度更新。
2.按照晋江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低效用地再开发、历史遗留问题处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工作,策划、推进各类型试点项目。
39 自然资源 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 1.指导建设(承办)单位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有偿化处置。
2.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未按规定处置等违法行为。
1.监督辖区建设(承办)单位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有偿化处置工作。
2.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未按规定处置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40 自然资源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 1.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的指导、审查报批、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2.发改、生态环境、水利、住建、文旅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相关工作。
1.确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拟定范围内项目开发时序及年度实施计划安排。
2.委托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组织征求意见,收集并提供报批所需相关材料。
41 自然资源 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全市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工作的指导、审查报批、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项目的立项等。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办理及相关听证,参与发布使用集体土地告知书等。
1.核对项目红线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2.根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项目进行初审,拟定农转用请示,并上报市政府。
42 自然资源 土地征收(收回)和房屋征收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
征收实施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
1.负责制定土地征收(收回)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2.负责确定征收红线。
3.负责指导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征收实施单位:
1.负责拟定项目建设所需土地征收(收回)和房屋征收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2.负责提出项目所需土地征收红线。
1.负责镇级项目所需集体土地征收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启动公告、现状调查、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起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听证、组织开展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文书送达、实施补偿、矛盾调处、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2.负责镇级项目所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发布预告、对房屋进行调查登记、起草征收补偿方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收决定并按程序发布、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文书送达、实施补偿、矛盾调处、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3.负责镇级项目所需国有土地收回具体实施工作,包括拟定要求市政府收回请示、签订收回合同、提供国有土地证件及相关材料、矛盾调处等相关工作。
4.协助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土地征收(收回)和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43 自然资源 收储土地的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 1.负责对市政府依法通过收储取得的土地进行储备管理,对非法侵占和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2.组织各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储备国有土地上的环境卫生整治及对属于“两公一住”的拟供应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对储备土地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堆放材料、种植作物等非法侵占和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44 生态环保 黑臭水体治理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市水利局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1.负责制定全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方案,做好治水资金保障,提供治水工作技术指导。
2.负责水质环境监测。
市水利局:
开展建成区黑臭水体巡查、整治。
1.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公司开展镇级水域黑臭水体溯源排查。
2.根据排查结果,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镇级水域黑臭水体整治方案,策划生成治理项目。
3.组织镇级水域黑臭水体整治项目预算编制及立项手续办理。
4.开展镇级水域黑臭水体整治项目的工程招投标工作。
5.对镇级水域黑臭水体整治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6.组织镇级水域黑臭水体整治工程验收,办理结算,并做好资料归档。
45 生态环保 地表水等水环境综合治理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1.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方案。
2.拟定并监督实施属地流域水功能区划。
3.开展水污染监测,并对水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1.按照上级水污染防治规划方案,开展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2.组织巡河专员及水系涉及的村开展辖区内水系的污染源、水污染违法行为的日常巡查。
3.发现明显的水污染,及时上报。
4.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46 生态环保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负责制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制定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方案,确定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及具体实施方案,协调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进重点企业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整治提升;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会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
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业领域扬尘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运输船舶、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负责实施餐饮服务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露天烧烤食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会同生态环境局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协助做好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2.对大气污染防治开展日常巡查。
3.协助开展大气污染物减排、机动车污染监督等工作。
4.对于巡查发现到的各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比如工地(道路、荒地、堆场等)扬尘、随意焚烧垃圾、餐饮油烟扰民、企业废气扰民等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5.受理破坏大气环境投诉,调处环境初信初访和矛盾纠纷。
47 生态环保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1.负责制定全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宣传方案。
2.拟订固体废弃物以及化学品的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3.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1.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宣传工作。
2.协助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企业完成新化学污染物、一般固废(危废)等系统填报及申报备案。
3.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上报。
48 生态环保 噪声污染整治工作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公安局
各行业主管部门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对装修施工噪声扰民进行宣传教育。
2.负责排查产生装修施工噪声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并督促整改。
3.负责装修施工噪声扰民的处罚。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负责对建筑工地午间及夜间施工扰民、生活噪声污染的宣传教育。
2.负责排查建筑工地午间及夜间施工扰民、产生生活噪声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并督促整改。
3.依职权负责建筑工地午间及夜间施工扰民、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处罚。
市公安局:
1.负责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处罚。
2.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3.对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各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各自职责范围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1.协助开展噪声污染整治的宣传教育。
2.协助排查噪声污染行为。
3.发现噪声扰民行为,督促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
4.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及时报告上级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49 城乡建设 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2.负责制定全市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实施方案。
3.协调指导镇街对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开展检查。
4.对职权范围内的房屋市政小散工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房屋市政小散工程,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业务指导。
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水利、城管、园林绿化、港口、电力、通信等部门):
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行业范围内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行业监管范围内的小散工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组织开展辖区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2.建立辖区房屋市政小散工程管理台账,掌握辖区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动态。
3.开展房屋市政小散工程日常安全巡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落实整改。
4.对存在安全隐患拒不停止作业或者整改的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执法事项,依法进行查处;对属于职权范围以外的,及时上报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50 城乡建设 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和建筑风貌管控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提供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技术指导和服务。承担限额(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且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下同)以上的集中统建住宅、多户联建三层以上住宅的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 1.建立质量安全常识提醒制度,向建房人、带头工匠或施工项目负责人发放、宣讲《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
2.在农村村民房屋建设过程中,组织乡镇专职管理人员、工程施工专业管理人员、属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内的监管责任人,落实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到场巡查指导制度。
3.指导和督促农村村民新建、翻建民房按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做好房屋外立面装修。
51 城乡建设 房屋安全整治(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财政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协调机制。
2.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安全使用房屋意识。
3.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管理。
4.在必要时组织开展房屋安全专业性排查。
5.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台账,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隐患房屋整治信息录入管理制度,指导乡镇对重大安全隐患房屋治理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6.对于乡镇上报无法撤离的重大隐患实际居住人,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措施,共同做好群众撤离工作。
7.指导重大安全隐患房屋产权人,进行拆除、加固或翻建等,提供政策等支持,进行销号验收。
8.组织编制和修订房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
1.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在房屋安全事故发生时,协调各方力量进行抢险救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对抄告的经鉴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厂房(建、构筑物)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监管职责作出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等现场处理措施决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
2.按照上级部署,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市财政局:
协助主管部门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房屋人员撤离的临时救助及困难群众重大安全隐患房屋翻建补助政策。
1.开展房屋安全宣传,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
2.做好辖区内房屋(含经营性自建房)常态化、网格化巡查。
3.发现明显安全隐患,或接到房屋安全隐患报告后,协助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相关房屋进行专业的安全隐患排查;并将检查结果在《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更新。
4.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出具书面处置意见、督促整改消除隐患;对于拒不整改的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函告市主管部门。
5.开展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实际居住人的劝离、临时安置工作,做好安全警示,对拒不撤离的人员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6.动员重大安全隐患房屋产权人实施加固或翻建等整改措施。
52 城乡建设 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和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城镇住房保障工作。
2.负责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设、维修、租售和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入户走访调查、初审及公示工作。
2.协助做好在保对象的年度复核工作。
53 城乡建设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和宣传。
2.组织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和计划。
3.统筹协调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征集、建设和监管等工作。
1.做好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政策宣传,支持和引导市场各类主体参与保租房建设。
2.做好项目申报资料收集工作。
3.对申请项目的建设方案提出初步意见,并呈上级部门审批。
54 城乡建设 乡村建设工匠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2.制定工匠培训计划,组织工匠首次培训和继续教育。
3.建立并公布工匠名录库。
1.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宣传发动。
2.组织报名参加市级组织的培训活动。
3.负责组织工匠年度轮训。
4.做好辖区内工匠从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55 城乡建设 城市树木的移植、砍伐的审批 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负责全市城市树木的移植、砍伐申请的审批。 负责辖区内树木的移植、砍伐申请事项的初审。
56 城乡建设 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1.负责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2.依法查处野生动植物保护违法行为。
1.协助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科普。
2.针对危害野生动植物行为,开展日常巡查。
3.发现疑似违法线索,及时上报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查处。
57 城乡建设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1.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档案建立等工作。
3.依法查处古树名木违法行为。
1.做好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政策宣传。
2.开展古树名木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
3.督促责任人做好古树名木管护工作。
58 城乡建设 排水许可管理和监督 市水利局 1.负责受理审批排水许可证申请、验收,发放排水许可证。
2.依法对拒不配合办理排水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1.负责通知、督促辖区重点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证。
2.对企事业单位提交的排水许可证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对企事业单位现场雨污分流改造情况进行预验收。
4.将企事业单位排水许可证预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通报市水利局,并申领排水许可证。
5.对拒不配合办理排水许可证的,及时上报。
59 城乡建设 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负责牵头划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
2.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
3.负责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1.协助划定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并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2.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上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处。
60 城乡建设 机动车停车管理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各行业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负责具体统筹机动车停车管理各项工作,机动车公共、配建和临时停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公共、配建、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备案工作。
2.负责违规设置经营性停车场的整治工作。
3.负责对经营性停车场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1.负责全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2.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工作和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的备案管理。
3.负责对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各行业主管部门:
按照《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职责分工履职。
1.做好辖区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宣传教育。
2.分级做好辖区内公共空间停车泊位的规划、施划。
3.组织协调边角地块、零星地块、闲置空地业主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指导住宅小区开展停车自治管理。
4.协助开展辖区内违规设置经营性停车场等行为的排查工作,发现违规设置问题,及时上报并协助整治。
5.发现机动车停车相关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并协助查处。
61 城乡建设 犬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公安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负责流浪犬只清理,查处养犬相关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
查处犬吠扰民、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侵犯他人权益和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配合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烈性犬的违法行为。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为犬只采集身份识别信息、接种疫苗。
1.协助上级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宣传。
2.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养犬人做好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
3.协助城管部门做好流浪犬只清理工作。
4.发现养犬相关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置。
62 城乡建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方面违法行为的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抄告城管执法局。依法行使职责范围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行政处罚权。
2.对需要城管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出具案件移送函,并附送能够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相关线索资料(初步证明违法事实的图片或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的书面纸质材料)。根据案件办理需要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室内装修装饰违法行为的执法过程。
3.在城管执法局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住建局认定、技术鉴定或提供咨询意见的,配合作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负责行使移交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匹配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2.对移交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线索资料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对疑难案件确需住建局协助认定、技术鉴定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向住建局提交执法协作文书。
1.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小区违规装饰装修行为进行检查,督促整改。
2.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拒不整改的业主进行行政处罚。
63 城乡建设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监督检查 市自然资源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对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情况和城乡规划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认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行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将房屋建筑工程消防分部分项工程纳入建设施工过程质量监管,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工程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施工过程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64 文化旅游 文体旅市场规范监管 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1.负责文体旅市场经营单位(互联网上网经营服务场所、歌舞娱乐、游戏游艺、剧本娱乐场所及经营性演出场所、民宿、旅行社、星级酒店、电竞酒店、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艺术品经营单位等)、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艺术考级、文艺表演团队等的监督管理。
2.负责文体旅市场经营单位的许可审批。
3.负责文化、旅游市场、体育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检查,督促业主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对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负责处理信访投诉及有关举报。
1.协助开展文体旅市场经营单位(互联网上网经营服务场所、歌舞娱乐、游戏游艺、剧本娱乐场所及经营性演出场所、民宿、旅行社、星级酒店、电竞酒店、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艺术品经营单位等)、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文艺表演团队等的专项整治行动和日常巡查。
2.协助摸排新业态文体旅经营单位,建立底数清单。
3.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按照职责上报上级职能部门,并协助处置。
4.协助处理投诉举报,并做好群众沟通工作。
65 文化旅游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教育局
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市科学技术局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卫生健康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相关部门审批的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工作。
2.做好营利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价格违法行为、广告宣传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3.会同教育局查处无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市教育局:
1.履行市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统筹协调职责。
2.负责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日常监管和年检工作。
3.受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教材备案。
4.配合查处无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5.查处在职教师兼职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
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管校外培训机构承办艺术考级活动。
2.负责文化体育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日常监管和年检工作。
3.查处无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市科学技术局:
负责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日常监管和年检工作,查处无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局:
执行上级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政策,协助配合查处违规收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
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对无证无照、有照无证、超范围经营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清理整顿工作,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的监管工作。
1.协助市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引导相关培训机构规范办学。
2.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无证无照、有照无证、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上报上级职能部门,并协助处置;发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安全隐患时督促整改,并按照职责处置或者上报上级职能部门。
3.协助相关部门及时核实投诉举报。
66 文化旅游 文物保护、修缮和利用工作 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1.负责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工作。
3.组织和指导开展文物保护工作、考古工作,制止私挖盗采文物古迹行为。
4.负责文物保护项目申报。
5.承担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6.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指导监督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负责文物保护修缮和合理利用等工作。
1.协助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开展文物普查工作。
3.负责开展辖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日常管理和巡查。
4.做好辖区内文物的安防、消防保护措施,对巡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推动落实整改,消除隐患。
5.积极协助做好文物保护修缮。
6.对发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处理。
67 文化旅游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
2.负责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认定公布、挂牌保护、测绘建档、保护图则制定工作。
3.依法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开展监督检查,查处涉及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违法行为。
4.负责审查历史建筑及传统风貌建筑修缮等行为。
1.协助业主做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申报。
2.开展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日常巡查、检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改造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并上报。
68 应急管理及消防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2.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排查。
3.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4.出现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督促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加强对加工制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做好现场应急处置。
1.协助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宣传科普工作,发放宣传材料,组织科普讲座等。
2.协助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排查工作。
3.依职权对包保主体开展督导,做好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平台的维护。
4.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5.辖区内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违法案件时,协助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协助采集食品样本,做好社会面稳控工作。
6.指导村级食品安全协管员收集农村集体聚餐相关信息,并督促及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所。
69 应急管理及消防 防震减灾救灾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
行业主管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
1.组织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开展群众疏散、初期救援等先期处置工作。
2.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
1.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
2.制定行业地震应急预案,按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3.开展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1.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2.制定镇级防震减灾应急预案。
3.组建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演练。
4.做好值班值守、信息报送、上报灾情等工作。
5.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时发放上级下拨补助经费和物资。
6.组织开展灾后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7.发现疑似地震异常、地震谣传及时报告。
70 应急管理及消防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市卫生健康局
各行业主管部门
市卫生健康局:
1.负责全市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和预防传染病健康教育。
2.组织制订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防治技术方案等,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3.指导各镇(街道)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及消杀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4.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5.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
6.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各行业主管部门:
对照《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按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职责。
1.协助做好辖区内公共卫生知识普及工作、开展预防传染病宣传教育。
2.组织编制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3.建立辖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后勤保障储备。
4.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定期组织环境卫生消杀工作。
5.对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苗头事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6.协助上级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7.协助市有关单位落实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场所)排查、隔离管控和现场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71 应急管理及消防 安全生产领域监督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
行业主管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
1.统筹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工作。
2.负责对执法人员、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编制起草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相关制度文件。
4.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
1.负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现场处置、到期复查,对存在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处罚。
3.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4.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5.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指导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治整改工作。
1.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2.对辖区内安全风险等级较低、问题隐患易发现易处置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涉及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生产企业)开展日常检查。督促监管责任范围内的各类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涉及紧急或重大隐患,及时报告上级部门,立即组织人员撤离,维护现场秩序等。
3.按照上级要求协助开展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
4.制定镇、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依法向社会公布。
5.组织镇级演练活动,指导村开展演练活动。
6.辖区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并上报上级部门,协助做好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有关善后工作。
72 应急管理及消防 森林防救火工作 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公安局
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指导监督开展防火宣传、防火巡护、隐患排查、火源管理、防灭火设施基础建设、火情早期处置等森林防火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
牵头开展森林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统筹森林火灾扑救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协同林业部门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1.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依上级部署向社会告知森林防火禁火令。
2.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隐患排查、火源管理、防灭火设施基础建设等工作,做好重要节点的值班值守。
3.建立健全基层森林消防队伍,开展培训和演练。
4.制定镇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办法,在发生森林火灾时,分级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和火情上报工作,并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人员,做好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及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73 应急管理及消防 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公安局
有关部门
市消防救援大队:
1.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2.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4.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及查处相关的违法行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及查处相关的违法行为。
2.参与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及事故处理。
市公安局:
1.依法办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治安和刑事案件。
2.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依法控制火灾违法嫌疑人。
3.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
发展和改革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自然资源局: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消防专项规划的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将公共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人社局、教育局: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
水利局、工信局:监督相关企业做好消防供水、供电和通信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职责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1.协助开展防火、灭火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2.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协助开展各类消防安全专项排查工作。
3.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指导村做好隐患排查,督促监管责任范围内的各类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4.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对辖区内单位、场所(不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易发现、易处置的问题隐患,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落实整改措施,对于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及时上报上级部门进行处置。
5.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6.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
74 应急管理及消防 防汛防台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
市水利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业主管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建立全市防汛防台组织指挥体系,组织协调开展全市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洪涝灾害应急处置,督促相关防指成员单位、乡镇街道落实部门、辖区防汛防台各项工作。
市水利局:
负责完善城区雨污排水设施、指导防御内涝、组织指导台风、暴雨造成的水毁工程修复和灾后重建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建筑工地防御预警发布、指导老旧危房巡查和转移避险、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防涝准备相关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
做好本行业、本单位防汛防台工作。
1.开展防汛防台宣传教育。
2.制定防汛防台各类应急预案和调度方案,建立辖区防汛风险隐患点清单。
3.组建镇和村(社区)抢险救援队伍,开展防汛演练,清点现有及上级下发各项物资并登记造册。
4.开展老旧危房、城市低洼区域、地质灾害点、建筑工地、易涝点、井盖等隐患排查及应急处置。
5.督促辖区内单位做好防汛防台工作,开展自救准备。
6.做好汛期值班值守、信息报送、转发气象预警,上报洪涝、积水情况。
7.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时发放上级下拨补助经费和物资。
8.组织开展灾后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75 应急管理及消防 燃气安全整治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公安局
市商务局
行业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负责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燃气企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从业人员培训;指导、检查、监督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规范化管理;负责牵头组织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的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引导企业合理设置供应站点;督促燃气企业做好用户的安检工作;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负责依法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占压地下管线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行为进行处罚;督促燃气企业实施燃气管道运行与燃气设施管理、维修、检修,并对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督促燃气企业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取消用户自提气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指导燃气管道等“带病运行”更新改造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燃气产品质量和计量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对液化气钢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燃气企业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行为;依法查处流通领域短斤少两、掺杂掺假、价格欺诈等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依法查处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依法查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行为;督促压力管道、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法定检验义务,指导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检验、评估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查处;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查处;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治安反恐安全防范主体责任。
市商务局:
负责履行商贸行业主管职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餐饮企业落实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对餐饮企业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问题,督促整改闭环,移送城市管理部门处罚;负责对其从业人员开展燃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
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好本行业(领域)燃气用户各项安全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内燃气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管,检查本行业(领域)内燃气用户相关设备设施安装使用情况,督促本行业(领域)燃气用户开展燃气安全隐患自查工作,开展本行业(领域)燃气安全宣传工作。
1.协助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工作。
2.协助开展燃气企业和供应站销售、餐饮行业燃气使用、燃气地下管线挖掘、裸露管道包裹等显见行为安全隐患的日常网格化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通报给相关责任单位,对拒不整改的上报给对应市直部门。
3.对发现的燃气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协助调查取证,并协助上级部门查处。
76 应急管理及消防 校园及周边安全治理 市教育局 1.负责校园及周边安全工作,开展防溺水、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综治安全、校舍安全、消防安全、师生心理健康、防诈骗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2.负责协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警大队、市卫生健康局、市消防大队、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属地,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校园及周边的各类安全检查和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3.督促指导学校落实校园内部安全主体责任。
1.开展校园周边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校内职责。(1)食品安全:协助市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监督学校食堂和食品经营者的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2)消防安全:协助消防部门对学校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3)防校园欺凌: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协助做好校园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善后工作;(4)建筑安全:协助筹措资金维修有安全隐患建筑。
3.校外职责。(1)交通安全:协助交警部门做好交通秩序管理,开展校园周边交通秩序整治,协助做好校车安全监管;(2)防溺水安全:对学校周边水域进行日常巡查,加强危险水域救生设施设备配置及相关提醒警示标牌设置,对发现的未成年学生的涉水行为及时劝阻;(3)防暴力安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和重点人员的排查稳控,协助市教育局做好校园周边可疑人员的摸排上报;(4)心理健康:协调基层卫生院进行心理干预。
4.协助做好辖区内涉校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协助配备涉校安防设施设备。
77 应急管理及消防 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
各有关部门
市自然资源局:
1.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2.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会同气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3.对于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负责开展治理工作。
4.组织地质灾害点治理工程验收。
各有关部门:
对于非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1.开展地质灾害预防宣传活动,组织应急演练。
2.加强地质灾害点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转移安置好受威胁对象。

Sheet 3: 内坑镇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 (258项)

晋江市内坑镇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承接的县级部门及工作方式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限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处罚 承接部门: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2 行政处罚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限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处罚 承接部门: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3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4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影响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5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教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不符合标准,且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6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7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8 行政处罚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9 行政处罚 对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0 行政处罚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1 行政处罚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3 行政处罚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4 行政处罚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5 行政处罚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6 行政处罚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7 行政处罚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传教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8 行政处罚 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9 行政处罚 对制造、维修、销售、随船携带、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2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21 行政处罚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22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23 行政处罚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24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25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2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2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28 行政处罚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2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30 行政处罚 对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31 行政处罚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水利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32 行政处罚 对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水利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33 行政处罚 对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水利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34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水利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3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水利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36 行政处罚 对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水利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37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水利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38 行政处罚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水利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39 行政处罚 对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未采取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水利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40 行政处罚 对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水利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41 行政处罚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水利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42 行政处罚 对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43 行政处罚 对在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水利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44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水利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4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或未及时清除砂石弃碴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水利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46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水利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47 行政处罚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高杆作物、修建建筑物、挖砂、倒废弃物等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水利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48 行政处罚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水利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49 行政处罚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水利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5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水利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51 行政处罚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等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水利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5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镇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源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水利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53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水利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54 行政处罚 对未按要求或擅自修建水工程及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水利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55 行政处罚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水利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5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水利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5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水利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58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5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60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61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6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63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6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65 行政处罚 对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66 行政处罚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67 行政处罚 对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68 行政处罚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69 行政处罚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70 行政处罚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71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72 行政处罚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73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7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7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76 行政处罚 对建设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77 行政处罚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未封闭施工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78 行政处罚 对建设施工单位破路施工未围遮,未设置安全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79 行政处罚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废水未经处理擅自排放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80 行政处罚 对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81 行政处罚 对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82 行政处罚 对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83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8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8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86 行政处罚 对剥、削树皮和挖树根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87 行政处罚 对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88 行政处罚 对掐花摘果、折枝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89 行政处罚 对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栓系牲畜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90 行政处罚 对在距离树木二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窑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91 行政处罚 对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92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93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94 行政处罚 对破坏城市园林设施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9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96 行政处罚 对夜间、午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9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9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99 行政处罚 对餐饮服务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等行为或者露天烧烤等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00 行政处罚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01 行政处罚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0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03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04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0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06 行政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07 行政处罚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0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09 行政处罚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10 行政处罚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11 行政处罚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1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1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1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15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1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17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18 行政处罚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19 行政处罚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 ,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20 行政处罚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21 行政处罚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22 行政处罚 对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2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24 行政处罚 对出租违法建筑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25 行政处罚 对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26 行政处罚 对出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房屋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27 行政处罚 对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局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28 行政处罚 对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29 行政处罚 对不按治理方案和要求治沙行为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30 行政处罚 对擅自治沙或者开发利用沙化土地行为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31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32 行政处罚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33 行政处罚 对在湿地范围内非法揭取草皮行为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34 行政处罚 对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行为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35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补建恢复湿地行为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36 行政处罚 对在湿地范围内擅自采摘红树林行为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37 行政处罚 对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38 行政处罚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39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4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41 行政处罚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42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43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44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45 行政处罚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46 行政处罚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4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48 行政处罚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4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5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进行动物诊疗活动或违法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51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5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53 行政处罚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54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55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牲畜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56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57 行政处罚 对水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58 行政处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承接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59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60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占用或破坏耕地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6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或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6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63 行政处罚 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64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65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6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土地复垦有关规定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67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68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6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70 行政处罚 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71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72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73 行政处罚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74 行政处罚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等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75 行政处罚 对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等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76 行政处罚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77 行政处罚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78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7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80 行政处罚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81 行政处罚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逾期未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82 行政处罚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83 行政处罚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8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85 行政处罚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86 行政处罚 对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87 行政处罚 对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88 行政处罚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89 行政处罚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90 行政处罚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9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92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93 行政处罚 对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94 行政处罚 对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9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96 行政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97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98 行政处罚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199 行政处罚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200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201 行政处罚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202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203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20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205 行政处罚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206 行政处罚 对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207 行政处罚 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208 行政处罚 对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209 行政处罚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未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随意排放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210 行政处罚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车辆未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211 行政处罚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212 行政处罚 对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没有及时运走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213 行政处罚 对清扫、保洁未按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214 行政处罚 对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行为;焚烧垃圾等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现场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结案。
215 考评考核 裸房整治考评考核工作 承接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开展裸房整治,督促群众进行外装。
216 考评考核 对党报党刊征订工作的考评 承接部门:市委宣传部
工作方式:征订党报党刊。
217 考评考核 对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考评 承接部门:市卫生健康局
工作方式: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218 考评考核 对县域外住院治疗率情况年度指标的考评 承接部门:市卫生健康局
工作方式:降低县域外住院治疗率。
219 考评考核 对辖区企业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完成情况的考评 承接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作方式: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220 考评考核 对两违治理工作的考评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对两违建筑督促整改、进行拆除。
221 考评考核 对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考评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对建筑垃圾督促整改、进行处置。
222 考评考核 对城镇燃气管理的考评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对城镇燃气问题进行排查。
223 考评考核 对停车场管理的考评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对停车场问题进行排查。
224 考评考核 对城乡环境卫生的考评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指导乡镇做好人居环境整治。
225 考评考核 对市容市貌的考评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指导乡镇做好人居环境整治。
226 考评考核 对厕所革命项目的考评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指导乡镇做好厕所整治项目。
227 考评考核 对城镇违法建设察访核验的考评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做好城镇违法建设察访核验工作。
228 考评考核 对新增文旅规上纳统企业情况的考评 承接部门: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工作方式:推进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创新红色旅游、乡村旅游、文化科技旅游、体育旅游、水上旅游、养生旅游、会展旅游等旅游产品,推动休闲度假旅游与观光旅游共同发展。
229 考评考核 对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考评 承接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
工作方式:办理涉黑涉恶案件。
230 考评考核 对打击邪教组织活动的考评 承接部门:市公安局
工作方式:打击邪教组织活动。
231 考评考核 对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考评 承接部门:市公安局
工作方式:打击各类刑事犯罪。
232 考评考核 对打击各类突出治安问题的考评 承接部门:市公安局
工作方式:打击各类突出治安问题。
233 考评考核 对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考评 承接部门:市公安局
工作方式: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234 考评考核 对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的考评 承接部门: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作方式: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
235 考评考核 对打击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的考评 承接部门:市公安局、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工作方式:打击环境领域违法犯罪。
236 考评考核 对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打击传销、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活动的考评 承接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作方式: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打击传销、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活动。
237 考评考核 对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考评 承接部门:市公安局、泉州海警局晋江工作站
工作方式:开展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238 考评考核 对开展“三非”外国人治理、反偷渡工作的考评 承接部门:市公安局
工作方式:开展“三非”外国人治理、反偷渡工作。
239 考评考核 对打击暴恐、分裂等活动的考评 承接部门:市公安局
工作方式:打击暴恐、分裂等活动。
240 考评考核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及时处置相关安全事件的考评 承接部门: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
工作方式: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及时处置相关安全事件。
241 考评考核 对打击网络政治谣言和有害信息等危害政治安全及公共安全活动的考评 承接部门:市公安局
工作方式:打击网络政治谣言和有害信息等危害政治安全及公共安全活动。
242 考评考核 对管控枪爆等重点物品的考评 承接部门:市公安局
工作方式:管控枪爆等重点物品。
243 考评考核 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承接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作方式: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44 考评考核 对行政执法案件立案任务数的考核 承接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行政执法案件立案。
245 考评考核 对石结构房屋处置的考核 承接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监督管理。
246 考评考核 对推进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考核评比 承接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并完成相关指标。
247 考评考核 社会保险基金追回工作考核 承接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作方式:完善关联筛查机制,从源头上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审核、发放进行严格把关。对确需追讨且拒不履行的对象,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248 考评考核 对工伤认定业务工作的考核 承接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作方式:牵头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249 考评考核 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指标的考核 承接部门: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晋江分局
工作方式: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
250 整改整治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承接部门: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工作方式: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251 整改整治 整治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工作 承接部门:市委宣传部
工作方式:识别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并进行整治。
252 其他 安全生产标准化申报材料初审 承接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审核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申报材料。
253 其他 殡仪服务站管理 承接部门:市民政局
工作方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254 其他 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承接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255 其他 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外的用工备案 承接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作方式:此事项已无需执行,数据从社保系统提取。
256 其他 托育服务与管理工作 承接部门:市卫生健康局
工作方式:做好托育服务与管理工作。
257 其他 工伤认定调查 承接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作方式:做好工伤认定。
258 其他 幼儿园举办、停办的登记注册 承接部门:市教育局
工作方式:做好幼儿园举办、停办的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