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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履职事项
配合履职事项
上级部门收回事项
个性事项


Sheet 1: 封面

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万福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


2024年12月16日

Sheet 2: 基本履职事项

万福镇基本履职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应工作事项 设定依据
一、党的建设(28项)
1 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党中央部署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加强政治建设,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1.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召开镇党委(扩大)会议和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专题学习;
3.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镇党委的决议;
4.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常态化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
4.《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
2 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抓好镇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换届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抓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落实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加强调查研究。 1.负责实施镇党委、纪委换届工作;
2.做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范开展集体研究、民主决策;
3.研究调整领导班子分工,并向上级部门报备;
4.落实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做好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加强调查研究。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3.《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3 加强党的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开展软弱涣散(后进)党组织整顿提升,抓好基层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工作。 1.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的成立、撤销和调整;
2.指导所属党组织规范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做好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
3.指导所属党组织加强党徽、党旗及其图片的管理使用;
4.加强党群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业余党校等基层党组织阵地标准化建设及经费保障,做好村室提升改造;
5.指导村开展“一组一会”议事活动;
6.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按照“六有”标准打造党建活动阵地;
7.开展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规范化建设工作;
8.指导各村规范使用党组织运转经费,做好审核审批工作;
9.指导村党组织开展联系服务群众工作;
10.负责所辖党组织班子成员任期情况统计,指导做好换届选举、届中补配工作;
11.负责“万村网页”信息更新维护工作;
12.组织召开镇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13.指导所属党组织召开组织生活会;
14.指导辖区内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15.负责软弱涣散(后进)村党组织排查整顿工作;
16.抓好所属基层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工作。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3.《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4 全面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和日常服务保障工作,依规处置不合格党员,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1.负责制定发展党员年度计划,做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分析、发展对象集中培训、资格预审和预备党员接收、转正等工作;
2.制定落实年度党员教育培训计划,组织辖区党员参加培训;
3.指导所辖基层党组织利用党员远教站点开展日常学习工作;
4.负责先锋稿件报送工作;
5.负责全国党员信息化系统管理维护工作;
6.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和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党员网络行为的监督管理;
8.负责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及联系流入地党组织纳管工作;
9.负责“两优一先”的评选推荐工作;
10.指导村党组织宣传党员先进事迹,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1.负责“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颁发工作;
12.负责困难党员的节日慰问等关心关怀工作;
13.负责出具本镇户籍人员外地入党政治审查材料证明;
14.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15.指导辖区内党组织做好党员党费基数核定及月收季缴工作;
16.负责上级返拨党费申请和使用工作。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4.《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5.《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6.《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7.《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8.《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
9.《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
10.《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
11.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12.中共中央组织部《“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颁发管理办法》
1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
5 全面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及镇聘人员的教育培养、监督考核、待遇保障、选拔任用工作,加强派驻机构人员、选派干部、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和服务保障,做好老干部管理、服务保障和作用发挥工作。 1.负责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及镇聘人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使用;
2.机关抽借调人员情况统计管理;
3.督促机关干部完成安徽干部教育在线年度学习任务;
4.做好机关及派驻机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和年度考核工作;
5.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调动工作关系手续办理;
6.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设置申报、核定工作;
7.负责本镇事业单位专技工作人员岗位竞聘工作;
8.核定本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镇聘人员工资福利、“五险一金”等待遇;
9.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信息的年度统计;
10.负责镇管干部职级晋升相关考察工作;
11.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股级干部配备工作;
12.做好选派干部、选调生的日常管理;
13.落实退休干部荣誉退休制度;
14.负责本单位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完善退休干部管理年报;
15.负责在重大节日对退休干部开展慰问活动;
16.负责镇属干部抚恤金、丧葬费、遗属补助申报工作;
17.组织老干部参与各项主题活动、文体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3.《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4.《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5.《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6.《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7.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
8.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9.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选派干部管理办法》
10.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选调生到村任职管理暂行办法》
6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开展人才政策宣传,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引、育、留、用工作,强化人才服务和激励保障工作。 1.做好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人才政策宣传、解读;
2.做好人才信息摸底,建立人才信息库;
3.摸排人才招引线索,常态化开展人才联系、引进工作;
4.负责协调组织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做好人才培育;
5.按照“人岗相宜”原则,合理使用人才;
6.加强本地企业人才和优秀旅外人才联系服务;
7.组织指导企业、村集体和个人进行人才申报。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
2.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3.中共安徽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7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反腐败工作,开展党纪国法学习及警示教育,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1.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结合典型案例,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及党风廉政教育;
3.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4.负责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
5.负责所属村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
6.加强廉洁文化建设,打造廉洁文化阵地,开展宣传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6.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
8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开展政治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基层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员干部监督管理,优化干部作风。 1.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
2.监督检查镇本级和所属党组织执行党纪党规和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3.对镇本级和所属党组织行权用权情况开展政治监督;
4.监督检查镇本级和所属党组织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5.开展重点领域专项监督工作;
6.负责对惠农惠民政策措施、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党委政府“新形象工程”的防范纠治;
8.对监督对象重大事项报告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七严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9.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监督检查;
10.做好标准化谈话室的建设、管理和应用;
11.负责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监督管理工作;
12.负责党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作风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5.《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9 负责组织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及党员干部违纪线索排查和案件办理。 1.负责镇村干部违法违纪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研究纪律处分事项、监督处分的执行及保密工作;
2.及时受理检举控告;
3.开展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关怀工作;
4.成立村纪检委员协作组,开展异地监督检查并配合纪检监察协作区开展跨乡镇交叉检查工作;
5.负责村级纪检委员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6.做好案管系统每月数据上报、监督检查信息录入工作;
7.负责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平台的推广运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4.中共中央办公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10 全面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严格落实党委国家安全责任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维护国家安全。 1.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作出的涉国家安全决策部署以及省市县关于国家安全的各项要求,将维护国家安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究、推进谋划本镇国家安全工作;
2.落实国家安全领导责任,把国家安全安全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围绕每年“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结合本镇特色,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3.定期分析研判本镇国家安全形势,开展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加强镇域风险监测、舆情、防范和危机管控;
4.开展常态化涉国家安全风险排查化解,及时监测、预警、研判解决涉国家安全重大风险苗头倾向;
5.加强涉国家安全情报信息收集、汇总、研判和报送,及时、准确地报送涉国家安全情报和危机管控信息;
6.加强本镇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力量建设;
7.规范安可产品采购,推进安可技术和产品在镇机关深度应用;
8.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
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4.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11 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强化日常管理,抓好宣传教育,筑牢保密防线,做好涉密人员和保密设备管理工作。 1.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定期召开党委会议、保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保密工作问题;
2.常态化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月各项活动,并按要求报送创意文案、宣传海报、微视频作品等;
3.健全完善保密工作各项制度,规范做好工作秘密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定密管理、涉密载体管理、涉密人员管理、互联网保密管理、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工作;
4.做好保密刊物征订、学用工作;
5.配齐涉密计算机和保密检查工具,及时开展保密风险隐患自查并整改到位,不发生失泄密等保密违法违规行为;
6.配备专兼职保密干部,对涉密人员、设备进行管理,完善保密防护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12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开展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宣传阵地管理。 1.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开展针对性引导,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2.指导所属党组织开展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党员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培训;
3.负责学习强国“有戏安徽”等平台供稿工作,报送优秀网络作品;
4.统筹外宣工作、严格执行媒体采访请示报备制度;
5.认真落实信息发布“三审”制度,严防信息发布用语不当引发舆情;
6.报送意识形态领域重点任务开展情况;
7.负责突发线下风险上报和舆情处置工作,及时报送舆情处置结果;
8.做好本辖区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的监管工作;
9.协助县委宣传部开展新媒体监管,对辖区内粉丝量达一定量的全平台新媒体账号进行摸排并督促备案。
1.《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
2.《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
3.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4.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13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爱国主义教育,做好新时代文明实践阵地建设和管理,开展文明培育、文明实践工作。 1.开展社会核心价值观及爱国主义宣传教育,强化公民道德建设;
2.加强文化阵地建设,负责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3.打造新时代文明实践品牌,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
4.开展典型人物的挖掘和培育工作,报送典型事迹;
5.开展“百姓名嘴”“道德讲堂”等宣讲活动;
6.开展中华传统节日宣传和公益宣传活动;
7.负责引导群众改善卫生保洁生活习惯,营造社会文明新风尚。
1.《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
3.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工作实施方案》
14 落实统战工作责任制,加强统战人士联系服务保障。 1.落实统战工作责任制,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2.做好对民主党派成员、党外知识分子和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群体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关心关爱等;
3.摸排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信息;
4.做好海外侨胞捐赠事务对接和服务保障工作;
5.参加统战活动,开展统战人士谈心谈话,收集反馈意见建议。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2.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
3.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的意见》
15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民族政策宣传教育,强化少数民族群众的联系、服务和管理,促进回民新村发展。 1.指导回民新村贯彻落实民族理论方针和政策法规;
2.做好少数民族联系、服务、管理工作;
3.做好民族工作信息采集;
4.开展回族特色节日活动,促进文化交流融合,培养文化品牌;
5.挖掘保护回民新村特色民族文化,推动民族文化传承创新;
6.争取上级民族资金项目支持,推动回民新村经济社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6 开展宗教政策宣传,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做好伊斯兰教和基督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的监督管理。 1.指导宗教界学习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贯彻《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组织民族宗教界人士集中学习法律法规;
3.邀请专家学者走进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宣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4.开展宗教场所巡查工作,排查辖区内非法宗教活动及私设聚会点,定期督查记录情况调查、私设点骨干成员统计、私设聚会点房屋介绍情况统计工作;
5.负责辖区内宗教场所、私设聚会点违规标志物清理;
6.做好村宗教协理员配备及考核、经费申报、发放工作,落实奖惩机制;
7.建立健全镇村宗教工作两级责任制;
8.负责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摸排统计、信教群众登记;
9.负责宗教教职人员监管工作;
10.开展非法宗教活动重点人员包保、教育转化工作;
11.对伊斯兰教“三化”现象排查治理,上报统计报表;
12.督导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四进四有”工作;
13.加强清真寺、基督教堂的规范化管理;
14.做好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档、监管工作。
1.《宗教事务条例》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3.《安徽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
17 落实党员代表大会年会制和党员代表任期制,做好党代表推荐选举和意见建议办理,强化党员代表履职保障。 1.落实党代会年会制,每年组织召开党代会年会;
2.落实党员代表任期制,做好党代表人选的推荐选举工作;
3.办理党员代表意见建议;
4.强化党员代表履职保障。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
18 负责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支持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加强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建设,开展调查研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做好人大代表联系服务工作。 1.宣传贯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2.组织本辖区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及其候选人,并对代表进行培训;
3.依法每年召开两次镇人代会;
4.依法召开主席团会议,研究商讨人大重要决定;
5.组织镇人大代表听取和审议本镇的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财政工作报告、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
6.开展本级政府工作监督,督办审查和批准政府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7.组织票决产生本镇群众关心、关切的年度民生实事项目;
8.督促镇政府完成民生事实项目并组织代表开展满意度测评;
9.收集本镇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督促答复;
10.选举、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
11.撤销本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2.在职权范围内表决通过和发布人大决议;
13.组织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
14.健全联系选民工作机制,组织代表开展接待选民、年度述职、评议等活动;
15.组织县镇人大代表对镇“基层站所”工作进行评议;
16.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聚民意、惠民生”行动,收集意见和建议,督促本级政府部门落实;
17.加强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建设,包括意见建议、议案、社情民意录入;
18.组织本辖区人大代表开展调查研究,配合做好省、市、县人大调研工作;
19.收集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3.《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4.《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
19 落实政治协商制度,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支持保障政协委员进行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强化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做好调研相关工作,做好辖区内政协提案的办理。 1.定期组织属地县政协委员认真开展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
2.认真执行县政协全体会议决议,完成县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3.主动发现属地优秀典型,积极向县政协申报推荐,进一步充实优化政协委员队伍;
4.组织属地县政协委员应邀列席乡镇重要会议,积极参与各项民主评议活动;
5.加强与属地党外代表人士的联系,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6.按照政协委员调研有关规定,组织属地县政协委员开展调研、观摩等活动,认真撰写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
7.做好辖区内政协提案的办理。
1.《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
2.《政协安徽省委员会协商工作规则》
20 落实党管武装,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及国防动员,抓好征兵、民兵管理和预备役管理工作,提高基层武装部和民兵营(连)部规范化建设水平。 1.开展多种形式全民国防教育活动,指导村开展活动;
2.负责国防动员工作;
3.开展兵役登记,做好适龄青年兵役登记、统计和录入工作;
4.开展兵员征集,做好征兵宣传,对适龄青年入伍意向调查,指导应征青年进行征兵网上报名;
5.制定民兵政治教育年度计划、民兵政治教育教案,开展民兵思想教育;
6.做好新入队基干民兵信息审查、登记和统计工作
7.做好基干民兵体检、政审,完善档案整理和保管工作;
8.组织民兵参加地方经济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应急处置等工作;
9.战时组织带领民兵参战援战保战;
10.收集上报辖区兵役和武装工作情报;
11.负责采购战备器材的配备和管理;
12.开展军民通用装备预征预储工作;
13.负责基层武装部和村民兵营连部规范化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4.《民兵工作条例》
5.《征兵工作条例》
6.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民兵组织整顿工作实施办法》
21 负责本镇基层工会组织和阵地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困难劳动模范和职工帮扶救助,开展工会活动。 1.宣传工会政策和法规;
2.加强职工政治思想引领,做好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摸排及建设“小三级”工会组织;
4.做好辖区内“职工之家”“工会驿站”等工会阵地建设;
5.负责做好工会会员发展的宣传及造册登记工作,及时更新公布会员名单;
6.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7.帮助职工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难;
8.摸排困难职工子女上学情况,上报“金秋助学”申报材料;
9.负责镇机关工会会员会费收缴、福利保障等工作;
10.负责推荐评选各级劳动模范;
11.组织职工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国工会章程》
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5.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22 负责镇团委和所属基层团组织建设,做好团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和团费的收缴管理,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做好服务青少年工作。 1.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
2.负责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
3.负责制定共青团年度工作计划和共青团规划;
4.负责推动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团组织建立;
5.指导所属团组织开展团的组织生活,选树典型;
6.指导所属团组织召开团的组织生活会,开展年度团员教育评议工作;
7.指导所属团组织对标定级、年度自评工作;
8.选举产生团的各级代表(代表推荐人选);
9.做好镇团委换届工作,指导所属团组织换届工作;
10.负责智慧团建系统信息录入、更新工作;
11.负责社会领域团员发展、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12.做好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学社衔接”工作;
13.负责共青团干部管理工作;
14.监督团员、团干部,处分和教育违纪团员;
15.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16.做好团费基数核定、收缴、管理工作;
17.持续推进“青年之家”建设,发挥团属阵地服务团员青年功能;
18.负责宣传青少年发展与维护相关方针政策;
19.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协助未成年人依法保障自身权益;
20.组织开展青少年志愿服务活动;
21.做好青年创业扶持,帮助申报扶持项目和资金。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城市基层组织工作规定(试行)》
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5.《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6.中共中央、国务院《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
23 负责本镇妇联组织建设,做好关爱妇女儿童阵地建设,推进新时代家庭文化建设,选树优秀妇女典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1.做好镇妇联换届,指导村妇联换届;
2.负责“两企三新”领域创建妇联组织工作;
3.加强妇女思想政治教育,做好妇女干部培训工作;
4.建立镇村两级“妇女之家”“儿童之家”;
5.做好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做好家长学校活动开展;
6.实施妇女“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开展“建设法治安徽巾帼在行动”、“三八”维权月、“民法典”宣传月等主题宣讲活动;
7.做好辖区内优秀妇女、家庭、集体的选树工作;
8.开展“美丽庭院”示范户创建工作;
9.组织开展“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纪念活动和“六一”儿童节慰问活动;
10.负责“两癌”筛查和救助申报工作;
11.开展困难妇女儿童及家庭关爱慰问工作;
12.组织村妇联主席开展走访,协助调解家庭纠纷;
13.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教育,做好家暴平台录入、维护等工作;
14.做好妇女创业扶持,帮助申报扶持项目和资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5.《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6.《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
7.全国妇联、教育部等11个部门《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21-2025)》
8.蚌埠市人民政府《蚌埠市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
9.蚌埠市人民政府《蚌埠市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
24 负责辖区内“两企三新”领域党组织建设,做好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和派驻联系企业工作。 1.做好“两企三新”领域党建工作;
2.落实非公企业党支部“党建赋能365”体系建设工作;
3.负责推进党建助企各项政策的落实;
4.负责指导“两企三新”领域规范使用“五抓五送”“双强六好”等奖补资金;
5.负责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和派驻联系企业工作;
6.更新维护安徽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信息管理平台。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2.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中共安徽省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关于实施“双创两提升”工程打造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2.0版的意见》
25 加强村干部管理,做好村“两委”干部配备、考核管理、待遇保障及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工作,推进党员“活力工程”工作,推进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 1.负责村党组织成员任免、调整工作;
2.开展村“两委”干部届中补配工作;
3.指导村规范落实为民服务“125”工作法;
4.统计上报村“两委”干部信息;
5.负责村“两委”干部报酬核定、社保基数核定、到龄养老金申领工作;
6.负责村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培养、选拔工作;
7.做好村“两委”干部(除书记外)档案管理;
8.开展村“两委”干部轮训工作;
9.组织实施党员“活力工程”;
10.推进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工作。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中共蚌埠市委组织部《关于在村级组织中深化为民服务“125”工作法的意见》
26 加强村民委员会配套组织建设,规范村级事务管理。 1.负责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及届中补配工作;
2.负责村监督委员会务工补贴核算工作;
3.落实“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4.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办公经费的使用。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7 落实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在镇域内全覆盖开展基层治理“积分制”工作。 1.做好“积分制”工作的宣传,动员群众参与;
2.指导各村根据实际制定积分规则;
3.监督各村规范做好积分的记录和使用工作;
4.指导各村开展“积分制”评选表彰活动;
5.总结经验,挖掘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28 加强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1.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培育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进社会工作服务站点建设;
2.开展志愿服务的招募、培训、管理村服务志愿者队伍;
3.健全志愿服务工作机制,拓展志愿服务阵地;
4.开展志愿服务信息注册工作;
5.统筹各类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丰富的志愿服务活动。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
3.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等《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经济发展(7项)
29 贯彻落实上级经济发展决策部署,积极谋划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举措,制定实施全镇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动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1.制定并实施镇级经济发展规划;
2.安排村党组织书记参加赴宁波跟班学习活动;
3.负责做好经济运行分析,以企业提质升级等方式推动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2.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3.中共蚌埠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30 组织实施经济、农业、人口普查工作,开展相关指标数据统计、分析、运用,科学推进产业规划和调整。 1.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组织开展经济、农业、人口普查;
3.组织开展本镇范围内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建筑业、投资、工资、研发统计工作;
4.统计上报粮食作物及经济作物数据;
5.做好辖区内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
6.做好辖区内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工作;
7.每季度开展镇域经济运行数据指标分析、运用;
8.负责选聘及培训经济、农业、人口普查指导员、普查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5.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31 负责规上企业、限上企业摸排、培育、申报工作,负责固定资产项目入库及投资申报工作,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 1.向企业宣传惠企政策,培育规上企业;
2.指导督促辖区内四上企业、四下抽样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台账、电子台账,组织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3.做好辖区内企业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3.《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4.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5.中共蚌埠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32 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做好节能减排的宣传教育,推广低碳技术。 1.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2.对辖区高能耗企业进行摸排;
3.推广节能减排先进技术,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国家发改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33 立足万福镇乡村振兴产业园等载体建设开展招商引资,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做好企业的培育、帮扶、摸排上报工作,推动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1.根据县镇产业、用地用工、园区规划等情况,以万福镇乡村振兴产业园为载体,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2.完善乡村振兴产业园的基础设施建设;
3.加强乡村振兴产业园的物业监督管理;
4.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5.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企业摸排上报工作;
6.做好企业的培育、帮扶。
1.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4〕148号)
3.《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5.《蚌埠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4 优化营商环境,加大企业项目用地、水电、用工等服务保障力度,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举措,推进信用体系规范化建设。 1.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举措,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2.负责为企业提供用水、用电、用地服务,提供标准化厂房,满足企业需要;
3.负责企业包保、走访和诉求办理;
4.负责为企服务平台日常运维;
5.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平台维护工作。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2.国务院办公厅《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3.国家发改委办公厅《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行动计划》
4.《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5 加强经济领域社会组织建设,引导商会、肉牛产业协会积极发展作用,助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1.指导镇商会和肉牛产业协会成立、选举、换届等工作;
2.搭建交流平台,引导镇商会和肉牛产业协会发挥服务作用。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三、民生服务(17项)
36 办好民生实事,负责政策宣传、项目征集、项目申报、奖补申请、组织实施、监督保障等工作。 1.常态化开展民生实事项目宣传、政策解读,提升民生实事知晓率;
2.制定民生实事工作年度计划、任务分解表,跟踪进度和质效;
3.做好上级部门关于民生实事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4.负责镇级民生实事项目征集、提请票决,做好组织实施、监督保障工作;
5.指导村开展民生实事项目建设工作;
6.负责民生实事工作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7.负责辖区内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实施和监管;
8.落实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长效管护。
1.财政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2.《安徽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4年实施50项民生实事的通知》(皖民生办〔2024〕1号)
37 负责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工作,提供就业岗位、创业扶持,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和调处工作,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赋权负责对侵害劳动者权益违法行为的处罚。 1.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开展人力资源摸排;
2.组织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
3.做好万福产业园企业招工服务,举办万福产业园招聘会;
4.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和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5.指导和督促企业规范用工,保障职工待遇;
6.做好劳动争议调处,调解纠纷;
7.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8.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罚;
9.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10.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11.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12.对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13.对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5.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6.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三公里”充分就业社区建设实施方案》
7.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三公里”就业圈绩效评价办法》
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38 宣传人口与优生优育法律法规政策,落实优化生育服务和计生奖扶救助工作,做好人口信息采集、监测和录入工作。 1.宣传并落实优生优育政策;
2.加强计生协会建设,做好人口健康基金会项目、优化生育政策服务项目、基层计生协会日常工作;
3.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凭证;
4.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审核工作;
5.负责组织新婚夫妇参加孕前优生检查;
6.开展人口健康基金救助项目;
7.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对象认定和扶助工作;
8.负责二、三孩育儿补助资金的初审、初核;
9.负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国家奖扶、提前奖扶、特别扶助的摸排、受理和上报工作;
10.开展困难计生家庭救助和助学工作;
11.依法保障独生子女家庭享受政策减免待遇;
12.负责做好村计生专干的管理工作;
13.负责新婚、孕情、新生、死亡、迁出、迁入等人口信息数据采集、检测和录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
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4.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指导意见》
5.《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6.《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7.《安徽省人口健康基金会项目实施办法》
8.《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服务项目管理工作指南》
39 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发挥辖区内“五老”人员优势,教育、引导、关爱、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1.制定关心下一代工作计划;
2.发挥“五老”人员优势,组织青少年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等主题教育活动;
3.负责青少年法治教育和权益保护工作;
4.负责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关爱工作。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2.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3.民政部《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
40 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开展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心关爱工作。 1.对辖区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摸排走访,建立台账;
2.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
3.负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4.做好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数据录入、更新工作;
5.为临时监护的儿童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学业辅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服务。
1.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2.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准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民儿童函〔2022〕159号)
41 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外来人口管理、权益保障、后期扶持等工作。 1.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外来人口信息更新上报;
2.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外来人口走访关怀;
3.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提升移民生活水平。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42 负责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做好科学技术运用普及,提升全民科学素养。 1.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推进科技政策宣传,做好科学技术的运用普及;
2.开展科普进机关、进农村、进企业、进校园等各类科普宣传活动;
3.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申报工作;
4.填报科普微展暨科创成果等信息;
5.申报最美科技工作者。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2.国务院《全面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
43 做好辖区内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强化高龄老人待遇、生活保障等工作。 1.做好适老化改造项目摸排、评估、实施及验收工作;
2.指导村养老服务站项目申报、建设与运营管理;
3.推动老年助餐点建设;
4.负责高龄补贴的审批,组织开展慰问老年人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3.民政部《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
4.《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
5.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加强社区嵌入式养老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工作举措》
44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促进行动,加强基层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组织群众性卫生与健康活动,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1.开展爱国卫生、公共卫生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2.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和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3.加强基层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开展传染病预防监控和群防群治宣传工作;
4.开展传染病预防监控和群防群治宣传工作;
5.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6.做好辖区内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7.组织开展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等活动;
8.加强控烟宣传教育,负责镇村两级无烟环境建设;
9.做好精神卫生工作,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指导;
10.对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摸排,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及时纳入低保、五保或采取临时救助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11.宣传并组织开展无偿献血系列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4.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
5.《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
45 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做好参保动员、信息维护、情况核实、待遇领取资格确认、调整等工作。 1.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宣传、动员参保缴费、信息变更、参保登记、保费补缴、注销登记、冒领追缴、资格认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2.做好辖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咨询、参保登记、信息核查、待遇经办、材料收集、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认证、死亡冒领追缴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46 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做好参保动员、参保登记、信息维护等工作。 1.做好医保政策宣传、信息维护和就医费用报销受理转办等工作;
2.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重复参保退费、死亡退费事项、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材料的受理、初审、上报工作;
3.负责特殊人群参保缴费财政代缴资金申请、清算、入库、退费;
4.对城乡居民医保村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
5.指导居民异地就医备案;
6.负责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人员的参保信息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4〕4号)
47 负责临时救助审核确认、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审核转报、医疗救助待遇审核等社会救助工作。 1.开展防震救灾、防灾减灾等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2.制定低温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3.负责对临时救助申请的审核工作;
4.建立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负责镇级小额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示、发放;
5.负责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审核转报;
6.指导村“救急难”互助社的成立、运行以及材料备案;
7.组织镇村两级开展“慈善一日捐”及日常慈善捐赠活动;
8.负责医疗救助上门走访、收集材料、待遇审核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4.《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48 负责对镇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等困难群体的政策宣传、审核确认和帮扶工作,根据赋权负责对骗取社会救助资金行为的处罚。 1.负责特困供养人员认定的统一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确认、档案管理、系统信息维护、殡葬费用减免工作;
2.做好特困人员等群体的养老服务保障工作,做好敬老院的日常管理;
3.负责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其监护人、照料服务人签订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建立定期探视巡访制度;
4.定期对特困人员的协议照料服务人员开展考核评价,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
5.做好城乡低保家庭认定的政策宣传、统一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确认、档案管理、系统信息维护等工作;
6.负责城乡低保家庭日常动态管理;
7.长期公示已审核确认的低保对象,接受群众监督;
8.负责单独登记、单独归类存档涉及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
9.负责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型困难、其他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政策宣传、统一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确认、档案管理、系统维护等工作;
10.每月对各村上报的低保、分散特困供养居家养老补贴汇总并上报;
11.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3.《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5.《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49 推进移风易俗,开展抵制高价彩礼,宣传推广刘楼村“文化大礼堂”经验做法。 1.在婚丧嫁娶等领域全面开展讲文明树新风移风易俗宣传,倡导节约环保文明的生活理念;
2.开展抵制高价彩礼的宣传引导;
3.负责涉高价彩礼的纠纷调解;
4.指导刘楼村做好“文化大礼堂”管理,宣传推广其经验做法;
5.开展“孝老爱亲,厚养薄葬”宣传;
6.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建设、验收、销售、管理维护工作;
7.做好节假日公墓防火巡查工作;
8.做好墓碑生产、销售、非法占用农地修建硬化大坟、活人墓等突出问题摸排整治工作。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2.《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3.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
50 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有关服务保障工作,做好“双拥”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引领、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矛盾化解等工作。 1.组织退役军人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做好镇村退役军人服务示范站所创建工作;
3.开展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并动态更新信息;
4.开展退役军人党、团员登记管理、组织关系转接,建立退役军人党、团员清单;
5.组建退役军人志愿者服务队,常态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6.挖掘培树和学习宣传“最美退役军人”“模范退役军人”等先进典型;
7.核查优抚对象数据,做好优待证申领、发放、补换、收回等常态服务;
8.开展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工作,掌握退役军人及其家庭困难状况,协调提供帮扶救助;
9.组织开展走访慰问退役军人,对遇重大变故或重大困难的现役和退役军人家庭开展重点慰问;
10.负责部分年满60周岁烈士老年子女、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报和年审工作;
11.为退役军人及家属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来访接待、信访代办等服务;
12.开展思想疏导、矛盾调解,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解决退役军人及家属合理诉求;
13.向退役军人推送就业创业信息,动员退役军人参加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等;
14.负责光荣牌发放、悬挂等工作;
15.组织欢送新兵入伍、欢迎退役返乡仪式;
16.为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
17.做好双拥宣传,营造双拥氛围,开展军民共建活动,选树推广双拥先进典型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2.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服务清单》
51 负责基层残联组织建设及人员管理等工作,做好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开展残疾人服务和关心关爱活动。 1.负责残疾人之家及村级残疾人工作站管理与维护;
2.组织残疾人参加各类实用技术培训;
3.负责辖区内全国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
4.做好持证残疾人员信息动态管理工作;
5.负责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各类补贴的的初审初核;
6.开展残疾人服务和关心关爱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
52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初审工作。 1.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2.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初审。
1.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2.《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四、平安法治(14项)
53 落实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落实重大决策、规范化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进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依法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1.负责推进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2.负责法治教育宣传工作;
3.规范文明执法,规范日常执法程序,按要求公示公开,做好档案管理;
4.依法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5.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
1.中共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
2.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3.中共安徽省委《法治安徽建设规划(2021-2025年)》
4.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54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反邪教、反恐怖主义等工作,做好线索摸排和信息上报。 1.负责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日常宣传、线索摸排和信息上报工作;
2.负责反邪教日常宣传、线索摸排和信息上报工作;
3.负责反恐怖主义工作日常宣传、线索摸排和信息上报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
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5.《蚌埠市反邪教工作暂行规定》
55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基层社会综合治理,采取多种有效方式排查、预防、预警、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风险。 1.负责建设镇“枫桥式综治中心”;
2.开展“一站式”矛调建设和平台管理,做好领导接访、来访登记、综合调处等工作;
3.依托社会治理基层综合指挥平台做好矛盾隐患和社会风险信息收集、录入、统计工作;
4.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5.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风险预警、源头管控工作;
6.负责做好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
7.负责村网格员队伍建设,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考核工作。
1.《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4.中共安徽省委《法治安徽建设规划(2021-2025年)》
5.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
6.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城市社区网格员管理办法》
56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按照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建立健全领导接访、包案等制度,按规定受理、协调、处置信访事项。 1.宣传《信访工作条例》;
2.指导辖区内村、学校、医疗机构和企业等单位的信访工作;
3.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分析联席会,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4.承办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审核信访事项的办理回复;
5.做好开门接访、带件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6.规范信访业务流程,依法及时登记、受理、办理、转送各类信访事项;
7.对信访人送达告知书、处理意见,签订送达回证,对信访人进行回访;
8.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在信访接待场所或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9.落实信访工作“三到位一处理”,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和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10.落实好重点信访事项及“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的属地稳控职责;
1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协调处置突发事件。
《信访工作条例》
57 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做好特殊群体稳控工作,保障辖区内重大活动、重要节点安全稳定工作。 1.负责辖区特殊群体稳控,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2.建立镇维稳应急队伍,组织开展日常训练;
3.开展镇重大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防范化解社会领域重大风险;
4.负责重要节点安全保障工作。
1.《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2.《信访工作条例》
58 推进平安乡镇建设,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工作机制,指导村做好平安建设相关工作,维护治安秩序。 1.做好平安建设工作政策宣传;
2.负责“雪亮工程”监控系统平台管理工作;
3.负责综治视联网平台管理工作;
4.开展辖区内治安巡逻工作,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
5.开展“平安家庭”建设工作宣传,做好“平安家庭”授牌,“不平安家庭”转化、摘牌工作;
6.指导村平安建设工作,提升辖区内治安环境;
7.挖掘、上报、宣传辖区内见义勇为事迹。
1.《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2.《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及保障条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坚持平安为基推进安全发展实施方案》
59 组织开展各类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对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1.组织开展各类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2.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制定落实戒毒措施;
3.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开展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4.负责禁毒踏查工作;
5.做好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戒毒条例》
60 负责青少年儿童防溺水工作,做好辖区重点水域防、管、控,开展宣传、教育、走访,做到家校联动群防群治。 1.实行镇、村、学校包保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
2.开展防溺水工作宣传,走访摸排青少年儿童,建立台账;
3.排查重点水域,设立警示牌,配备救生设施;
4.组建防溺水应急队伍,开展重点水域定期巡查、排查隐患。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2〕18号)
61 负责在防汛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防汛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62 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对辖区内安全风险等级较低、问题隐患易发现易处置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场所开展日常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对辖区内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低、问题隐患易发现易处置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涉及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企业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场所开展日常巡查;
2.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按职责分工做好各类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工作;
4.督促监管范围内的各类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63 建立健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做好药品安全宣传教育。 1.建立健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辖区年度重点工作,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定期通过专题调研、会议研究、集体学习等方式推进食品安全工作;
2.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预案,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3.明确食品安全协调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建设,开展动态调整和定期培训、考核;
4.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食品易发现的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上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5.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常识、预防食物中毒知识、反食品浪费的科普宣传和普法教育;
6.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实施分级包保、定期督导,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7.开展药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2.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64 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1.组织农村集体聚餐厨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和备案管理;
3.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案;
4.对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分类指导;
5.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3.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65 优化服务消费环境,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倡导诚信经营。 1.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
2.组织、协调、督促市场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3.宣传倡导企业诚信合规经营;
4.协调处理消费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6 提升辖区应急管理能力,依法依规开展巡查巡护、隐患排查、信息传递、先期处置、组织群众疏散撤离以及应急知识宣传普及等应急管理工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做好镇本级各类突发性事件预案,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巡查巡护、应急演练;
2.发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第一时间上报;
3.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群众疏散及初期救援等先期处置工作;
4.承担应急管理(含消防)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5.做好镇本级综合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开展应急演练;
6.指导村级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开展消防隐患排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5.《安徽省消防条例》
五、乡村振兴(28项)
67 制定农业农村年度发展计划,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融合发展,发展乡村产业,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1.负责农业农村年度发展计划的制定、调整和实施;
2.因地制宜发展乡村产业,推动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3.强化高标准农田、农产品仓储、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
4.指导开展高标准农田种植,完善日常管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68 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和日常监管,稳定粮食生产和安全供给。 1.履行粮食安全职责;
2.开展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和日常监管工作;
3.鼓励开展规模经营,指导科学用药,推广优良品种,落实补贴政策;
4.开展小麦机收对接备案、抢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69 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做好耕地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土地动态巡查及日常监管、核查,及县级以下工程项目、单位、企业、个人违法图斑整改工作。 1.宣传国家耕地保护、非农化非粮化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2.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及日常监管、核查工作;
3.开展土地地籍调查工作;
4.开展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工作;
5.发现违法占耕、破坏耕地环境质量、改变耕地用途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6.开展卫片核查和县级以下工程项目和单位、企业、个人违法图斑整改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70 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开展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土地流转审核备案,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 1.负责农村土地合同管理工作;
2.负责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3.负责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4.指导村级土地流转规范管理;
5.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调解;
6.负责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
7.指导村土地托管社会化服务申报、审批、实施;
8.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和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工作;
9.负责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71 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根据赋权负责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1.负责宅基地相关法规和政策宣传;
2.负责开展农民建房日常巡查;
3.组织开展宅基地土地性质判定工作;
4.负责受理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
5.负责申请建房地块的现状调查和面积勘测;
6.审核“一户一宅”基本情况;
7.负责《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核发;
8.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后监管工作;
9.农民建房监管系统数据采集、填报;
10.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72 负责农业、农机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作用,开展技能培训与技术指导,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做好农业生态环境治理,根据赋权负责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1.做好农业、农机技术推广队伍建设,组织基层技术人员参加培训;
2.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做好科技特派员资格审查与引进,负责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项目申报及日常管理;
3.推广、指导申报实施全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
4.做好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政策宣传、指导示范户开展申报验收工作;
5.开展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宣传推广;
6.开展科学施肥增效项目政策宣传;
7.宣传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工作政策;
8.摸排名特优农副产品,指导农户做强做优品牌;
9.宣传、指导加强小麦春季田间管理,做好小麦赤霉病防控工作;
10.开展平安农机建设工作;
11.做好辖区内农业机械的管理、服务工作;
12.制定农机具的使用计划,协调农机具的调度工作,开展农机具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3.统计报废农机情况;
14.负责粮食烘干中心申报、验收、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申报、验收;
15.做好瓜果蔬菜等产品实地取样、样品检测、结果上传、出具合格证等工作;
16.做好涉农新品种和新型技术应用宣传推广工作;
17.负责农膜和农药、兽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政策宣传,确定收集地点,开展收集分类指导;
18.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
6.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措施》
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73 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统计工作。 1.统计上报种植主体种类、品种、规模等信息;
2.摸排、上报粮食和瓜果总产等信息;
3.负责小麦玉米水稻秸秆资源综合利用,做好场所、面积摸排、上报工作;
4.收集、汇总、上报夏秋收种进度表;
5.统计蔬菜产业新型粮食种植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6.统计上报鱼类产量、品种、面积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74 负责农业种(养)植主体服务监管。 1.负责为农户提供农业信息资源服务;
2.指导农户利用电商平台等新渠道,扩大供求提高收入;
3.录入遴选商户,在益农社信息平台发布供求品种、价格信息等信息;
4.加强对农业种(养)植主体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75 负责水产养殖管理,做好水产技术推广与应用服务工作,根据赋权负责对水产养殖违法行为的处罚。 1.负责水产养殖政策宣传、技术推广与服务;
2.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十四五”渔业发展规划》
76 负责畜禽养殖技术推广,培育畜禽优良品种,推进畜禽养殖规模化、产业化,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 1.负责禽畜养殖技术推广,培育优良品种,推进养殖规模化规范化;
2.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技术指导、督促整改;
3.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77 落实涉农政策补贴资金的造册、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进行技术指导、提升改善、申请奖补资金,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审批。 1.宣传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政策;
2.负责怀远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工作政策宣传;
3.做好种粮户一次性补贴发放数据统计、核实、归档工作;
4.宣传玉米粮改饲项目工作,引导结构调整,帮助申报奖补资金;
5.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及重大病虫害防控资金核准发放工作;
6.开展稻谷补贴发放数据统计、核实、归档工作;
7.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数据统计、核实、发放、归档工作;
8.做好安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相关的申报、审核、公开等工作;
9.开展惠农补贴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改;
10.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11.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进行技术指导、提升改善、申请奖补资金;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审批;
13.负责村内沟渠,路边村集体土地上林地的流转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6.《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78 落实绿色防控,负责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快速检测。 1.开展常态化宣传绿色防控政策,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农药使用量,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快速检测;
3.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快速检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79 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注重“一主业,五特色”发展,以小麦、水稻等粮食作物稳产高产为主业,聚力发展肉牛、莲藕、小龙虾、食用菌、红高粱五大特色种养产业。 1.负责农业特色产业申报、验收;
2.加强小麦、水稻等粮食作物管理,确保稳产高产;
3.落实振兴糯稻产业发展奖补;
4.负责组织实施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计划;
5.负责单种藕田、藕虾综合种养;
6.指导食用菌产业规划发展;
7.做好订单农业红高粱产业发展。
1.农业农村部《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
2.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80 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训,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壮大农业人才队伍。 1.做好高素质农民培训,开展农民综合素养整村行动培训;
2.负责向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及培训。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社〔2024〕6号)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皖农科函〔2024〕417号)
81 负责和美乡村项目谋划申报、建设、验收等工作。 1.负责和美乡村项目谋划申报、中心村范围确定、村庄规划编制、建设设计方案的制定和修改、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管、初步核验、建设资料档案规范编制、存档;
2.负责和美乡村长效管护工作。
1.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实施“千村引领、万村升级”工程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3.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村引领、万村升级”工程加快建设彰显皖北特色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实施方案》
82 开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1.宣传秸秆禁烧政策,制定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2.推广农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技术,如秸秆还田、测土配方施肥等;
3.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及相关设施建设引导扶持工作;
4.指导秸秆禁烧任务村做好秸秆禁烧及“六边”清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83 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健全工作机制,促进村容村貌提升。 1.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宣传活动;
2.全面推进“五清一改”工作;
3.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管、维;
4.负责督促落实农户“门前三包”责任制;
5.负责开展“五小园”建设工作;
6.指导各村完善村庄保洁机制;
7.开展镇域内环境整治督查考核工作;
8.对在巡查中反馈的问题进行现场核实并督促整改。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7部门《关于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十四五”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安徽省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4.《蚌埠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办法》
84 负责本辖区农村户厕改造,做好政策宣传、农户摸底工作,按照要求组织实施改厕,并做好问题整改和后期运行维护。 1.开展联系户、民情恳谈、百姓议事等活动,推动厕所革命各项工作落实;
2.制作、发放改厕“明白卡”;
3.制作改厕管护标识卡,张贴到户;
4.组织改厕施工人员培训;
5.做好农村厕所管护服务站的日常运行,负责对改后厕所维修维护、定期收运粪液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1.中央农办《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的指导意见》
2.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农村改厕技术导则(试行)》
85 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做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监测对象进行识别,落实帮扶措施。 1.开展防返贫监测排查工作,完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三级网格”,组织网格员入户排查,指导村级录入排查数据并进行审核;
2.指导村级做好分析研判和上报,镇做好审核备案,系统标注工作;
3.对医疗、民政、残联等行业部门反馈的预警信息进行核查;
4.开展防返贫动态监测,负责监测对象、脱贫户务工就业、年度收入等信息动态管理,在管理平台进行信息更新维护;
5.指导村级为脱贫户监测对象制定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6.负责对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进行标注;
7.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做好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工作;
8.做好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农业特色产业奖补申报受理和初审上报工作;
9.督促各级帮扶责任人开展入户走访帮扶工作,做好各级帮扶责任人结对帮扶情况统计和动态调整;
10.做好春季和秋季“雨露计划”的摸排和上报;
11.做好脱贫高龄独居老人纾困关爱工作;
12.摸排脱贫及监测人口小额贷款、“防贫保”购买需求;
13.做好上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反馈问题、省市县乡村振兴领域调研发现反馈问题、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问题整改;
14.做好乡村振兴专干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签订、业务培训指导、绩效工资发放、季度考核;
15.做好网格员管理、培训、考核工作。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
86 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保障、监督管理工作。 1.摸排开发镇公益性岗位,规范岗位设置,做好人员更新统计、签订劳动合同、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上岗人员补贴公示与发放工作;
2.制定本镇管理办法,加强村级公益性岗位监督管理。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87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落实。 1.指导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量化经营性收益股权;
2.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信息变更,章程制定、修订等工作;
3.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
4.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年度决算报表、收益分配方案,加强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5.指导开展债权债务清理化解、纠纷调处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乡村振兴促进法》
2.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88 指导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做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1.指导村级制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年度发展计划;
2.指导村级通过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发展集体经济;
3.做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2.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89 负责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三资”监督管理。 1.落实完善“三资”管理制度;
2.负责农村经济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采集、审核、填报;
3.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开展“三资”清查;
4.按时填报、更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清产核资系统;
5.规范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和财务公开;
6.组织开展农村“三资”审计;
7.纠正和查处违反“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乡村振兴促进法》
2.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90 推动规模化经营,鼓励、支持、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推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和涉农项目实施。 1.负责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2.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培训、品牌创建等工作;
3.指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涉农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工作;
4.落实新型经营主体的奖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91 深入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搭建村企对接平台,为村企合作做好服务保障。 1.搭建村企交流沟通平台;
2.为村企对接合作做好服务。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2.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6部门《关于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的实施意见》
92 健全村民自治制度,指导各村充分发挥“一约四会”作用。 1.指导各村完善修订村民自治章程;
2.指导各村完善村规民约,并监督各村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
3.指导各村规范做好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禁赌禁毒会的组织建设,并定期开展活动;
4.指导村创新议事协商形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
2.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4年度实施“千村引领、万村升级”工程专项工作方案》
93 负责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根据赋权负责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1.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2.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3.负责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4.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94 根据赋权负责对农资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2.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3.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4.对涂改销售种子标签的处罚;
5.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6.对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7.对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
8.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
9.对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3.《农药管理条例》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六、生态环保(6项)
95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根据赋权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1.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绿色环保政策宣传;
2.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3.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4.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5.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处罚;
6.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4.《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96 开展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开展黑臭水体治理。 1.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农药化肥对土壤、水环境的污染;
2.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巡查及整改工作;
3.做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巡查及整改工作;
4.做好辖区内黑臭水体治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97 负责环境隐患、污染源排查和上报,落实交办问题整改。 1.负责环境隐患排查和统计上报工作;
2.负责污染源排查、上报;
3.通过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落实生态环境问题整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98 开展国土绿化工作,开展退耕还林宣传,做好林业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服务,推进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1.负责科学开展国土绿化;
2.负责造林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3.负责退耕还林宣传、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
4.负责林农造林补助录入工作;
5.推广林业技术和优良品种,服务林业企业;
6.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99 落实“林长制”,负责本地林木资源保护,根据赋权负责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的处罚。 1.落实“林长制”,开展森林保护的宣传及巡查;
2.开展森林病虫害巡查、上报,协助县级开展防治工作;
3.负责对古树名木保护知识宣传普及;
4.负责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5.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转报;
6.负责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00 落实河长制责任,做好水域管理工作。 1.负责“河长制”工作,承担河湖公示牌安装、更新、破损修复;
2.负责《河长制工作方案》及《四项制度》的编制和执行工作;
3.负责督促镇村两级河长定期开展巡河,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汇总上报;
4.负责镇域内“四乱”问题整改销号;
5.负责芡河万福段水环境治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工作的指导意见》
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七、城乡建设(17项)
101 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负责本辖区内测量标志日常巡查工作。 1.开展国家版图宣传教育;
2.加强辖区内测量标志日常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102 编制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指导编制村庄规划,统筹推进乡村建设。 1.编制镇级国土空间规划;
2.指导编制村庄规划,监督落实规划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3 开展镇域内公用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1.做好镇域内公共基础设施的专项规划;
2.加强镇域内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3.指导各村做好农村公共停车场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4 开展镇级项目工程的勘查、招标、建设、监管、验收和服务保障。 1.开展镇级建设项目的现场勘查;
2.开展镇级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3.加强镇级项目的施工监管;
4.做好镇级项目竣工验收;
5.做好镇级建设项目的施工环境保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5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的受理、上报。 1.负责农村集体土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的受理、上报;
2.负责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06 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补充耕地项目等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实施和临时用地的申报、监管,开展土地用途日常变更和年度变更的调查取证。 1.加强土地使用政策宣传;
2.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3.负责补充耕地项目的申报、实施;
4.做好临时用地的申报、监管工作;
5.开展土地用途日常变更和年度变更的调查取证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7 负责地类勘测和设施用地审核审批,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1.设施用地地类查看、组卷、审核、审批、备案;
2.勘测项目用地地类,落实用地红线,监督、监管建设方审批用地范围;
3.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8 做好业主委员会、临时管理规约备案,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1.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建和换届;
2.负责业主委员会、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3.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依规开展工作。
1.《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2.《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
109 负责协调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交接。 1.负责辖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
2.协助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3.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交接。
1.《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2.《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
110 负责镇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赋权负责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 1.做好镇区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
2.对保洁公司的保洁质效进行考核;
3.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罚;
4.对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处罚;
5.对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6.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7.对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饲养人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8.对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9.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10.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11.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12.对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13.对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冥纸的处罚;
14.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15.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16.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处罚;
17.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18.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19.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7.《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8.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11 负责本辖区城市绿化管理,根据赋权负责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1.负责本辖区城市绿化及公共绿地监督管理工作;
2.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1.《城市绿化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12 负责镇域街道管理工作,规范农贸市场管理,做好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等问题的整治工作。 1.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2.负责对第三方街道管理公司的考核管理;
3.引导街道及镇区主干道非机动车辆规范停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3.《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113 开展城乡自建房等住房安全管理巡查,督促指导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房屋安全保障工作。 1.做好城乡自建房等住房安全巡查、信息上报工作;
2.负责镇房屋设施抗震设防信息采集和数据上报工作;
3.负责全国村庄建设信息系统录入工作;
4.督促指导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及时消除自建房风险隐患;
5.负责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项目申报,做好项目监管并配合验收;
6.开展脱贫户和监测户住房安全保障“回头看”。
1.《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114 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规划、建设和养护,负责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做好辖区内农业生产自用船日常管理。 1.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
2.编制、修改乡道规划;
3.负责村道规划、建设和养护;
4.做好道路及配套设施施工环境保障工作;
5.申报“四好农村路”项目;
6.负责护路工选配、管理、考核、工资发放;
7.做好辖区内农业生产自用船日常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宣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做好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的通知》
4.《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15 根据赋权负责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沟挖渠、挖砂取土的处罚。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沟挖渠、挖砂取土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16 负责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理,农田水利设施的维护和改造。 1.负责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2.做好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设计、申报、实施、监管、验收、长期管护;
3.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的维护和改造;
4.推动农业节水,鼓励农民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技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
3.水利部《深化农田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
117 做好对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设施的管理工作,根据赋权负责对妨害防汛抗旱违法行为的处罚。 1.负责辖区内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2.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3.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4.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八、文化和旅游(6项)
118 加强乡村文化阵地建设,做好综合性文化服务,做好村农家书屋建设,推动全民健身运动。 1.制定文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文化服务场所日常开放运行,图书资料的统计、借阅、保管;
3.发挥好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
4.负责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和工龄核实;
5.组织开展传统节日文艺演出活动;
6.负责“送戏进万村”文艺演出宣传和安全保障;
7.负责村文化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
8.组织公益类文体培训;
9.负责创新拓展乡村公共文化空间免费开放服务;
10.开展“四季村晚”活动;
11.指导村农家书屋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12.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宣传推广“十五分钟阅读圈”;
13.推动全民健身运动,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1.《全民健身条例》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6.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7.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安徽省公共文化空间工程实施方案》
119 深度挖掘本土特色文化,做好找母桥、縻马桩等本土旅游资源保护,争取旅游资源项目开发资金,开展技艺人才、传承人挖掘培养工作。 1.做好找母桥、縻马桩本土旅游资源保护;
2.争取旅游资源项目开发资金,促进本地文旅产业发展;
3.做好技艺人才、传承人的挖掘培养工作。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旅融合彰显徽风皖韵加快建设高品质旅游强省的意见》
2.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电影局《安徽省推动文化和旅游领域设备更新行动方案》
120 依托万福镇丰富的农耕民俗文化资源,推进万福民俗馆建设,开展民俗保护工作,打造万福民俗品牌。 1.加强民俗文化宣传培育;
2.加强民俗馆建设管理;
3.加大民俗文化和民间艺术的挖掘力度;
4.做好农耕民俗文化资源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121 对游艺娱乐场所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赋权负责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1.按权限对游艺娱乐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22 做好辖区内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根据赋权负责对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竖立的界桩的处罚。 1.做好辖区内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对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竖立的界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23 对广播电视设施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赋权负责对妨碍广播电视设施和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1.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2.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3.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处罚;
4.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处罚;
5.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6.对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7.对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九、综合政务(11项)
124 推动基层高频便民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完善镇村两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行“一窗受理、全科服务”模式,落实帮办代办机制。 1.负责推动基层高频便民服务事项“一网通办”,落实帮办代办机制;
2.做好政务服务事项的咨询、办理工作;
3.做好镇村两级服务大厅运行管理监督;
4.提供政务服务平台信息更新、查询服务,加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规划》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行动方案》
125 做好党政信息的收集、上报和公开和群众意见办理工作。 1.做好党政信息的信息收集、整理、审核、报送、公布工作;
2.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转办、答复工作。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信息工作的意见》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大兴调查研究的实施方案》
126 落实民生呼应工作机制,负责12345热线、网站留言、领导信箱等平台工单办理工作。 1.承办省、市热线平台工单,按职责分工完成诉求呈批、转办、督促、答复、回访、质效跟踪等工作;
2.承办网站留言、领导信箱等平台转办工单,按职责分工完成诉求呈批、转办、督促、答复、回访、质效跟踪等工作。
1.《安徽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暂行办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长信箱、省长热线和网上留言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127 做好国旗、公文处理、会议筹办、公车、办公用房、印章管理,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安保、日常事务管理等机关综合事务工作。 1.做好国旗管理工作;
2.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3.负责党委、政府文件发文、登记、校对、编号等事项;
4.组织筹备各项会议会务,做好公务接待管理工作,进行会议通知和会务现场管理;
5.统计公务用车信息,完善公务用车制度,维护公务用车;
6.做好办公用房管理、各部门办公室及宿舍设施维修申请和后续跟进
7.做好公章、印信的使用管理;
8.负责报刊的征订收发;
9.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10.做好机关安保工作;
11.做好机关食堂管理、物业管理、电话及网络维护等后勤保障;
12.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的日常宣传、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安徽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3.《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4.《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5.蚌埠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蚌埠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和社会化车辆定点租赁有关事项的通知》(蚌事管〔2024〕8号)
128 负责镇村两级档案基础设施建设和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 1.负责镇村两级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保管利用、按期移交和查询服务工作;
2.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
3.加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4.监督指导部门、村的档案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机关档案工作条例》
3.《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129 负责党史、地方志、年鉴和地方文献的收集、整理和编撰编修工作。 1.做好党史资料收集工作;
2.做好地方志、年鉴、大事记、镇情、村情资料收集工作。
1.《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
2.中共中央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史资料征集和整理工作的意见》
130 落实值班制度,及时接收上报各类紧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做好对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 1.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记录值班登记表,对值班人员进行培训管理;
2.负责及时接收和上报紧急信息;
3.做好秸秆禁烧期间蓝天卫士值班工作;
4.督促村在节假日进行应急值班;
5.开展突发事件先期处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42号)
131 负责镇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政府采购工作。 1.负责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工作;
2.申报单位采购计划;
3.做好徽彩云平台等固定资产采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采购工作指南(2024年版)》
132 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对机关事业单位、派驻机构、村开展效能督查,通报督查结果,移交处理决定。 1.开展机关事业效能建设,对机关事业单位、派驻机构、村开展效能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2.对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1.《蚌埠市机关效能建设基本规范》
2.《蚌埠市机关效能建设明察暗访实施办法》
3.《蚌埠市机关效能建设考评细则》
4.《蚌埠市效能投诉处理办法》
133 开展本镇财政预决算管理,做好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债务管理,做好内部审计整改。 1.负责预决算编制与执行、预算绩效管理;
2.做好国库集中和代管资金的预算调整和调剂、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等预算执行工作;
3.负责镇财政资金的发放、监管工作;
4.负责非税收入收取、申报、缴存、划转;
5.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包括债务统计、税务申报、企业年报等工作;
6.开展“三公”经费执行情况的统计并报送数据;
7.负责财政供养人员个税和社保信息维护;
8.做好国有资产登记、管理、清查、核销等工作;
9.盘活处置闲置国有资产;
10.负责镇债务统计、上报;
11.编制镇财政基本情况信息;
12.开展镇、村财务人员培训工作;
13.负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遵照执行;
14.负责向审计部门提供财务资料;
15.做好审计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4.《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134 做好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工作。 规范做好镇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运维、注销等工作。 1.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
2.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

Sheet 3: 配合履职事项

万福镇配合履职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应工作事项 设定依据(来源) 对应上级部门 上级部门职责 乡镇(街道)配合职责 履职保障
一、党的建设(6项)
1 领导班子和县管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 1.组织人员参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考核谈话,张贴考核公告;
2.报送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述德述廉”报告等考核材料;
3.做好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公示及反馈;
4.做好职务职级晋升、兑现奖励等考核结果运用。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县委组织部 1.负责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进行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2.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3.推动形成选拔政治过硬、敢于担当、锐意改革、实绩突出、清正廉洁干部的鲜明选人用人导向,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1.组织人员参加民主测评、考核谈话并张贴考核公告;
2.报送镇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述德述廉”报告等考核材料;
3.做好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公示及反馈、兑现考核奖励等结果运用工作。
1.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2.分环节做好针对性业务指导。
2 科级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 1.做好科级以上干部推荐工作;
2.确定考察对象人选并组织人员开展考察谈话;
3.提供现实表现、廉洁自律结论性意见等材料;
4.做好已选拔任用干部的人事关系办理、日常管理、生活保障等工作。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县委组织部 1.根据县委工作安排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成立干部考察组,组织推荐考察;
2.根据县委工作安排开展公务员职级晋升工作,成立干部考察组,组织推荐考察;
3.全面履行选人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切实加强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确保选人用人工作的正确方向;
4.建立健全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
1.组织人员参加推荐考察并张贴公告;
2.提供干部任免审批表、现实表现、廉洁自律结论性意见等材料;
3.召开会议确定考察对象人选,研究上报任职请示;
4.做好已选拔任用干部的人事关系办理、日常管理、生活保障等工作。
1.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2.分环节做好针对性业务指导。
3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培训 1.摸排并组织村党组织书记、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参加培训;
2.安排人员带队,落实请销假制度,做好参训人员联络服务工作;
3.加强参训人员管理。
1.《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2.《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
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 1.县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制定全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培训计划、培训方案、培训课程,做好培训人员管理,保障培训经费等;
2.县委党校负责教室布置、班级管理、组织授课、食宿安排等。
1.摸排并上报参训人员名单,做好培训工作通知和参训前纪律教育;
2.组织人员按时参训,做好培训期间参训人员交流发言等材料的审核报送;
3.落实请销假制度,协助开展参训人员管理。
定期开展业务指导。
4 选派干部、选调生培训、年度及任期考核 1.组织选派干部、选调生参加培训;
2.做好参训人员联络服务工作;
3.通知人员参加选派干部、选调生年度考核谈话、测评;
4.对选派干部、选调生工作开展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1.《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2.《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
3.《安徽省选派帮扶干部管理办法》
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县农业农村局 1.县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制定选派干部、选调生培训计划、培训方案、培训课程,做好培训人员管理,保障培训经费等;
2.县委党校负责教室布置、班级管理、组织授课、食宿安排等;
3.县委组织部负责制定考核方案、组建考核组实地考核,会同派出(选调)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党(工)委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市委组织部审核、省委组织部审定;
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组建考核组开展实地考核。
1.组织选派干部、选调生参训,做好参训人员联络服务工作;
2.做好选派干部、选调生考核准备工作,对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定期开展业务指导。
5 开展巡察工作 1.提供巡察所需的人员名册、台账资料;
2.通知人员接受巡察组谈话,为实地核查提供条件;
3.做好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
4.加强健全制度、深化治理等巡察整改成果运用。
1.《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四条
2.《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县委巡察办 1.制定巡察方案,组建巡察组,开展巡察监督;
2.承担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落实巡视巡察工作各项部署;
3.督办有关决定事项,统筹、协调、指导、保障巡视巡察工作开展。
1.向巡察组提供指定的人员名册、台账资料;
2.按要求接受巡察组人员问询,配合开展现场核实工作;
3.根据反馈制定巡察整改措施台账,按期完成整改;
4.加强健全制度、深化治理等巡察整改成果运用。
1.指导制定巡察整改措施台账;
2.帮助审核整改台账等资料。
6 战备执勤、民兵训练、军事设施保护、战时动员等人民武装工作 1.配合动员休假探亲的军人立即归队;
2.督促预备役人员应召服现役、经预备役登记的人员做好服预备役被征召准备;
3.配合做好潜力调查、装备预征预储、分队人员编组、分队点验和分队军事训练相关工作;
4.拉动民兵应急分队参与战备值班和抢修救灾等任务;
5.配合做好军事设施保护相关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4.《民兵工作条例》
县人民武装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指导战时兵员动员工作,配合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战后复员工作;
2.指导民兵组织整顿潜力调查、装备预征预储、分队人员编组、分队点验和分队军事训练相关工作;
3.依据规定提出需要落实的军事设施保护需求,会同政府有关部门、驻屯军事单位制定保护措施,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根据规定,上报因有军事设施导致经济建设受到较大影响以争取相关扶持政策。
1.配合动员休假探亲的军人立即归队,督促预备役人员应召服现役、经预备役登记的人员做好服预备役被征召准备,依据复员命令,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下妥善安置复员军人;
2.配合做好潜力调查、装备预征预储、分队人员编组、分队点验和分队军事训练相关工作,并根据上级军事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通知要求,拉动民兵应急分队参与战备值班和抢修救灾等任务;
3.加强做好国防和军事设施保护教育工作,配合做好军事设施保护相关工作。
1.提供需服现役的预备役人员名单、做好被征召准备的预备役登记人员名单;
2.提供专武干部、民兵分队履职和遂行任务所需的装备和器材。
二、乡村振兴(22项)
7 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管理 1.宣传粮食应急保障政策;
2.做好粮食应急保障网点选址、推荐;
3.组织人员参加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应急演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县发展改革委 1.根据各乡镇推荐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进行审核、评定,并录入“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系统;
2.组织各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开展“粮食应急演练”;
3.定期对各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进行检查,并对检查发现及乡镇反馈的不符合规定网点进行调整。
1.宣传粮食应急保障政策;
2.做好粮食应急保障网点选址推荐工作;
3.组织人员参加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应急演练”。
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开展保障网点选定和运行情况巡查。
8 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 1.开展农村能源建设及安全使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2.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服务保障。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 县农业农村局 1.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
2.依法监督管理农村能源行业,指导服务农村能源产业企业。
1.配合本辖区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
2.配合开展农村能源建设及安全使用宣传。
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9 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和报废补贴政策,开展新机具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 1.组织人员参加农机购置补贴和农机报废补贴政策宣传活动;
2.做好农机项目建设服务保障;
3.收集农机数据信息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和农机报废补贴政策宣传解读、制定实施方案,受理审核、信息公开、资金结算等工作;
2.负责农机各类项目建设工作;
3.负责统计汇总农机数据上报工作。
1.配合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和农机报废补贴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2.配合农机各类项目建设工作;
3.配合做好统计汇总上报各类农机数据工作。
组织开展申报材料收集、数据上报业务培训,提供政策宣传材料。
10 农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1.组织人员参加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收集农机安全生产数据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3.通知农机用户做好农机年检;
4.做好农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县农业农村局 1.制定县级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
2.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年检和农机驾驶证的核发工作;
3.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配合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和数据上报工作;
2.配合通知和组织辖区内农机用户按时到点开展农机年检工作;
3.结合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4.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组织安全生产宣传和数据上报业务培训;
2.提供政策宣传材料和农机用户名单。
11 开展土壤普查工作 做好土壤采集点引导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县农业农村局 1.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组织专家、科研人员为普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有计划开展普查队伍技术培训,确保土壤普查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
3.统筹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
做好土壤采集点引导工作。 1.提供政策宣传资料和普查工作经费;
2.组织开展土壤普查业务培训,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12 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监管执法 1.做好保护标志、标志牌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
2.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
3.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 1.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2.对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3.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做好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
3.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提供相关宣传资料;
2.提供标志、标识牌数量及位置信息。
13 开展农业灾情管理工作 1.组织人员接受农业灾情应急技术指导、开展预警信息宣传;
2.做好农业灾情调查及数据统计,核实受灾情况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3.组织受灾群众接受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帮助落实各项措施;
4.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广扩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2.《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 1.县气象局开展农业灾情预警工作;
2.县农业农村局统计、核实、汇总、上报乡镇的农业灾情数据;
3.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1.配合做好灾情应急技术指导、预警信息宣传;
2.做好农业灾情调查及数据统计,核实上报农业灾情;
3.配合县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和措施等落实;
4.配合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广扩面。
1.组织开展灾情应急处置业务培训,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指导;
2.提供政策宣传资料。
14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1.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知识;
2.发现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3.按照县农业农村局制定的应急预案帮助养殖户做好应急处理;
4.帮助养殖户做好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制定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1.发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后,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以及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
1.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进行无害化处理;
2.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处置业务培训。
15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及事故处理 1.建立并对辖区生产主体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2.组织经营户接受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服务及宣传教育;
3.开展日常农产品培训、监测、追溯工作,开展绿色优质农产品创建;
4.结合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上报;
5.发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6.帮助经营户做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
7.做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2.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
3.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涉及农业农村局相关职能领域的工作;
4.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农业农村局的相关工作;
5.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6.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
7.组织开展绿色优质农产品建设;
8.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农畜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1.落实辖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2.建立并动态管理辖区生产主体名录;
3.开展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服务及培训宣传;
4.开展日常农产品培训、监测、追溯等工作,开展绿色优质农产品创建;
5.结合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上报县农业农村局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发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及时上报信息并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处置工作;
7.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提供相关宣传资料;
2.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业务培训,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16 开展“双社”联动试点推广工作 1.开展“双社”联动试点宣传推广;
2.鼓励企业、合作社、经营主体、农户参与“双社”联动试点工作。
《“双社联动强基赋能”助力乡村振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县供销社 按照“供销合作社+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模式,吸纳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种养业大户、小农户等参与,通过多种途径,联合组建或改造成为新型基层社,推动基层社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深度合作。 1.配合开展“双社”联动试点推广工作;
2.加强政策宣传,推荐、鼓励企业、合作社、经营主体、农户参与试点工作。
1.提供政策宣传材料;
2.组织开展“双社”联动试点推荐、培育业务培训。
17 “农产品税收护航”工作 1.动员人员参加“农产品税收护航”工作培训并做好数据采集;
2.采集承包经营性质的市场主体信息上报县税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事项的公告》
县税务局 县税务局与经营市场主体建立数据交换机制,按季度将申报销售、发票开具、风险事项等情况传递至市场主体,同时根据从市场主体获取的经营信息,结合风险情况实现对合作社的精准监管、精确赋额。 1.配合采集本辖区内第一产业(农林牧渔)基础生产数据;
2.配合核查本辖区内承包经营性质的市场主体(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等)的经营信息。
对具体从事人员开展生产数据和经管信息采集业务培训,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18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1.动员农户接受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和指导;
2.发布村农作物病虫害情报信息;
3.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有害生物调查和防控,及时核实重大植物疫病防控相关投诉举报;
4.帮助农户实施重大农作物病虫的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
2.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发布农作物病虫预报,做好有害生物的调查、防控和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指导、服务;
3.普及推广农药安全使用技术和开展技术培训。
1.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和指导等工作;
2.发布村农作物病虫害情报信息;
3.协助开展有害生物调查和防控工作,并及时核实重大植物疫病防控相关投诉举报;
4.配合实施重大农作物病虫的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
1.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2.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药物;
3.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业务培训。
19 农作物种子及林木种苗经营监管执法 1.动员农作物种子及林木种苗经营户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2.结合日常工作对农作物种子及林木种苗(种子)经营户开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上报;
3.做好农作物种子及林木种苗经营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种子工作,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统筹抓好各渠道试验,提升试验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推动品种登记工作,提升种子检验能力,强化良种繁育服务,加强种子供需形势分析、种子市场动态监测和种业统计工作;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处理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查处违规经营、经营场所不规范等问题;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林木种子工作,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牵头开展林木种苗法律法规宣传,处理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查处违规生产和经营林木种苗(种子)的违法行为。
1.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做好法律法规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农作物种子及林木种苗(种子)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上报县农业农村局或县自然资和源规划局;
3.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提供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2.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农作物种子及林木种苗监督业务培训。
20 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执法 1.动员农药、肥料生产经营户接受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农药使用的宣传、指导、服务;
2.结合日常工作对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
3.做好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农药管理条例》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药、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农药、肥料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2.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
3.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做好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1.协助开展农药使用的宣传、指导、服务工作;
2.结合日常工作对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3.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执法;
2.组织开展农药使用指导业务培训;
3.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农药、肥料质量检测。
21 动物防疫监管执法 1.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初审;
2.提供动物防疫场地选址、布局建议,帮助养殖户落实防疫措施;
3.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宣传工作,结合日常工作对动物防疫工作开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上报;
4.做好动物防疫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2.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做好申请材料与办理事项的初审工作;
2.配合县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场地选址、布局、防疫措施落实等;
3.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宣传工作,结合日常工作对动物防疫工作开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4.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22 兽药、饲料监管执法 1.开展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2.结合日常工作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上报;
3.做好兽药、饲料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
3.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4.《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县农业农村局 1.依法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兽药监督管理等工作。同时承担畜牧、饲料、草原等公益性职能;
2.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对兽药、饲料生产厂家、经营门市部进行摸排登记,监督经营者做好兽药出、入库管理,督促养殖户做好饲料、兽药使用记录;
2.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及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3.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2.提供宣传材料。
23 畜禽生产监管执法及统计监测 1.做好畜禽养殖系统数据上报、初审;
2.做好畜禽养殖生产监测统计工作,督促养殖场(户)做好台账登记工作,上报辖区内畜禽生产监测月报表;
3.结合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
4.做好畜禽生产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农业农村部畜牧业统计监测考评办法》
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通知》
县农业农村局 1.组织实施畜牧业行业统计工作,汇总、审核、上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2.定点监测县按要求组织开展养殖场户备案赋码,并指导养殖场户通过系统直报数据,负责养殖场户备案赋码信息和动态监测数据审核、上报工作。每年完成监测点100%实地核查;
3.及时调查和反映畜牧业生产新情况和新问题。
1.做好畜禽养殖系统数据上报、初审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畜禽养殖生产监测统计工作;
2.督促养殖场(户)做好台账登记工作,上报辖区内畜禽生产监测月报表;
3.结合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4.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24 渔业监管执法 1.开展禁渔禁捕政策宣传教育;
2.结合日常工作对渔业相关违法行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
3.做好渔业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县农业农村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依法依规打击捕捞、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行为;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加强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行业管理,对以“野生鱼”等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要追溯渔获物来源渠道,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涉嫌虚假宣传、过度营销、诱导欺诈消费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做好禁渔禁捕的政策宣传工作,配合开展对辖区内渔业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摸底核实、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提供日常巡查设备,安排执法人员现场执法;
2.开展渔业监管业务培训。
25 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监管,推动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 1.结合日常工作对商场、超市、餐饮住宿场所,以及村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的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
2.做好改造建设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乡镇快递站点、村级便民商店等商业网点项目的环境保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实施县域商业三年行动,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
2.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监管执法等工作,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对辖区内商场、超市、餐饮住宿场所,以及村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的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含集贸市场、农村集市)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2.配合建设改造本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乡镇快递站点、村级便民商店等商业网点。
1.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和执法队伍现场指导;
2.对业务人员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监管业务培训。
26 居民可支配收入提升及统计、测算 1.做好居民可支配收入提升政策解释及调查户的思想工作,动员居民参与调查;
2.按照居民收入提升工作要求,落实居民增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2.国家统计局《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家统计局怀远调查队、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 1.国家统计局怀远调查队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查;
2.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落实相关增收政策措施,帮助居民增收。
1.配合做好政策解释及调查户的思想工作,动员居民参与调查;
2.按照居民收入提升工作要求,落实居民增收政策。
1.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2.按照相关规定为调查户和辅调员发放工作补贴。
27 开展消费促进工作 宣传惠企助企和促销费政策,动员群众参与消费促进活动。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
2.《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县商务局 激发消费活力,释放消费潜力,推动消费提档升级,持续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作用,负责对新增入库商贸企业、促消费稳增长五大类消费品销售、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批、零、住、餐”商贸业全年销售额、外贸进出口等指标进行汇总、分析研判以及各类商贸惠企助企政策奖补资金审核发放。 1.配合宣传各类惠企助企政策,动员企业参与消费促进活动;
2.配合宣传各类促消费政策,组织群众参与促消活动;
3.配合开展以旧换新、产品展销等促消费活动。
1.召开消费促进相关工作业务培训会,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2.提供促销费政策宣传材料。
28 镇域内科技型企业、平台培育建设 1.动员企业参加科技创新政策宣传教育;
2.动员辖区内企业申报科技创新项目及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
县科技局 1.牵头向企业宣讲省市县科技创新政策,动员企业开展相关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激励企业创新;
2.牵头负责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中心、科技攻关需求等科技创新项目申报初审。
1.配合科技局向辖区内企业宣传相关科技创新政策;
2.鼓励动员辖区内企业积极申报科技创新项目及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等。
1.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和政策解读;
2.提供政策宣传材料;
3.提供辖区内科技企业名单。
三、社会管理(20项)
29 “扫黄打非”、非法出版物的监管执法 1.开展“扫黄打非”宣传;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
3.做好对非法出版物的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
2.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
3.中宣部等十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扫黄打非”进基层的指导意见》
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1.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协调相关部门统筹推进“扫黄打非”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行业监督管理,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日常督查检查,开展业务指导、培训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追查盗版音像制品的运销网络和生产源头,依法处置非法出版物;
3.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等违法行为;
4.各部门及时处理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配合开展“扫黄打非”、抵制非法出版物的宣传工作;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委宣传部等部门;
3.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县委宣传部:对乡镇摸底巡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指导;
3.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制作普法宣传单,开展法律法规宣传。
30 做好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工作 1.动员群众参加版权保护宣传活动;
2.结合日常工作对书店、印刷企业、新闻出版部门、电影院等场所开展巡查。
1.《出版管理条例》
2.《电影管理条例》
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
1.管理新闻出版工作,加强版权保护宣传,策划开展系列公益宣传活动;
2.负责著作权的管理,调解著作权纠纷,做好版权作品申报登记和指导服务工作;
3.强化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书店、印刷企业等场所经营秩序;
4.负责电影工作,规范电影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农村公益电影放映活动监督管理;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5.负责新闻出版、电影管理领域违法行为和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配合新闻出版部门开展版权保护宣传活动;
2.配合开展书店、印刷企业等场所相关检查;
3.配合新闻出版部门对电影院开展相关检查,为农村电影放映提供场地,组织群众观看。
1.组织开展新闻出版、电影管理业务培训;
2.提供政策宣传材料和活动经费。
31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监管执法 1.动员群众参加《宗教事务条例》宣传活动;
2.结合日常工作对宗教行为开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
3.做好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宗教事务条例》 县委统战部 1.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吊销其登记证书;
2.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配合做好《宗教事务条例》宣传工作;
2.结合日常工作对宗教行为开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委统战部;
4.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培训保障:做好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
2、经费保障:每年向各乡镇、街道发放村级宗教协理员生活津贴。
32 涉外信息摸排、报送、处置 1.摸排涉外信息;
2.提供涉外事件发生地点,做好引导和秩序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县政府办公室 1.承担县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
2.组织研究外事工作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3.统筹指导涉外工作。
1.摸排、报送涉外信息;
2.配合及时处置涉外事件;
3.配合做好有关部门监督检涉外制度执行情况。
1.组织开展涉外信息摸排、报送、处置业务培训;
2.提供涉外人员信息台账,安排专业人员指导涉外事件处置。
33 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做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县统计局 1.负责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2.依法检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
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宣传工作。 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业务培训,安排专业人员指导。
34 税收征收管理和涉税信息共享工作 1.组织开展税务宣传;
2.动员企业与自然人参与税(费)源调查摸底工作;
3.加强与税务部门涉税信息共享。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县税务局 1.县税务局组织落实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组织落实税收信息化;
2.组织税费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供本单位涉税(费)信息,确保涉税(费)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完整归集到县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1.组织开展税务宣传;
2.配合实施税(费)源调查摸底;
3.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工作;
4.加强与税务部门涉税信息共享。
1.组织开展税收征收管理和涉税信息共享业务培训;
2.提供税收宣传材料和涉税信息。
35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 1.指导中小学和幼儿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帮助中小学、幼儿园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3.结合日常工作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和校园周边的治安环境、交通秩序、食品卫生、校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
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 1.县教育局负责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3.县卫生健康委负责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教学设施与环境、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及校内公共场所;
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
5.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1.指导中小学和幼儿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帮助中小学、幼儿园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3.结合日常工作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和校园周边的治安环境、交通秩序、食品卫生、校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1.组织专业人员调解安全事故纠纷;
2.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业务培训。
36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 1.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2.结合日常工作做好未成年人违法行为隐患排查、入户走访;
3.对未成年人的执法活动,监护人不能到场情况下,由未成年人居住地基层党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陪同见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县公安局、县教育局 1.县公安局负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送教,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依法保障见证未成年人权利;
2.县教育局督促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道德、法治和爱国主义教育。
1.对未成年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2.配合开展未成年人违法行为隐患排查、入户走访;
3.对未成年人的执法活动,监护人不能到场情况下,由未成年人居住地基层党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陪同见证。
1.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活动经费;
2.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业务培训。
37 校园周边安全整治 1.开展校园周边防火、用水、用电、饮食卫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结合日常工作对校园周边安全、环境、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等开展巡查。
《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 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县教育局负责常态化开展校园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开展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发现相关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针对存在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2.县公安局负责对校园周边出租房屋、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清理整治,落实校园周边“高峰勤务”和“护学岗”机制,配合清理校园周边各类违规培训班;
3.县司法局负责拟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进全民普法;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检查校园周边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
1.开展校园周边防火、用水、用电、饮食卫生、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
2.配合做好校园周边安全治理、环境整治工作;
3.配合落实“护学岗”工作,做好秩序维持;
4.配合做好校园周边经营单位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1.安排专业人员开展校园周边防火、用水、用电、饮食卫生、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
2.提供活动经费和宣传材料;
3.组织开展校园周边安全整治业务培训。
38 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1.结合日常工作开展走访,对发现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留守儿童等弱势家庭学生纳入控辍重点,帮助其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及时劝返回校复学;
2.对重点人员和复学学生不定期入户回访,了解当前复学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县教育局 1.负责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指导;
2.定期对各学校控辍保学工作进行检查;
3.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辍学。
1.结合日常工作开展走访,对发现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留守儿童等弱势家庭学生纳入控辍重点,帮助其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及时劝返回校复学;
2.对重点人员和复学学生不定期入户回访,了解当前复学情况。
1.提供辍学人员名单;
2.开展培训和政策解读。
39 成人终身教育(家庭教育、成人教育、老年教育、职业技能培训) 1.盘活现有资源,为成人终身教育提供教学、活动场地;
2.宣传成人教育,号召、动员组织学员报名参与学习。
1.《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习型社会重点任务〉的通知》
2.《安徽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老年大学(学校)建设的通知》
县教育局 1.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成人终身教育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2.负责建立和完善办学管理制度,制定学校章程,建立教务教学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和经费保障制度、后勤服务和安全保障制度;
3.建立素质优良,适合成人终身教育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4.建立运行机制,制定教学计划,准备教案,组织教学,协助乡镇开展各类活动。
1.盘活现有资源,提供教学、活动场地;
2.宣传成人教育,号召、动员学员报名参与学习。
1.提供必要的设备和经费;
2.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40 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优化 1.对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优化工作相关政策进行宣传;
2.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3.提出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优化和学生分流建议,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分流学生及家长思想工作。
1.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推进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4.安徽省教育厅《幼儿园管理条例》
县教育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县教育局牵头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2.县发展改革委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学、幼儿园布局,积极争取各类资金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
3.县财政局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审核和建设用地供给管理工作,为教育项目土地要素做好保障;
5.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工作。
1.加大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宣传力度,动员和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并积极参与学校布局优化工作;
2.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3.提出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优化和学生分流建议,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分流学生及家长思想工作。
1.提供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优化工作方案;
2.提供学生分流方案。
41 开展“清仓终本”专项行动 1.开展“清仓终本”政策宣传,营造专项工作氛围;
2.提供涉案人员信息。
《安徽省“清仓终本案件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县人民法院 1.落实上级法院关于“清仓终本”工作部署,统筹开展清仓终本专项执行行动;
2.开展“清仓终本案件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对乡镇提供的案件线索、促使履行的案件进行核实、恢复执行,进行清理,促进生效判决实质性执结;
3.常态化开展终本案件回头看,负责终本案件管理,做好终本案件接访、回访、财产查控、恢复执行等工作。
1.配合开展政策宣传,营造专项工作氛围;
2.配合提供涉案人员信息。
1.组织开展“清仓终本”业务培训;
2.提供案件信息及人员名单;
3.提供政策宣传材料;
4.依法处置涉案人、财、物。
42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1.开展《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
2.做好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矫正后的安置帮教衔接工作;
3.提供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就业指导和培训;
4.帮助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待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2.《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县司法局 1.拟定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2.对本县内设置和撤销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意见;
3.协调推进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4.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5.指导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
6.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7.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
2.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对象调查评估、实地查访工作;
3.做好困难社区矫正对象帮扶工作;
4.协助查找脱漏管矫正对象。
1.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培训,安排专业人员帮助开展帮扶工作;
2.提供执法车辆。
43 法律援助工作 开展法律援助政策宣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县司法局 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核查申请人经济状况,实施法律援助工作。 开展法律援助政策宣传。 提供法律援助政策宣传材料。
44 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 1.动员群众配合流动人口居住摸排工作;
2.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居住证暂行条例》
县公安局 1.县公安局负责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
2.统筹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完善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1.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摸排工作;
2.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治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1.制作下发宣传材料;
2.提供活动经费保障;
3.组织开展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业务培训;
4.安排专业人员开展安全防范、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45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1.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
2.指导群众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金钟罩”小程序;
3.开展诈骗预警上户劝阻工作;
4.积极引导劝返滞留境外涉诈重点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1.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2.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3.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1.常态化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
2.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境外涉诈人员劝返工作。
1.提供活动经费和宣传材料;
2.组织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业务培训。
46 城乡社区警务工作 1.为开展社区警务工作提供办公场所;
2.为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提供线索;
3.做好处置突发事件时的群众疏散和秩序维护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备的决定》
县公安局 1.统筹全县社区警务工作,督促指导日常业务开展;
2.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1.配合提供办公场所;
2.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线索摸排;
3.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群众疏散和秩序维护。
1.社区民警依托社区警务室,定期入村报道,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2.定期组织社区、学校、志愿者开展法律培训。
47 防范经济犯罪工作 1.做好打击假币和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对涉众型案件重点人员进行走访摸排,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县公安局 1.公安局派出所、经侦大队对涉众型案件重点人员开展稳控管控工作;
2.公安局负责对辖区内发生的非法制造、使用、持有假币的案件进行打击;
3.负责对辖区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开展打击工作;
4.督促县辖各金融部门、银行网点对柜面收缴的假币及时梳理上报。
1.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涉众型案件重点人员稳控工作;
2.配合做好打击假币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的宣传、摸排和上报工作。
1.组织开展防范经济犯罪工作业务培训;
2.安排专业人员开展打击假币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的摸排和宣传活动;
3.提供活动经费和宣传材料。
48 城市管理监管执法 1.做好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2.配合巡查、摸底辖区内违法行为;
3.发现及时上报城市管理领域疑似违法线索;
4.协助做好秩序维护、执法处置、文书送达等工作;
5.做好城市管理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5.《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6.《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7.《城市绿化条例》
8.《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9.《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0.《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县城市管理局 1.负责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进行监管;
2.对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做好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2.配合对辖区城市管理相关违法行为开展巡查、摸底,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城市管理局;
3.协助做好秩序维护、执法处置、文书送达等工作;
4.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不定期组织培训;
2.加强人员配备;
3.按需求提供装备保障。
四、社会保障(14项)
49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管执法 1.做好镇村电力报装申请及巡查走访,发现违法行为和隐患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
2.组织人员参加护线工作培训;
3.开展电力设施、电能保护和节能减排宣传;
4.在发生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电力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时,积极组织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做好电力企业开展抢修和恢复供电环境的服务保障;
6.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县发展改革委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及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3.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4.督促电力企业履行电力设施保护主体责任;
5.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协助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3.协助处置违反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4.配合开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和隐患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发展改革委;
5.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定期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业务培训;
2.提供活动经费和宣传材料。
50 丧失养老保险领取资格监管执法 1.及时将辖区内死亡等丧失社保待遇领取资格人员信息告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配合开展丧失领取资格人员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宣传,并协助送达告知书;
3.做好丧失养老保险领取资格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负责及时对丧失社保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停发社保待遇。
2.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配合及时将辖区内死亡等丧失社保待遇领取资格人员信息告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配合开展政策宣传,并协助送达告知书;
3.做好配合执法工作。
1.提供政策宣传资料;
2.提供辖区内死亡等丧失社保待遇领取资格人员信息。
5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1.摸底、上报农民工欠薪情况;
2.排查、调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审计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2.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3.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4.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5.县公安局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6.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县域派出机构、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1.配合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普法宣传工作;
2.配合开展欠薪预警排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上报;
3.负责本级政府和所辖村(社区)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支付工资监管、矛盾调处;
4.配合做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
1.县发展改革委:定期开展信用业务培训;
2.县司法局: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
3.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及相关业务指导;
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开发项目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查处,综合运用通报、约谈、移交查处等手段,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款支付范围内如实支付;
5.县财政局:保障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500万元。
52 劳动者权益及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监管执法 1.开展劳动者权益保障宣传;
2.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
3.做好劳动者权益及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3.《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
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5.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做好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提供政策宣传资料;
2.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
53 开展镇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1.提供不动产权证明或其他说明土地性质的资料或证明;
2.做好公共区域充电设施选址协调沟通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2.《安徽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
县发展改革委、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城市管理局、县电力部门 1.县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在线备案;
2.县交通运输局支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用地保障;
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协调推进住宅小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5.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城市管理局配合做好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作;
6.县电力部门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电需求保障。
1.配合提供不动产权证明或其他说明土地性质的资料或证明;
2.协调公共区域充电设施选址事宜。
定期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培训。
54 老龄服务保障工作 1.做好老年健康服务保障;
2.开展基层老年协会建设;
3.开展老年健康宣传系列活动;
4.组织群众参与“十大寿星”“十大福星”评选表彰活动;
5.开展辖区中秋、重阳、春节慰问走访工作;
6.开展老年人心理关爱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安徽省推进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6年)》
县民政局 1.研究、制定全县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
2.指导和协调县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3.指导和协调县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
4.督促和协调县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
5.指导、督促和检查各部门的老龄工作;
6.组织、指导开展老龄工作的重大活动;
7.组织对老龄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1.开展老年健康服务保障;
2.开展基层老年协会建设;
3.开展老年健康宣传系列活动;
4.参与“十大寿星”“十大福星”评选表彰活动;
5.开展辖区中秋、重阳、春节慰问走访工作;
6.开展老年人心理关爱活动。
1.组织开展老龄事业发展业务培训,安排专业人员开展老龄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惠老保障举措策宣传活动;
2.提供活动经费和宣传材料。
55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执法 1.开展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2.摸排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
3.指导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4.结合日常工作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
5.对养老服务投诉举报件办理做好协调工作;
6.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3.《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民政局:
1.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
2.建立协调协作机制,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
3.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负责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
4.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巡查和业务指导监督;
5.负责牵头整治无证养老服务机构,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书面通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6.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负责经营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登记管理;
8.对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服务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9.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配合县民政局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日常宣传、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协助做好投诉举报调查取证等工作;
3.配合做好查处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服务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行为;
4.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提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名单;
2.安排专业人员指导做好投诉举报调查取证等工作。
56 社会救助及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监管执法 1.开展社会救助和低保待遇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
2.结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
3.做好社会救助及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县民政局 1.指导督促按照规定执行救助标准;
2.监督落实情况,发现骗取情形,核实后采取退回、罚款等方式予以纠正,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做好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民政局;
3.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提供政策宣传资料;
2.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
57 做好行政区域管理及地名管理 1.对辖区村民委员会和街路巷名称命名和更名提出申请;
2.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牌的维护、保护;
3.结合日常工作对居住区、楼宇、商业中心、公园、公共场所等地名标志开展巡查;
4.对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做好服务保障;
5.根据行政区划变更,上报村级地名命名更名方案;
6.做好历史地名的保护与弘扬工作。
1.《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 县民政局:
1.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地名工作规划;
2.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
3.审核、承办本行政区地名的命名、更名;
4.组织编纂地名图书资料;
5.监督地名的使用,对地图、牌匾中的地名实施审查;
6.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
7.组织地名科学研究;
8.拟订全县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和相关标准;
9.承办县政府申报行政区划设立、调整、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具体事项;
10.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村级区域设立、调整、更名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辖区居住区、楼宇、商业中心、公园、公共场所等地名标志的命名和监管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路名、路牌的命名和监管工作。
1.对辖区村民委员会和街路巷名称命名和更名提出申请;
2.协助开展辖区行政区域界牌维护、保护工作;
3.配合开展辖区居住区、楼宇、商业中心、公园、公共场所等地名标志的监管工作;
4.协助地名标志(路牌)的属地监督管理工作;
5.配合做好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
6.根据行政区划变更,上报村级地名命名更名方案;
7.配合做好历史地名的保护与弘扬工作。
1.组织开展行政区域管理及地名管业务培训;
2.安排专业人员指导乡镇开展村民委员会和街路巷名称命名和更名申请工作。
58 殡葬管理监管执法 1.开展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做好殡葬设施建设规划编制;
3.建设乡村骨灰存放处、公益性墓地;
4.负责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
5.做好殡葬管理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殡葬管理条例》 县民政局 1.负责牵头开展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划;
3.负责对乡村骨灰存放处、公益性墓地建设申请及时审批;
4.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5.负责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及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并及时查证;
6.查处殡葬违法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7.统筹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县住建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1.开展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组织实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建设的申请、选址、建设、管理等工作;
3.加强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三沿五区”等区域日常巡查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民政局;
4.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组织开展殡葬管理工作业务培训;
2.安排专业人员开展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3.提供活动经费和宣传材料。
59 审核确认集体土地户籍迁移、分户工作 1.对申请集体土地户籍迁移、分户的,提供实际在村内生活居住和“同意户口迁入”字样佐证材料;
2.根据群众的分家析产协议,签署同意根据已分割的房屋进行分户的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县公安局 负责集体土地上户籍的迁移、分户的审核、审批工作。 1.提供实际在村内生活居住和“同意户口迁入”字样佐证材料;
2.村、镇根据群众的分家析产协议,签署同意根据已分割的房屋进行分户的意见。
组织开展集体土地迁移、分户工作业务培训。
60 养犬管理工作 1.做好文明养犬法律宣传和知识普及工作;
2.提醒养犬人办理登记办证手续;
3.协调和处理辖区居民因养犬而引发的矛盾纠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
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 1.县公安局负责查处禁养区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违法行为;
2.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查处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占道进行犬只经营,占用物业公用部位养犬,以及违规携带犬只出户等行为。
1.宣传文明养犬政策,发现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
2.配合做好辖区养犬管理,加强文明养犬宣传。
1.提供文明养犬宣传资料;
2.加强人员配备,提高管理力量;
3.按需求提供装备保障。
61 摸排镇域大型群众性活动并上报 1.宣传、引导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提前报备;
2.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服务保障工作。
《关于严格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报备审批制度的通告》 县公安局 负责摸排辖区大型群众性活动情况,做好审批和安全管理。 配合摸排辖区大型群众性活动情况,督促备案并及时上报。 开展业务指导,安排部署警力。
62 开展校外培训和托管机构规范治理 1.摸排未办证校外培训机构;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生产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4.《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科技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消防大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委 1.县教育局:牵头负责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学校了解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加强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将相关职能部门发现的安全风险通报学生家长;负责查处学校自行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在职教职工参与举办或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合作谋利等违规行为;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托管机构的审批、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依法负责办理营利性托管机构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备案),依法对经营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管,对于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校外托管服务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依法对超范围经营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查处,其中,超范围经营属于许可事项的抄告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3.县科技局:牵头负责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4.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牵头负责文化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5.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托管机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6.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校外培训机构、托管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建筑、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负责督促燃气的检查和宣传;
7.县城市管理局:对相关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8.县卫生健康委:依法负责学校托管服务和托管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
1.将校外培训机构巡查纳入网格员日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教育局等部门;
2.协助相关部门及时核实投诉举报。
1.提供校外培训机构和托管机构名单;
2.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和托管机构规范治理业务培训,指导开展日常巡查。
五、自然资源(13项)
63 林业高质量发展 1.摸排上报符合省、市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标准的企业、合作社;
2.引导支持发展林业产业(林下经济);
3.摸排上报义务植树点,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4.摸排上报辖区内林业资源数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安徽省绿美江淮行动建设规划》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1.审核并上报省、市龙头企业申报材料;
2.拟定本县乡镇林业站相关制度并督促乡镇实施;
3.拟定林业产业(林下经济)、碳汇碳票发展方案;
4.拟定义务植树方案;
5.审核上报的林业资源数据;
6.审核并上报林业项目。
1.配合摸排上报辖区内符合省、市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标准的企业、合作社;
2.因地制宜开展林业产业(林下经济)工作;
3.摸排上报义务植树点,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4.配合摸排上报辖区内林业资源数据。
提供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64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1.做好林业有害生物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2.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联防联治、档案整理工作;
3.结合日常工作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摸排,发现病虫情后,具备处置能力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止,不具备处置能力的及时上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3.《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1.负责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制定防治预案;
2.发现或接到林业病虫害有关情况报告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制定具体解决方案,组织开展并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
1.对本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进行全面摸排上报和监管;
2.发现病虫情后,属于小规模常发性病虫害、具备处置能力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3.发现病虫害有成灾蔓延趋势或出现检疫性病虫害的,及时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1.明确林业有害生物摸排要点和摸排范围;
2.定期组织培训和技术指导;
3.提供防治处置设备。
65 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执法 1.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教育;
2.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3.结合日常工作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等违法行为进行摸排,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
4.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动物保护工作;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进行处罚;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进入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监督管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给予协助;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对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外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监督管理;
6.县公安局按职权对野生动物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7.各部门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2.对辖区内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等违法行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
3.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提供宣传教育资料;
2.明确日常巡查要点和巡查范围;
3.定期组织培训和技术指导。
66 外来物种入侵防控 1.开展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2.结合日常工作对开展外来物种的入侵情况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开展加拿大一枝黄花等外来物种铲除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
3.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加拿大一枝黄花防控工作的通知》
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1.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负责农田生态系统、渔业水域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2.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全面开展外来物种入侵普查,摸清家底,做好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工作。
1.开展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知识宣传工作;
2.配合组织外来物种入侵普查和落实防控措施。
1.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2.提供必要的设备和经费支持;
3.提供宣传资料。
67 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实施 1.加强辖区内地址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2.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接到报告后,立即开展现场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
3.遇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本辖区拟定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2.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测,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3.统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加强辖区内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或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转移到安全地带;
2.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
1.提供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及业务培训;
2.提供必要人员转移车辆和资金保障。
68 自然资源调查与监测 1.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自然资源调查工作;
2.为国土调查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保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3.《土地调查条例》
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自然资源调查,全面查清自然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自然资源基础数据。 1.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自然资源调查工作;
2.协助解决相关调查人员在实地踏勘过程中遇到的信息登记难、进入实地现场难、拍照举证难及其他阻碍调查工作的问题。
1.开展土地调查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2.定期组织培训。
69 土地征收 1.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2.调查拟征收土地现状;
3.做好勘测定界并公示;
4.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5.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
6.做好补偿登记信息上报;
7.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8.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9.实施征地拆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核实用地选址、土地报批、土地供应是否符合要求。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制度规范的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专用改革;
2.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专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跨行政区域等重大土地征收综合协调工作;
3.负责承办土地出让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4.负责制定房屋征收、人口安置方案;
5.协调保障征迁补偿资金及时拨付。
1.配合张贴公示征收土地预公告;
2.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3.配合做好勘测定界并公示;
4.配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5.配合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
6.做好补偿登记信息上报;
7.受委托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8.配合张贴土地征收公告;
9.受委托实施征地拆迁。
1.开展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培训;
2.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70 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 1.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受理、审核备案;
2.监督经营者履约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加强日常巡查;
3.对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核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每年对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核查;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土地变更调查登记,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组织土地复垦验收等工作。
1.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受理、审核备案,建立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台账,及时汇总上交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
2.做好监督经营者履约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加强日常巡查;
3.配合完成核查工作。
提供人员指导和业务培训。
7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 1.统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情况;
2.跟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后项目建设情况;
3.督促用地单位开发利用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等辖区内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工作。 协助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后的建设项目跟踪、信息现场公示、开竣工预警现场核查工作。 开展核查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培训。
72 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工作 1.负责对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的地块进行地籍调查,初步确定拟使用地块的利用现状、权属情况及四至范围;
2.征求县发展改革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审批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审批总平面图、单体方案,审查集体建设用地申报材料,上报县政府审批;
2.进行外业检查,检查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材料的规范性;检查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划实施,是否改变用途等;
3.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审批意见。
1.做好对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的地块进行地籍调查,初步确定拟使用地块的利用现状、权属情况及四至范围;
2.征求县发展改革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审批意见。
开展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培训。
73 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工业低效用地处置 1.统计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等三类土地信息;
2.督促用地主体利用土地或进行转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开展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等三类土地处置工作,进一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2.开展约谈、催告闲置土地用地主体开竣工消除闲置状态和闲置土地收回等工作,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意见;
3.督促用地主体进一步开发建设,开展招商项目嫁接,沟通引导市场主体收购、二级市场转让等。
1.落实净地供应要求,结合辖区招商引资项目,优先考虑使用批而未供土地;
2.配合完善供地手续,对未供先用土地的,在依法查处到位后、土地供应前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上建(构)建筑物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提出地上建(构)筑物等资产处置意见;
3.配合开展约谈、催告闲置土地用地主体开竣工消除闲置状态和闲置土地收回工作,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意见;
4.配合督促用地主体进一步开发建设,开展招商项目嫁接,沟通引导市场主体收购、二级市场转让等。
开展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培训。
74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实施、监督检查 1.搜集基础资料,开展调研;
2.为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提供要素保障;
3.组织征求职能部门、社会公众意见等法定程序,对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成果进行公示;
4.实施成片开发方案并开展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统筹推进本区域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及调整工作;
2.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地成片征收开发方案的编制;
3.组织征求职能部门、社会公众意见等法定程序,对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成果进行公示;
4.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1.配合推进本区域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及调整工作;
2.保障、督促规划编制单位基础资料搜集和调研工作;
3.组织征求职能部门、社会公众意见等法定程序,对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成果进行公示;
4.配合成片开发方案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1.开展规划编制业务指导;
2.定期进行培训。
75 土地、矿产、林业领域监管执法 1.对辖区内违反土地、矿产、林业管理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摸排,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
2.对违法者下达上级限期整改通知书;
3.督促项目单位整改县级以上(含县级)工程项目造成的图斑;
4.开展森林督查问题整改及后期监管工作;
5.负责接收土地违法案件涉及退回的土地和没收移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6.做好土地、矿产、林业领域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对违反土地、矿产、林业的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农民违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发现或接到乡镇上报的问题线索后,及时进行实地核实认定,确认违法的,依法查处,并通报乡镇相关情况;
4.开展卫片图斑整改、森林督查的督办、指导、考核和第三方技术支持工作,对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案件调查、立案、查处、结案。
1.做好土地、矿产、林业领域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2.配合对辖区内违反土地、矿产、林业管理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摸排,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
3.协助执法部门对违法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4.配合督促项目单位整改县级以上(含县级)工程项目造成的图斑;
5.配合开展森林督查问题整改及后期监管工作;
6.负责接收土地违法案件涉及退回的土地和没收移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7.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明确违法行为摸排要点和摸排范围;
2.定期组织培训和技术指导。
六、生态环保(14项)
76 大气污染防治监管执法 1.负责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2.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日常巡查;
3.开展大气污染物减排、机动车污染监督等工作;
4.发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处置;
5.受理破坏大气环境投诉,调处环境初信初访和矛盾纠纷;
6.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蚌埠市大气污染防治2024年工作要点》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建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 1.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制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制定重污染天气应对方案,确定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及具体实施方案,协调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进重点企业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整治提升;
2.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清洁能源保障工作;
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生态环境分局监督检查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等情况;
4.县住建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5.县公安局负责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
6.秸秆禁烧期间,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牵头统筹秸秆禁烧;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堆场防火、秸秆收储、打捆利用等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8.各部门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负责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2.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日常巡查;
3.配合开展大气污染物减排、机动车污染监督等工作;
4.及时制止、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及时上报涉嫌环境违法情况至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
5.受理破坏大气环境投诉,调处环境初信初访和矛盾纠纷;
6.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开展大气污染检测;
2.发布污染天气预警;
3.开展业务培训。
77 水域、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修复 1.做好辖区范围内水域及岸线、大沟河流湖泊以及河湖水生态保护和治理修复;
2.负责河道沿线垃圾清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县水利局、怀远淮河河道管理局、怀洪新河怀远县管理局 1.按权限负责水域及岸线、大沟河流湖泊以及河湖水生态保护和治理修复;
2.负责辖区内河道沿线垃圾清理。
1.配合做好辖区范围内水域及岸线、大沟河流湖泊以及河湖水生态保护和治理修复;
2.配合河道沿线垃圾清理工作。
1.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培训;
2.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
3.做好资金保障。
78 水污染防治监管执法 1.做好对辖区内河流流域、涉水企业等开展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
2.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3.做好水污染防治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蚌埠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
县生态环境分局 1.组织实施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2.负责对涉水企业实施环境执法监测,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河流流域的水样监测;
3.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做好保护水资源宣传工作;
2.协助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辖区内河流流域、涉水企业等开展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
3.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4.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提供日常巡查要点,明确巡查范围;
2.定期组织培训和技术指导。
79 河道管理和河湖、河道综合治理及监管执法 1.负责对辖区河道进行巡查;
2.发现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收到相关信息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上报县水利局等部门处置;
3.开展辖区内河湖治理专项行动;
4.做好河道管理和河湖、河道综治治理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县水利局、怀远淮河河道管理局、怀洪新河怀远县管理局 1.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河道日常管理和巡查,对发现堤防管理范围内乱象及时清理;
2.县水利局负责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
3.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河道管理和整治,根据河流等级和规定管理权限,对围河造田、占用河道滩地建房、种植树木和高杆作物、弃置矿石渣和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认定,视情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部门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结合日常工作,配合对辖区河道进行巡查;
2.发现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收到相关信息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上报县水利局等部门处置;
3.配合开展河湖治理专项行动;
4.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培训;
2.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
3.做好资金保障。
80 开展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对辖区河道采砂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及时上报。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县水利局、怀远淮河河道管理局、怀洪新河怀远县管理局、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 1.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应河道非法采砂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对是否存在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影响通航等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对初步确定违法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并告知乡镇(街道)相关情况;
2.按权限监督管理相应河道采砂工作,指导相应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3.河道管理部门配合县水利局开展河道巡查,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配合对辖区河道采砂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及时上报县水利局等部门。 1.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培训;
2.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
81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监管执法 1.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及时上报;
2.做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 1.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移交上级部门予以处罚;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治理,监督指导养殖业户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按权限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配合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
2.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提供违法人员和单位的基础数据,提供日常巡查要点,明确巡查范围;
2.定期组织培训和技术指导。
82 做好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1.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2.组织镇域生物多样性本点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3.《蚌埠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
县生态环境分局 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2.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1.配合做好辖区内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2.配合组织镇域生物多样性本点调查。
1.提供宣传教育资料;
2.提供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
83 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1.开展土壤污染危害行为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2.做好土壤、地表水监测工作;
3.提供本辖区农业面源基础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县生态环境分局 1.组织实施区域土壤污染防控工作;
2.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评估。
1.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开展土壤、地表水监测工作;
2.配合提供本辖区农业面源基础资料。
1.提供土壤、地表水监测要点和提供监测设备;
2.定期组织培训和技术指导。
84 危废、固废源头管理、排查整治及监管执法 1.宣传防治危废、固废污染环境的举措办法;
2.进行危废、固废源头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
3.做好危废、固废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县生态环境分局 1.负责督促涉危废企业制订减少危废产生计划方案并审核,监督指导企业组织实施,严控产生危废项目建设;
2.建立完善危废收集体系、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监督管理危废收集、贮存、利用单位,强化危废规范化管理,完成申报登记,制定管理计划;
3.组织开展危废固废大排查,研究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排查范围、标准,整治工作计划、技术路线、经费保障等并组织实施;
4.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配合部门对辖区涉危废企业危废固废的产生量、类别、贮存、去向等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
2.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提供日常巡查要点,明确巡查范围;
2.定期组织培训和技术指导。
85 扬尘综合治理监管执法 1.对辖区内扬尘源头情况开展巡查,做好辖区扬尘抑制;
2.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
3.做好对扬尘违法违规行为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利局 1.县生态环境分局统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矿山、道路运输、秸秆利用等行业领域扬尘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监督相关行业领域、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扬尘防治;
3.各部门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配合做好辖区扬尘抑制,对辖区内扬尘源头情况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
2.配合监督建筑工地、拆迁工地、重点工程、矿山开采、道路运输、秸秆利用等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
3.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提供日常巡查要点,明确巡查范围;
2.定期组织培训和技术指导;
3.提供人员力量支持和装备保障。
86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管执法 1.配合做好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的巡查上报;
2.配合做好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巡查上报;
3.配合做好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巡查上报;
4.做好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3.《治安管理处罚法》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 1.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对娱乐场所超时经营产生的噪声监管;
2.县公安局负责对个人住所内发出的噪音污染进行监管,对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监管;
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产生噪声问题的监管;
4.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非个人住所的室内装修噪声,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产生的噪声的监管;
5.各部门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做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噪声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2.对辖区内噪音污染问题进行巡查,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噪音扰民问题,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等部门;
3.协助做好执法工作。
1.提供宣传资料;
2.进行业务指导。
87 餐饮油烟污染监管执法 1.开展餐饮油烟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配合开展油烟联合检查;
3.做好对餐饮油烟污染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负责将油烟排放通道设置纳入新建、改建商业服务性质建筑图审内容;
县生态环境分局:
2.负责对餐饮店是否有油烟排放去向、是否有专用排烟管道、是否安装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等环保设施情况进行审核;
3.负责油烟排放达标的日常监管;
县城市管理局:
4.负责调查摸底、建档、跟踪督查等整治牵头工作;
5.负责对排放油烟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6.负责对户外油烟烧烤的取缔;
7.各部门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开展餐饮油烟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城市管理局等部门;
3.协助做好执法工作。
1.提供宣传资料;
2.进行业务指导。
88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 1.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上报,积极响应应急预案;
2.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与县应急管理局共同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1.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
2.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定期组织培训和应急预案响应专业指导。
89 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1.开展对重污染天气期间辖区内工业企业等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服务保障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蚌埠市大气污染防治2024年工作要点》
县生态环境分局 负责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指导辖区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并审核把关,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 配合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辖区内工业企业等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劝阻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 1.提供日常巡查要点,明确巡查范围;
2.定期组织培训和技术指导;
3.及时推送预警信息。
七、城乡建设(13项)
90 人民防空建设与工程监督管理 负责对人民防空建设工作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县发展改革委 1.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主管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维护管理责任,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3.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拒不配合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结合日常工作对人防工程开展巡查;
2.发现本辖区内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
1.提供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信息;
2.定期组织培训和技术指导;
3.提供日常巡查要点,明确巡查范围。
91 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监管执法 1.排查辖区内在建项目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对发现未批先建的项目及时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
2.督促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
3.做好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 1.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
2.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权限负责将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的违法违规相关线索移交至县城市管理局;
3.县城市管理局按权限进行立案查处。
1.协助排查辖区内在建项目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对发现未批先建的项目及时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
2.配合督促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
3.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提供日常排查要点,明确排查范围;
2.定期组织培训和技术指导。
92 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监管执法 1.开展城乡规划建设的宣传工作;
2.负责巡查违反城乡规划等违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
3.做好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市管理局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反规划及未办理规划许可情况以及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定性为违法建设并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交城管部门依法处罚;
2.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依法查处,并通报乡镇(街道)相关情况。
1.对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等违法行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市管理局;
2.协助做好日常规划建设的宣传工作;
3.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提供日常巡查要点,明确巡查范围;
2.定期组织培训和技术指导;
3.提供必要宣传资料。
93 城市更新改造建设 1.负责梳理、摸排城市更新项目建设需求,按权限做好提升改造;
2.谋划本辖区城市更新项目,争取上级支持。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关于推进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行动深入开展城市更新工作的若干措施》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牵头负责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建设工作,梳理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1.收集所属辖区内民生诉求和市民建议,谋划上报辖区内拟实施或需要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
2.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已完成投资情况。
帮助乡镇申报项目和资金
94 不动产登记 1.做好不动产登记政策宣传;
2.摸排安置户基本情况。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不动产业务审批、不动产权证制证;
2.负责完善用地手续、规划核实手续,办理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
1.开展不动产登记政策宣传;
2.摸排安置户基本情况,发现未登记情况,加强信息共享,协助办理。
提供宣传资料。
95 开展乡村建筑工匠培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1.开展乡村建筑工匠的培育统计、底数摸排;
2.做好乡村建筑工匠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负责本行政区域乡村建筑工匠培训从业资格管理等工作;
2.负责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购买或自行编印培训教材,组织实施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建筑知识更新、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1.配合开展乡村建筑工匠的培育统计、底数摸排;
2.配合做好对本辖区内乡村建筑工匠日常管理工作。
1.开展乡村建筑工匠业务培训;
2.明确乡村建筑工匠的摸排范围和标准。
96 水土保持监管执法 1.开展水土保持及耕地水土保持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
3.做好对水土流失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节约用水条例》
县水利局 1.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工作,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源污染;
2.编制水土保持规划,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监管工作;
3.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4.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普及耕地水土保持科学知识;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水利局;
3.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提供专业培训;
2.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
3.提供宣传材料。
97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及监管执法 1.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政策宣传,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2.对辖区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
3.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方案,实施具体工作;
4.开展对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 1.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划分技术规范,拟订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并建立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2.制定整治方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加快地下水型水源地和农村水源地清理整治,深化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综合整治。
3.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配合对辖区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
2.协助做好综合整治方案实施相关工作;
3.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提供水源地及保护区范围信息,明确工作要点;
2.定期安排培训和专业指导。
98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监管执法 1.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水利局;
2.督促各取用水单位落实水资源取用制度;
3.对发现或收到的非法取水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有问题的及时上报水利局;
4.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节约用水条例》
县水利局 1.负责全县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等相关管理工作;
2.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取水口的管理及水资源费用征收工作;
3.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制度;
4.指导开展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城乡供水监督工作;
5.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推动全县节水型社会建设;
6.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开展节水宣传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水利局;
2.配合督促辖区内各取用水单位落实水资源取用制度;
3.发现或收到非法取水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有问题的及时上报水利局;
4.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提供宣传资料;
2.提供辖区内取水单位等信息;
3.日常巡查要点,明确巡查范围;
4.定期安排培训和专业指导。
99 农村供水、饮水安全管理工作 1.做好农村供水、安全饮水的宣传教育工作;
2.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及时上报县水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 县水利局:
1.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2.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巡检,协助做好供水设施维护,处理用水群众有关投诉等;
3.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加强供水设施保护、增强用水缴费和节约用水意识,提升供水单位服务意识,为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4.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重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加强对水质、水价、供水服务等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县卫生健康委:
5.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6.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加强宣传,发现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及时上报县水利局。 1.提供宣传资料;
2.提供水质检测简易设备。
100 做好城市道路排涝工作 1.对辖区内城市道路开展巡查;
2.发现城市道路积水情况,做好前期处置并及时上报县城市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县城市管理局 负责城市排水排涝监管工作,对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管网进行摸排维护,及时启动应急方案,保证道路等设施排涝安全。 结合日常工作对辖区城市道路开展巡查,发现积水情况,及时上报县城市管理局并协助做好积水处置工作。 1.提供排水排涝管网相关现状;
2.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3.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101 做好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环境协调和监管执法 1.为水利工程规划提供要素保障;
2.开展水利工程涉及的用地、附属建筑物征迁及居民安置工作;
3.保障水利工程的施工环境;
4.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
5.做好水利工程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
县水利局 1.负责水利工程的规划、审批;
2.负责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移民安置规划指导思想,指导工程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4.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配合开展水利工程规划工作;
2.协助开展用地、附属建筑物征迁及居民安置工作;
3.做好施工环境保障;
4.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水利局;
5.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提供土地和房屋征收及居民安置的工作经费和补偿经费;
2.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安排专业人员指导。
102 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监管执法 1.做好涉河建设项目现场监管工作,发现违规建设等情况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
2.做好涉河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县水利局、怀远淮河河道管理局、怀洪新河怀远县管理局、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 1.按权限负责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现场监管工作;
2.按权限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3.按权限对涉河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处理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
1.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现场监管工作,发现违规建设等情况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水利局;
2.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提供专业培训;
2.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
八、交通运输(4项)
103 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 1.负责开展宣传道路安全教育活动;
2.负责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负责对辖区内镇村道路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公安局;
4.做好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的相关入户调查、秩序维护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
2.《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县公安局 1.深入乡镇学校、村镇、企业等场所,进行针对性的交通安全教育,特别是对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3.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在控制线内私搭乱建乱占及随意开口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为,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开展道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公安局;
4.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提供道路安全教育宣传资料;
2.定期开展培训,提供日常巡查要点。
104 内河交通及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1.负责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组织落实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
2.负责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内河航运发展纲要》
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 1.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2.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设置和撤销渡口提出建议;
3.县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所辖水域内河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4.县级海事管理机构加强对所辖水域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
5.县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6.县交通运输局每年组织对渡船船员、渡工至少4小时的安全培训;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乡镇自用船安全管理;
8.非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1.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2.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安排技术人员指导;
2.提供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资料。
105 对渣土车等运输车辆遗撒、泄漏物料等行为的监管 负责对辖区内主干道路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遗撒、泄漏物料行为及时上报县城市管理局等部门。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县城市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 1.县城市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地和渣土车等运输车辆进行监管,组织对工地降尘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出土工地采取安装喷淋设施、增加卡口摄像头等措施加强管理;
2.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检查,杜绝渣土车带泥上路、沿路泼洒,依法查处无证运输、遗撒、泄漏物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辖区内主干道路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遗撒、泄漏物料行为及时上报县城市管理局等部门。 1.定期组织专业培训;
2.给予必要的物资和经费保障。
106 加强电动二、三、四轮车管理 1.对本镇内的二、三、四轮车进行排查登记,掌握车辆数量、使用情况等信息,建立基础台账;
2.提醒和督促居民及时为车辆办理登记手续;
3.参与路面管控,组织干部、志愿者等在辖区主要路口、学校、集市等重点区域协助交警部门维护交通秩序,对二、三、四轮车违规行驶、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劝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
2.《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电动二、三、四轮车销售单位的监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进销台账,销售电动二、三、四轮车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依法查处违规改装、拼装、“三无”产品、产品标识标志不规范以及虚假宣传、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销售未经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二、三、四轮车;
2.县公安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二、三、四轮车交通乱象,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牵头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向乡镇居民普及二、三、四轮车交通安全知识,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1.协助排查登记,配合相关部门对本镇内的电动二、三、四轮车进行排查登记,掌握车辆数量、使用情况等信息,为后续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2.提醒和督促居民及时为车辆办理登记手续;
3.参与路面管控,组织干部、志愿者等在辖区主要路口、学校、集市等重点区域协助交警部门维护交通秩序,对电动二、三、四轮车违规行驶、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劝导。
1.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资保障;
2.提供宣传资料;
3.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人员力量;
4.开展业务培训。
九、文化和旅游(4项)
107 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管执法 1.宣传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2.负责结合辖区内应急工作机制设立广播员,配合管理本地应急广播的播出工作;
3.保护本辖区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
4.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1.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协调全县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
2.负责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组织查处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
3.负责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
4.负责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应急广播的安全运行;
5.指导全县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备和电台等重点单位安全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广播电视行业行政执法工作;
6.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做好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2.结合辖区内应急工作机制设立广播员,配合管理本地应急广播的播出工作;
3.配合保护本辖区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4.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加强人员力量;
2.开展业务培训。
108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工作 1.通过开展相关活动推动非遗文化传承与传播;
2.推荐非遗项目爱好者申报非遗传承人,申报各级非遗项目和保护资金;
3.提供非遗项目线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1.负责制定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工作方案;
2.负责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传承、传播和保护发展的资金技术保障;
3.负责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和传承人申报评审工作的申报建设。
1.推动非遗文化传承与传播,配合开展相关活动;
2.协助非遗项目爱好者申报非遗传承人,申报各级非遗项目和保护资金;
3.配合开展非遗项目挖掘、搜集、整理和建档工作。
1.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培训;
2.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
109 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1.对辖区内的体育设施进行巡护;
2.组织群众参加上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为群众性体育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
3.组织群众参与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和国民体质监测。
1.《全民健身条例》
2.《关于印发〈安徽省居民住宅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1.负责体育设施配建、安装、验收,行使指导和监管职责;
2.负责组织县级及以上综合性体育运动会和单项竞赛活动;
3.组织参加或承办省市大型体育赛事;
4.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和国民体质监测。
1.对辖区内的体育设施进行巡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组织动员参加上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为群众性体育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
3.配合组织群众参与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和国民体质监测。
1.保障增加及维修的体育设施的资金;
2.对群众性体育活动予以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
3.给予来参加国民体质监测和体育锻炼达标测验的人员科学健身指导。
11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文化市场的监管执法 1.开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文化市场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
2.做好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文化市场的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1.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依法进行查处;
2.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依法进行查处;
3.对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的依法进行查处;
县公安局:
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实名登记、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娱乐场所“黄赌毒”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伪造变造演出门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罚;
7.各部门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配合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等部门处理;
2.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指导;
2.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制作普法宣传单,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开展执法业务指导和培训。
十、卫生健康(4项)
1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1.宣传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
2.组织力量,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群防群治;
3.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4.做好传染病重点人员的分散隔离和随访服务;
5.落实公共卫生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 1.县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会同宣传部门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需要,对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县交通运输局: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协助交警部门做好疫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4.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5.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各通讯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6.县公安局:协助卫生健康委依法做好强制隔离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7.县民政局: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8.县教育局: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
1.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
2.协助县卫生健康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公布、人员的分散隔离、防控救治等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3.协助卫生部门做好重点人群的随访服务、主动筛查、关怀救助工作;
4.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知识。
1.提供专业设备和资金支持;
2.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定期组织专业培训;
3.提供传染病防治宣传资料。
112 开展普惠托育服务工作 1.开展普惠托育服务工作的政策宣传;
2.对托育机构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组织相关人员参加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培训。
1.《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2.《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县卫生健康委 1.负责制定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
2.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3.负责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4.县卫生健康委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对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将有关材料扫描件上传至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
5.建立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培训;
6.对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托育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罚。
1.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宣传普惠托育政策;
2.对托育机构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至县卫生健康委;
3.配合卫健部门政策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托育机构备案;
4.组织相关人员参加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培训。
1.定期组织专业培训;
2.提供日常巡查要点,明确巡查范围;
3.提供政策宣传资料。
113 职业病防治宣传及监督管理 1.开展辖区内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2.督促企业组织员工定期参加体检;
3.督促辖区内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4.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前期处置和风险化解工作;
5.做好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推广;
6.宣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
3.《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
县卫生健康委、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发展改革委、县总工会等 1.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情况;对职业卫生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2.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职业健康工作。监督指导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伤预防费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相关情况,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负责职业健康所涉及的劳动用工监管。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督促检查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未成年工等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情况。依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治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3.县发展改革委: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做好职业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工作,积极协调争取中央预算内有关职业健康投资资金项目支持。定期将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立项审批建设项目通报给卫生健康部门,协助市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4.县总工会:指导基层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并督促基层工会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用人单位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要求其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指导并督促基层工会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和教育。调查研究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职业病防治政策、措施、制度的拟订工作。
1.落实职业健康属地管理职责,将预防为主、防病在先融入辖区各项政策举措中;
2.开展辖区内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3.督促企业组织员工定期参加体检;
4.督促辖区内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5.协助卫健委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风险化解工作;
6.配合做好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推广;
7.配合宣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
1.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
2.开展业务指导,必要时进行现场教学。
114 公共场所卫生及从事医疗活动监管执法 1.做好公共场所卫生、医疗从业许可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
2.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
3.做好公共场所卫生及从事医疗活动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县卫生健康委 1.负责对公共场所卫生状况进行监管,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进行处罚;
2.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进行处罚;
3.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进行处罚;
4.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进行处罚;
5.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进行处罚;
6.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进行处罚;
7.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做好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卫生健康委;
3.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提供政策宣传资料;
2.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
十一、应急管理及消防(8项)
115 防汛抗旱监管执法 1.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令;
2.制定各项防汛抗旱措施,统一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3.结合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并做好防汛抗旱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4.摸排隐患区域人群底数,确定应急响应期间需要转移的对象;
5.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时发放上级下拨救助经费和物资;
6.组织开展灾后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 1.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在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承担本级防指日常工作;
2.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中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汛抗旱工作;
3.各部门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令;
2.制定各项防汛抗旱措施,统一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3.结合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水利局等部门;
4.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资保障;
2.加强人员力量;
3.开展业务培训。
116 生产安全监管执法及事故应急救援 1.组织宣传安全生产相关知识;
2.巡查摸排,发现安全生产事故等应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3.开展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4.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初期人群疏散及初步应急救援工作;
5.做好生产安全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县应急管理局 1.县应急管理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2.明确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救援程序和措施;
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4.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依法开展日常巡查、技能培训、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5.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开展生产安全宣传教育,统筹辖区力量进行巡查摸排,发现安全生产事故等应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2.配合开展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3.配合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并配合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做好执法配和工作。
1.定期组织技能救援培训;
2.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保障;
3.提供日常巡查要点,明确巡查范围;
4.提供宣传资料。
117 开展气象灾害防治工作 1.开展气象灾害应对措施宣传;
2.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防范应对今冬明春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县气象局 1.负责辖区内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
2.负责气象灾情收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应急联络、灾害报告、气象科普宣传和气象为农服务等工作。
1.做好气象灾害应对措施宣传工作;
2.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3.开展气象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灾情调查、科普宣传等工作。
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118 突发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事件应急处置 1.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
2.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
3.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
4.统计灾情上报至县应急管理局,同时做好灾害救助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3.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4.《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5.《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县应急管理局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情况汇总、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能,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工作;
2.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各项应对处置工作。
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
2.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
3.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灾情统计上报、灾害救助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1.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培训;
2.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3.明确灾情统计上报范围;
4.提供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
119 森林火灾监管执法和火灾初级扑救 1.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组织参加预防扑救专业培训;
2.对辖区森林防火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上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出现火情第一时间上报至县消防救援大队;
3.做好森林火灾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4.做好火灾初级扑救、疏散人群等工作。
1.《森林防火条例》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 1.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县域内森林防火、扑救工作,建立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预防、扑救方案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储备森林防火物资,组织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组织大规模突发性火情的现场扑救等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林业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3.国有林场、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组建专业或兼职森林消防队伍,进行巡查;在林区加强火种、火源的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及隐患排查,发现或接到群众报告火情后,立即组织扑救并上报;
4.各部门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组织参加预防扑救专业培训;
2.配合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的监督检查;
3.对辖区森林防火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上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出现火情第一时间上报至县消防救援大队,并配合做好火灾初级扑救、疏散人群等工作;
4.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1.定期组织专业知识培训;
2.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
3.加强装备配备,提升排查专业性。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人员业务指导。
120 消防安全监管执法 1.加强本镇消防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2.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3.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4.做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的资金保障;
5.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6.做好火灾警情前期处置;
7.做好消防应急设施检查维护;
8.做好消防安全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 1.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依法参加火灾事故调查,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2.县公安局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和投诉的火灾隐患进行核查,并监督整改;
3.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
4.各部门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加强本镇消防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2.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协助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消防救援大队;
3.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4.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5.配合做好灭火支援、秩序维护、人员疏散等火灾初期扑救工作;
6.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7.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应急演练,配备消防设备和资金,提供宣传资料;
2.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按流程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
121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1.做好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危化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处理;
2.做好危化品违法生产经营及使用行为的排查和情况上报;
3.做好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储存、经营、废弃处置等进行监管,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根据职责权限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的相关证照;
2.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督促限期消除,依法对违法违规销售、倒卖及运输危化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各部门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做好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危化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处理;
2.协助做好危化品违法生产经营及使用行为的排查和情况上报;
3.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提供专业设备支持;
2.定期组织培训,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122 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监管执法 1.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等行为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处置;
2.做好对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的布点规划;
2.县应急管理局审查通过后,出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核准意见书;
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县公安局负责查处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6.各部门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配合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等行为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处置;
2.协助相关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进行定期检查;
3.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定期组织培训,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十二、市场监管(11项)
123 瓶装液化气经营行为监管执法 1.做好液化气使用安全常识宣传教育;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处置;
3.做好对瓶装液化气经营行为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3.《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局 1.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瓶装液化气使用和售卖(转卖)进行监管;
2.组织开展液化气配送点、充装站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审核、指导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发放气瓶充装许可证;
3.发现安全隐患责令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处理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充装、销售倒卖瓶装液化气的行为。
1.做好液化气使用安全常识宣传教育;
2.配合开展燃气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及时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处置;
3.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定期组织培训,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2.提供宣传资料。
124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安全监管 1.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2.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安全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和内容;
2.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
3.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4.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排查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1.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2.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安全巡查。
1.定期组织培训,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2.提供日常巡查要点,明确巡查范围。
125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日常安全监管 1.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2.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依规进行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2.落实餐饮服务网格化监管责任,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3.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1.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2.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日常巡查。
1.定期组织培训,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2.提供日常巡查要点,明确巡查范围。
126 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处置 1.做好重点区域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2.做好重点区域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重点区域食品安全的日常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教育局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教育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重点区域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编制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及内容;
2.落实季度检查和飞行检查等制度,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相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监督抽检,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3.配合上级做好监督检查与抽检工作。
1.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疑似问题,及时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定期组织培训,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2.提供日常巡查要点,明确巡查范围。
127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 1.开展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日常巡查;
2.结合常规工作,发现相关领域疑似问题及时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药品管理法》
2.《疫苗管理法》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若干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零售和化妆品经营环节,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日常检查、有因检查、监督抽检等监管工作;
2.开展相关问题产品处置,处理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结合日常巡查,发现相关领域疑似问题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供日常巡查要点和企业名册。
128 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和监管 1.开展对特种设备的日常巡查;
2.负责将特种设备安全疑似问题及时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领域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对象、时间、程序、标准等内容,开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含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处理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对危害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3.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2.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整治整改。
1.定期组织培训,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2.提供日常巡查要点,明确巡查范围。
129 对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监管 摸排虚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问题线索并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县级广播、电视、报纸媒体以及报纸媒体以及互联网媒体的广告监测,查处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结合日常巡查,发现或收到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等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开展培训和业务指导;
2.提供宣传资料。
130 对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 1.配合摸排发现企业、商贩(铺)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及时上报;
2.做好对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行业监管和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方面违法行为。 1.配合摸排发现企业、商贩(铺)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做好执法配合工作。
1.开展培训和业务指导;
2.提供宣传资料。
131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 摸排价格收费违法问题线索并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监管工作,依法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处理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
2.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
1.做好价格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2.配合摸排价格收费违法问题,及时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开展培训和业务指导;
2.提供宣传资料。
132 对传销、违规直销等行为的监管 1.收集整理传销、违规直销案例,通过制作宣传手册、举办专题讲座、播放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向村民尤其是容易受骗的老年群体、求职群体等进行宣传;
2.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易被用作传销窝点的场所进行定期的日常巡查。
《禁止传销条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不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违规直销等违法行为;
2.县市场监督局、县公安局应当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做好禁止传销宣传教育;
2.配合摸排传销、违规直销等行为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1.开展培训和业务指导;
2.提供宣传资料。
133 成品油非法经营监管 1.负责督促各村监管员做好成品油经营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2.做好对辖区内成品油市场进行日常巡查和线索收集工作。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怀远县安委办《关于持续开展流动加油车及成品油运输车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 1.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查处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仍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柴油等行为;负责对成品油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成品油存储、经营单位安全违法行为;
2.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成品油违法犯罪案件。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全天候开展网上巡查,对重点区域和路段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实施动态管控;依法查处突击整治行动中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买卖、储存、运输汽油、柴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查处非法改装车辆流动加油行为;
3.县商务局:负责制定全县加油站布点规划,完善农村及偏远地区加油站布局,促进成品油市场有序流通;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开展年度审查,对不参加年度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条件的,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资质;配合做好查处油品处置工作;加强成品油零售经营审批监督检查;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成品油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成品油行为;按职责查处有证无照经营加油站(点);依法查处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违反计量、广告、商标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1.督促各村监管员做好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2.对辖区内成品油市场进行日常巡查,收集相关线索,发现非法经营成品油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县公安局等部门。
1.定期组织专业知识培训;
2.加强专家指导服务。

Sheet 4: 上级部门收回事项

万福镇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来源) 承接部门及工作方式 收回理由
一、党的建设(12项)
1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工作股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涉及群体较为特殊,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长期未实际履行,县委统战部建议收回。
2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工作股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涉及群体较为特殊,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长期未实际履行,县委统战部建议收回。
3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工作股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涉及群体较为特殊,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长期未实际履行,县委统战部建议收回。
4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或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工作股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乡镇无法知晓公民出境情况,涉及群体较为特殊,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长期未实际履行,县委统战部建议收回。
5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工作股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涉及群体较为特殊,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长期未实际履行。
6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工作股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涉及群体较为特殊,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长期未实际履行,县委统战部建议收回。
7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工作股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涉及群体较为特殊,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长期未实际履行,县委统战部建议收回。
8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工作股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涉及群体较为特殊,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长期未实际履行,县委统战部建议收回。
9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工作股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涉及群体较为特殊,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长期未实际履行,县委统战部建议收回。
10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工作股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涉及群体较为特殊,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长期未实际履行,县委统战部建议收回。
11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工作股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涉及群体较为特殊,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长期未实际履行,县委统战部建议收回。
12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工作股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涉及群体较为特殊,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长期未实际履行,县委统战部建议收回。
二、乡村振兴(47项)
13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调查取证环节要求高,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4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乡镇不了解审批管理情况。
15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取证难度高,专业技术性强,执法过程存在安全风险,经评估乡镇难以有效承接。
16 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过程需要船只、专业人员等保障,执法取证过程存在安全风险,经评估乡镇难以有效承接。
17 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性强,执法过程需要船只、专业人员等保障,执法取证过程存在安全风险,经评估乡镇难以有效承接。
18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未实际履行事项。
19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且专业技术性强,乡镇工作人员对机械与证照是否相符难以有效识别,乡镇难以有效承接。
20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且专业技术性强,乡镇工作人员对检验是否合格、机件是否实效不知晓,难以有效识别,乡镇无力承接。
21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且专业技术性强,乡镇工作人员对检验是否合格、机件是否实效不知晓,难以有效识别,乡镇无力承接。
22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证照审批未下放,乡镇工作人员对是否是伪照的证书、牌照难以有效识别,乡镇难以有效承接。
23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乡镇工作人员对证件真假难以有效识别,乡镇无力承接。
24 对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饮酒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处罚 1.《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乡镇工作人员难以有效识别是否酒后驾驶、有关证件、标志是否伪造、变造,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5 对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1.《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乡镇工作人员难以有效识别驾驶证是否审验或被吊销、暂扣,难以有效承接。
26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乡镇无法识别兽药假、劣,乡镇无力承接。
27 对经营者拆包、分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8 对经营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未实际履行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9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乡镇难以有效承接。
30 对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处罚 1.《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乡镇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无管理处罚主体。
31 对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1.《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批权限未下放,乡镇无法识别跨区收获作业证真伪,无力承接。
32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与乡镇工作无直接关联,乡镇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33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执法要求高,中央焦点访谈提到的应收回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34 对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与乡镇工作无直接关联,怀远县辖区内无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35 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36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央焦点访谈提到的应收回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乡镇无专业技术人员,无法进行屠宰检验,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37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二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乡镇无法有效识别证书、标志牌是否伪造或冒用。
38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乡镇无法有效识别证书、标志牌是否伪造或出借、转让。
39 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批权未下放,乡镇无法识别畜禽养殖场是否备案,无法有效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40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批权未下放,乡镇无法有效识别,无法有效承接。
41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42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乡镇无法识别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清洗、消毒,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43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乡镇只具备出具生猪检疫证明的权限,不具备其它动物检疫权限,检疫乡镇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违法行为进行摸排并及时上报,进行劝阻。
44 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45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且无管理服务对象,属长期无办件事项。
46 对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性强,且属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47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批权未下放,乡镇无法有效识别,无法有效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48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批权未下放,乡镇无法有效识别,无法有效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49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2.《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50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批权未下放,乡镇无法有效识别,无法有效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51 对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1.《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52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5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股
工作方式:
1.受理: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工作。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54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1.《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三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2.畜牧兽医水产股(牵头办理);
3.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现场勘踏);
4.法规股(书面审查);
5.领导审批;
6.窗口领证。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55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水利管理股
工作方式:
1.公示环节:将县级权限范围内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等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公示。告知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环节: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人应当自提交申请之日起3日内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逾期未能提供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作出的《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和《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等文书,应当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3.审查环节: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4.决定环节: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因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评估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5.送达环节: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水利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水利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长期无办件事项。
56 乡村兽医备案 1.《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2.畜牧兽医水产股(系统备案);
3.法规股(书面审查);
4.窗口领取备案证明。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57 动物疫情信息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二条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动物疫情信息采集工作。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58 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59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条、第四十六条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工作。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三、社会保障(18项)
60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民政局殡葬改革办公室
工作方式:
1.立案: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由县乡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审批权未下放,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61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1.《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民政局殡葬改革办公室
工作方式:
1.立案: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由县乡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处罚事项敏感,影响基层干群关系,建议收回,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62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民政局殡葬改革办公室
工作方式:
1.立案: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由县乡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处罚事项敏感,影响基层干群关系,建议收回,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63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民政局
工作方式:
1.立案: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由县乡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64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民政局
工作方式:
1.立案: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由县乡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民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65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室(政策法规室)
工作方式:
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对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当采纳;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调查取证较难,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66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1.《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室(政策法规室)
工作方式:
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对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当采纳;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
67 对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2.《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四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室(政策法规室)
工作方式:
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对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当采纳;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
68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1.《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民政局殡葬改革办公室
工作方式:
1.受理:受理办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申请书,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审核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成立的决定;不予成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制发送达文书;
5.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
69 开展驻京安保维稳工作 1.《信访工作条例》
2.《治安管理处罚法》
承接部门:县信访局
工作方式:由县信访局统筹开展驻京安保维稳工作。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70 对违规领取80岁以上高龄津贴的追缴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3.《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承接部门:县民政局
工作方式:由县民政局负责向违规领取80岁以上高龄津贴的人员进行追缴。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71 地名信息数据核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数据质量建设行动的通知》 无需列明承接部门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阶段性工作已完成,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72 对惠民保征缴工作的考核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无需列明承接部门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73 对适老化改造完成情况的考核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无需列明承接部门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74 对老年人安康险推广工作的考核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无需列明承接部门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75 出具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证明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无需列明承接部门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根据《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76 开展惠民保征缴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无需列明承接部门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落实党中央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77 完成计生家庭关爱保险任务指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服务乡村振兴促进家庭健康行动的实施意见》 无需列明承接部门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落实党中央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四、自然资源(43项)
78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室(执法监督室)
工作方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
4.听取陈诉和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
7.执行
超出乡镇能力范围,专业技术性强,乡镇执法易造成推诿扯皮,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79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室(执法监督室)
工作方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
4.听取陈诉和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
7.执行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80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室(执法监督室)
工作方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
4.听取陈诉和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
7.执行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81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室(执法监督室)
工作方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
4.听取陈诉和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
7.执行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82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股
工作方式: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专业技术性强,且长期未办件。
83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股
工作方式: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长期无办件事项。
84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股
工作方式: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长期无办件,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85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股
工作方式: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长期无办件,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86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股
工作方式: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专业技术性强,且长期无办件,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87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股
工作方式: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88 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股
工作方式: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且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
89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股
工作方式: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90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股
工作方式: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91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股
工作方式: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92 对拒不接受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股
工作方式: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93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股
工作方式: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94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股
工作方式: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95 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股
工作方式: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96 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处罚 1.《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股
工作方式: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97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处罚 1.《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股
工作方式: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98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股
工作方式: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99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股
工作方式: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100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股
工作方式: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101 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股
工作方式:
1.催告环节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102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股
工作方式:
1.催告环节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103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室(执法监督室)和自然保护股
工作方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
4.听取陈诉和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
7.执行。
调查取证难,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
104 对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以及擅自开垦、围垦、填埋、采砂、取土等占用湿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2.《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3.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做好林业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秘函〔2020〕16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室(执法监督室)和自然保护股
工作方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
4.听取陈诉和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
7.执行。
湿地管理有专门机构,非乡镇职责,乡镇无法有效承接。
105 对古树名木剥损树皮、掘根的处罚 1.《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室(执法监督室)和自然保护股
工作方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
4.听取陈诉和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
7.执行。
乡镇范围内暂无古树名木,长期无办件。
106 对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罚 1.《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室(执法监督室)和自然保护股
工作方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
4.听取陈诉和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
7.执行。
乡镇范围内暂无古树名木,长期无办件。
107 对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1.《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室(执法监督室)和自然保护股
工作方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
4.听取陈诉和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
7.执行。
乡镇范围内暂无古树名木,长期无办件。
108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室(执法监督室)和自然保护股
工作方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
4.听取陈诉和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
7.执行。
专业技术性强,乡镇无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发现火灾隐患,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
109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四十四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室(执法监督室)和自然保护股
工作方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
4.听取陈诉和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
7.执行。
长期无办件,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10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室(执法监督室)和自然保护股
工作方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
4.听取陈诉和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
7.执行。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11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工作方式:
1.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加强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12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工作方式:
1.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加强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乡镇无专业技术人才,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13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室(执法监督室)和自然保护股
工作方式:
1.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加强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14 土地征收、征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开展土地征收、征用。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15 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16 公益林管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九条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公益林的管护工作。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17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18 代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代为补种树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代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代为补种树木。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19 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承接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局
工作方式:由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20 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六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五、生态环保(13项)
121 对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行为的处罚 1.《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怀远县大队
工作方式:
1.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22 对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怀远县大队
工作方式:
1.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23 对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未落实防止扬尘污染措施的处罚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怀远县大队
工作方式:
1.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与乡镇工作无实际关联,乡镇无矿产资源。
124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怀远县大队
工作方式:
1.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期无办件事项。
125 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怀远县大队
工作方式:
1.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26 对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怀远县大队
工作方式:
1.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27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怀远县大队
工作方式:
1.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28 对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橡胶制品生产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怀远县大队
工作方式:
1.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29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怀远县大队
工作方式:
1.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30 对未密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怀远县大队
工作方式:
1.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31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怀远县大队
工作方式:
1.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32 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怀远县大队
工作方式:
1.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33 对从事屠宰加工的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加工过程中产生固体废物的处罚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怀远县大队
工作方式:
1.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期无办件事项。
六、城乡建设(95项)
134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军民融合办公室
工作方式:
1.立案阶段责任:电力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电力设施违法案件,应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乡镇无能力发现盗窃行为,无力承接。
135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军民融合办公室
工作方式:
1.立案阶段责任:电力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电力设施违法案件,应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调查取证难,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36 对用户用电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军民融合办公室
工作方式:
1.立案阶段责任:电力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电力设施违法案件,应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审批权未下放,电力公司为国有企业,乡镇管不了,且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37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38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罚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39 对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罚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40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41 对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42 对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43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44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45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46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47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48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49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50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51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52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53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54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55 对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者的处罚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批权未下放,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56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1.《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百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57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58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59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60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61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62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或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63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64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65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未实际履行事项。
166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67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施工单位乡镇管不了,无力承接。
168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未实际履行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69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且乡镇城市建设水平较低,暂无雨污分流条件,属长期无办件事项。
170 对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
171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处罚 1.《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未实际履行事项。
172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1.《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乡镇无法识别运输工作是否符合规定,无力承接。
173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罚 1.《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74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且长期无办件,无力承接。
175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乡镇无法识别“三超”标准,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76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且长期无办件,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77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市道路施工审批权未下放,乡镇无法有效识别,无法有效承接。
178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79 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80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81 对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82 对供水工程建设违反规定的处罚 1.《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83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84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1.《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85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1.《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乡镇无法有效识别,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86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乡镇无法有效识别,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87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乡镇无法有效识别,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88 对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乡镇无法有效识别,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89 对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1.《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乡镇无法有效识别,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90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工作方式:(一般程序)1.立案: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的行为或案件经核实后,应当在3日内受案;
2.调查: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违法嫌疑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3.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
4.告知:城市管理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将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送达被处罚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7.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决定的期限内,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本镇无力承接。
191 对装卸和运输煤炭、水泥、砂土、粉煤灰、煤矸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处罚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92 对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处罚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93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运输或未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或在场地内堆存的未进行有效覆盖的处罚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超出乡镇能力范围,乡镇管不了,乡镇执法易造成推诿扯皮。
194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95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96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97 对违反特殊车辆桥梁通行规定或危险桥梁管理规定的处罚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98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99 对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00 对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01 对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02 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03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04 对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企业经营行为乡镇管不了。
205 对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06 对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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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对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处罚 1.《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接。
208 对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或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处罚 1.《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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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对燃气经营者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10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11 对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12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13 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14 对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15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催告环节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16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催告环节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17 查封涉嫌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催告环节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18 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催告环节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19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工作方式:1.受理阶段:公示许可条件及申请材料种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根据审查结果决定受理或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审查申请人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3.决定阶段:根据审查结果在办理期限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变更相应许可内容;
4.送达阶段:制发审批意见,不予批准的告知权利救济渠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加强对被许可人经营行为是否符合许可内容及有关强制性要求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20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1.《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工作方式:1.受理阶段:公示许可条件及申请材料种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根据审查结果决定受理或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审查申请人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3.决定阶段:根据审查结果在办理期限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变更相应许可内容;
4.送达阶段:制发审批意见,不予批准的告知权利救济渠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加强对被许可人经营行为是否符合许可内容及有关强制性要求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21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工作方式:1.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加强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性强,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22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工作方式:1.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加强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23 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1.《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工作方式:1.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加强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24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承接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局
工作方式:由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局统筹开展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25 房屋安全评估 1.《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承接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局
工作方式:由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开展房屋安全评估工作。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26 开展农村住房安全鉴定评定工作 1.《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承接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局
工作方式:由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开展农村住房安全鉴定评定工作。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27 自建房安全等级鉴定 1.《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承接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局
工作方式:由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开展自建房安全等级鉴定工作。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28 督促新改、扩迁建项目及时做好环保手续报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无需列明承接部门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减少审批环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七、文化和旅游(16项)
229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室(执法监督室)和自然保护股
工作方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
4.听取陈诉和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
7.执行。
长期无办件事项。
23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本镇难以判断是否为未成年人,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
23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
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长期无办件。
232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
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四类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233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
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四类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234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235 对娱乐场所拒绝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236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本镇难以判断是否为未成年人,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
237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娱乐场所涉嫌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238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环节责任:新闻出版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应当立案查处。立案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并制作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查。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应当在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采取有关行政措施后及时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新闻出版部门调查取证由立案的职能部门或者所属的稽查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和勘验、检查等措施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相关文书,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参加见证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环节责任:新闻出版部门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新闻出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新闻出版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送达当事人;决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制作建议追究刑事责任意见书,连同有关材料和证据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建议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的,应当制作建议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意见书;建议给予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应当制作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意见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主管机关。新闻出版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遇特殊情况最多延长不超过2个月;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的收缴依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239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涉嫌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处罚过程存在危险,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
240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环节责任: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处罚过程存在危险,专业性技术性强,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
241 对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处罚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环节责任:对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性技术性强,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
242 对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环节责任:对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性技术性强,处罚过程存在危险,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
243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涉嫌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等两类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性技术性强,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
244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环节责任:对发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本镇无法判断是否存在利益关联,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
八、卫生健康(13项)
245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处罚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工作方式: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性技术性强,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46 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工作方式: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审批权未下放,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47 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工作方式: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48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工作方式: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49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工作方式: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50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工作方式: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5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工作方式: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审批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设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本镇难以判断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52 开展妇幼健康服务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由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妇幼健康服务项目工作。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53 对辖区内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由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对辖区内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54 追回超领、冒领计划生育各类扶助资金、补助资金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由县卫生健康委负责追回超领、冒领计划生育各类扶助资金、补助资金。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55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审核确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由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审核确认。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56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审核确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由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审核确认。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57 开展计划生育纪念日、会员日服务活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由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计划生育纪念日、会员日服务活动。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九、应急管理及消防(33项)
258 责令立即排除隐患、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
1.催告环节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
259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本镇无法判断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国家标准。
260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
261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不在乡镇。
262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本镇无法判断是否投入必须的资金,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6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培训工作经费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本镇无法判断是否落实工作经费。
264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
265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本镇难以判断是否进行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66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本镇难以判断是否进行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67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本镇无法判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6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措施的处罚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本镇无法评估应急救援预案是否符合标准,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6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本镇难以发现事故隐患,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70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71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72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权不在乡镇,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73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审批权不在乡镇,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74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方式: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批权不在乡镇,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75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方式:
1.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全县范围内单位、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镇无法确定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损坏,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76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方式:
1.由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全县范围内的单位、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长期无办件,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77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方式:
1.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全县范围内的单位、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专业技术性强,乡镇无法确定防火间距,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担,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78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方式:
1.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全县范围内的单位、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长期无办件,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79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方式:
1.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全县范围内的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
280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方式:
1.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全县范围内的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镇无法确定是否消除隐患。
281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方式:
1.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过程存在危险,本镇无力承接。
282 对在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等违反规定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1.《安徽消防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方式:
1.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全县范围内的单位存在在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等违反规定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专业技术性强,本镇无力承接。
283 开展加油站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安全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承接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开展加油站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安全检查。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84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单位现场核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条
承接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单位现场核查。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85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换证现场核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承接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开展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换证现场核查。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86 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四条 承接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87 建立微型消防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 承接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方式: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建立微型消防站。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88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初审备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无需列明承接部门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减少审批环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289 企业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初审 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无需列明承接部门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减少审批环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290 安全生产标准化申报材料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
无需列明承接部门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减少审批环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Sheet 5: 个性事项

万福镇个性履职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应工作事项 设定依据
1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民族政策宣传教育,强化少数民族群众的联系、服务和管理,促进回民新村发展。 1.指导回民新村贯彻落实民族理论方针和政策法规;
2.做好少数民族联系、服务、管理工作;
3.做好民族工作信息采集;
4.开展回族特色节日活动,促进文化交流融合,培养文化品牌;
5.挖掘保护回民新村特色民族文化,推动民族文化传承创新;
6.争取上级民族资金项目支持,推动回民新村经济社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 开展宗教政策宣传,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做好伊斯兰教和基督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的监督管理。 1.指导宗教界学习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贯彻《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组织民族宗教界人士集中学习法律法规;
3.邀请专家学者走进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宣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4.开展宗教场所巡查工作,排查辖区内非法宗教活动及私设聚会点,定期督查记录情况调查、私设点骨干成员统计、私设聚会点房屋介绍情况统计工作;
5.负责辖区内宗教场所、私设聚会点违规标志物清理;
6.做好村宗教协理员配备及考核、经费申报、发放工作,落实奖惩机制;
7.建立健全镇村宗教工作两级责任制;
8.负责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摸排统计、信教群众登记;
9.负责宗教教职人员监管工作;
10.开展非法宗教活动重点人员包保、教育转化工作;
11.对伊斯兰教“三化”现象排查治理,上报统计报表;
12.督导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四进四有”工作;
13.加强清真寺、基督教堂的规范化管理;
14.做好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档、监管工作。
1.《宗教事务条例》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3.《安徽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
3 落实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在镇域内全覆盖开展基层治理“积分制”工作。 1.做好“积分制”工作的宣传,动员群众参与;
2.指导各村根据实际制定积分规则;
3.监督各村规范做好积分的记录和使用工作;
4.指导各村开展“积分制”评选表彰活动;
5.总结经验,挖掘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4 立足万福镇乡村振兴产业园等载体建设开展招商引资,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做好企业的培育、帮扶、摸排上报工作,推动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1.根据县镇产业、用地用工、园区规划等情况,以万福镇乡村振兴产业园为载体,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2.完善乡村振兴产业园的基础设施建设;
3.加强乡村振兴产业园的物业监督管理;
4.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5.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企业摸排上报工作;
6.做好企业的培育、帮扶。
1.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4〕148号)
3.《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5.《蚌埠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5 加强经济领域社会组织建设,引导商会、肉牛产业协会积极发展作用,助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1.指导镇商会和肉牛产业协会成立、选举、换届等工作;
2.搭建交流平台,引导镇商会和肉牛产业协会发挥服务作用。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6 推进移风易俗,开展抵制高价彩礼,宣传推广刘楼村“文化大礼堂”经验做法。 1.在婚丧嫁娶等领域全面开展讲文明树新风移风易俗宣传,倡导节约环保文明的生活理念;
2.开展抵制高价彩礼的宣传引导;
3.负责涉高价彩礼的纠纷调解;
4.指导刘楼村做好“文化大礼堂”管理,宣传推广其经验做法;
5.开展“孝老爱亲,厚养薄葬”宣传;
6.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建设、验收、销售、管理维护工作;
7.做好节假日公墓防火巡查工作;
8.做好墓碑生产、销售、非法占用农地修建硬化大坟、活人墓等突出问题摸排整治工作。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2.《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3.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
7 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注重“一主业,五特色”发展,以小麦、水稻等粮食作物稳产高产为主业,聚力发展肉牛、莲藕、小龙虾、食用菌、红高粱五大特色种养产业。 1.负责农业特色产业申报、验收;
2.加强小麦、水稻等粮食作物管理,确保稳产高产;
3.落实振兴糯稻产业发展奖补;
4.负责组织实施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计划;
5.负责单种藕田、藕虾综合种养;
6.指导食用菌产业规划发展;
7.做好订单农业红高粱产业发展。
1.农业农村部《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
2.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8 深度挖掘本土特色文化,做好找母桥、縻马桩等本土旅游资源保护,争取旅游资源项目开发资金,开展技艺人才、传承人挖掘培养工作。 1.做好找母桥、縻马桩本土旅游资源保护;
2.争取旅游资源项目开发资金,促进本地文旅产业发展;
3.做好技艺人才、传承人的挖掘培养工作。
1.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旅融合彰显徽风皖韵加快建设高品质旅游强省的意见》
2.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电影局《安徽省推动文化和旅游领域设备更新行动方案》
9 依托万福镇丰富的农耕民俗文化资源,推进万福民俗馆建设,开展民俗保护工作,打造万福民俗品牌。 1.加强民俗文化宣传培育;
2.加强民俗馆建设管理;
3.加大民俗文化和民间艺术的挖掘力度;
4.做好农耕民俗文化资源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