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履职事项清单汇总表(1638项)
序号 序号 具体工作 事项来源 设定依据 乡镇承办机构 对口上级部门 基本事项 配合事项 收回事项 履职评估情况(好/不好) 备注
1 1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 【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乡党委 市委



2 2 组织干部群众学习贯彻落实党的最新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法律法规



3 3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XX重要讲话精神,做好宣传栏的及时更新 法律法规



4 4 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XX市委、XX市委文件精神 法律法规



5 5 对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具体贯彻落实举措 法律法规


6 6 深入村(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村(居)干部贯彻落实 法律法规



7 7 制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年度计划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第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的意见》1.建立健全“第一议题”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召开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或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党委(党组)谋划重大战略、研究重大事项、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务,要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准政治方向、领会工作要求、理清思路举措。
乡党委 市委



8 8 严格落实和推进“第一议题”学习制度 法律法规



9 9 每月召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法律法规



10 10 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法律法规



11 11 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XX重要讲话精神 法律法规



12 12 向上级报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法律法规



13 13 推动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政策举措 法律法规



14 14 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法律法规 【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2.《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第三十三条 被巡视党组织承担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第四十八条 县(市、区、旗)党委巡察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县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县(市、区、旗)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所辖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第五十条 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工作程序和方式权限、整改和成果运用、队伍建设、责任追究等,参照本条例关于巡视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
乡党委 市委



15 15 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本条例所称请示, 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乡党委 市委



16 16 学习党中央部署开展党内集中教育的要求,研究贯彻执行具体举措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乡党委 市委



17 17 制定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具体安排 法律法规



18 18 组织本级及下级党组织开展集中学习教育 法律法规



19 19 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 法律法规



20 20 常态化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法律法规



21 21 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法律法规



22 22 总结党内集中教育成果,推动集中教育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 法律法规



23 23 研究讨论本乡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 法律法规 【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三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本地区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乡党委 市委



24 24 研究讨论本乡政治方面的重大问题 法律法规



25 25 研究讨论本乡文化方面的重大问题 法律法规



26 26 研究讨论本乡社会方面的重大问题 法律法规



27 27 研究讨论本乡生态文明方面的重大问题 法律法规



28 28 研究讨论本乡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 法律法规



29 29 研究讨论本乡基层治理、村(居)建设的重大问题 法律法规



30 30 基层党组织建设 法律法规 【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三条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本地区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乡党委 市委



31 31 组织做好领导班子换届工作 法律法规



32 32 组织筹备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各项工作、材料收集及汇报 法律法规



33 33 开展“书记领航”行动,推动项目落地见效 法律法规



34 34 参与党建信息、党建网评约稿工作 法律法规 【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三条: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本地区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第三十三条 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2.《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第十五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一、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本意见印发前已换届的党的基层组织,原则上从本届任期届满后,开始执行上述规定。二、党的基层组织应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2.《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第三部分第三条提出,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各自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特别要注意在党组织力量比较薄弱、工作难度大的地方和单位建立联系点。要经常深入联系点具体指导,努力把联系点建成示范点,以点上经验推动面上工作。
3.《关于在全省开展“新时代X鄱先锋”选树学活动的工作方案》(X组字〔2018〕71号)。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35 35 开展党徽党旗规范清查整治 法律法规



36 36 制定年度党支部组织生活指导计划 法律法规



37 37 进一步推进基层党建“三化”建设 法律法规



38 38 优化村(居)党群服务中心功能布局 法律法规



39 39 党组织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法律法规



40 40 村(居)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 法律法规



41 41 指导各党支部党建指导员调整更换 法律法规



42 42 落实村(居)“两委”届中分析和星级评定工作 法律法规



43 43 指导、监督下级党组织换届选举 法律法规



44 44 指导、监督下级党组织届中人员调整 法律法规



45 45 做好基层党群服务中心及活动场所建设、管理、使用 法律法规



46 46 负责机关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 法律法规



47 47 做好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法律法规 【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第三十一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党的基层委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帜的意见提出人选...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层党组织选举工作。《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2.《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进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第十九条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48 48 做好党代表选举工作,推动党代表履职 法律法规



49 49 换届资料归档管理 法律法规



50 50 负责村级党组织的成立、调整、管理和撤销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2.《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形成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在内,涵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严密组织架构。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党组织设置。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除另有规定外,一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规范和理顺基层党组织隶属关系。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51 51 村级基层党建示范创建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条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工作提示】
XX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24年度村党组织星级评定和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排查整顿工作的提示》要求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大茅山集团公司党委要把整顿工作作为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来抓,认真落实整顿工作要求,做到应整尽整、真整实整,确保整顿质量。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52 52 软弱涣散(后进)村(居)党组织整顿提升工作 法律法规



53 53 党委党务公开工作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 第五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中央办公厅承担党中央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整个党务公开工作。地方党委办公厅(室)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党务公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54 54 指导所辖党组织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 法律法规



55 55 指导所辖党组织开展党务公开 法律法规



56 56 负责乡党委书记述职评议收集整理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第三条 开展述职评议考核,以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为重点,推动机关、国有企业和高校、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全覆盖。每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分别组织开展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述职评议考核。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57 57 落实党委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工作 文件要求



58 58 组织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工作 文件要求


依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中办发文【2024】56号,待核实)文件要求,建议收回。
59 59 年末制定下年度党员发展工作计划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发展党员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加强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教育培养。
2.《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60 60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工作 法律法规



61 61 组织开展XX乡基层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 法律法规



62 62 发展对象政审工作 法律法规



63 63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转正工作 法律法规



64 64 党员发展档案审核工作 法律法规 【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第四十条基层党委履行抓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组织做好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指导所辖党支部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2.《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个支部和每名党员,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3.《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四条组织处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二)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三)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4.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规范性文件】
1.《2019-202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一)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党建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支部要落实抓党员日常教育工作的直接责任。各级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要落实党员教育培训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65 65 开展本级党员教育培训工作 法律法规



66 66 组织基层党员参加上级组织教育培训 法律法规



67 67 制定党员教育培训方案 法律法规



68 68 开展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工作 法律法规



69 69 开展“党员践诺承诺”活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法律法规



70 70 开展党员党组织关系转接等日常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



71 71 管理、维护并指导下级规范使用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 法律法规



72 72 管理、维护并指导下级规范使用XX基层党建信息化平台 法律法规



73 73 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和行权用权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



74 74 不合格党员排查、组织处置 法律法规



75 75 按照管理权限对党员组织处理 法律法规



76 76 开展党员服务工作 法律法规



77 77 失联党员排查 法律法规



78 78 党员活动经费管理和使用 法律法规



79 79 开展流动党员排查,建立流动党员动态工作台账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农村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乡镇党委应当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加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较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2.《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52号) 全文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80 80 督促流动党员到流入地所在地党组织报道 法律法规



81 81 做好流动党员教育培训和管理服务 法律法规



82 82 年初开展党费核定工作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2.《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九条: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3.《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党员管理应当严格做好党籍管理、组织关系管理、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日常监督、组织处置等工作,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组织引导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83 83 党费收缴 法律法规



84 84 党费使用 法律法规



85 85 党费管理 法律法规


乡镇党费由市委组织部统一代管,建议收回
86 86 退休老干部“两新”支部党费返还工作 法律法规



87 87 上报党内统计报表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工作规定》第六条:党内统计报表的基层填报单位为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以及各级独立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基层党组织。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88 88 开展党内统计汇总和分析 法律法规



89 89 党员档案归档管理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90 90 落实“谈心谈话”制度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2.《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五条: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提出,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坚持和完善重温入党誓词、党员过“政治生日”等政治仪式,使党内生活庄重、严肃、规范,坚决防止和克服党内政治生活不讲原则、平淡化庸俗化随意化的倾向。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91 91 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指导各党支部“三会一课”工作 法律法规



92 92 指导各党支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法律法规



93 93 指导各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 法律法规



94 94 组织党员参加组织生活 法律法规



95 95 建好用好XX乡基层党校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乡两级党委应当加强农村党员教育培训,建好用好乡镇党校、党员活动室,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党员教育。乡镇党委每年至少对全体党员分期分批集中培训1次。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96 96 建立基层党校各项规章及党员教育培训档案 法律法规



97 97 利用重要节假日开展多形式党内关怀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十四条: 基层党委,可以设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等表彰项目。
2.《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关心关爱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庭和因公伤残党员。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3.《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第六条: 对于党龄达到50年、一贯表现良好的党员,由党组织依据荣誉性纪念章颁发权限,颁发“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主动了解掌握生活困难党员情况,依托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生活困难、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等党员信息库,通过社会保障、党内互助等方式,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七一”走访慰问等活动,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帮助。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主动了解掌握生活困难党员情况,依托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生活困难、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等党员信息库,通过社会保障、党内互助等方式,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七一”走访慰问等活动,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帮助。
【规范性文件】
1.《XX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X发〔2018〕11号)
2.《关于在全省开展“新时代X鄱先锋”选树学活动的工作方案》(X组字〔201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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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98 开展春节、“七一”走访慰问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活动 法律法规



99 99 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统计、发放工作 法律法规



100 100 组织做好“担当作为好干部”“党务工作好能手”“一心为民好支书”“群众身边好党员”“突出贡献好榜样”等“新时代X鄱先锋”人选推荐 法律法规



101 101 组织做好上级“两优一先”人选推荐及本级“两优一先”人选选树工作 法律法规



102 102 开展“新时代X鄱先锋”和“两优一先”先进事迹学习宣传 法律法规



103 103 按规定开展市级党代表候选人推荐工作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进行。
2.《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当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代表联络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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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104 召开乡党代会,负责党员代表联络、管理、履职等工作 法律法规



105 105 一般公务员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督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事权划分、行业领域属性特点、机构设置和业务管理体制以及队伍建设需要,合理确定干部管理职责、范围、权限、方式和程序,做好干部双重管理工作。
2.《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三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行政法规】
1.《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第三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坚持分级分类、简便易行。第四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由其所在机关组织实施,作为加强公务员日常管理的重要抓手,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2.《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适应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X才兼备、以X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注重实干担当和工作实绩、群众公认;(五)分级分类管理;(六)民主集中制;(七)依规依法办事。
3.《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五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组织实施的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指导本辖区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公务员晋升职级的基本条件和资格,以及晋升职级的基本程序。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提到公务员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和年度考核结果的相关要求。
【地方性法规】
《XX省干部网络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规范性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6号)第二条 对因私出国(境)党员干部进行严格审查(一)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或变相下放审批权限。
2.《中共XX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县直机关退出领导岗位职级干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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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06 一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督 法律法规



107 107 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申报、考察录用工作 法律法规



108 108 事业单位使用编制(控制数)和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上报、录用工作 法律法规



109 109 负责XX干部网络学院学习教育管理 法律法规



110 110 加强退出领导岗位职级干部管理 法律法规


职级公务员管理权限在市委组织部,建议收回
111 111 开展公务员、事业干部职级(职员等级)晋升推荐 法律法规



112 112 干部绩效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工作 法律法规



113 113 市管干部年度考核优秀推荐 法律法规



114 114 干部家庭及重要社会信息采集 法律法规



115 115 公务员统计、公务员工资统计工作 法律法规



116 116 事业干部年度统计 法律法规



117 117 参与干部考察工作 法律法规



118 118 乡聘用人员管理 法律法规



119 119 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 法律法规



120 120 干部参加公务员考试、遴选初审、备案管理 法律法规



121 121 开展公职人员任职回避专项整治,做好领导干部违规兼职自查工作 法律法规



122 122 干部工资管理 法律法规


干部工资管理权限在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建议收回
123 123 因私出入境证件保管、登记备案、审核审批 法律法规



124 124 加强机关老干部党支部党员教育管理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组织建设,完善和创新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引导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
【规范性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3号)
2.《关于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31号)
3.XX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入落实干部荣誉退休制度认真做好退休干部早期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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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125 离退休干部节日慰问。 法律法规



126 126 离退休干部过世抚恤金办理、申报、发放。 法律法规



127 127 离退休干部摸排表等相关信息报送。 法律法规



128 128 跟踪退休干部养老待遇金认证。 法律法规



129 129 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 法律法规



130 130 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人才工作的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五)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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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131 常态化加强人才摸排,建立完善人才信息库 法律法规 【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 五、创新党管人才方式方法 14.统筹兼顾,推动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各级党委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围绕中心工作制定人才工作目标和措施。以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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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132 “在外人才、本土人才库”摸排统计 法律法规



133 133 搭建平台发挥人才作用 法律法规



134 134 人才工作专项述职工作 法律法规



135 135 青年人才党支部组建、成立、指导、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人才工作的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五)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规范性文件】
《关于在全市成立青年人才党支部的通知(试行)》(X组字〔20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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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136 青年人才教育培养 法律法规



137 137 开展人才“四进”宣讲活动 法律法规



138 138 通过镇、村干部、网格员、志愿者入户宣传并发放人才最新政策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 九、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三十)坚持对人才的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加强优秀人才和工作典型宣传,营造尊重人才、见贤思齐的社会环境,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工作环境,待遇适当、无后顾之忧的生活环境,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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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139 加强“两企三新”领域党组织建设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决定》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理顺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
2.《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第五部分(三)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激励政策,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支持建立乡镇(街道)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和设立社区基金会等协作载体,吸纳社会力量参加基层应急救援。完善基层志愿服务制度,大力开展邻里互助服务和互动交流活动,更好满足群众需求。
3.《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4.《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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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140 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 文件要求



141 141 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 文件要求



142 142 新就业群体关爱保护工作 文件要求



143 143 培养“两企三新”领域党员后备力量 文件要求



144 144 推动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党建引领基层治理 文件要求



145 145 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 文件要求



146 146 收集上报新就业群体的先进事迹,加大对新就业群体的宣传。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 三、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 (三)发展公益慈善事业 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激励政策,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支持建立乡镇(街道)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和设立社区基金会等协作载体,吸纳社会力量参加基层应急救援。完善基层志愿服务制度,大力开展邻里互助服务和互动交流活动,更好满足群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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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147 同步开设志愿服务岗位。 文件要求



148 148 提出村民委员会的组建、撤销和规模调整,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二、主要任务 (二)确定协商主体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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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149 抓好基层政权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法律法规



150 150 指导村(居)居民委员会做好组织建设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六)领导本乡镇的基层治理。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 四、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一)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坚持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制度,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制度,加强集体资产管理。(二)健全村(居)民自治机制 强化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规范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全面落实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资格联审机制,坚决防止政治上的两面人,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及涉及宗族恶势力等问题人员,非法宗教与邪教的组织者、实施者、参与者等进入村(社区)“两委”班子。在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拓宽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聚焦群众关心的民生实事和重要事项,定期开展民主协商。完善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权力事项,接受群众监督。强化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沟通协作、有效衔接,形成监督合力。五、推进基层法治和X治建设 (一)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建设 提升基层党员、干部法治素养,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依法支持和配合基层治理。完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乡镇(街道)指导村(社区)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健全备案和履行机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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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151 依法进行换届选举,实行民主自治 法律法规



152 152 负责组织和指导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



153 153 持续规范村(居)组织“挂牌”问题 法律法规



154 154 指导村(居)组织不应出具证明事项 法律法规



155 155 发展培育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社会团体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三、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 (二)增强乡镇(街道)为民服务能力 街道要做好市政市容管理、物业管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社会组织培育引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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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156 负责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文件要求



157 157 开展村(居)“两委”班子、干部年度考核 法律法规 【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五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党按照X才兼备、以X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158 158 做实做细村(居)年度综合工作绩效考核 法律法规



159 159 村(居)干部的教育、管理、培养和监督 法律法规 【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五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党按照X才兼备、以X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条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级党组织应当注重加强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素质。第二十四条严格农村基层干部管理监督,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厉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第二十六条每个村应当储备村级后备力量。村党组织书记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XX市村党组织书记后备力量培育储备工作方案的通知>》(X字【2024】22号)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160 160 加强村(居)“两委”干部、网格员关爱保障,落实社保、医保、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政策 法律法规



161 161 常态化开展政治谈话工作 法律法规



162 162 村(居)干部、后备干部管理、考核 法律法规



163 163 村(居)干部报酬分配工作 法律法规



164 164 村(居)“两委”干部学历提升工作 法律法规



165 165 加强村(居)干部职业体系建设,健全激励保障制度机制 法律法规



166 166 加强村(居)聘用人员管理 法律法规



167 167 指导各村(居)落实“三务公开” 法律法规



168 168 村(居)“两委”干部任免工作 法律法规



169 169 招录、培育回村任职大学生 法律法规





170 170 指导各村(居)委会做好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



171 171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补选 法律法规



172 172 对村(居)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事项或公布事项不真实行为的处理 法律法规



173 173 对以不当手段,妨害村(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居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 法律法规



174 174 对村(居)民自治章程、居规民约以及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法违规的处理 法律法规



175 175 对村(居)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处理 法律法规



176 176 村(居)组织运转经费保障 法律法规



177 177 上报村(居)工作者招聘人数 法律法规 【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五条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党按照X才兼备、以X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条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级党组织应当注重加强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素质。第二十四条严格农村基层干部管理监督,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厉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
【规范性文件】
1.《“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第十五条:规范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全面落实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资格联审机制。建立健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库,依法选优配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通过选派、聘用、招考等方式,选拔优秀人才充实社区工作者队伍。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立岗位薪酬制度并完善动态调整和职业成长机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党建办公室 市委社会工作部



178 178 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个人档案,加强日常管理 法律法规



179 179 开展定期考核 法律法规



180 180 加强对村(居)工作者的监督约束 法律法规



181 181 加强社会工作者培养锻炼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1.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等18个部门和组织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二、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3.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政府推动,各级政府切实履行依法规范、政策引导、资金投入等方面的职责;坚持社会参与,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坚持突出重点,优先培养为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家庭和个人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各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协调发展;坚持立足基层,加强基层社会服务平台建设,引导社会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基层服务。四、积极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专业人才使用。10.以基层为重点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要注重配备和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高社会服务专业水平,促进社会服务业发展。六、加强党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22.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广泛分布在基层。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为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二、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四)统筹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完善社区组织发现居民需求、统筹设计服务项目、支持社会组织承接、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团队参与的工作体系。三、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三)强化社区文化引领能力。组织居民群众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发展社区志愿服务,倡导移风易俗,形成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守望相助的良好社区氛围。
党建办公室 市委社会工作部



182 182 完善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制度 法律法规



183 183 支持引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基层服务 法律法规



184 184 志愿者队伍建设 法律法规



185 185 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1.《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
2.《中国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纲要(2013-2020年)》(民发〔2013〕216号)3.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3号)(2)坚持把开展志愿服务与创新社会治理结合起来,与学雷锋活动结合起来,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和活动运行机制,积极构建中国特色志愿服务制度,推动志愿服务活动广泛深入开展。(8)切实加强志愿服务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志愿服务融入城乡社区治理,作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党建办公室 市委社会工作部



186 186 做好志愿者队伍建设管理 法律法规



187 187 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 法律法规



188 188 开展“雷锋日”志愿活动 法律法规



189 189 党报党刊及其他部门报刊征订工作 微信通知 上级工作提示 党建办公室 上级部门


建议收回,依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中办发文〔2024〕56号,待核实)文件要求。
190 190 上级部门派驻乡镇干部的管理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X办字(2018)27号)、《关于做好省派单位驻村干部和驻村工作队考核的指导意见》(X组字(2019)11号)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 、派出单位


建议作为配合清单
191 191 开展村(居)党组织书记选拔任用工作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村党组织书记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
省委组织部《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届中村党组织记出现空缺,或不宜继续履职须进行调整的,要履行以下程序:
(一)事前报告。乡镇党委在拟调整村党组织书记前,应向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并书面报告调整原因、调整人数、拟任人选及产生方式等,并对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把关。
(二)县级联审。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会同纪检监察、政法、统战、信访、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扶贫、农业农村、住建、卫健、城管等部门进行资格联审。
(三)组织考察,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乡镇党委,对通过区级联审的拟任人选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材料。
(四)会议研究。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及时召开部务会会议,对拟任人选进行讨论,决定是否同意。
(五)正式任命。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乡镇党委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乡镇党委指派专人与新任人员进行任前谈话,并下发正式任职文件,到村宣布任职决定。人员正式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乡镇党委应将任免文件、备案表报送县级党委组织部门。
党建办 市委组织部


建议作为配合清单
192 192 劳动力资源调查服务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第四十四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人社局



193 193 重点就业群体就业需求调查服务 法律法规



194 194 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调查服务 法律法规



195 195 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调查 法律法规



196 196 组织村、村(居)开展劳动力调查统计、摸清底数 法律法规



197 197 就业扶持补贴初审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1.《XX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自愿申请、初审公示、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由个人自愿提出申请,街道(乡镇)进行初审公示,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2.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就业补助资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人社发〔2020〕16号)
【规范性文件】
1.《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X人社字〔2024〕192号,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在校生及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意见》(X人社规〔2020〕8号)。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人社局



198 198 组织群众参加XX乡就业之家现场招聘活动 法律法规



199 199 提供创业业务咨询、宣传 法律法规



200 200 就业、失业登记 法律法规



201 201 省内一次性交通补贴申报 文件要求 XX省财政厅、XX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XX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X财社[2019]1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对城乡贫困劳动力跨地区求职就业,到省外务工的给予每个500元交通补贴到省内跨县(市、区)务工的给予300元交通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交通补贴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人社局



202 202 公益性岗位人员新增、清退、维护工作 文件要求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就业补助资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人社发【2020】16号文件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人社局



203 203 就业(培训)意愿调查 文件要求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 关于开展返贫重点监测对象就业帮扶专项行动的通知 (X人社字【2022】160号)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人社局



204 204 创业贷款初审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六、简化审批程序。推行电子化审批,逐步实行全程线上办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可通过所在地社区、村委会、群团组织、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推荐方式拓展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渠道,推广依托社会保障卡搭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和拨付功能……
2.《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XX省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X人社发〔2021〕13号) 三、申请程序和要求(一)申请。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创业人员或小微企业,线下可到创业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或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专窗、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以及社银合作窗口提出申请;线上网络端可通过X服通 、XX人社网上办事大厅、XX人社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办理。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人社局


建议收回
205 205 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创业证申领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X劳社就【2009】7号第二章就业和失业登记中第十、十一、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部令第23号)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人社局


建议收回
206 206 开展“送工入企”等活动,搭建企业和群众相互联系的平台 文件要求 【政策文件】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推进“5+2就业之家”建设的实施意见X人社发〔2023〕28号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人社局



207 207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申请 文件要求



208 208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申领 文件要求



209 209 建设使用“就业之家”,岗位供求信息发布 文件要求



210 210 招录、培育基层就业专岗人员 文件要求



211 211 就业之家岗位发布的任务 微信通知 市级有关工作部署


建议收回
212 212 组织参加各类就业招聘会的人数任务 微信通知 市级有关工作部署


建议收回
213 213 组织参加各类就业培训的人数任务 微信通知 市级有关工作部署


建议收回
214 214 劳动纠纷调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引导劳动者向有关部门依法维权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人社局



215 215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条: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推动社会保险经办事项与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协同办理。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一站式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709号修正)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1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号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医保局



216 216 城乡居民医保暂停参保登记 法律法规



217 217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法律法规



218 218 参保人员医保参保终止 法律法规



219 219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法律法规



220 220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法律法规



221 221 人员参保缴费信息查询 法律法规



222 222 负责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工伤保险政策咨询以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法律法规



223 223 医疗救助待遇资格确认初审 法律法规



224 224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性病种待遇认定(材料收集)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XX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医疗保障管理办法》(X医保字〔2023〕29号):对全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的医疗保障工作进行了统一规范和管理,包括病种范围、认定标准、待遇保障等方面。规定了参保人员申请门诊慢特病待遇认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以及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
【规范性文件】
1.《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号);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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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225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手工零星报销(材料收集、登记录入)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保待遇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X医保发〔2024〕8号):规定参保人员因医保信息系统无法直接结算而需要申请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的,应于医疗费用发生1年之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相应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医保信息系统可实现直接结算,但参保人员未要求在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医保直接结算的费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不予零星报销。
2.《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号);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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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226 意外伤害调查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医保局


建议收回
227 227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退费受理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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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228 医保续保排名考核 微信通知 市级有关工作部署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医保局


建议收回
229 229 医保扩面排名考核 微信通知 市级有关工作部署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医保局


建议收回
230 230 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受理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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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23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XX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X人社发〔2014〕59号)第三条:……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核对、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第六十二条:各级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事务所要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XX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第七条: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于每月5日前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XX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居)协办员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第三十八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5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第四十条;跨县(市、区)转移的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XX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表十八,三联,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第四十二条:转入地区级经办机构收到《审批表》……并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或村(居)委会告知转入人员……
2.XX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XX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X社保心字〔2023〕5号)第三条:乡镇(街道)服务中心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宣传、全民参保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衔接工作;负责参保登记、关键信息变更、待遇申领、暂停缴费、暂停待遇发放、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经办业务的受理、信息录入及初审工作,做好经办业务档案的整理及报送工作;负责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及一般信息变更工作,及时收集上报,参保人员死亡、服刑等关键信息并提交暂停发放待遇申请;协助做好辖区内基金追回工作;负责做好参保人员权益告知、参保查询、咨询举报、情况公示等工作;指导和监督村(居)协办员开展工作。
3.《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XX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X人社字〔2019〕157号)第十七条:认证信息核实通过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全民参保登记入户调查、上门服务、村(居)协办员上报等方式进行。基层服务组织或退休人员所在管理单位应于接收待核实人员名单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认证信息核实,并在"XX人社"手机APP记录核实方式、核实结果等信息。
4.《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X人社字〔2019〕284号)二、工作措施(一)工作主体和职责分工……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站)(以下简称乡镇服务所)、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受县级经办机构委托开展认证工作,指导协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对象自主或到经办机构网点接受认证,对认证结果进行公示,并协助县级经办机构对虚报冒领人员和未通过认证人员进行后续经办处理。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人社局



232 23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文件要求



233 23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变更 文件要求



234 23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停、恢复缴费 文件要求



235 235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 文件要求



236 236 城乡居保丧葬补助金 文件要求



237 237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文件要求



238 238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收款账户维护以及退休人员发放账户维护 文件要求



239 239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文件要求



240 24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查询 文件要求



241 24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查询 文件要求



242 24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详单查询 文件要求



243 24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 文件要求



244 24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资助政策的宣传 文件要求



245 245 社保卡申领、补领工作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号);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人社局


建议收回
246 246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受理、核查、上报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XX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XX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X社保心字〔2023〕5号)第三条:乡镇(街道)服务中心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宣传、全民参保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衔接工作;负责参保登记、关键信息变更、待遇申领、暂停缴费、暂停待遇发放、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经办业务的受理、信息录入及初审工作,做好经办业务档案的整理及报送工作;负责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及一般信息变更工作,及时收集上报,参保人员死亡、服刑等关键信息并提交暂停发放待遇申请;协助做好辖区内基金追回工作;负责做好参保人员权益告知、参保查询、咨询举报、情况公示等工作;指导和监督村(居)协办员开展工作。
2.《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X人社字〔2019〕284号)二、工作措施(一)工作主体和职责分工……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站)(以下简称乡镇服务所)、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受县级经办机构委托开展认证工作,指导协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对象自主或到经办机构网点接受认证,对认证结果进行公示,并协助县级经办机构对虚报冒领人员和未通过认证人员进行后续经办处理。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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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247 农保续保排名考核 微信通知 市级有关工作部署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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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248 农保扩面排名考核 微信通知 市级有关工作部署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人社局


建议收回
249 249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 费、查询、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关系转移、待遇发放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X府厅发【2014】12号)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人社局


建议收回
250 250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发放、管理。”《XX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第九条:“……,完善社会保障卡服务体系,规范办事流程,在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使用、挂失、解挂、补换、注销、密码修改等业务时提供便利。”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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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251 坚持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妇女联合会基层组织建设 法律法规 【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民主联合会章程》第十条: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第二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建立基层组织。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应执行妇女大会、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学习党的妇女工作理论和有关法律政策,强化履职意识,熟悉并努力开展妇女工作,反映妇女需求,密切联系和服务妇女群众。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提出建议。妇女联合会应为执行委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五条:坚持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重点是带组织、带队伍、带阵地、带工作、带服务。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实行代表联系妇女群众制度。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八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第九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一)构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2.《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3.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 62号)“二、规范认定流程。(一)申请。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4.《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要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实行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应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并推动农村社区建设。村妇女小组长作为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其待遇应得到相应的保障和关注。
党建办公室 市妇联



252 252 建立妇女儿童教育、服务、维权和文化阵地 法律法规



253 253 领导妇联组织履职 法律法规



254 254 本乡妇联按时换届选举,指导村(居)妇联换届选举,配齐配强妇联班子。 法律法规



255 255 乡、村妇联干部线上、线下培训 法律法规



256 256 给村(居)妇女小组长发放工作报酬 法律法规



257 257 促进妇女发展 法律法规 【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民主联合会章程》总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立足引领、服务、联系的职能定位,以团结引导各族各界妇女听党话、跟党走为政治责任,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工作主线,以联系和服务妇女为根本任务,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为基本职能。 第四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六条:教育引导妇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X,带动家庭成员建设文明家庭、实施科学家教、传承优良家风,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规范性文件】
《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四、五、九、十、十一、二十条。第十一条:街道妇联、社区妇联的主要任务:(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思想道X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X、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二)开展“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和拥军优属等活动。推动和谐社区建设,参与社区服务业的经营与管理。弘扬社会公X、职业道X和家庭美X。(三)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向党和政府反映社区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在基层政权建设中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城市基层民主建设。(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和法规,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嫖娼、卖淫、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区。(五)普及科技、环境保护、妇幼保健和优生、优育、优教等知识,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六)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推荐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后备女干部工作,发挥妇联作为培养输送女干部重要基地的作用。(七)因地制宜建立妇女儿童教育、服务、维权和文化阵地,拓展服务功能,为妇女儿童提供有效服务。(八)实施“强基固本”工程,加强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建设。
【法律】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该办法规定,妇女节(3月8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女职工可以享受半天假期。
党建办公室 市妇联



258 258 三八红旗手(集体)、优秀妇女儿童先进村(居)、优秀妇女小组长、优秀巾帼志愿者推选活动 文件要求



259 259 “最美家庭”“清洁家庭”推选活动 文件要求



260 260 组织本乡及村(居)女性干部职工“三八”节活动 法律法规



261 261 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一)构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其他文件】
1.《XX市“茁壮计划”家庭保护工作组推进“十件实事”的通知》(X妇字〔2024〕17号)“一、工作内容。9.抓实春蕾资金募集,资助更多困境女童。各级妇联组织积极开展‘春蕾计划’线下募捐和发动99公益线上募捐活动,募集更多资金,资助困境女童、女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针对“茁壮计划”中由教育部门劝返上学,有强烈读书意愿的女童,予以春蕾资金帮扶助学。”
2.《关于开展家事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的通知》(X平安办发[2024]12号)
【法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党建办公室 市妇联



262 262 反家庭暴力法律宣传 文件要求



263 263 开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并上报市妇联 文件要求



264 264 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 文件要求



265 265 宣传带动留守妇女再就业 文件要求



266 266 开展服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留守儿童、贫困儿童关心服务工作 文件要求



267 267 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 法律法规



268 268 组织各类妇女和儿童工作的公益性讲座、普法宣传、各类文娱活动、政策宣传 法律法规



269 269 为贫困女大学生、女中小学生申请“春蕾计划”助学款。 文件要求



270 270 依法保障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享有劳动保护权益 法律法规



271 271 团委换届工作 法律法规
【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章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二十二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团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建立团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应该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它的基本任务是:(四)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六)对团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规范性文件】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六条:团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在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向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提出申请;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 (街道)团(工)委研究决定并批复。 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第三十三条:各级团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党建带团建机制落实,为团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团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推动党团、群团活动阵地共建共享,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活动、服务青年等综合功能。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第六条:乡镇应当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由乡镇党的委员会和县级团的委员会领导。乡镇团委由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至5年,一般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保持一致。第二十八条:乡镇团委每年应当定期向乡镇党委和县级团委报告工作。村、社区团组织每年应当定期向村、社区党组织和乡镇团委报告工作。
3.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新时代新征程加强和改进团员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
4.《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
5.《XX省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X青发〔2017〕2号)
【其他文件】
共青团XX省委印发《关于依托“智慧团建”系统做好2023年毕业生学生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的提示》
党建办公室 团市委



272 272 团费收缴 文件要求



273 273 负责加强本乡团委组织建设,指导完善辖区各村(居)团的组织建设 法律法规



274 274 负责本辖区团员发展及团员关系转接,对团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法律法规



275 275 依托“智慧团建”系统做好毕业生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开展团内激励记载认证等工作。 文件要求



276 276 负责团组织教育管理工作 文件要求 【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十二条 党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对领导。
【章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二十四条: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应该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它的基本任务是:(四)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六)对团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规范性文件】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第二章:组织设置和运行机制:县乡两级团委应当加强农村地区“青年之家”建设,在实体空间依托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主动借助党政既有阵地、公共服务场所、市场资源和互联网平台,扩大“青年之家”有效覆盖范围。注重依托“青年之家”整合团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方面的资源,服务农村青少年发展,培育、联系、引导青年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第十五条 农村基层团组织的主要职责是:……第十六条 在农村的各类基层团组织要结合实际,完成好以下重点工作:……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章第六条:团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在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向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提出申请;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研究决定并批复……。第七条:…团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团支部报同级党组织、上级团委批准,也可以由上级团委与其同级党组织协商后直接作出决定。第3章第九条:团支部的基本任务是:(四)对团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定期开展主题团日,及时更新团员信息,落实“三会两制一课”...(五)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表彰表扬先进;做好“推优”入党工作;发现、培养和推荐团员、青年中的优秀人才。
党建办公室 团市委



277 277 开展团组织团员评议工作 文件要求



278 278 维护青少年权益 文件要求



279 279 团员发展 文件要求 【章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二十四条 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应该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它的基本任务是:(四)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六)对团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规范性文件】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其他文件】
共青团XX省委印发《关于依托“智慧团建”系统做好2023年毕业生学生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的提示》
党建办公室 团市委



280 280 做好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工作 文件要求



281 281 青年志愿服务队建立 文件要求



282 282 开展“青年之家”志愿服务活动 文件要求



283 283 依托“智慧团建”系统做好毕业生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开展团内激励记载认证、专题学习录入等工作 文件要求



284 284 红十字会会员发展任务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红十字会条例》第十三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的应急救护、应急救援、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以及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等各项职责,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参与养老服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党建办公室 市红十字会


《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中办发〔2024〕56号)"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主要规定严格计划和备案管理、改进方式方法、严控对基层督查检查考核总量等。建议收回。
285 285 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任务 法律法规


《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中办发〔2024〕56号)"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主要规定严格计划和备案管理、改进方式方法、严控对基层督查检查考核总量等。建议收回。
286 286 基层红会阵地建设 法律法规



287 287 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活动 法律法规



288 288 参与无偿献血任务 法律法规



289 289 造血干细胞捐献登记 法律法规



290 290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任务 法律法规



291 291 开展救护知识培训 法律法规



292 292 三献活动宣传 微信通知



293 293 开展一胎、二胎、再生育生育服务卡审核发放工作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办理《生育服务证》需要的材料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未生育证明(非必须)等,其办理时间为20个工作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由已婚育妇事实常住地负责发放,其户籍所在地或原常住地必须提供有效证明。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地方性法规】
《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计划生服务 第十五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范围包括:一般避孕药具、环孕检、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手术、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卫健委



294 294 健全生育服务体系 文件要求 【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发展规划》第七章 规划实施 完善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本规划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第三节 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 以现有人口计划为基础,完善年度人口发展形势会商机制,监测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提出重大人口发展政策建议。
2.《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全员人口信息应用管理的通知》(国卫人口函〔2022〕12号),自主采集从村(居)开始,每天都核对并对辖区内人口变动信息(出生、死亡、新婚、迁移流动等)进行采集后,报至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录入省级全员人口信息平台。
3.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卫健委



295 295 协助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文件要求



296 296 对接公安、医院、民政等部门,做好出生、婚育、死亡等人口数据监测 文件要求



297 297 关爱女孩阳光助学对象资格确认 文件要求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地方性法规】
《XX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接受绝育手术者系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奖扶项目资金申办细则》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如下5个条件,缺一不可:(1)父母均为本区户口。(2)父母有合法的《结婚证》。(3)父母只生育了一个子女。(4)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按规定及时参加环孕检。(5)本人是0至14周岁的独生子女。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由村,社区计生专干上报的资料至镇计生办干部公安部门户籍底簿、民政部门结婚登记、收养子女等资料核对,如有疑义的,要附证明材料。同时对村委会的评议工作是否符合程序进行审查监督。经核实无误后,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报告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认。公示中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复核后上报。对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要向村委会和申请人说明原因。确认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对扶助对象名单进行公告。
3.《关于开展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实施方案》X人口办字〔2009〕48号,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是提高女孩受教育程度,增强女孩自身综合素质促进男女平等的有效途径。为全面开展这一活动,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营造关爱女孩良好氛围,特制订本方案二、工作规范(一)资助学对象。农村户口,实行计划生育的一女户、二女户不再生育家庭的在读高中女孩。(二)助学年限及金额。一助三年;高中三年学习阶段,每学年资助每位女孩不少于 1000元,直至高中毕业。(三)经费来源。人口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关爱女孩基金;党政部门、社会团体、国营、私营企业和领导、自然法人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捐助。(四)助学金发放时间及方式。原则上在每年的9月开学初期举行“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捐资仪式,以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一次性发给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爱心捐助的资金发放时间不限)。(五)确定程序。个人申请;学校(单位)推荐;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在学校和女孩家庭所在的村分别进行张榜公布;审核认定;签订助学承诺书;学校和县人口计生委分别建立助学档案(关爱女孩阳光助学卡,助学金发放表等)。
4.《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X府厅发(2017)7号):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是指根据夫妻各自年龄、户籍等情况,一方符合条件一方享受奖励,双方符合条件双方均可享受奖励。
5.《XX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人口发〔2013〕1号)根据省政府X府发[2013]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解决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自2013年起,我省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次提高扶助标准,并扩大扶助范围,且列为2013年省政府民生工程。
6.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民生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X府发〔2018〕12号)第三大条、抚恤和社会救助第23小条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在全省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卫健委



298 298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文件要求



299 299 城镇户口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文件要求



300 300 关爱女孩金秋助学对象资格确认、年审 文件要求



301 301 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文件要求



302 302 对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的资格确认 文件要求



303 303 离任村(居)计划生育专干生活补助 文件要求



304 304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资格确认 文件要求



305 305 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 文件要求



306 306 宣传、组织适龄妇女到市妇保院开展“两癌”筛查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妇幼健康促进行动实施方案(2020-2030年)的通知》(健康XX办发〔2020〕4号)二、主要任务 (三)实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程。13.防治妇女常见疾病。以贫困地区、贫困人口为重点,逐步扩大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覆盖面,推进城镇妇女、企业女职工“两癌”检查。以妇女常见病筛查为重点,结合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加强适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加强女性青春期、孕产期、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指导。推进女性更年期保健工作,防治女性更年期疾病。(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委内:妇幼处)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卫健委



307 307 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 文件要求 【地方性法规】
1.《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努力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第二十二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其内部区域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2.《XX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街道(乡镇)、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推动爱国卫生各项工作落实到城乡基层,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人员能力建设,提高统筹谋划、协调动员、科学管理等能力水平。《XX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爱国卫生组织,应当有专人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卫健委



308 308 创建国家卫生乡镇 文件要求



309 309 开展控烟宣传,戒烟宣传教育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少年宫的教室、寝室、活动室等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禁止在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其他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内吸烟。上述场所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吸烟区。
【规范性文件】
《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到2022年和2030年, 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分别低于24.5%和20%;全面无烟法规保护的人口比例分别达到30%及以上和80%及以上;把各级党政机关建设成无烟机关,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的商家、发布烟草广告的企业和商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黑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提倡个人戒烟越早越好,什么时候都不晚;创建无烟家庭,保护家人免受二手烟危害;领导干部、医生和教师发挥引领作用;鼓励企业、单位出台室内全面无烟政策,为员工营造无烟工作环境,为吸烟员工戒烟提供必要的帮助。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卫健委



310 310 单位办公场所禁止吸烟及吸烟行为劝阻 法律法规



311 311 申报无烟单位 文件要求



312 312 开展单位职工吸烟调查 文件要求



313 313 开展健康教育宣讲、健康讲座培训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制定实施集体供餐单位营养操作规范,开展示范健康食堂和健康餐厅创建活动。鼓励用人单位在适宜场所设置健康小贴士,为单位职工提供免费测量血压、体重、腰围等健康指标的场所和设施,一般情况下,开会时间超过2小时安排休息10~15分钟。鼓励建立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相关制度,如:工间操制度、健身制度、无烟单位制度等。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2.《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解读手册( 2020 版)》第二版块环境支持中构建全方位健康支持性环境要求“按照国家标准开展健康 主题公园、步道、社区、小屋、 健康街区等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数量逐年增加。” 第七版块 监测评估要求规范开展覆盖辖区慢性病及相关危险因素监测, 掌握辖区重点慢性病况、影响因素和疾病负担,开展死因监测、肿瘤随访登记工作。
3. 关于印发《XX省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卫疾控字〔2021〕20号):第十一条 深入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家庭、社区、单位、学校、食堂、酒店、主题公园、步道、小屋等支持性环境。”
【地方性法规】
《XX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活动。医院、学校、宾馆、饮食店、食品加工厂等重点单位,应当完善措施,经常性地开展杀灭病媒生物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的春、夏、秋季统一组织杀灭病媒生物活动,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该资料免费供材料狗参考。添加微信wenjianfenfa321,可获取更多履职清单有关资料)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卫健委



314 314 开展健康村(居)、健康家庭建设 文件要求



315 315 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宣传 文件要求



316 316 参与国家慢性病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 文件要求



317 317 开展健康细胞建设 文件要求



318 318 配合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文件要求



319 319 开展居民健康素养监测工作 文件要求



320 320 单位食堂卫生健康检查、合理膳食调查 文件要求



321 321 单位食堂病媒生物防治 文件要求



322 322 病媒生物防治宣传 文件要求



323 323 开展“除四害”活动,科学开展蚊、蝇、鼠、蟑等病媒生物防治消杀 法律法规



324 324 国家慢性病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 文件要求



325 325 加强公共卫生教育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认知和应变能力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卫健委、市疾控中心



326 326 向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法律法规



327 327 对高危人群和重点人群开展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法律法规



328 328 应急演练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 法律法规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三十条: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群防群控、医疗救治,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行政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卫健委、市疾控中心



329 329 公共卫生的应急物资准备,落实应急预案 法律法规



330 330 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法律法规



331 331 协助处理单位食堂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法律法规



332 332 协助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防 法律法规



333 333 协助开展应急疫苗接种工作 法律法规



334 334 开展疫情防控,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法律法规



335 335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法律法规



336 336 协助开展传染病预防监控、群防群治工作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 法律法规



337 337 开展心理健康促进与教育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卫健委



338 338 推动村(居)心理咨询服务 法律法规



339 339 向上级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法律法规



340 340 XX卫惠保宣传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计划生育协会2023年工作要点》
16 助力“XX卫惠保”推广。主动指导承保机构优化方案,召开新闻通气会,开展业务培训,推动探索线上推广新模式,扩大投保覆盖面。协调和督促承保机构做好理赔服务,维护好投保家庭的保险权益,切实减轻群众看大病的经济负担。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卫健委


建议收回
341 341 卫生监督协管监督巡查系统上报工作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卫健委



342 342 卫生监督宣传工作 文件要求



343 343 卫生行政许可监督 文件要求



344 344 从业人员偼康证监督 文件要求



345 345 医疗卫生监督 文件要求



346 346 公共卫生监督 文件要求



347 347 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广普及工间操活动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开展日常体育锻炼和各级各类体育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第二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区组织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规范性文件】
《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①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工间操;鼓励个人至少有1项运动爱好或掌握1项传统运动项目,参加至少1个健身组织,每天进行中等强度运动至少半小时;鼓励医疗机构提供运动促进健康的指导服务,鼓励引导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在健身场所等地方为群众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提高健身效果,预防运动损伤;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更多更好地提供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全部向社会开放。②举办各类全民健身赛事,实施群众冬季运动推广普及计划。发展中国特色健身项目,开展民族、民俗、民间体育活动。推广普及太极拳、健身气功等传统体育项目。推进全民健身进家庭。推广普及广播体操等工间操。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运动水平等级标准。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卫健委



348 348 协助组织参加全省、全国健步行、广场舞比赛等各类全民健身赛事 文件要求



349 349 开展血吸虫病防治检测工作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第一款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第二十条 第三款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药物杀灭钉螺7日前,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种类、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解除有钉螺地带决定后予以撤销。警示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第二十五条 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控制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的需要,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下列应急处理:(一)组织医疗机构救治急性血吸虫病病人;(二)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分别对接触疫水的人和家畜实施预防性服药;(三)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杀灭钉螺和处理疫水;(四)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在有钉螺地带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和家畜接触疫水。
【地方性法规】
《XX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七条 血防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血防工作。血防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村(居)民参与血防工作,落实防控措施。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血防站



350 350 开展血吸虫病患者复检工作 法律法规



351 351 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宣传工作 微信通知



352 352 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规范性文件】
1.《XX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第二十四条: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以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要求。省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协调资金、资源、人才支持政策,督促推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2.《XX省村庄整治建设专项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X农办字〔2021〕4号)
3.《XX省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新农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村治办字〔2023〕1号)
4.《XX省开展全国美丽宜居村庄创建示范工作方案》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



353 353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运输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村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运输、区域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村民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运输;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354 354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村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运输、区域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村民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运输;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355 355 厨余垃圾无害化方式处理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农村生活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可以由村民自行收集采用沤肥等无害化方式处理;村民无法自行处理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减少生活垃圾的外运量。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356 356 开展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活动,指导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的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管理工作。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357 357 对村(居)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九、(二十七)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列入乡村振兴的重点督查检查计划。制定完善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到2025年底以县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与相关支持政策直接挂钩。建立完善群众广泛参与监督农村人居环境的长效机制。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成效明显的地方进行通报表扬。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358 358 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宣传工作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359 359 开展农户房前屋后人居环境评比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五、(九)实施农户“整洁庭院”整治专项提升行动。围绕“两清两整一美化”(清除废品、清扫卫生,整治破乱、整齐摆放,美化环境),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结合村庄清洁和长效管护、爱国卫生运动等,组织农户开展庭院内外、房前屋后环境整治。鼓励农户利用庭院内外边角地、空闲地,建设花园、果园、菜园和微公园,引导农民群众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建设整洁庭院和美丽庭院。七、(十九)健全村规民约。鼓励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要求纳入村规民约,营造倡导文明、抵制破坏的风气,引导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倡导各地制定公共场所文明公约、社区噪声控制规约。巩固深化殡葬改革。广泛开展美丽庭院评选、环境卫生红黑榜、道X积分兑换等活动,完善鼓励引导村民参与村庄环境整治的机制,激发村民主体作用。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360 360 村庄长效管护资金拨付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六、(十五)全面落实“五定包干”管护机制。区分村庄定管护范围,区分项目定管护标准,区分层级定管护责任、定管护经费、定考核奖惩,进一步完善“省级部署、市级实施、县负总责、乡村落实、农户门前三包”的分级包干机制。压紧压实各级各部门管护责任。有条件的可以依法探索建立农村厕所粪污清掏、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农户付费制度,鼓励开展长效管护第三方购买服务,逐步建立农户合理付费、村级组织统筹、政府适当补助的运行管护经费保障制度,推动“五定包干”长效管护机制落地落实,确保村庄长效管护工作有专项经费、专业队伍、专门制度。
【其他文件】
1.《XX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村庄环境长效管护)资金的通知》(X财农指〔2024〕29号)
2.《关于下达2024年村庄长效管护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X农字〔2024〕221号)》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361 361 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362 362 农村“垃圾兑换超市”运行管理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七、(十九)健全村规民约。鼓励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要求纳入村规民约,营造倡导文明、抵制破坏的风气,引导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倡导各地制定公共场所文明公约、社区噪声控制规约。巩固深化殡葬改革。广泛开展美丽庭院评选、环境卫生红黑榜、道X积分兑换等活动,完善鼓励引导村民参与村庄环境整治的机制,激发村民主体作用。
【其他文件】
关于下达2022年农村“垃圾兑换超市”运行补助资金的通知(X新农办字〔2023〕7号)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363 363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开展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巡查,按职权对破坏市容、环卫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364 364 新农村选点、建设、验收、管理维护等工作;新农村项目资金拨付、监管等工作。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 有力有效推进2024年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工作方案》(X发〔2024〕1号) 1.扎实推进村庄整治建设。未完成宜居村庄整治建设全覆盖的涉农县,严格依据“从未整治建设宜居村庄数据库”,选择确定年度整治建设村庄。规模较大、从未整治的宜居村庄只安排1个省级村点,并按50户/村点的布点要求,足量增布自建村点,全力推进“七整一管护”。已完成宜居村庄整治建设的涉农县,省级村点、自建村点指标向中心村、特色产业村、“四融一共”示范村倾斜,推动村庄公共服务、防灾避险等基础设施完善升级。
【其他文件】
《关于批复2024年度新农村建设点的通知》(X新农办字[2024]7号)三、要严把新农村建设内容关,按照“属地管理、自下面上”的申报原则,市领导小组建设点文件下达后,各乡镇要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内容及项目概算。婴严把工程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建设安全关,在施工过程中要全方位留有施工前后对比照片,严禁重复建设,严禁对少数提档升级的村庄“垒大户”“堆叄景”,严禁建设“门墙亭廊栏”,对村庄的门(牌)楼、出入口标志构筑物,村内最墙和景观围墙、景观亭、景观廊架、护栏和围栏等景观建筑一律不子纳入新农村建设点范围。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365 365 “四融一共”选点、建设、验收、管理维护等工作;“四融一共”项目资金拨付、监管等工作。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 有力有效推进2024年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工作方案》(X发〔2024〕1号) 1.扎实推进村庄整治建设。未完成宜居村庄整治建设全覆盖的涉农县,严格依据“从未整治建设宜居村庄数据库”,选择确定年度整治建设村庄。规模较大、从未整治的宜居村庄只安排1个省级村点,并按50户/村点的布点要求,足量增布自建村点,全力推进“七整一管护”。已完成宜居村庄整治建设的涉农县,省级村点、自建村点指标向中心村、特色产业村、“四融一共”示范村倾斜,推动村庄公共服务、防灾避险等基础设施完善升级。
【其他文件】
《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四融一共”和美乡村建设工作推进方案>(2024-2026)的通知》(X办字〔2024〕3号) 五、(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要把建设行动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要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压实责任、细化措施、统筹推进,确保各项建设任务落地落实。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366 366 污水管网建设项目的规划、申报、对接、监督和技术指导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
二、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组织整县谋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筹考虑改厕和粪污收集利用;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职责部门、运行管理单位责任;强化建设运维资金、用地用电及相关政策等保障,着力构建长效工作机制。
鼓励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推动专业化市场主体为主具体负责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并逐步将不同时期、不同主体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系统纳入统一运维范围。鼓励采取设计、施工和运维总承包模式。
2.《XX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2021-2025年)》二、(三)坚持建管一体化,鼓励以市、县(区)为单位,将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设施建设和运维整体打包委托,优选专业公司统一负责。户内污水收集设施原则上由农户负责日常维护,户外收集及污水治理设施由运维实施主体负责运行维护。对居住人口少或居住分散的村庄,优先采取资源化利用模式治理生活污水。对节假日人口潮汐现象明显的地区,合理设计调节池规模,采用并联处理等方式满足处理要求。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367 367 污水管网后续管护、运营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2.《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
二、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组织整县谋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筹考虑改厕和粪污收集利用;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职责部门、运行管理单位责任;强化建设运维资金、用地用电及相关政策等保障,着力构建长效工作机制。
鼓励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推动专业化市场主体为主具体负责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并逐步将不同时期、不同主体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系统纳入统一运维范围。鼓励采取设计、施工和运维总承包模式。
2.《XX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2021-2025年)》二、(三)坚持建管一体化,鼓励以市、县(区)为单位,将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设施建设和运维整体打包委托,优选专业公司统一负责。户内污水收集设施原则上由农户负责日常维护,户外收集及污水治理设施由运维实施主体负责运行维护。对居住人口少或居住分散的村庄,优先采取资源化利用模式治理生活污水。对节假日人口潮汐现象明显的地区,合理设计调节池规模,采用并联处理等方式满足处理要求。三、(一)地方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将农村环境整治纳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中统筹推进,进一步落实“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成立工作专班,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工作调度,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368 368 农村黑臭水体整治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二、(二)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持续排查并动态更新全省农村黑臭水体清单,有序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为重点,科学实施截污控源、生态修复、清淤疏浚和水系连通等工程,基本消除大面积黑臭水体。强化农村黑臭水体所在区域河湖长履职尽责,实现水体有效治理和管护,防止“返黑返臭”。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369 369 农村生活污水监测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2021-2025年)》(四)稳步推进,改造提升。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现有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查。根据排查结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类制定改造提升计划,落实资金来源、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完成集中式(日处理规模20吨以上)设施改造,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现有设施改造。依照《XX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集中式污水设施监督性监测和自行监测,有效提升设施正常运行率。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370 370 提供农业领域项目档案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在项目申请拨付最后一笔款时,各乡镇对照项目档案内容,提供一本装订成册的项目档案给市农业农村局新村办存档。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371 371 乡村民宿产业摸底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关于开展乡村民宿产业发展情况摸底工作的函》三、(一)高度重视。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提高思想认识,站在推动乡宿产业安全经营、规范发展、促农增收的高度,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和乡村千部做好摸底工作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372 372 做好农村危房的危害性及相关政策宣传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四)1.加强日常检查。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4.建立长效机制。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
2.《XX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X府厅明〔2022〕30号)第三点:(一)产权人(使用人)自查。村(社区)要组织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报乡镇(街道)。对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村(社区)要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
(二)乡镇(街道)排查。在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乡镇(街道)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开展拉网式、地毯式、起底式全面排查,逐户逐栋采集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
3.《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文件中的进一步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中(一)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聚焦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和违规改扩建等重点农村房屋,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持续跟踪,有效管控。结合旧村整治、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洪涝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工作,分类施策、系统整治。对经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各地要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抓紧整治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农房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373 373 对农村存在疑似危房的住户对接区行业部门鉴定落实危房改造政策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X建村〔2022〕8号关于印发《XX省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一)做好对象精准认定。原则上对摸排出的所有符合政策且有改造意愿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全数安排改造,改造一户、销号一户。由农户填写《XX省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查程序逐级公示、审核,并在《审批表》中填写审核评议意见。县直部门对对象资格联审后分别在《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中填写联审意见并盖章,最后由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在《审批表》中填写县级审批意见、确定其补助资格。对行动困难、文化程度低等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做好补助资格申报工作。乡村振兴、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按程序将新增符合条件的农户纳入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范围,由住建部门列入下一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任务组织实施。对于危房户和无房户无改造意愿、自愿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安居问题的,在履行确认改造意愿程序后可不纳入危房改造范围,但危房户必须要求其拆除或不得使用危房。;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



374 374 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四)1.加强日常检查。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4.建立长效机制。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
2.《XX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X府厅明〔2022〕30号)第三点:(一)产权人(使用人)自查。村(社区)要组织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报乡镇(街道)。对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村(社区)要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
(二)乡镇(街道)排查。在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乡镇(街道)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开展拉网式、地毯式、起底式全面排查,逐户逐栋采集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
3.《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文件中的进一步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中(一)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聚焦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和违规改扩建等重点农村房屋,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持续跟踪,有效管控。结合旧村整治、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洪涝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工作,分类施策、系统整治。对经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各地要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抓紧整治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农房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



375 375 农村房屋安全整治劝导工作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四)1.加强日常检查。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4.建立长效机制。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
2.《XX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X府厅明〔2022〕30号)第三点:(一)产权人(使用人)自查。村(社区)要组织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报乡镇(街道)。对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村(社区)要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
(二)乡镇(街道)排查。在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乡镇(街道)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开展拉网式、地毯式、起底式全面排查,逐户逐栋采集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
3.《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文件中的进一步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中(一)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聚焦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和违规改扩建等重点农村房屋,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持续跟踪,有效管控。结合旧村整治、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洪涝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工作,分类施策、系统整治。对经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各地要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抓紧整治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要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农房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



376 376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地方性法规】
《XX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依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查处农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行政执法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实农村建房管理力量,完善宅基地和农村建房审批监管制度,依法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审批管理和批后监管及服务,依法整治违法违规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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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377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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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378 加强村庄规划、集镇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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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379 对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宣传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村民自建房管理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立村民自建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村民自建房信息共享机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并指导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村民自建房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自建房管理服务工作,明确乡镇村民自建房具体管理机构和审批、规划、质量安全等具体责任人员,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赋权、委托,实施村民自建房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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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380 做好全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X办发〔2022〕12号)五、(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县乡三级成立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构建党委书记主抓推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强化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共抓的责任机制。明确各自重点任务,将责任分工细化到部门、乡(镇)和村组,落实到具体 责任人。明确乡(镇)宅基地审批、监管和执法全过程服务管理“清单”。组建工作专班,建立健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公安等部门密切协同、定期会商、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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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381 加强农村宅基地改革政策宣传及典型案例宣传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村居民意愿,体现农村特色,注重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并予以公示.用地要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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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382 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宅基地申请资料进行联合审核审查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3年8月15日发文)第三十八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XX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集体讨论并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收到申请材料后,乡镇村民自建房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现场勘查,并依法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建房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绘制宅基地坐标平面位置图;审查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不予批准的理由。
【其他文件】
《XX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四、(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审核审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窗口收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申请资料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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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383 对涉及占用农用地建房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宅基地申请汇总上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3年8月15日发文)第三十八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范性文件】
《XX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四、(三)、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建房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符合村庄规划的,由乡镇(街道)汇总后上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履行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程序,农村居民方可建房。对不符合批准条件和村庄规划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退回申请材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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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384 为宅基申请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具体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设立公示牌。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建房施工前,乡镇村民自建房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人员现场钉桩放线。村民自建房从乡村建设工匠名录中选择工匠,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施工方)应当按照建房审批文件、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
【规范性文件】
《XX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四、(四)施工放线。宅基地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可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免费放样服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具体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公示牌,建房户应当按照用地标准、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未建房动工建设的,原用地批准文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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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385 引导村民按照农房建设样式图集中选择采用住宅建筑样式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村民自建房设计应当注重建筑质量安全,并符合当地相关规划的风貌管控要求,建设二层及以上的村民自建房应当选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规范性文件】
《XX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五)安全施工。农村居民建房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施工措施。鼓励引导村民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房建设样式图集中选择采用住宅建筑样式,鼓励村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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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386 对符合规划许可和用地要求的,农村村民建房完工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1.《XX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村民自建房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实地核实房屋是否符合经依法审批的用地、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建房村民负责组织施工方对自建房进行竣工验收;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为村民自建房验收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免费提供技术服务。
2.《XX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核发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证书主文及其附图、附件上明确建房户、建房位置、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四至范围、建筑朝向、建筑风格和色彩等要求。第二十条【开工建设的要求】  建房户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现场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公示牌。建房户应当按照规划、用地许可的要求进行住房建设。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要求】  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规划核实。
【规范性文件】
《XX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四、(六)竣工验收。农村居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规划许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提出验收意见。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建房的,不予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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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387 根据村民建房管理条例,加强“五到场”管理,做好村民建房巡查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1.《XX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村民自建房施工现场日常检查,悬挂建房公示牌,核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许可、设计图纸等要求进行施工,是否采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行为人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村民自建房施工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施工中发生事故的,建房村民和施工方应当立即开展救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救援并依法上报。
2.《XX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核发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证书主文及其附图、附件上明确建房户、建房位置、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四至范围、建筑朝向、建筑风格和色彩等要求。第二十条【开工建设的要求】  建房户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现场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公示牌。建房户应当按照规划、用地许可的要求进行住房建设。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要求】  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规划核实。
【规范性文件】
《XX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五、(三)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用地建房“五到场一公示”要求(批前选址到场、放线到场、下基脚到场、建中巡查监管到场、竣工规划核实到场、实行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公示牌制度)。要严格把控申请资格条件,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本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成果。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发挥村民理事会作用,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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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388 每月上报宅改月报表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自建房管理台账,归档留存有关资料,并将建房信息及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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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389 宅基地用地建房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自建房管理台账,归档留存有关资料,并将建房信息及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
《XX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五、(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资料整理归档。对本通知中附件1-6有关申请表等资料,在审批流程结束后,由受理窗口负责整理装订成册(其中涉及上交县级部门备案的可以复印件)专柜存放,切实管好宅基地申请建房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宅基地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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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390 加强农村闲置宅基地监管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各地可探索通过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等方式,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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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391 移风易俗建设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39号)“(四)……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要指导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充实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亲敬老等移风易俗内容。”“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功能和组织优势,把推动革除婚丧陋习、抵制天价彩礼、解决孝道式微等问题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组织推动,深入教育宣传和发动群众,扎实做好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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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392 农业普查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3号)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当地乡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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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393 农作物播种面积、产量进度报表 微信通知 部门通知、微信工作群通知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394 394 加强“非农化”、“ 非粮化”日常巡查,开展耕地撂荒排查整治。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机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组织或村委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
【地方性法规】
《XX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
《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二)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和耕地非法取土。持续整治“大棚房”。分类稳妥开展违规占用耕地整改复耕,细化明确耕地“非粮化”整改范围,合理安排恢复时序。因地制宜推进撂荒地利用,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对确无人耕种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途径种好用好。
【其他文件】
1.《关于防止农田抛荒的决定》(X常发〔2022〕27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为防止农田抛荒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村(居)负责人为防止农田抛荒工作主要责任人,建立防止农田抛荒工作机制,签订防止农田抛荒责任状,将防止农田抛荒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乡镇(街道)、村(居)在做好防止农田抛荒工作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探索土地流转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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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395 落实耕地轮作及油菜扩种等工作。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2.《XX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关于印发2024-2025年度油菜绿色高产高效暨大面积单产提升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地要客观分析秋冬种形势,进一步开发冬闲田扩种油菜,切实抓好油菜新品种、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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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396 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2.《XX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家建设实施方案》(四)统一组织实施。县级政府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工作组织,构建部门配合、运转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要依照制定完善的XX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标准,明确时间节点,统一设计施工,开展土地平整、农田水利、耕地质量、农技服务、机耕道路、生产设施配套等建设。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建后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有关信息“上图入库”。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探索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新机制。县级财政(农发)部门要建立统一的"资金池”,实行专账管理,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强化资金和项目的监管。可按规定列支不超过总投资2%的项目前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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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397 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申报、核实。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X财农指[2023]37号文件)
XX省财政厅 XX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一次性补充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X财农指[2024]47号文件)
【其它文件】
1.XX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拨付2024年一次性补充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X农字[2024]24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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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398 落实种粮、种植、农机补贴等惠农政策及补贴申报、核实、发放 法律法规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规范性文件】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
3.《关于印发《XX省稻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财建〔2023〕26号)
4.《XX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目标价格补贴(稻谷)预算的通知》(X财建指[2023]98号)
5.《XX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目标价格补贴(稻谷)预算的通知》(X财建指[2024]27号)文件
6.《XX市2024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X农字[2024]14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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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399 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开展农业技术培训 ,推广先进农业技术; 法律法规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章: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业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科技特派员和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为农民提供科学技术培训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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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400 开展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农业保险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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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401 农业保险推进、管理,协调处理农业保险赔偿不到位的问题。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农业保险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县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县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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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402 落实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工作;用好防灾救灾资金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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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403 执行有关农业机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开展服务工作,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务管理和技术培训,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教育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九条 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责是:(一)执行有关农业机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规划辖区内农业机械服务体系的建设,指导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开展服务工作,指导签订农业机械作业服合同并监督执行;(三)从事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务管理和技术培训;(四)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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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404 协助办理有关农业机械纠纷的投诉。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九条 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责(五)协助办理有关农业机械纠纷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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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405 不合格粮食收购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晚稻不合格粮收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X府办字〔2024〕51号)》二、1.XX市粮食购销总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做好不合格粮质量检测、定点分仓、售粮款支付等工作。2.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农发行XX市支行要做好企业在收购期间执行国家收购政策、工作纪律、收购资金的监督指导。3.各乡镇(街道)要做好不合格粮临时收购政策的宣传,并协助配合市农业农村局鉴别不合格粮的来源,确保本地的不合格粮应收尽收,保障不合格粮临时收购工作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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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406 明确监管员,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规范性文件】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三)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基本实现所有乡镇明确监管网格,所有网格明确网格监管员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网格监管员年度培训全覆盖,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更加规范,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更加到位,织密监管网络、压实管理责任,实现网格化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监管服务全覆盖。《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与评估指南》 乡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服务及培训、日常巡查、與情监测、示范推广、应急处理、执法和抽查检测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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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407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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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408 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巡检工作;快速检测和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咨询服务。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的通知》 乡镇监管服务机构要重点加大本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巡检力度,提供快速检测和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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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409 及时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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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410 农药、肥料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部门规章】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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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411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宣传教育、处理、处罚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业农村厅 XX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意见》(X农字〔2024〕52号)
四、任务分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指导资源化利用单位规范利用处置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市、区)、乡(镇)、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并明确管理责任。对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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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412 开展农业有限空间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业农村部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一、工作目标。通过三年治本攻坚,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能力得到增强,安全生产监管、安全宣传培训、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推广机制不断完善。
【其他文件】
《全省深化农业有限空间等农业农村领域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三、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等力量,会同乡村干部,对本地区农业有限空间等农业农村领域安全隐患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建立底数台账和问题台账“两本账”,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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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413 指导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十三条 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产品产地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做强做优做大农产品加工业。
【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三、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十二)推动农产品加工业优化升级。推进农产品生产和初加工、精深加工协同发展,促进就近就地转化增值。
2.《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 “三、以农业产业化为抓手促进农民增收。12.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做深做实“土特产”文章,全面延伸“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产业链条,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414 414 推动本地乡村特色产业发展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三、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十二)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支持打造乡土特色品牌。
2.《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 三、以农业产业化为抓手促进农民增收。做强稻米、油料、果蔬、畜牧、水产等5个千亿级主导产业链和茶叶、中药材等2个百亿级特色产业链。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415 415 培育休闲农业精品,推动本地休闲农业发展。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 三、以农业产业化为抓手促进农民增收。12.向发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要效益,探索“整村经营开发”模式,盘活乡村资源,培育农业研学、生态旅游、田园观光、休闲露营等新业态,推进乡村民宿规范化发展,精准培育“休闲农业+乡村民宿”品牌。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



416 416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提供指导和服务。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提供指导和服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财务等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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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417 推荐申报省级、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工作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政策文件】《XX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2022〕68号 第九条 市联席会议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印发评定文件,由县级农业农村局商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分别动员所辖行业的农民合作社进行申报。各行业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乡镇主管部门(乡镇无主管部门的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所在地乡镇主管部门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民合作社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审查通过的予以盖章确认报至县级农业农村局。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418 418 开展秸秆禁烧宣传、巡查,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及时制止,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 法律法规 【法律】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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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419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防与控制工作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植物保护工作机构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有关技术工作。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业务培训和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XX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 在县(市、区)农业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的指导下,乡镇植物保护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①调查当地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②传递预报防治信息;③指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的防治;④宣传普及植物保护知识。
3.《XX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传递农业有害生物预报防治信息,组织当地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施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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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420 做好动物疫病、疫情监测、预防与控制工作。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六十七条 官方兽医依法履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行政法规】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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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421 开展对死亡畜禽(非跨区域)的收集、处理和溯源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规范性文件】
1.《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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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422 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疫情核实、处置、逐级上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地方性法规】
《XX省植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疫情,应当及时向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核实灾害和疫情,并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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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423 水产养殖重点品种药物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全省水产养殖重点品种药物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方案>的通知》(X农厅办字[2024]37号) 二、(三)紧盯养殖全过程,加大 7 个重点品种的抽检力度,全面开展例行监测、专项监测、监督抽查和快速检测。省市两级要对所有入网的收购主体、企业暂养池和来料为本省鲜活水产品的加工企业实行全覆盖监督抽查,抽样量达 1000 批次以上;市级要实行“月月抽检”,抽检情况按月上报平台;县级要重点针对水产养殖小散户,以定量检测为主,落实“月月抽检”;乡镇主要针对水产养殖小散户,按照“用什么检什么”的原则开展一卡一码胶体金速测,落实出塘前“批批检”,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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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424 外来物种防控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1.《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职责。
2.《XX省农业农村厅 XX省自然资源厅 XX省生态环境厅 XX省林业局 南昌海关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的意见》(X农字〔2021〕56号 四、(六)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外来入侵物种防控负总责。落实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属地责任制,原则上,零散分布的由属地乡(镇)政府(街办)负责组织防控;成片分布的由属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防控;跨县(市、区)成片分布的由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防控;跨设区市成片分布的由省政府负责组织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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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425 成立动物防疫专业服务队及购买服务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X农字〔2024〕5号)》
六、(二)压实属地责任。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动员,专门部署,统筹协调,支持小散养殖户整县“先免后补”试点,顺利推进本辖区内畜禽强制免疫工作。“先免后补”试点县要强化部门协作,细化工作措施,确保防疫措施落实落细,防止出现防疫漏洞、监管缺口,为全面推进“先免后补”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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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426 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养殖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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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427 官方兽医培训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2022—2025年全国官方兽医培训计划》二、(一)分级实施,全员培训。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分别制定官方兽医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按照培训计划要求,全员参加培训。协检人员培训参照官方兽医培训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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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428 乡村兽医备案 微信通知 【行政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县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县、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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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429 开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施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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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430 生猪检疫突出问题整治 文件要求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六十七条 官方兽医依法履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其他文件】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猪检疫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X府办字〔202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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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431 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的政策宣传。加强巡查检查,并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生猪屠宰线索。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XX省畜禽屠宰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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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432 “血吸虫”病防控采样工作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对本地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血吸虫病以及家畜血吸虫病的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
【地方性法规】
《XX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七条 血防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血防工作。血防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村(居)民参与血防工作,落实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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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433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 号)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X府字[202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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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434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 号)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X府字[202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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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435 权限内水产苗种生产许可(除水产原、良种场外)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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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436 权限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 号)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X府字[202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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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437 水面养殖使用证核发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 号)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X府字[202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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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438 兽药经营许可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 号)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X府字[202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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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439 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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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440 生产、经营假、劣食用菌菌种的处罚(涉及许可证类处罚,按谁审批、谁吊销原则办理)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 号)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X府字[202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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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441 违反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及生产、经营档案管理规定,伪造、涂改试验、检验数据,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 号)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X府字[202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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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442 粮食流通、收购监督检查(该资料免费供材料狗参考。添加微信wenjianfenfa321,可获取更多履职清单有关资料)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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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443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 号)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X府字[202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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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444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 号)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X府字[202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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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445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处罚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XX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禁捕区域日常巡查,协助做好禁捕相关管理工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自用船舶管理,督促船舶所有人、使用人遵守禁捕有关规定。
2.《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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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446 农产品电商销售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深化农商协作 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通知》(商建函[2017]597号)各地要充分发挥“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引导作用,立足农业生产的区位优势,以电商等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托益农信息社,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分散农户参与,积极引导当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引进、培育一批适应电商发展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业运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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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447 开展“上上之选,X有风味”《助力产业振兴主播助农乡村行》直播节目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关于印发“上上之选,X有风味”<助力产业振兴主播助农乡村行>直播节目实施方案》的通知(X农字〔2024〕31号)二、参加直播单位职责:依照本方案按时参加节目直播;积极配合节目组做好直播的前期准备工作;派出一名党政主官参加节目直播;直播间有栏目组按统一标准搭建,搭建及直播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参加直播乡镇、场、街道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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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448 及时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定期推动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XX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乡村振兴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参与乡村振兴工作。
【其他文件】
《XX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考核办法》(X农办字[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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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449 每年制定乡村振兴工作计划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XX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乡村振兴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参与乡村振兴工作。
【规范性文件】
《XX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发挥基层基础作用,健全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大力发展乡村产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
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谋划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目标任务和抓手,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加快发展富民乡村产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稳定农村生产生活秩序。经常性、制度化进村入户开展调研,原则上任期内走遍辖区内所有自然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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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450 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防返贫工作培训会及落实政策宣传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XX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指南》的通知(X乡振字〔2023〕4号);
2.中共XX省委农办关于印发《XX省防止返贫监测帮扶系统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等防止返贫监测帮扶系统管理制度的通知(X农办字〔2024〕17号)乡村两级要认真落实全过程管理工作责任,明确专人负责,按规定做好政策宣传、排查预警、监测识别、精准帮扶、风险消除等具体工作。






451 451 防止返贫保险申报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XX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开展防贫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X开发〔20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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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452 通过“三线预警”,及时发现存在风险农户。 法律法规 【法律】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规范性文件】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一)监测方式。健全监测对象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细化完善农户自主申报、基层干部排查、部门筛查预警等监测方式,互为补充、相互协同。及时掌握分析媒体、信访等信息,拓宽风险预警渠道。农户自主申报方面,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因地制宜拓展便捷的自主申报方式。基层干部排查方面,充分发挥制度优势,依靠乡村干部、驻村干部、乡村网格员等基层力量,进行常态化预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排查。部门筛查预警方面,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和对接,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及时将预警信息分类分级反馈基层核实。
【其他文件】
《关于强化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的通知》(X农字[2024]121号)三、上级已明确市人民政府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的责任主体,县级行业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乡村振兴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要严格执行“初步筛选、村级申报、部门比对、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公告标识、落实帮扶、动态管理”等八个步骤,精准识别符合条件的农户,确保应纳尽纳,应帮尽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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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453 帮扶对象并户情况核实、申报、台账、报送 ;收集农村低收入人群安全动态监测资料。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行政法规】
《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五条 (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完善并组织实施配套政策,健全并推进实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重点帮扶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等重点区域,持续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让脱贫攻坚成果更加扎实、更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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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454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政策“明白纸”宣传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其他文件】
《关于强化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的通知》(X农字[2024]121号)八、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宣传防止返贫监测申报政策和帮扶政策的宣传力度,务必做到张贴、发放、宣讲到位:将防止返贫监测申报政策“明白纸”和帮扶政策“明白纸”常态化持续张贴到村委会公示栏和各自然村人员较密集的地方,防止返贫监测申报政策“明白纸”发放至脱贫户和全部农户家中并做好政策宣讲,帮扶政策“明白纸”发放至所有监测对象并做好政策宣讲,切实提高动态监测和帮扶政策知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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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455 建立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动态管理台账、档案、帮扶资料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其他文件】
《关于强化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的通知》(X农字[2024]121号)九、完善台账资料各乡镇(街道)要严格参照《XX省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操作指南》和建档立卡工作要求,完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的动态管理合账、档案及帮扶资料。
六、各乡镇(街道)要常态化开展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人员信息排查工作,以户未单位密切关注人员情况。对自然增加或减少的人员务必在三个月内完成动态调整,做到应纳尽纳、应减尽减。做实做细每月入户工作,对风险稳定消除的监测对象,及时开展风险消除程序,务必做好应消尽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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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456 乡村建设平台返贫监测数据采集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1.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下发《关于完成2023年度全国乡村建设信息监测平台数据更新工作的函》;
2.关于抓紧完成乡村建设信息平台数据更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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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457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系统数据信息核查工作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其他文件】
1.《XX省帮扶开发监测评估中心 关于在全省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帮扶系统数据信息核查工作的函》
2.《关于强化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的通知》(X农字[2024]121号)各乡镇(街道)要持续推广应用全省防止返贫监测帮扶系统,强化系统常态化监测,加强业务指导力度,督促各村及时开展预警农户收入核实和研判,对符合条件对象按照程序纳入监测,确保应纳尽纳。同时,各地选取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积极打造防止返贫监测帮扶系统应用乡级示范村,做到以点带面,全覆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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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458 研判监测帮扶户的家庭情况,及时做好风险消除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其他文件】
《关于强化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的通知》(X农字[2024]121号)六、各乡镇(街道)要常态化开展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人员信息排查工作,以户未单位密切关注人员情况。对自然增加或减少的人员务必在三个月内完成动态调整,做到应纳尽纳、应减尽减。做实做细每月入户工作,对风险稳定消除的监测对象,及时开展风险消除程序,务必做好应消尽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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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459 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集中排查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其他文件】
1.XX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的通知》(X农字〔2024〕42号)
2.《关于强化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的通知》(X农字[2024]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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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460 低收入人口收入下降排查整改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核查整改低收入人口收入下降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他文件】
《关于开展低收入人口收入下降问题全面排查整改行动的通知》(X农办字[2024]40号)二、排查整改行动安排(一)乡村两级自查。乡村两级要对照四类人员的四项收入,逐户逐项开展排查,做到问题实事求是,并将排查相关情况填入《XX市收入相关排查情况表》(以电子表格方式发各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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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461 发展村级帮扶产业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农村资源和生态优势,支持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的发展;引导新型经营主体通过特色化、专业化经营,合理配置生产要素,促进乡村产业深度融合;支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村创业园、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的建设;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市场建设,加强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鼓励企业获得国际通行的农产品认证,增强乡村产业竞争力。
【规范性文件】
《XX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发挥基层基础作用,健全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大力发展乡村产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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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462 产业奖补项目核实、上报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关于印发《XX市产业奖补到户实施方案》的通知》(X巩衔字〔2023〕5号)三、奖补到户程序(一)立项申请。符合奖补政策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到所在村委会申报产业奖补项目,填写XX市产业帮扶奖补到户申请表,由村汇总报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牵头组织驻村干部、结对帮扶干部、村组干部及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初步核实,核实无误后反馈所在村委会。— 3 —(二)村级公示。村委会和驻村干部在收到反馈情况后的 7日内,将本村脱贫户、监测对象产业奖补情况通过公告栏等方式在村内进行公示(不少于 5 天),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和效益、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并保留文字、影像等资料备查。公示无异议后,以乡镇为单位报市乡村振兴备案。(三)拨付资金。乡镇收集相关资料报市乡村振兴局,资料包括:产业帮扶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公示材料及照片、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发展产业照片。市乡村振兴局审核资料无误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地奖补项目进行抽查,抽查合格后,及时通过“一卡通”账户直接发放给脱贫户和监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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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463 村级光扶扶贫电站收益资金管理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由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区)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第八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各地应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对好做法好经验推广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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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464 宣传小额信贷政策、组织开展生产技术、市场销售培训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二、切实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资金需求(一)对符合贷款条件且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落实分片包干责任,以县或乡镇为单位,确定当地有网点的机构为主责任银行,实行名单制管理,确保能贷尽贷。要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准确评级授信,优化贷前调查流程,及时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发放到位。
【其他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X农字【2024】119号)》一、1.夯实工作基础
1.正确引导脱贫人口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各乡镇(街道)要正向宣传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组织开展生产技术、市场销售等培训。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要结合借款申请人的家庭实际情况,正确引导脱贫人口选择合适的产业发展项目,杜绝盲目投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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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465 协助脱贫人口申报小额信贷并做好贷前、中、后资金审核、发放和使用的监督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X农字【2024】119号)》二、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银行机构要加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后管理,及时准确掌握贷款资金流向;各乡镇(街道)要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做好组织协调,切实推动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等基层力量,合力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贷后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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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466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工作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关于下达2023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通知》(X农字〔2024〕186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X府办抄字(2024)649号要求,本次下达2023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资金894户共计189.854759万元。请管好用好衔接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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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467 脱贫户、监测对象扶贫小额信贷到期还款及续贷工作 微信通知 工作群工作通知 经济发展办 市农业农村局



468 468 完成消费帮扶产品销售量计划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市乡村振兴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消费帮扶产品销售计划指导书的通知》各乡镇(街道):根据上级对我市的下达消费帮扶产品 销售指标数,结合各地脱贫人口基数,拟定各地2024年度消费帮扶产品销售量计划指导数(纳入2024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现将计划表下发至各地,请各地参照计划指导数积极开展消费帮扶行动,有序推进,确保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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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469 扶贫(帮扶)项目资产信息摸排核查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XX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扶贫(帮扶)项目资产信息摸排核查的通知》
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巩衔字〔2023〕5号)(三)......扶贫(帮扶)资产管理措施。1.全面摸清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底数。坚持“谁主管、谁排查”的原则,各县(市、区)按照资金渠道,由各类资金管理部门会同项目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地所在乡镇、村,坚持“自上而下”理资金与“自下而上”核资产相结合的方式,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对纳入管理范围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再进行全面清理,抓紧查漏补缺,做到应统尽统,确保全面摸底排查完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摸排农林业产业基地、农业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农村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帮扶车间、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帮扶)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公益性资产主要摸排通村和通组公路、产业路等道路交通设施,农村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农村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供电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等。到户类资产主要摸排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支持脱贫农户发展的种养殖产业基地、家庭农场、手工作坊等,户用安全饮水设施设备、圈舍、农机具、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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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470 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和帮扶项目资产台账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巩衔字〔2023〕5号)(三)......分级分类建立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台账。对扶贫项目和衔接资金项目形成的资产分别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和帮扶项目资产台账,准确识别归类,科学认定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权益资产,并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相应建立县级资产台账、行业部门分类台账、乡村明细台账。登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际投入、资金来源、资产名称、规模、单位、购建年度、资产原值、资产现值、坐落地、建设单位、资产状态、资产属性、资产类别、所有权归属及占比、移交时间、管护运营单位、管护责任人、监督责任人、监管单位、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到户类资产以户为单位,逐户登记归属农户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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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471 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移交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巩衔字〔2023〕5号)三、......稳妥推进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移交。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投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移交登记。进行确权登记后,确权部门及时将确权登记表报乡村振兴部门备案,同步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应的资产管理体系。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明确所有权登记程序。对确权到县、乡的国有资产,由县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平合管理。对确权到村的资产,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农业农村部门依托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合,将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纳入年度资产清查工作,按照农村集体“三资”及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加强监管。经营性资产要尽量确权到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公益性资产要按照行业相关要求,在有效管护的前提下进行确权。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属于房产、土地等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资产确权结果要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及所涉乡、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在合理确定权属且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将资产移交所有权方。对已建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要统一确权,全面移交。对后续投建的帮扶项目资产要逐个确权,及时移交,做到竣工验收结算一个、确权登记移交一个。帮扶项目资产要在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后1个月内完成资产移交相关程序。资产移交要履行相应程序,由交接双方共同签订资产移交协议(附件1),并附移交资产清册(附件2),移交时双方要核查移交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数量及完好状况并做好书面记载,移交双方书面确认后移交。确保资料齐全、程序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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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472 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监管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巩衔字〔2023〕5号)三、......乡镇政府对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运营负日常监管责任,要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每季度抽选一定比例村开展管护情况检查,全年实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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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473 帮扶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审批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巩衔字〔2023〕5号)......6.规范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村集体组织要加强对确权到村的经营性资产收益收取入账,根据资产运营方案或相关租赁合同、入股协议,按规定收取资产收益,原则上每年收取一次。对长时间未产生资产效益的经营性资产,要加强风险评估,督促经营主体改善运营方式,履行收益缴纳义务。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由村委会按照“村集体提方案、乡镇审批、县级备案”的流程,履行民主决策和公示等相关程序后进行分配。收益方案要体现精准和差异化帮扶,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在村级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原则上村集体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扶贫(帮扶)项目资产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村级办公、干部工资、招待费和楼堂馆所建设。对农户的分配方式可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获得收益,激发群众内生动力。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分配收益。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在村(社区)内提供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执勤值班等公益性岗位鼓励参加劳动取得收益,杜绝养懒汉和等靠要;对无劳动能力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根据家庭状况,履行相关程序后,鼓励通过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等方式进行分配收益。扶贫(帮扶)资产收益兑付到村集体银行账户后,须在3个月内完成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的落实,收益入账后按计划在年内使用,并据实建立完善资产收益分配台账(附件7)。当年未使用完的资产收益可结转下一年度,纳入下一年度年初分配方案报审后继续统筹使用,收益滞留账上时间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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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474 对村集体提交需要处置的扶贫(帮扶)项目进行审核、研究、公示、上报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巩衔字〔2023〕5号)......7.严格依规做好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处置。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处置本着“尽力盘活、谨慎处置、杜绝浪费”的原则,尽可能采取盘活、维修等措施让资产发挥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集体和国有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按照集体资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并建立与资产台账相对应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处置台账。属于村集体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处置由村(社区)民主决策经乡(镇、街道)审核,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及时公开。对长期闲置且设施完善的经营性资产,要加大盘活力度,通过转换经营模式、对外招商招租等市场运作手段盘活使用;对丧失经营能力,但基础设施仍有使用价值的,转换为公益性资产;对正常使用出现部分破损的公益性资产,要及时修缮;对完全损毁、流失的公益性或经营性资产,按规定程序予以处置核销。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产业振兴,不得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损毁的,应有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等评估证明文件,按规定予以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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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475 对村级申报的乡振兴资金项目进行核查、公示、上报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的通知》二、各地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要牵头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储备和入库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脱贫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使用其他资金安排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项目,鼓励从项目库中选择。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配合,根据实际情况将相关项目纳入项目库。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与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发展项目库共建共管共用。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项目库信息系统支持服务工作。
【其他文件】
《关于做好2025年乡村振兴项目库申报工作的通知》(X农办字〔2024〕42号)五、建库程序 (二)乡级1.核查把关。乡镇(街道)组织具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应赴实地对村级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项目申报的各项要素具体内容进行核查把关,及时反馈核查初步意见供村级按相关要求再次修改完善。2.补充完善。根据辖区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任务需求,对村级无法独立申报、需由乡镇直接申报的项目提出立项意见。3.集中审核。乡镇(街道)召开党委会议,集中审核村级上报和乡镇(街道)提出的项目。4.公示上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乡镇公示栏对拟申报入库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收集意见信息,完善项目清单,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名义将项目清单、入库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等资料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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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476 乡村振兴项目建设、验收、管理维护等工作;项目资金拨付、监管等工作。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发挥基层基础作用,健全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大力发展乡村产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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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 477 提供乡村振兴项目资金项目档案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微信通知
《关于提供项目档案的函》(X农函字[2024]110号)在项目申请拨付最后一笔款时,各乡镇对照项目档案内容,提供一本装订成册的项目档案给市农业农村局新村办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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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 478 产业帮扶项目整改工作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关于开展产业帮扶问题全面排查行动的通知(X农字〔2024〕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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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 479 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就业务工信息采集和动态管理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44号)三、(二)强化监测调度。各地要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就业规模和务工收入动态监测,及时关注务工规模和务工收入同比、环比变化情况,对务工规模和务工收入出现下降的,要及时通报风险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实现风险点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增设脱贫人口务工收入状况指标项,各地要准确、及时录入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将定期通报脱贫人口务工规模进度,并对务工收入情况进行预警。
2.《关于进一步做好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帮扶工作方案》(X人社字【2024】11号)一、1.强化动态监测。运用防止返贫监测帮扶系统和“5+2就业之家功能,强化覆盖所有脱贫人口劳动力的动态管理机制,全面及时掌握脱贫人口就业状况。建立乡村干部、村“两委”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乡村信息员“四位一体”摸排机制,定期对脱贫劳动力开展就业动态监测,对经与“人力资源地图”比对后疑似就业状况有问题的脱贫劳动力进行核实,及时掌提就业信息、就业收入和家庭经济情况,并摸清技能培训需求,实时更新系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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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480 为有就业意愿未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帮扶工作方案》(X人社字【2024】11号)一、3.及时推送帮扶。结合脱贫人口就业意愿、就业能力、就业状况等,对需要帮扶的脱贫人口,通过防止返贫监测帮扶系统,定期分类推送相关乡镇(街道)。对有就业意愿未就业人员信息,由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推送给人社部门。对愿意外出务工、乡返乡就业、脱贫家庭高校毕业生等未就业人员,以及需要技能培训的脱贫人口,由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人社部门分类推送给相关乡镇(街道),为开展“一对-”帮扶提供基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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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481 就业帮扶问题排查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关于全面排查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X农字【2024】122号)三、各地要认真组织排查,将排查出来的问题于7月15日反馈到市农业农村局帮扶项目管理股。认真组织村干部和驻村干部每月对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就业信息、就业帮扶车间带动情况、光伏公益性岗位履职情况开展排查监测,每半年对雨露计划情况开展全面核查,如实完善台账,及时录入信息,确保做到账实相符。同时加大帮扶力度,切实解决就业帮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就业帮扶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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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482 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设置、管理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帮扶工作方案》(X人社字【2024】11号)一、6.强化就业完底安置。规范帮扶车问健康发展,把安全生产作为定期监测的重要内容,规范开展帮扶车问的认定、监测和清理。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取消残疾、年龄等不必要限制,以能否胜任、能否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为标准,力争安置就业不低于619人。开展公益性岗位规范化清理行动,清退不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的人员,清理不符合公益性岗位设置条件的岗位,
《关于做好2024年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X人社字【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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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483 脱贫人口短期技能培训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帮扶工作方案》(X人社字【2024】11号)一、8.创新培训提升就业技能。紧贴我省“1269”行动计划,围绕市场急需紧缺工种,继续推行“四单式”“项目化”技能及安全知识培训。鼓励支持获得技能等级证书,大力推广线上职业技能理论培训,线下操作技能培训,提升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将脱贫人口培训需求摸排纳入公共服务职能,按照县级统筹、乡镇具体负责的方式,对脱贫人口培训意愿进行摸底调查,做到人员底数清、就业意向清、技能水平清、服务需求清。各地择优选择一批培训机构和诚信规范的企业,重点承担脱贫人口就业培训任务。多渠道开展农民技能培训,努力提升脱贫人口就业技能水平,
【其他】
2024年XX省乡村振兴新蓝领技能帮扶培训班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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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 484 脱贫人口务工工资治理工作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扎实做好拖欠脱贫人口务工工资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三、......各地要举一反三,主动开展此类问题排查整治,重点对就业帮扶车间、乡村公益性岗位工资发放情况进行认真排查,掌握线索、加大治理,于2025年春节前逐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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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 485 省外一次性交通补贴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省人社厅 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进一步做好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帮扶的工作方案》(X人社字〔2024〕105号)交通补贴政策:省外或省内县外务工三个月以上的,省外务工一次性交通补贴500元/人/年、省内跨县(市、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贴30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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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 486 雨露计划申报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XX省“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二、(四)在学生信息核实工作中取消个人申请,直接通过系统打印《XX省雨露计划学生就读信息核实情况表》,由乡镇和村核实后,经县级乡村振兴局和财政局审核后发放补助,做到应补尽补。
2.《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上报2024年秋季雨露计划政策落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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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 487 雨露计划培训补助发放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XX省“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三、(九)强化政策保障。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将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各项帮扶政策落细落实落地。职业院校要落实好学费减免、助学金、奖学金、助学贷款等补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好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交通费补贴、就业帮扶基地奖补等;乡村振兴部门要落实好雨露计划补助等政策;财政部门落实好相关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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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 488 雨露计划毕业生就业情况核实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关于全面排查就业帮扶情况的通知》(X农字[2024]122号)一、排查 2023-2024 年雨露计划毕业生就业情况。各地针对2023-2024年雨露计划已经毕业的学生开展核实当年毕业的人员是否存在继续升学的情况,升学的学生是否在系统中录入正确的就学信息;毕业后不继续升学的,是否在毕业后开始务工,务工信息是否及时准确的录入。毕业后没有实现就业的,是否掌握未务工原因,是否有就业意愿,信息有没有在系统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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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 489 排查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补贴、孤儿补贴、低保和特困供养金是否按时发放到户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落实社会救助制度,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养育、残疾人补贴标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保护和服务,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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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 490 控辍保学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三强化一提升”任务清单》(X农办字【2024】22号)巩固拓展教育帮扶“双负责制”,健全控辍保学机制,脱贫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保持动态清零。按要求对残疾儿童等落实特殊教育或送教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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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 491 排查教育资助是否应发尽发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三强化一提升”任务清单》(X农办字【2024】22号)落实教育资助政策,脱贫人口在籍在校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高中阶段等教育资助实现应发尽发,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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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492 核查脱贫人口是否参保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体系和应急救治管理办法,提升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防控和诊疗救治能力。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进农村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稳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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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 493 核查脱贫人口是否按规定落实医疗费用报销、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XX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体系和应急救治管理办法,提升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防控和诊疗救治能力。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进农村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稳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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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 494 督促家庭医生履行服务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体系和应急救治管理办法,提升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防控和诊疗救治能力。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进农村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稳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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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 495 加强村卫生室管理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XX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体系和应急救治管理办法,提升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防控和诊疗救治能力。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进农村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稳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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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 496 动态监测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完善涵盖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体系,落实抗震、防洪、防火、防雷电等安全措施,保障农村住房安全。
【规范性文件】
《XX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三强化一提升”任务清单》(X农办字【2024】22号)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开展动态监测,将符合条件的危房户及时纳入危房改造范围、及时完成改造,实现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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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 497 落实农村危房改造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完善涵盖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体系,落实抗震、防洪、防火、防雷电等安全措施,保障农村住房安全。
【规范性文件】
《XX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三强化一提升”任务清单》(X农办字【2024】22号)按规定落实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等相关政策。有效开展技术指导和过程监督,组织危改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实施改造后的农房安全稳固、质量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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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 498 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的饮水情况开展动态排查监测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XX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三强化一提升”任务清单》(X农办字【2024】22号)对供水薄弱地区、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的饮水状况开展动态排查监测,建立饮水安全问题台账,做到农村供水风险和隐患问题动态清零有效解决突发性季节性饮水困难问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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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 499 完善制定供水应急预案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三强化一提升”任务清单》(X农办字【2024】22号)对供水薄弱地区、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的饮水状况开展动态排查监测,建立饮水安全问题台账,做到农村供水风险和隐患问题动态清零有效解决突发性季节性饮水困难问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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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500 对农饮工程水厂的周边环境进行整治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三强化一提升”任务清单》(X农办字【2024】22号)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机制,及时解决冻管、堵管等临时性问题,处理好脱贫攻坚以来建成的饮水设施闲置、废弃、管护不当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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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501 农村饮水水质监测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三强化一提升”任务清单》(X农办字【2024】22号)定期开展农村饮水水质检测,确保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饮水安全保障率达到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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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502 驻村帮扶工作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优化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24]9号)
《XX省驻村帮扶工作指引》六、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要根据本工作指引,从帮扶村工作实际出发,充分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研究提出任期目标、年度计划和推进措施,报乡镇党委政府、县级组织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派出单位审核备案后,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帮扶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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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503 驻村干部选派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关于明确结对帮扶工作有关工作的通知》(X农组办字【2024】25号)二、每支驻村工作队人数不少于3人。有省、XX市单位驻村帮扶的村,我市驻村帮扶单位只选派驻村工作队员;对有2个及以上驻村帮扶单位的村,由驻村帮扶单位协商选派驻村干部不足部分商乡镇补齐;对编制数不超过30人的单位选派一人即可;编制数31-60人的单位需选派2人;编制数超过60人的单位需选派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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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504 驻村工作队日常考勤管理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驻村帮扶工作的若干措施》(X农办字〔2023〕15 号)四、12.严格日常管理。县级组织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和乡镇党委加强驻村千部日常管理,严格落实考勒、请销假、工作报告、纪律约束等制度。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驻村工作队长会议,每月至少调度!次驻村于部在岗履职情况;多镇党委每月至少召开1次驻村工作队长会议,每周至少调度1次驻村干部在岗履职情况。乡镇党委书记直接抓驻村干部平时管理,乡镇党委副书记或组织委员抓驻村于部日常考勤。对不遵守驻村工作纪律、不认真履职的驻村干部,县级组织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向派出单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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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505 县派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考核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关于开展 2024 年度县派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考核的通知》乡镇(街道)党(工)委牵头,会同选派单位,考核县派单位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含乡镇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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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506 对脱贫户开展结对帮扶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关于明确结对帮扶工作有关工作的通知》(X农组办字【2024】25号)一、户的结对帮扶工作。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开展结对帮扶,一律采取“一对一”方式;对脱贫户开展结对帮扶,可采取“一对多”方式。开展“每季度一帮扶”。结对帮扶千部要与监测对象经常保持微信或电话联系,每季度至少上门开展结对帮扶一次,并认真填写帮扶记录;对整户长期在外的帮扶对象,要利用节假日群众返乡期间主动上门开展结对帮扶,帮扶单位要做到应派尽派,切实防止将多数帮扶任务转移给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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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507 优化调整结对帮扶工作力量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关于明确结对帮扶工作有关工作的通知》(X农组办字【2024】25号)一、户的结对帮扶工作。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开展结对帮扶,一律采取“一对一”方式;对脱贫户开展结对帮扶,可采取“一对多”方式。开展“每季度一帮扶”。结对帮扶千部要与监测对象经常保持微信或电话联系,每季度至少上门开展结对帮扶一次,并认真填写帮扶记录;对整户长期在外的帮扶对象,要利用节假日群众返乡期间主动上门开展结对帮扶,帮扶单位要做到应派尽派,切实防止将多数帮扶任务转移给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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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508 脱贫户及监测对象春节期间集中走访慰问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关于开展春节期间集中帮扶和走访慰问活动的通知》(X农组办字[2025]1号)一、主要工作任务:春节前,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帮扶单位要围绕脱贫户脱贫质量稳定提升和监测对象帮扶的持续性,认真组织开展集中帮扶和走访慰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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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 509 组织各村改厕明白人开展培训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业农村厅 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XX省乡村振兴局 XX省文明办关于加强农村改厕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包括摸清户厕底数、把准推进节奏、确定年度任务、推进示范先行4点内容,指导各地在摸清改厕底数的基础上,瞄准2035年高质量完成改厕任务的总体目标,坚持求好不求快、质量优先的原则,准确把握推进节奏、合理安排改厕进度、科学制定年度计划,稳步推进厕所革命。
【其他文件】
《2023年XX市农村厕所革命工作要点》(X巩衔办字〔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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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510 组织各村居摸排全镇农户基础户厕数据并做台账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业农村厅 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XX省乡村振兴局 XX省文明办关于加强农村改厕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包括摸清户厕底数、把准推进节奏、确定年度任务、推进示范先行4点内容,指导各地在摸清改厕底数的基础上,瞄准2035年高质量完成改厕任务的总体目标,坚持求好不求快、质量优先的原则,准确把握推进节奏、合理安排改厕进度、科学制定年度计划,稳步推进厕所革命。
【其他文件】
《2023年XX市农村厕所革命工作要点》(X巩衔办字〔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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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511 组织各村居将摸排出的全镇农户基础户厕数据录入户厕系统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业农村厅 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XX省乡村振兴局 XX省文明办关于加强农村改厕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包括摸清户厕底数、把准推进节奏、确定年度任务、推进示范先行4点内容,指导各地在摸清改厕底数的基础上,瞄准2035年高质量完成改厕任务的总体目标,坚持求好不求快、质量优先的原则,准确把握推进节奏、合理安排改厕进度、科学制定年度计划,稳步推进厕所革命。
【其他文件】
《2023年XX市农村厕所革命工作要点》(X巩衔办字〔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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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512 完成上级下达改厕任务数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业农村厅 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XX省乡村振兴局 XX省文明办关于加强农村改厕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包括摸清户厕底数、把准推进节奏、确定年度任务、推进示范先行4点内容,指导各地在摸清改厕底数的基础上,瞄准2035年高质量完成改厕任务的总体目标,坚持求好不求快、质量优先的原则,准确把握推进节奏、合理安排改厕进度、科学制定年度计划,稳步推进厕所革命。
【其他文件】
《2023年XX市农村厕所革命工作要点》(X巩衔办字〔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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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513 组织验收已整改好的问题户厕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业农村厅 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XX省乡村振兴局 XX省文明办关于加强农村改厕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包括摸清户厕底数、把准推进节奏、确定年度任务、推进示范先行4点内容,指导各地在摸清改厕底数的基础上,瞄准2035年高质量完成改厕任务的总体目标,坚持求好不求快、质量优先的原则,准确把握推进节奏、合理安排改厕进度、科学制定年度计划,稳步推进厕所革命。
【其他文件】
《2023年XX市农村厕所革命工作要点》(X巩衔办字〔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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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514 对照国家、省、市考核评估、审计、暗访督导等反馈问题进行整改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XX市2023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国家考核评估反馈问题、省考发现问题和市县自查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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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515 乡村振兴领域残疾人人才进行调研摸底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全省残疾人人才状况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X残联函[202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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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516 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中央财政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实施方案》(X农规计字【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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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517 开展摸底动员参加XX选拔赛暨XX省第二届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关于举办第二届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XX选拔赛暨XX省第二届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X人社字【2024】87号)五、工作要求(一)加强赛事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发动、精心组织,公平公正公开组织本地、本单位选拔赛,成立参赛代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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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518 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养“头雁”项目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
(二)遴选程序
采取层层筛选、逐级审核的方式,遴选培育对象。
1.发布通知。公开发布“头雁”项目培育工作通知,明确培育对象条件、申报材料、遴选程序等具体内容。
2.个人申请。申报人员严格按照每年培育工作通知要求,认真填写申报材料,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3.县级推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分配指标名额和培育工作要求,对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初审,了解申报人员情况,确定推荐人选。通过中国农业农村人才网“头雁”培育项目管理系统,录入申报人员信息库。
4.市级甄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我省乡村产业发展要求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对县级推荐人选进行综合分析,商财政部门遴选出有潜力成长为“头雁”的人选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同意后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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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519 巩衔工作推荐典型、先进人物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关于印发《XX市2023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先进个人选树工作方案》的通知(X巩衔办字【2024】3号)三、2.乡镇推荐。乡镇(街道)党(工)委召开党(工)委会,严格对照选树标准,研究推荐先进个人初步人选,有单位的征求单位意见,没有单位的征求当地村两委意见,并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先进个人人选的推荐审批表、事迹材料,报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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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520 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健全意识形态重大情况分析研判和定期通报制度。地方各级党委和县级以上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要明确承担宣传工作的机构或相关工作岗位,以及承担的工作职责,鲜明突出了全党动手抓宣传工作的理念要求,把党委对宣传工作的全面领导具体体现到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各个层级。要进一步构建完善大宣传工作格局,组织各条战线各个部门一起来做,把党委、政府各项工作同宣传工作的理论、新闻舆论和出版、思想道X建设、文化文艺、互联网宣传和信息内容管理、对外宣传、基层宣传、意识形态管理等各领域各条战线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2.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条 网络安全工作事关国家安全政权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网络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管网络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是直接责任人。
3.《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公正。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等的公益宣传。第六十六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一)启动应急预案;(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或者求助电话等联络方式和渠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施行)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施行)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地方性法规】
《XX省国旗管理工作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承担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日常工作。升挂国旗的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本机构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等工作,并负责对所属单位国旗升挂、使用和收回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党建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521 521 完善乡党委会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制度,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部署意识形态工作 法律法规



522 522 加强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建设管理 法律法规



523 523 负责国旗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



524 524 把意识形态内容纳入党建工作要点、总结、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述职评议报告内容 法律法规



525 525 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法律法规



526 526 按照时间节点向市委宣传部报送结论性评价报告 文件要求



527 527 负责网络意识形态工作 法律法规



528 528 完成重要党报党刊征订任务 微信通知



529 529 积极参加市委宣传部等部门组织的各类宣讲比赛 微信通知



530 530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或方案、总结均要有意识形态内容 文件要求



531 531 配合开展舆情处置、引导工作 文件要求



532 532 规范信息公开,所有供稿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含网络) 文件要求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健全意识形态重大情况分析研判和定期通报制度。地方各级党委和县级以上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要明确承担宣传工作的机构或相关工作岗位,以及承担的工作职责,鲜明突出了全党动手抓宣传工作的理念要求,把党委对宣传工作的全面领导具体体现到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各个层级。要进一步构建完善大宣传工作格局,组织各条战线各个部门一起来做,把党委、政府各项工作同宣传工作的理论、新闻舆论和出版、思想道X建设、文化文艺、互联网宣传和信息内容管理、对外宣传、基层宣传、意识形态管理等各领域各条战线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党建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533 533 适时撰写新闻稿,对乡镇工作进行宣传 法律法规



534 534 配合融媒体进行新闻采写,为融媒体提供新闻素材 法律法规



535 535 监督舆情,及时上报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年印发)第二条:“网络安全工作事关国家安全、政权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网络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管网络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是直接责任人。”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施行)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施行)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代公民道X建设实施纲要》第五部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网络信息内容广泛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道X行为。要深入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让科学理论、正确舆论、优秀文化充盈网络空间。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引导互联网企业和网民创作生产传播格调健康的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表演、网络电影、网络剧、网络音视频、网络动漫、网络游戏等。加强网上热点话题和突发事件的正确引导、有效引导,明辨是非、分清善恶,让正确道X取向成为网络空间的主流。
党建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536 536 加强网络引导,宣传正能量,弘扬主旋律 法律法规



537 537 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 法律法规



538 538 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法律法规



539 539 配合上级有效处置网络安全事件,及时响应、处置、并通报网络安全事件 法律法规



540 540 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新时代公民道X建设实施纲要》 第三条 以先进模范引领道X风尚。伟大时代呼唤伟大精神,崇高事业需要榜样引领。要精心选树时代楷模、道X模范等先进典型,综合运用宣讲报告、事迹报道、专题节目、文艺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树立鲜明时代价值取向,彰显社会道X高度。持续推出各行各业先进人物,广泛推荐宣传最美人物、身边好人,让不同行业、不同群体都能学有榜样、行有示范,形成见贤思齐、争当先进的生动局面。尊崇褒扬、关心关爱先进人物和英雄模范,建立健全关爱关怀机制,维护先进人物和英雄模范的荣誉和形象,形成X者有得、好人好报的价值导向。
2.中央文明委印发《关于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重视发挥先进典型对践行核心价值观、弘扬时代新风尚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发动基层群众分层推选道X模范、时代楷模、最美人物、身边好人,广泛推出各行各业先进人物的基础上,突出表彰宣传作出重大贡献、群众认可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先进典型,形成群星灿烂与七星共明的先进群体格局。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激发人们的思想认同、情感共鸣和效仿意愿。关心关爱先进模范人物,旗帜鲜明捍卫英雄模范,营造崇X向善、见贤思齐、X行天下的浓厚氛围。
党建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541 541 负责推荐模范典型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



542 542 深入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法律法规



543 543 负责统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 法律法规



544 544 开展公民道X建设 法律法规



545 545 组织开展“最美家庭、最美婆媳”评选及各类文明宣传活动 法律法规



546 546 组织开展传统节日文化活动 法律法规



547 547 做好农村意识形态工作,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移风易俗。积极推荐市级、省级“五好”先进典型群众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五、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二十三)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创新移风易俗抓手载体,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强化村规民约激励约束功能,持续推进高额彩礼、大操大办、散埋乱葬等突出问题综合治理。鼓励各地利用乡村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农民婚丧嫁娶等提供普惠性社会服务,降低农村人情负担。完善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老爱亲等约束性规范和倡导性标准。推动党员干部带头承诺践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强化正向引导激励,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推广清单制、积分制等有效办法。
党建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548 548 文明实践所(站)建管用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的意见》
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以县域为主体,城乡统筹推进,以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为单元,大力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4.明确职责。乡镇新时代文明实践所发挥承上启下作用,按照统一规划部署,结合实际抓好落实,推动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常态化开展活动。
3.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以县域为主体,城乡统筹推进,以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为单元,大力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第四部分4.丰富活跃文化生活。广泛开展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文化活动,让群众在多姿多彩、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中获得精神滋养、增强精神力量。深入挖掘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X规范,结合时代要求和地域特色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深化拓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经常性组织开展“中国梦歌曲大家唱”、乡村广场舞、地方戏曲会演、群众体育比赛、读书看报、文艺培训等活动,提振农村群众的精气神。
【其他文件】
《关于转发<XX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指南>的通知》
党建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549 549 做好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计划安排 文件要求



550 550 推进基层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 文件要求



551 551 开展理论宣讲、宣传工作 文件要求



552 552 开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讲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中共XX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理论宣传宣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X办发〔2023〕14号)全文。
2.《关于组织开展“强国有我、青春有为”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暨2024年“万名大学生进千站”文明实践志愿服务行动的通知》(X教社政字〔2024〕12号)。
【其他文件】
《关于转发<XX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指南>的通知》 第九条 第一点:学习实践科学理论。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首要政治任务。
党建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553 553 开展践行新风尚、分类志愿行活动 文件要求



554 554 开展健康知识讲座 文件要求



555 555 开展迎国庆学党史、忆先烈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把爱国主义教育融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市民公约、村规民约中体现爱国主义精神,鼓励和支持开展以爱国主义为主题的群众性文化、体育等活动。
党建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556 556 组织村(居)居民观看红色教育影片 法律法规



557 557 组织村(居)党员干部前往烈士陵园等红色教育基地开展主题活动 法律法规



558 558 配合做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收集活动图片素材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中共XX省委 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6.加强思想道X建设。深入实施公民道X建设工程,推进社会公X、职业道X、家庭美X、个人品X建设。深入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到2025年,全省一半以上设区市创评为全国文明城市,其余设区市创评为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深入开展“推动移风易俗,促进乡风文明”行动,组织开展“文明生态村”帮建、“星级文明信用户”创评活动,让乡风民风美起来。依托村史馆挖掘汲取XX优秀传统家规家训精华,深入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崇尚廉洁的社会氛围。
党建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559 559 配合做好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培育推荐及复查工作 文件要求



560 560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合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八条:地方党委对本地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七)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健全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泛深交党外朋友。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履职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支持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第三十三条: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系密切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第三十四条: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第三十五条:广泛团结海内外台湾同胞,发展壮大台湾爱国统一力量。第三十八条:保护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关心华侨的生存和发展。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利和利益,适当照顾归侨、侨眷特点,积极发挥他们与海外联系广泛的优势作用。第五十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在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中统筹考虑党外干部。第五十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支持统一战线工作的政策,做好保障工作。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统战部



561 561 贯彻落实统一战线工作责任制 法律法规



562 562 每月上报非法宗教排查工作表 法律法规



563 563 开展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统一战线的工作政策宣传 法律法规



564 564 做好统战工作信息采集 法律法规



565 565 上报涉民族风险因素工作表 法律法规



566 566 报送年初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 法律法规



567 567 开展民族宗教领域平安建设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法律法规



568 568 侨情普查工作 法律法规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统战部



569 569 加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沟通、联络交流 法律法规



570 570 加强与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港澳台同胞、华侨、归侨及侨眷、侨属等沟通、联络交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法律法规



571 571 抓好涉及民族、宗教、非公有制经济、党外知识分子和新的社会阶层等领域统战工作 法律法规



572 572 熟悉了解海外人士情况,掌握华人华侨、归侨侨眷的基本情况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兴办产业,特别是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统战部



573 573 走访定居侨胞侨属 法律法规



574 574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 法律法规



575 575 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全面深入持久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做好城市民族工作。
【法律】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2020年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X信统字〔2020〕6号)。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统战部



576 576 推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法律法规



577 577 加强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法律法规



578 578 每月定期进行少数民族活动场所巡查、排除涉民族风险因素的活动 法律法规



579 579 加强宗教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摸排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 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六)做好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第四十二条 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统战部



580 580 加强基础宗教工作,建立健全镇、村(居)两级责任制 法律法规



581 581 负责辖区宗教场所事务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



582 582 每月定期进行宗教活动场所巡查、非法宗教排查工作 法律法规



583 583 协助对宗教活动的审核、监管 法律法规



584 584 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四进”和“五好”宗教活动场所创建工作 法律法规



585 585 协助加强本镇范围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法律法规



586 586 开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专项工作、抵御境外基督教渗透专项行动工作 法律法规



587 587 加强村(居)宗教协管员管理的工作 法律法规



588 588 做好商会换届工作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理顺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
党政办公室 市政协



589 589 加强与企业家们的沟通,推进企业家助力家乡工作 法律法规



590 590 做好商会活动宣传工作 法律法规



591 591 完成中华工商时报征订任务 法律法规



592 592 积极帮助企业家解决难题、困难 法律法规



593 593 做好商会上传下达日常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



594 594 保障本单位政协委员履职,积极支持政协委员发挥作用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二、主要任务(二)确定协商主体。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四)规范协商程序。跨村(社区)协商的协商程序,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研究确定。三、组织领导(一)加强党的领导。村(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注意研究解决协商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提出工作建议。(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乡镇、街道协商民主建设,提高乡镇、街道指导行政村、社区协商活动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协商与行政村、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协商工作深入开展。(三)加强对协商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通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现有渠道,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
2.《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党政办公室 市政协



595 595 支持、配合政协开展各项调研视察活动 法律法规



596 596 做好政协成果转化 法律法规



597 597 加强政协宣传工作 法律法规



598 598 开展协商民主建设,支持政协委员下基层进行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法律法规



599 599 牵头组织开展协商,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法律法规



600 600 撰写并上报社情民意 法律法规



601 601 加强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着力搭建“好商量”协商议事平台,推动政协委员工作站建设; 法律法规 【章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要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贯穿履职工作之中。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坚持为国履职、为民尽责,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党政办公室 市政协



602 602 做好政协委员联络工作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第十四条提到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认真落实由党委、人大、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议题的规定。建立党委同政府、政协重点协商议题会商机制,议题可由党委和政府交办。第十五条提到健全知情明政制度,党委召开的有关重要工作会议可安排政协领导同志参加。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认真落实由党委、人大、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议题的规定。健全知情明政制度,党委召开的有关重要工作会议可安排政协领导同志参加。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协商后形成的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政协信息、大会发言专报、重要提案摘报等成果,党政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应及时告知政协办公厅(室);对领导同志要求有关部门落实的,应将落实情况抄送政协办公厅(室)。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在履职中应当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维护委员履职权利。政协组织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提供履职服务保障。广泛征求选题意见,注重选题协调,扩大委员参与面,提高履职成效。
党政办公室 市政协



603 603 办理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政协委员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法律法规



604 604 文明村镇创建工作 文件要求
1.《关于开展文明村镇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省级指导性文件》:XX省制定的关于文明村镇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从全省高度对文明村镇创建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创建标准等作出了全面部署,XX乡需按照省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文明村镇创建示范工作,确保创建工作符合省级规范,达到相应标准。2.X文明委【2021】4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拓展全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党建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605 605 推进移风易俗相关工作,涵养文明乡风 文件要求 【文件要求】
X文明委【2022】6号文件:
1.关于印发《XX省移风易俗乡风文明三年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十七)落实农村基层党组织责任。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功能和组织优势,把推动革除婚丧陋习、抵制天价彩礼、解决孝道式微等问题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组织推动,深入教育宣传和发动群众,扎实做好落实工作。
党建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



606 606 民族宗教领域非法活动执法处置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 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2.《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地方性法规】
《XX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落实宗教工作责任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将宗教事务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开展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必备的力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宗教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加强对服务内容和传播平台的管理。发现违法和不良的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传输、消除该信息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党建办公室 市委统战部



607 607 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战略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委办、市国安办



608 608 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 法律法规



609 609 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法律法规



610 610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法律法规



611 611 向社会公众传播国家安全方面的知识 法律法规



612 612 对可能涉及侵害国家安全行为及时制止并将线索上报。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五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委办、市国安办



613 613 加强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听党话,跟党走。 法律法规



614 614 开展监督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五)18.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构建主要行政领导负责、确定专人主审和司法局指导支持、司法所积极参与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格局。推进乡镇(街道)法律顾问全覆盖,健全引入律师等法律服务资源有效参与决策论证、风险评估的机制。完善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司法局



615 615 党委议事规则的监督检查 文件要求



616 616 党委决策程序的监督检查 文件要求



617 617 组织研讨和广泛听取意见 文件要求



618 618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构建主要行政领导负责、确定专人主审和司法局指导支持、司法所积极参与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格局 文件要求



619 619 党政领导带头依法办事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中央依法治国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第八条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带头依法办事,带头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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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 620 党政主要负责人开展法治建设工作述职 文件要求



621 621 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民法典、刑法、国家安全法等基本法律、党章和党内法规等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一)分级分类制定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准确理解把握应知应会要求,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和学习效果,合理编制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提升学习的精准性、科学性、实效性。中央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制定本单位或本行业本系统的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党中央对学习贯彻新制定修订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作出部署安排的,要及时将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纳入清单,认真组织领导干部进行学习。
(二)把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学习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掌握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做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充分发挥示范作用。把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内容和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的必训课程,确保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结合工作实际,纳入政府常务会议学规学法、单位领导班子会前学规学法、重大决策前学规学法等重要内容,把学习成果转化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行动。
(三)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激励机制。落实并完善有关领导干部年终述法制度,用好领导干部在线学法平台,推动学法用法常态化、规范化。加强督促检查评估,进一步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列入法治创建考核指标,推动考核结果运用,增强学法用法示范效应,防止形式主义。
2.《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六)2.各级政府每年应组织新提任领导干部参加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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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622 组织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村(居)“两委”干部学法 文件要求



623 623 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同时,要求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强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的要求。其中提到,要强化备案监督,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3.《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2019年4月印发)第三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负责审核的机构或者人员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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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624 开展规范性文件专项检查 文件要求



625 625 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文件要求



626 626 收集资料、派员应诉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第三十四条: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四十条: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第四十四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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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627 调解矛盾、化解行政争议 法律法规



628 628 积极执行法院判决 法律法规



629 629 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法律法规



630 630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未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处罚;未按要求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处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 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未取得建设工程安装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 扩大排污口的处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 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 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 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 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处罚;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 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 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 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 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 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 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 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违反烟花爆竹经营管理的处罚;对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处罚;对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飘散造成公路损坏污染的处罚;超限运输违规的处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为的其他标志的处罚;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处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办理有关变更变更登记的处罚(涉及许可证类处罚,按谁审批、谁吊销原则办理);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或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处罚(涉及许可证类处罚,按谁审批、谁吊销原则办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 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 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 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对养殖场(养猪场、养鸡场)污染的处罚;对未采取防范措施在野外焚烧杂草、垃圾等可燃物的处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法搭建建筑 物、构筑物的处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处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 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 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 门、窗的处罚;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 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处罚;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 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对销售禁渔区渔获物的处罚;对盗伐林木的处罚;对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 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对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违法活动的处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 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 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 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釆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机动车行为的处罚;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 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 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店牌店招设置的管理;对单位及个人无证开采、倒卖、加工沙石的监管及处罚;对单位及个人从事渣(余)土运输的备案、监管及处罚;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个人的备案、监管及处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强制拆除;地质灾害应急疏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检查;食品小摊贩备案;对食品小摊贩经营地点和摊位的分配;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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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631 法律法规常态化学习宣传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XX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XX省财政与省委政法、省司法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开展人民调解“六进”活动的通知》
【其他文件】
1.《XX市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
2.《2024年全面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3.《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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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632 “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普法宣传 文件要求



633 633 《民法典》普法宣传 文件要求



634 634 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文件要求



635 635 推进法律进村(居) 文件要求



636 636 推进法律进校园 文件要求



637 637 推进法律进企业 文件要求



638 638 推进法律进机关单位 文件要求



639 639 村(居)“法律明白人”选拔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深化法治乡村(社区)建设。加大乡村(社区)普法力度,实施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完善和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开展面向家庭的普法主题实践活动,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建设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模范守法家庭,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X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加强乡村(社区)依法治理,探索实行积分制,因地制宜推广村民评理说事点、社区“法律之家”等做法,打造基层普法和依法治理有效阵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加强动态管理,提高创建质量,促进乡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措施在城乡基层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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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 640 村(居)“法律明白人”建档 文件要求



641 641 村(居)“法律明白人”培训 文件要求



642 642 村(居)“法律明白人”考核 文件要求



643 643 发挥村(居)“法律明白人”作用 文件要求



644 644 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居)创建的组织筛选与申报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规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执业条件、人员管理等内容。
【规范性文件】
1.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二、主要任务:(九)深化法治乡村示范建设。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为载体,通过典型示范,引领带动法治乡村建设。突出示范建设质量,完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强化动态管理机制,对已获得“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村定期进行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取消“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普法骨干培训,提高村干部建设法治乡村的能力。探索建立“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第三方评价机制,提高评价考核的客观性,提升示范建设工作水平。
2.《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明确了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条件和程序。其中提到,市、县、乡同级党委和政府可以联合外聘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提供服务;党委和政府可以分别统一外聘法律顾问,为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服务。
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中法委发〔2022〕5号)提高市县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明确市县党政机关应当听取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意见的决策事项,健全保障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有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的机制,“十四五”时期实现市县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推进乡镇(街道)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全覆盖。
4.XX省司法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通知》。
5.《XX市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赋予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和调整赋予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信府办发【2022】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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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645 加强和规范法律顾问工作 文件要求



646 646 指导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开展法律咨询宣传服务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要求接待现场来访,解答法律咨询等,为公共法律服务站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提供了政策上的指引;
2.《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加强动态管理,提高创建质量,促进乡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措施在城乡基层落地生根。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司法局



647 647 指导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开展调解和法治宣传服务 文件要求



648 648 提供基层法律服务法律业务咨询指引 文件要求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司法局



649 649 提供仲裁法律业务咨询指引 文件要求



650 650 提供行政复议法律业务咨询指引 文件要求



651 651 提供公证的法律业务咨询指引 文件要求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司法局



652 652 提供司法鉴定的法律业务咨询指引 文件要求



653 653 提供仲裁的法律业务咨询指引 文件要求



654 654 提供行政复议的法律业务咨询指引 文件要求



655 655 指导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 文件要求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司法局



656 656 指导法律顾问的选聘、联络和考核等日常事务 文件要求



657 657 落实“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指导村(居)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居); 文件要求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司法局



658 658 建立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1.《XX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依法维护和保障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2.《XX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X办发〔202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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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 659 平安建设会商研判 法律法规



660 660 平安建设请示报告 法律法规



661 661 落实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扎实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法律法规



662 662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平安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 法律法规



663 663 组织、指导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664 664 统筹辖区内平安建设工作 法律法规



665 665 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加强社会治理大数据平台统筹信息化建设,健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体系 法律法规



666 666 综治中心实体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法律法规



667 667 分析研判社会治安形势,依法维护和保障社会治安 法律法规



668 668 重大活动、敏感节点社会平安安保工作 法律法规



669 669 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加强社会治理大数据平台统筹信息化建设, 法律法规



670 670 掌握平安建设动态,定期分析平安建设形势,总结和推广平安建设经验 法律法规



671 671 研究拟订本辖区内有关平安建设的制度、措施 法律法规



672 672 组织平安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平安建设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法律法规



673 673 组织开展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督导考核、表彰奖励等工作 法律法规



674 674 处理协调平安建设其他工作 法律法规



675 675 确定本辖区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平安建设的成员单位 法律法规



676 676 组织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平安建设 法律法规



677 677 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依法参与平安建设工作 法律法规



678 678 健全平安建设志愿服务激励保障机制 法律法规



679 679 防范化解社会矛盾风险,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法律法规



680 680 制定村(居)考核方案 法律法规



681 681 完善村(居)督导检查机制 法律法规



682 682 根据社会治安形势,依法维护和保障社会治安 法律法规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地方性法规】
1.《XX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组织实施,综治委下设的办公室具体承办。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
2.《XX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五十九条:省统筹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公众评价机制,开展公众安全感和政法部门工作满意度的社会调查;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统筹协调机构可以将调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和责任督导的依据。
3.《XX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依法维护和保障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4.《XX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置网格,整合综合治理、信访、应急管理等各类资源,根据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编制网格员职责清单,为网格员提供相应保障,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在基层平安建设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每一城市社区网格应当配备一名专职网格员,统一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其他网格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网格员。
XX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五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加平安建设志愿活动,开展社会治安巡查、矛盾调解、平安法治宣传、应急处置救援、特殊群体关爱、提供法律服务等工作。
5.《XX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七章第六十一条:对在平安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统筹协调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6.《XX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第九条:各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建立部门联动处理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综治中心)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平台,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推行网格化管理。第二十三条:网格员在日常排查中发现矛盾纠纷应当即时上报综治中心信息平台。
7.《XX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X办发〔2022〕43号)
【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五)增强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发挥其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平台作用。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2015年印发)“(五)加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建设。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力量下沉。把网格化管理列入城乡规划,将人、地、物、事、组织等基本治安要素纳入网格管理范畴,做到信息掌握到位、矛盾化解到位、治安防控到位、便民服务到位。因地制宜确定网格管理职责,纳入社区服务工作或群防群治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加强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在乡镇(街道)推进建设综治中心,村(社区)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为依托建立实体化运行机制,强化实战功能,做到矛盾纠纷联调、社会治安联防、重点工作联动、治安突出问题联治、服务管理联抓、基层平安联创。
3.《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政法委



683 683 加强镇村治安防控网建设 法律法规



684 684 开展社会治安巡查 法律法规



685 685 见义勇为申报工作 法律法规



686 686 公众安全感满意度“双提升”工作 法律法规



687 687 处理辖区内群众诉求 法律法规



688 688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法律法规



689 689 排查社会安全隐患 法律法规



690 690 加强平安志愿者、群防群治队伍建设 法律法规



691 691 XX省社会治理现代化大数据平台系统处理 文件要求



692 692 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 文件要求



693 693 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月活动,常态化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活动 文件要求



694 694 制作联心牌 文件要求 【其他文件】
市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XX重要讲话精神践行“四下基层”制度开展“走村不漏户、户户见干部”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政法委



695 695 入户宣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文件要求



696 696 走访包保重点人员 文件要求



697 697 帮助解决重点人员需求 文件要求



698 698 开展村(居)心理健康指导 文件要求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法的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政法委



699 699 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 文件要求



700 700 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工作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具体办法,细化有关规定,完善配套制度,扎实推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坚决避免因决策不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切实保障和促进改革发展顺利进行。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政法委、市信访局



701 701 落实议稳机制 文件要求



702 702 完善重大涉稳问题报告机制 文件要求



703 703 未成年人保护及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是强制报告的义务主体。乡镇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辖区内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单位和人员,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工作人员,均属于报告主体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其他文件】
《2023年XX市平安建设工作要点》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政法委、区卫健委、市公安局



704 704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文件要求



705 705 重点地区排查整治 文件要求



706 706 开展社会涉稳风险研判、风险预警、源头管控 文件要求 【地方性文件】
《XX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第三条:凡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对社会稳定、公众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涉及民生教育、住房、就医、就业、养老、食品安全、服务收费等重大政策制定或调整......,涉及人员安置和重大利益调整的事业单位改革、国有企业改制等重大举措出台,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保、资源开发、垃圾处理等...涉及对群众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经贸、文旅、体育、民族、宗教类重大活动安排,以及其他涉及群众利益且可能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政法委、市公安局信



707 707 指导村(居)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法律法规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司法局



708 708 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法律法规



709 709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 法律法规



710 710 开展人民调解“六进”活动宣传 法律法规



711 711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建设及规范化运行 文件要求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行政法规】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 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第十七条: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性法规】
1.《XX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应当履行本辖区内平安建设职责,组织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平安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或者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辖区内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安全隐患。需要多部门协同解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责任部门。
第三十二条:统筹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服务平台功能,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发挥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的优势和作用,促进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2.《XX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第九条:各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建立部门联动处理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综治中心)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平台,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推行网格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网格员在日常排查中发现矛盾纠纷应当即时上报综治中心信息平台。
第四十三条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综治中心应当加强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学校意外伤亡事故、山林土地水利矿产资源权属、环境污染、物业服务等行业性、专业性纠纷多元化解服务平台,为化解辖区内的行业性、专业性纠纷提供服务。
【规范性文件】
1.《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司发〔2023〕1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保障,推动源头预防、就地实质化解纠纷的重要性。
2.XX省财政与省委政法、省司法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开展人民调解“六进”活动的通知》(改到59大项内)
3.《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政法委



712 712 民间纠纷处理 法律法规



713 713 开展行政调解 法律法规



714 714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文件要求



715 715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e平台建设运用 文件要求



716 716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专项行动 文件要求 【地方性法规】
1.《XX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统筹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结合、网上网下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工作机制,增强治安防控的整体性、协同性、精准性。
第三十二条 统筹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服务平台功能,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发挥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的优势和作用,促进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2.《XX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九条各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建立部门联动处理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综治中心)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平台,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XX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矛盾风险防控协同制度,制定职能部门矛盾风险防控责任清单,加强矛盾风险防控协同的培训、演练,及时有效防范和处置各类社会矛盾风险。《XX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十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依法开展调解工作。鼓励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依法设立商事调解组织,调解投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工程承包、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民商事纠纷。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加强对下级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政法委



717 717 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 法律法规



718 718 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 法律法规



719 719 建立健全矛盾风险防控协同制度 法律法规



720 720 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结合、网上网下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工作机制 文件要求



721 721 答复群众咨询的各类便民服务问题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市“E呼即办”群众诉求提速提质提效行动工作机制》
平安法治办公室




722 722 处理各类群众求助类事项 文件要求



723 723 疏导教育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政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信访局



724 724 矛盾化解 法律法规



725 725 帮扶救助 法律法规



726 726 党政主要领导接访下访;建立信访联席会机制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施行)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第五条:“(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段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第十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包括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等职责。”第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加强对下级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第三十七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地方性法规】
1.《XX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第九条:各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建立部门联动处理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综治中心)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平台,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推行网格化管理。第二十三条:网格员在日常排查中发现矛盾纠纷应当即时上报综治中心信息平台。
2.《XX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回应公众诉求、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鼓励公众通过12345、12348、12339等便民服务平台咨询、求助、投诉、举报或者提出意见、建议。 
【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年印发)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第二章第六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2.国家信访局《“十四五”时期信访工作发展规划》(国信发〔2021〕6号)第二章第二节:“健全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十四五’期间,实现市、县两级联席会议机制全覆盖。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信访工作相关机制,经常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信访局



727 727 落实信访案件“四包一”包保责任 法律法规



728 728 数字信访平台案件受理 法律法规



729 729 开展《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宣传工作 法律法规



730 730 信访积案化解工作 法律法规



731 731 重点敏感期间信访重点人员稳控 法律法规





732 732 建立信访值班制度,处理群众诉求 法律法规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信访局



733 733 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落实属地责任,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 法律法规



734 734 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法律法规



735 735 对辖区内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法律法规



736 736 落实信访属地责任 法律法规



737 737 及时回应公众诉求、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 法律法规



738 738 做好重要节点信访维稳安保工作 法律法规



739 739 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法律法规



740 740 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法律法规



741 741 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 法律法规



742 742 信访事项“三到位一处理” 法律法规



743 743 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法律法规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信访局



744 744 组织信访事项专项督查,督办信访事项,并追究相关责任 法律法规





745 745 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提供决策参考 法律法规



746 746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 法律法规



747 747 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法律法规



748 748 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法律法规



749 749 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法律法规



750 750 承担本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



751 751 建立健全信访督查工作制度 法律法规



752 752 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 法律法规



753 753 组织信访事项专项督查 法律法规



754 754 健全信访工作考核制度 法律法规



755 755 督办信访事项,并追究相关责任 法律法规



756 756 编制信访情况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



757 757 构建信访工作责任体系 法律法规



758 758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法律法规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信访局



759 759 承担协调处理群众非正常越级上访工作处置 法律法规



760 760 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 法律法规



761 761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法律法规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 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 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 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 议解决纠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 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 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行政法规】
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 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 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 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 部门转送的。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 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 申请。
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 471号公布,第 679 号修 订)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
【地方性法规】
1.《XX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推行网格化管理,网格员负责网格内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定期排查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和特定时期,应当开展专项排查和重点排查。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风险预警机制。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对排查和报送的矛盾纠纷事项,符合预警条件的,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并向县(市、区)综治中心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应当及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符合预警条件的,应该按照要求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向同级综治中心报告。
2.《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因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 府、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等调解解决。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调解请求、调解事由和协议结果,分别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或者组织的印章。第五十三条:辖有农村土地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国有垦殖场、国有林场、国有园艺场发包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职责。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政法委、市信访局



762 762 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隐患排查与预警制度 法律法规



763 763 历史遗留民间纠纷处理 法律法规



764 764 边界、房地产等重点领域矛盾纠纷化解 法律法规



765 76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村改居) 法律法规



766 766 对移民安置区移民矛盾纠纷的调处 法律法规



767 767 做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 法律法规



768 768 对违反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法律法规



769 769 做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调处工作 法律法规



770 770 对侵害妇女及其家属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法律法规



771 771 建立XX除恶工作考评体系,组织人员开展工作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十条: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力。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第五十一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性法规】
《XX省平安建设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XX除恶斗争预防和惩治长效机制,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依法惩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健全落实市场准入、备案管理、重点监控、社会监督等制度,发现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移交有关机关。
【规范性文件】
《关于常态化开展XX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政法委、XX市XX办



772 772 黑恶线索摸排上报 法律法规



773 773 建立健全常态化XX除恶斗争预防和惩治长效机制 法律法规



774 774 落实“7+X"工作机制 法律法规



775 775 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畅通XX除恶举报渠道 法律法规



776 776 按时回复“四书一函” 法律法规



777 777 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活动 法律法规



778 778 开展扫黄除恶线索摸排 法律法规



779 779 开展XX除恶斗争成果的宣传 法律法规



780 780 协助开展反诈讲座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普及相关法律和知识,提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方式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教育行政、市场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电信网络诈骗受害群体的分布等特征,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对工作人员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教育;个人应当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单位、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规范性文件】
《全省涉诈人员打击管控“阳光行动”工作方案》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政法委、市教体局



781 781 发放相关反诈宣传资料 法律法规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政法委、市教体局



782 782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法律法规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政法委、市教体局



783 783 全力推广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 法律法规





784 784 协助建立涉诈人员及其家庭信息、走访劝说记录台账 法律法规





785 785 协助做好滞留境外人员的劝返 法律法规





786 786 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普及相关法律和知识 法律法规





787 787 组织开展打击养老诈骗宣传工作 法律法规





788 788 基督教底数排查、数据入库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八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群众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引导党员、群众自觉抵制腐朽落后文化侵蚀,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做好农村宗教工作,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农村公共事务,坚决抵御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
【规范性文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二、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维护社会稳定。三、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邪教组织严重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影响,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
2.中共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第26条规定:依法加大对农村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的打击力度,严防境外渗透,继续整治农村乱建宗教庙宇活动场所、滥塑宗教造像。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政法委



789 789 防范打击境外基督教破坏 法律法规



790 790 开展反邪教警示宣传活动 法律法规



791 791 做好防控邪教滋扰工作 法律法规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政法委



792 792 邪教线索摸排及上报 法律法规



793 793 教育转化“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人员 法律法规



794 794 反邪教底数排查、数据入库 法律法规



795 795 防范打击邪教破坏 法律法规



796 796 推进反邪教底数排查、数据入库 法律法规



797 797 开展反邪教宣传活动 法律法规



798 798 无邪教示范村(居)建立 法律法规



799 799 做好安置帮教对象的救助帮扶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规范性文件】
《中央社会治安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综治委﹝1994﹞2号)第三条第(一)项:“特别是街道、乡镇党政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具体组织落实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街道、乡镇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副职,要把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这项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 ”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司法局



800 800 安置帮教对象的教育帮扶 法律法规



801 801 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村(居)戒毒协议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政法委、市司法局



802 802 落实村(居)戒毒措施 法律法规



803 803 对村(居)戒毒人员做好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村(居)戒毒、康复等措施 法律法规



804 804 对村(居)戒毒和康复人员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



805 805 踏查工作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一条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公安局



806 806 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 法律法规



807 807 “全民禁毒宣传月”禁毒宣传教育 法律法规



808 808 排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发现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性法规】
《XX省禁毒条例》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平安法治办公室 市公安局



809 809 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走访,日常监护情况记录的工作责任考核制度 法律法规 《XX省平安建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 平安法治办 市政法委



810 810 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普及相关法律和知识,提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方式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教育行政、市场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电信网络诈骗受害群体的分布等特征,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对工作人员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教育;个人应当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单位、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平安法治办 市公安局



811 811 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法律法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乡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平安法治办 市处非办



812 812 开展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和服务工作 法律法规 《XX省平安建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 平安法治办 市政法委



813 813 做好视频安全平台运行维护工作 文件要求 国家《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十三五”规划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综治中心实体化建设指导意见》、《XX省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实施方案》国家广电总局《应急广播系统总体技术规范》 平安法治办 市政法委



814 814 开展反邪教工作 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全国人大常委会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通过):“二、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维护社会稳定。”
平安法治办 市政法委



815 815 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 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全省司法所工作的意见》 平安法治办 市司法局



816 816 开展常态化XX除恶斗争工作 法律法规 《XX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五章关于专项治理和重点监管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XX除恶斗争预防和惩治长效机制,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依法惩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健全落实市场准入、备案管理、重点监控、社会监督等制度,发现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移交有关机关。 平安法治办 市XX办



817 817 开展禁毒工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XX省禁毒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做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法治教育、道X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职业教育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国家禁毒办、中宣部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第20项:将每年6月作为“全民禁毒宣传月”。国家禁毒办要结合当年禁毒工作重点,参照联合国确定的主题,公布“全民禁毒宣传月”宣传主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富有成效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掀起禁毒宣传高潮,使人民群众普遍受到一次禁毒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站作为基层禁毒工作的重要机构,承担着落实预防、宣传、管控等多方面工作的职责,以实现禁毒工作的综合治理。《XX省禁毒条例》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乡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第三十九条:“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乡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XX省禁毒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平安法治办 市公安局



818 818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 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全省司法所工作的意见》 平安法治办 市司法局



819 819 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
1.《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第四条 城乡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2.《XX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指导乡乡、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其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工商、税务、民政、教育、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乡乡及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房屋出租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平安法治办 市公安局



820 820 茁壮计划 法律法规
平安法治办 市政法委



821 821 走村不漏户 户户见干部 法律法规
平安法治办 市政法委



822 822 信访、来访工作 法律法规 【地方性条例】
《XX省信访条例》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切实加强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
XX市社会治理中心群众来访反馈工作提示
平安法治办 市信访局



823 823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 法律法规 【地方性条例】
《XX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应当履行本辖区内平安建设职责,组织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平安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或者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辖区内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安全隐患。需要多部门协同解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责任部门。
平安法治办 市政法委



824 824 基层网格化建设、网格化社会治理服务 法律法规 【地方性条例】
《XX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置网格,整合综合治理、信访、应急管理等各类资源,根据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编制网格员职责清单,为网格员提供相应保障,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在基层平安建设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基层网格分为基层治理网格、基础网格和专属网格。城市社区按照一定常住人口数量为单位设置基层治理网格,行政村可以根据居住分布和人口密度将一个或者多个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设置为基础网格,行政单位、各类园区、商务楼宇、贸易市场、学校、农(林)场、医疗卫生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属网格每一城市社区网格应当配备一名专职网格员,统一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其他网格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网格员。网格员应当按照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开展信息收集、治安巡防、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突发事件报告、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对收集的公众诉求、问题隐患等事项依法及时报告和反馈。
平安法治办 市社会治理中心



825 825 管理协调综治工作平台工作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2015年印发)“(五)加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建设。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力量下沉。把网格化管理列入城乡规划,将人、地、物、事、组织等基本治安要素纳入网格管理范畴,做到信息掌握到位、矛盾化解到位、治安防控到位、便民服务到位。因地制宜确定网格管理职责,纳入社区服务工作或群防群治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加强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在乡镇(街道)推进建设综治中心,村(社区)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为依托建立实体化运行机制,强化实战功能,做到矛盾纠纷联调、社会治安联防、重点工作联动、治安突出问题联治、服务管理联抓、基层平安联创。”
平安法治办 市社会治理中心



826 826 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法律法规 【地方性条例】
《XX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纠纷化解职责,指导和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 各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建立部门联动处理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综治中心)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平台,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做好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社区)社会工作者、法律顾问、志愿者、农村法律明白人骨干等,就地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平安法治办 市政法委



827 827 法律援助申请受理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全省司法所工作的意见》
平安法治办 市司法局


专业技术性强,缺乏专业技术人员
828 828 对辖区内制毒风险场所、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开展大排查、大检查、大检测,对辖区内工业污水开展大排查、大检查、大检测 微信通知 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和通知 平安法治办 市禁毒办


专业技术性强,缺乏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对辖区内制毒风险场所、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开展大排查、大检查、大检测,对辖区内工业污水开展大排查、大检查、大检测。建议收回。
829 829 出具同意新办“两卡(银行卡、电话卡)”的证明。 微信通知 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和通知 平安法治办 市公安局


此项业务实际由市公安局具体实施,建议收回。
830 830 “两卡(银行卡、电话卡)”户籍地线索情况排名、通报、考核、问责 微信通知 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和通知 平安法治办 市公安局


《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中办发〔2024〕56号)"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主要规定严格计划和备案管理、改进方式方法、严控对基层督查检查考核总量等。建议收回。
831 831 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和已经涉法涉诉信访排名、通报、考核、问责 微信通知 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和通知 平安法治办 市信访局


《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中办发〔2024〕56号)明确提出,依法依规确定基层信访工作职责;对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和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进行排名、通报、考核、问责,使基层将更多精力放到推动矛盾排查化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上来。建议收回。
832 832 滞留境外涉诈高危人员劝、逼返排名、通报、考核、问责 微信通知 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和通知 平安法治办 市公安局


《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中办发〔2024〕56号)"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主要规定严格计划和备案管理、改进方式方法、严控对基层督查检查考核总量等。建议收回。
833 833 电诈警情排名、通报、考核、问责 微信通知 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和通知 平安法治办 市公安局


《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中办发〔2024〕56号)"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主要规定严格计划和备案管理、改进方式方法、严控对基层督查检查考核总量等。建议收回。
834 834 行政应诉案件排名、通报、考核、问责 微信通知 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和通知 平安法治办 市法院、市司法局


《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中办发〔2024〕56号)"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主要规定严格计划和备案管理、改进方式方法、严控对基层督查检查考核总量等。建议收回。
835 835 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XX省平安建设条例》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矫正、安置帮教、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困难帮扶、心理疏导等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经常性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机制,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确诊患者登记报告、随访管理,防范极端事件发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进专门学校规范化建设,健全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工作体系,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平安法治办 市政法委、市公安局信


专业技术性强,缺乏专业技术人员
836 836 “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考核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 信访事项工作规范》按照《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信访事项的事发地或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是解决和化解的责任主体,承担主办责任;信访人的户籍地、常住地(不包括上访人滞留地)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信访人的困难帮扶、教育疏导等工作,承担协办责任。
平安法治办 市信访局


《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中办发〔2024〕56号)"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主要规定严格计划和备案管理、改进方式方法、严控对基层督查检查考核总量等。建议收回。
837 837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制止、铲除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X府厅发(2021)31号)
平安法治办 市公安局


建议收回
838 838 做好困境儿童动态管理工作,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设市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第三条 (一)构建县(市、市、旗)、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民政局、市教体局



839 839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摸排和申请材料审核上报 法律法规





840 840 做好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录入 法律法规





841 841 为困境儿童提供生活帮扶、社会救助等关爱服务 法律法规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民政局、市教体局



842 842 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需求人员摸排及上报工作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十九条: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三十条: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地方性法规】
《XX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居家社市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发展状况,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的问题。设市的市、县(市、市)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中心,推进养老服务专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开展养老服务监测分析、发展评价、技术指导、从业人员培训、质量提升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逊办事处负责本辖市内养老服务的具体工作。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民政局



843 843 配合上级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 法律法规



844 844 做好养老服务政策宣传、对象摸排工作 法律法规



845 845 开展老年助餐服务政策宣传工作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三条:设市的市、县(市、市)人民政府及其民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市内居家老年人的需求,推动实现下列居家和社市养老服务功能:(一)合理布局助餐点,采取集中供餐、配送到户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二)依托嵌入式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采取上门服务、日间托养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三)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四)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接收和处理老年人的紧急呼叫,为老年人提供协助联系救援等服务;(五)利用社市文化、体育、教育、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活动,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文化服务;(六)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有设施和服务资源面向居家老年人开展居家和社市养老延伸服务。鼓励家政、物业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依托居家和社市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市租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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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 846 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需求人员摸排 法律法规



847 847 一老一小幸福院建设 文件要求



848 848 因地制宜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一条:设立的市、县(市、市)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市建设嵌入式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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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 849 为老年人提供膳食 法律法规



850 850 为老年人提供保健康复服务 法律法规



851 851 组织开展文化娱乐活动 法律法规



852 852 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等政策宣传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五、着力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 (十四)打造老年宜居环境。各地要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纳入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市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统筹推进,让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更加安全方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经济困难的失能、残疾、高龄等老年人家庭,实施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配备生活辅助器具、安装紧急救援设施、开展定期探访。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出台家庭适老化改造标准,鼓励更多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在鼓励推广新技术、新方式的同时,保留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加快推进老年人常用的互联网应用和移动终端、APP应用适老化改造。实施“智慧助老”行动,加强数字技能教育和培训,提升老年人数字素养。七、强化老龄工作保障(十九)加强老年设施供给。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的要求,加强老年设施建设,加快实现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老年大学(学校)等方面目标。各地要制定出台新建城县、新建居住县、老城县和已建成居住县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和实施细则,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设置要求。新建城县、新建居住县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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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 853 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对象摸排及上报工作 文件要求



854 854 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 六、加强政府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的支持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支持保障、部门协同配合、群团组织积极参与、村民委员会和老年协会发挥骨干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
2.民政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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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 855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认定和申报工作 文件要求



856 856 对辖市内留守老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文件要求



857 857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 文件要求



858 858 做好高龄老人津贴政策宣传、申报工作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
1.《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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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 859 做好高龄老人每月的新增、核减、调标工作 法律法规



860 860 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受理,入户调查,经济状况核实和公示、初审、审核、确认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市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3.《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等政策法规。《XX省民政厅关于印发XX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X民发〔2020〕7号)4.《XX省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认定办法(试行)》(X民规字〔2024〕1号)。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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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 861 落实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法律法规



862 862 做好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初审 法律法规



863 863 做好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初审 法律法规



864 864 对救助对象进行巡防探视 法律法规



865 865 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的宣传落实 法律法规



866 866 承担数字民政系统中低保申请人个人信息、家庭信息等的录入、更新与维护工作 法律法规



867 867 承担困难群众救助标准提标提补工作 法律法规



868 868 建立并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台账 法律法规



869 869 负责特困人员的认定受理、审核确认、动态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2.《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第二十三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地方性法规】
《XX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X民发[2021]7号)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动态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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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 870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申请受理,入户调查,经济财产核对和审批,及动态管理。 法律法规



871 871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开展评估 法律法规



872 872 承担数字民政系统中特困申请人个人信息、家庭信息等的录入、更新与维护工作 法律法规



873 873 建立并管理特困等人员台账 法律法规



874 874 向上级部门申请临时救助备用金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XX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四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市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市域内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确认以及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特别救助审核确认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市域内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的申请受理,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该资料免费供材料狗参考。添加微信wenjianfenfa321,可获取更多履职清单有关资料)
XX省民政厅、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X民发〔2022〕1号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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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 875 小金额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发放等工作 法律法规



876 876 负责辖市内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的申请受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调查核实、公示、初审等工作 法律法规



877 877 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



878 878 完善临时救助台账管理,及时将审核确认过程和结果的纸质、电子材料归档保存 法律法规



879 879 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预警处置,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帮扶范围,持续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发〔2023〕39号)(三)加强动态监测。各地要充分发挥“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作用,线上线下相结合,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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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 880 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管理 文件要求



881 881 开展低收入人口申请认定 文件要求



882 882 加强低收入人口预警处置 文件要求



883 883 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 709 号修正)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六十三条: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X民发【2025】1好关于开展2025年度元旦春节期间“慈善情暖万家”走访慰问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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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 884 困难、孤寡、残疾、高龄人员日常入户、走访等工作,配合上级部门核实走访名单、陪同上级部门发放物资等 法律法规



885 885 做好困难群体走访慰问 法律法规



886 886 做好宣传并结合99公益日进行网络募捐 文件要求 X府办字【2024】48号关于开展2024年全市“慈善一日捐”和网络募捐活动的通知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民政局



887 887 开展“X鄱情”全面慈善公益节活动 文件要求 X慈字【2024】9号关于开展2024年“X鄱情”全面慈善公益节活动的通知



888 888 做好低保对象水电等减免救助 文件要求 X政务字〔2021〕11 号 XX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XX市民政局关于印发《XX市“低保救助一件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民政局



889 889 做好身后遗产查询 文件要求 地方规范性文件 XX省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法人全生命周期“一件事”集成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民政局



890 890 配合做好身后一件事的宣传 文件要求



891 891 残疾预防宣传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行政法规】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市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地方性法规】
《XX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配备的残疾人联络员,负责联系辖市残疾人,及时反映残疾人需求,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民政局



892 892 国际残疾人日、全国助残日的宣传 法律法规



893 893 做好残疾人基础状况调查并录入 法律法规



894 894 做好残疾人走访、慰问工作 法律法规



895 895 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康复等惠民政策宣传工作 法律法规



896 896 负责联系辖市残疾人,及时反映其诉求需求 法律法规



897 897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法律法规



898 898 做好残疾人康复站的摸排上报工作 法律法规



899 899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申请初审 法律法规



900 900 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行政法规】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施行)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残联



901 901 做好专职委员的培训工作 法律法规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残联



902 902 举办残疾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法律法规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残联



903 903 推动、指导企业设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作岗位 法律法规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残联



904 904 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告知工作 法律法规





905 905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地方性法规】
X府发〔2015〕63 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第十二条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残联



906 906 鼓励、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法律法规



907 907 做好公益助残工作 法律法规



908 908 摸排死亡未注销残疾证的残疾人 法律法规



909 909 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法规



910 910 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摸排和申请初审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地方性法规】
《XX省残疾人联合会XX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XX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X残联字[2018]51号).第十九条: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
【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十四五”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X残联发〔2022〕3号)第二条 全省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实现无障碍改造。(二)健全投入机制。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十四五”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责任主体,统筹落实投入责任。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残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水局



911 911 协助市残联上门给残疾人办证;协助残疾人证遗失办理。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七条 残疾人的残疾评定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协商确定的医疗机构负责。第九条 经有关医疗机构评定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员,由县(市、市)残疾人联合会免费发给残疾人证。
【规范性文件】
1.《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号)
2.《XX省残疾人联合会XX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XX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X残联字[2018]51号)。第十九条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残联



912 912 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残疾人事业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机构提供捐助。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残疾人康复、教育、托养、无障碍信息交流等服务机构和项目,发展残疾人服务业。鼓励社会各界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残疾人事业,鼓励志愿者学习、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和服务。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残联



913 913 开展侵害智力、精神残疾人等群体权益排查工作 法律法规



914 914 优抚对象年度审核确认 文件要求 【政策文件】
1.《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1〕34号)“三、确认内容 了解掌握优抚对象生活现状,同时核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市)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一)政策宣传……(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
3.《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部分优抚对象数据核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函〔2019〕10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等相关文件的通知规定。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915 915 收集困难退役军人帮扶资金申请审核资料 文件要求



916 916 收集60周岁以上农村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资料 文件要求



917 917 退役军人建档立卡 文件要求



918 918 退役军人优待证申领、发放(该资料免费供材料狗参考。添加微信wenjianfenfa321,可获取更多履职清单有关资料) 文件要求



919 919 悬挂光荣牌 文件要求



920 920 优抚对象抚恤金每月的审核 文件要求



921 921 收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资料 文件要求



922 922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 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材 料甄别、资格核查) 文件要求



923 923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材料甄别、资格核查) 法律法规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年施行)第六十五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市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第六十六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第六章:抚恤优待。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2.《光荣牌悬挂服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设计和规范光荣牌的样式、监督光荣牌制作,指导督促全国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省份光荣牌的统一制作,指导督促悬挂和服务管理工作。地(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市域内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组织落实本行政市域内光荣牌的具体悬挂和服务管理工作。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承担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
【行政法规】
《光荣院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27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市)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924 924 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进行年度确认、为伤残军人申请残疾等级及调评残、为带病回乡和参战参试等优抚对象进行初审 法律法规



925 925 做好退役军人服务站建设 法律法规



926 926 做好退役军人信息采集、建档立卡、优待证申领、发放、补换、收回等常态服务工作 法律法规



927 927 为新入伍家庭和退役军人提供光荣牌常态管理服务、为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 法律法规



928 928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受理、优惠服务 法律法规



929 929 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建设及教育培训工作 法律法规



930 930 建军节组织开展庆祝活动 法律法规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第六十六条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年施行)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行政法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地方性法规】
《XX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
2.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加强退役军人事务法治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3.《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指南》(退役军人部发〔2019〕57号)第四条:“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就业创业扶持、走访慰问、帮扶解困、信访接待、权益保障等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服务性、保障性、事务性、延伸性工作,打通退役军人工作落实‘最后一公里’。”第五条 “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在上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指导或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领导下分层级履行职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4.关于印发,《XX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退役军人字〔2019〕34号)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931 931 现役军人家属“一对一”帮扶活动 法律法规



932 932 现役军人家属权益维护 法律法规



933 933 退役军人权益维护 法律法规



934 934 健康体检政策落实 法律法规



935 935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材料 收集、资格核查) 法律法规



936 936 提升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水平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市,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市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市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地方性法规】
1.《XX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大力推行殡葬改革。
2.XX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XX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市域内做好公益性公墓和历史埋葬点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公益性墓地管理工作,引导村(居)民将骨灰入公墓安葬,文明节俭操办丧事。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二十三)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创新移风易俗抓手载体,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强化村规民约激励约束功能,持续推进高额彩礼、大操大办、散埋乱葬等突出问题综合治理。鼓励各地利用乡村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农民婚丧嫁娶等提供普惠性社会服务,降低农村人情负担。完善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老爱亲等约束性规范和倡导性标准。推动党员干部带头承诺践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强化正向引导激励,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推广清单制、积分制等有效办法。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民政局



937 937 组织人员对“三沿六市”可视范围内的坟墓进行排查 法律法规



938 938 宣传动员“三沿六市”坟墓整治 法律法规



939 939 培育和发展属地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站建设与管理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 三、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一)降低准入门槛 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发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化服务,加快审核办理程序,并简化登记程序。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二)积极扶持发展 鼓励依托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民政局



940 940 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摸底,加强管理 文件要求



941 941 做好乡与乡的界限、界桩的联检工作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2008年民政部令第36号):“第三条 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承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以下简称“界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乡镇没有设置配套专门的界限界桩管护部门,也没有开展工作相关业务工作人员、经费、资质。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民政局



942 942 做好离任两老人员的申请上报和增减情况 法律法规 《中共XX省委组织部、XX省民政厅、XX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离任老村党支部书记和老村委会主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X民字(2009)108号)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社工部



943 943 指导做好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手册》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社工部



944 944 乡、乡行政市域界线、界桩管理;地名管理 法律法规 1.【地方政府规章】《XX省行政市域界线管理办法》(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9月29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修正)第十七条
本省范围内县级行政市域界线的联合检查,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部署。设市市之间的县级行政市域界线联合检查,由毗邻的设市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设市市范围内的县级行政市域界线联合检查,由毗邻的县(市、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乡、民族乡、乡行政市域界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关于做好2024年度行政市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宜民字〔2024〕18号)、高民字〔2024〕16号文精神
2.【地方政府规章】《XX省地名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8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修订,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及自然村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乡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民政局



945 945 对本乡镇户籍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行政法规】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民政部令第24号 第十条 、十八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乡)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部门文件】
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第六十五条:联系受助人员返乡时,其家人明确表示不接受的,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联系当地乡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和居(村)民委员会到场,请其依法维护返家人员权益。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民政局



946 946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保障工作(该资料免费供材料狗参考。添加微信wenjianfenfa321,可获取更多履职清单有关资料)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省民政厅、省高院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X民发〔2019〕4号)《XX省民政厅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保障制度的通知》(X民字〔2022〕2号)《XX省民政厅XX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残疾儿童(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X民字〔2021〕23号)《XX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X民字〔2020〕6号)《XX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X民字〔2023〕2号)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民政局



947 947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补齐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材料;困难群众资金审计反馈问题重新核查整改;开展困难群众救助物资发放自查自纠工作;核查上报疑点数据;追缴违规领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工作;开展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排查工作;开展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发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工作;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民政厅 中共XX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XX省财政厅 XX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一)加强监督检查。市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有序。要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督促检查。鼓励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二)加强资金管理。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民政局



948 948 开展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XX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残联



949 949 农村离任“两老”资金申报、发放 法律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X民字【2021】67号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社工部



950 950 残疾人证申办;残疾人证遗失办理。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七条 残疾人的残疾评定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协商确定的医疗机构负责。第九条 经有关医疗机构评定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员,由县(市、市)残疾人联合会免费发给残疾人证。
【规范性文件】
1.《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号)
2.《XX省残疾人联合会XX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XX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X残联字[2018]51号)。第十九条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残联



951 951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认定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号);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民政局、市残联



952 952 遗失补办残疾人证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号);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残联



953 953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号);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954 954 开展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参战人员、在乡残疾军人、部分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60周岁以上农村退役士兵老年、三属定期抚恤、烈士子女、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等定期的生活补助或补贴发放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8号(2024年10月1日新修订发布) 第十六条 服现役期间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第二十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父母(抚养人),继续抚养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继续发放定期抚恤金。第二十一条 对领取定期抚恤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困难补助。第三十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或者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应当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按照残疾性质和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其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所在部队发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从下一年起按照当地的标准发给。第三十一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对领取残疾抚恤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残疾军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困难补助。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955 955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三次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市域的烈士褒扬工作。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956 956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法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X府厅发(2021)31号)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



957 957 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 法律法规 【章程】
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
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六条: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执行同级党委作出的决定,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条: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4.《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九):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规范性文件 1.《关于加强全市干部队伍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
党政办 市纪委监委



958 958 召开全面从严治党专题会议 法律法规 党政办 市纪委监委



959 959 常态化开展岗位廉政风险排查 法律法规 乡纪委、监察办公室 市纪委监委



960 960 落实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法律法规 党政办 市纪委监委



961 961 开展廉政党课 法律法规 党政办 市纪委监委



962 962 推动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工作议程,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对照检查内容 法律法规 党政办 市纪委监委



963 963 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 法律法规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964 964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整治“四风” 法律法规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965 965 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 法律法规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966 966 深化运用基层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平台,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法律法规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967 967 加强对村(居)干部特别是“一肩挑”人员管理监督 法律法规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968 968 管理监督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法律法规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969 969 加强党风建设,开展"四风"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等专项检查 法律法规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970 970 节假日廉政提醒、开展日常监督、节假日值班值守督查 法律法规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971 971 运用“三务”公开平台,推动村居“三务”公开 法律法规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972 972 对学校“校园餐”的监督 法律法规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973 973 重要节点对辖区内重点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974 974 处理公检法移送、上级转办、自查线索,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法律法规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975 975 监督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 法律法规 【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第六条 督促指导和支持下级纪委开展同级监督,检查下级纪委的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第三十一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任务,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2.《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十三条 派驻或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规范性文件 X办发电2022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治谈话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976 976 深化政治监督,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 法律法规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977 977 开展“走读式”谈话 法律法规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978 978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举报案件的核查 法律法规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979 979 督促党委开展政治谈话 法律法规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980 980 严格执行“一清单一报告一档案”制度,定期收集并更新乡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村居负责人的勤廉档案 法律法规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981 981 合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好受处分干部党员的处分执行、处分公示、回访教育、情况报告和专项检查工作。 法律法规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982 982 推动村(居)纪检员工作,发挥基层监督作用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五)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工作。(六)对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检查,通过加强监督推动整改常态化。
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建立健全居务监督委员会,推进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规范性文件】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第二条:人员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主任,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乡镇党委、村党组织要把好人选关。第六条:管理考核。有计划地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教育培训,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县一级负责培训,其他成员由乡镇负责培训。乡镇党委和政府及村党组织要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日常教育管理,帮助其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乡镇每年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对不认真履职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983 983 加强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建设,负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日常教育管理 法律法规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984 984 负责把好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人选关 法律法规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985 985 紧盯村级“三资”运行管理的规范化 法律法规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986 986 加强乡纪委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有效衔接 法律法规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987 987 配合巡察工作,协助做好人员、资料等统筹准备工作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第三十三条:被巡视党组织承担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第四十八条:县(市、区、旗)党委巡察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县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县(市、区、旗)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所辖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第五十条 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工作程序和方式权限、整改和成果运用、队伍建设、责任追究等,参照本条例关于巡视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
党政办 市委巡察办



988 988 向巡察组如实报告情况 法律法规 党政办 市委巡察办



989 989 落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加强成果运用 法律法规 党政办 市委巡察办



990 990 监督推动乡党委做好巡视巡察反馈问题的回复、整改,并举一反三,长期坚持 法律法规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991 991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履行“一岗双责”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十一)勇于和善于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第八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责任落实,增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自觉和能力,带头遵守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乡纪委、监察办公室 市纪委监委



992 992 推进勤廉机关 、勤廉村(居)、勤廉家庭建设,把廉洁要求贯穿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之中 法律法规 【党内法规】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四条:党委(党组)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特别是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注重发挥正反典型的示范警示作用,在本地区本单位营造全面从严治党良好氛围。
【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第二条: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其中包括建立和完善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制度,如健全乡镇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完善民主决策制度,推行村干部勤廉双述、村民询问质询和民主评议制度等。第三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如完善乡(镇)、村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银行账户、银行存款、现金、债权债务、票据使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等。第六条:全面推进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重点公开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等情况。
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993 993 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工作 法律法规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994 994 开展党纪党规学习教育 法律法规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995 995 开展纪检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法律法规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996 996 对乡、村两级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法律法规 【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内法规】
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2.《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
3.《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对于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应当加强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
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七条 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5.《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七条 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规范性文件】
1.《关于进一步做好“走读式”谈话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纪办〔2021〕11号)      
2.《关于切实加强审查调查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纪办发〔2021〕6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办案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X纪办〔2022〕20号)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997 997 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工作 法律法规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998 998 对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法律法规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999 999 开展常态化日常谈话提醒工作 法律法规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1000 1000 开展涉案财物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1001 1001 组织乡村纪检员开展业务、理论学习,提升自身素质 微信通知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1002 1002 每周三晚到市纪委参加省纪法学习 微信通知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1003 1003 参加上级纪委办案、巡察、办理信访件等轮训 微信通知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1004 1004 每周报送一周看点 微信通知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1005 1005 每周报送本周工作及下周计划 微信通知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1006 1006 完成市纪委的日常工作 微信通知
乡纪委、监察办 市纪委监委



1007 1007 监察办公室由市监委派出,与乡纪委合署办公,根据授权开展监察工作。负责对乡管辖范围内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X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监察建议;对监察对象涉嫌一般职务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提出政务处分、加强监察和进行问责的工作建议或作出决定;协助市监委开展调查工作。 文件要求 【上级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好推进乡镇纪委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乡纪委、监察办公 市纪委监委



1008 1008 自觉接受巡视巡察监督,向巡视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微信通知
党政办 市委巡察办



1009 1009 加强对巡视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定期汇报巡视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 微信通知
党政办 市委巡察办



1010 1010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结合职责分工统筹抓好分管领域的巡视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微信通知
党政办 市委巡察办



1011 1011 基层项目整治工作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实施的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作,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发改委



1012 1012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关键和示范作用,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党政办、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政府



1013 1013 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 法律法规 党政办、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政府



1014 1014 建立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政府



1015 1015 维护信用主体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关键和示范作用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1016 1016 规范资产配置流程 文件要求 【行政法规】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地方法规】
《XX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十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第十五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岗位职责。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职责,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严禁公物私用。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第二十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发展事业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批准程序,及时处置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市场化原则等进行。鼓励探索集约化、专业化运营的处置、盘活新机制。资产处置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方式。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财政局



1017 1017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文件要求



1018 1018 固定资产清查与登记 法律法规



1019 1019 加强资产使用管理 法律法规



1020 1020 严格资产处置管理 法律法规



1021 1021 做好年初预算编制和年终决算事项、编列收入预算、控制支出,足额安排“三保”支出预算、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第三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第七十四条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9号)第五十三条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2018年9月1日公布施行)各地区各部门编制预算时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分解细化各项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全面设置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
2.《行政单位项目库管理制度》加强行政单位项目库管理,规范项目库建设及运行和使用程序,提高项目库利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财政局



1022 1022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所有收入依法依规;非税系统开票,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规范性文件】
1.《XX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X财库(2012)63号。
2.关于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通知(X财预(2017)11号)。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财政局



1023 1023 内部控制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是内部控制报告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实际情况,明确相关内设机构、管理层级及岗位的职责权限,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有序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审核、报送、分析使用等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财政局



1024 1024 内部审计 法律法规



1025 1025 日常出账、登记指标台账、统计单位日常收入支出情况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1.《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应当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财政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归档入账。第三十四条 纸质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纸质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纸质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13号)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财政局



1026 1026 规范采购行为,履行主体责任、规范资金支付 法律法规



1027 1027 收集汇总数据编制月报并进行上报 法律法规



1028 1028 汇总审核数据撰写年报并进行上报 法律法规



1029 1029 整理数据编制报表进行财务状况分析编制政府财务报告 法律法规



1030 1030 审核发票等原始凭证,查看是否符合上级文件要求、对报账票据进行核算归档 法律法规



1031 1031 完成镇级年度财力核算、税源分析、财税、高质量发展等工作任务。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13号)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施内部控制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四)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五)按照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财政局



1032 1032 建立镇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法律法规



1033 1033 加强对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法律法规



1034 1034 强化对账管理,每月乡镇财政办,预算单位、市财政局乡财股、开户银行之间进行对账,确保完全一致 法律法规



1035 1035 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审计 法律法规



1036 1036 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法律法规



1037 1037 主动公开绩效信息 法律法规



1038 1038 做好预算公开、决算公开,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 法律法规



1039 1039 预算一体化平台建设 法律法规



1040 1040 加强公务出差管理,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履行审批手续 法律法规



1041 1041 负责辖市内安全生产巡查巡护、隐患排查、信息传递和先期处置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市、工业园市、港市、风景市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市域或者管理市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市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
1.中共XX市委办公室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安全防范警示日制度>的通知》(X安办电〔2021〕25号):通过建立全市安全防范警示日制度,制度化、常态化开展安全防范警示日活动,推动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扎实做好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各项工作。
2.XX市安委办《关于乡(镇、街道)全面落实〈XX市安全防范警示日制度>的通知》(X安办字〔2024〕63号):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底线思维,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举措,督促所辖乡(镇、街道)全面深入落实安全防范警示日制度,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带队,深入基层和企业一线开展督导检查,逐级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贯通到底、落实到位。
经济发展办 应急管理局



1042 1042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



1043 1043 每月16号开展安全防范警示日活动,督导安全生产工作。 法律法规



1044 1044 保障镇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经费 法律法规



1045 1045 对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法律政策进行宣传普及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经济发展办 市应急管理局



1046 1046 开展安全生产相关的演练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市、工业园市、港市、风景市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地方性法规】
《XX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市、工业园市、港市、风景市等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



1047 1047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加强污水池、发酵池等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警示提醒。
市应急管理局



1048 1048 对封闭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提醒 法律法规



1049 1049 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应急管理局



1050 1050 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秩序规范。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市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县、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经济发展办 市市管局



1051 1051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法律法规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市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市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经济发展办 市消防救援大队



1052 1052 开展火灾隐患网格化排查 法律法规



1053 1053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 法律法规



1054 1054 加强辖市内“九小”场所的隐患排查,建立隐患台账清单 法律法规



1055 1055 在重要交通枢纽地段、人员集中居住地、村(居)委会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牌(专栏)和防火公约牌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经济发展办 市消防救援大队



1056 1056 组织成立消防安全宣传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和应急疏散演练 法律法规



1057 1057 为志愿消防队配备器材室,按规定配备消防灭火器材装备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发展办 市消防救援大队



1058 1058 开展村(居)微型消防站建设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市、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经济发展办 市消防救援大队



1059 1059 支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法律法规



1060 1060 开展无物业小区楼栋违规占用消防通道、电动车违规停放、飞线充电等群众性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2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经济发展办 市消防救援大队



1061 1061 组织住宅小区业主承担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 文件要求 【地方性法规】
《XX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二条:城镇规划内的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日常维护保养由物业费支出,严重失修所需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其共用消防设施设备严重失修,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经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程序提出,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按照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程序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未按照前款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按照前款规定执行。未设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经济发展办 市消防救援大队



1062 1062 明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文件要求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河道堤防、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防洪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等水工程进行除险加固,对重点水毁工程进行修复。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优先安排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跨坝。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第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行政法规】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第588号修正)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第十七条第二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市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第三十四条:在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早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地方性法规】
1.《XX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本辖市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XX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款 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及时动员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撤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应当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规范性文件】
1.《中共XX省委办公厅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X办发〔2021〕20号)四、强化应急管理保障能力 (三)加强宣传教育培训。乡镇(街道)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行政村(社市)应急管理人员、网格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业务培训。
2.《XX省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集中行动工作方案》(X安办字〔2021〕21号)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对标对表,高标准完善组织体系 1.构建组织机构体系 乡镇(街道)要督促指导行政村(社市)应急服务站(点)建设。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应急管理局



1063 1063 组织相关人员培训 文件要求



1064 1064 组织防汛、抗旱、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 文件要求



1065 1065 督促指导村(居)应急服务站(点)建设 法律法规



1066 1066 为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法律法规



1067 1067 制定辖市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地方性法规】
《XX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鼓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XX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兼职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兼职信息员。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市域的当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经济发展办 市应急管理局



1068 1068 制定城市内涝应急预案 法律法规



1069 1069 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法律法规



1070 1070 组织开展面向公众的应急知识普及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法律法规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行政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经济发展办 市应急管理局



1071 1071 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法律法规



1072 1072 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开展地震应急救援 法律法规



1073 1073 组织进行防洪教育、建立完善防洪体系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采取避洪措施 法律法规



1074 1074 负责应急值守工作,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十四)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告发布。落实领导带班和值班值守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主体、范围、内容、时限、流程和工作纪律,落实企业、学校、医院、村(社市)等基层单位及时报告信息的主体责任,加强多渠道多部门信息报告,强化信息互通共享,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22〕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二、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任务。(二)加强信息报告和预警。基层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基层单位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和救援机构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上报。要畅通信息报告渠道,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居(村)委会及社市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值班工作。要建立基层信息报告网络,重点市域、行业、部位及群体要设立安全员,并明确其信息报告任务,同时鼓励群众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经济发展办 市应急管理局



1075 1075 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并办理人身意外险 法律法规



1076 1076 自然灾害灾情报送 法律法规



1077 1077 配备必要的防灾救灾装备,提供充分物资装备保障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1.《乡镇(街道)“六有”、行政村(社市)“三有”建设细化标准的通知》一、乡镇(街道)“六有” (五)有物资。乡镇(街道)根据本地......设置不少于30㎡的应急物资......配备相对固定的运兵车1辆。
2.XX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XX省“十四五”应急物资保障和应急管理装备规划》的通知(X应急字〔2021〕127号)(三)建设目标 ……积极支持乡镇(街道)、社市储备点建设。三、主要任务。2、提升物资储备能力……优化各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布局。坚持统筹协调、系统规划,科学运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等,结合灾害事故特点,优化应急物资储备库空间布局,统筹建设各类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库,重点保障人口密集市域和灾害事故高风险市域,推动应急物资储备库标准化建设,同时加强乡镇(街道)应急物资储备能力建设。
经济发展办 市应急管理局



1078 1078 组织代收救灾捐赠款物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市)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市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号)
经济发展办 市应急管理局



1079 1079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受理投诉和举报 法律法规



1080 1080 法律法规



1081 1081 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与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对拒不整改落实的报上级部门没收经营许可证。 法律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经济发展办 市应急管理局



1082 1082 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第五条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五十六条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区、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经济发展办公室 生态环境局



1083 1083 水生态环境日常巡查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生态环境局



1084 1084 对全家畈酸性水处理开展定期检查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生态环境局



1085 1085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 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情况及时上报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生态环境局



1086 1086 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队 生态环境局



1087 1087 引导群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法律法规



1088 1088 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 法律法规



1089 1089 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巡查监管 法律法规



1090 1090 土壤污染问题上报 法律法规



1091 1091 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经济发展办公室 生态环境局



1092 1092 应急应对重污染天气;对扬尘进行综合治理。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生态环境局



1093 1093 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整治工作;鼓励引导群众进行秸秆综合利用,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秸秆焚烧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经济发展办公室 生态环境局



1094 1094 明确三公经费的范围和标准、规范经费使用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创新全省“三公经费”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X府厅发〔2016〕2号)“省财政厅将牵头组织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各级“三公”经费支出监管部门也将不定期组织对本级所属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违法有关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将予以通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党政办公室 市财政局



1095 1095 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滥用职权、浪费公款等违规行为 文件要求



1096 1096 资产管理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党政办公室 市财政局



1097 1097 在集采目录范围内,按照采购制度,采购货物或服务 法律法规



1098 1098 使用政府采购资金进行支付 法律法规



1099 1099 制定机关节假日及日常值班表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居(村)委会及社区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值班工作。
党政办公室 市委办、市政府办



1100 1100 组织协调应对和处置紧急突发事件并报告处置情况 文件要求



1101 1101 督查指导村(居)值班工作 文件要求 党政办公室 市委办、市政府办



1102 1102 建立税源数据台账,实时跟踪企业经营状况、纳税情况的变化,做好相关协税护税工作,防止税源跑冒滴漏。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XX省税收保障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税收保障协调机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税收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税务局



1103 1103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检查工作 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消防救援大队



1104 1104 开展禁燃禁放工作的巡查和宣传。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烟花爆竹产业布局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规划,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本地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二)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和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行业管理,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实施产业技术改造,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
(四)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负责烟花爆竹产品及其包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承运企业、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烟花爆竹新建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列入审批、核准条件,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投资纳入烟花爆竹建设项目概算。
(八)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行业商贸、流通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应急管理局



1105 1105 对非法生产、经营、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个人、单位或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烟花爆竹产业布局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规划,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本地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二)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和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行业管理,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实施产业技术改造,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
(四)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负责烟花爆竹产品及其包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承运企业、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烟花爆竹新建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列入审批、核准条件,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投资纳入烟花爆竹建设项目概算。
(八)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行业商贸、流通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应急管理局




1106 1106 协助上级部门对违法情况进行整治。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烟花爆竹产业布局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规划,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本地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二)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和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行业管理,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实施产业技术改造,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
(四)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负责烟花爆竹产品及其包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承运企业、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烟花爆竹新建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列入审批、核准条件,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投资纳入烟花爆竹建设项目概算。
(八)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行业商贸、流通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应急管理局




1107 1107 开展燃气安全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排查整治工作 法律法规 依据《XX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城管局



1108 1108 开展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救援和报告工作 法律法规 《XX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以本级党委和政府名义印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由预案编制牵头部门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含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可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应急管理局



1109 1109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法律法规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10 1110 水污染防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生态环境局



1111 1111 大气污染防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生态环境局



1112 1112 土壤污染防治 法律法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施行)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生态环境局



1113 1113 噪音污染防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增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生态环境局



1114 1114 制定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法律法规 【法律】
1.《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生态环境局



1115 1115 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生态环境局



1116 1116 污染源普查 法律法规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生态环境局



1117 1117 做好辖区内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生态环境局



1118 1118 打好净土提升攻坚战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生态环境局



1119 1119 项目审核财审、结算审核 微信通知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财政局



1120 1120 电动车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 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XX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 停放电动自行车较多的单位和居住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二十二)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地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建立由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发改委



1121 1121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处罚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号);
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 市应急管理局



1122 112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号)
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 市应急管理局



1123 1123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号)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



1124 1124 责令停止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违法行为 文件要求 【行政法规】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市)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市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X府发〔2021〕23号)
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 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



1125 1125 零星电气焊作业的审批、管理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安委会关于加强全市电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通知》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26 1126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系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地方性法规】
1.《XX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向特种设备行业组织、社区、学校和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普及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第三十二条(5)业主共有的电梯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由业主协商或者委托业主委员会确定使用管理人;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指导、协调业主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
2.《XX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国家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加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并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
【部门规章】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客运索道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27 1127 重点单位以外的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处罚工作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地方性法规】
《XX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项至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火灾报警、消防设施和安全用电监测等数据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消防救援大队



1128 1128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处罚工作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消防救援大队



1129 1129 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解决易燃易爆场所设置位置不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安全隐患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X府厅发(2021)31号)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管理局



1130 1130 对噪声污染的监管执法 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噪声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建设布局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



1131 1131 推动和指导村(居)便民服务站建设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X政务字[2023]3号(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政务服务具体工作,接受上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推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户籍管理等领域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至便民服务中心(站)办理。
便民服务中心 市行政审批局



1132 1132 指导、协调、监督村(居)便民服务站工作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X政务字[2023]4号(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政务服务具体工作,接受上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推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户籍管理等领域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至便民服务中心(站)办理。
便民服务中心 市行政审批局



1133 1133 设立“办不成事”监督投诉窗口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X政务字[2023]5号(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政务服务具体工作,接受上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推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户籍管理等领域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至便民服务中心(站)办理。
便民服务中心 市行政审批局



1134 1134 公共服务事项认领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X政务字[2023]6号(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政务服务具体工作,接受上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推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户籍管理等领域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至便民服务中心(站)办理。
便民服务中心 市行政审批局



1135 1135 “一站式”服务、政务服务、网上服务 、窗口服务延伸服务、帮办代办服务等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X政务字[2023]7号(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政务服务具体工作,接受上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推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户籍管理等领域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至便民服务中心(站)办理。
便民服务中心 市行政审批局



1136 1136 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X政务字[2023]8号(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政务服务具体工作,接受上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推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户籍管理等领域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至便民服务中心(站)办理。
便民服务中心 市行政审批局



1137 1137 政务服务延时、错时、预约服务等工作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X政务字[2023]9号(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政务服务具体工作,接受上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推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户籍管理等领域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至便民服务中心(站)办理。
便民服务中心 市行政审批局



1138 1138 县乡联办事项机制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X政务字[2023]10号(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政务服务具体工作,接受上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推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户籍管理等领域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至便民服务中心(站)办理。
便民服务中心 市行政审批局



1139 1139 维护政务服务网等信息系统的运行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便利化专业化的实施意见》规范线上服务。依托XX政务服务网、“X服通”统一提供线上政务服务,维护和保障好各自分厅和窗口服务内容,原则上不得新建政务服务门户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等。统一全省线上政务服务入口,实现网上办事“一次注册、多点互认、全网通行”。规范网上办事指引,优化页面设计、简化操作流程、完善在线咨询引导和温馨提示,解决网上办事看不懂、操作不便、容易出错、系统卡顿等问题。
党政办、便民服务中心 市行政审批局



1140 1140 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行政法规】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住建局



1141 1141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受理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709号修正)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住建局



1142 1142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XX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严格控制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自然资源局



1143 1143 临时用地的规范管理。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地方性法规】
《XX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第一款 严格控制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第三点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四点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自然资源局



1144 1144 在镇、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生产经营性设施、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以及在国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初审。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XX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款 在村镇规划区内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单位的其他工程建设以及在国有土地上建住宅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自然资源局



1145 1145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自然资源局



1146 1146 对辖区内所有村庄现有产业、自然资源、人口进行摸底及数据收集,合理进行村庄布局规划编制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地方性法规】
《XX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村居民意愿,体现农村特色,注重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并予以公示.用地要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占补平衡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自然资源局



1147 1147 严格按照对已编制的村庄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进行农民建房、项目建设、产业布局等建设管理



1148 1148 对集镇范围内基础设施、功能设施等进行摸底,查找短板、合理规划布局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X自然资规【2024】1号,第十二条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备案审核。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自然资源局



1149 1149 严格按照对已编制的集镇控制性规划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市自然资源



1150 1150 收集农民建房乡村建设规划的申请材料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3年8月15日发文)第三十八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自然资源局



1151 1151 审核农民建房乡村建设规划的材料



1152 1152 现场复核农民建房乡村建设规划的材料



1153 1153 会议讨论研究农民建房乡村建设规划的相关材料



1154 1154 发放农民建房乡村建设规划的可证发放



1155 1155 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核发







1156 1156 收集农村宅基地的材料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3年8月15日发文)第三十八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自然资源局



1157 1157 审核“一户一宅”等农村宅基地的材料



1158 1158 现场复核农村宅基地的土地



1159 1159 会议讨论研究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材料



1160 1160 发放农村宅基地的可证证发放



1161 1161 对村民房屋建设、房屋安全等进行核实,对加层层数、高度进行审批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自然资源局



1162 1162 农村房屋规划审批、“一户一宅”等进行核实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附属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第二条:住宅需要改造或新建隔热防水层、坡屋顶、老旧瓦房屋顶维修、光伏太阳能发电设施等,必须事前依程序申请,获得备案核准后方可建设,第三条:1、高层居民住宅楼没有隔热防水的,可以在屋顶建设隔热防水层,应采用新型隔热防水材料和技术,架空高度不得高于0.6 米;对自建房三层半以下且渗水严重的建筑,可以建设坡屋顶.第五条:1、个人提出申请报告,在村(居)委会领取附属设施申请表格,并如实填写。2、村(居)委会收到个人申请后,立即组织现场勘察,再开会研究确定后,在建设所在地进行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公章上报镇(街)。3、镇(街)接到村(居)委会上报后,组织复核并召开会议研究确定。4、镇(街)三天内制作附属设施临时监督牌并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与发放单位签订承诺书,施工现场要求亮牌施工。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自然资源局



1163 1163 对坡屋顶建设进行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1164 1164 对申请阳光房建设进行审核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1165 1165 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XX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执法队 城管局



1166 1166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执法队 城管局



1167 1167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执法队 城管局



1168 1168 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 橱窗等的使用或管理者未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并影响市容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执法队 城管局



1169 1169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执法队 城管局



1170 1170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执法队 城管局



1171 1171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执法队 城管局



1172 1172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执法队 城管局



1173 1173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执法队 城管局



1174 1174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执法队 城管局



1175 1175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执法队 城管局



1176 1176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收取费用后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玉) 执法队 城管局



1177 1177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街道、清运垃圾粪便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执法队 城管局



1178 1178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执法队 城管局



1179 1179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单位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执法队 城管局



1180 1180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执法队 城管局



1181 1181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执法队 城管局



1182 1182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执法队 城管局



1183 1183 乱扔动物尸体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执法队 城管局



1184 1184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执法队 城管局



1185 1185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执法队 城管局



1186 1186 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执法队 城管局



1187 1187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 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9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号修正) 执法队 城管局



1188 1188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执法队 城管局



1189 1189 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执法队 城管局



1190 1190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 执法队 城管局



1191 1191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0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正) 执法队 城管局



1192 1192 对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XX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 政府令第79号发布,第134号修正) 执法队 城管局



1193 1193 对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等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行为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XX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 政府令第79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执法队 城管局



1194 1194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此项权力仅赋予街道)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执法队 城管局



1195 1195 临时摊点经营者未在规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内设摊经营,未及时清理经营产生的垃圾,保持地面清洁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执法队 城管局



1196 1196 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 执法队 环保局



1197 1197 对养殖场(养猪场、养鸡场)污染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XX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发布 执法队 环保局



1198 1198 对违反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处罚(线索上报)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执法队 环保局



1199 1199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第二次修订 执法队 农业农村局



1200 1200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第二次修订 执法队 农业农村局



1201 1201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执法队 农业农村局



1202 1202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执法队 农业农村局



1203 1203 对销售禁渔区渔获物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第二次修订 执法队 农业农村局



1204 1204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执法队 农业农村局



1205 1205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省动物防疫条例》 执法队 农业农村局



1206 1206 对个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XX省消防条例》 执法队 消防



1207 1207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XX省消防条例》 执法队 消防



1208 1208 对未采取防范措施在野外焚烧杂草、垃圾等可燃物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XX省消防条例》 执法队 消防



1209 1209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执法队 公安局交警大队



1210 1210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执法队 文广新旅局



1211 1211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执法队 文广新旅局



1212 1212 权限内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第666号令修订) 执法队 文广新旅局



1213 1213 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XX省物业管理条例》 执法队 住建局



1214 1214 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XX省物业管理条例》 执法队 住建局



1215 1215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执法队 教体局



1216 1216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XX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执法队 林业局



1217 1217 对盗伐林木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执法队 林业局



1218 1218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执法队 林业局



1219 1219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XX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72号) 执法队 林业局



1220 1220 对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XX省森林防火条例》(2012年修订)第46、47条 执法队 林业局



1221 1221 对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 务院令第278号公布,第698号修正)、《XX省森林条例》 执法队 林业局



1222 1222 未依法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第666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订) 执法队 市管局



1223 1223 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7条 《XX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执法队 市管局



1224 1224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第676号修正) 执法队 水利局



1225 1225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588号修正) 执法队 自然资源局



1226 1226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588号修正) 执法队 自然资源局



1227 1227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 〔1987〕2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正) 执法队 卫健委



1228 1228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预防控制鼠、蚊、蝇、蝉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正) 执法队 卫健委



1229 1229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正) 执法队 卫健委



1230 1230 对拒绝或者妨碍卫生监督员实施学校卫生监督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 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执法队 卫健委



1231 1231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正) 执法队 卫健委



1232 123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安全生产法》 执法队 应急管理局



1233 1233 定期组织报账员开展业务培训,传达学习上级有关精神和要求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X。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1234 1234 定期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进行审计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一章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性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1235 1235 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并提出改进建议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一章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性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1236 1236 对村(居)财务审计和村(居)“两委”班子成员任期经济进行责任审计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1237 1237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其中,资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存款、贷款、捐赠等;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机械等固定资产和存货、产品、股权等流动资产;资源包括水源、林木、山地、草原等自然资源。这些资金、资产和资源按照制度进行管理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的意见》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1238 1238 每月初完成账务处理后提供各村、组财务数据,配合纪委完成财务公开,保障集体成员财务知情权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的意见》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1239 1239 村集体经济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法律】
《农业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第八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镇企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二、重点任务……X村经办发〔2020〕3号XX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定稿)(1)《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XX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XX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提质增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



1240 1240 清产核资(村、小组)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市3.13省3.20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农村政策与改革统计年报和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XX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清查核实工作方案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1241 1241 记账(村、小组)、组财村核乡代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印发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十一)健全乡村财务管理。要逐步建立乡村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及时、全面地掌握乡村债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债务控制和化债工作规章制度。乡镇财政既要尊重村级组织资金安排使用的自主权,也要加强对村级组织财务的管理,积极探索村账乡代管等管理方式。要对上级部门补助村级组织的专项工作经费进行专账核算。要加强对乡村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乡村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X农字(2023)135号(关于印发《XX市组级财务推行“组财村核乡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为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规范村民小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中纪委、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X农字〔2023〕137号)XX市组级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转发农业农村部政策改革司《关于提供防范和化解村级债务有关材料的函》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做好村级债务防范化解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1242 1242 农村事务一网通、XX省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资产录入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印发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十一)健全乡村财务管理。要逐步建立乡村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及时、全面地掌握乡村债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债务控制和化债工作规章制度。乡镇财政既要尊重村级组织资金安排使用的自主权,也要加强对村级组织财务的管理,积极探索村账乡代管等管理方式。要对上级部门补助村级组织的专项工作经费进行专账核算。要加强对乡村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乡村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X农字【2024】75号关于印发《加强村民小组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全市村民小组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组集体“三资”管理),规范村民小组财务监管制度,破解制约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矛盾和问题,超常规纵深推进“三资”领域群众身份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集中整治,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工作意见。/X村经办发〔2020〕3号XX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定稿)/关于摸清“三资”家底和提升“三资”监管平台运行功能的工作提示/关于印发《XX市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1243 1243 三资整治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印发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十一)健全乡村财务管理。要逐步建立乡村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及时、全面地掌握乡村债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债务控制和化债工作规章制度。乡镇财政既要尊重村级组织资金安排使用的自主权,也要加强对村级组织财务的管理,积极探索村账乡代管等管理方式。要对上级部门补助村级组织的专项工作经费进行专账核算。要加强对乡村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乡村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X农字【2024】75号关于印发《加强村民小组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全市村民小组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组集体“三资”管理),规范村民小组财务监管制度,破解制约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矛盾和问题,超常规纵深推进“三资”领域群众身份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集中整治,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工作意见/《关于转发<XX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XX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XX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XX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操作规程(试行)》《X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操作规程(试行)》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1244 1244 村集体收入收集年报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所有人 各乡镇街道请注意,根据省厅通知精神,现将《关于报送XX市2024年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情况的工作提示》发给你们,请各地按时在系统完成填报,各地要做好数据审核工作填报(先完成纸质填报,系统账号要进一步优化,近两天会发下来),不要被反复退回,于2025年1月6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宋云处汇总,收到请回复!谢谢!(该工作提示市组织系统一并下发了)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



1245 1245 扶贫资产数据补录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上级工作部署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1246 1246 按照“扶贫工作队吃住在村”要求,进行工作经费管理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上级工作部署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1247 1247 经济合作社收支管理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上级工作部署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农业农村局



1248 1248 农村公路建筑施工监管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交通站 市交通运输局



1249 1249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管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交通站 市交通运输局



1250 1250 农村公路应急抢修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交通站 市交通运输局



1251 1251 在农村公路范围内堆放物品、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交通站 市交通运输局



1252 1252 城乡道路路域整治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交通站 市交通运输局



1253 1253 联合交警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站 市交警大队



1254 1254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站 市交警大队



1255 1255 对村(居)林业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五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党按照X才兼备、以X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



1256 1256 对村(居)护林员巡林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



1257 1257 加强对村(居)林业干部的管理和培训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五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党按照X才兼备、以X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条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级党组织应当注重加强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素质。第二十四条严格农村基层干部管理监督,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厉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第二十六条每个村应当储备村级后备力量。村党组织书记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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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8 1258 加强对村(居)护林员培训和管理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



1259 1259 对村(居)聘请护林员工资发放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



1260 1260 适时撰写新闻稿,对乡林业工作进行宣传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该资料免费供材料狗参考。添加微信wenjianfenfa321,可获取更多履职清单有关资料)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健全意识形态重大情况分析研判和定期通报制度。地方各级党委和县级以上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要明确承担宣传工作的机构或相关工作岗位,以及承担的工作职责,鲜明突出了全党动手抓宣传工作的理念要求,把党委对宣传工作的全面领导具体体现到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各个层级。要进一步构建完善大宣传工作格局,组织各条战线各个部门一起来做,把党委、政府各项工作同宣传工作的理论、新闻舆论和出版、思想道X建设、文化文艺、互联网宣传和信息内容管理、对外宣传、基层宣传、意识形态管理等各领域各条战线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



1261 1261 负责全乡公益林、天然林、退耕还林等林业资源的管护工作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国家对公益林、森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特定区域的森林实行保护,禁止进行乱砍乱伐和非法盗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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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 1262 负责全乡公益林、天然林的自查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



1263 1263 负责全乡公益林、天然林的资金发放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



1264 1264 负责全乡森林防灭火宣传、巡查等工作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行政法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 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地方性法规】
《XX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 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林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



1265 1265 全乡森林火灾隐患点排查及清理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



1266 1266 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



1267 1267 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



1268 1268 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



1269 1269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森林防灭火培训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



1270 1270 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避险知识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



1271 1271 负责全乡森林扑灭火等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



1272 1272 负责督查、监管专职护林员的管理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



1273 1273 负责全乡马尾松、油茶等病虫害测报工作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
第十五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在发生松材线虫病等检疫对象的疫区,应采取严格的封锁措施,防止疫木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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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 1274 负责全乡疫木处置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



1275 1275 对全乡疫木处置队伍的监督和培训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



1276 1276 负责全乡松材线虫的防治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



1277 1277 负责全乡松材线虫害的督查和落实清理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



1278 1278 负责完成林长办相关工作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明确建立健全工作督查制度,通过这一制度来研究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定期通报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 。
林长制督导考核纳入林业和草原综合督查检查考核范围,县级及以上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的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森林草原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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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 1279 负责对村级林长的监督指导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



1280 1280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地方性法规】
《XX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条公民之间、公民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山林坐落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



1281 1281 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



1282 1282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



1283 1283 监督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的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



1284 1284 林木采伐证办理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



1285 1285 对草地保
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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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 1286 调整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批。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多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乳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京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辖有农村土地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国有垦殖 场国有林场、国有园艺场发包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 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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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7 1287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



1288 1288 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地方性法规】
《XX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条:公民之间、公民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山林坐落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跨乡(镇)的,可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



1289 1289 对村(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工作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法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3]45号)
《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方案〉的通知》(X发[2024]9号)
《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农村家庭承包林地承包期延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X办发[2024]3号)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



1290 1290 对村民林地纠纷进行处理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



1291 1291 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林地发包、调整、监督等各项权能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



1292 1292 妥善解决家庭承包林地类登记信息缺失、图数不符、证地不符等历史遗留问题。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



1293 1293 推进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建库,整合移交,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管理,登记发证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



1294 1294 对村(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度的监督和推进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林业局



1295 1295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条: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
【行政法规】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这为标准化管理中的人员配置提供了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明确了标准化管理中制度建设方面的要求。
第十九条: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
【地方性法规】
《XX省水利工程条例》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定期组织乡镇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296 1296 农田水利运行维护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297 129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298 1298 本域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监管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299 1299 水库“清四乱”问题整治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00 1300 水库水环境分类整治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01 1301 农饮水水质整改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02 1302 小型水库人员培训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03 1303 小型水库标准化管理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04 1304 水库安全责任人落实及培训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条:其他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第三十四条:保护耕地一万亩以下圩堤和小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经批准的度汛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2.《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
第二十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
【地方性法规】
1.《XX省水利工程条例》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定期组织乡镇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2.《XX省抗旱条例》第十二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对所管辖的水工程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水工程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所管辖水工程的维修和养护,保障工程的正常运行。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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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 1305 山洪灾害应急处治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06 1306 抗旱摸排、应急处治山塘水库监管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07 1307 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监督检查。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08 1308 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安全检查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09 1309 水库、堤防日常巡视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10 1310 编制保护耕地圩堤方案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11 1311 小型水库的度汛方案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12 1312 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填报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13 1313 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填报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14 1314 配合开展水利项目申报、实施(该资料免费供材料狗参考。添加微信wenjianfenfa321,可获取更多履职清单有关资料)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行政法规】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入或其它项目资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施工准备之前,须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建。报建前,项目法人应先将报建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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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 1315 审核申报资料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16 1316 收集申报资料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17 1317 水毁工程排查。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地方性法规】
《XX省水利工程条例》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报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洪涝等灾害造成水利工程损毁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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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 1318 水毁工程整治。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19 1319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申报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行政法规】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1.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2.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二)中央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经费支出。
【行政法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第679号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规范性文件】
1.《XX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持续抓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实施意见》(X乡振字〔2021〕4号):以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社区)所在乡镇(街道)为主体,组织、指导所辖村的安置点(社区)切实落实属地责任,认真细致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扶工作。 2.关于印发《XX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X扶字〔2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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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 1320 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21 1321 节水宣传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行政法规】
《节约用水条例》(国务院令第776号)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节水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
【地方性法规】
《XX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22 1322 河长制培训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地方性法规】
《XX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第十条 乡级河长、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协调和督促责任水域管理、保护和治理具体工作任务的实施,对责任水域进行巡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二)对超出职责范围无权处理的问题,履行报告职责;(三)对村级河长、湖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四)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工作事项。第十一条村级河长、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开展责任水域的巡查,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履行报告职责;(二)督促落实责任水域日常保洁和堤岸日常维养等工作任务;(三)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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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 1323 河长制巡查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24 1324 河长制治理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25 1325 河流问题图斑的摸排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26 1326 河流问题图斑的治理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27 1327 协调督促责任水域管理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28 1328 协调督促责任水域保护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29 1329 协调督促责任水域治理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30 1330 对村级河长进行监督指导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31 1331 监督责任水域的日常保洁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32 1332 堤岸的日常维养等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33 1333 河流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地方性法规】
《XX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第二十八条 每年3月22日至28日为河湖保护活动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河湖保护主题宣传活动,发动全社会参与河湖保护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34 1334 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35 1335 应急联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36 1336 信息传递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37 1337 宣传灾害报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38 1338 灾情调查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水利局



1339 1339 党委重视人大工作,把人大工作摆到乡镇工作的重要位置,每年研究人大工作不少于4次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2024年度创评先进乡镇(街道) 人大工作办法》
乡人大办公室 市人大机关



1340 1340 坚持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召开重要会议、作出 重要决议决定、开展重大活动、决定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是党员的专职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列席同级党委会议 乡人大办公室 市人大机关



1341 1341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应重点抓好自身人大工作和建设,不宜分管政府执法性强的工作;配备以人大工作为主的人大工作人员。 乡人大办公室 市人大机关



1342 1342 将乡镇人大会议、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代表联络站等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且能足额到位。 法规要求 【地方性法规】
《XX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乡人大办公室 市人大机关



1343 1343 一年至少召开两次人代会,会议通知、议程会前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 法律规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召开的日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 乡人大办公室 市人大机关



1344 1344 人代会主要报告会前征求代表意见,有关会议材料提交主席团会议审议。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2024年度创评先进乡镇(街道) 人大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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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 1345 安排好会议日程,会上要听取审议乡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人大主席团报告、生态环境保护报告等;会上开展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工作。 法律规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二条(八)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乡人大办公室 市人大机关



1346 1346 按法定程序开好会议,保证代表充分的会议审议时间,圆满完成大会各项工作任务。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2024年度创评先进乡镇(街道) 人大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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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 1347 大会闭幕后,及时将会议决议、决定和有关材料装订成册归档,同时上报一份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乡人大办公室 市人大机关



1348 1348 组织召开人大主席团会议。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九条 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XX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3个月至少举行1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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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 1349 对上级派驻工作机构开展工作评议。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九条 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XX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责是: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筹备和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审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三)检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办理代表的议案、建议和意见,听取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并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五)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开展视察、调查和代表小组活动,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
(六)组织代表检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工作,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七)办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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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 1350 听取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乡人大办公室 市人大机关



1351 1351 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乡人大办公室 市人大机关



1352 1352 组织开展视察活动。 乡人大办公室 市人大机关



1353 1353 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并、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并及时上报市人大常委会。 乡人大办公室 市人大机关



1354 1354 在代表联络站、点开展活动。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中共XX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地方人大工作的意见》
2.《XX数字人大3.0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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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 1355 联系人民群众,形成一本规范的闭环台账,并上传XX数字人大平台。 乡人大办公室 市人大机关



1356 1356 组织市领导、乡镇主要领导、市直部门负责人进代表联络站。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中共XX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地方人大工作的意见》
2.《2024年度创评先进乡镇(街道) 人大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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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 1357 代表联系点要求有专人管理、有工作计划、有活动台账。 乡人大办公室 市人大机关



1358 1358 更新、维护XX数字人大平台XX乡人大工作信息。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数字人大3.0建设方案》 乡人大办公室 市人大机关



1359 1359 监督政府要把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保护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2024年度创评先进乡镇(街道) 人大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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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 1360 监督政府加强“护渔《决定》”的宣传,注重以案说法,提高渔业资源保护意识。 乡人大办公室 市人大机关



1361 1361 监督政府进行增殖放流。 乡人大办公室 市人大机关



1362 1362 监督政府定期进行巡查,掌握涉渔信息,及时向市渔政等有关部门提供本辖区内电鱼、毒鱼、炸鱼及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等破坏渔业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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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 1363 监督政府加大对电鱼、毒鱼、炸鱼及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等 破坏渔业资源行为打击力度,每年处理涉渔行政案件不少于2件或刑事案件1件。 乡人大办公室 市人大机关



1364 1364 监督政府指导渔业资源保护协会发挥作用。包括收取会费、维护会员权益、钓鱼平台区域设施管理等工作。 乡人大办公室 市人大机关



1365 1365 监督政府要把本行政区防止农田抛荒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防止农田抛荒工作;建立工作机制、考核机制和督查机制,成立防止农田抛荒工作领导小组,层层签订防止农田抛荒责任状。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2024年度创评先进乡镇(街道) 人大工作办法》 2.《关于防止农田抛荒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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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 1366 监督政府加强《关于防止农田抛荒的决定》的宣传工作,将防止农田抛荒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有效提高村民对农田的保护和规范流转意识。 乡人大办公室 市人大机关



1367 1367 监督政府定期对本辖区内的抛荒农田进行调查。逐村逐户逐块摸清抛荒耕地的地点、面积、时间、类型、原因、承包和流转主体等情况,建立到村、到户、到点、到主体的台账清册和数据库。特别要把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抛荒底数调查清楚,确保数据翔实、准确。 乡人大办公室 市人大机关



1368 1368 监督政府加强日常巡查,落实好对抛荒农田的耕地复垦、代耕代种、土地流转、依法终止承包合同、停发“耕地地力补贴”, 推进全流程一体化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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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 1369 监督政府安排落实专项资金,有力有序推进山岗田、冷浆田、低产田改造整理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乡人大办公室 市人大机关



1370 1370 监督政府做好落实粮食生产任务、防止野猪残害农作物、加快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禁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加大种植技术指导、推广高效种植模式、调整重金属超标“严格管控区” 种植结构、保障粮食储运、优化金融保险服务等工作,切实保障粮食安全。 乡人大办公室 市人大机关



1371 1371 治理农田抛荒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 乡人大办公室 市人大机关



1372 1372 监督政府因地制宜探索土地流转新办法。 乡人大办公室 市人大机关



1373 1373 组织乡人大代表学习(培训)。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2024年度创评先进乡镇(街道) 人大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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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 1374 按照《代表履职评价办法》,常态化登记市乡两级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手写代表履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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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 1375 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 法律规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 乡人大办公室 市人大机关



1376 1376 按照“双联”办法要求,建立代表联系选民台账,组织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 法律规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 乡人大办公室 市人大机关



1377 1377 人代会闭会后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建议、意见整理归类,转交政府或有关单位办理。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2024年度创评先进乡镇(街道) 人大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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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 1378 督促政府和有关单位在交办后二个月内答复代表,特殊原因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 乡人大办公室 市人大机关



1379 1379 收集上报代表建议。 乡人大办公室 市人大机关



1380 1380 按时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2024年度创评先进乡镇(街道) 人大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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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 1381 配合上级人大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及时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认真完成市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专(工)委安排的工作任务。 乡人大办公室 市人大机关



1382 1382 积极撰写宣传人大工作的信息稿件。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2024年度创评先进乡镇(街道) 人大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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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 1383 按照省人大宣传工作要求,做好省人大、XX人大、XX人大公众号的知晓率。 乡人大办公室 市人大机关



1384 1384 按时完成省人大信息报送和上级人大报刊征订任务。 乡人大办公室 市人大机关



1385 1385 建立年度人大工作资料台账并及时上报。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2024年度创评先进乡镇(街道) 人大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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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 1386 按职责权限推动义务教育实施 文件要求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 下列行为:……(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第八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办学、办园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 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
【行政法规】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 员会令第27号)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2.《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地方性法规】
《XX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机制,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复学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学校、教师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或者辍学学生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复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督促其复学。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



1387 1387 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文件要求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



1388 1388 保障残疾儿童少年、留守儿童、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完成义务教育 文件要求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



1389 1389 开展联合劝返







1390 1390 建立留守儿童等种重点学生台账 文件要求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



1391 1391 暑期开展守护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相关活动 文件要求 民生服务办公室




1392 1392 开展完成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宣传 文件要求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



1393 1393 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文件要求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 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



1394 1394 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卫生环境保障 文件要求 民生服务办公室




1395 1395 开展校园餐拉网式排查 文件要求 XX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校园餐拉网式排查 的通知》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市监局



1396 1396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工作,提高群众保护未成年人意识 文件要求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第六章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



1397 1397 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上报 文件要求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



1398 1398 关注在校学生心理健康 文件要求 现实需要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



1399 1399 宣传社会主义价值观,提升师生政治素养 文件要求 【地方性法规】
《XX省预防溺水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把预防溺水工作列入管理内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特别是青少年儿童较为集中地区的宣传教育和管控,突出抓好夏秋季节、高温酷暑、双休日和节假日中小学生脱离学校、留守儿童远离家长等薄弱环节的监管,切实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位。第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要广泛发动镇村干部、网格员等对辖区安全隐患进行全面彻底排查,重点排查山塘水库、河流、沙滩以及穿村小溪小河、村口池塘等水域安全防护措施的完好情况。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要落实水域安全重大风险列单登记、联合整治、挂图销号制度,做好短信提示、警示牌设置、救护设施配备等工作。要坚持“排出一处、整改一处、销号一处”,不留隐患漏洞和盲区。对需要增设或修复更新的防护围栏、警示标志、告警喇叭、视频监控以及救生圈、救生杆等安全防护设施的,要及时向水域主管部门或相关村提出需求并整改到位。要加大对重点水域、重点时间段的安全巡查力度,建立健全专人巡查、视频巡查、无人机巡查机制。
第九条 村(居)委员会要加强对辖区内水域的巡查,排查辖区内池塘、水库、水坝、江河湖泊、积水坑地等危险区域。对属于村管的水坑、水塘等水域和鱼类养殖场所,要落实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安排专人加强暑期、中午等重点时段值守;对不属于村管的水域,要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落实设立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和专人看护措施。加强对居民群众的教育,督促家长切实担负起监护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履行对本地预防溺水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预防溺水工作联席会议、职责分工、隐患排查整改、督导检查、考评考核、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把职责和任务分解落实到职能部门,对推进阶段性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对溺水事故频发地区,建立约谈、挂牌督办等督导机制,对重大溺水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溺水事故要组织专项督查并向社会发布报告。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



1400 1400 全面排查辖区水域风险隐患 文件要求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市关工委



1401 1401 落实水域安全重大风险清单台账 文件要求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市关工委



1402 1402 防溺水设施巡逻维护 文件要求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市关工委



1403 1403 开展水域巡查防控 文件要求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市关工委



1404 1404 制定重点时期防溺水值班安排 文件要求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市关工委



1405 1405 防溺水巡逻 文件要求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市关工委



1406 1406 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开展防溺水知识宣传教育 文件要求 【地方性法规】
《XX省预防溺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到预防溺水工作中来,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防溺水知识宣传,实现路上有横幅、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网上有内容,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参与度。要针对居民、学生、儿童以及外来游客等重点群体,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防溺水工作体系,针对各类群体广泛发布防溺水公开信,严格落实学校、企业、民宿告知背书制度。第十一条 要组织开展预防溺水工作主题宣传活动,运用正反两方面的事故案例开展宣传教育,切实把安全知识送入每个人手中,把安全意识印进每个人心中,让安全习惯深入到每个人生活中。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市关工委



1407 1407 督促“水花行动”落实 微信通知 上级通知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



1408 1408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知识宣传 文件要求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



1409 1409 发放相关反诈宣传资料 文件要求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



1410 1410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对学生和家长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文件要求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



1411 1411 及时整治校园周边小广告、及时处理噪音过大等行为 文件要求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



1412 1412 清理校园周边安全隐患,违规经营场所等 文件要求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



1413 1413 完善教育台账 微信通知 上级文件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



1414 1414 六一儿童节走访慰问 微信通知 上级文件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



1415 1415 教师节慰问走访 领导交办 上级文件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



1416 1416 开展金秋助学活动 领导交办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



1417 1417 营造尊师重教氛围 领导交办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



1418 1418 假期重点学生走访 文件要求 上级文件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



1419 1419 摸排校外培训机构 微信通知 上级文件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



1420 1420 关注校园防震、防恐、消防等演练 微信通知 上级文件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



1421 1421 校车安全 微信通知 上级文件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



1422 1422 摸排闲置校园点 文件要求 上级文件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教体局



1423 1423 充分利用港首索道和昄壕线修建契机,加大对辖区内旅游资源整合规划,接待配合各地旅游开发企业和客商来我乡考察调研。 领导交办 经济发展需要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文广旅局



1424 1424 服务越野小镇项目 文件要求 经济发展需要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文广旅局



1425 1425 对接服务“XX市融入三清山港首旅游大开发区域发展规划”项目 文件要求 经济发展需要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文广旅局



1426 1426 申报建设并维护文化设施 法律法规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地方性法规】
3.《XX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文广旅局



1427 1427 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镇、村(居)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法律法规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地方性法规】
3.《XX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文广旅局



1428 1428 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日常管理 法律法规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地方性法规】
3.《XX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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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 1429 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中心业务培训 法律法规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地方性法规】
3.《XX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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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1430 统计公共文化场所文化活动数据统计 法律法规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地方性法规】
3.《XX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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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 1431 保障综合文化站正常开放,保障综合文化站图书阅览室和农家书屋正常开放及借阅 法律法规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地方性法规】
3.《XX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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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1432 做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7年实施)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提高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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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1433 负责应急广播的日常运营及维护,确保应急广播终端有效在线。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全国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十四五”发展规划》强化安全管理规范应急广播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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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1434 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第三十条: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书报阅读、影视观赏、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广播播送、互联网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十四)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要实事求是确定存量改造和增量建设任务,把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纳入到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上来。(二十)加大资金保障。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标准,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二十一)加强队伍建设。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按照中央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由“两委”确定1名兼职工作人员,同时通过县、乡两级统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推广部分地方基层文化体育设施设立文化管理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经验。鼓励“三支一扶”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志愿者等专兼职从事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工作。
2.《中共XX省委 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11.宣传普及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利用各类文化阵地和场所,组织开展各类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普及活动,多渠道传播优秀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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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1435 开展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活动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第三十条: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书报阅读、影视观赏、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广播播送、互联网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十四)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要实事求是确定存量改造和增量建设任务,把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纳入到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上来。(二十)加大资金保障。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标准,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二十一)加强队伍建设。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按照中央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由“两委”确定1名兼职工作人员,同时通过县、乡两级统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推广部分地方基层文化体育设施设立文化管理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经验。鼓励“三支一扶”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志愿者等专兼职从事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工作。
2.《中共XX省委 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11.宣传普及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利用各类文化阵地和场所,组织开展各类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普及活动,多渠道传播优秀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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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 1436 开展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第三十条: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书报阅读、影视观赏、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广播播送、互联网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十四)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要实事求是确定存量改造和增量建设任务,把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纳入到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上来。(二十)加大资金保障。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标准,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二十一)加强队伍建设。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按照中央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由“两委”确定1名兼职工作人员,同时通过县、乡两级统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推广部分地方基层文化体育设施设立文化管理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经验。鼓励“三支一扶”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志愿者等专兼职从事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工作。
2.《中共XX省委 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11.宣传普及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利用各类文化阵地和场所,组织开展各类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普及活动,多渠道传播优秀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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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 1437 协助做好本辖区全区大型文化活动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第三十条: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书报阅读、影视观赏、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广播播送、互联网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十四)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要实事求是确定存量改造和增量建设任务,把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纳入到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上来。(二十)加大资金保障。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标准,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二十一)加强队伍建设。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按照中央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由“两委”确定1名兼职工作人员,同时通过县、乡两级统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推广部分地方基层文化体育设施设立文化管理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经验。鼓励“三支一扶”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志愿者等专兼职从事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工作。
2.《中共XX省委 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11.宣传普及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利用各类文化阵地和场所,组织开展各类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普及活动,多渠道传播优秀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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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 1438 配合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放映公益电影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第三十条: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书报阅读、影视观赏、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广播播送、互联网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十四)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要实事求是确定存量改造和增量建设任务,把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纳入到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上来。(二十)加大资金保障。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标准,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二十一)加强队伍建设。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按照中央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由“两委”确定1名兼职工作人员,同时通过县、乡两级统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推广部分地方基层文化体育设施设立文化管理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经验。鼓励“三支一扶”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志愿者等专兼职从事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工作。
2.《中共XX省委 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11.宣传普及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利用各类文化阵地和场所,组织开展各类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普及活动,多渠道传播优秀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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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 1439 组织举办文艺演出、文艺比赛等各类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 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第三十条: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书报阅读、影视观赏、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广播播送、互联网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十四)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要实事求是确定存量改造和增量建设任务,把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纳入到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上来。(二十)加大资金保障。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标准,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二十一)加强队伍建设。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按照中央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由“两委”确定1名兼职工作人员,同时通过县、乡两级统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推广部分地方基层文化体育设施设立文化管理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经验。鼓励“三支一扶”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志愿者等专兼职从事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工作。
2.《中共XX省委 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11.宣传普及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利用各类文化阵地和场所,组织开展各类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普及活动,多渠道传播优秀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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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 1440 组织开展各类文艺活动(该资料免费供材料狗参考。添加微信wenjianfenfa321,可获取更多履职清单有关资料)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7.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繁荣群众文艺。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使蕴藏于群众中的创造活力充分迸发。制定繁荣群众文艺发展规划,健全群众文艺工作网络,发挥好基层文联、作协、文化馆(站)、群艺馆在群众文艺创作中的引领作用,壮大民间文艺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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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 1441 积极报送文化新闻和文化信息,报送文化信息5条以上,文化新闻2条以上 微信通知 XX市文旅新闻信息报送群内通报进度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文广旅局




1442 1442 做好农家书屋建设和维护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家书屋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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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 1443 做好农家书屋对外开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家书屋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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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 1444 开展农家书屋管理工作培训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农家书屋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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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 1445 按相关文件标准对农家书屋及农家书屋管理员进行年度考核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对农家书屋管理员2024年度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X文广旅字〔202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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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 1446 推荐“最美农家书屋”和“乡村阅读推广人” 微信通知 请各地对照文件,如有符合“最美农家书屋”和“乡村阅读推广人”的书屋和阅读推广人及时报送给我们。一是农家书屋:事迹材料不超过3000字,另附照片5张和相关视频。(要求:照片,书屋内外景、日常使用和开展活动情景,分辨率建议大于1440×2160,格式jpg;视频为横屏,清晰度大于1080p,格式mp4,时长建议1分钟内)。二是乡村阅读推广人:担任农家书屋管理员或从事乡村阅读工作3年以上。事迹材料不超过3000字,另附照片5张和相关视频。(要求:照片,证件照1张,工作照4张,分辨率建议大于1440×2160,格式jpg;视频为横屏,清晰度大于1080p,格式mp4,时长建议1分钟内)。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文广旅局




1447 1447 开展农家书屋摸底调研 微信通知 群公告
工作提醒:
请各宣传部门联合文广新旅局,做好所辖范围内农家书屋摸底调研和情况上报工作,并于3月20日之前,将2024年全省农家书屋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个书屋一张表)报送至市文广新旅局邮箱:,联系人:齐秀华,联系电话:13870354040。备注:此次摸底调研不包含社区农家书屋,只调研行政村农家书屋(全市共75个行政村)。2021年-2023年每年每个农家书屋更新图书册数分别为80册、77册、106册,2021年-2023年农家书屋出版物配套资金均为每年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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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8 1448 组织开展农家书屋全民阅读活动 微信通知 请各乡镇街道组织辖区内农家书屋积极参与此次活动:
01原创短视频,拍摄内容为农家书屋春节阅读活动、新春阅读场景等。
02请附上文字说明,注明所在省(市、区)和行政村名称及活动时间和内容。文稿主题鲜明、内容详尽,将予以优先推送。
03请发送至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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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 1449 开展各类文化设施、文物普查,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和宣传方案的通知》X文物普查发〔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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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 1450 开展文物保护专题宣传活动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和宣传方案的通知》X文物普查发〔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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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 1451 开展文化娱乐场所安全检查,建立台账 微信通知 @各乡镇分管领导,请高度重视“九小场所”安全隐患排查、要实打实检查辖区内的小网吧、小歌舞娱乐场所,建立检查台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文广旅局




1452 1452 积极配合、参与上级文博工作宣传、活动 微信通知 @所有人 
省委宣传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宣传活动方案:
文化进万家、文艺人才百千行、万名艺术家下基层、我们的节日文明实践、文艺志愿服务等各类文化惠民活动,文化馆(站)、图书馆相关展览和举办的主题活动,75周年美术、书法、摄影、民间艺术等主题展。(主要是文化惠民活动和文化馆(站)、图书馆开展的那些国庆主题活动)
请于星期三下班前报送《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宣传主题活动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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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3 1453 认真做好版权作品登记工作,按时完成市局下达的版权作品登记任务 微信通知 @所有人  目前 ,我市版权作品登记工作进展仍较慢,只有少数乡镇(街道)完成任务,离全年任务完成差距较大。 请未完成任务的乡镇(街道)尽快安排人员进行版权作品登记工作。各地对已上传登记的作品要查看是否全部审核通过,如未通过审核则需要及时补充登记作品,以审核通过30个版权作品为完成任务。这项工作列入年度考核。收到请回复,谢谢!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文广旅局




1454 1454 积极组织开展非法地面卫星及境外电视整治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摸清整治名单,并开展打击整治工作 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无“小耳朵”区域创建“四进”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X文广新旅字〔202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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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 1455 开展酒店电视操作复杂专项治理工作,并建立台帐 微信通知 请各乡镇(街道)在8月12日之前完成酒店电视操作复杂专项治理工作台帐。时间紧,任务重。
电视操作治理实施指南相关要求 :
  1.机顶盒符合GY/T 380-2023、GY/T 381-2023相关规定。
  2.酒店电视开机后,应进入直播模式,如有迎宾指引需求,可进入迎宾模式。(如酒店电视服务提供方为有线网络公司,应有重温经典频道且在节目列表醒目位置。)
  3.酒店电视开机过程,开机过程中无商业广告或各种类型的视频(消防、治安等政府部门有明文要求的除外);开机过程中无图片,或有图片但不超过3张;进入全屏播放CCTV-1或迎宾主页的时间不超过35秒(如为融合网关,则应为网关完全启动后机顶盒的开机时间)。
  4.进“直播模式要求”,直接进入全屏直播且为CCTV-1频道。
  5.进“迎宾模式要求”,迎宾主页上有迎宾语,且服务入口数量不超过8个;焦点应停留在直播频道业务入口处,按“确定”“电视”或“OK”等一键即可进入全屏直播;直播频道业务入口显示尺寸不小于其他服务入口尺寸;直播频道业务入口名称应为“看电视”,且显著提示“按**键即可看电视”;“看电视”图标为实施指南要求图标;点击“看电视”后,直接进入全屏直播且为CCTV-1频道。
  6.配置单一遥控器情况;如配备红外学习遥控器,启用红外学习功能情况;配备语音遥控、手机遥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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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6 1456 认真开展农家书屋、学校阅览室、书店、宗教场所等非法出版物检查、整治工作 微信通知 【规范性文件】
《XX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实施标准(2015-2020年)》
书屋补充更新的图书在规定目录中重点根据村民需求围绕农村贫困户个性化阅读需求,更新以帮助农民贫困户脱贫致富、介绍党的扶贫政策和弘扬孝老爱幼、勤劳致富等传统美X、传统文化教育类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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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7 1457 按照要求完成至少1家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入笼任务 微信通知 上级工作部署,考核依据 民生服务办公室 市文广旅局




1458 1458 开展公益性送戏下乡活动 微信通知 《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关于下达2019年度农村公益电影放映任务清单的通知》(X文广新旅发〔2019〕19号) 民生服务 文广旅局




1459 1459 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整合旅游资源,打造旅游品牌 文件要求 【地方性法规】
《XX省旅游条例》第三条旅游业发展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实现城市乡村旅游相统筹、红色绿色古色旅游相融合、观光度假休闲旅游相促进、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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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 1460 完善乡村旅游公共服务基础设施 微信通知 【地方性法规】
《XX省旅游条例》第二十七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整体布局,整合、引导各类资金参与乡村旅游建设,完善乡村旅游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加强村容镇貌治理力度,为乡村旅游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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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 1461 强化旅游宣传报道及重大节庆活动宣传氛围 微信通知 【地方性法规】
《XX省旅游条例》第三条旅游业发展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实现城市乡村旅游相统筹、红色绿色古色旅游相融合、观光度假休闲旅游相促进、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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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2 1462 积极参加市本级组织的旅游宣传推介(含微旅游信息)、招商等活动 文件要求 【政策文件】
《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 三、以农业产业化为抓手促进农民增收。12.向发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要效益,探索“整村经营开发”模式,盘活乡村资源,培育农业研学、生态旅游、田园观光、休闲露营等新业态,推进乡村民宿规范化发展,精准培育“休闲农业+乡村民宿”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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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3 1463 加大旅游招商引资力度,优化企业营商环境 微信通知 【行政法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擅自改变。(二)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实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三)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不兑现或者迟延兑现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四)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合同约定、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补偿。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服务观念、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规范化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为企业提供高效政务服务。推行省市县领导挂点联系帮扶园区和企业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业座谈会,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第三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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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 1464 经常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微信通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
1.中共XX市委办公室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安全防范警示日制度>的通知》(X安办电〔2021〕25号):通过建立全市安全防范警示日制度,制度化、常态化开展安全防范警示日活动,推动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扎实做好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各项工作。
2.XX市安委办《关于乡(镇、街道)全面落实〈XX市安全防范警示日制度>的通知》(X安办字〔2024〕63号):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底线思维,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举措,督促所辖乡(镇、街道)全面深入落实安全防范警示日制度,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带队,深入基层和企业一线开展督导检查,逐级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贯通到底、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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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5 1465 收集各类企业的招商引资相关信息 微信通知 【行政法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擅自改变。(二)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实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三)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不兑现或者迟延兑现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四)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合同约定、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补偿。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服务观念、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规范化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为企业提供高效政务服务。推行省市县领导挂点联系帮扶园区和企业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业座谈会,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第三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文广旅局




1466 1466 外出考察企业,宣传解读招商引资政策 文件要求 【行政法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擅自改变。(二)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实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三)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不兑现或者迟延兑现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四)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合同约定、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补偿。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服务观念、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规范化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为企业提供高效政务服务。推行省市县领导挂点联系帮扶园区和企业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业座谈会,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第三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文广旅局




1467 1467 文化站评估定级工作 文件要求 关于开展XX市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 民生服务 市文广旅局




1468 1468 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场所免费开放 文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 民生服务 市文广旅局




1469 1469 “扫黄打非”专项行动(该资料免费供材料狗参考。添加微信wenjianfenfa321,可获取更多履职清单有关资料) 文件要求 市里有关工作通知 民生服务 市文广旅局




1470 1470 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 微信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1.《旅行社条例》
2.《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3.〈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信息报送和检查暂行办法〉
民生服务 市文广旅局




1471 1471 对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活动的监督检查 文件要求 《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民生服务 市文广旅局




1472 1472 打击私挖、盗采、损坏、毁坏文物古迹行为 微信通知 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XX文物保护条例》 民生服务 市文广旅局




1473 1473 公共文化设施监督管理,对各村(居)配发的全民健身器材以及农家书屋图书配套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不漏一样。 微信通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7年施行)第十四条:“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第二十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第三十条:“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书报阅读、影视观赏、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广播播送、互联网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服务。”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电发〔2021〕37号)第七条:“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包括:……(四)乡(镇、街道)、村(社区)、旅游景区、企业园区等基层管理部门和基层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发布的所辖区域的社会治理信息。”第二十八条:“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采取专兼职相结合方式,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广播终端设施,并加强对上岗人员管理,确保应急广播终端安全高效运行。”
民生服务 市文广旅局




1474 1474 对旅游景点的宣传推广 微信通知 市里有关工作通知 民生服务 市文广旅局




1475 1475 加大对旅游农家乐的评星定级 文件要求 上级有关文件 民生服务 市文广旅局




1476 1476 对酒店宾馆进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申办 文件要求 上级有关文件 民生服务 市文广旅局




1477 1477 辖区内旅游景点基础设施维护,安全隐患排查。 文件要求 上级有关文件 民生服务 市文广旅局




1478 1478 政务公开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
党政办 市行政审批局



1479 1479 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 文件要求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 党政办 市行政审批局



1480 1480 X政通日常管理 文件要求 市有关工作部署 党政办 市行政审批局



1481 1481 X政通向上报送信息、收集工作动态 文件要求 市有关工作部署 党政办 市行政审批局



1482 1482 智慧办公平台业务培训和教育 文件要求 市有关工作部署 党政办 市行政审批局



1483 1483 机关办公网络系统安全、维护、升级; 文件要求 市有关工作部署 党政办 市行政审批局



1484 1484 协同办公系统管理 文件要求 市有关工作部署 党政办 市行政审批局



1485 1485 公共机构节能月度统计报表申报 文件要求 【行政法规】
1.《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1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2.《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党政办 市机关事务局



1486 1486 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党政办 市机关事务局



1487 1487 公共机关节能线下活动 行政法规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1号) 党政办 市机关事务局



1488 1488 年度公共机构节能项目材料 党政办 市机关事务局



1489 1489 撰写节能年度工作计划 党政办 市机关事务局



1490 1490 节能水电管理 行政法规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1号) 党政办 市机关事务局



1491 1491 节能设施检查与维护 党政办 市机关事务局



1492 1492 开展节能宣传、教育 行政法规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1号) 党政办 市机关事务局



1493 1493 食堂内部培训、定期宣传反浪费标语 党政办 市机关事务局



1494 1494 加强机关食堂日常管理、监督食堂合理备餐 党政办 市机关事务局



1495 1495 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反食品浪费意识。 党政办 市财政局



1496 1496 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公务接待管理 党政办 市财政局



1497 1497 机关办公用房的安排、清洁、维护、使用、管理等工作 党政办 市财政局



1498 1498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党政办 市行政审批局



1499 1499 村(社区)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网上公开审核 党政办 市行政审批局



1500 1500 持续开展“政府开放日”等线下开放活动 党政办 市行政审批局



1501 1501 优化升级政务公开专区 文件要求 《2024年XX市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第八点中“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专区功能,不断创新信息查询、公共服务、政策辅导、数据开放、办事流程演示等公开透明运行新模式、新场景,满足群众信息需求。” 党政办 市行政审批局



1502 1502 清理政府门户网站过期文件 党政办 市行政审批局



1503 1503 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文件要求 《2024年XX市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第九点中“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和“一事一审”制度,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党政办 市行政审批局



1504 1504 对乡村各级单位业务人员开展政务公开业务培训 文件要求 《2024年XX市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第十点中“分级分类做好政务公开业务培训,确保各单位政务公开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年内至少参加一次本级或XX市级业务培训。” 党政办 市行政审批局



1505 1505 及时处置政务舆情 党政办 市行政审批局



1506 1506 修改门户网站中错敏词 党政办 市行政审批局



1507 1507 撰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党政办 市行政审批局



1508 1508 配合做好“指尖形式主义”整治工作,及时注销解散各类使用频率低的工作群 行政法规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谋划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改革,鼓励结合实际开拓创新,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新鲜经验。 党政办 市行政审批局



1509 1509 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公开,及时公布、更新、整改政务网站各类信息,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法规 XX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X府公开办字【2023】4号) 党政办 市行政审批局




1510 1510 每年发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行政法规 XX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X府公开办字【2023】4号) 党政办 市行政审批局




1511 1511 每年发布人大代表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行政法规 XX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X府公开办字【2023】4号) 党政办 市行政审批局




1512 1512 答复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法规 XX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X府公开办字【2023】4号) 党政办 市行政审批局




1513 1513 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党政办 市行政审批局




1514 1514 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党政办 市行政审批局




1515 1515 每周内发布一次工作动态 党政办 市行政审批局




1516 1516 每年发布一次乡镇工作主要职责 党政办 市行政审批局




1517 1517 每年发布一次乡镇简介 党政办 市行政审批局




1518 1518 组织召开乡长办公会

党政办





1519 1519 公文拟制、审核、定密、签发、报送 党政办 市政府办



1520 1520 公文归类、排版、扫描存档、借阅 文件要求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党政办 市政府办



1521 1521 收‎发报‎刊函‎件及‎整理‎保管‎报纸‎ 文件要求
党政办




1522 1522 干部职工会议通知 文件要求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 党政办 市机关事务局



1523 1523 干部职工会议会前准备 文件要求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 党政办 市机关事务局



1524 1524 干部职工会议会中服务 文件要求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 党政办 市机关事务局



1525 1525 干部职工会议会标制作 党政办 市机关事务局



1526 1526 印章管理工作 文件要求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第二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党政办 市政府办



1527 1527 负责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等事项的督查督办 文件要求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开展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和范围;应当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科学运用督查方式,严肃督查纪律,提前培训督查人员。政府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 党政办 市政府办



1528 1528 公务用车维修






1529 1529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






1530 1530 公务车日常管理 党政办 市机关事务局



1531 1531 实物保障用车加油
市机关事务局




1532 1532 编制公务用车年度更新计划 文件要求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党政办 市机关事务局



1533 1533 办公用房维修 党政办 市机关事务局



1534 1534 办公用房管理 文件要求 《XX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党政办 市机关事务局



1535 1535 办公用房回收使用 党政办 市机关事务局



1536 1536 制定后勤管理制度 文件要求 《XX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后勤服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组织提供后勤服务,并将管理制度报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集中办公区域的后勤服务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合理建设和配置后勤服务设施,共享共用后勤服务资源,不得重复建设和配置 党政办 市机关事务局



1537 1537 政府信息约稿 微信通知
党政办 市政府办



1538 1538 更新政府人员通讯录 党政办 市机关事务局



1539 1539 填报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并进行确认汇总 党政办 市财政局



1540 1540 及时更新832采购平台信息 党政办 市财政局



1541 1541 完成832采购平台采购任务 党政办 市财政局



1542 1542 瞩目软件日常管理 党政办 市政府办



1543 1543 瞩目软件使用培训 口头交办
党政办 市政府办



1544 1544 “乡乡通”视频会议管理 党政办 市政府办



1545 1545 “乡乡通”视频会议使用培训 党政办 市政府办



1546 1546 政府日常物资采购及领取 党政办 市机关事务局



1547 1547 事业单位人员招考 党政办 市人社局



1548 1548 事业单位职级晋升 党政办 市人社局



1549 1549 高层次人才申报认定 党政办 市人社局



1550 1550 事业人员考核 党政办 市人社局



1551 1551 优秀三支一扶条件 文件要求 关于开展XX市优秀三支一扶大学生推荐的通知 党政办 市人社局



1552 1552 规范事业人员任职 党政办 市人社局



1553 1553 专家服务基层 文件要求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23 年专家服务基层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党政办 市人社局



1554 1554 节水器具普及 文件要求 XX省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器具的普及工作 党政办 市机关事务局



1555 1555 节假日停车位开放 文件要求 XX市关于节假日停车位开放的通知 党政办 市机关事务局



1556 1556 公共机构节能主题优秀剧本制作 党政办 市机关事务局



1557 1557 开展全国生态日活动 党政办 市机关事务局



1558 1558 节能宣传周活动 文件要求 关于印发2024年XX市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的通知 党政办 市机关事务局



1559 1559 “光盘行动”文明劝导 党政办 市机关事务局



1560 1560 “一表同享”平台业务培训和教育及“一表同享”平台管理 文件要求 X减负办发〔2024〕4号《落实整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深入推进“一表同享”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党政办 市行政审批局



1561 1561 政务服务热线平台信息受理处理 党政办 市政府办



1562 1562 政务服务热线信息反馈 党政办 市政府办



1563 1563 接收、登记各类文件 文件要求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办 市政府办



1564 1564 及时报送乡工作获得的上级表彰、现场会召开情况、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刊发情况 文件要求
党政办 市政府



1565 1565 机构编制工作 文件要求
党政办 XX市委编办



1566 1566 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 文件要求
党政办 XX市委组织部



1567 1567 征兵工作 文件要求 《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 党政办 XX市人武部



1568 1568 民兵工作 文件要求 党政办 XX市人武部



1569 1569 基层武装工作 文件要求 《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规定》 党政办 XX市人武部



1570 1570 国防教育 文件要求 《国防教育法》、《英雄烈士保护法》 党政办 XX市人武部



1571 1571 编撰地方志 文件要求 党政办 市委党史办



1572 1572 建立乡村、社区“网格化”值班体系和24小时值班制度; 文件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 党政办 市政府办



1573 1573 预警发布紧急突发事件;上报值班紧急和敏感信息。 文件要求 党政办 市政府办



1574 1574 组织协调应对和处置紧急突发事件并报告处置情况; 文件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 党政办 市政府办



1575 1575 食品、药品安全政策宣传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食安办、
药品工作站
市管局



1576 1576 负责农村集体聚餐(50人以上)报告登记和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的备案管理工作。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地方性法规】
《XX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办法》第十条 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实行备案制度。从事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食安办 市管局



1577 1577 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处置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行政法规】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
食安办 市管局



1578 1578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日常安全监管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地方性法规】
《XX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城乡规划,统筹考虑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方面的因素,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外,根据食品小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划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小摊贩经营。经营地点、摊位的分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数和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食安办 市管局



1579 1579 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检查。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地方性法规】
《XX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等部门制定包括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规范性文件】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食安办 市管局



1580 1580 食品安全督导工作。包括辖区内食品店的备案管理、食品安全系统的信息导入与更新。经营商贩评级工作。 微信通知 《XX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管理工作。
XX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坚持产管并重推进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落细的实施方案》(X食安委[2022]4号)。上级部门下发的通知《关于做好食品安全包保督导工作的通知》
食安办 市管局



1581 1581 呼吁村民签订《预防野生蘑菇中毒告诫书》。 微信通知 接总局及省局工作专班重申通知,近期,有企业多次以总局和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名义,组织开展食品总监、安全员相关培训。请注意总局层面未组织开展、也未委托或指定任何机构面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开展任何形式的收费培训、能力验证培训,也从未要求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取得相应能力证书后上岗。 请各县(市、区)知悉,告知本辖区相关食品企业,横向转告各食品股室,并在各条线纵向传达。 食安办 市管局



1582 1582 食品安全督导全市包保干部问题发现上报并整改 微信通知 《XX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管理工作。
XX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坚持产管并重推进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落细的实施方案》(X食安委[2022]4号)。上级部门下发的通知《关于做好食品安全包保督导工作的通知》
食安办 市管局



1583 1583 保障药品安全,消除重大药品安全隐串 微信通知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 百零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药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药品工作站 市管局



1584 1584 村卫生室巡查 微信通知 省局对药品的考核截止时间是11月30日,所以请各工作站尽快将巡查记录表、图片电子版报送给孙斌,这也是我们对工作站工作完成情况的衡量标准之一 药品工作站 市管局



1585 1585 药品安全质量风险隐患自查 微信通知 请各工作站将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表发给辖区内村卫生所、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要求他们对照表格内容自查自纠,自查表填好以后加盖公章于2024年11月25日前报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股孙斌处,纸质版或电子版都可以(联系电话:1991xxxx17,邮箱:yuaxxx)。 药品工作站 市管局



1586 1586 填报乡村药品协管员工作月报和宣传表等台账 微信通知 省药品监管局督查组本月底将到我市督导检查,请各站整理完善台账,并于22日前将今年药品巡查、宣传等工作图片发送至邮箱yuxxxxm)(联系人:孙斌,电话:19xxx017)。 药品工作站 市管局



1587 1587 《乡镇药品安全协管员》基本信息汇总 微信通知 请各乡镇(街道)按要求填写《乡镇药品安全协管员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 1)和《村药品安全信息员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2),并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前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孙斌19xxx7。此项工作是今年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重点内容,请各位配合支持 药品工作站 市管局



1588 1588 对辖市及服务的工业、商贸业、服务业、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进行入笼入统的申报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文件要求、部门通知、微信工作群通知 经济发展办 市统计局



1589 1589 加强与规上企业的沟通对接。每月至少一次的数据报送。工业三项数据、服务业和商贸业营业收入的报送等等数据对接督促报送工作。 经济发展办 市工信局



1590 1590 定期开展“入企听诉”活动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行政法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擅自改变。(二)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实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三)不得以行政市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不兑现或者迟延兑现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四)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合同约定、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补偿。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服务观念、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规范化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为企业提供高效政务服务。推行省市县领导挂点联系帮扶园区和企业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业座谈会,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第三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经济发展办 市发改委



1591 1591 收集企业存在问题以及困难并及时反馈



1592 1592 不定期组织座谈、访谈、调研



1593 1593 听取、收集有关营商环境的诉求



1594 1594 及时办理和反馈有关营商环境的诉求



1595 1595 开展营商环境满意度测评工作,了解辖市内企业及个体对本地营商环境工作的评价与建议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行政法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商务局



1596 1596 接待来访企业,帮助企业解决落地相关问题



1597 1597 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立项、备案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行政法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擅自改变。(二)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实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三)不得以行政市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不兑现或者迟延兑现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四)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合同约定、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补偿。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服务观念、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规范化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为企业提供高效政务服务。推行省市县领导挂点联系帮扶园区和企业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业座谈会,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
【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三、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一)增强乡镇(街道)行政执行能力。依法赋予乡镇(街道)综合管理权、统筹协调权和应急处置权,强化其对涉及本市域重大决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的参与权和建议权。
2.《XX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十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2024-2026年)》1.提升谋划质量。以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为重点,聚焦“十大领域”,瞄准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国债等中央资金投向,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本行业、本领域,各地要围绕地方发展重点和特色,扎实谋划、梳理一批既立足当下、又有利长远的重大项目,通过深入开展重点产业目标化、清单化精准招商,着力引进一批强链补链延链项目,并依托全省基础设施项目库、产业项目库及其他行业项目库,建立“省级万亿、市级千亿、县级百亿”三级重大项目谋划储备体系,实行动态管理、滚动递补。12.鼓励各地探索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竣工即投产”等改革举措,加快工业项目审批、建设。13.提升解决问题效率。加大问题线下办理力度,各地要常态化梳理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清单,通过召开项目现场会、专题会、协调会等形式,分级分类予以协调解决,实行销号管理。14.提升项目推进效率。实行重大项目进度年目标、季通报、月梳理机制,每月梳理、每季通报项目进展情况。扎实开展重大项目联动开工、现场观摩、领导挂点联系服务、工作专班深入项目一线等多种活动,高效推进项目建设。18.强化数据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项目赋码、审批(核准、备案)等环节从严审核把关,从根源上杜绝虚假包装项目、拆分项目审批、重复报送、报大建小等现象。严格项目数据审核把关,客观真实反映项目推进建设情况,不定期核查项目数据真实性,对虚假开工、数据造假等问题予以通报。加强与统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解决项目入库统计堵点问题,依法依规做好投资纳统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发改委



1598 1598 建立政企联络机制



1599 1599 上报重点项目开竣工情况



1600 1600 上报重点项目投产情况



1601 1601 上报重点项目实施进度



1602 1602 召开“三请三回”座谈会






1603 1603 指导企业及时报送相关数据



1604 1604 整理出基层项目问题清单、对基层项目问题清单进行整改、完善基层项目台账



1605 1605 调研辖市内服务企业科技创新情况,指导企业申报项目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法律】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规范性文件】
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1606 1606 线上线下宣传相关科技申报政策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提高科研技术人员创业创新积极性,建立科学的职业资格体系,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创新,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外商回乡创业创新。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科技局



1607 1607 推动重点领域绿色转型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三十二)各地市各部门要明确本地市本部门绿色转型的重点任务,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科技局



1608 1608 培育发展庭院经济、乡村直播间等新产业新业态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五篇,第二节: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市块链、云计算、网络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提升通信设备、核心电子元器件、关键软件等产业水平。构建基于5G的应用场景和产业生态,在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智慧能源、智慧医疗等重点领域开展试点示范。鼓励企业开放搜索、电商、社交等数据,发展第三方大数据服务产业。促进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第十五条 增强脱贫地市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把增加脱贫群众收入作为根本要求,把促进脱贫县加快发展作为主攻方向,更加注重扶志扶智,聚焦产业就业,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发展差距。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力争提高到60%以上,重点支持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鼓励脱贫地市有条件的农户发展庭院经济。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帮扶,持续推进消费帮扶示范城市和产地示范市创建,支持脱贫地市打造市域公用品牌。财政资金和帮扶资金支持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要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管好用好扶贫项目资产。深化东西部劳务协作,实施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确保脱贫劳动力就业规模稳定在3000万人以上。持续运营好就业帮扶车间和其他产业帮扶项目。充分发挥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保障作用。深入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一批补短板促振兴重点项目,深入实施医疗、教育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更好发挥驻村干部、科技特派员产业帮扶作用。深入开展巩固易地搬迁脱贫成果专项行动和搬迁群众就业帮扶专项行动。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1609 1609 进行人口普查宣传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行政法规】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6号)第三条: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市域的人口普查工作。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市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其他文件】
国家统计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2024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五、调查方式:由政府统计调查机构派调查员到住户家中进行登记,或由调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方式进行登记。调查员入户登记时,应当出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统计局



1610 1610 进行人口普查前期准备工作:划定普查市,培训普查员,发放普查证件及表格



1611 1611 开展普查工作,录入普查数据



1612 1612 进行经济普查宣传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行政法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5号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702号修订)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统计局



1613 1613 进行经济普查前期准备工作:划定普查市,培训普查员,发放普查证件及表格



1614 1614 开展经济普查清查工作,录入普查数据



1615 1615 进行农业普查宣传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市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当地乡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市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统计局



1616 1616 进行农业普查前期准备工作:划定普查市,培训普查员,发放普查证件及表格



1617 1617 开展农业普查工作,录入普查数据



1618 1618 了解企业项目经营情况、培育企业发展,帮助重点企业上规入统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第二十二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统计局



1619 1619 统计资料规范化管理



1620 1620 开展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地方性法规】
《XX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的综合统计人员,并组织和协调本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指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第六条:逐步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统计人员应具有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对不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现有统计人员,应当组织专业培训。凡进入统计岗位的人员,除分配的统计及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毕业生外,都应经过统计专业知识考试,取得《统计员资格合格证》。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单位应负责对本地市、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培训。
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统计局



1621 1621 组织政策宣讲会,深入园区企业,为企业和人才详细解读政策内容、申报条件和流程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法律】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行政法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经济发展办公室 XX产业园



1622 1622 定期走访园区企业,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用工需求,做好招工用工服务



1623 1623 加强与园区的协调沟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三条: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市党组织,统一领导本地市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二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持续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具体任务包括:(五)领导制定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保证规划实施。
经济发展办公室 XX产业园



1624 1624 与园区共同解决园区企业职工的相关需求和社会事务管理等问题、服务园区做好及用地保障



1625 1625 对各村(居)前一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法律】
《统计法》第二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经济发展办公室 统计局



1626 1626 加强对属地和服务企业的重点项目的跟踪调度,了解项目的进度和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帮助企业协调解决。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
《XX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十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2024-2026年)》12.鼓励各地探索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竣工即投产”等改革举措,加快工业项目审批、建设。13.提升解决问题效率。加大问题线下办理力度,各地要常态化梳理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清单,通过召开项目现场会、专题会、协调会等形式,分级分类予以协调解决,实行销号管理。14.提升项目推进效率。实行重大项目进度年目标、季通报、月梳理机制,每月梳理、每季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对问题办结迟缓及落实不到位的,实行黄、橙、红三色预警制度,指导帮助项目单位提出针对性措施。扎实开展重大项目联动开工、现场观摩、领导挂点联系服务、工作专班深入项目一线等多种活动,高效推进项目建设。
经济发展办 市发改委



1627 1627 跟踪对接辖区内和服务的重点企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法律】
固定资产投资法是国家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法律的依据,是各类投资主体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准绳。
经济发展办 统计局



1628 1628 完善固定资产项目申报资料



1629 1629 跟踪固定资产项目完成情况与每月数据报送工作




1630 1630 蔬菜、瓜果面积与产量统计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规范性文件】《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由农业农村部制定,旨在加强和规范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在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中的重要作用 经济发展办 统计局、农业农村局




1631 1631 农林牧鱼情况统计



1632 1632 水稻、大豆、玉米等的面积和产量统计



1633 1633 对项目进行摸底 文件要求 关于报送符合超长期国债申报条件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的通知 经济发展办 商务局



1634 1634 对乡友信息进行全面摸底更新 微信通知 微信通知 经济发展办 商务局



1635 1635 科普中国信息员注册 微信通知 微信通知 经济发展办 市科协



1636 1636 科普中国活动分享及传播 微信通知 微信通知



1637 1637 完成科技志愿者注册任务 微信通知 微信通知



1638 1638 参与开展全国科技工作日、全国科普日等品牌科普活动 电话通知、法律法规、口头交办、领导交办、微信通知、文件要求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第十三条: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第二十条:国家加强农村的科普工作。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发挥乡镇科普组织、农村学校的作用,开展科普工作。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其他文件】
《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科普日活动的通知》(X科协字〔2024〕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