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verview

封面
说明
基本事项
配合履职事项
上级部门收回事项313


Sheet 1: 封面

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古城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



Sheet 2: 说明


说 明
古城镇位于怀远县城的北部,镇政府驻地距县城约15公里,北与包集镇接壤,西邻淝河镇,东与魏庄镇隔河相望。206国道、043、045和056县道纵横穿域,公路交通较为便利。全镇户籍人口5.15万人,辖15个行政村,118个自然村庄,镇域面积82.35平方公里,耕地面积8.38万亩。
古城镇是传统农业乡镇,牢牢守住粮食安全底线,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做好生猪、葡萄、蔬菜、艾草等特色农业发展,因地制宜推进特色产业实现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在产业转型上下功夫,2023年建成古城镇返乡创业园,通过招商引资2家亿元企业入驻创业园一期项目,推动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镇域内有蚌埠市四方湖风景区,2012年四方湖风景区创建为国家级3A级风景区和省级水利风景区,2015年古城镇被命名“省级生态乡镇”,荣获第三批“安徽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称号,立足现有资源,着力拓展生态旅游产业,在促农文旅融合发展上下功夫,多方协同推进古城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古城镇下设党政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4个内设机构,设立为民服务中心、综合执法队、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财政所4个事业单位。
古城镇履职事项清单共516项。其中,基本履职清单包含党的建设、经济发展、民生服务、平安法治、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与消防、市场监管、人民武装、综合政务共15个类别110项;配合履职事项清单包含经济发展、民生服务、平安法治、乡村振兴、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及消防、市场监管、人民武装共11个领域93项;收回上级部门的履职事项包含经济发展、民生服务、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及消防、市场监管共12类31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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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93

Sheet 3: 基本事项

古城镇基本履职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一、党的建设(24项)
1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按照党中央部署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加强政治建设,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2 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做好领导班子换届工作,抓好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联系服务群众等制度
3 做好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开展软弱涣散党组织整顿提升
4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负责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5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工作人员的教育培养、监督管理、选拔任用等工作,做好老干部管理、服务保障工作
6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人才政策宣传,做好人才引进、培育、使用和服务工作
7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反腐败工作,开展党纪党规学习及警示教育,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8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开展政治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基层监督
9 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党员干部违纪线索排查和案件办理
10 落实国家安全责任制,加强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常态化涉国家安全风险预警研判、排查化解
11 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管理
12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正面宣传,加强宣传阵地建设管理
13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好新时代文明实践阵地建设和管理
14 落实统战工作责任制,做好统战对象的服务保障
15 落实镇党员代表大会年会制和党员代表任期制,做好党代表人选的推荐选举工作,推动党员代表履职,办理党员代表意见建议
16 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做好人大代表联络服务群众工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
17 落实政治协商制度,支持保障政协委员参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优化政协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办理政协提案
18 加强基层工会的组织建设、阵地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劳动模范选树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19 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阵地建设,组织、引导、服务青少年,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20 加强基层妇联组织建设、阵地建设,推进新时代家庭文化建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21 加强“两企三新”领域党组织建设,做好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
22 负责村“两委”干部配备、监督管理、待遇保障及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工作,落实村为民服务“125”工作法
23 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做好换届工作,规范村级事务管理
24 加强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的建设管理,打造社会工作服务站点,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经济发展(6项)
25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推动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26 做好人口、农业、经济普查工作,开展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统计调查,分析运用相关数据指标
27 促进工业经济提质增效,培育规上企业、做好政策扶持
28 优化商业布局,促进商贸流通服务和电子商务发展
29 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培育和发展镇商会组织,引导商会发挥服务作用
30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开展帮办代办,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平台信息维护,助力企业发展
三、民生服务(12项)
31 做好民生实事项目政策宣传、征集、申报、奖补申请、组织实施、监督保障等工作
32 宣传人口与优生优育法律法规政策,做好人口信息采集、监测和录入,落实优化生育政策服务项目,做好计生奖特扶救助的受理上报。
33 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发挥“五老”人员优势,教育、引导、关爱、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34 负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初审,根据赋权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确认,开展关心关爱工作
35 开展科技政策宣传和科学技术普及,提升全民科学素质
36 做好养老服务工作,落实老年人福利保障
37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促进行动,加强基层公共卫生管理,组织群众参与卫生健康活动
38 做好临时救助审核确认、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审核转报等社会救助工作
39 做好镇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等困难群体的摸排、政策宣传和帮扶工作,根据赋权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
40 做好“双拥”、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开展退役军人学习教育管理、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烈士纪念褒扬、烈士纪念设施管护等工作
41 做好基层残联组织建设及人员管理,开展残疾人服务和关心关爱活动,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42 推进移风易俗和乡风文明建设,倡导文明婚俗,开展殡葬改革等工作
四、平安法治(7项)
43 推进依法治镇,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进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依法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44 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反邪教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线索摸排和信息上报工作,做好重点人员服务管理工做
45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用好“六尺巷工作法”,排查、预防、预警、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风险
46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镇领导接访包案等制度,受理、协调、处置信访事项
47 推进平安乡镇建设,组织治安巡逻防控等群防群治工作,指导村做好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48 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对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49 加强青少年儿童防溺水宣传教育,做好重点水域日常巡查、隐患排查消除工作
五、乡村振兴(20项)
5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变更、注销及经营合同的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土地流转审核备案,根据赋权做好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51 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做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落实帮扶措施,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协调推动项目落地
52 制定农业农村年度发展计划,发展乡村产业,培育新型农业,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3 负责镇属水利工程和高标准农田管理和维护
54 落实涉农政策补贴资金的审核、造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进行技术指导
55 做好畜禽养殖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推进养殖规模化规范化
56 负责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根据赋权负责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57 根据赋权负责水产养殖、禁渔违法行为的处罚
58 落实农作物绿色防控,做好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快速检测
59 加强对种子等农资经营监管,根据赋权负责种子、农药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60 负责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作用,开展技能培训与技术指导,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培育高素质农民
61 实施“千村引领、万村升级”工程,负责和美乡村项目谋划申报、建设、验收等工作
62 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63 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强化对保洁公司监管,现场核实问题并督促整改
64 负责农村户厕改造,加强政策宣传、农户摸底工作,组织实施改厕,并做好问题整改和后期管护
65 做好秸秆禁烧,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66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落实,指导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监管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67 培育、扶持、服务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指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和涉农项目实施
68 负责集体“三资”监管,指导各村管理各类资产、资源、资金,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69 指导村完善修订自治章程,指导各村设立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禁毒禁赌会“一约四会”工作
六、民族宗教(1项)
70 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做好民族宗教政策宣传,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做好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监督管理
七、社会保障(5项)
71 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开展就业服务和创业支持工作,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和调处工作,维护劳动者权益
72 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做好参保动员、信息维护、情况核实、待遇领取资格确认、调整等工作
73 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做好参保动员、参保登记、信息维护等工作
74 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管理、权益保障、后期扶持等工作
75 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初审工作
八、自然资源(3项)
76 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和耕地保护措施,做好耕地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日常巡查
77 落实“林长制”,开展森林保护宣传教育,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土地上林权、林地流转工作。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转报
78 开展国土绿化工作,加强退耕还林宣传,做好林业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服务
九、生态环保(3项)
79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根据赋权负责环境保护、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
80 负责环境隐患、污染源排查和上报,做好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问题整改
81 落实河湖长制责任,开展水资源保护宣传,做好排涝沟清淤疏浚
十、城乡建设(10项)
82 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做好测量标志日常巡查工作
83 编制和实施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
84 按权限做好公用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推动辖区建设发展
85 做好镇级项目工程的勘察、招投标、建设、验收和服务保障
86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受理、上报,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87 做好城乡建设增减挂钩项目、补充耕地项目等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实施和临时用地的申报、监管,开展土地用途日常变更和年度变更的取证核实工作
88 做好地类勘测,负责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89 调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交接,负责业主委员会、临时管理规约备案,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90 根据赋权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城市绿化、城镇供水违法行为的处罚
91 做好乡道、村道规划、建设和养护工作,根据赋权负责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十一、文化和旅游(4项)
92 加强公共文化建设和文化阵地建设,做好文体惠民等综合性文化服务,推进全民阅读和全民健身运动
93 依托四方湖旅游景区,打造“皖北原乡”特色民宿集群,推进农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94 加强文物保护宣传,开展文物安全巡查,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95 做好镇村应急广播的播放和设备的管理,根据赋权负责广播电视设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十二、应急管理及消防(3项)
96 提升应急管理能力,依法依规开展巡查巡护、隐患排查、信息传递、先期处置、组织群众疏散撤离以及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97 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安全风险等级较低、问题隐患易发现易处置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场所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98 在防汛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根据赋权负责抗旱违法行为的处罚
十三、市场监管(2项)
99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100 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宣传,倡导诚信经营
十四、人民武装(1项)
101 坚持党管武装,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及国防动员宣传,做好征兵和民兵工作,加强基层武装部和民兵营(连)部规范化建设
十五、综合政务(9项)
102 推动基层高频便民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加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推行“一窗受理、全科服务”模式,落实帮办代办机制
103 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党政信息的收集、上报
104 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105 落实民声呼应工作机制,负责12345热线、网站留言、领导信箱等平台工单办理工作
106 负责镇党委、政府日常运转、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做好督查工作
107 加强机关档案管理,做好年鉴、镇志、村志编纂工作,撰写大事记等资料
108 落实值班值守和紧急信息报送制度,做好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
109 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对镇机关、派驻机构、村开展效能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110 开展本镇财政预决算管理,做好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

Sheet 4: 配合履职事项

配合履职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应上级部门 上级部门职责 乡镇(街道)配合职责
一、经济发展(5项)
1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 县发展改革委 1.负责《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及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4.督促电力企业履行电力设施保护主体责任;
5.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协助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3.在发生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电力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时,积极组织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做好电力企业开展抢修和恢复供电环境的服务保障;
5.陪同开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和隐患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发展改革委。
2 消费促进 县商务局 负责对新增入库商贸企业、促消费稳增长五大类消费品销售、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批、零、住、餐”商贸业全年销售额、外贸进出口等指标进行汇总、分析研判以及各类商贸惠企助企政策奖补资金审核发放。 1.宣传各类惠企助企政策,配合动员企业参与消费促进活动;
2.配合宣传各类促消费政策,组织群众参与促消活动;
3.配合开展以旧换新、产品展销等促消费活动。
3 科技型企业、平台培育建设 县科技局 1.负责向企业宣讲省市县科技创新政策,动员企业开展相关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激励企业创新;
2.负责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中心、科技攻关需求等科技创新项目申报初审。
1.配合科技局向辖区内企业宣传相关科技创新政策;
2.鼓励动员辖区内企业积极申报科技创新项目及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等。
4 统计执法检查 县统计局 1.负责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2.依法检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
1.做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协助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调查单位统计违法行为;
3.对统计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上报。
5 税收征收管理和涉税信息共享 县税务局 1.组织落实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组织落实税收信息化;
2.组织税费保障工作成员单位提供本单位涉税(费)信息,确保涉税(费)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完整归集到县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1.组织开展税务宣传;
2.配合实施税(费)源调查摸底,加强与税务部门涉税信息共享;
3.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工作。
二、民生服务(12项)
6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县发展改革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电力部门 1.县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在线备案;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用地保障;
3.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协调推进住宅小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4.县城市管理局配合做好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作;
5.县电力部门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电需求保障。
1.提供不动产权证明或其他说明土地性质的资料或证明;
2.协调公共区域充电设施选址事宜;
3.做好镇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环境保障。
7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 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县民政局:
1.牵头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
2.建立协调协作机制,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
3.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负责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
4.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巡查和业务指导监督;
5.负责牵头整治无证养老服务机构,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书面通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6.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县市场监管局:
1.负责经营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登记管理;
2.对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服务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1.开展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2.摸排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
3.指导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4.对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人员配备等进行检查,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虐待、忽视或侵犯老年人权益等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5.对养老服务投诉举报件办理做好协调工作。
8 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安置救助 县民政局 1.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县民政局提出安置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2.对查寻到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救助站负责送到户籍或住所地乡镇(街道);
3.会同乡镇(街道)督促被救助返乡人员亲属或监护人做好日常监护工作,防止再次外出流浪;
4.会同乡镇(街道)落实被救助返乡人员依规享受相关救助政策;
5.做好被救助人员信息档案的管理;
6.按要求开展被救助人员返乡后的回访工作;
7.会同乡镇(街道)帮助返乡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共同帮扶给予安置。
1.配合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
2.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配合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3.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配合做好安置。
9 殡葬管理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 县民政局:
1.负责牵头开展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划;
3.负责对乡村骨灰存放处、公益性墓地建设申请及时审批;
4.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5.负责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
县公安局:
1.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公安局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民政局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按照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县市场监管局:
1.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县民政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予以没收;
2.按照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民政局;
2.做好殡葬管理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0 行政区域及地名管理 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县民政局:
1.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地名工作规划;
2.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
3.审核、承办本行政区地名的命名、更名;
4.负责路名、路牌的命名和监管工作;
5.组织编纂地名图书资料;
6.监督地名的使用,对地图、牌匾中的地名实施审查;
7.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
8.组织地名科学研究;
9.拟定全县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和相关标准;
10.承办县政府申报行政区划设立、调整、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具体事项;
11.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村级区域设立、调整、更名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
1.对辖区村民委员会和街路巷名称命名和更名提出申请;
2.协助县民政局开展辖区行政区域界牌维护、保护工作;
3.配合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展辖区居住区、楼宇、商业中心、公园、公共场所和街路巷等地名标志的监管工作;
4.配合县民政局做好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
5.根据行政区划变更,上报村级地名命名更名方案;
6.配合县民政局做好历史地名的保护与弘扬工作。
11 集体土地户籍迁移、分户 县公安局 负责集体土地上户籍的迁移、分户的审核、审批工作。 1.提供实际在村内生活居住和“同意户口迁入”字样佐证材料;
2.村、镇根据群众的分家析产协议,签署同意根据已分割的房屋进行分户的意见。
1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 1.县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会同宣传部门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2.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需要,对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县交通运输局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协助交警部门做好疫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4.县应急局协助县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5.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各通讯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6.县公安局协助卫生健康委依法做好强制隔离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7.县民政局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8.县教育局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
1.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
3.协助县卫生健康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公布、人员的分散隔离、防控救治等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4.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重点人群的随访服务、主动筛查、关怀救助工作。
13 职业病防治 县卫生健康委、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发展改革委、县总工会 县卫生健康委:
1.牵头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情况;
2.对职业卫生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职业健康工作,监督指导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相关情况,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2.负责职业健康所涉及的劳动用工监管,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3.督促检查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未成年工等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情况;
4.依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治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县发展改革委:
1.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做好职业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工作,积极协调争取中央预算内有关职业健康投资资金项目支持;
2.定期将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立项审批建设项目通报给卫生健康部门,协助市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县总工会:
1.指导基层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并督促基层工会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用人单位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要求其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
3.指导并督促基层工会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和教育。调查研究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职业病防治政策、措施、制度的拟定工作。
1.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伤保险政策推广;
2.督促辖区内企业组织员工定期参加体检;
3.配合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前期处置和风险化解工作。
14 校外培训和托管机构监管 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 1.县教育局牵头负责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学校了解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加强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将相关职能部门发现的安全风险通报学生家长;负责查处学校自行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在职教职工参与举办或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合作谋利等违规行为;
2.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托管机构的审批、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依法负责办理营利性托管机构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备案),依法对经营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管,对于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校外托管服务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依法对超范围经营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查处,其中,超范围经营属于许可事项的抄告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3.县科技局牵头负责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4.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牵头负责文化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5.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托管机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6.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校外培训机构、托管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建筑、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负责督促燃气的检查和宣传;
7.县城市管理局对相关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1.将校外培训机构巡查纳入网格员日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教育局等部门;
2.协助相关部门及时核实投诉举报。
15 成人终身教育 县教育局 1.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成人终身教育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2.负责建立和完善办学管理制度,制定学校章程,建立教务教学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和经费保障制度、后勤服务和安全保障制度;
3.建立素质优良,适合成人终身教育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4.建立运行机制,制定教学计划,准备教案,组织教学,协助乡镇开展各类活动。
1.盘活现有资源,提供教学、活动场地;
2.宣传成人终身教育,号召、动员学员报名参与学习。
16 控辍保学 县教育局 1.负责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指导;
2.定期对各学校控辍保学工作进行检查;
3.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辍学。
1.结合日常工作开展走访,对发现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留守儿童等弱势家庭学生纳入控辍重点,帮助其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及时劝返回校复学;
2.对重点人员和复学学生不定期入户回访,了解当前复学情况。
17 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优化 县教育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县教育局牵头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2.县发展改革委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学、幼儿园布局,积极争取各类资金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
3.县财政局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审核和建设用地供给管理工作,为教育项目土地要素做好保障;
5.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工作。
1.加大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宣传力度,动员和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并积极参与学校布局优化工作;
2.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3.提出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优化和学生分流建议,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分流学生及家长思想工作。
三、平安法治(12项)
18 “扫黄打非”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1.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制定工作方案,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统筹推进“扫黄打非”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行业监督管理,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日常督查检查,开展业务指导、培训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追查盗版音像制品的运销网络和生产源头,依法处置非法出版物;
3.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等违法行为。
1.开展“扫黄打非”宣传;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
19 涉外信息摸排、报送、处置 县政府办公室 1.加强预防性领事保护宣传;
2.搜集境外涉及我县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相关信息;
3.配合上级外事部门及有关单位处理境外涉及我县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事项;
4.协调有关部门维护境外涉及我县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1.开展预防性领事保护政策宣传;
2.摸排、报送在外国务工、经商人员及在怀外籍人员信息;
3.陪同开展涉外事件随访服务、家属安抚;
4.陪同检查涉外制度执行情况。
20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 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 1.县教育局负责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工作;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3.县卫生健康委负责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教学设施与环境、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及校内公共场所;
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
5.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1.协助中小学、幼儿园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2.结合日常工作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制度执行、校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21 校园周边安全整治 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 1.县教育局负责常态化开展校园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开展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发现相关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针对存在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2.县公安局对校园周边出租房屋、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清理整治,落实校园周边“高峰勤务”和“护学岗”机制;
3.县司法局协调、指导、检查校园周边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4.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检查校园周边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
1.开展校园周边防火、用水、用电、饮食卫生、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
2.配合县教育局做好校园周边安全治理工作;
3.配合县公安局落实“护学岗”工作,做好秩序维持;
4.配合县市场监管局做好校园周边经营单位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22 社区矫正 县司法局 1.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拟定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2.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和组建社区矫正小组;
3.对社区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执行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
2.组织动员村民委员会参加社区矫正小组;
3.配合开展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
4.引导、鼓励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
23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 县委政法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县医保局、县委社会工作部 1.县委政法委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救助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统筹协调;牵头协调督促推动辖区内各有关职能部门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救助政策措施,开展有关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2.县卫生健康委会同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定期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定期开展疑似患者识别清单、工作流程等培训;健全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登记报告、信息转介制度;定期与公安机关交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建设,加大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培训力度;
3.县公安局及时制止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并将其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碰撞比对,做好危险预警;
4.县民政局在流浪乞讨人员中发现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报请公安机关查询其身份信息,并通报其属地县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查询不到其身份信息的,按规定送至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安置;按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5.县残联对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6.县医保局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资助参保范围;
7.县委社会工作部引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履行职责,发挥社工和志愿者作用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工作。
1.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摸排;
2.对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采取临时救助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24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团县委、县公安局、县教育局 1.团县委牵头负责创建无青少年犯罪或受害村(社区),承担全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举办各种形式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宣传活动;
2.县公安局负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送教,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依法保障见证未成年人权利;
3.县教育局督促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道德、法治和爱国主义教育。
1.对未成年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2.配合开展未成年人违法行为隐患排查、入户走访;
3.对未成年人的执法活动,监护人不能到场情况下,协调未成年人居住地基层党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陪同见证。
25 养犬管理 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 县公安局:
1.牵头负责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
2.组织捕杀狂犬,捕捉流浪犬;
3.监督管理犬只收留场所;
4.查处未经登记养犬,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行为;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县城市管理局:
1.指导、监督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
2.查处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占道进行犬只经营活动,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养犬,以及违规携犬外出等行为;
3.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做好文明养犬法律宣传和知识普及工作;
2.提醒限养区养犬人及时到县公安局申请养犬登记;
3.协调和处理辖区居民因养犬而引发的矛盾纠纷;
4.发现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
26 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 县公安局 1.负责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
2.统筹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完善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1.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摸排工作;
2.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治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27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1.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2.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3.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1.常态化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
2.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境外涉诈人员劝返工作。
28 城乡社区警务工作 县公安局 1.统筹全县社区警务工作,督促指导日常业务开展;
2.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1.配合提供办公场所;
2.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线索摸排;
3.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群众疏散和秩序维护。
29 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县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怀远支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 1.县财政局建立县级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负责统筹协调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相关线索,及时进行处置;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怀远支局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建立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依法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3.县市场监管局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4.县公安局组织开展人员摸排、实时监测,及时进行研判与预警,采取防控措施,开展打击综合治理工作。
1.乡镇(街道)需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
2.乡镇(街道)将非法集资监测预警纳入网格化管理,居民、村民委员会发现区域内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牵头部门有关部门报告;
3.开展辖区内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宣传工作,提高居民防范意识;
4.协助公安部门对被受害人开展走访安抚和稳控管控工作。
四、乡村振兴(13项)
30 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管理 县发展改革委 1.根据各乡镇(街道)推荐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进行审核、评定,并录入“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
2.组织各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开展“粮食应急演练”;
3.定期对各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进行检查,并对检查发现及乡镇反馈的不符合规定网点进行调整。
1.宣传粮食应急保障政策;
2.做好粮食应急保障网点选址推荐工作;
3.组织人员参加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应急演练”。
31 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 1.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关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
2.编报农村能源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技术推广工作,开展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活动;
4.依法监督管理农村能源行业,指导与扶持农村能源产业发展;
5.承担农村能源统计具体工作。
1.开展开发、利用和节约农村能源的宣传;
2.加强对农村居民的科学用能教育,普及农村能源科学技术知识。
32 农业机械化应用推广 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和农机报废补贴政策宣传解读、制定实施方案,受理审核、信息公开、资金结算等工作;
2.负责推进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项目;
3.负责全县农机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1.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和农机报废补贴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2.宣传推广农作物生产全机械化示范项目政策;
3.做好统计汇总上报各类农机数据工作。
33 土壤普查 县农业农村局 1.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组织专家、科研人员为普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有计划开展普查队伍技术培训,确保土壤普查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
3.统筹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
做好土壤采集点引导工作。
34 农业灾情应急处置 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统计、核实、汇总、上报乡镇(街道)的农业灾情数据,负责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2.县气象局负责开展农业灾情预警工作。
1.做好灾情应急技术指导和预警信息宣传;
2.做好农业灾情调查及数据统计,核实受灾情况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3.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做好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和措施等落实;
4.配合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广扩面。
35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制定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2.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1.向村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2.发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指导养殖户做好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
36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 县农业农村局:
1.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2.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
3.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工作;
4.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5.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6.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
7.组织开展绿色优质农产品建设。
县市场监管局:
1.负责农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1.落实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2.建立并动态管理乡镇生产主体名录;
3.开展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服务及培训宣传;
4.开展日常农产品培训、监测、追溯等工作,开展绿色优质农产品创建;
5.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及时上报信息并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处置工作。
37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
2.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发布农作物病虫预报,做好有害生物的调查、防控和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指导、服务;
3.普及推广农药安全使用技术和开展技术培训。
1.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工作;
2.发布村农作物病虫害情报信息;
3.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有害生物调查和防控,及时核实重大植物疫病防控相关投诉举报;
4.配合实施重大农作物病虫的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
38 农作物种子及林木种苗监管执法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农作物种子工作,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
2.统筹抓好各渠道试验,提升试验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推动品种登记工作,提升种子检验能力,强化良种繁育服务,加强种子供需形势分析、种子市场动态监测和种业统计工作;
3.建立农作物种子经营行为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处理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查处种子领域违规生产和经营的违法行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1.负责林木种子工作,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
2.牵头开展林木种苗法律法规宣传;
3.建立林木种苗经营行为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处理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查处林木种苗领域违规生产和经营的违法行为。
1.宣传种子和林木种苗规范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上报县农业农村局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3.做好农作物种子及林木种苗经营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39 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执法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卫生健康委、县生态环境分局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卫生健康委做好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1.协助开展农药使用的宣传、指导、服务工作;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3.做好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40 渔业监管执法 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 1.县农业农村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依法依规打击捕捞、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行为;
2.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加强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行业管理,对以“野生鱼”等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要追溯渔获物来源渠道,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涉嫌虚假宣传、过度营销、诱导欺诈消费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做好禁渔禁捕的政策宣传工作;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或县市场监管局;
3.做好渔业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41 “双社”联动试点推广 县供销社 按照“供销合作社+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模式,吸纳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种养业大户、小农户等参与,通过多种途径,联合组建或改造成为新型基层社,推动基层社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深度合作。 1.配合开展“双社”联动试点推广工作;
2.加强政策宣传,推荐、鼓励企业、合作社、经营主体、农户参与试点工作。
42 农产品税收优惠 县税务局 县税务局与乡镇、村集体建立数据交换机制,按季度将申报销售、发票开具、风险事项等情况传递至市场主体,同时根据从乡镇、村集体获取的经营信息,结合风险情况实现对合作社的精准监管、精确赋额。 1.宣传农产品各类税费优惠政策,动员人员参加“农产品税收护航”工作培训;
2.配合采集本辖区内第一产业(农林牧渔)基础生产数据;
3.配合核查本辖区内承包经营性质的市场主体(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等)的经营信息。
五、自然资源(10项)
43 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公安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
1.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2.负责湿地资源确权登记、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3.负责对建设项目用地核查批准和监管。
县发展改革委:
1.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项目建设的立项核查审批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
1.对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2.对湿地相关项目进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湿地及周边种植养殖管理工作;
2.负责生态农业产业发展工作。
县水利局:
1.负责湿地水资源监管;
2.负责河流、湖泊范围内水土保持等治理修复工作;
3.负责湿地范围内涉水工程的规划、审批和监管等工作。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1.将湿地旅游纳入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2.开展湿地生态旅游宣传推介。
县公安局:
1.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对违反湿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依法进行处置。
1.配合开展湿地保护法规政策宣传和巡查工作,发现破坏湿地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2.提供湿地保护规划的意见建议;
3.配合实地资源调查现场引导工作;
4.协助修复湿地植被和水生动植物。
44 林业高质量发展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1.审核并上报省、市龙头企业申报材料;
2.拟定本县乡镇林业站相关制度并督促乡镇实施;
3.拟定林业产业(林下经济)、碳汇碳票发展方案;
4.拟定义务植树方案;
5.审核上报的林业资源数据;
6.审核并上报林业项目。
1.配合摸排上报辖区内符合省、市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标准的企业、合作社;
2.因地制宜开展林业产业(林下经济)工作;
3.摸排上报县级义务植树点,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4.配合摸排上报辖区内林业资源数据。
45 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执法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进行处罚;
4.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进入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监督管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给予协助;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对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外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监督管理;
6.县公安局按职权对野生动物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7.各部门按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2.对辖区内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等违法行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
3.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46 地质灾害防治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2.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测,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加强辖区内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或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转移到安全地带;
2.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
47 自然资源调查与监测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织进行自然资源调查,全面查清自然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自然资源基础数据。 1.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自然资源调查工作;
2.协助解决相关调查人员在实地踏勘过程中遇到的信息登记难、进入实地现场难、拍照举证难及其他阻碍调查工作的问题。
48 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土地变更调查登记,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组织土地复垦验收等工作,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每年对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核查;
2.县农业农村局加强设施农业建设、用途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牵头负责“大棚房”问题常态化监管。
1.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受理、审核备案和监管,建立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台账,及时汇总上交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
2.做好监督经营者履约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加强对“大棚房”等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陪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核查。
4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等辖区内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工作。 协助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后的建设项目跟踪、信息现场公示、开竣工预警现场核查工作。
50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生态环境分局 1.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审批总平面图、单体方案,审查集体建设用地申报材料,上报县政府审批;
2.进行外业检查,检查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材料的规范性;检查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划实施,是否改变用途等;
3.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审批意见。
1.做好对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的地块进行地籍调查,初步确定拟使用地块的利用现状、权属情况及四至范围;
2.征求县发展改革委、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审批意见。
51 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工业低效用土地处置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开展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等三类土地处置工作,进一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2.开展约谈、催告闲置土地用地主体开竣工消除闲置状态和闲置土地收回等工作,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意见;
3.督促用地主体进一步开发建设,开展招商项目嫁接,沟通引导市场主体收购、二级市场转让等。
1.落实净地供应要求,结合辖区招商引资项目,优先考虑使用批而未供土地;
2.配合完善供地手续,对未供先用土地的,在依法查处到位后、土地供应前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上建(构)筑物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提出地上建(构)筑物等资产处置意见;
3.配合开展约谈、催告闲置土地用地主体开竣工消除闲置状态和闲置土地收回工作,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意见;
4.配合督促用地主体进一步开发建设,开展招商项目嫁接,沟通引导市场主体收购、二级市场转让等。
52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管执法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对图斑进行核查、数据分析、系统填报等,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村民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发现或接到乡镇上报的问题线索后,及时进行实地核实认定,确认违法的,依法查处,并通报乡镇相关情况。
1.做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2.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
3.协助执法部门对违法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4.配合督促项目单位整改县级以上(含县级)工程项目造成的图斑;
5.负责接收土地违法案件涉及退回的土地和没收移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6.做好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7.负责县级以下工程项目和单位、企业、个人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图斑(种植果树、苗木、花卉、草皮,挖塘)的复垦。
六、生态环保(12项)
53 大气污染防治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 1.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制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制定重污染天气应对方案,确定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及具体实施方案,牵头统筹秸秆禁烧,协调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进重点企业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整治提升,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2.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清洁能源保障工作;
3.县市场监管局会同生态环境分局监督检查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等情况;
4.县公安局负责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
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堆场防火、秸秆收储、打捆利用等秸秆禁烧工作;
6.各部门按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负责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
54 水污染防治 县生态环境分局 1.组织实施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2.负责对涉水企业实施环境执法监测,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河流流域的水样监测;
3.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做好保护水资源宣传工作;
2.协助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辖区内河流流域、涉水企业等开展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
3.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4.做好黑臭水体治理工作。
55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 县生态环境分局:
1.牵头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划分技术规范,拟定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并建立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2.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加快地下水型水源地和农村水源地清理整治,深化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综合整治;
3.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
1.按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政策宣传,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2.提出辖区内乡镇及以下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配合对辖区水源地保护区周边、水源保护区界标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
4.协助做好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工作。
56 土壤污染防治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市管理局 县生态环境分局:
1.负责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督管理,承担土壤环境保护职责;
2.贯彻执行土壤污染防治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做好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监管,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
3.贯彻落实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依据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开展土地流转程序。
县农业农村局:
1.对耕地环境监测点的土壤和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
2.开展受污染耕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工作;
3.对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县城市管理局:
1.负责减少区域生活点源污染,提高生活废物处置能力,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
1.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
57 危废、固废源头管理、排查整治 县生态环境分局 1.负责督促涉危废企业制订减少危废产生计划方案并审核,监督指导企业组织实施,严控产生危废项目建设;
2.建立完善危废收集体系、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监督管理危废收集、贮存、利用单位,强化危废规范化管理,完成申报登记,制定管理计划;
3.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危废固废大排查,研究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排查范围、标准,整治工作计划、技术路线、经费保障等并组织实施;
4.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配合部门对辖区涉危废企业危废固废的产生量、类别、贮存、去向等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
2.做好危废、固废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58 扬尘综合治理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利局 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统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矿山、道路运输、秸秆利用、水利工程等行业领域扬尘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监督相关行业领域、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配合做好辖区扬尘抑制,对辖区内扬尘源头情况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
2.配合监督建筑工地、拆迁工地、重点工程、矿山开采、道路运输、秸秆利用等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
3.做好对扬尘违法违规行为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59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市管理局 1.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对娱乐场所超时经营产生的噪声监管;
3.县公安局负责对个人住所内发出的噪声污染进行监管,对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监管;
4.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产生噪声问题的监管;
5.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进行监管;
6.各部门按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做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噪声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2.对辖区内噪声污染问题进行巡查,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噪声扰民问题,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市管理局等部门;
3.做好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60 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城市管理局 县生态环境分局:
1.负责对餐饮店是否有油烟排放去向、是否有专用排烟管道、是否安装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等环保设施情况进行审核;
2.负责油烟排放达标的日常监管;
3.按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县城市管理局:
1.负责调查摸底、建档、跟踪督查等整治牵头工作;
2.负责对排放油烟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3.负责对户外油烟烧烤的取缔;
4.按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开展餐饮油烟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油烟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城市管理局等部门。
6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局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与县应急局共同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1.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局,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
2.根据预案,协助做好先期应急处置。
62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 县生态环境分局:
1.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按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建立健全主要农作物肥料施用定额管理制度;
2.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治理,监督指导养殖业户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按权限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加强水产养殖区域设置、养殖密度控制、生态饲料使用等方面指导和监管,鼓励科学养殖、绿色养殖;
4.按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宣传规范使用肥料,引导群众合理使用化肥;
2.宣传种养殖技术要求,指导督促农户按照养殖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养殖,做好种植业方面水源保护;
3.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
63 水域、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修复 县水利局、怀远淮河河道管理局、怀洪新河怀远县河道管理局 1.县水利局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统筹怀远淮河河道管理局、怀洪新河怀远县河道管理局按权限负责水域及岸线、大沟河流湖泊以及河湖水生态保护和治理修复;
2.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河道日常管理和巡查,对发现堤防、河道沿线管理范围内乱象及时清理;
3.县水利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河道管理和整治,根据河流等级和规定管理权限,对围河造田、占用河道滩地建房、种植树木和高杆作物、弃置矿石渣和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认定,视情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部门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配合做好辖区范围内水域及岸线、大沟河流湖泊以及河湖水生态保护和治理修复;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收到相关信息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上报县水利局等部门处置。
64 水土保持监管 县水利局 1.负责编制水土保持规划,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监管工作;
2.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3.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普及耕地水土保持科学知识;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水利局。
七、城乡建设(13项)
65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监督管理 县发展改革委 1.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知识宣传教育;
2.负责制定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
3.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主管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维护管理责任,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1.配合开展人民防空知识宣传教育;
2.结合日常工作对人防工程开展巡查,发现本辖区内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
66 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监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 1.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按权限负责将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的违法违规相关线索移交至县城市管理局;
2.县城市管理局按权限进行立案查处。
1.协助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排查辖区内在建项目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对发现未批先建的项目及时上报;
2.配合督促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
67 自建房屋安全监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 1.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屋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问题;
2.县应急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照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
3.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
4.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5.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
6.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屋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7.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
8.县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9.县财政局负责对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
10.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
11.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12.县商务局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
13.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
14.县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
15.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自建房屋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
16.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
17.县融媒体中心开展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1.按照职责承担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2.健全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自建房屋安全进行定期巡查;
3.负责对辖区内自建房屋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督促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检查修缮、隐患排查、安全鉴定和危房解危;
4.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发生变动的,督促、指导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
5.将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档案、排查记录、鉴定报告、处置结果等信息录入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6.督促村民委员会等开展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依法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68 城市更新改造建设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建设工作,梳理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1.收集所属辖区内民生诉求和市民建议,谋划上报辖区内拟实施或需要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
2.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已完成投资情况。
69 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监管执法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负责定性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及未办理规划许可情况以及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定性为违法建设并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属于国有土地上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处罚;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局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属于集体土地上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处罚,对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对于乡镇违反规划及未办理规划许可情况以及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定性为违法建设并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乡镇规划区内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处罚,对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乡镇规划区外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职责进行处罚。
1.对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等违法行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市管理局;
2.协助做好日常规划建设的宣传工作;
3.做好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70 安置房不动产登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安置房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证制证;
2.负责完善用地手续、规划核实手续,办理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
1.开展安置房不动产登记政策宣传;
2.摸排安置户基本情况,发现未登记情况,加强信息共享,协助办理。
71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 县水利局 1.负责全县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等相关管理工作;
2.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取水口的管理及水资源费用征收工作;
3.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制度;
4.指导开展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城乡供水监督工作;
5.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推动全县节水型社会建设;
6.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开展节水宣传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水利局;
2.配合督促辖区内各取用水单位落实水资源取用制度;
3.发现或收到非法取水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有问题的及时上报水利局。
72 农村供水、饮水安全管理工作 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 县水利局:
1.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2.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巡检,协助做好供水设施维护,处理用水群众有关投诉等;
3.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加强供水设施保护、增强用水缴费和节约用水意识,提升供水单位服务意识,为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4.加强对水质、水价、供水服务等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县卫生健康委:
1.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和水质监测,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机制;
2.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加强农村供水、饮水安全宣传;
2.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协助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
3.对农村道路建设、和美乡村建设以及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实施可能影响农村供水设施的,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4.开展水质简易检测,发现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及时上报县水利局。
73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县水利局 1.负责水利工程的规划、审批;
2.负责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移民安置规划指导思想,指导工程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4.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协助开展用地、附属建筑物征迁及居民安置工作,做好施工环境保障;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水利局。
74 涉河建设项目监管 县水利局、怀远淮河河道管理局、怀洪新河怀远县河道管理局、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 1.县水利局牵头,怀远淮河河道管理局、怀洪新河怀远县河道管理局、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按权限负责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现场监管工作;
2.各部门按职责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对涉河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处理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
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现场监管工作,发现违规建设等情况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水利局。
75 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管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局 1.县公安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深入乡镇学校、村镇、企业等场所,进行针对性的交通安全教育,特别是对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在控制线内私搭乱建乱占及随意开口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为,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开展道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结合日常巡查,对发现的交通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公安局。
76 内河交通及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 1.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对所辖水域内河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所辖水域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2.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设置和撤销渡口提出建议,每年组织对渡船船员、渡工至少4小时的安全培训;
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
4.各部门按照职责、船只用途共同做好乡镇自用船安全管理及违法行为查处。
1.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2.做好自用船登记造册的宣传发动和已登记的自用船管理工作;
3.对发现的自用船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
4.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77 加强电动二、三、四轮车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 1.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对电动二、三、四轮车销售单位的监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进销台账,销售电动二、三、四轮车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依法查处违规改装、拼装、“三无”产品、产品标识标志不规范以及虚假宣传、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销售未经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二、三、四轮车;
2.县公安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二、三、四轮车交通乱象,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牵头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向乡镇居民普及二、三、四轮车交通安全知识,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1.协助排查登记,配合相关部门对本镇内的电动二、三、四轮车进行排查登记,掌握车辆数量、使用情况等信息,为后续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2.提醒和督促村民及时为车辆办理登记手续;
3.参与路面管控,组织干部、志愿者等在乡镇主要路口、学校、集市等重点区域协助交警部门维护交通秩序,对电动二、三、四轮车违规行驶、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劝导。
八、文化和旅游(4项)
78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 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
1.管理新闻出版工作,加强版权保护宣传,策划开展系列公益宣传活动;
2.负责著作权的管理,调解著作权纠纷,做好版权作品申报登记和指导服务工作;
3.强化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书店、印刷企业等场所经营秩序;
4.牵头负责电影工作,规范电影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农村公益电影放映活动监督管理。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1.负责对新闻出版、电影管理领域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配合新闻出版部门开展版权保护宣传活动;
2.陪同开展书店、印刷企业等场所检查;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
3.陪同新闻出版部门对电影院开展检查,为农村电影放映提供场地,组织群众观看。
79 推进体育、健身事业发展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1.负责体育设施配建、安装、验收,行使指导和监管职责;
2.组织参加或承办省市大型体育赛事,负责组织县级及以上综合性体育运动会和单项竞赛活动;
3.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和国民体质监测。
1.对辖区内的体育设施进行巡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组织动员参加上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为群众性体育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
3.组织群众参与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和国民体质监测。
80 广播电视和网络新媒体安全播出监管执法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1.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协调全县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
2.负责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组织查处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
3.负责监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广播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
4.负责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应急广播的安全运行;
5.指导全县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备和电台等重点单位安全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广播电视行业行政执法工作;
6.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宣传广播电视和网络新媒体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2.结合辖区内应急工作机制设立广播员,协助管理本地应急广播的播出工作;
3.保护本辖区广播电视和网络新媒体设施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
4.做好广播电视和网络新媒体安全播出监督管理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8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文化市场的监管执法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1.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依法进行查处;
2.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依法进行查处;
3.对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的依法进行查处。
县公安局:
1.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实名登记、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娱乐场所“黄赌毒”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伪造变造演出门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1.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罚;
2.各部门按照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结合日常巡查,对在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文化市场中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
2.做好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文化市场的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九、应急管理及消防(7项)
82 防汛抗旱 县应急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 1.县应急局牵头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协调组织防汛抢险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
2.县水利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水旱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保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负责县管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和水情旱情发布工作;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防范及应急处置的督促指导工作,协调解决防汛抢险临时用地问题;
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全县农业洪涝旱灾情况;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工作;
5.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城区防汛排涝工作;做好城管系统所属道路、桥梁、照明、防汛排涝等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工作;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牌等安全管理与检查,防止风雨天气造成伤人、伤物事件;
6.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城区县管建筑工地的防洪排涝工作;指导做好城市供水、燃气、污水场站安全相关工作;指导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项目企业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用设施设备的防洪排涝工作;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职责内公路的防洪安全,负责公路设施建设,满足和保障防洪需要;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8.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建立健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令,配合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2.摸排隐患区域人群底数,确定应急响应期间需要转移的对象;
3.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时发放上级下拨救助经费和物资;
4.组织开展灾后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5.结合日常巡查,对发现破坏防汛抗旱的行为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应急局等部门。
8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应急局 1.县应急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2.明确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救援程序和措施;
3.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4.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依法开展日常巡查、技能培训、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5.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结合日常巡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应急局;
3.配合开展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4.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初期人群疏散及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84 突发自然灾害类事件应急处置 县应急局 负责突发自然灾害类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情况汇总、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能,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工作。 1.制定镇级突发自然灾害类事件应急预案,指导村委员会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
2.开展突发自然灾害类事件应急知识和措施的宣传普及;
3.做好突发自然灾害类事件前期应急处置工作;
4.统计突发自然灾害情况并上报县应急局;
5.配合做好灾害救助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85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委 1.县应急局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4.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参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期间道路的保障工作;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等,做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运送工作;
6.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7.各部门按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宣传;
2.结合日常巡查,对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危化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县应急局等部门处理;
3.做好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86 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监管 县商务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县商务局牵头负责,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监管执法等工作,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对辖区内商场、超市、餐饮住宿场所,以及村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的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含集贸市场、农村集市)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应急局等部门;
2.做好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87 森林防灭火 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 1.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县域内森林防火、扑救工作,建立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预防、扑救方案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储备森林防火物资,组织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组织大规模突发性火情的现场扑救等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林业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3.国有林场、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组建专业或兼职森林消防队伍,进行巡查;在林区加强火种、火源的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及隐患排查,发现或接到群众报告火情后,立即组织扑救并上报;
4.各部门按照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组织参加预防扑救专业培训;
2.对辖区森林防火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上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出现火情第一时间上报至县消防救援大队;
3.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初级扑救、疏散人群等工作;
4.做好森林防火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88 消防安全监管 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依法参加火灾事故调查,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2.县公安局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协助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3.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
4.各部门按照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加强乡镇消防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2.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为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提供场所和住房,承担早期火灾扑救、秩序维护、人员疏散工作;
3.配合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协助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消防救援大队;
4.配合分析消防工作形势和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5.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6.做好消防安全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十、市场监管(4项)
89 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执法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商务局、县公安局 1.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加强对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相关违法违规线索移交至县城市管理局;
2.县城市管理局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移交线索按权限进行立案查处;
3.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对瓶装液化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
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从事瓶装液化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
5.县应急局负责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6.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7.县商务局负责督促使用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8.县公安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乡镇(街道)反馈上报非法违法充装、销售倒卖瓶装液化气的行为线索。
1.开展瓶装液化气合法经营和安全使用宣传;
2.结合日常巡查,对发现的瓶装液化气安全隐患和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及时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处置;
3.做好对瓶装液化气经营行为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90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安全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 1.负责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依规进行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2.落实餐饮服务网格化监管责任,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3.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4.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隐患或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市场监管局;
2.做好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91 传销、违规直销等行为的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 1.县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不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违规直销等违法行为;
2.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应当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3.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按照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收集整理传销、违规直销案例,通过制作宣传手册、举办专题讲座、播放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向村民尤其是容易受骗的老年群体、求职群体等进行宣传;
2.结合日常巡查,对发现的传销、违规直销等行为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等部门;
3.做好对传销、违规直销等行为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92 成品油非法经营监管 县商务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 1.县商务局牵头负责成品油非法经营监管,负责制定全县加油站布点规划,完善农村及偏远地区加油站布局,促进成品油市场有序流通;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开展年度审查,对不参加年度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条件的,转报上级商务部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资质;配合做好查处油品处置工作;协助上级商务部门加强成品油零售经营审批监督检查;
2.县应急局:依法查处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仍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柴油等行为;负责对成品油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成品油存储、经营单位安全违法行为;
3.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成品油违法犯罪案件。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全天候开展网上巡查,对重点区域和路段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实施动态管控;依法查处突击整治行动中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买卖、储存、运输汽油、柴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查处非法改装车辆流动加油行为;
4.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成品油行为;按职责查处有证无照经营加油站(点);依法查处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违反计量、广告、商标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5.各部门按照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开展成品油安全合法经营宣传教育;
2.结合日常巡查,对发现非法经营成品油或成品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3.做好对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十一、人民武装(1项)
93 战备执勤、民兵训练、军事设施保护、战时动员等人民武装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县发展改革委 1.县人民武装部指导战时兵员动员工作;
2.县人民武装部指导民兵组织整顿潜力调查、装备预征预储、分队人员编组、分队点验和分队军事训练相关工作;
3.依据规定提出需要落实的军事设施保护需求,会同县发展改革委、驻屯军事单位制定保护措施,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根据规定,上报因有军事设施导致经济建设受到较大影响以争取相关扶持政策。
1.配合动员休假探亲的军人立即归队,督促预备役人员应召服现役、经预备役登记的人员做好服预备役被征召准备;
2.配合做好潜力调查、装备预征预储、分队人员编组、分队点验和分队军事训练相关工作,并根据上级军事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通知要求,拉动民兵应急分队参与战备值班和抢修救灾等任务;
3.加强做好国防和军事设施保护教育工作,配合做好军事设施保护相关工作。

Sheet 5: 上级部门收回事项313

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承接部门及工作方式
一、经济发展(4项)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承接部门:县发展改革委
工作方式:
(一)乡镇协助做好资料收集工作。
(二)县发展改革委:
1.受理: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工作。
2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发展改革委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发展改革委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 对用户用电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发展改革委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民生服务(28项)
5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民政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民政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7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民政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8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民政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9 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民政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0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民政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1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民政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2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承接部门:县民政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县民政局受理前阶段:乡镇按要求上报殡葬设施建设申请材料;
2.审核通过后阶段:规范开展建设。
(二)县民政局:
1.受理:受理办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申请书,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审核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成立的决定,不予成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制发送达文书;
5.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对违规领取80岁以上高龄津贴的追缴 承接部门:县民政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开展关于高龄津贴政策的宣传活动;
2.配合对违规领取80岁以上高龄津贴的人员进行信息核实;
3.劝教当事人或其家庭成员、监护人等主动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
4.对于拒不退的,配合县民政局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县民政局:
1.核查违规领取80岁以上高龄津贴的人员信息;
2.向违规领取的当事人或其家庭成员、监护人等发送追缴通知,责令当事人或其家庭成员、监护人等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
3.提供便捷的退款渠道;
4.对于拒不退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4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5 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6 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7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8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9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0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分号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协助做好资料收集工作;
2.做好引导工作。
(二)县卫生健康委: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审批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设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开展妇幼健康服务项目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开展妇幼健康服务项目宣传;
2.做好引导工作。
(二)县卫生健康委:
1.针对目标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
2.针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3.为婴幼儿家庭开展体格检查、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4.对本辖区内的妇幼健康服务项目进行监测、监督和技术指导,建立妇幼健康服务项目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妇幼健康服务工作。
22 对辖区内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宣传托育政策;
2.结合日常巡查,对发现托育机构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至县卫生健康委;
3.做好托育机构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二)县卫生健康委:
1.负责制定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
2.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3.负责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4.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对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将有关材料扫描件上传至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
5.建立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培训;
6.负责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托育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罚;
7.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23 追回超领、冒领计划生育各类扶助资金、补助资金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开展关于计划生育各类补助政策的宣传活动;
2.配合对超领、冒领计划生育各类扶助资金、补助资金的人员进行信息核实;
3.劝教当事人主动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
4.对于拒不退的,配合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
1.由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对户下扶助资格进行审核、调查,必要时可成立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及乡镇共同组成的调查组,确认是否骗取、冒领;
2.若户下不予配合,必要时县卫生健康委、财政局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追回。
24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审核确认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乡镇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并进行宣传;
2.村(社区)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扶助对象核实并公示;
3.乡镇对村(社区)上报资料进行初审;
4.乡镇通过惠农一卡通系统造册并将扶助金发放到户下。
(二)县卫生健康委:
1.县级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当年度扶助对象名单;
2.年度扶助资金到位后,县卫生健康委通知乡镇上报年度扶助花名册及资金发放清册表;
3.县卫生健康委对上报的名册及清册表审核确认,审核结果通知到乡镇。
25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审核确认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乡镇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并进行宣传;
2.村(社区)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扶助对象核实并公示;
3.乡镇对村(社区)上报资料进行初审;
4.乡镇通过惠农一卡通系统造册并将扶助金发放到户下。
(二)县卫生健康委:
1.县级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当年度扶助对象名单;
2.年度扶助资金到位后,县卫生健康委通知乡镇上报年度扶助花名册及资金发放清册表;
3.县卫生健康委对上报的名册及清册表审核确认,审核结果通知到乡镇。
26 开展计划生育纪念日、会员日服务活动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开展计划生育纪念日、会员日服务活动宣传;
2.做好引导工作。
(二)县卫生健康委:
1.县卫生健康委实际精心策划、认真部署、广泛动员,基层计生协开展计划生育纪念日、会员日服务活动;
2.县卫生健康委加强和其他部门合作,联合社会公益资源,壮大宣传服务力量;
3.县卫生健康委利用新媒体等平台作用,做好新闻报道宣传。
27 地名信息数据核查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28 开展惠民保征缴工作 落实党中央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29 对惠民保征缴工作的考核 落实党中央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30 对适老化改造完成情况的考核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31 对老年人安康险推广工作的考核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32 完成计生家庭关爱保险任务指标 落实党中央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三、平安法治(2项)
33 开展驻京安保维稳工作 承接部门:县信访局
工作方式:
(一)县信访局统筹开展驻京安保维稳工作。
(二)乡镇:
1.协助做好重点人员进京越级信访劝返带离工作;
2.协助做好重点人员滋事扰序应急处置工作。
34 出具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四、乡村振兴(51项)
35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6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7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8 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9 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0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1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2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3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4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5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6 对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饮酒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7 对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8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9 对经营者拆包、分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0 对经营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1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2 对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3 对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4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5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6 对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7 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8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9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0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1 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2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3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4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5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6 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7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8 对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9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70 对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71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72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73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74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75 对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76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77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应该是分号句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协助做好资料收集工作;
2.做好引导工作。
(二)县农业农村局:
1.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2.畜牧兽医水产股(牵头办理);
3.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现场踏勘);
4.法规股(书面审查);
5.领导审批;
6.窗口领证。
78 乡村兽医备案 应该是分号句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协助做好资料收集工作。
(二)县农业农村局:
1.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2.畜牧兽医水产股(系统备案);
3.法规股(书面审查);
4.窗口领取备案证明。
79 动物疫情信息采集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将收集到的动物疫情信息及时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二)县农业农村局:
1.采集范围覆盖全县所有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散养户以及屠宰场、交易市场等与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相关场所的信息;
2.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监测,并按照动物种类、地域分布、疫情严重程度等对疫情进行分类处置。
80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材料的受理;
2.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动物防疫场地选址、布局、防疫措施落实等工作;
3.做好动物防疫宣传工作。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81 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对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情况进行上报;
2.配合县农业农村局收集、处理并溯源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
(二)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接收有关热线、函告;
2.对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进行溯源;
3.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
82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和数据上报工作;
2.通知和组织辖区内农机用户按时到点开展农机年检工作;
3.结合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4.做好农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二)县农业农村局:
1.制定县级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
2.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年检和农机驾驶证的核发工作;
3.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乡镇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83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乡镇负责明确规模以下养殖场是否在禁养区内,并确认养殖品种和养殖数量;
2.后续由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管理工作,督促养殖场落实。
(二)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个人申请或热线反馈;
2.根据反馈情况提供技术指导意见,一是粪污收集、处理和清粪工艺,二是沤肥、垫料、臭气防控技术,三是暂存设施的建设指导意见,四是协助养殖户与粪污处理中心对接。
84 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和监督管理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 开展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知识宣传工作;
2. 配合组织外来物种入侵普查和落实防控措施。
(二)县农业农村局:
1.牵头全面开展外来物种入侵普查,摸清家底,做好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工作;
2.牵头做好农田、渔业水域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治理,落实阻截防控措施,坚决守住粮食安全底线。
85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协助做好资料收集工作;
2.做好引导工作。
(二)县水利局:
1.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加强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五、民族宗教(12项)
86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87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88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89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或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90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91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92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93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94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95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96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97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社会保障(12项)
98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丧失社保待遇资格信息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99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丧失社保待遇资格信息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00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丧失社保待遇资格信息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01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丧失社保待遇资格信息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02 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丧失社保待遇资格信息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03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丧失社保待遇资格信息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04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丧失社保待遇资格信息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05 对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丧失社保待遇资格信息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06 对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丧失社保待遇资格信息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07 对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丧失社保待遇资格信息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08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承接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审计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配合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普法宣传;
2.配合开展欠薪预警排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上报;
3.负责本级政府和所辖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支付工资监管、矛盾调处;
4.配合做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挂靠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四)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五)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六)县公安局负责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七)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县域派出机构、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109 医疗救助待遇审核 承接部门:县医保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受理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向乡镇提交申请;
‌2.报送:乡镇将收集到的申请材料报送至县医保局;
‌3.退回:县医保局审核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资料,由乡镇退回至申请人;
4.公示:县医保局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进行公示。
(二)县医疗保障局:
1.审核:对乡镇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退回:县医保局审核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资料退回至乡镇;
3.资金发放:县医保局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程序将救助资金发放至申请人。
七、自然资源(46项)
110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11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12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13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14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15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16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17 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18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19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20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21 对拒不接受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22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23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24 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25 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26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27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28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29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30 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要求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131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要求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132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怀远淮河河道管理局、怀洪新河怀远县管理局、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做好河道采砂宣传工作;
2.配合对辖区河道采砂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及时上报县水利局等部门。
(二)县水利局、怀远淮河河道管理局、怀洪新河怀远县管理局、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
1.县水利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应河道非法采砂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对是否存在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影响通航等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对初步确定违法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并告知乡镇相关情况;
2.按权限监督管理相应河道采砂工作,指导相应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3.河道管理部门配合县水利局开展河道巡查,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133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34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35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36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37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38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39 对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以及擅自开垦、围垦、填埋、采砂、取土等占用湿地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40 对古树名木剥损树皮、掘根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41 对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42 对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43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44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45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46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协助做好资料收集工作和引导工作;
2.协助做好群众思想稳定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加强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7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涉及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及农用地转用)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协助做好资料收集工作和引导工作;
2.协助做好群众思想稳定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加强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8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协助做好资料收集工作和引导工作;
2.协助做好群众思想稳定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加强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9 土地征收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配合张贴公示征收土地预公告;
2.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3.配合做好勘测定界并公示;
4.配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5.配合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
6.做好补偿登记信息上报;
7.受委托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8.配合张贴土地征收公告;
9.受委托实施征地拆迁。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核实用地选址、土地报批、土地供应是否符合要求。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制度规范的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改革;
2.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跨行政区域等重大土地征收综合协调工作;
3.负责承办土地出让工作。
(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负责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协调保障征迁补偿资金及时拨付。
150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实施、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保障、督促规划编制单位基础资料搜集和调研工作;
2.配合推进本区域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及调整工作;
3.组织征求职能部门、社会公众意见等法定程序,对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成果进行公示;
4.配合成片开发方案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统筹推进本区域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及调整工作;
2.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地成片征收开发方案的编制;
3.组织征求职能部门、社会公众意见等法定程序,对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成果进行公示;
4.负责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151 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结合日常工作对建设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做好引导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规划核实的申请办理;
2.根据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等材料,核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
3.规划核实通过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
152 公益林管护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结合日常工作对辖区内公益林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按照公益林区划范围落实管护主体,荆山区域公益林由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护林站负责;
2.平阿山区域公益林由平阿山林场负责;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管护主体落实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153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的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结合日常工作对辖区内森林资源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对森林抚育、低效林改造等森林资源保护、修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2.对林木采伐等森林资源利用、更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54 代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代为补种树木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2.做好引导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2.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55 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对本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进行全面摸排上报和监管;
2.发现病虫情后,属于小规模常发性病虫害、具备处置能力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3.发现病虫害有成灾蔓延趋势或出现检疫性病虫害的,及时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制定防治预案;
2.发现或接到林业病虫害有关情况报告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制定具体解决方案,组织开展并指导乡镇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
八、生态环保(13项)
156 对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行为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57 对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58 对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未落实防止扬尘污染措施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59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60 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61 对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62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63 对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橡胶制品生产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64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65 对未密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66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67 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68 对从事屠宰加工的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加工过程中产生固体废物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九、城乡建设(90项)
169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70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71 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72 对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73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74 对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75 对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76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77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78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79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80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81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82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83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84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85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86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87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88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89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90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91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92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93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94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或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95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96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97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98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99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00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01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02 对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03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04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05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06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07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08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09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10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11 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12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13 对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14 对供水工程建设违反规定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15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16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17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18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19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20 对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21 对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22 对装卸和运输煤炭、水泥、砂土、粉煤灰、煤矸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23 对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24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运输或未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或在场地内堆存的未进行有效覆盖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25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26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27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28 对违反特殊车辆桥梁通行规定或危险桥梁管理规定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29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30 对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31 对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32 对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33 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34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35 对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36 对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37 对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38 对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39 对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或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40 对燃气经营者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41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42 对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43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44 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45 对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46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要求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247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要求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48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协助做好资料收集工作;
2.做好引导工作。
(二)县城市管理局:
1.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加强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9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协助做好资料收集工作;
2.做好引导工作。
(二)县城市管理局:
1.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加强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0 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协助做好资料收集工作;
2.做好引导工作。
(二)县城市管理局:
1.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加强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1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公安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52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承接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协助做好资料收集工作;
2.做好引导工作。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公示许可条件及申请材料种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根据审查结果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审查申请人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3.决定阶段:根据审查结果在办理期限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变更相应许可内容;
4.送达阶段:制发审批意见,不予批准的告知权利救济渠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加强对被许可人经营行为是否符合许可内容及有关强制性要求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3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承接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协助做好资料收集工作。
2.做好引导工作。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公示许可条件及申请材料种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根据审查结果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审查申请人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3.决定阶段:根据审查结果在办理期限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变更相应许可内容;
4.送达阶段:制发审批意见,不予批准的告知权利救济渠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加强对被许可人经营行为是否符合许可内容及有关强制性要求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4 房屋安全评估 承接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
(一) 乡镇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发生变动的,督促、指导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申请人提供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2.审核阶段: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查,如有不合格情况,指导其修改完善;
3.办理阶段:指导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在本地住建部门已备案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督促检测鉴定机构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4.办结阶段:对鉴定结果进行确认并存档。
255 开展农村住房安全鉴定评定工作 承接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
(一) 乡镇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发生变动的,督促、指导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申请人提供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2.审核阶段: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查,如有不合格情况,指导其修改完善;
3.办理阶段:指导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在本地住建部门已备案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督促检测鉴定机构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4.办结阶段:对鉴定结果进行确认并存档。
256 自建房安全等级鉴定 承接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
(一) 乡镇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发生变动的,督促、指导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申请人提供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2.审核阶段: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查,如有不合格情况,指导其修改完善;
3.办理阶段:指导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在本地住建部门已备案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督促检测鉴定机构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4.办结阶段:对鉴定结果进行确认并存档。
257 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1.对有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的:
(1)村民申请(提供身份证明、权属来源、不动产测量成果报告);
(2)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审核、公示、登簿、制证、发证。
2.1987年1月1日前,无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的:
(1)村民申请(提供身份证明、不动产测量成果报告);
(2)村出具权属来源证明、乡镇审核;
(3)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审核、公示、登簿、制证、发证。
258 督促新改、扩迁建项目及时做好环保手续报批 减少审批环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十、文化和旅游(18项)
259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6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6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62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63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64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65 对娱乐场所拒绝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66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67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68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69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70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71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72 对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73 对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74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75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76 对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竖立的界桩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应急管理及消防(32项)
277 责令立即排除隐患、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承接部门:县应急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78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应急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79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应急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80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应急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81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应急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8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培训工作经费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应急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83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应急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84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应急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85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应急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86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应急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8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措施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应急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8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应急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89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应急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90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应急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91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应急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92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应急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93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应急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94 开展加油站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安全检查 承接部门:县应急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配合县应急局开展加油站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安全检查;
2.日常发现的隐患线索及时报送至县应急局。
(二)县应急局: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由县应急局工作人员按照执法计划负责开展加油站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安全检查。
295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单位现场核查 承接部门:市应急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配合市应急局受理批发企业许可;
2.许可受理成功后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监管。
(二)市应急局负责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单位现场核查。
296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换证现场核查 承接部门:县应急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配合县应急局开展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换证现场核查;
2.日常发现的隐患线索及时报送至县应急局。
(二)县应急局: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297 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县应急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开展烟花爆竹合法经营和安全燃放的宣传;
2.结合日常巡查工作,对发现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应急局等部门处置;
3.做好对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二)县应急局:
1.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的布点规划;
2.审查通过后,出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核准意见书;
3.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按照职责分工对乡镇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三)县公安局:
1.负责查处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2.按照职责分工对乡镇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四)县市场监管局:
1.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2.按照职责分工对乡镇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298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99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00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01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02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03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04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05 对在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等违反规定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06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初审备案 减少审批环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307 企业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初审 减少审批环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308 安全生产标准化申报材料初审 减少审批环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十二、市场监管(5项)
309 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和监管 承接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结合日常巡查,将特种设备安全疑似问题及时上报县市场监管局进行处置;
2.做好对特种设备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二)县市场监管局:
1.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领域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对象、时间、程序、标准等内容,开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含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处理乡镇反馈上报的线索,对危害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3.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0 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 承接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
1.结合日常巡查,对发现企业、商贩(铺)等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做好对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二)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未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县应急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等相关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
(四)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查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违反排污许可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六)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查处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从事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业务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各部门按照职责对乡镇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311 对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者的处罚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12 查封涉嫌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要求查封涉嫌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
313 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要求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