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verview

封面
说明
基本履职事项
配合履职事项
上级部门收回事项


Sheet 1: 封面

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徐圩乡履行职责事项清单


2025年1月13日

Sheet 2: 说明

说 明

徐圩乡位于怀远县西部,是“一户一块田”的发源地,235省道、052县道贯穿其中,距离高速公路怀远西出口7.2公里,距怀远县城约35公里,距蚌埠市区约68公里,西与蒙城县接壤,南临芡河,北与龙亢农场相连,东临河溜镇。全乡东西长约13.5公里,南北长约10公里,乡域面积为114平方公里,下辖14个行政村,耕地面积12.8万亩,土地流转面积约5万亩。总人口5.6万人。徐圩乡持续深化“垦地”合作,实施粮食生产“3210”工程,巩固推进“322”订单农业,全面推进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展现农业生产排头兵作为。探索文旅融合发展,迄今已成功举办五届“梨花文化旅游节”。
徐圩乡下设党政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等4个内设机构,设立有为民服务中心、财政所、综合执法队、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等4个事业单位。
徐圩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工作要求,严格执行试点规定程序,编制“3张清单”,其中基本履职清单共113项,包括党的建设、经济发展、民生服务、平安法治、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及消防、市场监管、人民武装、综合政务等15个类别;配合履职事项共94项,包括经济发展、民生服务、平安法治、乡村振兴、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及消防、市场监管、人民武装等12个领域;上级部门收回事项共295项,包括经济发展、民生服务、平安法治、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及消防、市场监管等12个板块。

Sheet 3: 基本履职事项

徐圩乡基本履职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应工作事项 设定依据
一、党的建设(24项)
1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按照党中央部署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加强政治建设,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1.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召开乡党委(扩大)会议和理论中心组学习会专题学习;
3.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乡党委的决议;
4.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常态化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警示教育。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3.《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
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
5.《中共安徽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发挥多重国家发展战略叠加优势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安徽篇章的决定》
2 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做好领导班子换届工作,抓好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坚持民主集中制,抓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加强联系服务群众工作 1.严格执行党委议事规则,适时修订完善;
2.做好领导班子换届工作;
3.落实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4.制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学习研讨;
5.做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范开展集体研究、民主决策;
6.落实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和联系服务群众工作。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3.《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4.《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
3 做好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开展软弱涣散党组织整顿提升 1.聚焦基层党建重点工作,履行党组织书记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
2.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的成立、换届、撤销、调整工作;
3.指导所属党支部落实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4.指导所属党组织规范使用党徽、党旗及其图片;
5.加强党群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业余党校等基层党组织阵地建设;
6.指导各村规范使用党组织运转经费(“为民服务”专项经费),做好审核审批工作;
7.指导村党组织开展联系服务群众工作;
8.做好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
9.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
10.负责对软弱涣散党组织的排查整顿。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3.《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5.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4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负责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1.制定发展党员年度计划,做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分析、发展对象集中培训、政治审查、资格预审和预备党员接收、转正等工作;
2.制定并落实年度党员教育培训计划,推进基层党建“小郎中”骨干培训工程,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党员远教站点日常学用,更新维护乡村两级“先锋网站”,开展党员依规依法上网用网教育培训;
3.做好本乡“全国党员信息化系统”的数据运行管理,开展党员组织关系网上转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4.落实党员谈心谈话制度,依法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5.做好“两优一先”的评选推荐,颁发“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等表彰激励工作;
6.做好生活困难党员慰问帮扶等关心关怀工作;
7.推进党员“活力工程”,推动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组织在职党员进社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做好党费的核算、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3.《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5.《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6.《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7.《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
8.《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9.《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
10.中共中央组织部《“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颁发管理办法》
11.《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
12.《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13.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1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
15.《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5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工作人员的教育培养、监督考核、选拔任用等工作,做好老干部管理和服务保障 1.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及乡聘人员的教育培养、管理使用;
2.统计机关抽借调人员情况;
3.督促机关干部完成安徽干部教育在线年度学习任务;
4.开展机关及派驻机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
5.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调动工作关系手续;
6.做好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设置申报工作;
7.开展事业单位专技工作人员岗位竞聘工作;
8.核定本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乡聘人员工资福利、“五险一金”等待遇;
9.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信息的年度统计;
10.权限做好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干部配备及职级(岗位)晋升(晋级)工作;
11.做好机关事业人员死亡抚恤金补贴、职工遗属补贴申报、职工遗属补贴标准调整工作;
12.做好选派干部、选调生的日常管理;
13.落实本单位退休老干部管理服务;
14.落实退休干部荣誉退休制度;
15.开展重大节日对离退休干部慰问活动;
16.组织老干部参与各项主题活动、文体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3.《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4.《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5.《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6.《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7.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
8.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9.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选派干部管理办法》
10.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选调生到村任职管理暂行办法》
6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人才政策宣传,做好人才引进、培育、使用和服务工作 1.做好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人才政策宣传、解读;
2.做好人才信息摸底,建立人才信息库;
3.开展“雁归珠城”服务人才活动;
4.摸排人才招引线索,常态化开展人才引进工作;
5.协调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做好人才培育;
6.按照“人岗相宜”原则,合理使用人才;
7.开展企业人才和优秀在外人才重要节假日联络服务活动;
8.组织指导企业进行人才工程申报。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
2.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3.中共安徽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4.中共蚌埠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大力实施“淮畔明珠”人才计划加快打造区域性人才强市的实施意见》
7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反腐败工作,开展党纪党规学习及警示教育,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1.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结合典型案例,开展形式丰富的警示教育及党风廉政教育;
3.建立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4.负责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
5.负责所属村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
6.打造廉洁长廊等廉洁文化阵地,开展廉政宣传教育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5.《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6.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
8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开展政治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基层监督 1.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2.做好对乡本级和所属党组织执行党纪党规和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3.负责党委政府“新形象工程”的防范纠治;
4.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做好乡本级和所属党组织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行权用权等情况监督检查;
5.对党员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七严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开展生态环保、招投标、惠农惠民等重点领域专项监督工作;
7.负责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培训教育、日常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5.《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9 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党员干部违纪线索排查和案件办理 1.成立村纪检委员协作组,开展异地监督检查并配合纪检监察协作区开展跨乡镇交叉检查工作;
2.受理监督对象违法违纪等行为的检举控告;
3.按权限做好乡村干部违法违纪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研究纪律处分事项、监督处分的执行及保密工作;
4.开展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关怀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4.中共中央办公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10 加强国家安全观宣传教育,开展常态化涉国家安全风险预警研判、排查化解 1.将国家安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国家安全重点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谋划工作,开展重点领域、重大决策国家安全风险评估;
2.做好“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和网络安全等宣传教育;
3.加强涉国家安全情报信息和危机管控信息收集、汇总、研判,并及时准确报送;
4.开展常态化涉国家安全风险排查化解,及时监测、预警、研判解决涉国家安全重大风险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防范和危机管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11 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管理 1.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加强保密工作监督检查;
2.常态化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月”等各项活动,并按要求报送创意文案、宣传海报、微视频作品等;
3.健全完善保密工作各项制度,规范做好工作秘密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定密管理、涉密载体管理、涉密人员管理、互联网保密管理、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工作;
4.指定人员负责保密工作,配备涉密计算机和保密检查工具,及时开展保密风险隐患自查自纠;
5.规范安可产品采购,推进安可技术和产品深度应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12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宣传阵地建设管理 1.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开展针对性引导,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2.做好各类基层理论政策宣讲、论坛、讲座的准备、报批、审核和组织工作;
3.指导所属党组织开展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党员和领导干部培训;
4.做好与新闻媒体的联系,筛选和发布本辖区内重要信息和新闻报道,安排和协调媒体采访工作;
5.统筹外宣工作,落实媒体采访请示报备制度;
6.落实信息发布“三审”制度,严防信息发布用语不当引发舆情;
7.做好网络文明建设,常态化开展网络安全和网络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8.开展网络正面宣传工作,制作并向上级推荐优秀网络作品;
9.做好突发线下风险上报和舆情处置工作,及时报送與情处置结果;
10.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新媒体监管,对辖区内粉丝量达一定量的全平台新媒体账号进行摸排并督促备案;
11.加强文化广场、文化长廊等宣传阵地建设,做好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的监管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
3.《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
4.《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5.《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13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好新时代文明实践阵地建设和管理,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 1.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爱国主义宣传教育,强化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
2.负责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3.打造新时代文明实践品牌,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
4.开展典型人物的挖掘和培育工作,做好“蚌埠好人”“怀远好人”典型推报、选树、宣传工作;
5.开展“百姓名嘴”等宣讲活动;
6.开展传统节日文化活动。
1.《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
3.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工作实施方案》
14 落实统战工作责任制,做好统战对象的服务保障 1.落实统战工作责任制,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2.做好对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及亲属、华侨、归侨及侨眷等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和关心关爱;
3.积极引导统一战线代表人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动员他们参与培训学习、建言献策、服务社会、助力乡村振兴、双招双引等各项工作和活动;
4.摸排、上报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人员信息;
5.做好海外侨胞捐赠事务对接和服务保障工作。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2.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
3.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的意见》
15 落实乡党员代表大会年会制和党员代表任期制,做好党代表人选的推荐选举工作,推动党员代表履职,办理党员代表意见建议 1.落实党代会年会制,组织召开党代会年会;
2.落实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做好乡党代表人选的推荐选举工作;
3.强化党员代表履职保障;
4.负责乡域内党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工作。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
16 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做好人大代表联络服务群众 1.宣传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2.负责组织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乡人大代表的述职评议),依法开展人大代表选举工作,选举、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本级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
3.负责联系辖区内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4.督促乡人大代表以撰写议案和建议等方式,提供决策参考;
5.组织乡人大代表开展小组活动,并整理活动相关资料;
6.负责人大代表的学习培训和监督工作;
7.负责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8.负责收集社情民意并录入人大履职平台系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3.《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
4.《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7 落实政治协商制度,支持保障政协委员参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办理政协提案,优化政协委员履职服务管理 1.完成县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
2.推荐上报政协委员人选,定期组织属地县政协委员开展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
3.组织属地县政协委员开展调研、观摩等活动,积极撰写、提交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
4.组织属地县政协委员应邀列席党委、政府、人大召开的重要会议,积极参与各项民主评议活动;
5.加强与属地党外代表人士的联系,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6.主动发现属地优秀典型,积极向县政协申报推荐;
7.做好政协提案的办理。
1.《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
2.《政协安徽省委员会协商工作规则》
18 加强基层工会的组织建设、阵地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劳动模范选树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1.开展基层工会换届等组织建设和民主管理工作;
2.加强“职工之家”“工会驿站”等工会阵地建设;
3.负责乡总工会会员信息录入、更新;
4.听取和反馈职工的意见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5.加强职工政治思想引领,做好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6.做好乡机关工会会员会费收缴、福利保障等工作;
7.指导辖区内基层工会做好经费收支管理、资产管理和经费审查及职工互助保障工作;
8.推荐各级劳动模范人选;
9.帮助职工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难,摸排困难职工子女上学情况;
10.做好“春送岗位、夏送清凉、秋送助学、冬送温暖”的“四送”服务品牌工作;
11.组织职工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国工会章程》
4.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5.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19 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阵地建设,组织、引导、服务青少年,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共青团工作规划工作;
2.指导基层团组织换届工作;
3.指导基层团组织落实团的组织生活制度;
4.推进“青年之家”建设;
5.做好团员的发展、教育、管理,开展“推优入党”等培养工作;
6.做好团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7.开展共青团各项主题教育活动和青少年志愿者活动;
8.做好青年创业扶持,帮助申报扶持项目和资金;
9.维护青少年人身保护、参与社会活动等合法权益。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城市基层组织工作规定(试行)》
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5.《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6.中共中央 国务院《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
20 加强基层妇联组织建设、阵地建设,推进新时代家庭文化建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1.做好乡镇妇联换届,指导村妇联换届,推进“三新”领域妇联组织组建工作;
2.加强妇女思想政治教育,做好妇女干部培训工作;
3.建立乡村两级“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
4.实施妇女“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开展“建设法治安徽巾帼在行动”“三八”维权月、“民法典”宣传月等主题宣讲活动;
5.做好优秀妇女、家庭、集体的选树工作;
6.组织开展“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纪念活动;
7.负责“两癌”筛查和救助申报工作;
8.开展困难妇女、困境儿童及家庭关爱慰问、服务保障,协助调解家庭纠纷;
9.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教育,做好家暴平台录入、维护等工作;
10.做好妇女创业扶持,帮助申报扶持项目和资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5.《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6.《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
7.蚌埠市人民政府《蚌埠市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
8.蚌埠市人民政府《蚌埠市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
21 加强“两企三新”领域党组织建设,落实淮畔暖“新”5项行动,做好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 1.做好“两企三新”领域党组织摸底排查工作;
2.指导非公党组织按照“六有”标准打造党建活动阵地;
3.做好“两企三新”领域党建工作,落实淮畔暖“新”5项行动;
4.指导“两企三新”领域党组织落实“党建赋能 365”体系建设工作;
5.负责推进党建助企各项政策的落实;
6.指导“两企三新”领域规范使用“五抓五送”“双强六好”等各项奖补资金;
7.更新维护安徽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信息管理平台;
8.做好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2.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中共安徽省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关于实施“双创两提升”工程打造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2.0版的意见》
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公企业和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 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4.蚌埠市委社会工作部《关于印发淮畔暖“新”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
22 负责村“两委”干部配备、考核管理、待遇保障及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工作,落实村为民服务“125”工作法 1.做好村“两委”换届和届中补配工作;
2.做好村“两委”干部、社区工作者等人员管理考核、待遇保障工作;
3.开展村“两委”换届财务审计,公示审计结果,指导整改审计发现问题;
4.做好村“两委”干部培训教育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5.落实村为民服务“125”工作法。
1.《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中共蚌埠市委组织部《关于在村级组织中深化为民服务“125”工作法的意见》
23 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等配套组织建设,做好换届工作,规范村级事务管理 1.负责村务监督委员会等配套组织换届及届中补配工作;
2.负责村务监督委员会务工补贴核算工作;
3.指导村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
4.做好“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5.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办公经费管理使用;
6.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3.《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
6.《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
24 加强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的建设管理,打造社会工作服务站点,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1.加强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的建设管理,培育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2.加强社会工作服务站点建设;
3.开展志愿服务信息注册工作;
4.统筹组织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队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5.做好未达到法定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
3.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等18部门和组织《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4.《蚌埠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经济发展(6项)
25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推动乡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1.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
2.组织村党组织书记赴宁波挂职,开展长三角一体化推介及交流活动;
3.做好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重点事项支持资金申报、落实工作;
4.做好经济运行分析,通过企业提质升级等方式推动乡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3.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4.中共蚌埠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26 做好人口、农业、经济普查工作,开展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统计调查,分析运用相关数据指标 1.加强人口、农业、经济普查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组织实施普查工作;
2.组织实施人口变动情况调查工作;
3.收集上报工业、商贸、服务业、建筑业、投资、研发、农业、工资等数据;
4.摸排、统计、上报粮食和瓜果等种植主体种类、品种、规模等信息;
5.做好蔬菜产业新型粮食种植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统计工作;
6.摸排、统计、上报畜禽品种、存栏量、出栏量、肉类总产量等信息;
7.摸排、统计、上报鱼类产量、品种、面积等信息;
8.分析利用乡域统计数据指标,指导产业发展;
9.做好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5.《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27 促进工业经济提质增效,培育规上企业、做好政策扶持 1.培育规上企业,做好政策扶持;
2.指导督促四上企业、四下抽样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台账、电子台账;
3.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4.做好辖区内“四上”企业入规指导、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5.做好企业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
1.《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3.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4.中共蚌埠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28 完善商业体系建设,优化商超、住宿、餐饮等商业业态布局,推动商贸流通服务、电子商务等产业发展 1.优化商超、住宿、餐饮等商业业态布局;
2.做好商贸流通服务工作;
3.做好辖区内电商网点建设;
4.做好本辖区“党旗领航”产品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
5.开展农村电商培育政策宣传,加强本辖区电商企业服务保障工作,推荐参训人员参加农村电商直播培训班;
6.做好家电及家装厨卫消费品“焕新”补贴宣传;
7.做好辖区电商企业服务保障工作和农村电商培育政策宣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流通法》
2.《“十四五”商务发展规划》
3.《关于加强农村电商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4.《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29 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培育和发展乡商会组织,引导商会发挥服务作用 1.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举办招商引资系列活动;
2.推进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招商引资;
3.做好招商引资项目落地跟进工作;
4.研究分析本乡资源优势,挖掘引进适合的项目;
5.加强乡商会组织建设,指导乡商会按期选举、换届,引导商会发挥服务作用,搭建交流平台,促进本乡经济发展;
6.摸排、培育“专精特新”等企业。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4〕148号)
3.《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30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开展帮办代办,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平台信息维护,助力企业发展 1.做好营商环境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
2.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平台维护工作,推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
3.定期上报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台账报表;
4.常态化走访服务企业,推进企业诉求办理,在项目用地、水电供应、用工服务、帮办代办等方面提供帮助协调解决问题。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2.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
3.《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三、民生服务(12项)
31 做好民生实事项目政策宣传、征集、申报、奖补申请、组织实施、监督保障等工作 1.常态化开展民生实事项目宣传、政策解读,提升民生实事知晓率、满意度;
2.制定民生实事工作年度计划、任务分解表,跟踪进度和质效;
3.做好市级、县级对民生实事督查整改工作;
4.负责乡级民生实事项目征集、提请票决,做好组织实施、监督保障工作;
5.指导村开展民生实事项目建设工作;
6.负责民生实事工作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7.做好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实施和监管。
财政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32 宣传人口与优生优育法律法规政策,做好人口信息采集、监测和录入,落实优化生育政策服务项目,做好计生奖特扶救助的受理上报 1.宣传并落实优化生育政策服务项目;
2.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凭证;
3.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审核工作;
4.组织目标人群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5.负责新婚、孕情、新生、死亡、迁出、迁入等人口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
6.申报人口健康基金救助项目,做好基层计生协会日常工作;
7.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服务管理;
8.负责计生家庭国家奖扶、提前奖扶、特别扶助的摸排、受理和上报工作;
9.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兑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5.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指导意见》
6.《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7.《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8.《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9.《安徽省人口健康基金会项目实施办法》
10.《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服务项目管理工作指南》
33 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发挥“五老”人员优势,教育、引导、关爱、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1.制定关心下一代工作计划;
2.发挥“五老”人员优势,组织青少年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等主题教育活动;
3.组织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和权益保护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34 负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初审,根据赋权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确认,开展关心关爱工作 1.对辖区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摸排走访,建立台账;
2.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
3.负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受理、初审;
4.做好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数据录入、更新工作;
5.为临时监护的儿童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学业辅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服务。
1.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
3.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准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民儿童函〔2022〕159号)

35 开展科技政策宣传和科学技术普及,提升全民科学素质 1.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做好科技政策宣传教育和运用普及;
2.开展科普进机关、进农村、进企业、进校园等各类科普宣传活动;
3.负责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申报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4.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
36 做好养老服务工作,落实老年人福利保障 1.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及运营维护;
2.负责辖区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
3.做好老年助餐相关工作;
4.高龄津贴、居家养老补贴和护理补贴等涉老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发放;
5.对辖区特殊困难老年人进行排查摸底、探访关爱;
6.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申请受理工作,负责政策宣传、排查、入户、回访工作;
7.负责辖区老龄工作,做好老年人权益维护和保障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3.民政部《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
4.《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
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6.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加强社区嵌入式养老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工作举措》
7.《蚌埠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实施办法》
37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促进行动,加强基层公共卫生管理,组织群众参与卫生健康活动 1.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公共卫生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2.开展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3.组织开展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等活动;
4.加强控烟宣传教育,负责乡村两级无烟环境建设;
5.做好精神卫生工作,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指导;
6.动员和组织人员参与无偿献血活动;
7.做好健康乡镇、健康村居等健康细胞建设;
8.做好预防艾滋病的宣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
5.《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
6.《推进健康乡村建设》
38 根据赋权做好临时救助审核确认、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审核转报、医疗救助待遇审核等社会救助工作 1.负责县级大额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初审、转报工作;
2.建立乡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负责乡级小额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公示、发放;
3.做好雨雪干旱洪涝等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的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初审、公示、发放等工作;
4.负责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审核转报;
5.指导村“救急难”互助社的成立、运行以及材料备案;
6.组织乡村两级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
7.做好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上门走访、收集材料、审核。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4.《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39 做好对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等困难群体的摸排、政策宣传、审核确认和帮扶工作 1.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确认,负责特困供养人员认定的统一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确认、档案管理、系统信息维护、殡葬费用减免工作;
2.做好特困人员等群体养老服务保障工作,做好敬老院的日常管理;
3.负责与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或其监护人、照料服务人签订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建立定期探视巡访制度;
4.定期对特困人员的协议照料服务人员开展考核评价,督促照料服务人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
5.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做好城乡低保家庭认定的政策宣传教育、统一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确认、档案管理、系统信息维护等工作;
6.负责城乡低保家庭日常动态管理;
7.长期公示已审核确认的低保对象,并接受群众监督;
8.负责单独登记、单独归类存档涉及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
9.负责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型困难、其他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政策宣传、统一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确认、档案管理、系统维护等工作;
10.每月对各村上报的低保、分散特困供养居家养老补贴汇总并上报;
11.对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5.《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40 做好“双拥”、退役军人服务工作,开展学习教育、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工作 1.做好双拥宣传,营造双拥氛围,开展军民共建活动,选树推广双拥先进典型工作;
2.组织退役军人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做好乡村退役军人服务站建设及开展村级服务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4.开展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并动态更新信息,做好本乡退役军人信息采集和利用工作;
5.开展本乡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申领、发放、补换、收回等常态服务,做好抚恤补助待遇发放、身份认定受理走访调查、医疗保障服务、年度确认与信息核查、政策落实等工作;
6.做好本乡新入伍家庭和退役军人提供光荣牌常态服务,做好为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负责挖掘培树退役军人先进典型,宣传“模范退役军人”“最美退役军人”和本地区涌现的优秀退役军人先进事迹;
7.重大节日、重要节点对困难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边海防现役军人家庭、现役军人家庭独居老人等群众开展走访慰问,为年龄偏大、行动不便、鳏寡孤独等退役军人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对遇重大变故或重大困难的现役和退役军人家庭开展重点慰问;
8.为退役军人提供思想疏导、矛盾调处、政策咨询等权益维护服务;
9.收集、汇总退役军人就业状况及培训、就业创业需求,宣传动员退役军人参加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组织退役军人参加线上线下招聘会、推介会等活动;
10.做好烈属慰问和烈士证换(补)发的受理调查走访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2.《烈士褒扬条例》
3.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服务清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41 做好基层残联组织建设及人员管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残疾人服务和关心关爱活动 1.宣传残疾人相关政策,开展爱耳日、残疾预防日、全国助残日等残疾人节日宣传活动;
2.做好本乡残联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3.开展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工作;
4.对残疾人证办理结果进行公示;
5.做好残疾人之家及村级残疾人工作站管理与维护;
6.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各类补贴的初审、初核、公示及资金打卡造册工作;
7.开展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残疾学生救助工作;
8.组织残疾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9.做好持证残疾人员信息动态管理工作;
10.确定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名单并公示,监督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
11.开展残疾人服务和关心关爱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
4.《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42 推进移风易俗和乡风文明建设,倡导文明婚俗,开展殡葬改革等工作 1.在婚丧嫁娶等领域全面开展“讲文明树新风”移风易俗宣传,提倡婚事新办、喜事省办、丧事简办等,倡导节约环保文明的生活理念;
2.推进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工作,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3.负责违规违建殡葬设施等问题摸排、资料整理、上报工作;
4.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建设、验收、销售、管理维护工作;
5.做好文明祭扫宣传;
6.做好墓碑生产、销售、非法占用农地修建硬化大坟、活人墓等突出问题摸排整治工作。
1.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民政部 司法部 文化和旅游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
2.《殡葬管理条例》
3.《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
5.中共蚌埠市委组织部《蚌埠市全域扩面深化“党建+信用”开展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蚌信用村〔2022〕1号)
四、平安法治(7项)
43 推进依法治乡,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进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依法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1.推进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2.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
3.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4.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文明执法,规范日常执法程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好档案管理;
5.做好法治村建设工作;
6.依法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
4.中共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
5.中共中央 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6.《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7.《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8.《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9.中共安徽省委《法治安徽建设规划(2021-2025年)》
44 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反邪教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线索摸排和信息上报工作,做好重点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1.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宣传、线索摸排和信息上报工作;
2.开展反邪教宣传教育、线索摸排和信息上报工作,做好受裹挟群众的法治教育和重点人员的帮教巩固工作;
3.开展反恐宣传教育和反恐信息摸排和信息上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
5.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反邪教工作的实施意见》
6.《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反邪教工作的实施意见》
45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用好“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排查、预防、预警、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风险 1.摸排建立社会稳定风险隐患清单,明确防范化解责任主体及应对化解措施,落实本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落实维护社会稳定责任;
2.组建网格化队伍,推进各类网格“多网合一”,收集掌握涉稳情报信息,常态化开展分析研判、预警预防;
3.依托社会治理基层综合指挥平台做好矛盾隐患和社会风险信息收集、录入、统计工作;
4.负责建设乡、村“枫桥式综治中心”;
5.做好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
6.用好“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风险预警、源头管控工作;
7.开展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做好领导接访、来访登记、综合调处等工作。
1.《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4.中共安徽省委《法治安徽建设规划(2021-2025年)》
5.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
6.《安徽省城市社区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
46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乡领导接访包案等制度,受理、协调、处置信访事项 1.宣传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
2.指导村、学校、医疗机构、企业等单位的信访工作;
3.定期召开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部署信访工作,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4.承办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审核信访事项的办理回复;
5.处理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反映的信访事项,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6.规范信访业务流程,依法及时登记、受理、办理各类信访事项;
7.对信访人送达告知书、处理意见,签订送达回证,对信访人进行回访;
8.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在信访接待场所或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9.落实信访工作“三到位一处理”制度,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10.做好重点信访事项及“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的属地稳控职责。
《信访工作条例》
47 推进平安乡镇建设,组织治安巡逻防控等群防群治工作,指导村做好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宣传;
2.“雪亮工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3.做好综治视联网平台使用、管理、维护;
4.指导村平安建设,开展综合治理,提升治安环境;
5.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落实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措施;
6.挖掘和宣传见义勇为人员和事迹。
1.《关于加强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预防重新犯罪工作的意见(试行)》
2.《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坚持平安为基推进安全发展实施方案》
48 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对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1.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2.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戒毒措施;
3.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开展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4.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条例》
49 加强青少年儿童防溺水宣传教育,做好重点水域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工作 1.实行乡、村包保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
2.开展防溺水宣传教育工作,走访摸排青少年儿童,建立台账;
3.负责重点水域摸底、设置警示牌、配备救援设备;
4.组建防溺水巡逻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重点水域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工作。
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2〕18号)
五、乡村振兴(22项)
50 根据赋权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变更、注销及经营合同的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土地流转审核备案 1.负责农村土地合同管理工作;
2.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3.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4.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调解;
5.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延包工作;
6.负责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
7.指导村土地托管社会化服务申报、审批、实施;
8.负责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中共安徽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方案》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51 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做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落实帮扶措施,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协调推动项目落地 1.开展防返贫监测排查工作,负责优化完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三级网格”,组织开展网格员及乡村振兴专干的培训、管理、考核,督促开展走访排查;
2.负责全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及安徽省防返贫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信息更新维护;
3.负责对医疗、民政、残联等行业部门反馈的预警信息进行核查,做好脱贫户、监测对象年度收入核算,并有针对性的制定帮扶措施;
4.负责宣传并帮助农户申报监测对象,开展防返贫动态监测;
5.做好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农业特色产业奖补申报受理和初审上报工作;
6.负责动态管理全乡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务工就业信息台账,做好跨省务工补贴摸排上报,摸排开发公益性岗位,规范岗位设置,加强日常管理及补贴统计发放工作;
7.负责对脱贫户和监测户家中子女在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阶段享受的教育资助进行统计公示,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
8.负责宣传防返贫政策工作入户宣传“防贫保”、小额信贷等政策,做好“防贫保”代缴、理赔和小额信贷管理工作;
9.做好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抗震改造项目申报和实施;
10.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谋划立项、出库、调整、完成公告工作及做好衔接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确权及动态监管工作;
11.做好光伏电站日常运维管理工作,规范光伏电站收益使用;
12.负责对定点帮扶单位帮扶情况进行督促、统计,动态调整帮扶责任人;
13.落实上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反馈及省市县乡村振兴领域调研督导发现反馈问题的整改。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的实施意见》
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
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5.《蚌埠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健全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暂行办法》
52 制定农业农村年度发展计划,发展乡村产业,培育新型农业,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1.负责农业农村年度发展计划的制定、调整和实施;
2.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培育、发展、壮大设施农业等新型农业;
3.发展乡村产业,推动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4.强化高标准农田、水利、农产品仓储、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53 做好乡属水利工程和高标准农田管理和维护 1.做好乡属水利工程和高标准农田项目申报和长期管护;
2.做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当地群众工作,协助派出所等部门处理好阻挠施工、群众纠纷等问题;
3.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负责建后工程维护管理;
4.整理汇总上报乡村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料;
5.做好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的监测评价的服务保障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
3.水利部《深化农田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
54 加强“垦地”融合发展,做好本乡与皖垦集团龙亢农场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 1.负责与皖垦集团龙亢农场有限公司开展订单农业,耕、种、管、收、储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2.负责与安徽农服龙亢农场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接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供应工作;
3.负责按照“322”模式,做好农户、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的利益分配工作;
4.负责指导村与皖垦集团龙亢农场有限公司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
55 深入推进文旅融合发展,以“春赏梨花白、夏观荷花艳、秋看高粱红、冬品鹅汤鲜”的“四季徐圩”为统领,大力发展“一村一品”,做好特色农产品产业发展 1.拓展梨园村梨果深加工产业发展;
2.做好宗庙村辣椒种植产业发展;
3.深化梨园、高庙等村手工传统红薯粉条产业发展;
4.扶持尚庙、钞湖等村鹅产业发展;
5.打造本乡“梨园香雪”特色农产品品牌,开展本乡特色农产品申报、购买、配送保障等工作;
6.引导、扶持各村发展特色产业,推进农文旅融合发展。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人民政府《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56 落实涉农政策补贴资金的审核、造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进行技术指导 1.负责怀远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工作政策宣传;
2.负责秸秆变肉及肉牛振兴计划工作的政策宣传,指导示范户开展申报及验收等工作;
3.做好种粮户一次性补贴发放数据统计、核实、归档工作;
4.宣传玉米粮改饲项目工作,引导结构调整,帮助奖补资金申报;
5.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及重大病虫害防控资金核准发放;
6.负责稻谷补贴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数据统计、核实、发放、归档;
7.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进行技术指导、提升改善、申请奖补资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57 做好畜禽养殖技术、优良品种推广,推进养殖规模化规范化 1.做好畜禽养殖技术、优良品种推广,推进养殖规模化规范化;
2.开展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技术指导、督促整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58 负责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根据赋权负责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1.负责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指导养殖户做好动物疫病防治;
2.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3.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59 做好水产技术推广与应用服务工作,根据赋权负责水产养殖违法行为的处罚 1.负责水产养殖政策宣传教育、技术推广与服务;
2.做好对芡河湖的巡查;
3.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4.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十四五”渔业发展规划》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60 落实农作物绿色防控,做好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快速检测 1.开展农作物绿色防控政策常态化宣传,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农药使用量,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快速检测;
3.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快速检测;
4.做好瓜果蔬菜等产品实地取样、样品检测、结果上传、出具合格证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61 加强对种子等农资经营监管,根据赋权负责种子、农药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1.加强对种子等农资经营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和巡查;
2.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3.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4.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5.对涂改销售种子标签的处罚;
6.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7.对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8.对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
9.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
10.对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3.《农药管理条例》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62 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作用,开展技能培训与技术指导,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培育高素质农民 1.做好农业、农机技术推广队伍建设,组织基层技术人员参加培训;
2.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负责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项目申报及日常管理;
3.推广、指导申报实施全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
4.做好畜禽和水产养殖标准化建设的政策宣传,指导示范户开展申报验收工作;
5.负责科学施肥增效项目政策宣传教育;
6.指导农技推广示范户制定实施方案,实施项目;
7.摸排名特优农副产品,指导农户做强做优品牌;
8.宣传、指导加强小麦春季田间管理,做好小麦赤霉病防控工作;
9.负责农业机械的管理、统计、推广和服务工作;
10.负责涉农新品种和新型技术应用宣传推广工作;
11.做好组织参加高素质农民培训,开展农民综合素养整村行动培训;
12.培育高素质农民,向农户提供农业、农机等技术指导及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
5.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措施》
6.《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
7.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63 实施“千村引领、万村升级”工程,做好和美乡村项目谋划申报、建设、验收等工作 1.负责和美乡村项目谋划申报、中心村范围确定、村庄规划编制、建设设计方案的制定和修改、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管、初步核验、建设资料档案规范编制、存档;
2.负责和美乡村长效管护工作。
1.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实施“千村引领、万村升级“工程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3.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村引领、万村升级”工程加快建设彰显皖北特色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实施方案》
64 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根据赋权负责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1.受理宅基地申请、审核“一户一宅”情况、核查村庄建设规划情况、判定宅基地土地性质、勘测面积、联审联批;
2.做好《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核发;
3.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后监管工作;
4.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65 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强化对保洁公司监管,现场核实问题并督促整改 1.加强垃圾处理站等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2.开展乡域内环境整治;
3.对第三方保洁公司的保洁质效进行考核;
4.对农村人居环境问题进行现场核实并督促整改。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7部门《关于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十四五”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安徽省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4.《蚌埠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办法》
66 开展农村户厕改造,加强政策宣传、农户摸底工作,组织实施改厕,并做好问题整改和后期运行维护 1.开展联系户、民情恳谈、百姓议事等活动,推动厕所革命各项工作落实;
2.制作、发放改厕“明白卡”;
3.制作改厕管护标识卡,张贴到户;
4.组织改厕施工人员培训;
5.负责对改后厕所维修维护、定期收运粪液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1.中央农办《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的指导意见》
2.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农村改厕技术导则(试行)》
67 做好秸秆禁烧,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1.宣传秸秆禁烧政策,制定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2.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及相关设施建设引导扶持工作;
3.指导秸秆禁烧任务村做好秸秆禁烧及秸秆综合利用、清理工作;
4.落实秸秆收储基础设施建设奖励等扶持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68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落实,指导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监管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1.指导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量化经营性收益股权;
2.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法人、成员信息变更、章程制定、修订等工作;
3.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年度决算报表、收益分配方案,加强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4.指导开展债权债务清理化解、纠纷调处工作;
5.指导村制定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年度发展计划;
6.指导村级通过盘活“三资”、招商引资等方式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7.监管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2.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3.《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69 培育、扶持、服务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指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和涉农项目实施 1.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信息数据填报及赋码;
2.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经营、培训、品牌创建等工作;
3.负责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进行技术指导、提升改善、申请奖补资金;
4.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申报主体培育等相关涉农项目;
5.指导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和涉农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70 负责集体“三资”监管,指导各村管理各类资产、资源、资金,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1.落实完善“三资”管理制度;
2.指导建立“三资”台账和清查工作,定期更新“三资”清产核资系统;
3.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财务委托代理服务;
4.组织对村“三资”审计,纠正和查处违反“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5.做好涉农单位面向农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的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2.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3.《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71 指导村完善修订自治章程,指导各村设立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禁毒禁赌会“一约四会”工作 1.指导村完善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2.指导各村建立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禁毒禁赌会“一约四会”工作;
3.开展基层治理“积分制”工作;
4.指导村创新议事协商形式。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
2.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村引领、万村升级”工程加快建设彰显皖北特色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实施方案》
六、民族宗教(1项)
72 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做好民族宗教政策宣传,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做好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监督管理 1.落实党委民族宗教工作主体责任,做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等宣传教育;
2.做好民族工作,维护各族人民合法权益,收集统计少数民族人员信息,开展民族团结活动;
3.邀请专家学者深入本乡教堂等宗教场所以讲座等形式进行普法教育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宣讲,指导宗教界进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体验及组织信教群众开展“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崇俭戒奢”等活动;
4.开展宗教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场所内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进行巡查,督导宗教活动场所“四进四有”工作;
5.开展基层民族宗教干部培训,做好村宗教协理员配备及考核、经费申报、发放工作,落实奖惩机制;
6.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摸排统计及监管、做好信教群众登记,开展对非法宗教活动重点人员包保、教育转化工作;
7.伊斯兰教“三化”现象排查治理,上报统计报表工作;
8.对宗教场所、私设聚会点违规标志物清理,排查辖区内非法宗教活动及私设聚会点,开展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定期督查记录情况调查工作、私设点骨干成员统计工作、私设聚会点房屋介绍情况工作;
9.做好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档、监管工作。
1.《宗教事务条例》
2.《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4.《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5.《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
6.《安徽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
七、社会保障(5项)
73 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开展就业服务和创业支持工作,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和调处工作,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赋权负责就业服务、禁用童工、扣押劳动者证件及物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1.宣传就业创业政策,组织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
2.开展“三公里”就业圈及充分就业社区建设、人力资源摸排、企业用工服务工作;
3.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和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4.指导和督促企业规范用工,保障职工待遇;
5.做好劳动争议调处,调解纠纷;
6.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7.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罚;
8.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9.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10.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11.对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12.对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5.《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7、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8.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三公里”充分就业社区建设实施方案》
9.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三公里”就业圈绩效评价办法》
1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74 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做好参保动员、信息维护、情况核实、待遇领取资格确认、调整等工作 1.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宣传教育、动员参保缴费,信息变更、参保登记、保费补缴、注销登记、资格认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初核转报工作;
2.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咨询、参保登记、信息核查、待遇经办、材料收集、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认证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75 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做好参保动员、参保登记、信息维护等工作 1.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做好医保政策宣传教育、信息维护和就医费用报销受理转办等工作;
2.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重复参保退费、死亡退费事项的受理、初审、上报工作;
3.负责特殊人群参保缴费财政代缴资金申请、清算、入库、退费;
4.对城乡居民医保村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
5.指导居民异地就医备案;
6.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材料初审上报;
7.负责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人员的参保信息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76 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管理、权益保障、后期扶持等工作 1.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外来人口信息更新上报;
2.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外来人口走访关怀;
3.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提升移民生活水平。
1.《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77 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初审工作 1.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2.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初审。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3.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4.《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八、自然资源(3项)
78 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和耕地保护措施,做好耕地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日常巡查 1.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宣传国家耕地保护、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2.开展土地日常巡查;
3.发现非法占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改变耕地用途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4.开展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79 落实“林长制”,开展森林保护宣传教育,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土地上林权、林地流转工作,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转报,根据赋权负责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1.落实“林长制”,开展森林保护宣传教育;
2.负责对古树名木保护知识宣传普及和日常管护;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审批;
4.负责村内沟渠,路边村集体土地上林地的流转工作;
5.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转报工作;
6.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7.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
4.《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80 开展国土绿化工作,加强退耕还林宣传,做好林业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服务 1.宣传国土绿化相关政策,做好辖区内义务植树等国土绿化;
2.做好退耕还林宣传、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
3.推广林业技术和优良品种,服务林业企业;
4.做好林农造林补助初审上报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
九、生态环保(3项)
81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根据赋权负责环境保护、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 1.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绿色环保政策宣传;
2.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
3.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处罚;
4.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5.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6.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7.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4.《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82 负责环境隐患、污染源排查和上报,做好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问题整改 1.负责环境隐患排查和统计上报工作;
2.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排查;
3.通过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做好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问题整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83 落实河湖长制责任,开展水资源保护宣传,做好芡河湖等水域巡查 1.做好河长制工作,开展宣传教育、按权限做好芡河湖水域岸线周边的保洁、督导乡村河长履职,发现问题及时劝阻并报告上级部门;
2.拆除排涝沟内阻水建筑物,清除围栏网、高秆作物、杂草垃圾等清淤疏浚工作,做好洪涝灾情统计上报和恢复生产及灾后重建;
3.做好辖区内灌区重点水利工程的征迁、协调施工环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十、城乡建设(11项)
84 做好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开展测量标志日常巡查工作 1.对国家版图意识进行宣传教育;
2.开展测量标志日常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85 编制和实施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 1.编制乡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
2.实施乡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推进合理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86 按权限做好公用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推动辖区建设发展 1.按权限做好乡属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护;
2.按权限做好本乡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3.指导各村做好农村公共停车场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87 做好乡级项目工程的勘察、招投标、建设、验收和服务保障 1.开展乡级项目工程的勘察、招投标、建设、验收;
2.做好乡级项目工程的服务保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88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受理、上报,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1.负责农村集体土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受理、上报;
2.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89 做好城乡建设增减挂钩项目、补充耕地项目等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实施和临时用地的初核上报,开展土地用途日常变更和年度变更的取证核实工作 1.负责城乡建设增减挂钩项目;
2.负责补充耕地项目等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实施;
3.负责临时用地的初核上报;
4.开展土地用途日常变更和年度变更的取证核实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0 做好地类勘测,负责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1.勘测项目用地地类,监督、监管建设方审批用地范围;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91 调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做好业主委员会、临时管理规约备案,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1.指导小区按照法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2.指导村在小区不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前提下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3.负责业主委员会、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4.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5.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6.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交接。
1.《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2.《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
92 根据赋权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固体废物、城市绿化、城镇供水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罚;
2.对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处罚;
3.对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4.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5.对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饲养人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6.对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7.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8.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9.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10.对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11.对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冥纸的处罚;
12.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13.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14.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15.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16.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处罚;
17.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18.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沟挖渠、挖沙取土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7.《城市绿化条例》
8.《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
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93 做好乡道、村道规划、建设和养护工作,根据赋权负责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1.编制、修改乡道规划和村道规划;
2.负责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
3.负责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
4.申报、创建“四好农村路”项目;
5.负责护路工选配、管理、考核、工资发放;
6.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4.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111号)
5.《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94 做好对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设施保护的宣传、巡查管理工作,根据赋权负责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1.做好对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设施保护的宣传、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2.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十一、文化和旅游(4项)
95 加强公共文化建设和文化阵地建设,做好文体惠民等综合性文化服务,推进全民阅读和全民健身运动 1.制定文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文化服务场所日常开放运行,图书资料的统计、借阅、保管;
3.组织公益类文体培训;
4.做好村文化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
5.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宣传推广“十五分钟阅读圈”;
6.指导村农家书屋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7.推动全民健身运动,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
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3.《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4.《全民健身条例》
5.《安徽省公共文化空间工程实施方案》
96 对游艺娱乐场所进行巡查,根据赋权负责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1.对游艺娱乐场所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宣传;
2.对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日常巡查;
3.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97 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根据赋权负责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竖立的界桩行为的处罚 1.落实文物保护员制度,开展文物安全巡查;
2.及时上报发现的文物线索,按文物普查工作要求报送文物信息;
3.对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竖立的界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98 做好乡村应急广播的播放和设备的管理,根据赋权负责广播电视设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1.做好乡村应急广播的日常运行管理;
2.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3.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处罚;
4.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处罚;
5.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6.对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7.对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
8.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3.《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十二、应急管理及消防(3项)
99 提升应急管理能力,依法依规开展巡查巡护、隐患排查、信息传递、先期处置、组织群众疏散撤离以及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1.做好乡本级综合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2.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巡查巡护、应急演练;
3.发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第一时间上报;
4.指导村级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开展消防隐患排查;
5.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群众疏散及初期救援等先期处置工作;
6.开展消防安全、防震救灾、防灾减灾等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5.《安徽省消防条例》
100 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安全风险等级较低、问题隐患易发现易处置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场所进行日常巡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对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低、问题隐患易发现易处置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涉及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企业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场所开展日常巡查;
2.督促监管范围内的各类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按职责分工做好各类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工作;
4.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日常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101 在防汛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根据赋权负责抗旱违法行为的处罚 1.在防汛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2.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3.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十三、市场监管(2项)
102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1.建立健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辖区年度重点工作;
2.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预案,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3.明确食品安全协调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建设,开展动态调整和定期培训、考核;
4.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食品易发现的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上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5.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常识、预防食物中毒知识、反食品浪费的科普宣传和普法教育;
6.开展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
7.做好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3.《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103 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宣传,倡导诚信经营 1.开展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开展“3.15”系列宣传活动;
2.宣传倡导企业诚信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十四、人民武装(1项)
104 坚持党管武装,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及国防动员宣传,做好征兵和民兵工作,加强基层武装部和民兵营(连)部规范化建设 1.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指导村开展活动;
2.做好国防动员宣传工作;
3.建设兵役登记站点,开展兵役登记;
4.选聘廉洁征兵监督员,做好征兵宣传、初检初审,配合做好体检、政审、役前教育集训、新兵审定、公示等工作;
5.编写年度民兵组织整顿工作计划,选拔基干民兵,对基干民兵进行体检、联合政治考核、技能考核;
6.负责基干民兵教育、日常训练、管理、点验、档案管理工作;
7.组织民兵参加地方经济建设,配合应急、公安、城管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应急处置等工作;
8.负责基层武装部和村民兵营(连)部规范化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4.《民兵工作条例》
5.《征兵工作条例》
6.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民兵组织整顿工作实施办法》
十五、综合政务(9项)
105 推动基层高频便民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加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推行“一窗受理、全科服务”模式,落实帮办代办机制 1.推动基层高频便民服务事项“一网通办”,落实帮办代办机制;
2.做好政务服务平台的信息维护工作,提供政务系统办理信息查询服务,加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
3.做好政务服务事项的咨询、办理工作;
4.做好认领、编制、受理“一件事”工作。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规划》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行动方案》
106 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党政信息的收集、上报 1.结合重点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2.收集、整理、报送各类党政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信息工作的意见》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大兴调查研究的实施方案》
107 负责政府信息公开 1.做好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收集、审核、发布工作;
2.做好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答复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08 落实民声呼应工作机制,做好12345热线、网站留言、领导信箱等平台工单办理工作 1.承办省、市12345热线平台工单,按职责分工完成诉求呈批、转办、督办、答复、回访、质效跟踪等工作;
2.承办网站留言、领导信箱等平台转办工单,按职责分工完成诉求呈批、转办、督办、答复、回访、质效跟踪等工作。
1.《安徽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暂行办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长信箱、省长热线和网上留言办理工作规则》
109 负责乡党委、政府日常运转、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做好政府督查、目标考核管理 1.负责国旗管理工作;
2.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3.负责党委、政府文件发文、登记、校对、编号等事项;
4.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5.负责县级各项会议的呈报、通知;
6.做好各类会议会务保障工作;
7.负责公章的管理使用;
8.负责公务用车、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9.负责机关食堂管理、物业管理、电话及网络维护等后勤保障;
10.负责乡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11.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的日常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12.做好机关安保工作;
13.负责政府督查和党委目标考核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3.《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4.《安徽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5.《安徽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6.《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7.《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8.蚌埠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蚌埠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和社会化车辆定点租赁有关事项的通知》(蚌事管〔2024〕8号)
110 加强机关档案管理,做好年鉴、乡志、村志编纂工作,撰写大事记等资料 1.开展“国际档案日”宣传活动;
2.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借阅、移交等工作;
3.加强档案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配置档案库房、设施、设备,加强档案保管和保护;
4.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完善档案信息系统基础设施;
5.指导村的档案工作;
6.做好党史资料收集工作;
7.做好地方志、年鉴、大事记、乡情、村情资料收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地方志工作条例》
111 落实值班值守和紧急信息报送制度,做好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 1.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对值班人员进行培训管理;
2.负责及时报送紧急信息,开展突发事件先行处理;
3.督促村在节假日进行应急值班。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42号)
112 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对乡机关、派驻机构、村开展效能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1.加强机关事业效能建设,对乡机关、派驻机构、村开展效能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2.按权限对违反效能建设行为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1.《蚌埠市机关效能建设基本规范》
2.《蚌埠市机关效能建设明察暗访实施办法》
3.《蚌埠市机关效能建设考评细则》
4.《蚌埠市效能投诉处理办法》
113 开展本乡财政预决算管理,做好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债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 1.负责预决算编制与执行、预算绩效管理;
2.负责乡财政资金的发放、监管工作;
3.负责非税收入收取、申报、缴存、划转;
4.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包括债务统计、税务申报、企业年报等工作;
5.做好国有资产登记、管理、清查、核销等工作;
6.盘活处置闲置国有资产;
7.负责乡债务统计、上报;
8.开展乡、村财务人员培训工作;
9.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遵照执行;
10.向审计部门提供财务资料、业务资料,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及时报送整改资料;
11.编制乡财政基本情况信息;
12.开展本乡“三公经费”执行情况的统计并报送数据;
13.负责财政供养人员个税和社保信息维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Sheet 4: 配合履职事项

徐圩乡配合履职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应工作事项 设定依据(来源) 对应上级部门 上级部门职责 乡镇(街道)配合职责 履职保障
一、经济发展(5项)
1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 1.做好乡村电力报装申请及巡查走访,发现违法行为和隐患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
2.组织人员参加护线工作培训;
3.开展电力设施、电能保护宣传;
4.在发生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电力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时,积极组织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做好电力企业开展抢修和恢复供电环境的服务保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县发展改革委 1.负责《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及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4.督促电力企业履行电力设施保护主体责任;
5.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协助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3.在发生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电力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时,积极组织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做好电力企业开展抢修和恢复供电环境的服务保障;
5.陪同开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和隐患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发展改革委。
1.定期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业务培训;
2.提供活动经费和宣传材料。
2 消费促进 宣传惠企助企和促消费政策,动员群众参与消费促进活动。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
2.《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县商务局 负责对新增入库商贸企业、促消费稳增长五大类消费品销售、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批、零、住、餐”商贸业全年销售额、外贸进出口等指标进行汇总、分析研判以及各类商贸惠企助企政策奖补资金审核发放。 1.宣传各类惠企助企政策,配合动员企业参与消费促进活动;
2.配合宣传各类促消费政策,组织群众参与促消活动;
3.配合开展以旧换新、产品展销等促消费活动。
1.召开消费促进相关工作业务培训会,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2.提供促消费政策宣传材料。
3 科技型企业、平台培育建设 1.动员企业参加科技创新政策宣传教育;
2.动员辖区内企业申报科技创新项目及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
县科技局 1.负责向企业宣讲省市县科技创新政策,动员企业开展相关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激励企业创新;
2.负责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中心、科技攻关需求等科技创新项目申报初审。
1.配合科技局向辖区内企业宣传相关科技创新政策;
2.鼓励动员辖区内企业积极申报科技创新项目及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等。
1.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和政策解读;
2.提供政策宣传材料;
3.提供辖区内科技企业名单。
4 统计执法检查 1.协助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调查单位统计违法行为;
2.对统计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上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
县统计局 1.负责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2.依法检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
1.做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协助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调查单位统计违法行为;
3.对统计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上报。
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业务培训,安排专业人员指导。
5 税收征收管理和涉税信息共享 1.组织开展税务宣传;
2.配合实施税(费)源调查摸底,加强与税务部门涉税信息共享;
3.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县税务局 1.组织落实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组织落实税收信息化;
2.组织税费保障工作成员单位提供本单位涉税(费)信息,确保涉税(费)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完整归集到县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1.组织开展税务宣传;
2.配合实施税(费)源调查摸底,加强与税务部门涉税信息共享;
3.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工作。
1.组织开展税收征收管理和涉税信息共享业务培训;
2.提供税收宣传材料和涉税信息。
二、民生服务(12项)
6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1.提供不动产权证明或其他说明土地性质的资料或证明;
2.协调公共区域充电设施选址事宜;
3.做好乡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环境保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2.《安徽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
县发展改革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电力部门 1.县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在线备案;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用地保障;
3.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协调推进住宅小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4.县城市管理局配合做好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作;
5.县电力部门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电需求保障。
1.提供不动产权证明或其他说明土地性质的资料或证明;
2.协调公共区域充电设施选址事宜;
3.做好乡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环境保障。
定期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培训。
7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 1.开展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2.摸排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
3.指导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4.结合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对养老服务投诉举报件办理做好协调工作。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3.《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民政局:
1.牵头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
2.建立协调协作机制,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
3.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负责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
4.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巡查和业务指导监督;
5.负责牵头整治无证养老服务机构,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书面通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6.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经营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登记管理;
2.对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服务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1.开展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2.摸排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
3.指导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4.对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人员配备等进行检查,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虐待、忽视或侵犯老年人权益等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对养老服务投诉举报件办理做好协调工作。
1.提供养老服务机构名单;
2.安排专业人员指导做好投诉举报调查取证等工作。
8 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安置救助 1.负责本辖区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镇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
2.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3.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4.负责本辖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县民政局 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1.负责本辖区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镇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
2.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3.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4.负责本辖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
提供流浪乞讨人员安置救助业务培训。
9 殡葬管理 1.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民政局;
2.做好殡葬管理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殡葬管理条例》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民政局:
1.负责牵头开展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划;
3.负责对乡村骨灰存放处、公益性墓地建设申请及时审批;
4.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5.负责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
县公安局:
1.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公安局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民政局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按照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县民政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没收;
2.按照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民政局;
2.做好殡葬管理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组织开展殡葬管理工作业务培训;
2.安排专业人员开展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10 行政区域及地名管理 1.对辖区村民委员会和街路巷名称命名和更名提出申请;
2.协助县民政局开展辖区行政区域界牌维护、保护工作;
3.配合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展辖区居住区、楼宇、商业中心、公园、公共场所和街路巷等地名标志的监管工作;
4.配合县民政局做好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
5.根据行政区划变更,上报村级地名命名更名方案;
6.配合县民政局做好历史地名的保护与弘扬工作。
1.《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县民政局:
1.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地名工作规划;
2.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
3.审核、承办本行政区地名的命名、更名;
4.负责路名、路牌的命名和监管工作;
5.组织编纂地名图书资料;
6.监督地名的使用,对地图、牌匾中的地名实施审查;
7.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
8.组织地名科学研究;
9.拟定全县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和相关标准;
10.承办县政府申报行政区划设立、调整、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具体事项;
11.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村级区域设立、调整、更名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
1.对辖区村民委员会和街路巷名称命名和更名提出申请;
2.协助县民政局开展辖区行政区域界牌维护、保护工作;
3.配合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展辖区居住区、楼宇、商业中心、公园、公共场所和街路巷等地名标志的监管工作;
4.配合县民政局做好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
5.根据行政区划变更,上报村级地名命名更名方案;
6.配合县民政局做好历史地名的保护与弘扬工作。
1.组织开展行政区域管理及地名管理业务培训;
2.安排专业人员指导乡镇开展村民委员会和街路巷名称命名和更名申请工作。
11 集体土地户籍迁移、分户 1.对申请集体土地户籍迁移、分户的,提供实际在村内生活居住和“同意户口迁入”字样佐证材料;
2.根据群众的分家析产协议,签署同意根据已分割的房屋进行分户的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县公安局 负责集体土地上户籍的迁移、分户的审核、审批工作。 1.提供实际在村内生活居住和“同意户口迁入”字样佐证材料;
2.村、乡根据群众的分家析产协议,签署同意根据已分割的房屋进行分户的意见。
组织开展集体土地迁移、分户工作业务培训。
1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1.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
3.协助县卫生健康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公布、人员的分散隔离、防控救治等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4.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重点人群的随访服务、主动筛查、关怀救助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 1.县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会同宣传部门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需要,对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县交通运输局: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协助交警部门做好疫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4.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5.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各通讯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6.县公安局:协助卫生健康委依法做好强制隔离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7.县民政局: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8.县教育局: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
1.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
3.协助县卫生健康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公布、人员的分散隔离、防控救治等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4.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重点人群的随访服务、主动筛查、关怀救助工作。
1.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
2.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13 职业病防治 1.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伤保险政策推广;
2.督促辖区内企业组织员工定期参加体检;
3.指导辖区内企业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4.配合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前期处置和风险化解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
3.《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
县卫生健康委、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发展改革委、县总工会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牵头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情况;
2.对职业卫生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职业健康工作,监督指导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相关情况,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2.负责职业健康所涉及的劳动用工监管,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3.督促检查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未成年工等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情况;
4.依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治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县发展改革委:
1.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做好职业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工作,积极协调争取中央预算内有关职业健康投资资金项目支持;
2.定期将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立项审批建设项目通报给卫生健康部门,协助市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县总工会:
1.指导基层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并督促基层工会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用人单位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要求其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
3.指导并督促基层工会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和教育。调查研究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职业病防治政策、措施、制度的拟定工作。
1.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伤保险政策推广;
2.督促辖区内企业组织员工定期参加体检;
3.指导辖区内企业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4.配合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前期处置和风险化解工作。
1.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
2.开展业务指导,必要时进行现场教学。
14 校外培训和托管机构监管 1.摸排未办证校外培训机构;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生产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4.《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科技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 1.县教育局:牵头负责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学校了解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加强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将相关职能部门发现的安全风险通报学生家长;负责查处学校自行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在职教职工参与举办或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合作谋利等违规行为;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托管机构的审批、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依法负责办理营利性托管机构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备案),依法对经营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管,对于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校外托管服务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依法对超范围经营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查处,其中,超范围经营属于许可事项的抄告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3.县科技局:牵头负责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4.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牵头负责文化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5.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托管机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6.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校外培训机构、托管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建筑、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负责督促燃气的检查和宣传;
7.县城市管理局:对相关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1.将校外培训机构巡查纳入网格员日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教育局等部门;
2.协助相关部门及时核实投诉举报。
1.提供校外培训机构和托管机构名单;
2.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和托管机构规范治理业务培训,指导开展日常巡查。
15 成人终身教育 1.盘活现有资源,提供教学、活动场地;
2.宣传成人终身教育,号召、动员学员报名参与学习。
1.《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习型社会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
2.《安徽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老年大学(学校)建设的通知》
县教育局 1.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成人终身教育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2.负责建立和完善办学管理制度,制定学校章程,建立教务教学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和经费保障制度、后勤服务和安全保障制度;
3.建立素质优良,适合成人终身教育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4.建立运行机制,制定教学计划,准备教案,组织教学,协助乡镇开展各类活动。
1.盘活现有资源,提供教学、活动场地;
2.宣传成人终身教育,号召、动员学员报名参与学习。
1.提供必要的设备和经费;
2.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16 控辍保学 1.结合日常工作开展走访,对发现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留守儿童等弱势家庭学生纳入控辍重点,帮助其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及时劝返回校复学;
2.对重点人员和复学学生不定期入户回访,了解当前复学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县教育局 1.负责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指导;
2.定期对各学校控辍保学工作进行检查;
3.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辍学。
1.结合日常工作开展走访,对发现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留守儿童等弱势家庭学生纳入控辍重点,帮助其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及时劝返回校复学;
2.对重点人员和复学学生不定期入户回访,了解当前复学情况。
1.提供辍学人员名单;
2.开展培训和政策解读。
17 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优化 1.对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优化工作相关政策进行宣传;
2.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3.提出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优化和学生分流建议,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分流学生及家长思想工作。
1.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推进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4.安徽省教育厅《幼儿园管理条例》
县教育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县教育局牵头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2.县发展改革委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学、幼儿园布局,积极争取各类资金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
3.县财政局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审核和建设用地供给管理工作,为教育项目土地要素做好保障;
5.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工作。
1.加大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宣传力度,动员和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并积极参与学校布局优化工作;
2.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3.提出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优化和学生分流建议,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分流学生及家长思想工作。
1.提供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优化工作方案;
2.提供学生分流方案。
三、平安法治(12项)
18 “扫黄打非”工作 1.开展“扫黄打非”宣传;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
1.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
2.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
3.中宣部等十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扫黄打非”进基层的指导意见》
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1.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制定工作方案,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统筹推进“扫黄打非”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行业监督管理,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日常督查检查,开展业务指导、培训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追查盗版音像制品的运销网络和生产源头,依法处置非法出版物;
3.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等违法行为。
1.开展“扫黄打非”宣传;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
1.县委宣传部:对乡镇摸底巡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指导;
3.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制作普法宣传单,开展法律法规宣传。
19 涉外信息摸排、报送、处置 1.开展预防性领事保护政策宣传;
2.摸排、报送在外国务工、经商人员及在怀外籍人员信息;
3.陪同开展涉外事件随访服务、家属安抚;
4.陪同检查涉外制度执行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县政府办公室 1.加强预防性领事保护宣传;
2.搜集境外涉及我县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相关信息;
3 配合上级外事部门及有关单位处理境外涉及我县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事项;
4.协调有关部门维护境外涉及我县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1.开展“扫黄打非”宣传;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
1.组织开展涉外信息摸排、报送、处置业务培训;
2.提供涉外人员信息台账,安排专业人员指导涉外事件处置。
20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 1.帮助中小学、幼儿园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2.结合日常工作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和校园周边的治安环境、交通秩序、食品卫生、校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1.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
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 1.县教育局负责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工作;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3.县卫生健康委负责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教学设施与环境、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及校内公共场所;
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
5.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1.协助中小学、幼儿园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2.结合日常工作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制度执行、校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1.组织专业人员调解安全事故纠纷;
2.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业务培训。
21 校园周边安全整治 1.开展校园周边防火、用水、用电、饮食卫生、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
2.配合县教育局、县城市管理局做好校园周边安全治理工作;
3.配合县公安局落实“护学岗”工作,做好秩序维持;
4.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校园周边经营单位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 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县教育局:负责常态化开展校园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开展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发现相关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针对存在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2.县公安局:对校园周边出租房屋、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清理整治,落实校园周边“高峰勤务”和“护学岗”机制;
3.县司法局:协调、指导、检查校园周边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检查校园周边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
1.开展校园周边防火、用水、用电、饮食卫生、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
2.配合县教育局做好校园周边安全治理工作;
3.配合县公安局落实“护学岗”工作,做好秩序维持;
4.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校园周边经营单位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1.安排专业人员开展校园周边防火、用水、用电、饮食卫生、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
2.提供活动经费和宣传材料;
3.组织开展校园周边安全整治业务培训。
22 社区矫正 1.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
2.组织动员村民委员会参加社区矫正小组;
3.配合开展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
4.引导、鼓励志愿者,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2.《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县司法局 1.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拟定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2.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和组建社区矫正小组;
3.对社区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执行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
2.组织动员村民委员会参加社区矫正小组;
3.配合开展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
4.引导、鼓励志愿者,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
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培训,安排专业人员帮助开展帮扶工作。
23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 1.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摸排;
2.对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采取临时救助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县委政法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县医疗保障局、县委社会工作部 1.县委政法委: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救助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统筹协调;牵头协调督促推动辖区内各有关职能部门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救助政策措施,开展有关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2.县卫生健康委:会同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定期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定期开展疑似患者识别清单、工作流程等培训;健全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登记报告、信息转介制度;定期与公安机关交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建设,加大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培训力度;
3.县公安局:及时制止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并将其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碰撞比对,做好危险预警;
4.县民政局:在流浪乞讨人员中发现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报请公安机关查询其身份信息,并通报其属地县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查询不到其身份信息的,按规定送至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安置;按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5.县残联:对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6.县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资助参保范围;
7.县委社会工作部:引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履行职责,发挥社工和志愿者作用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工作。
1.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摸排;
2.对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采取临时救助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开展培训和业务指导
24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1.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2.结合日常工作做好未成年人违法行为隐患排查、入户走访;
3.对未成年人的执法活动,监护人不能到场情况下,由未成年人居住地基层党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陪同见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团县委、县公安局、县教育局 1.团县委牵头负责创建无青少年犯罪或受害村(社区),承担全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举办各种形式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宣传活动;
2.县公安局负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送教,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依法保障见证未成年人权利;
3.县教育局督促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道德、法治和爱国主义教育。
1.对未成年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2.配合开展未成年人违法行为隐患排查、入户走访;
3.对未成年人的执法活动,监护人不能到场情况下,协调未成年人居住地基层党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陪同见证。
1.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活动经费;
2.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业务培训。
25 养犬管理 1.做好文明养犬法律宣传和知识普及工作;
2.提醒限养区养犬人及时到县公安局申请养犬登记;
3.协调和处理辖区居民因养犬而引发的矛盾纠纷;
4.发现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
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 县公安局:
1.牵头负责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
2.组织捕杀狂犬,捕捉流浪犬;
3.监督管理犬只收留场所;
4.查处未经登记养犬,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行为;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县城市管理局:
1.指导、监督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
2.查处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占道进行犬只经营活动,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养犬,以及违规携犬外出等行为;
3.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做好文明养犬法律宣传和知识普及工作;
2.提醒限养区养犬人及时到县公安局申请养犬登记;
3.协调和处理辖区居民因养犬而引发的矛盾纠纷;
4.发现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
1.提供文明养犬宣传资料;
2.加强人员配备,提高管理力量;
3.按需求提供装备保障。
26 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 1.动员群众配合流动人口居住摸排工作;
2.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居住证暂行条例》
县公安局 1.负责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
2.统筹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完善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1.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摸排工作;
2.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治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1.制作下发宣传材料;
2.提供活动经费保障;
3.组织开展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业务培训;
4.安排专业人员开展安全防范、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27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1.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
2.指导群众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金钟罩”小程序;
3.开展诈骗预警上户劝阻工作;
4.积极引导劝返滞留境外涉诈重点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1.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2.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3.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1.常态化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
2.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境外涉诈人员劝返工作。
1.提供活动经费和宣传材料;
2.组织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业务培训。
28 城乡社区警务工作 1.为开展社区警务工作提供办公场所;
2.为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提供线索;
3.做好处置突发事件时的群众疏散和秩序维护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决定》
县公安局 1.统筹全县社区警务工作,督促指导日常业务开展;
2.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1.配合提供办公场所;
2.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线索摸排;
3.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群众疏散和秩序维护。
1.社区民警依托社区警务室,定期入村报道,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2.定期组织社区、学校、志愿者开展法律培训。
29 防范打击经济犯罪 1.做好打击假币和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2.陪同做好打击假币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的宣传、摸排和上报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3.《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县财政局、县公安局 县财政局:
1.牵头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县公安局:
1.公安局派出所、经侦大队对涉众型案件重点人员开展稳控管控工作;
2.公安局负责对辖区内发生的非法制造、使用、持有假币的案件进行打击;
3.负责对辖区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开展打击工作;
4.督促县辖各金融部门、银行网点对柜面收缴的假币及时梳理上报。
1.做好打击假币和非法集资防范宣传工作;
2.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涉众型案件重点人员稳控工作;
3.陪同做好打击假币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的宣传、摸排和上报工作。
1.组织开展防范经济犯罪工作业务培训;
2.安排专业人员开展打击假币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的摸排和宣传活动;
3.提供活动经费和宣传材料。
四、乡村振兴(13项)
30 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管理 1.宣传粮食应急保障政策;
2.做好粮食应急保障网点选址、推荐;
3.组织人员参加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应急演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3.《国家粮食应急预案》
县发展改革委 1.根据各乡镇(街道)推荐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进行审核、评定,并录入“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
2.组织各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开展“粮食应急演练”;
3.定期对各粮食应急保障网点进行检查,并对检查发现及乡镇反馈的不符合规定网点进行调整。
1.宣传粮食应急保障政策;
2.做好粮食应急保障网点选址推荐工作;
3.组织人员参加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应急演练”。
安排相关部门帮助开展保障网点选定和运行情况巡查。
31 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 1.开展开发、利用和节约农村能源的宣传;
2.加强对农村居民的科学用能教育,普及农村能源科学技术知识。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 县农业农村局 1.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关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
2.编报农村能源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技术推广工作,开展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活动;
4.依法监督管理农村能源行业,指导与扶持农村能源产业发展;
5.承担农村能源统计具体工作。
1.开展开发、利用和节约农村能源的宣传;
2.加强对农村居民的科学用能教育,普及农村能源科学技术知识。
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32 农业机械化应用推广 1.组织人员参加农机购置补贴和农机报废补贴政策宣传活动;
2.做好农机项目建设服务保障;
3.收集农机数据信息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和农机报废补贴政策宣传解读、制定实施方案,受理审核、信息公开、资金结算等工作;
2.负责推进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项目;
3.负责全县农机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1.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和农机报废补贴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2.宣传推广农作物生产全机械化示范项目政策;
3.做好统计汇总上报各类农机数据工作。
组织开展申报材料收集、数据上报业务培训,提供政策宣传材料。
33 土壤普查 做好土壤采集点引导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县农业农村局 1.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组织专家、科研人员为普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有计划开展普查队伍技术培训,确保土壤普查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
3.统筹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
做好土壤采集点引导工作。 1.提供政策宣传资料和普查工作经费;
2.组织开展土壤普查业务培训,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34 农业灾情应急处置 1.组织人员接受农业灾情应急技术指导、开展预警信息宣传;
2.做好农业灾情调查及数据统计,核实受灾情况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3.组织受灾群众接受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帮助落实各项措施;
4.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广扩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2.《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统计、核实、汇总、上报乡镇(街道)的农业灾情数据,负责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2.县气象局负责开展农业灾情预警工作。
1.做好灾情应急技术指导和预警信息宣传;
2.做好农业灾情调查及数据统计,核实受灾情况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3.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做好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和措施等落实;
4.配合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广扩面。
1.组织开展灾情应急处置业务培训,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指导;
2.提供政策宣传资料。
35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1.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知识;
2.发现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3.按照县农业农村局制定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
4.指导养殖户做好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制定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2.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1.向村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2.发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指导养殖户做好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
1.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进行无害化处理;
2.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处置业务培训。
36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1.建立并对乡镇生产主体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2.组织经营户接受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服务及宣传教育;
3.开展日常农产品培训、监测、追溯工作,开展绿色优质农产品创建
4.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5.帮助经营户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农业农村局:
1.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2.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
3.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工作;
4.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5.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6.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
7.组织开展绿色优质农产品建设;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农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1.落实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2.建立并动态管理乡镇生产主体名录;
3.开展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服务及培训宣传;
4.开展日常农产品培训、监测、追溯等工作,开展绿色优质农产品创建;
5.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及时上报信息并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处置工作。
1.提供相关宣传资料;
2.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业务培训,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37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1.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工作;
2.发布村农作物病虫害情报信息;
3.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有害生物调查和防控,及时核实重大植物疫病防控相关投诉举报;
4.帮助农户实施重大农作物病虫的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
2.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发布农作物病虫预报,做好有害生物的调查、防控和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指导、服务;
3.普及推广农药安全使用技术和开展技术培训。
1.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工作;
2.发布村农作物病虫害情报信息;
3.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有害生物调查和防控,及时核实重大植物疫病防控相关投诉举报;
4.配合实施重大农作物病虫的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
1.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2.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药物;
3.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业务培训。
38 农作物种子及林木种苗监管执法 1.动员农作物种子及林木种苗经营户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2.结合日常工作对农作物种子及林木种苗(种子)经营户开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上报;
3.做好农作物种子及林木种苗经营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农作物种子工作,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
2.统筹抓好各渠道试验,提升试验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推动品种登记工作,提升种子检验能力,强化良种繁育服务,加强种子供需形势分析、种子市场动态监测和种业统计工作;
3.建立农作物种子经营行为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处理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查处种子领域违规生产和经营的违法行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1.负责林木种子工作,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
2.牵头开展林木种苗法律法规宣传;
3.建立林木种苗经营行为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处理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查处林木种苗领域违规生产和经营的违法行为。
1.宣传种子和林木种苗规范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上报县农业农村局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3.做好农作物种子及林木种苗经营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提供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2.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农作物种子及林木种苗监督业务培训。
39 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执法 1.动员农药、肥料生产经营户接受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农药使用的宣传、指导、服务;
2.结合日常工作对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
3.做好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农药管理条例》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卫生健康委、县生态环境分局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卫生健康委做好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1.协助开展农药使用的宣传、指导、服务工作;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3.做好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执法;
2.组织开展农药使用指导业务培训;
3.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农药、肥料质量检测。
40 渔业监管执法 1.开展禁渔禁捕政策宣传教育;
2.结合日常工作对渔业相关违法行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
3.做好渔业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县农业农村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依法依规打击捕捞、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行为;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加强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行业管理,对以“野生鱼”等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要追溯渔获物来源渠道,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涉嫌虚假宣传、过度营销、诱导欺诈消费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做好禁渔禁捕的政策宣传工作;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做好渔业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提供日常巡查设备,安排执法人员现场执法;
2.开展渔业监管业务培训。
41 “双社”联动试点推广 1.开展“双社”联动试点宣传推广;
2.鼓励企业、合作社、经营主体、农户参与“双社”联动试点工作。
《“双社联动强基赋能”助力乡村振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县供销社 按照“供销合作社+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模式,吸纳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种养业大户、小农户等参与,通过多种途径,联合组建或改造成为新型基层社,推动基层社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深度合作。 1.配合开展“双社”联动试点推广工作;
2.加强政策宣传,推荐、鼓励企业、合作社、经营主体、农户参与试点工作。
1.提供政策宣传材料;
2.组织开展“双社”联动试点推荐、培育业务培训。
42 农产品税收优惠 1.动员人员参加“农产品税收护航”工作培训并做好数据采集;
2.采集承包经营性质的市场主体信息上报县税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事项的公告》
县税务局 县税务局与乡镇、村集体建立数据交换机制,按季度将申报销售、发票开具、风险事项等情况传递至市场主体,同时根据从乡镇、村集体获取的经营信息,结合风险情况实现对合作社的精准监管、精确赋额。 1.宣传农产品各类税费优惠政策,动员人员参加“农产品税收护航”工作培训;
2.配合采集本辖区内第一产业(农林牧渔)基础生产数据;
3.配合核查本辖区内承包经营性质的市场主体(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等)的经营信息。
对具体从事人员开展生产数据和经管信息采集业务培训,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五、社会保障(1项)
43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1.摸底、上报农民工欠薪情况;
2.排查、调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审计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2.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3.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4.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5.县公安局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6.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县域派出机构、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1.配合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普法宣传工作;
2.配合开展欠薪预警排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上报;
3.负责本级政府和所辖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支付工资监管、矛盾调处;
4.配合做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
1.县发展改革委:定期开展信用业务培训;
2.县司法局: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
3.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及相关业务指导;
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开发项目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查处,综合运用通报、约谈、移交查处等手段,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款支付范围内如实支付。
六、自然资源(9项)
44 林业高质量发展 1.摸排上报符合省、市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标准的企业、合作社;
2.引导支持发展林业产业(林下经济);
3.摸排上报义务植树点,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4.摸排上报辖区内林业资源数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安徽省绿美江淮行动建设规划》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1.审核并上报省、市龙头企业申报材料;
2.拟定本县乡镇林业站相关制度并督促乡镇实施;
3.拟定林业产业(林下经济)、碳汇碳票发展方案;
4.拟定义务植树方案;
5.审核上报的林业资源数据;
6.审核并上报林业项目。
1.配合摸排上报辖区内符合省、市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标准的企业、合作社;
2.因地制宜开展林业产业(林下经济)工作;
3.摸排上报县级义务植树点,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4.配合摸排上报辖区内林业资源数据。
提供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45 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执法 1.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教育;
2.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3.结合日常工作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等违法行为进行摸排,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
4.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进行处罚;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进入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监督管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给予协助;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对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外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监督管理;
6.县公安局按职权对野生动物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7.各部门按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2.对辖区内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等违法行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
3.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提供宣传教育资料;
2.明确日常巡查要点和巡查范围;
3.定期组织培训和技术指导。
46 地质灾害防治 1.加强辖区内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2.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接到报告后,立即开展现场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
3.遇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2.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测,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加强辖区内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或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转移到安全地带;
2.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
1.提供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
2.定期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业务培训。
47 自然资源调查与监测 1.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自然资源调查工作;
2.为国土调查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保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3.《土地调查条例》
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织进行自然资源调查,全面查清自然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自然资源基础数据。 1.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自然资源调查工作;
2.协助解决相关调查人员在实地踏勘过程中遇到的信息登记难、进入实地现场难、拍照举证难及其他阻碍调查工作的问题。
1.开展土地调查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2.定期组织培训。
48 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 1.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受理、审核备案,建立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台账,及时汇总上交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
2.监督经营者履约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加强对“大棚房”等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陪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核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
4.《关于持续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土地变更调查登记,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组织土地复垦验收等工作,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每年对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核查;
2.县农业农村局加强设施农业建设、用途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3.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负责“大棚房”问题常态化监督。
1.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受理、审核备案和监管,建立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台账,及时汇总上交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
2.做好监督经营者履约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加强对“大棚房”等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陪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核查。
提供人员指导和业务培训。
4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 1.协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跟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后项目建设情况;
2.协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督促用地单位开发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等辖区内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工作。 协助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后的建设项目跟踪、信息现场公示、开竣工预警现场核查工作。 开展核查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培训。
50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1.负责对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的地块进行地籍调查,初步确定拟使用地块的利用现状、权属情况及四至范围;
2.征求县发展改革委、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审批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生态环境分局 1.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审批总平面图、单体方案,审查集体建设用地申报材料,上报县政府审批;
2.进行外业检查,检查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材料的规范性;检查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划实施,是否改变用途等;
3.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审批意见。
1.做好对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的地块进行地籍调查,初步确定拟使用地块的利用现状、权属情况及四至范围;
2.征求县发展改革委、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审批意见。
开展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培训。
51 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工业低效用土地处置 1.落实净地供应要求,结合辖区招商引资项目,优先考虑使用批而未供土地;
2.配合完善供地手续,对未供先用土地的,在依法查处到位后、土地供应前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上建(构)筑物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提出地上建(构)筑物等资产处置意见;
3.配合开展约谈、催告闲置土地用地主体开竣工消除闲置状态和闲置土地收回工作,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意见;
4.配合督促用地主体进一步开发建设,开展招商项目嫁接,沟通引导市场主体收购、二级市场转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开展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等三类土地处置工作,进一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2.开展约谈、催告闲置土地用地主体开竣工消除闲置状态和闲置土地收回等工作,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意见;
3.督促用地主体进一步开发建设,开展招商项目嫁接,沟通引导市场主体收购、二级市场转让等。
1.落实净地供应要求,结合辖区招商引资项目,优先考虑使用批而未供土地;
2.配合完善供地手续,对未供先用土地的,在依法查处到位后、土地供应前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上建(构)筑物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提出地上建(构)筑物等资产处置意见;
3.配合开展约谈、催告闲置土地用地主体开竣工消除闲置状态和闲置土地收回工作,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意见;
4.配合督促用地主体进一步开发建设,开展招商项目嫁接,沟通引导市场主体收购、二级市场转让等。
开展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培训。
52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管执法 1.做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2.配合对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
3.协助执法部门对违法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4.配合督促项目单位整改县级以上(含县级)工程项目造成的图斑;
5.负责接收土地违法案件涉及退回的土地和没收移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6.做好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7.负责县级以下工程项目和单位、企业、个人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图斑(如造林、挖塘、种草皮等)的复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对图斑进行核查、数据分析、系统填报等,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村民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发现或接到乡镇上报的问题线索后,及时进行实地核实认定,确认违法的,依法查处,并通报乡镇相关情况。
1.做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2.配合对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
3.协助执法部门对违法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4.配合督促项目单位整改县级以上(含县级)工程项目造成的图斑;
5.负责接收土地违法案件涉及退回的土地和没收移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6.做好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7.负责县级以下工程项目和单位、企业、个人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图斑(如造林、挖塘、种草皮等)的复垦。
1.明确违法行为摸排要点和摸排范围;
2.定期组织培训和技术指导。
七、生态环保(12项)
53 大气污染防治 1.负责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 1.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制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制定重污染天气应对方案,确定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及具体实施方案,牵头统筹秸秆禁烧,协调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进重点企业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整治提升,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2.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清洁能源保障工作;
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生态环境分局监督检查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等情况;
4.县公安局负责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
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堆场防火、秸秆收储、打捆利用等秸秆禁烧工作;
6.各部门按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负责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
1.开展大气污染检测;
2.发布污染天气预警;
3.开展业务培训。
54 水污染防治 1.做好对辖区内河流流域、涉水企业等开展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
2.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县生态环境分局 1.组织实施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2.负责对涉水企业实施环境执法监测,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河流流域的水样监测;
3.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做好保护水资源宣传工作;
2.协助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辖区内河流流域、涉水企业等开展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
3.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4.做好黑臭水体治理工作。
1.提供日常巡查要点,明确巡查范围;
2.定期组织培训和技术指导。
55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1.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政策宣传,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2.提出辖区内乡镇及以下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配合对辖区水源地保护区周边、水源保护区界标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
4.协助做好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4.《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 县生态环境分局:
1.牵头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划分技术规范,拟定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并建立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2.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加快地下水型水源地和农村水源地清理整治,深化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综合整治;
3.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
1.按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政策宣传,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2.提出辖区内乡镇及以下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配合对辖区水源地保护区周边、水源保护区界标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
4.协助做好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工作。
1.提供水源地及保护区范围信息,明确工作要点;
2.定期安排培训和专业指导。
56 土壤污染防治 1.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市管理局 县生态环境分局:
1.负责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督管理,承担土壤环境保护职责;
2.贯彻执行土壤污染防治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做好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监管,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
3.贯彻落实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依据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开展土地流转程序;
县农业农村局:
1.对耕地环境监测点的土壤和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
2.开展受污染耕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工作;
3.对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县城市管理局:
1.负责减少区域生活点源污染,提高生活废物处置能力,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
1.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
1.提供土壤、地表水监测要点和提供监测设备;
2.定期组织培训和技术指导。
57 危废、固废源头管理、排查整治 1.宣传防治危废、固废污染环境的举措办法;
2.进行危废、固废源头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
3.做好危废、固废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县生态环境分局 1.负责督促涉危废企业制订减少危废产生计划方案并审核,监督指导企业组织实施,严控产生危废项目建设;
2.建立完善危废收集体系、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监督管理危废收集、贮存、利用单位,强化危废规范化管理,完成申报登记,制定管理计划;
3.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危废固废大排查,研究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排查范围、标准,整治工作计划、技术路线、经费保障等并组织实施;
4.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配合部门对辖区涉危废企业危废固废的产生量、类别、贮存、去向等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
2.做好危废、固废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提供日常巡查要点,明确巡查范围;
2.定期组织培训和技术指导。
58 扬尘综合治理 1.对辖区内扬尘源头情况开展巡查,做好辖区扬尘抑制;
2.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
3.做好对扬尘违法违规行为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利局 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统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矿山、道路运输、秸秆利用、水利工程等行业领域扬尘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监督相关行业领域、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配合做好辖区扬尘抑制,对辖区内扬尘源头情况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
2.配合监督建筑工地、拆迁工地、重点工程、矿山开采、道路运输、秸秆利用等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
3.做好对扬尘违法违规行为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提供日常巡查要点,明确巡查范围;
2.定期组织培训和技术指导;
3.提供人员力量支持和装备保障。
59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 1.配合做好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巡查上报;
2.配合做好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巡查上报;
3.做好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 1.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对娱乐场所超时经营产生的噪声监管;
3.县公安局负责对个人住所内发出的噪声污染进行监管,对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监管;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产生噪声问题的监管;
5.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进行监管;
6.各部门按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做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噪声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2.对辖区内噪声污染问题进行巡查,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噪声扰民问题,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等部门;
3.做好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提供宣传资料;
2.进行业务指导。
60 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1.开展餐饮油烟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配合开展油烟联合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城市管理局 县生态环境分局:
1.负责对餐饮店是否有油烟排放去向、是否有专用排烟管道、是否安装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等环保设施情况进行审核;
2.负责油烟排放达标的日常监管;
3.按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县城市管理局:
1.负责调查摸底、建档、跟踪督查等整治牵头工作;
2.负责对排放油烟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3.负责对户外油烟烧烤的取缔;
4.按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开展餐饮油烟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油烟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城市管理局等部门。
1.提供宣传资料;
2.进行业务指导。
6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 1.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
2.根据预案,协助做好先期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与县应急管理局共同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1.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
2.根据预案,协助做好先期应急处置。
定期组织培训和应急预案响应专业指导。
62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宣传规范使用肥料,引导群众合理使用化肥;
2.宣传种养殖技术要求,指导督促农户按照养殖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养殖,做好种植业方面水源保护;
3.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5.《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 县生态环境分局:
1.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按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建立健全主要农作物肥料施用定额管理制度;
2.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治理,监督指导养殖业户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按权限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加强水产养殖区域设置、养殖密度控制、生态饲料使用等方面指导和监管,鼓励科学养殖、绿色养殖;
4.按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宣传规范使用肥料,引导群众合理使用化肥;
2.宣传种养殖技术要求,指导督促农户按照养殖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养殖,做好种植业方面水源保护;
3.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及时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
1.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培训;
2.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
63 水域、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修复 1.配合做好辖区范围内水域及岸线、大沟河流湖泊以及河湖水生态保护和治理修复;
2.结合日常工作,发现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收到相关信息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上报县水利局等部门处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县水利局、怀远淮河河道管理局、怀洪新河怀远县河道管理局 1.县水利局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统筹怀远淮河河道管理局、怀洪新河怀远县河道管理局按权限负责水域及岸线、大沟河流湖泊以及河湖水生态保护和治理修复;
2.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河道日常管理和巡查,对发现堤防、河道沿线管理范围内乱象及时清理;
3.县水利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河道管理和整治,根据河流等级和规定管理权限,对围河造田、占用河道滩地建房、种植树木和高杆作物、弃置矿石渣和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认定,视情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部门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配合做好辖区范围内水域及岸线、大沟河流湖泊以及河湖水生态保护和治理修复;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收到相关信息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上报县水利局等部门处置。
1.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培训;
2.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
3.做好资金保障。
64 水土保持监管 1.开展水土保持及耕地水土保持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3.《节约用水条例》
县水利局 1.负责编制水土保持规划,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监管工作;
2.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3.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普及耕地水土保持科学知识;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水利局。
1.提供专业培训;
2.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
3.提供宣传材料。
八、城乡建设(13项)
65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监督管理 1.配合开展人防知识宣传教育;
2.结合日常工作对人防工程开展巡查,发现本辖区内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县发展改革委 1.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知识宣传教育;
2.负责制定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
3.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主管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维护管理责任,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1.配合开展人民防空知识宣传教育;
2.结合日常工作对人防工程开展巡查,发现本辖区内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
1.提供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信息;
2.定期组织培训和技术指导;
3.提供日常巡查要点,明确巡查范围。
66 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监管 1.排查辖区内在建项目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对发现未批先建的项目及时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
2.督促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 1.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按权限负责将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的违法违规相关线索移交至县城市管理局;
2.县城市管理局按权限进行立案查处。
1.协助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排查辖区内在建项目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对发现未批先建的项目及时上报;
2.配合督促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
1.提供日常排查要点,明确排查范围;
2.定期组织培训和技术指导。
67 自建房屋安全监管 1.按照职责承担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2.健全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自建房屋安全进行定期巡查;
3.负责对辖区内自建房屋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督促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检查修缮、隐患排查、安全鉴定和危房解危;
4.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发生变动的,督促、指导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
5.将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档案、排查记录、鉴定报告、处置结果等信息录入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6.督促村民委员会等开展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依法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1.《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3.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4.《怀远县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 1.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屋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问题;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照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
3.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
4.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5.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
6.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屋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7.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
8.县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9.县财政局:负责对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
10.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
11.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12.县商务局: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
13.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
14.县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
1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自建房屋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
16.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
17.县融媒体中心:开展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1.按照职责承担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2.健全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自建房屋安全进行定期巡查;
3.负责对辖区内自建房屋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督促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检查修缮、隐患排查、安全鉴定和危房解危;
4.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发生变动的,督促、指导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
5.将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档案、排查记录、鉴定报告、处置结果等信息录入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6.督促村民委员会等开展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依法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1.定期开展培训;
2.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业务指导。
68 城市更新改造建设 1.负责梳理、摸排城市更新项目建设需求,按权限做好提升改造;
2.谋划本辖区城市更新项目,争取上级支持。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行动深入开展城市更新工作的若干措施》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建设工作,梳理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1.收集所属辖区内民生诉求和市民建议,谋划上报辖区内拟实施或需要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
2.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已完成投资情况。
帮助乡镇申报项目和资金
69 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监管执法 1.开展城乡规划建设的宣传工作;
2.负责巡查违反城乡规划等违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
3.做好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负责定性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及未办理规划许可情况以及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定性为违法建设并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属于国有土地上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处罚;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局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属于集体土地上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处罚,对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对于乡镇违反规划及未办理规划许可情况以及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定性为违法建设并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乡镇规划区内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处罚,对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乡镇规划区外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职责进行处罚。
1.对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等违法行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市管理局;
2.协助做好日常规划建设的宣传工作;
3.做好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提供日常巡查要点,明确巡查范围;
2.定期组织培训和技术指导;
3.提供必要宣传资料。
70 安置房不动产登记 1.做好安置房不动产登记政策宣传;
2.摸排安置户基本情况。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安置房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证制证;
2.负责完善用地手续、规划核实手续,办理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
1.开展安置房不动产登记政策宣传;
2.摸排安置户基本情况,发现未登记情况,加强信息共享,协助办理。
提供宣传资料。
71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 1.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水利局;
2.督促各取用水单位落实水资源取用制度;
3.对发现或收到的非法取水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有问题的及时上报水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节约用水条例》‌
县水利局 1.负责全县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等相关管理工作;
2.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取水口的管理及水资源费用征收工作;
3.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制度;
4.指导开展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城乡供水监督工作;
5.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推动全县节水型社会建设;
6.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开展节水宣传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水利局;
2.配合督促辖区内各取用水单位落实水资源取用制度;
3.发现或收到非法取水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有问题的及时上报水利局。
1.提供宣传资料;
2.提供辖区内取水单位等信息;
3.日常巡查要点,明确巡查范围;
4.定期安排培训和专业指导。
72 农村供水、饮水安全管理工作 1.加强农村供水、饮水安全宣传;
2.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协助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
3.对农村道路建设、和美乡村建设以及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实施可能影响农村供水设施的,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4.开展水质简易检测,发现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及时上报县水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3.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 县水利局:
1.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2.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巡检,协助做好供水设施维护,处理用水群众有关投诉等;
3.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加强供水设施保护、增强用水缴费和节约用水意识,提升供水单位服务意识,为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4.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重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加强对水质、水价、供水服务等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县卫生健康委:
1.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和水质监测,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机制;
2.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加强农村供水、饮水安全宣传;
2.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协助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
3.对农村道路建设、和美乡村建设以及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实施可能影响农村供水设施的,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4.开展水质简易检测,发现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及时上报县水利局。
1.提供宣传资料;
2.提供水质检测简易设备。
73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1.协助开展用地、附属建筑物征迁及居民安置工作,做好施工环境保障;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水利局。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
县水利局 1.负责水利工程的规划、审批;
2.负责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移民安置规划指导思想,指导工程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4.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协助开展用地、附属建筑物征迁及居民安置工作,做好施工环境保障;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水利局。
1.提供土地和房屋征收及居民安置的工作经费和补偿经费;
2.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安排专业人员指导。
74 涉河建设项目监管 做好涉河建设项目现场监管工作,发现违规建设等情况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县水利局、怀远淮河河道管理局、怀洪新河怀远县管理局、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 1.县水利局牵头,怀远淮河河道管理局、怀洪新河怀远县管理局、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按权限负责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现场监管工作;
2.各部门按职责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对涉河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处理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
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现场监管工作,发现违规建设等情况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水利局。 1.提供专业培训;
2.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
75 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管 1.开展道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结合日常巡查,对发现的交通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公安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局 1.县公安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深入乡镇学校、村镇、企业等场所,进行针对性的交通安全教育,特别是对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在控制线内私搭乱建乱占及随意开口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为,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开展道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结合日常巡查,对发现的交通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公安局。
1.提供道路安全教育宣传资料;
2.定期开展培训,提供日常巡查要点。
76 内河交通及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 1.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2.做好自用船登记造册的宣传发动和已登记的自用船管理工作;
3.对发现的自用船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
4.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交通运输部《内河航运发展纲要》
市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 1.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对所辖水域内河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所辖水域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2.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设置和撤销渡口提出建议,每年组织对渡船船员、渡工至少4小时的安全培训;
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
4.各部门按照职责、船只用途共同做好乡镇自用船安全管理及违法行为查处。
1.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2.做好自用船登记造册的宣传发动和已登记的自用船管理工作;
3.对发现的自用船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
4.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安排技术人员指导;
2.提供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资料。
77 加强电动二、三、四轮车管理 1.对本乡内的二、三、四轮车进行排查登记,掌握车辆数量、使用情况等信息,建立基础台账;
2.提醒和督促村民及时为车辆办理登记手续;
3.参与路面管控,组织干部、志愿者等在乡镇主要路口、学校、集市等重点区域协助交警部门维护交通秩序,对二、三、四轮车违规行驶、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劝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电动二、三、四轮车销售单位的监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进销台账,销售电动二、三、四轮车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依法查处违规改装、拼装、“三无”产品、产品标识标志不规范以及虚假宣传、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销售未经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二、三、四轮车;
2.县公安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二、三、四轮车交通乱象,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牵头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向乡镇居民普及二、三、四轮车交通安全知识,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1.协助排查登记,配合相关部门对本乡内的电动二、三、四轮车进行排查登记,掌握车辆数量、使用情况等信息,为后续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2.提醒和督促村民及时为车辆办理登记手续;
3.参与路面管控,组织干部、志愿者等在乡镇主要路口、学校、集市等重点区域协助交警部门维护交通秩序,对电动二、三、四轮车违规行驶、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劝导。
1.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资保障;
2.提供宣传资料;
3.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人员力量;
4.开展业务培训。
九、文化和旅游(5项)
78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 1.动员群众参加版权保护宣传活动;
2.配合开展书店、印刷企业等场所相关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
3.陪同新闻出版部门对电影院开展现场检查,为农村电影放映提供场地,组织群众观看。
1.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
2.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
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
1.管理新闻出版工作,加强版权保护宣传,策划开展系列公益宣传活动;
2.负责著作权的管理,调解著作权纠纷,做好版权作品申报登记和指导服务工作;
3.强化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书店、印刷企业等场所经营秩序;
4.牵头负责电影工作,规范电影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农村公益电影放映活动监督管理;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1.负责对新闻出版、电影管理领域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配合新闻出版部门开展版权保护宣传活动;
2.陪同开展书店、印刷企业等场所检查;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
3.陪同新闻出版部门对电影院开展检查,为农村电影放映提供场地,组织群众观看。
1.组织开展新闻出版、电影管理业务培训;
2.提供政策宣传材料。
79 推进体育、健身事业发展 1.对辖区内的体育设施进行巡护;
2.组织群众参加上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为群众性体育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
3.组织群众参与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和国民体质监测。
1.《全民健身条例》
2.《关于印发〈安徽省居民住宅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1.负责体育设施配建、安装、验收,行使指导和监管职责;
2.组织参加或承办省市大型体育赛事,负责组织县级及以上综合性体育运动会和单项竞赛活动;
3.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和国民体质监测。
1.对辖区内的体育设施进行巡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组织动员参加上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为群众性体育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
3.组织群众参与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和国民体质监测。
1.保障增加及维修的体育设施的资金;
2.对群众性体育活动予以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
3.给予来参加国民体质监测和体育锻炼达标测验的人员科学健身指导。
80 推进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 1.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融合发展、积极开展乡村文化旅游节庆活动;
2.开展A级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等旅游品牌建设工作。
1.《关于推进旅游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1.搭建各类民间文化艺术团体与旅游经营场所的沟通桥梁;
2.制定实施城市旅游公共服务、乡村旅游公共服务标准、指导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旅游市场和品牌建设。
1.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融合发展、积极开展乡村文化旅游节庆活动;
2.开展A级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等旅游品牌建设工作。
开展业务指导
81 广播电视和网络新媒体安全播出监管执法 1.宣传广播电视和网络新媒体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2.结合辖区内应急工作机制设立广播员,协助管理本地应急广播的播出工作;
3.保护本辖区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
4.做好广播电视和网络新媒体安全播出监督管理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1.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协调全县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
2.负责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组织查处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
3.负责监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广播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
4.负责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应急广播的安全运行;
5.指导全县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备和电台等重点单位安全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广播电视行业行政执法工作;
6.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宣传广播电视和网络新媒体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2.结合辖区内应急工作机制设立广播员,协助管理本地应急广播的播出工作;
3.保护本辖区广播电视和网络新媒体设施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
4.做好广播电视和网络新媒体安全播出监督管理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加强人员力量;
2.开展业务培训。
82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文化市场的监管执法 1.结合日常巡查,对在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文化市场中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
2.做好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文化市场的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1.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依法进行查处;
2.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依法进行查处;
3.对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的依法进行查处;
县公安局:
1.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实名登记、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娱乐场所“黄赌毒”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伪造变造演出门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罚;
2.各部门按照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结合日常巡查,对在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文化市场中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
2.做好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文化市场的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指导;
2.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制作普法宣传单,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开展执法业务指导和培训。
十、应急管理及消防(7项)
83 防汛抗旱 1.建立健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令,配合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2.摸排隐患区域人群底数,确定应急响应期间需要转移的对象;
3.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时发放上级下拨救助经费和物资;
4.组织开展灾后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5.结合日常巡查,对发现破坏防汛抗旱的行为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66号)
5.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怀政办〔2023〕40号)
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 1.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协调组织防汛抢险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
2.县水利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水旱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保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负责县管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和水情旱情发布工作;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防范及应急处置的督促指导工作,协调解决防汛抢险临时用地问题;
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全县农业洪涝旱灾情况;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工作;
5.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城区防汛排涝工作;做好城管系统所属道路、桥梁、照明、防汛排涝等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工作;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牌等安全管理与检查,防止风雨天气造成伤人、伤物事件;
6.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城区县管建筑工地的防洪排涝工作;指导做好城市供水、燃气、污水场站安全相关工作;指导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项目企业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用设施设备的防洪排涝工作;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职责内公路的防洪安全,负责公路设施建设,满足和保障防洪需要;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8.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建立健全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令,配合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2.摸排隐患区域人群底数,确定应急响应期间需要转移的对象;
3.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时发放上级下拨救助经费和物资;
4.组织开展灾后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5.结合日常巡查,对发现破坏防汛抗旱的行为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1.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资保障;
2.加强人员力量;
3.开展业务培训。
8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结合日常巡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3.配合开展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4.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初期人群疏散及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县应急管理局 1.县应急管理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2.明确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救援程序和措施;
3.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4.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依法开展日常巡查、技能培训、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5.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结合日常巡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3.配合开展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4.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初期人群疏散及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定期组织技能救援培训;
2.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保障;
3.提供日常巡查要点,明确巡查范围;
4.提供宣传资料。
85 突发自然灾害类事件应急处置 1.制定乡级突发自然灾害类事件应急预案,指导村委员会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
2.开展突发自然灾害类事件应急知识和措施的宣传普及;
3.做好突发自然灾害类事件前期应急处置工作;
4.统计突发自然灾害情况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5.配合做好灾害救助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3.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4.《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5.《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突发自然灾害类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情况汇总、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能,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工作。 1.制定乡级突发自然灾害类事件应急预案,指导村委员会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
2.开展突发自然灾害类事件应急知识和措施的宣传普及;
3.做好突发自然灾害类事件前期应急处置工作;
4.统计突发自然灾害情况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5.配合做好灾害救助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1.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培训;
2.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3.明确灾情统计上报范围;
4.提供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
86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1.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宣传;
2.结合日常巡查,对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危化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处理;
3.做好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委 1.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4.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参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期间道路的保障工作;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等,做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运送工作;
6.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7.各部门按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宣传;
2.结合日常巡查,对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危化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处理;
3.做好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提供专业设备支持;
2.定期组织培训,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87 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监管 1.结合日常工作对商场、超市、餐饮住宿场所,以及村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的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
2.做好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县商务局牵头负责,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监管执法等工作,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对辖区内商场、超市、餐饮住宿场所,以及村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的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含集贸市场、农村集市)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2.做好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和执法队伍现场指导;
2.对业务人员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监管业务培训。
88 森林防灭火 1.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组织参加预防扑救专业培训;
2.对辖区森林防火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上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出现火情第一时间上报至县消防救援大队;
3.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初级扑救、疏散人群等工作;
4.做好森林防火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森林防火条例》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 1.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县域内森林防火、扑救工作,建立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预防、扑救方案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储备森林防火物资,组织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组织大规模突发性火情的现场扑救等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林业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3.国有林场、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组建专业或兼职森林消防队伍,进行巡查;在林区加强火种、火源的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及隐患排查,发现或接到群众报告火情后,立即组织扑救并上报;
4.各部门按照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组织参加预防扑救专业培训;
2.对辖区森林防火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上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出现火情第一时间上报至县消防救援大队;
3.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初级扑救、疏散人群等工作;
4.做好森林防火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1.定期组织专业知识培训;
2.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
3.加强装备配备,提升排查专业性。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人员业务指导。
89 消防安全监管 1.加强乡镇消防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2.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为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提供场所和住房,承担早期火灾扑救、秩序维护、人员疏散工作;
3.配合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协助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消防救援大队;
4.配合分析消防工作形势和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5.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6.做好消防安全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依法参加火灾事故调查,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2.县公安局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协助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3.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
4.各部门按照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加强乡镇消防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2.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为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提供场所和住房,承担早期火灾扑救、秩序维护、人员疏散工作;
3.配合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协助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消防救援大队;
4.配合分析消防工作形势和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5.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6.做好消防安全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应急演练,配备消防设备和资金,提供宣传资料;
2.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按流程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
十一、市场监管(4项)
90 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执法 1.做好瓶装液化气使用安全常识宣传教育;
2.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处置;
3.做好对瓶装液化气经营行为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商务局、县公安局 1.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加强对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相关违法违规线索移交至县城市管理局;
2.县城市管理局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移交线索按权限进行立案查处;
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瓶装液化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
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从事瓶装液化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
5.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6.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7.县商务局负责督促使用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8.县公安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乡镇(街道)反馈上报非法违法充装、销售倒卖瓶装液化气的行为线索。
1.开展瓶装液化气合法经营和安全使用宣传;
2.结合日常巡查,对发现的瓶装液化气安全隐患和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及时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处置;
3.做好对瓶装液化气经营行为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定期组织培训,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2.提供宣传资料。
91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安全监管 1.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隐患或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做好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依规进行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2.落实餐饮服务网格化监管责任,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3.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4.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结合日常巡查,发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隐患或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做好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定期组织培训,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2.提供日常巡查要点,明确巡查范围。
92 传销、违规直销等行为的监管 1.收集整理传销、违规直销案例,通过制作宣传手册、举办专题讲座、播放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向村民尤其是容易受骗的老年群体、求职群体等进行宣传;
2.结合日常巡查,对发现的传销、违规直销等行为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
3.做好对传销、违规直销等行为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禁止传销条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不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违规直销等违法行为;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应当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按照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收集整理传销、违规直销案例,通过制作宣传手册、举办专题讲座、播放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向村民尤其是容易受骗的老年群体、求职群体等进行宣传;
2.结合日常巡查,对发现的传销、违规直销等行为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
3.做好对传销、违规直销等行为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开展培训和业务指导;
2.提供宣传资料。
93 成品油非法经营监管 1.开展成品油安全合法经营宣传教育;
2.结合日常巡查,对发现非法经营成品油或成品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3.做好对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怀远县安委办《关于持续开展流动加油车及成品油运输车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县商务局:牵头负责成品油非法经营监管,负责制定全县加油站布点规划,完善农村及偏远地区加油站布局,促进成品油市场有序流通;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开展年度审查,对不参加年度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条件的,转报上级商务部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资质;配合做好查处油品处置工作;协助上级商务部门加强成品油零售经营审批监督检查;
2.县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仍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柴油等行为;负责对成品油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成品油存储、经营单位安全违法行为;
3.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成品油违法犯罪案件。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全天候开展网上巡查,对重点区域和路段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实施动态管控;依法查处突击整治行动中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买卖、储存、运输汽油、柴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查处非法改装车辆流动加油行为;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成品油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成品油行为;按职责查处有证无照经营加油站(点);依法查处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违反计量、广告、商标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5.各部门按照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1.开展成品油安全合法经营宣传教育;
2.结合日常巡查,对发现非法经营成品油或成品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3.做好对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1.开展专业知识培训;
2.加强专家指导服务。
十二、人民武装(1项)
94 战备执勤、民兵训练、军事设施保护、战时动员等人民武装工作 1.配合动员休假探亲的军人立即归队;
2.督促预备役人员应召服现役、经预备役登记的人员做好服预备役被征召准备;
3.配合做好潜力调查、装备预征预储、分队人员编组、分队点验和分队军事训练相关工作;
4.拉动民兵应急分队参与战备值班和抢修救灾等任务;
5.配合做好军事设施保护相关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4.《民兵工作条例》
县人民武装部、县发展改革委 1.县人民武装部指导战时兵员动员工作;
2.县人民武装部指导民兵组织整顿潜力调查、装备预征预储、分队人员编组、分队点验和分队军事训练相关工作;
3.依据规定提出需要落实的军事设施保护需求,会同县发展改革委、驻屯军事单位制定保护措施,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根据规定,上报因有军事设施导致经济建设受到较大影响以争取相关扶持政策。
1.配合动员休假探亲的军人立即归队,督促预备役人员应召服现役、经预备役登记的人员做好服预备役被征召准备;
2.配合做好潜力调查、装备预征预储、分队人员编组、分队点验和分队军事训练相关工作,并根据上级军事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通知要求,拉动民兵应急分队参与战备值班和抢修救灾等任务;
3.加强做好国防和军事设施保护教育工作,配合做好军事设施保护相关工作。
1.提供需服现役的预备役人员名单、做好被征召准备的预备役登记人员名单;
2.提供专武干部、民兵分队履职和遂行任务所需的装备和器材。

Sheet 5: 上级部门收回事项

徐圩乡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来源) 承接部门及工作方式 收回理由
一、经济发展(4项)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发展改革委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协助做好资料收集工作。
(二)县发展改革委:
1.受理: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工作。
专业技术性强,本镇无力承接。
2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发展改革委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电力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电力设施违法案件,应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乡镇无能力发现盗窃行为,无力承接。
3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发展改革委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电力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电力设施违法案件,应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调查取证难,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4 对用户用电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发展改革委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电力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电力设施违法案件,应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审批权未下放,电力公司为国有企业,乡镇管不了,且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二、民生服务(27项)
5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 承接部门:县民政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由县乡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民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长期无办件事项。
6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民政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由县乡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民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审批权未下放,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7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1.《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民政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由县乡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民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处罚事项敏感,影响基层干群关系,建议收回,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8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民政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由县乡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民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处罚事项敏感,影响基层干群关系,建议收回,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9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民政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由县乡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民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0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民政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由县乡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民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民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民政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1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1.《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民政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县民政局受理前阶段:乡镇(街道)按要求上报殡葬设施建设申请材料。
2.审核通过后阶段:规范开展建设。
(二)县民政局:
1.受理:受理办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申请书,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审核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成立的决定;不予成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制发送达文书。
5.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
12 对违规领取80岁以上高龄津贴的追缴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3.《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承接部门:县民政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开展关于高龄津贴政策的宣传活动。
2.配合对违规领取80岁以上高龄津贴的人员进行信息核实。
3.劝教当事人或其家庭成员、监护人等主动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
4.对于拒不退的,配合县民政局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县民政局:
1.核查违规领取80岁以上高龄津贴的人员信息。
2.向违规领取的当事人或其家庭成员、监护人等发送追缴通知,责令当事人或其家庭成员、监护人等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
3.提供便捷的退款渠道。
4.对于拒不退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3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处罚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性技术性强,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4 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审批权未下放,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5 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6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7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8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撤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依法撤销其资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9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协助做好资料收集工作。
2.做好引导工作。
(二)县卫生健康委: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审批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设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本镇难以判断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0 开展妇幼健康服务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开展妇幼健康服务项目宣传。
2.做好引导工作。
(二)县卫生健康委:
1.针对目标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
2.针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3.为婴幼儿家庭开展体格检查、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4.对本辖区内的妇幼健康服务项目进行监测、监督和技术指导,建立妇幼健康服务项目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妇幼健康服务工作。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1 对辖区内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宣传托育政策;
2.结合日常巡查,对发现托育机构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至县卫生健康委;
3.做好托育机构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二)县卫生健康委:
1.负责制定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
2.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3.负责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4.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对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将有关材料扫描件上传至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
5.建立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培训;
6.负责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托育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罚;
7.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2 追回超领、冒领计划生育各类扶助资金、补助资金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开展关于计划生育各类补助政策的宣传活动。
2.配合对超领、冒领计划生育各类扶助资金、补助资金的人员进行信息核实。
3.劝教当事人主动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
4.对于拒不退的,配合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
1.由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对户下扶助资格进行审核、调查,必要时可成立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及乡镇共同组成的调查组,确认是否骗取、冒领;
2.若户下不予配合,必要时县卫健委、财政局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追回。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3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审核确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乡镇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并进行宣传。
2.村级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扶助对象核实并公示。
3.乡镇对村级上报资料进行初审。
4.乡镇通过惠农一卡通系统造册并将扶助金发放到户下。
(二)县卫生健康委:
1.县级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当年度扶助对象名单;
2.年度扶助资金到位后,县卫生健康委通知乡镇上报年度扶助花名册及资金发放清册表;
3.县卫生健康委对上报的名册及清册表审核确认,审核结果通知到乡镇;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4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审核确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乡镇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并进行宣传。
2.村级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扶助对象核实并公示。
3.乡镇对村级上报资料进行初审。
4.乡镇通过惠农一卡通系统造册并将扶助金发放到户下。
(二)县卫生健康委:
1.县级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当年度扶助对象名单。
2.年度扶助资金到位后,县卫生健康委通知乡镇上报年度扶助花名册及资金发放清册表。
3.县卫生健康委对上报的名册及清册表审核确认,审核结果通知到乡镇。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5 开展计划生育纪念日、会员日服务活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 承接部门:县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开展计划生育纪念日、会员日服务活动宣传。
2.做好引导工作。
(二)县卫生健康委:
1.县卫生健康委实际精心策划、认真部署、广泛动员,基层计生协开展计划生育纪念日、会员日服务活动。
2.县卫生健康委加强和其他部门合作,联合社会公益资源,壮大宣传服务力量。
3.县卫生健康委利用新媒体等平台作用,做好新闻报道宣传。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6 地名信息数据核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数据质量建设行动的通知》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阶段性工作已完成,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27 开展惠民保征缴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落实党中央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落实党中央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28 对惠民保征缴工作的考核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落实党中央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29 对适老化改造完成情况的考核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30 对老年人安康险推广工作的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31 完成计生家庭关爱保险任务指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服务乡村振兴促进家庭健康行动的实施意见》 落实党中央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落实党中央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三、平安法治(2项)
32 开展驻京安保维稳工作 1.《信访工作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承接部门:县信访局
工作方式:
(一)县信访局统筹开展驻京安保维稳工作。
(二)乡镇(街道):
1.协助做好重点人员进京越级信访劝返带离工作;
2.协助做好重点人员滋事扰序应急处置工作。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33 出具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根据《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四、乡村振兴(49项)
34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调查取证环节要求高,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35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乡镇不了解审批管理情况。
36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取证难度高,专业技术性强,执法过程存在安全风险,经评估乡镇难以有效承接。
37 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过程需要船只、专业人员等保障,执法取证过程存在安全风险,经评估乡镇难以有效承接。
38 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性强,执法过程需要船只、专业人员等保障,执法取证过程存在安全风险,经评估乡镇难以有效承接。
39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未实际履行事项。
40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且专业技术性强,乡镇工作人员对机械与证照是否相符难以有效识别,乡镇难以有效承接。
41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且专业技术性强,乡镇工作人员对检验是否合格、机件是否有效不知晓,难以有效识别,乡镇无力承接。
42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且专业技术性强,乡镇工作人员对检验是否合格、机件是否有效不知晓,难以有效识别,乡镇无力承接。
43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证照审批未下放,乡镇工作人员对是否是伪造的证书、牌照难以有效识别,乡镇难以有效承接。
44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乡镇工作人员对证件真假难以有效识别,乡镇无力承接。
45 对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饮酒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处罚 1.《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乡镇工作人员难以有效识别是否酒后驾驶、有关证件、标志是否伪造、变造,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46 对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1.《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乡镇工作人员难以有效识别驾驶证是否审验或被吊销、暂扣,难以有效承接。
47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乡镇无法识别兽药假、劣,乡镇无力承接。
48 对经营者拆包、分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49 对经营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未实际履行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50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乡镇难以有效承接。
51 对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处罚 1.《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乡镇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无管理处罚主体。
52 对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1.《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批权限未下放,乡镇无法识别跨区收获作业证真伪,无力承接。
53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与乡镇工作无直接关联,乡镇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54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执法要求高,中央焦点访谈提到的应收回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55 对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与乡镇工作无直接关联,怀远县辖区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56 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57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央焦点访谈提到的应收回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乡镇无专业技术人员,无法进行屠宰检验,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58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二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乡镇无法有效识别证书、标志牌是否伪造或冒用。
59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乡镇无法有效识别证书、标志牌是否伪造或出借、转让。
60 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批权未下放,乡镇无法识别畜禽养殖场是否备案,无法有效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61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批权未下放,乡镇无法有效识别,无法有效承接。
62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63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乡镇无法识别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清洗、消毒,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64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乡镇只具备出具生猪检疫证明的权限,不具备其他动物检疫权限,检疫乡镇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违法行为进行摸排并及时上报,进行劝阻。
65 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66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且无管理服务对象,属长期无办件事项。
67 对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性强,且属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68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批权未下放,乡镇无法有效识别,无法有效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69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批权未下放,乡镇无法有效识别,无法有效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70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2.《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71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批权未下放,乡镇无法有效识别,无法有效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72 对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1.《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73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74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1.《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三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协助做好资料收集工作。
2.做好引导工作。
(二)县农业农村局:
1.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2.畜牧兽医水产股(牵头办理)。
3.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现场踏勘)。
4.法规股(书面审查)。
5.领导审批。
6.窗口领证。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75 乡村兽医备案 1.《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协助做好资料收集工作。
(二)县农业农村局:
1.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2.畜牧兽医水产股(系统备案)。
3.法规股(书面审查)。
4.窗口领取备案证明。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76 动物疫情信息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二条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将收集到的动物疫情信息及时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二)县农业农村局:
1.县畜牧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采集范围覆盖全县所有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散养户以及屠宰场、交易市场等与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相关场所的信息。
2.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监测,并按照动物种类、地域分布、疫情严重程度等对疫情进行分类处置。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77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材料的受理;
2.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动物防疫场地选址、布局、防疫措施落实等工作;
3.做好动物防疫宣传工作。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78 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对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情况进行上报。
2.配合县农业农村局收集、处理并溯源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
(二)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接收有关热线、函告。
2.对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进行溯源。
3.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79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和数据上报工作;
2.通知和组织辖区内农机用户按时到点开展农机年检工作;
3.结合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劝阻无效的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4.做好农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过程中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二)县农业农村局:
1.制定县级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
2.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年检和农机驾驶证的核发工作;
3.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80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条、第四十六条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乡镇负责明确规模以下养殖场是否在禁养区内,并确认养殖品种和养殖数量。
2.后续由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属地管理工作,督促养殖场落实。
(二)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个人申请或热线反馈。
2.由县农业农村局畜牧中心具体承办,根据反馈情况提供以下技术指导意见:一是粪污收集、处理和清粪工艺;二是沤肥、垫料、臭气防控技术;三是暂存设施的建设指导意见;四是协助养殖户与粪污处理中心对接。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81 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和监督管理 1.《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承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 开展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知识宣传工作;
2. 配合组织外来物种入侵普查和落实防控措施。
(二)县农业农村局:
1.牵头全面开展外来物种入侵普查,摸清家底,做好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工作;
2.牵头做好农田、渔业水域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治理,落实阻截防控措施,坚决守住粮食安全底线。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82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协助做好资料收集工作。
2.做好引导工作。
(二)县水利局:
1.公示环节:将县级权限范围内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等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公示。告知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环节: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人应当自提交申请之日起3日内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逾期未能提供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作出的《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和《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等文书,应当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3.审查环节: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4.决定环节: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因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评估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5.送达环节: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水利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水利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长期无办件事项。
五、民族宗教(12项)
83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涉及群体较为特殊,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长期未实际履行,县委统战部建议收回。
84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涉及群体较为特殊,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长期未实际履行,县委统战部建议收回。
85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涉及群体较为特殊,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长期未实际履行,县委统战部建议收回。
86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或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乡镇无法知晓公民出境情况,涉及群体较为特殊,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长期未实际履行,县委统战部建议收回。
87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涉及群体较为特殊,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长期未实际履行。
88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2.《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涉及群体较为特殊,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长期未实际履行,县委统战部建议收回。
89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涉及群体较为特殊,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长期未实际履行,县委统战部建议收回。
90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涉及群体较为特殊,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长期未实际履行,县委统战部建议收回。
91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涉及群体较为特殊,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长期未实际履行,县委统战部建议收回。
92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涉及群体较为特殊,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长期未实际履行,县委统战部建议收回。
93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涉及群体较为特殊,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长期未实际履行,县委统战部建议收回。
94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委统战部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涉及群体较为特殊,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长期未实际履行,县委统战部建议收回。
六、社会保障(3项)
95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丧失社保待遇资格信息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对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当采纳;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调查取证较难,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96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1.《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对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当采纳;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
97 对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2.《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四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对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当采纳;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
七、自然资源(43项)
98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专业技术性强,且长期未办件。
99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长期无办件事项。
100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长期无办件,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01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长期无办件,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02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专业技术性强,且长期无办件,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03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04 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且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
105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106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107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108 对拒不接受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109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110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111 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112 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处罚 1.《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113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处罚 1.《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114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115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116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处罚的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117 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催告环节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118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催告环节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要求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119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承接部门:县水利局、怀远淮河河道管理局、怀洪新河怀远县管理局、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做好河道采砂宣传工作;
2.配合对辖区河道采砂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经劝导无效及时上报县水利局等部门。
(二)县水利局、怀远淮河河道管理局、怀洪新河怀远县管理局、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
1.县水利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应河道非法采砂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对是否存在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影响通航等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对初步确定违法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并告知乡镇(街道)相关情况;
2.按权限监督管理相应河道采砂工作,指导相应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3.河道管理部门配合县水利局开展河道巡查,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20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
4.听取陈述和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
7.执行。
超出乡镇能力范围,专业技术性强,乡镇执法易造成推诿扯皮,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21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
4.听取陈述和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
7.执行。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22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
4.听取陈述和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
7.执行。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23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
4.听取陈述和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
7.执行。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24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
4.听取陈述和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
7.执行。
调查取证难,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
125 对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以及擅自开垦、围垦、填埋、采砂、取土等占用湿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2.《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3.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做好林业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秘函〔2020〕16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
4.听取陈述和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
7.执行。
湿地管理有专门机构,非乡镇职责,乡镇无法有效承接。
126 对古树名木剥损树皮、掘根的处罚 1.《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
4.听取陈述和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
7.执行。
乡镇范围内暂无古树名木,长期无办件。
127 对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罚 1.《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
4.听取陈述和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
7.执行。
乡镇范围内暂无古树名木,长期无办件。
128 对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1.《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
4.听取陈述和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
7.执行。
乡镇范围内暂无古树名木,长期无办件。
129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
4.听取陈述和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
7.执行。
专业技术性强,乡镇无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发现火灾隐患,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
130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四十四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
4.听取陈述和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
7.执行。
长期无办件,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31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
4.听取陈述和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
7.执行。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32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协助做好资料收集工作和引导工作。
2.协助做好群众思想稳定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加强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33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涉及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及农用地转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协助做好资料收集工作和引导工作。
2.协助做好群众思想稳定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加强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乡镇无专业技术人才,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34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协助做好资料收集工作和引导工作。
2.协助做好群众思想稳定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加强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35 土地征收、征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配合张贴公示征收土地预公告;
2.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3.配合做好勘测定界并公示;
4.配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5.配合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
6.做好补偿登记信息上报;
7.受委托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8.配合张贴土地征收公告;
9.受委托实施征地拆迁。
10.保障、督促规划编制单位基础资料搜集和调研工作;
11.配合推进本区域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及调整工作;
12.组织征求职能部门、社会公众意见等法定程序,对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成果进行公示;
13.配合成片开发方案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核实用地选址、土地报批、土地供应是否符合要求。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制度规范的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改革;
2.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跨行政区域等重大土地征收综合协调工作;
3.负责承办土地出让工作。
4.统筹推进本区域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及调整工作 ;
5.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地成片征收开发方案的编制;
6.组织征求职能部门、社会公众意见等法定程序,对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成果进行公示;
7.负责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负责制定房屋征收、人口安置方案;
2.协调保障征迁补偿资金及时拨付。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36 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结合日常工作对建设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做好引导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规划核实的申请办理。
2.根据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等材料,核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
3.规划核实通过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37 公益林管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九条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结合日常工作对辖区内公益林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按照公益林区划范围落实管护主体,荆山区域公益林由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护林站负责。
2.平阿山区域公益林由平阿山林场负责。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管护主体落实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38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结合日常工作对辖区内森林资源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对森林抚育、低效林改造等森林资源保护、修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2、对林木采伐等森林资源利用、更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39 代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代为补种树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2.做好引导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2.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40 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六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对本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进行全面摸排上报和监管;
2.发现病虫情后,属于小规模常发性病虫害、具备处置能力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3.发现病虫害有成灾蔓延趋势或出现检疫性病虫害的,及时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制定防治预案;
2.发现或接到林业病虫害有关情况报告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制定具体解决方案,组织开展并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八、生态环保(13项)
141 对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行为的处罚 1.《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42 对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43 对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未落实防止扬尘污染措施的处罚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与乡镇工作无实际关联,乡镇无矿产资源。
144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期无办件事项。
145 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46 对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47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48 对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橡胶制品生产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49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50 对未密闭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51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52 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53 对从事屠宰加工的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加工过程中产生固体废物的处罚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期无办件事项。
九、城乡建设(89项)
154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55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罚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56 对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罚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57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58 对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59 对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60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61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62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63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64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65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66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67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68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69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70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71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72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1.《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百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73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74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75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76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77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78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或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79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80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81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未实际履行事项。
182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83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施工单位乡镇管不了,无力承接。
184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未实际履行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85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且乡镇城市建设水平较低,暂无雨污分流条件,属长期无办件事项。
186 对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
187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处罚 1.《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未实际履行事项。
188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1.《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乡镇无法识别运输工作是否符合规定,无力承接。
189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罚 1.《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90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且长期无办件,无力承接。
191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乡镇无法识别“三超”标准,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92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且长期无办件,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93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市道路施工审批权未下放,乡镇无法有效识别,无法有效承接。
194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95 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196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97 对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98 对供水工程建设违反规定的处罚 1.《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199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00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1.《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01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1.《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乡镇无法有效识别,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02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乡镇无法有效识别,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03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乡镇无法有效识别,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04 对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乡镇无法有效识别,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05 对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1.《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乡镇无法有效识别,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06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的行为或案件经核实后,应当在3日内受案;
2.调查: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违法嫌疑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3.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
4.告知:城市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将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送达被处罚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7.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决定的期限内,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本镇无力承接。
207 对装卸和运输煤炭、水泥、砂土、粉煤灰、煤矸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处罚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08 对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处罚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09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运输或未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或在场地内堆存的未进行有效覆盖的处罚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超出乡镇能力范围,乡镇管不了,乡镇执法易造成推诿扯皮。
210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11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12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13 对违反特殊车辆桥梁通行规定或危险桥梁管理规定的处罚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14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15 对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16 对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17 对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18 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19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20 对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企业经营行为乡镇管不了。
221 对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22 对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23 对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处罚 1.《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24 对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或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处罚 1.《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25 对燃气经营者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26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27 对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28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29 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30 对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31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催告环节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要求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32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催告环节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要求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33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协助做好资料收集工作。
2.做好引导工作。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公示许可条件及申请材料种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根据审查结果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审查申请人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3.决定阶段:根据审查结果在办理期限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变更相应许可内容。
4.送达阶段:制发审批意见,不予批准的告知权利救济渠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加强对被许可人经营行为是否符合许可内容及有关强制性要求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34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协助做好资料收集工作。
2.做好引导工作。
(二)县城市管理局:
1.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加强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性强,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35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协助做好资料收集工作。
2.做好引导工作。
(二)县城市管理局:
1.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加强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36 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1.《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协助做好资料收集工作。
2.做好引导工作。
(二)县城市管理局:
1.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加强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37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1.《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协助做好资料收集工作。
2.做好引导工作。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公示许可条件及申请材料种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根据审查结果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审查申请人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3.决定阶段:根据审查结果在办理期限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变更相应许可内容。
4.送达阶段:制发审批意见,不予批准的告知权利救济渠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加强对被许可人经营行为是否符合许可内容及有关强制性要求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接。
238 房屋安全评估 1.《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承接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
(一) 乡镇(街道)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发生变动的,督促、指导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申请人提供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2.审核阶段: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查,如有不合格情况,指导其修改完善;
3.办理阶段:指导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在本地住建部门已备案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督促检测鉴定机构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4.办结阶段:对鉴定结果进行确认并存档。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39 开展农村住房安全鉴定评定工作 1.《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承接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
(一) 乡镇(街道)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发生变动的,督促、指导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申请人提供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2.审核阶段: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查,如有不合格情况,指导其修改完善;
3.办理阶段:指导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在本地住建部门已备案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督促检测鉴定机构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4.办结阶段:对鉴定结果进行确认并存档。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40 自建房安全等级鉴定 1.《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承接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工作方式:
(一) 乡镇(街道)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发生变动的,督促、指导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受理阶段:申请人提供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2.审核阶段: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查,如有不合格情况,指导其修改完善;
3.办理阶段:指导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在本地住建部门已备案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督促检测鉴定机构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4.办结阶段:对鉴定结果进行确认并存档。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41 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1.对有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的:
(1)村民申请(提供身份证明、权属来源、不动产测量成果报告)。
(2)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审核、公示、登簿、制证、发证。
2.1987年1月1日前,无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的:
(1)村民申请(提供身份证明、不动产测量成果报告)。
(2)村出具权属来源证明、乡镇审核。
(3)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审核、公示、登簿、制证、发证。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42 督促新改、扩迁建项目及时做好环保手续报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减少审批环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减少审批环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十、文化和旅游(16项)
243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
4.听取陈述和申辩;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
7.执行。
长期无办件事项。
24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本镇难以判断是否为未成年人,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
24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长期无办件。
246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四类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247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四类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248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249 对娱乐场所拒绝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250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本镇难以判断是否为未成年人,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
251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娱乐场所涉嫌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252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新闻出版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应当立案查处。立案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并制作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查。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应当在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采取有关行政措施后及时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新闻出版部门调查取证由立案的职能部门或者所属的稽查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和勘验、检查等措施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相关文书,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参加见证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环节责任:新闻出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新闻出版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新闻出版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送达当事人;决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制作建议追究刑事责任意见书,连同有关材料和证据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建议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的,应当制作建议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意见书;建议给予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应当制作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意见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主管机关。新闻出版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遇特殊情况最多延长不超过2个月。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的收缴依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
253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涉嫌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处罚过程存在危险,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
254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处罚过程存在危险,专业性技术性强,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
255 对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处罚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对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性技术性强,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
256 对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对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性技术性强,处罚过程存在危险,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
257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涉嫌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等两类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性技术性强,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
258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对发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本镇无法判断是否存在利益关联,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
十一、应急管理及消防(33项)
259 责令立即排除隐患、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催告环节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
260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本镇无法判断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国家标准。
261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
262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不在乡镇。
263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本镇无法判断是否投入必需的资金,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6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培训工作经费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四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本镇无法判断是否落实工作经费。
265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
266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本镇难以判断是否进行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67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本镇难以判断是否进行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68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本镇无法判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6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措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本镇无法评估应急救援预案是否符合标准,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7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本镇难以发现事故隐患,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71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72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长期无办件事项,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73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权不在乡镇,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74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审批权不在乡镇,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75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3.审查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批权不在乡镇,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76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全县范围内单位、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镇无法确定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损坏,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77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全县范围内的单位、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长期无办件,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78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全县范围内的单位、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专业技术性强,乡镇无法确定防火间距,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担,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79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方式:(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全县范围内的单位、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长期无办件,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80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全县范围内的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本镇无力承接。
281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全县范围内的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镇无法确定是否消除隐患。
282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过程存在危险,本镇无力承接。
283 对在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等违反规定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1.《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全县范围内的单位存在在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等违反规定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专业技术性强,本镇无力承接。
284 开展加油站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安全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承接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开展加油站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安全检查;
2.日常发现的隐患线索及时报送至县应急管理局。
(二)县应急管理局:
1.制定年度执法计划;
2.由县应急管理局安监二室工作人员按照执法计划负责开展加油站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安全检查。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85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单位现场核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条
承接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受理批发企业许可;
2.许可受理成功后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监管。
(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单位现场核查。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86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换证现场核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承接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开展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换证现场核查;
2.日常发现的隐患线索及时报送至县应急管理局。
(二)县应急管理局: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 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87 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四条 承接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开展烟花爆竹合法经营和安全燃放的宣传;
2.结合日常巡查工作,对发现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处置;
3.做好对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二)县应急管理局:
1.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的布点规划;
2.审查通过后,出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核准意见书;
3.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按照职责分工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三)县公安局:
1.负责查处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2.按照职责分工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2.按照职责分工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88 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和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承接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结合日常巡查,将特种设备安全疑似问题及时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置;
2.做好对特种设备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领域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对象、时间、程序、标准等内容,开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含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处理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对危害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3.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89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初审备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减少审批环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减少审批环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290 企业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初审 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减少审批环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减少审批环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291 安全生产标准化申报材料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
减少审批环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减少审批环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十二、市场监管(4项)
292 对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者的处罚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大队在检查发现或者接受投诉、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大队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局法规室核审,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作出决定:大队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专用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大队应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批权未下放,乡镇无力承接,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93 查封涉嫌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催告环节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94 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承接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一)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乡镇(街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格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
(二)畅通举报违法行为渠道,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并通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方式下沉一线开展执法工作;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催告环节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专业技术性强,经评估乡镇无力承担,且事项审批权未下放,且为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
295 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承接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工作方式:
(一)乡镇(街道):
1.结合日常巡查,对发现企业、商贩(铺)等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及时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做好对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执法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辅助性工作。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查处未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按照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三)县应急管理局:
1.负责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等相关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
2.按照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四)县生态环境分局:
1.负责查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违反排污许可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经营单位;
2.按照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五)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查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2.按照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六)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1.负责查处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从事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业务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2.按照职责对乡镇(街道)反馈上报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810条明确收回上级部门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