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西樵镇工作事项底单
序号 事项类别 具体工作事项 事项来源 责任部门 工作方式 备注
1 党的建设 落实上级党政督办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和催办。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2 统筹检查督办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3 根据镇委、镇政府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调查研究。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4 综合政务 负责镇委镇政府文件的印发。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 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6 综合政务 西樵镇OA收发文端口的文件进行办理、转办、传阅、回复、督办等工作。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7 西樵镇党政办收发文端口的文件进行办理、转办、传阅、回复、督办等工作。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8 综合政务 通知各参会单位参加、做好会议记录。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9 负责重要会议的会务协调及落实,包含室场安排、会议用品、视频设备、后勤服务等。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10 综合政务 安排会议场地。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11 落实会务安排、会议水牌制作。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12 做好会前视频设备调试。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13 综合政务 负责党委线会议筹备、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资料、记录等。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14 负责政府线会议筹备、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资料、记录等。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15 综合政务 负责主要领导发言、汇报稿的撰写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16 负责镇委主要领导在全镇工作会议上录音讲话整理的审核把关。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17 负责镇委、镇政府工作报告、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文稿的组织起草。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18 负责全镇综合性会议主要领导讲话稿的草拟。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19 镇街、部门代拟的主要领导讲话稿的审核修改。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20 综合政务 协助镇委、镇政府主要领导指挥处置突发事件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21 对镇内或涉及本镇的重要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的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22 处理上级党委政府值班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23 综合政务 按照相关制度使用西樵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24 按照相关制度使用西樵镇党政和人大办的公章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25 综合政务 收集各村居、各部门信息,撰写西樵信息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26 收集每季度检查考核信息并报送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27 向区有关部门报送信息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28 综合政务 负责广东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依申请公开版块、邮寄及现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工作,跟进每份信息公开如期答复并完成归档。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29 负责西樵镇政务网站主动公开工作,督促单位严格落实“三级审核”制度。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30 综合政务 定期对涉密人员开展保密培训工作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31 制定落实好保密工作相关制度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32 综合政务 相关单位借阅密件时,按要求做好相关流程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33 落实对涉密文件收发,清退情况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34 综合政务 整理,编排好本年度政府的相关文件、报告等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35 按照类别进行分类,归档,保存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36 录入电子档案系统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37 各单位通过档案查阅审批程序后,到本单位进行查阅。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38 完善档案室基础设施建设,保持档案室的安全、整洁。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39 综合政务 收集各单位部门总结及年报资料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40 发通知各单位部门征集地方志年报材料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41 整理镇内大事记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42 跟进修志工作,协助上级完成年鉴、地方志的编写、审核等组稿工作及《西樵镇志》校对审核汇总工作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43 综合政务 负责机关大院办公用房管理、日常维护等后勤服务管理工作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44 规范会议室配置标准,公共会议室统一安排、集中服务、规范使用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45 综合政务 负责政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46 落实出车登记制度,车辆维修、用油管理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47 综合政务 政府饭堂食材配送管理。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48 机关饭堂系统运作管理。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49 饭堂人员管理。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0 平安法治 定期开展国家安全培训会议。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1 定期编写文书材料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2 平安法治 定期开展日常排查工作。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3 落实各部门及时预防、预警、化解风险隐患,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4 开展区域宣传工作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5 综合政务 梳理全镇行政事业单位、镇属企业及村(居)委会的情况,按五年轮审一次的内审要求,草拟年度审计计划。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6 将镇年度审计计划报镇党委会讨论确定。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7 按镇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审计项目。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8 综合政务 编写审计通知书,召开审前见面会,派发审计通知书。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9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查阅资料,编制审计记录、查询函。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60 结合审计发现问题整理审计取证单,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取证单回复,逐一整理取证单情况采纳说明。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61 根据审计方案,归纳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佐证材料。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62 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召开审计组讨论会议和审计业务会议,报领导审核后召开见面会,向单位详细说明审计情况。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63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回复意见,召开审计组讨论会议和审计业务会议,整理审计报告,报领导审核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64 向镇委、镇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65 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的顺序整理并装订审计档案。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66 按照审计实施的时间顺序,对审计档案进行编号、排序,并按年份存放。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67 按照档案保存的环境、年限要求,妥善存放审计档案。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68 综合政务 跟进上级审计和内部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在审计报告正式稿发出后限定时间内,要求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并提交整改资料。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69 编写审计结果落实情况台账,如未完成整改的,定期更新整改落实情况。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70 综合政务 收集镇内4个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71 指导镇内4个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审工作。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72 收集镇内4个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73 通过会议或口头为镇内部分单位的重点工作提供审计意见建议。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74 研究镇内各部门发来的征询意见,并书面回复。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75 党的建设 及时组织和传达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全面理解党的决策意图,增强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性和行动力。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76 举办宣讲会、座谈会,利用西樵党建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多种渠道,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到广大群众心中,提高队政策的理解和接受度。党务一分钟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77 严肃政治纪律,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中的问题,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78 紧密联系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带领群众将党的方针政策转化为具体行动。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79 党的建设 将“第一议题”纳入各级党组织必学内容,形成长效机制。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80 制定“第一议题”月度政治学习清单,明确学习重点,及时组织学习最新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通过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做到学思用贯通。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81 将学到的知识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动力,确保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用结合分享机制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82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季度交叉检查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83 党的建设 组建由镇委领导班子成员为主的理论学习中心组,确定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84 跟进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学习计划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85 采用集体学习研讨、个人自学、专题研讨等多种学习方式开展学习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86 设立学习考勤制度,做好每一次学习活动的详细记录,包括学习内容、形式、参加人员等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87 党的建设 指导各级党组织制定主体学习计划,明确学习内容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88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动全体成员积
极参与。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89 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如集中学习、分组学习和个人自学,并进行学习效果评估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90 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了解实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将调研成果转化为解决问题的实际行动,推动工作落实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91 深挖红色资源,区梦觉、羔舟;党校沉浸式党史学习,党史馆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92 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93 党的建设 坚持“书记抓、抓书记”,全面落实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书记项目”、头雁项目,片区大党委机制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94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95 构建党委领导、党政统筹、简约高效的镇管理体制,加强党委对镇各类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机关部门党建述职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96 配合区委组织部开展镇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97 党的建设 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本级党委的工作实际,制定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明确请示报告的内容、程序、要求等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98 设立专门的接收渠道,对接收到的请示报告进行登记,包括请示报告的单位、时间、内容、紧急程度等信息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99 对请示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核,根据请示报告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分类处理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00 对请示报告的办理情况进行及时反馈,确保请示单位或个人能够及时了解办理结果。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01 对已办理完毕的请示报告进行归档管理,便于日后查阅和统计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02 对辖区内各类组织进行请示报告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其请示报告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03 定期对辖区内各类组织的请示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请示报告工作的顺利开展。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04 党的建设 制定会议方案,明确主题、目标和议程,确保内容聚焦且高效推进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05 广泛征求对班子及领导成员的群众意见,通过调研和访谈等方式收集反馈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06 组织开展领导成员间的谈心谈话,做好记录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07 协助领导撰写个人发言提纲,深刻剖析自身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08 落实生活会的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09 整理会议记录,明确责任分工,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并定期跟踪落实情况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10 党的建设 召开组织生活会业务培训会议,明确主题和流程,指导各级党组织做好会前准备、会议流程及会后整改工作。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11 指导各级党组织开展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进行自我评价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12 填写《党员民主评议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支部委员会提出评定意见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13 对表现优秀的党员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党员要按照有关政策,区别情况,严肃处置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14 党的建设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抽调人员参加巡察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15 协助巡察组与村(社区)的对接,指导村(社区)准备巡察材料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配合

116 配合纪委把巡察结果反馈给各村(社区),召开党员大会通报巡察结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配合

117 形成整改措施,并定期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配合

118 党的建设 发布每月的《西樵镇党支部建设工作指引》,指导各级党组织按要求开展党建工作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19 “红色星期六”主题党日活动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20 指导各级党组织完善组织架构,并按规定进行换届和调整,明确各级党组织的职责和权限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21 指导各级党组织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22 指导各级党组织加强党员管理,做好党员信息登记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培训,西樵镇委党校培训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23 指导各级党组织定期开展党建活动,创新党建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党建结对,绿美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24 党的建设 做好党组织的成立、换届与班子成员补选的政审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25 初拟党组织的成立、换届与班子成员补选的相关批复,提请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26 初拟党组织的撤销批复,提请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27 党的建设 配合做好区委组织部开展的党务交叉检查,组建党务尖兵队伍、培训,“一营两库三策”培育方案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配合

128 主动开展村(社区)党组织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务规范化交叉检查,并针对查找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29 党的建设 指导党组织完善党组织架构,及时进行换届及补选工作,对提请事项进行审议并批复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30 指导党组织落实“第一议题”、“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31 指导党组织规范填写《支部工作手册》,及时记录会议内容,更新党员信息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32 指导创建机关“四强”党支部,以机关十三支为示范,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33 身边的榜样,先锋杯,创新主题党日学习形式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34 指导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廉洁谈心谈话制度,做好记录台账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35 党的建设 根据企业规模、党员人数和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和调整党组织机构,确保党组织的健全和有效运作。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36 指导和监督企业党组织按时进行换届选举,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37 银企结对、廉洁自律教育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38 督促企业党组织按时召开党员大会、支委会等组织生活会议,确保会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39 指导和监督企业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党课教育等活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樵讲堂”系列讲堂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40 党的建设 指导村(社区)合理设置和调整党组织机构,指导和监督村(社区)党组织按时进行换届选举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41 组织实施村(社区)一级换届工作,指导下级党组织开展换届和补选工作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42 召开镇村级换届分析研判专题会议,由挂钩领导和直联团队牵头下沉村(社区)一线,开展村居换届逐村研判并形成后备力量库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43 制定一社一册6654占比提升方案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44 开展村(社区)班子分析研判工作,推进后备力量培育储备工作,开展逐村(社区)走访、两委班子谈话、人选联审、考察等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45 党的建设 指导村(社区)党组织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的决议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46 因地制宜设置村(社区)专职岗位,完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47 落实组织生活质量评估制度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48 指导和监督村(社区)党组织落实组织生活制度。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49 协助村(社区)接受巡察工作,监督并落实整改措施,形成台账。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50 党的建设 制定并发布《西樵镇2024年高质量推进“两新”活力型党组织创建工作方案》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51 协助开展“两新”组织活力党支部创建评选工作,指导企业创建南海区“两新”组织活力党支部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52 “两新”党费返还的管理,主要用于开展“两新”组织培训、主题活动、购买党建书记、建设“两新”党建阵地等。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53 两新书记补贴、党员活动经费和“两新”组织区域党委的发放和管理。针对“两新”组织党员、党组织书记及“两新”组织区域党委发放相应的金额补贴。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54 “两新”组织“双同步”工作。定期针对“两新”领域统计“两新”组织全覆盖工作情况。针对全镇的企业数、专精特新企业数、五类企业数三大类进行摸查“两新”党组织覆盖情况。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55 党建带工建,暖心驿站、总商会党建长廊、蒙娜丽莎……小个专党委、泉州班、送课到企业、新就业群体服务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56 “两新”党组织党建阵地建设工作。推进“一支部一阵地一品牌”,夯实“两新”党组织的党建阵地建设。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57 党的建设 村(社区)“两委”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按要求开展专项评估工作,做好后备力量储备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58 三级党建网格、专职岗、培养有为书记、组织开展头雁培训班、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59 开展农村党员设岗定责工作,根据需要优化调整岗位设置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60 根据区委组织部工作部署,落实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报考事业编制人员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61 根据区委组织部工作部署,落实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报考公务员工作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62
严抓发展党员工作,围绕党员指标分配意向和发展储备等方面,组织党组织书记开展约谈,优化党员发展规划与安排。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63 培养物色35岁积极分子发展党员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64 向各级党组织派发发展党员指标,并严格执行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65
接收镇内人员入党申请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66 接收并保管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等材料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67 在确定发展对象时听取培养联系人、支部党员和其他同事意见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68 向区委组织部上报本镇党员发展对象,审核后通知对符合条件人员开展政审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69 向政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入党志愿书》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70 党的建设 注重从经济社长、居民代表、优秀乡贤等群体中发展党员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71 审核下辖党组织报送的《入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入党手续完备的提请镇党委集体研究审批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72 组织预备党员开展入党宣誓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73 开展预备党员转正前资格审查工作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74 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审批,提请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75 党的建设 做好全镇党员(含预备党员)档案归档、日常管理、移交等工作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76 做好党员日常管理与党籍管理,包括日常组织关系管理与转接、党员档案核查、流出党员、出国(境)党员、收缴党员党费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77 做好党员监督工作,把握被立案、受处分的党员,落实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78 党的建设 严格执行党费工作管理制度,规范各直属基层党组织收缴党费、使用等工作。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79 负责本镇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党费收缴、上缴和党费账户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80 管理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落实执行党费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81 按规定报告和公示党费工作情况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82 党的建设 负责村(社区)年度绩效考核,构建”村(社区)、经济社(住宅小区)、党员“三级战斗力指数体系,围绕“高水平党建、高效能治理、高质量发展”三个维度,优化调整考核类别和权重,增加季度考评,赋分上继续增加党建占比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83 创设难度系数,实行差异化考核,破解考核“一刀切”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84 做好考核反馈机制,对排名靠后的人员进行约谈;压减考核指标,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85 负责村(居)“两委”干部年度考核,将村(社区)“两委”干部个人考核升级为个人战斗力指数考评体系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86 党的建设 建设听音湖党群服务中心,与听音湖邮局合作,创新合作模式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87 整合城市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楼宇商圈党建工作站等载体,建立“流动党员之家”服务阵地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88 以东碧社区、樵泰社区作为在职党员联合党委的试点单位,推动在职党员担任小区楼长、网格员,制定月度服务清单,融入小区治理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89 规范并实体化运作小区党群服务阵地,新建3个服务点,联动辖区社会资源,常态化开展全域创熟、党群志愿服务活动等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90 打造社区“红房子”,创熟阵地……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91 建设西樵镇“1+33+X”志愿服务总队,打造红色星期六服务品牌,开展西樵“十分好玩”系列党群志愿服务活动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92 党的建设 指导镇内党群服务中心(站)建设和管理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93 定期开展便民服务活动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94 指导党群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业务受理、咨询导办、自助服务、休闲等候等区域的设置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95 做好党徽党旗使用管理工作,发现不规范情形及时整改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96 党的建设 成立物业小区党支部,打造物业小区党建活动室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97 物业小区党支部建设全覆盖、逐步提升支部党员占比、申报……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98 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双报到”,打造东碧社区、樵泰社区品牌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199 加强园区党委建设,成立工业园暖心驿站,建立园区党委+益晒你服务体系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00 加强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开展新就业群体党员动态摸排工作,打造暖心驿站,为新业态新就业群体提供“小候鸟”、心理健康……各类关爱活动。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01 党的建设 对“两企三新”组织开展流动党员摸排行动,掌握流动党员情况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02 村(社区)党组织开展流动党员摸排工作,做到流动党员底数清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03 创新形式,加强与流动党员联系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04 组建新市民志愿服务队,鼓励流动党员亮身份,主动参加周边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05 党的建设 配合上级做好“两优一先”推选工作,开展镇内“两优一先”表彰活动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06 做好党员日常慰问和重大节日慰问工作,做好老党员关心关爱工作。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07 开展“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颁发等表彰激励工作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08 党的建设 配合区委组织部指导村(社区)开展“党群直联 政策直播”系列活动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配合

209 负责镇委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部门联系村(社区)安排表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10 《……直联方案》、每季度联席会议,评比优秀驻点团队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11 统筹开展驻点直联工作,确定每周二的直联主题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12 指导驻村组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做好工作台账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配合

213 党的建设 广东省党务信息系统(网络版和单机版)的使用,及时更新党组织、领导成员和党员信息等。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14 党员远程教育系统管理维护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15 每年进行年度党内统计工作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16 党的建设 初审正常离任村干部补贴对象资格,做好信息审核上报和相关材料留档。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17 负责离任干部补贴发放工作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18 党的建设 重点依托镇委党校,做好本镇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教育培训工作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19 重点依托镇委党校,做好基层党组织书记及储备人选、村(社区)“两委”干部及储备人选的培训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20 重点依托镇委党校,做好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两新”党组织的专职副书记、组织委员、党建工作指导员等专兼职党务干部和派驻各类基层党组织第一书记的教育培训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21 重点依托镇委党校,做好党员(含流动党员)、乡村治理达人、专兼职网格员的培训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22 全面提升镇委党校“省级示范点”质效,做优“流动党校”“送课送教到基层”品牌,开展“百千万工程”、绿美生态、乡村振兴、群众工作等专题培训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23 指导改造提升镇委党校设施配置,打造“沉浸式+体验式+贯穿式”课堂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配合

224 党的建设 出台《“跨村联建、全域振兴”片区大党委工作方案》,通过分片分类、示范带动,将全镇33个村(社区)划分成七大片区,实行轮值书记、领题入格、赛龙夺锦等机制,激励各片区争创示范项目、示范片区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25 常态化开展季度领题攻坚项目汇报会,推动“片区带全域”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26 完成七大片区大党委“轮值书记”交接仪式,成立经济社(住宅小区)联合党委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27 发布盘活打造太平旧墟集市文化IP、“村办公司”推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攻坚项目,实现资源共享 工作总结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配合

228 党的建设 组建镇委乡村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带动全社会参与乡村绿化工作,开展植树活动,营建经济林、喜事林、乡贤林等各类主题林,建设绿美示范带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配合

229 深耕经济林项目,统筹山岗资源,开展山岗活化计划,聚焦林果经济和生态观光旅游,打造开放式生态经济林 工作总结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配合

230 美村、美林、美水计划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31 出台《西樵镇绿美长效管护机制建设行动方案》 工作总结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32 推动10家镇内规上企业实施立体植绿,涌现出栢盈、名杰等绿美示范企业 工作总结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33 指导村成立村办公司,探索“分润模式”,承接运营市政环卫公共服务、乡村文旅项目等工作 工作总结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配合

234 党的建设 培育美丽庭院,发布《百户示范 千院庭院 万家创美——西樵镇“美丽庭院”建设三年专项行动方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35 精准对接闲置庭院与创业青年,开展创业指导、论坛交流活动 工作总结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36 实施乡村美育行动,强化绿美园艺师等结对资源,成立“乡村美学坊”,链接农科院、高校“百千万工程”突击队等专业资源,开展生态研学、“美丽庭院”创建指导、绿美微改造等行动,发布研学路线 工作总结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37 党的建设 活用平沙资源,“西江之舟”品牌,融入文化艺术元素,实施公共空间美化、岛民庭院绿美提升等行动,推动形成绿美生活方式 工作总结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38 协助培育省振兴示范村创建名单(第一批)、市级“百千万工程”典型镇村和区级第三批抓党建促乡村振兴优秀经济社党组织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配合

239 推动乡村研学,大力发展乡村游、工业游、研学游(路线名),融合文创、运动、旅拍、演艺等丰富元素,发布“行走大地 翻阅古今”绿美乡村研学精品路线 工作总结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40 党的建设 优化高才会的理事会结构,每年度召开高才年度理事会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41 制定并完善高才会的章程、会员管理制度及活动组织流程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42 对申请入会的高端人才进行资格审核,确保会员的合规性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43 建立会员信息数据库,包括基本信息、专业领域、服务需求等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44 定期对会员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45 组织会员参加各类培训、交流、考察等活动,提升其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46 组织开展人才体育联谊活动,联动区镇两级资源,组织人才定期开展篮球、羽毛球等联谊比赛,促进人才交流共享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配合

247 制定并发布《西樵镇高质量人才专属服务十二条措施》条,为服务对象提供景区旅游、医疗保健、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学习交流、直联团队、政务阵地、培训研修、人才联盟、创新团队、配偶就业、父母养老等12项服务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48 为符合条件的人才专属设计“西樵人才健身卡”,人才凭此卡即可享受对应的服务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49 积极对接海内外人才引育载体和平台,如:与澳门专才发展学会、澳门青年优才与专才协会等,促进人才的引育工作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50 定期开展人才慰问工作,收集和解决人才的诉求,提升人才的幸福感、归属感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51 打造人才名山项目,发挥党校的主阵地作用,设立具有西樵特色的人才研修基地和精品课程、定期组织开展人才服务工作者培训、定期向企业和人才宣讲最新的人才服务政策,推进西樵打造成为西部人才高地奠定坚实基础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52 定期举办沙龙活动,邀请不同行业、不同背景的高端人才参与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53 围绕西樵镇的经济社会发展、文旅资源、人才政策等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54 搭建区镇高层次人才交流平台,联动区镇高才会党支部打造结对共建项目,促进人才之间的互动与合作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55 党的建设 在镇工业园区、行政服务中心和听音湖党群服务中心等关键位置,选择交通便利、环境优雅的区域建设人才服务驿站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56 驿站内部布局要合理,设置接待区、咨询区、等候区等功能区域,设置政策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用于展示人才政策、活动预告等工作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57 建立人才服务驿站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58 定期对驿站进行清洁和维护,保持环境整洁、有序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59 从镇内企事业单位中选拔具备良好沟通能力、熟悉人才政策、有服务意识的员工担任人才客户经理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60 对客户经理进行系统的培训,包括人才政策、服务技巧、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61 建立客户经理考核机制,根据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服务质量等指标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62 定期在人才服务驿站举办人才政策宣讲活动,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进行政策解读和答疑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63 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册等媒介,及时更新和展示人才政策信息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64 建立人才服务档案,记录人才的基本信息、服务需求和服务记录,为后续服务提供依据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65 党的建设 制定人才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明确经费的申请、审批、使用、报销和监管流程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66 定期对人才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67 对各领域的人才进行摸底调查,建立人才库,掌握各类人才的基本情况和专业特长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68 开展评选活动,挖掘和表彰在各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典型人才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69 对评选出的先进典型人才进行宣传推广,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传播他们的事迹和成就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70 制定年度人才走访慰问计划,明确走访对象、时间和内容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71 制作人才工作宣传片、宣传册等宣传材料,展示人才工作的成果和亮点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72 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宣传推广优粤佛山卡APP,提高人才对APP的认知度和使用率,并组织培训活动,指导人才如何使用优粤佛山卡APP进行人才认定和相关服务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配合

273 党的建设 明确招才引智专班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运行机制,并制定详细的招才引智工作计划,出台具有吸引力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推进与市、区级重要人才及相关人才团队深度合作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74 策划设计年度人才项目,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和实施步骤,并建立项目推进机制,定期召开项目进展汇报会,及时解决问题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75 面向全镇征集具有创新性和发展潜力的人才团队项目,建立项目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并对接政府、企业、高校等资源,为项目提供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扶持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76 指导建设镇级国资国企扶持人才团队载体,如:蒙娜丽莎博士后工作站、中纺联流动博士工作站、58科创园等,为人才团队提供办公场地、设备设施、创业指导等全方位服务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77 推进企业、园区与高校深度合作,打造产教融合新模式,推进人才培育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78 推进镇内单位与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机构等达成人才引进、技术创新平台等合作关系,拓宽引才渠道成效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79 党的建设 制定推进“两新”活力党支部建设的专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分工、时间节点等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80 通过正式渠道发布工作方案,确保各相关单位和组织了解并积极参与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81 鼓励和支持“两新”组织党支部创新探索党工小组模式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82 及时总结和推广在党支部建设中涌现出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83 通过培训、学习等方式,提升党员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84 党的建设 制定详细的摸排工作时间表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85 组织工作小组对“两新”组织进行实地走访调研,了解其基本情况、运营状况、党组织建设情况等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86 建立“两新”组织统计数据库,将摸排得到的数据进行录入和整理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87 定期对摸排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88 党的建设 制定详细的党业融合计划,明确融合的目标、路径和具体措施,确保党组织在企业转型升级中发挥引领作用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89 定期召开党业融合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企业转型升级中的重大问题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90 发挥“两新”党组织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绿美工作,如瑞龙集团出资建设瑞龙双拥主题公园,促进“百千万工程”走深走实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91 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企业转型升级,如蒙娜丽莎集团党委通过打造“强基深化高引领”党建工作法,破解零碳技术难题,投产全球首条陶瓷工业零碳燃烧示范线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92 党的建设 完善听音湖党群服务中心(听音湖邮局)的服务设施,包括“绿美能量馆”“党群服务馆”“公益咖啡馆”等核心场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93 拓展听音湖党群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如增设政策咨询、法律援助、技能培训等服务项目,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94 定期在听音湖党群服务中心举办各类特色活动,如文艺演出、公益讲座、技能培训等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95 推动儒溪等基层组织与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结对机制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96 鼓励儒溪等基层组织与行业协会、商会共享党建资源,如党员活动室、党建宣传栏、党建学习资料等,促进党建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97 定期组织儒溪等基层组织与行业协会、商会联合开展党建活动,如主题党日、志愿服务、文化交流等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98 鼓励儒溪等基层组织与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经济合作,如共同开发项目、拓展市场、招商引资等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299 引导儒溪等基层组织与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如扶贫济困、助学助残、环保宣传等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00 党的建设 制定并执行《西樵镇“樵流暖‘新’计划”方案》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01 成立西樵镇樵流党委,明确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对全镇范围内的流动党员进行全面摸排,确保每名流动党员都能找到组织,组织多样化组织生活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02 挖掘新市民新就业群体中的先进典型人物,通过媒体、宣传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03 结合西樵镇的特色文化活动,组织新市民新就业群体参与志愿活动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04 鼓励和支持非户籍委员在新市民新就业群体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动更多人积极参与社会建设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05 在听音湖党群服务中心和樵盈星元汇等大型商业体设立暖“新”驿站,提供休息、饮水、充电等便利服务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06 招募热心商家加入暖心商家联盟,为新市民新就业群体提供优惠服务和便利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07 组建暖“新”志愿服务队伍和出租屋安全志愿队,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志愿服务活动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08 以红色楼长为主体,成立红色楼长议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并定期对红色楼长进行培训和交流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09 党的建设 制定并完善包括《西樵镇推行“百里芳华”乡村振兴示范带片区“大党建、大治理、大帮扶、大产业”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西樵镇“创建熟人社区”行动计划》等一系列配套文件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10 出台并执行《西樵镇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人员及公共经费核拨方案》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11 在全镇6个城市社区和12个非户籍常住人口集聚的农村社区率先完成“‘创建熟人社区’服务工作站”的挂牌工作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12 每月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部署全镇基层治理工作任务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13 党的建设 整合社区现有的党群服务站、红房子、社区幸福院、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等服务场地,并升级完善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14 动员辖区企业为阵地建设提供场地、资金等支持,建设集办公场所、活动场所、服务党群于一体的党建“创建熟人社区”阵地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15 在阵地内定期举办党群活动,如党员学习日、志愿服务日、党群议事日等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16 引导在职党员、老党员等利用自身特长在“红色星期六”志愿服务日为群众提供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17 结合西樵镇的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举办翰林文化节、六祖诞、北帝诞等活动,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18 开展群众性文体品牌活动,如篮球赛、足球赛、龙舟赛等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19 党的建设 利用镇委党校资源,对村(社区)“两委”干部进行分批次、分专题的年度集中轮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20 开展村社“头雁”提级述职评议暨抓党建促基层治理擂台赛,述职评议情况与村(社区)及个人绩效考核挂钩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21 制定并实施《西樵镇经济社一级干部队伍“专职岗”纳管工作指引》,把符合条件的经济社党支部委员和社委会成员选用到“专职岗”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22 出台《考评办法》,将抓党建、抓治理、抓服务、抓经济纳入经济社干部的绩效考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23 为经济社“专职岗”提供财政补贴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24 挖掘培育一批社区能人、公益达人、楼长、老党员、老教师、退伍军人成为“创熟”力量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25 协助设立村居慈善基金、凝聚乡贤力量等方式,以慈善助力基层治理,推动慈善力量下沉村居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26 党的建设 鼓励和支持社区、村居建立多样化的议事机构,如楼长接待日、创熟工作室、同心议事阁等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27 推广党支部政治学习日、志愿服务日、党群议事日、尖兵攻坚日、社区“创熟”日、人才活动日等六大主题活动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28 打造“一村居一特色志愿服务项目”,如关爱帮扶、家风传承、非遗手艺传承等,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29 修订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30 探索和实践多种形式的议事机制,如楼长招募令、双楼长议事机制、三级议事制度等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31 成立品牌调解工作室,发展调解员和调解队伍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32 党的建设 制定详细的宣传工作计划,包括宣传内容、渠道、形式和预期效果等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33 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短视频平台等新媒体工具,发布“创建熟人社区”的工作动态、成效展示、典型经验和感人故事等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34 邀请记者采访报道“创建熟人社区”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扩大社会影响力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35 深入挖掘在“创建熟人社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树立典型示范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36 对在“创建熟人社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37 党的建设 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的进展、问题与对策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38 利用联席会议平台,促进政府、社区、学校等多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流,协调解决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中出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39 联动镇家庭教育中心、部门、社工机构、热心企业、公益阵地等,合力协作开展西樵镇青少年阳光心理服务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40 搭建多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共享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41 整合教育、卫生、社区、社会组织等各方资源,形成青少年社会心理服务网络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42 党的建设 成立西樵个案管理中心,推动青心行动进校园,与村居“粤心安”、听音湖党群服务中心、慈善空间、职工家、the symbol等现有阵地商议合作方式,打造一批“青心放轻松”服务阵地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43 探索“心理健康+”跨界联动创新模式,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的预防科普活动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44 制定完善个案管理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录入、服务协调、进度跟踪、反馈收集等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45 组织镇个案管理员参加专业培训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46 定期举办研讨会或工作坊,更新个案管理员的知识和技能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47 建立服务对象详细的个案管理档案,记录其基本信息、心理健康状况、服务需求等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48 制定服务对象的跟踪管理计划,明确跟踪的频率、方式和内容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49 定期向服务对象及其家属反馈服务进展和成效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50 在服务对象进入不同部门服务领域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51 党的建设 从心理学、社会工作、精神卫生等领域招募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通过面试、考核等方式选拔出合适的成员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52 组织干预队伍成员参加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的专业培训,包括危机评估、干预技巧、团队协作等方面的内容。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53 定期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干预队伍的应对能力,及时调整和完善预案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54 通过社区、学校、网络平台等渠道广泛招募心理服务志愿者,吸引热心公益、具备一定心理学基础的人员加入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55 开展志愿者培训活动,包括心理健康基础知识、沟通技巧、保密原则等方面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56 建立志愿者管理制度,包括志愿服务登记、任务分配、考核激励等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57 设计科学合理的培训课程,邀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教学能力的心理学专家、教授、心理咨询师等担任培训讲师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58 党的建设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社交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传播心理健康知识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59 邀请心理学专家、学者、心理咨询师等,定期在社区、学校、企业等场所举办心理健康讲座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60 制作心理健康知识手册、视频、音频等教育资源 上级文件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61 党的建设 制定《西樵镇公务员应知应会手册》,提升机关公务员的法治素养,规范公务员行为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62 制定《西樵镇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薪酬待遇方案》、《西樵镇机关事业单位行政聘员薪酬待遇方案》、《西樵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酬待遇方案》、《西樵镇机关后勤人员薪酬待遇方案》、《西樵镇执法管理类单位工作人员薪酬待遇方案》等薪酬待遇方案,规范薪酬管理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63 制定《西樵镇镇管各机构、事业单位及城市社区公共服务中心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明确对镇管各机构、事业单位行政聘员、自聘人员和城市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64 做好干部人事分析研判、岗位优化调整,及时更新西樵镇镇管各机构、事业单位人员配置信息表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65 党的建设 在广东省公务员录用考试管理系统上传单位招录信息,审核考生资格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66 通知考生体检,对拟录用人员开展政治审查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67 对体检、政治审查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反对意见后办理入职手续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68 组织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各级举办的初任培训班、完成转正考核、公务员登记请示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69 党的建设 组织公务员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纪实表》,将季度考核结果提请镇党委会审议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70 创新采用多维度民主测评开展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371 对全体在职公务员进行政治审查,开展多维度民主测评,评选年度优秀公务员,将年度考核结果提请镇党委会审议,公示考核结果,对优秀公务员进行嘉奖 上级文件规定(
含政府公告)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72 党的建设 制定《关于规范工资津贴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落实工资津贴补贴发放管理责任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73 落实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行政聘员、自聘人员工资福利的政策执行,每年完成住房公积金、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74 制定《西樵镇镇管各机构及城市社区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做好本镇工作人员休假管理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75 党的建设 制定干部选拔(职级晋升)工作方案,向区委编办提交请示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76 组织开展政治审查、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谈话考察等工作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77 查阅干部档案、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78 讨论决定拟任职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任命,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及时在“佛山市数字人事信息系统”更新信息 上级文件规定(
含政府公告)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79 党的建设 制定事业单位领导岗位选拔聘任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向区委编办提交请示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80 组织开展政治审查、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谈话考察等工作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81 查阅干部档案、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82 讨论决定拟任职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任命,报区委编办备案,及时在“佛山市数字人事信息系统”更新信息 上级文件规定(
含政府公告)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83 开展事业单位管理岗职员等级晋升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
含政府公告)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84 党的建设 制定行政聘员的招录方案,组织开展行政聘员招录工作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85 开展行政聘员级别晋升、调配交流、年度考核、培训教育等工作 “三定”规定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86 党的建设 组织本镇干部参加区管干部推荐考察工作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配合

387 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提供区管干部提拔晋升纪实材料,做好新任区管干部的档案任前审核工作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配合

388 协助收集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关材料,就考核等次提出初步建议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配合

389 协助收集区管干部重要事项报备表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配合

390 党的建设 制定《西樵镇年轻公务员“飞鸿”成长行动方案》、《西樵镇年轻干部队伍“四单”培育建设实施方案》,深入实施“飞鸿”成才计划,以思想政治“学习清单”、干部培养“能力清单”、攻坚领办“课题清单”、绩效考核“考评榜单”锻造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年轻干部队伍 工作总结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91 组织开展西樵镇青年干部培训班,“三维度”通过辩论赛、演讲比赛、无领导小组论坛、“樵山夜话”、新闻发布会等课程设置,对青年干部理论和能力上进行集中培训,锻造多面能手的西樵尖兵 工作总结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92 组织开展机关文化活动,打造活力尖兵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393 开展新入职公务员岗位能力培训班、年轻干部职业素养锻造班,以专题授课、实地考察、模拟实操等方式,提高机关年轻干部基层治理工作水平的基本功 工作总结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94 组建百千万青年突击队,主动承接“百千万工程”领域上“急、难、险、重、新”等任务,为青年干部提供广阔的实践舞台和丰富的历练机会,提升自身综合能力素质 工作总结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95 党的建设 对照衔牌悬挂规定,组织镇管各机构开展自查清理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
含政府公告)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配合

396 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全面清理镇级议事协调机构 上级文件规定(
含政府公告)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配合

397 严格按照上级规定设置事业单位,做好机构调整相关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
含政府公告)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配合

398 党的建设 制定《西樵镇干部出国(境)证照管理及请假制度》、《西樵镇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及请假制度》,规范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399 梳理区管干部和涉密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相关流程手续,做好证件借出归还台账管理,严格把控,按规执行 上级文件规定(
含政府公告)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400 开展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专项治理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
含政府公告)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401 定期维护股级干部监督信息库 上级文件规定(
含政府公告)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402 开展公职人员在企业、社会团体违规兼任职问题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
含政府公告)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403 党的建设 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负责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的落实工作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404 定期组织老干部举行座谈会、外出学习,开展离退休干部慰问工作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405 接待离退休人员的来信来访,及时向有关部门转达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406 创建佛山市“六好”党支部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407 动员和组织离退休干部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408 构建“1+33+N”(1个镇关工委+33个村居小组+若干个其他组)关工服务体系 工作总结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409 开展“五老”(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精准帮扶活动,整合多方资源开展奖教助学、扶贫济困等公益活动,“……”品牌助学、五宝联盟志愿服务队 工作总结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410 党的建设 负责机构编制报告撰写、日常编制职数管理 上级文件规定(
含政府公告)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411 定期维护佛山市数字人事系统上的人事信息、及时更新股级干部监督信息库 上级文件规定(
含政府公告)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412 负责本镇全国公务员信息统计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
含政府公告)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413 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资年度统计 上级文件规定(
含政府公告)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414 负责本镇劳动工资统计工作,每季度将全镇自发工资部门的工资数据进行统计、汇总、上报 上级文件规定(
含政府公告)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415 党的建设 做好干部人事“三龄一历”的组织认定工作。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416 定期检查并整理人事档案资料,对新收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建档和入库归档。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417 收集、整理党员档案资料,定期对党员档案进行归档和更新。 法律法规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418 党的建设 制定“工作标兵”、“工作榜样”、“先进单位”评选工作方案 工作总结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419 印发评选通知、发动工作人员和部门报名参加评选 工作总结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420 头啖汤评选活动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421 按照评选工作方案有序开展评选工作 工作总结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422 讨论决定获评人员和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表彰奖励 工作总结 党建和组织人事办公室 主责

423 党的建设 加强对上级巡视、巡察、审计及其他监督检查反馈问题整改和处理情况的监督。 法律法规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24 配合上级做好对村(社区)巡察工作,督促被巡察村(社区)落实巡察整改任务 法律法规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25 党的建设 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有关检查工作的决定 法律法规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26 党的建设 彻落党风廉政建设和有关监察工作的决定 法律法规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27 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落实情况的执纪监督 法律法规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28 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教育。 法律法规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29 党的建设 聚焦重点领域、民生领域等开展专项检查,对镇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情况开展监督。 法律法规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30 加强对村(社区)日常监督检查等开展有关人员的政治审查和廉政意见答复工作。 法律法规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31 党的建设 受理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对职责范围内的反映事项进行复议复等工作。 法律法规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32 党的建设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等情况的监督,按照监督执纪职责,对违纪违法党员作出党纪处分。 法律法规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33 党的建设 受理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诉,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处理网络举报。 法律法规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34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检举、控告进行核实。 法律法规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35 开展函询、约谈等信访监督工作,处置信访举报的突发情况。 法律法规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36 党的建设 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实做细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 法律法规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37 根据工作需要制发纪检监察建议等。 法律法规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38 党的建设 活化利用西樵镇廉洁教育基地进行廉洁文化宣传 法律法规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39 党的建设 撰写纪检监察工作报告、调研材料等。 法律法规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40 党的建设 开展村(社区)纪委工作业务培训班,定期召开片区村(社区)纪委座谈会等。 法律法规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41 党的建设 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法律法规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42 党的建设 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对公职人员的检举、控告及申诉。 法律法规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43 负责调查本级管辖的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案件。 法律法规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44 党的建设 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法律法规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45 对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等问责决定。 法律法规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46 对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降职、免职等问责建议。 法律法规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47 向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法律法规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48 党的建设 发送廉洁短信,做好廉洁提醒,倡导遵纪守法守底线、风清正气过节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49 做好节日应急准备,完善中秋和国庆节日期间值班安排、加强节日期间值班监督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50 西樵镇文旅景区、商场超市中秋节前情况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查阅台账、约谈负责人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51 党的建设 举办党章党规党纪教育、专题廉政教育培训班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52 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53 组织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54 组织开展参观纪法教育或廉政基地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55 开展家庭家教家风活动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56 召开新任职中层集体廉政谈话会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纪检监察办公室 主责

457 党的建设 落实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58 制定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初工作计划及报送年末工作总结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59 月度编辑整理和打印学习资料给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各成员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60 季度汇总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61 党的建设 开展镇级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宣讲活动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62 动员村居开展理论宣讲活动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63 做好本镇“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培训及管理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64 统筹全镇党报党刊等学习资料征订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65 党的建设 强化全镇意识形态、网络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66 做好意识形态、网络意识形态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考核工作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67 定期召开本镇意识形态、网络意识形态分析研判联席会议。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68 整理汇总本镇意识形态全年工作台账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69 督查检查村(社区)、部门日常工作成效和年度意识形态工作完成情况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70 政务新媒体自查清理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71 跟进属地违规网站整改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72 跟进整改属地政务新媒体涉政不当表述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73 辖区内开展“扫黄打非”宣传及排查工作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74 党的建设 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应急演练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75 开展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76 开展“网络中国节”系列主题宣传活动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477 开展网络安全“清朗”系列专项行动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478 党的建设 全天候监测镇内舆情信息,对不利信息核查处置并及时回复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79 镇级网络文化传播队伍建设与管理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480 指导镇内网络文化传播员开展正面宣传舆论引导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81 开展正能量舆论阵地建设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82 开展“网络信息员”招募及培育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83 收集、跟进、回复,应对突发舆情的媒体接待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84 梳理每日正面及负面舆情情况并形成舆情简报、台账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85 党的建设 管理镇内通讯员队伍及媒体队伍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86 定期开展舆情应对、宣传业务培训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87 负责南海西樵微信号、视频号、抖音号,西樵融媒号等镇融媒矩阵日常运营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88 镇内应急广播、慢直播系统等阵地建设及管理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89 党的建设 结合重点节庆利用“慢直播”展示西樵山、听音湖、平沙岛、南海湾全域美景。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90 在“学习强国”全国、广东平台推送西樵宣传稿件,全方位展示美好西樵形象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91 通过“线上直播”扩大各项大型活动的宣传面。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92 统筹全镇中心工作、重点项目、大型活动新闻宣传策划及媒体报道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93 接待国家级、省级媒体、剧组的各类踩点、调研,并跟进拍摄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494 收集及整理全镇中心工作、重点项目、大型活动图片及视频素材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95 党的建设 指导村(社区)、企业、学校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496 组织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497 统筹开展“我们的节日”系列活动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498 协助开展各级“道德人物”和“新乡贤”选树活动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499 协助开展好人好事“点赞”活动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500 党的建设 租赁及管理镇内立柱广告牌、公交站亭、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等公益宣传阵地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501 更换及维护镇内公益宣传阵地宣传物料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502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景及示范带、示范路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503 党的建设 建设和管理西樵镇新时代文明实践所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504 指导村(社区)、企业、学校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点。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505 统筹、指导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506 党的建设 协助佛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各项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507 协助开展各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诚信市场等创建工作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508 党的建设 开展 “童心向党”歌咏活动、“强国复兴有我”“向国旗敬礼”等活动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509 深化“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510 结合“扫黄打非”·“护苗”专项行动,做好预防中小学生
沉迷网络教育引导工作,引导学生绿色上网、文明上网。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511 保障乡村学校少年宫常态化运转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512 党的建设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阵地建设管理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513 红色革命遗址阵地建设管理及申报工作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514 党的建设 收集上级传达的各项统战领域政策文件和重要领导讲话精神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15 归纳整理本镇统战工作开展情况,编写第一议题内容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16 在党委会传达统战领域的第一议题内容 工作总结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17 党的建设 积极与香港南海西樵同乡会、旅港大桐堡同乡会、澳门西樵同乡会、西樵内地港人联谊会以及重点乡贤的联系,了解社团会务发展,收集乡贤对家乡意见和建议。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18 做好港澳社团、内地港人社团和台港澳侨乡亲的接待工作,制定好接待方案、路线规划、资讯解答、活动安排等事务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19 开展换届选举工作,通知港澳社团出席上级各类会议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20 协助上级做好留学生联系沟通工作 工作总结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21 定期前往台港澳地区与台港澳社团、重点乡贤、港商联系沟通春茗活动、拜访企业、招商推介、慈善公益等事项 口头交办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22 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台港澳专项任务具体开展工作。如属于涉密事项,严格按照涉密工作要求开展。 工作总结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23 发动乡贤积极参与港澳新春助学活动、梁文见先生助学金发放活动、冯信坚伉俪助学金发放活动等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24 收到涉台港澳企业在本镇行政事务方面的投诉求助事项,转交对应部门协调解决,并及时予以解释答复 工作总结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25 党的建设 组织归侨、侨眷代表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做好选举前后的各类会议材料 工作总结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26 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侨捐记录 工作总结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27 协助上级部门开展世界南海联谊总会活动及恳亲大会工作 工作总结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28 指导33个村居做好辖区归侨、侨眷联系沟通工作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29 处理涉归侨侨眷在本镇行政事务方面的投诉求助事项,转交对应部门协调解决,并及时予以解释答复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30 党的建设 对西樵山宝峰寺、云泉仙馆、黄大仙祠、白云古寺、茶山庆云洞、基督教西樵堂等宗教活动场所指导消防安全、森林防火、建筑安全、自然灾害防范等方面工作,包括现场设施设备、档案资料等
工作总结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31 指导33个村(社区)对镇内133间民间信仰场所抽查消防安全、森林防火、建筑安全、自然灾害防范等方面工作,包括现场设施设备、档案资料等 “三定”规定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32 配合其他部门单位对西樵山宝峰寺、云泉仙馆、黄大仙祠、白云古寺、茶山庆云洞、基督教西樵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及镇内133间民间信仰场所开展执法行动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33 根据文件精神,推进西樵山宝峰寺、云泉仙馆、黄大仙祠、白云古寺、茶山庆云洞、基督教西樵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四进”,即“国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法规”、“优秀传统文化”进场所。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34 根据文件精神,检查西樵山宝峰寺、云泉仙馆、黄大仙祠、白云古寺、茶山庆云洞、基督教西樵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和133间民间信仰场所是否存在商业化问题。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35 根据文件精神,指导西樵山宝峰寺、云泉仙馆、黄大仙祠、白云古寺、茶山庆云洞、基督教西樵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和133间民间信仰场所开展文明敬香,不烧大香、塔香。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36 对西樵山宝峰寺、云泉仙馆、黄大仙祠、白云古寺、茶山庆云洞、基督教西樵堂等宗教活动场所所做好场所内的制度、人员、管理、审计、公示、报备等各方面工作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37 收集西樵山宝峰寺、云泉仙馆、黄大仙祠、白云古寺、茶山庆云洞、基督教西樵堂基本情况、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情况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38 指导33个村(社区)做好133间民间信仰场所的制度、人员、管理、审计、报备等各方面工作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39 处理涉民族宗教在本镇行政事务方面的投诉求助事项,转交对应部门协调解决,并及时予以解释答复 工作总结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40 党的建设 联系新市民办、村(社区)做好本镇少数民族人口统计记录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41 根据上级下达工作任务,做好本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信息通知、活动报送、宣传报道等工作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42 配合其他部门单位开展少数民族融入社区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43 党的建设 与辖区民主党派人士保持联系沟通,收集他们对本镇意见和建议。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44 做好民主党派到本镇的参观考察工作,制定好接待方案、路线规划、资讯解答、活动安排等事务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45 党的建设 根据工作需要办理因公赴台港澳及海外的因公证件签注资料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46 领取、登记、交还本单位团组的因公赴台港澳及海外的因公证件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47 党的建设 组织镇政协委员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等(包括食宿、交通等会务工作),充分发表各种意见。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48 引导政协委员围绕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撰写政协提案 工作总结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49 党的建设 组织、协调和督促委员提案、社情民意的办理,并做好跟踪反馈工作 工作总结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50 党的建设 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就政治、经济、文化等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51 党的建设 建设完善政协之家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52 定期安排政协委员开展活动,为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提供平台 工作总结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53 党的建设 接待全国各级政协委员到西樵调研、考察、交流、学习 工作总结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54 党的建设 承办上级政协交办的工作,做好社会各界和各部门的信息交流、联系和协调工作 工作总结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55 党的建设 协助做好上级组织的外国拜访团属地接待、路线规划、资讯解答、活动安排等事项 工作总结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56 党的建设 收到涉外事领域在本镇行政事务方面的投诉求助事项,转交对应部门协调解决,并及时予以解释答复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57 党的建设 协助上级做好外事领域的政策宣传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558 党的建设 成立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委员会,统筹各选区成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59 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提名等工作,组织各选区选民于选举日投票选举产生区、镇人大代表。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60 召开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和主席团会议,确定代表资格。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61 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受理人大代表辞职,组织相关选区开展人大代表的补选工作。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62 根据区、镇相关工作实际,组织相关选区开展区、镇人大代表的另行选举工作。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63 党的建设 召开镇人大主席团会议确定会议日期,承办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知、主持词、会议资料、人员分工撰写、监计票员工作培训、场地布置等会务工作,组织镇人大代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村(社区)负责人等参加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64 组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投票选举产生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镇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表决通过关于人大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等决议;表决产生镇政府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开展重大项目票决工作。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65 组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工作会议,表决通过镇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处理意见报告,为闭会期间交办代表议案和建议提供参考。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66 召开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交办工作会议,协调相关政府部门依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67 组织召开镇人大主席团季度工作会议和镇人大主席团扩大工作会议,商议镇人大年度和季度性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计划。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68 在镇人大会议召开前,组织人大代表针对年度镇政府工作报告、镇人大工作报告和重大项目票决工作,开展会前的建议征集活动。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69 党的建设 撰写年度人大工作报告,并于人代会前印发给镇人大代表审阅,收集人大代表对工作报告的修改意见。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70 撰写镇人大季度工作总结,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镇人大工作开展情况。 工作总结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71 撰写镇人大主席团工作会议纪要,并印发给镇人大代表审阅,让人大代表对镇人大上阶段的工作情况和下阶段的工作计划有所了解。 工作总结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72 撰写人大代表视察调研等履职活动的宣传材料,上报区人大常委会,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南海通等APP向人大代表和公众公布活动开展情况。 工作总结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73 党的建设 协助省、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参加各级人代会(包括食宿、交通等会务工作),协助各级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提交议案和建议。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74 组织人大代表对政府年度重点项目、民生实事开展视察、专项调研,将活动期间收集到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转送给政府部门定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75 组织人大代表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活动,将活动期间收集到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转送给政府部门定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76 党的建设 组织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开展代表议案建议撰写等履职业务培训工作。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77 定期记录各级人大代表的各项履职活动情况,组织人大代表撰写并向选民汇报个人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做好代表述职登记表的收集、公开、归档工作。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78 组织村(社区)人大工作联络员定期开展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培训,为村(社区)组织人大代表参与履职活动提供意见指导。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79 党的建设 开展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小组活动,开展人大代表“主题月”和“代表关注”活动,收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政府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步了解人大代表日常履职情况。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80 组织村(社区)开展人大代表联络站三化建设工作、“一站一特色”建设工作,打造村级人大代表主题公园等人大宣传平台,强化人民群众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代表履职活动的理解和认同。 1.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81 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府部门负责人共同开展人大代表入户入企走访、社区议事会活动、人大代表大讲堂活动,推进村(社区)重点工作、项目和民实热点事件的开展和相关问题的解决,形成工作共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82 党的建设 协调镇财政办依法按期提交镇财政年度预算(草案)报告、预算调整(草案)报告、年度决算(草案)报告,镇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报告。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83 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工作会议,提前审议镇财政年度预算(草案)报告、预算调整(草案)报告、年度决算(草案)报告,镇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报告,并出具初审意见,为以上报告提交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提供参考。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84 党的建设 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组织各级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走访调研活动,收集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撰写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基础。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85 协助各级人大代表向各级人代表提交代表议案和建议。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86 党的建设 记录人民群众的来访诉求,协调政府部门办理来信来访件。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87 跟踪督办来信来访件的办理情况,并向来访人反馈办理结果。 法律法规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主责

588 党的建设 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纠纷协调等专业法律服务。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镇总工会 主责

589 及时跟进区总工会下派的调处职工劳资纠纷舆情信息,调处职工现场或电话来访投诉,给出指导意见,化解我镇职工舆情。 法律法规 西樵镇总工会 主责

590 推动加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推动职代会、劳资沟通协商等机制的建立健全。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镇总工会 主责

591 推动基层工会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建立“一函两书”工作制度并全面推行。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镇总工会 主责

592 党的建设 职工疗休养基地、镇级工人文化宫、职工·家服务中心、职工书屋、爱心妈妈小屋、户外劳动者工会爱心驿站、舒心阁等工会服务阵地建设与活用。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镇总工会 主责

593 结合重大节庆日开展主题活动、开展职工文体活动,满足不同领域职工的个性化兴趣需求,增强职工凝聚力。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总工会 主责

594 组织会员参加上级工会开展的各项职工文体活动。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总工会 主责

595 指导基层工会自行开展各项职工文体活动。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镇总工会 主责

596 承接市、区各级文体活动落地西樵。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佛山市总工会 配合

597 推动基层工会注册粤工惠,推进职工实名认证,开展粤工惠线上活动,为会员提供更加便捷、精准、高质的服务。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镇总工会 主责

598 党的建设 对基层工会困难职工进行摸底调查,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家庭资产、身心健康、子女就学等情况,实施建档立卡公示。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佛山市总工会 配合

599 协助职工向上级总工会申请困难职工帮扶、助学帮扶等。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佛山市总工会 配合

600 每季度对镇内因本人或直系亲属因大病、意外出现临时困难的职工进行临时救助审批,协助职工向上级工会申请临时救助。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总工会 配合
拆开镇和区的救助
601 开展"夏送清凉""冬送温暖"、中秋慰问活动,深入企业生产一线、户外作业场所等,为一线职工、退休孤寡职工、困难职工送上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物资和关怀问候。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总工会 配合

602 宣传职工互助保障,推动企业参保。按期通知单位办理续保、理赔手续。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广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配合

603 党的建设 申请出具工会法人资格证书,雕刻工会委员会及工会委员会财务公章,开具企业工会银行帐号及税务缴纳工会经费;并指导已建会基层工会换届、替补选等工作。 法律法规 西樵镇总工会 主责

604 推动辖区内各级工会按照全总建设“六有”工会要求,推动基层工会工作规范化。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镇总工会 主责

605 按照《南海区非公企业工会“强基工程”建设指标评价工作方案》,指导百人以上非公企业工会开展“强基工程”建设,着力在思想政治引领、工会自身建设、服务体系构建、职工权益维护、企业发展推进、智慧工会建设等六大板块提升工会服务水平,推动非公企业工会转起来、活起来、强起来,推动星级工会评选。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镇总工会 主责

606 党的建设 设立财务咨询岗、委托第三方代理记账机构指导我镇基层工会规范使用工会经费。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镇总工会 主责

607 开设财务培训班,加强基层工会业务水平,财务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级工会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好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工作,严格预算管理,确保工会经费规范使用。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镇总工会 主责

608 根据区总工会年度审计要求,向审计组提供材料,对审计报告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完善整改报告。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镇总工会 主责

609 根据区总工会重点工作要求,每年委托第三方对有工会经费运营的基层工会中挑选部分进行审计。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镇总工会 主责

610 审计后召开经审培训班,对审计中出现的问题疑点进行讲解,敦促基层工会尽快整改,规范工会经费收支。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镇总工会 主责

611 党的建设 做好南海区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台账管理企业(工业园区)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佛山市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配合

612 引导进入台账的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服务等相应工作,推动职工与企业共同成长。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佛山市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配合

613 党的建设 展镇级技能竞赛、筛选深符合条件的职工参加区级技能竞赛,提升职工技能。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总工会 主责

614 选树区级以上劳模工匠、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创建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开展劳模工匠宣讲。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佛山市总工会、南海区总工会 配合

615 实行劳模动态管理,落实劳模疗休养和体检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总工会 配合

616 党的建设 督促西樵各村居社区、学校、两新组织录入各时间段的教育实践活动 法律法规 团镇委 主责

617 督促各村居社区、学校的团员团费及时交纳 法律法规 团镇委 主责

618 协助学校毕业生团员转接以及各团支部换届 法律法规 团镇委 主责

619 巩固乡镇实体化大团委建设,整顿流动团员团支部等超大团支部 法律法规 团镇委 主责

620 督导各 单位按照有关制度文件规范团组织设置 法律法规 团镇委 主责

621 加强在园区、楼宇、商圈的团(工)委建设,探索在互联网、快递、医疗、教育、建筑、物业、交通、制造业、新兴青年群体等领域普遍建立行业系统团组织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主责

622 党的建设 日常管理智慧团建系统,包括团员团组织转入/转出、超龄团员审核处理、失联团员资料审核、团费缴纳通报、帮助团员完成团员报到,帮助各村(社区)、学校团支部的账号运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主责

623 发展团员,分配全镇发展团员计划数量,规范团员发展及入团志愿书填写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主责

624 开展暑假期间“团员双报到”工作,汇总各村居暑期活动计划,指导村(社区)、学校开展“团员双报到”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主责

625 党的建设 整合镇内特色教学资源,为青年夜校课程提供丰富内容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主责

626 利用青少宫、青年之家等青年活动阵地,搭建青年夜校教学平台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主责

627 设计并实施青年夜校课程,满足青年学习需求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主责

628 党的建设 策划并启动西樵镇“展翅计划”系列活动,明确活动目标与内容。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主责

629 组织辖区内在校大学生参与调研实践活动,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主责

630 收集并整理大学生们的调研成果,为家乡建设提供有价值的建议与策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主责

631 党的建设 建立与高校的合作关系,推动校地结对共建项目的落地。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配合
632 协调并组织高校学生团队,规划暑期义教等志愿服务活动内容。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配合
633 实施并监督暑期义教活动,确保活动有效进行并为青少年带来积极影响。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配合
634 党的建设 定期检查青少宫的运营状态,包括活动安排、设施维护以及财务管理,确保一切符合规定标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主责

635 及时响应并有效处理关于青少宫的投诉和建议,通过沟通协调解决问题,提升服务质量与用户体验。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主责

636 策划并指导青少宫举办各类公益活动,如社区服务、教育普及等,促进青少年社会参与意识与能力的培养,同时增强青少宫的社会影响力。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主责

637 民生服务 负责西樵镇青少年慈善发展基金的筹集工作,包括接受捐赠、策划筹款活动等,并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管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主责

638 审核并批准使用基金支持的青少年发展项目,监督项目执行过程,确保资金有效用于促进青少年福祉和教育发展。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主责

639 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公开基金收支情况,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基金使用的公正性和效率。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主责

640 党的建设 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工作,组织新志愿者进行必要的培训,提升志愿者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意识,构建高素质的志愿者队伍。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主责

641 建立和完善志愿者管理制度,包括志愿者信息登记、服务记录、激励表彰等,保持与志愿者的良好沟通,确保志愿者队伍的稳定性和活跃度。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主责

642 负责义工联的日常运营工作,包括活动策划、资源调配、宣传推广等,确保义工联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升义工联的社会影响力。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主责

643 党的建设 依托志愿V站,策划并组织关爱帮扶、听音湖文明劝导等志愿服务活动,确保活动方案细致可行,执行过程中资源调配得当,活动效果显著。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配合
644 组织专业志愿者队伍,入户为长者检修居家安全设施,如烟雾报警器、防滑处理等,确保长者居住环境的安全性,提升长者生活质量。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配合
645 设计并实施针对新市民的融入服务项目,包括文化适应、就业指导、社区参与等,帮助新市民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增强社区凝聚力。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配合
646 党的建设 根据南海大地艺术节、50公里徒步、秋色巡游等大型活动的具体需求,制定详细的志愿者招募计划,包括招募人数、岗位需求、招募渠道和时间安排等。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主责

647 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发布招募信息,吸引潜在志愿者报名,并根据岗位需求和志愿者个人能力进行选拔,确保志愿者队伍的专业性和服务质量。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主责

648 对入选的志愿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包括活动流程、岗位职责、应急处理等,确保志愿者能够胜任工作;同时,负责活动的整体组织工作,包括志愿者调度、现场协调、物资准备等,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主责

649 党的建设 负责志愿者队伍的招募、培训和管理,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提升志愿者的服务技能、团队协作能力和综合素质,打造专业化的志愿者队伍。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主责

650 策划并举办西樵镇志愿者骨干成长交流营,邀请政策解读专家、行业领域内知名人士等进行授课,为志愿者骨干提供学习交流的平台,促进其成长和发展。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主责

651 建立志愿者骨干考察机制,对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志愿者骨干进行推荐,协助其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为志愿者队伍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主责

652 民生服务 负责镇志愿服务慈善发展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包括资金收支记录、账目核对、预算编制与执行,确保基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主责

653 接受并记录捐赠者的捐赠,确保捐赠流程的顺畅和信息的准确记录。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主责

654 维护与捐赠者的良好关系,定期向捐赠者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增强捐赠者的信任和支持。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主责

655 民生服务 负责收集并审核志愿者在积分入学入户等项目中提供的服务时长记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主责

656 制定志愿者服务时长认证的标准和流程,明确认证所需的材料、审核程序及时限,确保认证过程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主责

657 及时向志愿者反馈服务时长的认证结果,并建立志愿者服务时长档案,为志愿者参与积分入学入户等项目提供有力的证明和支持。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团镇委 主责

658 党的建设 按照选举程序做好本镇妇联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法律法规 妇联 主责

659 按照选举程序指导村(社区)妇联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法律法规 妇联 主责

660 推进"三新"领域妇联组织全覆盖三年行动工作 法律法规 妇联 主责

661 党的建设 组织妇女干部以线上、线下的形式开展政治法律法规及业务能力提升等相关学习教育活动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妇联 主责

662 组织妇女群众开展家政服务、中医理疗等技能培训,提升妇女群众创业就业能力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妇联 主责

663 党的建设 指导各村(社区)完善妇女之家、儿童园地的软、硬件建设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妇联 主责

664 指导各村(社区)阵地开展妇儿服务活动,并做好相关台账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妇联 主责

665 党的建设 指导各村(社区)完善家长学校的软、硬件建设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妇联 主责

666 开展镇级、村(社区)家庭教育、家风家教讲座及亲子活动,并做好台账。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妇联 主责

667 党的建设 指导各村(社区)对符合条件的居(村)民小组、社区网格、居民楼栋、妇女兴趣等组织,组建“妇女微家”并开展相关活动。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妇联 主责

668 党的建设 指导各村(社区)妇联完善健全妇女议事会制度。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妇联 主责

669 动员和组织妇女积极参与议事,提高妇女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妇联 主责

670 党的建设 接市、区妇联转介的、本地妇联、各类来访案件,根据实际情况,联系案件当事人、派出所、村(社区)妇联组织,心理咨询师等,以电话调解、按当事人要求上门调解或到心理咨询室等方式进行调解、开导,同时做好调解笔记、后续回访记录等工作台账,并将情况报区妇联。 法律法规 妇联 主责

671 党的建设 开展舒心驿站心理辅导服务项目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妇联 主责

672 对有需求的妇儿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妇联 主责

673 举办心理健康主题活动及讲座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妇联 主责

674 党的建设 对两类儿童、智障儿童、特困单亲母亲、特殊家庭等重点人群,做好排查、摸底、符合条件人员建档管理,每月以电话、微信、节日走访、慰问等形式开展关爱帮扶活动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妇联 主责

675 链接社会资源参与到相关关爱帮扶活动,关爱妇儿身心健康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妇联 主责

676 开展各类义诊、两癌筛查和公益保险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妇联 主责

677 根据在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两类儿童名单,对在册名单家庭情况信息逐一核实,开展爱心妈妈结对工作,并组织结对活动。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妇联 主责

678 党的建设 开展“一米阳光”品牌研学游活动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妇联 主责

679 指导村(社区)拓展儿童活动空间,分类打造母婴室、桥下公园、儿童空间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妇联 主责

680 指导村(社区)开展儿童议事会、创建儿童友好社区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妇联 主责

681 党的建设 巾帼文明岗申报资料的推荐、审核、上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妇联 主责

682 三八红旗手申报资料的推荐、审核、上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妇联 主责

683 党的建设 与各派出所收集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人员数据并与上级核实任务数,明确相关要求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684 指导各社区对当年满18周岁的适龄青年进行网上登记,并收集数据材料,做好兵役证发放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685 按要求报送兵役登记数据至上级单位并做好资料归档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686 根据征兵任务要求,做好方案制定,完善征兵领导小组及组建征兵工作小组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687 召集社区及有关部门部署征兵相关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688 开展征兵宣传发动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689 设置镇体检站,组织开展镇、区体检复检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690 走访调查及政治考核体检合格青年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691 组织役前集训及审批定兵,做好相关资料报送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692 开展集中送兵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693 开展新兵跟踪回访教育并妥善处理异常状况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694 做好征兵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 人民武装部 主责

695 负责处理征兵工作中的群众投诉及信访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696 党的建设 对镇民兵潜力调查(人力、物力、财力和其他资源状况等)进行数据资料搜集和管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697 按要求报送潜力调查数据至上级单位并做好日常资料维护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698 明确上级民兵整组任务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做好方案制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699 召集社区及有关部门部署民兵整组相关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700 按上级要求完成民兵组织整顿及出入队各项工作,并做好相关档案归档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701 建立建全民兵各类党(团)组织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702 完成民兵整组考核验收,并做好日常管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703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民兵年度战备、训练及政治教育计划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704 按上级(镇)要求组织民兵参加各类军事集训、战备演练、政治教育等各项任务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705 做好民兵训练过程中人身安全、各类物资及经费保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706 按上级(镇)要求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参加各类战备执勤、维稳处突、抢险救援等项任务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707 负责处理民兵工作中的群众投诉及信访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708 组织民兵参加镇精神文明等建设活动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709 做好民兵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 人民武装部 主责

710 负责预备役人员登记统计上报工作 法律法规 人民武装部 主责

711 组织预备役人员体检、政审工作 法律法规 人民武装部 主责

712 组织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训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713 按需做好学生军训教官的选拔考核、调配补充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714 党的建设 落实好党管武装工作,推进武装工作各项任务稳步开展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715 根据上级要求,落实好基层武装部规范化建设相关规定和经费保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716 按要求建立镇和社区两级民兵组织架构、人员编制、场地设施、装备器材、资料收集、档案整理等各项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717 按要求完成武装部和民兵连规范化建设验收,并做好日常维护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718 及时协调军地信息收集,认真研判并按需上报,妥善制定解决方案并及时推进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719 完善跟进涉军事项汇报机制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720 装备物资器材的管理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721 平安法治 制定国防教育年度工作计划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722 组织镇党政班子、社区民兵政治指导员“军事日”活动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723 结合重要节日开展镇机关干部和民兵国防教育活动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724 结合征兵、民兵工作,开展国防教育进社区、国防教育进校园活动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人民武装部 主责

725 经济发展 对接供电所,做好每年电网责任书重点工作项目节点清单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26 协助供电所开展电网规划建设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27 开展镇内公共电力设施安全检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28 开展巡查加油站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29 指导镇内加油站做好年审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30 督促各成品油经营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持有效证照守法经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31 联合组织开展成品油执法检查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32 排查镇内非法成品油生产、经营、储存点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33 做好成品油物资供应保障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34 经济发展 推动企业打造“樵山学堂”精英大讲堂,开展“迷你课堂” 口头交办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735 支持总商会成立服务公司 口头交办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736 广泛发动企业参与“艺企同行”活动和工业展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737 召开对接活动并积极宣传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738 组织召开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宣讲会,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739 组织企业参加省、市、区各类政策宣讲会和活动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40 协助南海区收集技术改造项目成效情况收集,收集和汇总企业情况并提交至南海区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41 联系区经促技改科走访镇内重点企业及技改项目,解读项目申报内容及政策,鼓励企业申报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742 发动镇内技术改造企业开展超长期特别国债补贴申报,协助企业开展申报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43 协助南海区开展企业设备更新摸查,收集和汇总企业设备更新情况,汇总并提交至南海区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44 协助组织企业参加省、市、区、镇等各级各行业各类别的供需对接会会议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45 编制企业调研和走访行程,筛选和联系特定行业企业,走访镇内重点企业,了解企业一般经营状况,收集企业诉求并协助解决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746 走访镇内重点企业,解读“贷款贴息”扶持政策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747 开展市、区、镇暖春行动,了解企业经营状况、诉求等,协助解决企业困难。内容包括:制定镇级暖春行动方案、收集企业简介、编制走访行程、实地走访、收集企业问题和诉求、办结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48 协助南海区开展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定期收集镇内重点行业、企业生产运营情况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49 协助南海区收集辖区内空置厂房情况,收集并汇总相关资料提交至南海区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50 协助企业开展增值税抵减申报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51 组织企业开展各类省级扶持奖励绩效工作,收集企业绩效材料,汇总并提交至南海区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52 协助南海区处理拖欠账款情况,沟通部门、单位,协助化解拖欠账款情况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53 收集企业节前停工、节后复工情况,指导企业做好劳动关系和生产经营工作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54 经济发展 发动符合条件企业开展申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55 审核企业扶持通申报材料并收集纸质材料提交至南海区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56 通知企业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收集汇总并提交至南海区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57 组织请款企业开展申报,收集企业请款材料汇总并提交至南海区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58 经济发展 协助南海区开展企业入库工作,审核企业资格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59 发动符合条件企业开展申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60 收集企业请款材料汇总并提交至南海区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61 经济发展 发动企业开展项目入库申报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62 组织企业参加入库政策宣讲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63 协助企业开展申报,初审企业申报资料并提交南海区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64 协助南海区通知企业开展请款工作,收集请款材料提交至南海区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65 经济发展 发动企业开展申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66 协助收集企业申报材料,汇总并提交至南海区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67 协助南海区通知企业开展请款工作,收集请款材料提交至南海区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68 经济发展 协助企业办理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69 协助企业办理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内容变更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70 经济发展 制定2024年工业企业升规培育方案,并综合部门数据,分析形成2024年企业升规培育库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71 组织村居、部门召开2024年西樵镇工业企业升规培育动员大会、企业升规督导会议等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72 通过联合村居、镇经发办分组分片区、驻村主题直联领导挂住等方式实地走访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73 跟进达标企业升规纳统资料提交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74 经济发展 收集数据综合分析形成“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名单,通过走访、电话、微信等方式收集企业申报意向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75 组织、发动企业参加省、市、区、镇“专精特新”申报培训会议,联合市、区专家走访重点申报企业,解答企业申报问题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76 协助企业开展申报,初审企业“专精特新”申报资料并提交南海区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77 经济发展 发动符合条件企业开展申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78 收集企业申报材料,汇报并提交至南海区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79 经济发展 定期走访辖区重点企业、商业载体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780 了解载体企业商贸流通困难和发展诉求等,协助解决商贸企业困难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781 定期开展镇内商贸促消费活动,协助上级组织企业开展更大范围商贸促进活动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782 辅助企业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报名工作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83 对接电商、跨境电商企业,开展行业发展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84 经济发展 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要求进行申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85 对申报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86 经济发展 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要求进行申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87 对申报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88 经济发展 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要求进行申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89 对申报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90 经济发展 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要求进行申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91 对申报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92 经济发展 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要求进行申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93 对申报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94 对通过初审的企业出具推荐函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95 经济发展 通知指导企业申报2024年佛山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服务外包方向)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96 通知指导企业申报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97 通知指导企业申报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综试区建设)(第二批)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98 通知指导企业申报2024年佛山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方向)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799 通知指导企业申报2024年南海区支持外贸稳定发展扶持资金(支持开拓国际市场—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00 通知指导企业购买资信产品和服务项目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01 通知指导企业企业参加线上重点展会项目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02 通知指导企业参加境外线下重点展会项目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03 通知指导企业申报有关项目、修改和递交资料,开拓国际市场,统计经济运营情况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04 做好各项企业服务和政策解读,引导外资外贸企业创新发展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05 经济发展 根据上级名单通知企业按资料清单准备相关资料以备现场验收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06 实地走访企业进行验收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07 经济发展 走访企业并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科普教育基地申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08 通知企业按资料清单准备相关资料登陆扶持通进行网上申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09 跟踪科普基地申报企业资料填报是否合规、进行初审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10 经济发展 通知符合创新创业团队申报的企业进行申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11 通知企业按资料清单准备相关资料登陆扶持通进行网上申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12 跟踪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申报企业资料填报是否合规、进行初审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13 经济发展 发布市级、区级申报通知,提醒企业按期申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14 协助、指导企业申报数字化项目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15 接收企业数字化申报材料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16 对数字化项目进行初审并提交上级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17 经济发展 走访企业,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各级工程中心、中试平台申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18 辅导申报企业完善申报材料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19 对申报企业开展现场走访核实并填写核实意见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20 由镇经发办进行初审、区科技局进行复核及终审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21 协助网评不通过企业做好评审结果异议申请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22 经济发展 发动蒙娜丽莎申报市级产业集群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23 联系媒体宣传蒙娜丽莎示范工厂项目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24 广泛发动企业通过数智化项目提质增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25 经济发展 召开合作共建发布会并联合媒体宣传该项目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26 发动纺协申报市、区数字化产业集群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27 经济发展 配合上级并协助企业解决氨氢零碳燃烧项目问题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28 指导企业申请技改和发改备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29 联系媒体并宣传该创新成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30 经济发展 联合上级指导海天产业基地项目加快投产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31 推动海天项目企业申报高企和人才项目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32 经济发展 走访企业,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上市意向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33 指导上市后备企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34 经济发展 联合银行机构组织企业举办金融政策宣讲、金融产品介绍会议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35 经济发展 通过协调职能部门、研究并协调企业各类上市问题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36 经济发展 走访企业,宣传市区上市后备库机制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37 指导意向企业申报加入上市后备库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38 初审企业上市后备库申请材料并向上推荐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39 经济发展 联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工具宣讲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40 联系广股交等交易中心开展政策、法律宣讲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41 经济发展 联系当地运营商(广电、移动、联通、电信)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42 协调解决有关三线的群众投诉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43 经济发展 开展企业走访及跟踪服务,收集企业、行业动态情况,宣贯各级政策,推动企业增资扩产、技改升级,编写纺织产业发展方案、产业调研、经济运行分析等相关材料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44 推动纺织+文旅+设计融合发展,打造“靛蓝纹学”、中法设计等时尚创意设计平台,整合行业资源,促进新工艺、新设计的转化应用,营造多元共生的产业链新业态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45 推动纺织企业自改升级,工业上楼,开展数智化转型,加快推进万钧纺织智造园投资建设,打造纺织细分行业产业园区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46 持续打造“西樵面料”区域品牌,组织企业报团参展加国内外专业展会、行业活动,开拓市场,提升区域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47 经济发展 对属于《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核准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该事权由区一级进行委托管理,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镇街对职责范围内的项目进行终审。
848 对已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并符合变更申请情形的项目进行变更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49 对自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进行延期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50 经济发展 对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进行初审并转报上级审核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51 经济发展 审核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核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该事权由区一级进行委托管理,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镇街对职责范围内的项目进行终审。
852 对完成备案后提出变更申请的项目变更项目备案信息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53 对自取得备案证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进行延期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54 经济发展 需要履行项目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提前单独核准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该事权由区一级进行委托管理,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镇街对职责范围内的项目进行终审。
855 经济发展 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批复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该事权由区一级进行委托管理,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镇街对职责范围内的项目进行终审。
856 对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政府投资项目原批复进行变更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57 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的项目合并办理工程项目招标方式核准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58 经济发展 组织编报年度省、市、区重点项目清单并提交上级审核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59 按上级要求上报新开工投产项目情况并配合做好区域重大项目集中开工投产仪式相关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60 在佛山市重点项目智能管理及可视化平台录入重大项目信息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61 定期向上级更新报送省、市、区三级重大项目月度报表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62 联同上级重点项目主管单位按需到相关重大项目开展实地调研并重点督导进度滞后项目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63 协调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上报需省、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64 经济发展 督促重点用能企业按要求编制能源审计报告和做好节能规划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65 配合上级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节能监察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66 督促重点用能企业落实2024-2025年绿色电力消费和用能预算管理目标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67 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68 推进公共机构构光伏建设相关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69 定期报送镇街储能项目发展情况并配合上级摸排相关项目及开展储能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70 配合上级举办年度中国氢能产业大会并协调各单位落实好大会各项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71 经济发展 组织相关单位参加上级开展的各类政策性资金申报的专项培训会议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72 组织各单位申报年度各批次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并指导单位进行国家重大项目库信息录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73 组织各单位申报年度各批次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并指导单位进行国家重大项目库信息录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74 组织各单位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项目专项资金并指导单位进行国家重大项目库信息录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75 经济发展 配合上级做好粮食应急点管理工作,包括粮食应急点增减、组织粮食应急点召开年度工作会议、通知粮食应急点提交补贴申请资料等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76 按上级要求开展年度城镇居民粮油消费情况调查并对调查户发放各级调查补贴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77 经济发展 按要求制定镇街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方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78 按上级要求的物资种类、数量开展物资采购并移交应急部门进行入库管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79 配合上级开展定期检查并提供相关台账资料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80 经济发展 按要求落实年度结对帮扶资金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81 深化两地党政企交流活动并每年开展至少1次互访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82 发动相关单位积极开展消费帮扶等相关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83 经济发展 配合上级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前期调研和编制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84 配合上级做好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总结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85 配合上级开展区域“五年”规划中期评估相关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86 配合上级做好“五年”规划完成情况评估相关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87 经济发展 每月召开经济工作分析会议 “三定”规定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88 连同其他部门开展四上企业培育工作 “三定”规定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89 每月撰写经济运行情况分析 “三定”规定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90 每季度撰写GDP分析报告 “三定”规定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91 经济发展 组织村(社区)及相关单位开展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92 配合开展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工业生产者价格、采购经理调查、小微企业跟踪调查等专项调查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93 提供业务培训和指导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94 经济发展 走访四上企业,了解企业经营情况 “三定”规定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95 加强政策及统计方法制度解读,强化业务培训和指导力度 “三定”规定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96 强化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等统计调查对象的配合度 “三定”规定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97 处理上级在微信、粤政易等app上下发的各类查询 “三定”规定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898 经济发展 及时传达统计监督检查通知内容,组织被检查对象参加检查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899 做好与被检查对象的交流沟通,指导被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法律法规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900 经济发展 对接上级招商部门资源 “三定”规定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901 招商推介会等活动的筹备与执行 “三定”规定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902 收集西樵镇国有土地整备情况,可开发集体土地情况,镇域产业载体、公有物业可租售情况 “三定”规定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903 定期整理各类政策文件,更新区内镇内产业情况信息,丰富招商资料库 “三定”规定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904 经济发展 跟据客商投资需求,介绍西樵镇营商环境,为客商推介合适的项目落户场地 “三定”规定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905 跟进日常招商接待,准备现场接待物资、展示给客商的推介资料、座谈会务,联系相关单位配合接待考察 “三定”规定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906 接待意向企业到辖区内的可供地地块、可租赁厂房进行实地考察 “三定”规定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907 根据企业资料及投资诉求,整理在谈项目信息,生成初步研判报告 “三定”规定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908 结合客商投资需求,拟写合作协议、出让方案等资料 “三定”规定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909 经济发展 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及时解决及反馈项目推进过程存在的问题 “三定”规定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910 招商引资项目奖补条款的兑现工作 “三定”规定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911 经济发展 走访本地重点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现状,收集企业增资扩产需求,为企业推荐合适的地块或园区载体 “三定”规定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912 载体园区内招引项目产业准入审核工作 “三定”规定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913 重点招商项目签约、开竣工或封顶仪式的筹备与执行工作 “三定”规定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914 经济发展 重点招商项目进展情况报送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责

915 文化和旅游 镇内电影院日常巡查及管理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16 辖区内出版活动管理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17 辖区内印刷经营活动管理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18 辖区内营业性演出管理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19 辖区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巡查及管理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20 辖区内娱乐场所日常巡查及管理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21 辖区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日常巡查及管理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22 文化和旅游 开展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23 发现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上报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24 文化和旅游 开展辖区内文化旅游市场政策宣传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25 开展辖区内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和民宿日常巡查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26 开展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镇内旅游景区、星级酒店和旅行社,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27 文化和旅游 配合开展国家A级景区创建及复评工作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28 镇内旅游酒店数据,按时报送旅游数据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29 应对景区投诉及舆情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30 文化和旅游 协助开展旅游资源摸底、开发、保护工作,完善旅游资源数据库。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31 协助区委宣传部完善旅游资源数据库。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32 文化和旅游 指导、管理西樵镇文商旅联盟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33 开展镇导赏员及志愿导赏员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34 文化和旅游 开展佛山西樵岭南文旅产业集聚建设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35 开展广东省文化和旅游特色镇建设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36 协助“七湖三湾一站一园”听音湖平台项目建设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37 指导镇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升“规”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38 文化和旅游 全力推进镇内“水上南海”重点项目的打造,活化利用闲置空间激活优质资源,深入开展各类经济活动。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39 开通千古情—听音湖—樵山文化中心-西樵山缆车上站水上交通航线,形成千古情—听音湖—西樵山的重要交通枢纽和联动纽带。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40 充分发挥千古情影响力,联动旅行社等平台,开拓千古情+西樵山、千古情+南海湾、千古情+渔耕粤韵文化旅游园等“千古情+”旅游线路,发展周边业态。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41 文化和旅游 统筹元旦登高活动、西樵迎春花市暨狮王出山巡游、元宵烟花汇演、大仙诞民俗活动、重阳“狗仔墟”市集传统民俗节庆活动。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42 指导开展渔耕粤韵桑果文化节活动、简村北帝诞民俗文化活动、百西六祖诞民俗文化活动、松塘村翰林文化节、烧番塔等民俗节庆活动。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43 文化和旅游 策划开展西樵岭南文旅产业集聚区招商推介活动。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44 联动学校、企业“艺启回樵”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45 承办或协助广东南海大地艺术节活动、佛山秋色巡游(西樵分会场)等区级及以上文旅活动。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46 文化和旅游 整合西樵镇内的文旅资源,串联西樵山景区山上和山下的文旅项目,形成完整的旅游产业链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47 做好西樵山景区内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并指导名胜区内产业发展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48 深化推广森吧飞越丛林探险乐园、瞧溪谷亲水溪谷、石燕岩“古洞探秘”项目、西樵山品牌文化旅游项目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49 深化“研学小镇”品牌,开发系列实践活动课程和精品路线,推广樵探研学夏令营和冬令营、樵见4万年”新旧石器文化探寻研学路线等“研游樵山”系列活动等西樵山品牌活动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50 深化平面岗遗址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积极谋划省级考古遗址公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51 发挥西樵山文化讲坛作用,谋划天湖“西樵山文化”旅游产品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52 文化和旅游 制订全年文体活动计划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53 策划开展“樵见四万年”西樵山考古座谈活动、西樵山登山大道牌坊新春征联活动、“冼玉清杯”诗词楹联大赛、摄影创作大赛、樵山诗会、西樵山评花会、文化艺术体育公益夏令营等镇级文化活动。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54 策划开展藏品联展、藏书展、书法作品展、画展等展览活动。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55 策划开展“樵湖夜色晚8点”听音湖演出活动、“樵山歌王”、“樵山舞王”等特色文艺展演活动。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56 承办佛山50公里徒步活动、南海湾山地自行车比赛等区级及以上文体活动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57 文化和旅游 联动33个村(社区)开展男子篮球赛、足球联赛、羽毛球赛、乒乓球赛、中国象棋赛等村居赛事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58 策划开展西部三镇游泳锦标赛、“铁人三项”拉力赛等区域特色赛事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59 策划开展鼓王争霸赛、百舟竞渡及官山涌五人龙竞速、听音湖荧光夜跑活动、西樵山山地越野跑等特色群众性品牌赛事。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60 文化和旅游 举办西樵镇“半山扒龙船”锦龙盛会活动、“黄飞鸿”杯传统南狮锦标赛等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61 承办世界华人狮王争霸赛暨水上双狮挑战赛、南北狮王争霸赛、国际咏春大赛等品牌赛事。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62 文化和旅游 统筹辖区内体育公园建设及管理工作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63 统筹辖区内各类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及管理工作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64 统筹辖区内各类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65 文化和旅游 开展全镇群众文艺骨干队伍培育建设和管理工作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66 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67 开展文化志愿者队伍建设及管理工作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68 文化和旅游 指导、协调镇内各村(居)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工作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69 指导镇内文化体育社团开展文体活动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70 文化和旅游 西樵镇图书馆日常管理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71 统筹镇内读书驿站日常管理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72 西樵镇展览馆日常管理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973 西樵镇文化活动中心日常管理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74 文化和旅游 群众文艺理论研究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75 大众科普资料编辑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76 文化和旅游 配合开展拟成立的社团组织申请材料初审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77 发动单位(个人)申报文化事业发展资金及申报项目初审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78 文化和旅游 指导、监督民营艺术场所活动开展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79 配合开展民营艺术场馆实地检查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80 文化和旅游 对不可移动文物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81 配合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主要负责人、安全使用管理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82 配合文旅部门组织开展文物安全隐患自查和整改工作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83 对破坏盗采文物古迹行为及时进行制止,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84 配合文旅部门开展文物的保护管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85 及时了解文物生存状况,督促指导相关产权人进行文物修缮保护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86 文化和旅游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87 开展非遗传承人、非遗项目、非遗传习所推荐申报工作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88 协助指导非遗传承人、非遗传习所各级补助资金申报管理工作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89 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90 民生服务 指导属地教育发展中心、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学校做教育各项经费(包括办公经费和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立项申请初审、划拔、支出审批初审及使用绩效考核。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91 指导属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做教育各项经费(包括生均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立项申请初审、划拔、支出审批初审及使用绩效考核。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92 指导属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做好生均公用经费的立项申请初审、划拔、支出审批初审及使用绩效考核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93 指导属地学前教育(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教师长期从教津贴等经费的立项申请初审、划拔、支出审批初审及使用绩效考核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94 民生服务 协助西樵镇慈善会开展“樵山教育基金”募捐方案制订,开展定向募捐,反馈使用情况等 7.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95 指导学校“樵山教育基金”使用立项、申请初审和基金的使用 7.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96 民生服务 配合开展属地教育发展中心、公民办学校、幼儿园师德行风教育活动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97 配合做好属地教育发展中心、公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教师队伍建设及管理工作(含教师核职、招聘、入职、考核评优、培训、调动、数字化管理、教师资格注册、教育系统档案管理等工作)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98 配合并指导属地教育发展中心、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做好支教帮扶、结对交流及调派工作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999 配合并指导属地教育发展中心、公民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做好教职工人员工资每月申请、待遇核发,以及人员绩效方案制订和实施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00 配合做好属地公办学校教师退休管理及待遇核定申领工作(含离世人员待遇申领等)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01 配合开展属地教育发展中心、公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的职称申报与评审工作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02 配合开展属地教育发展中心、公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各级各类型的名师骨干推荐申报、资格初审、考核评价等队伍建设工作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03 民生服务 指导属地学校幼儿园开展教育教学推进及管理等工作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04 指导属地学校幼儿园开展教育教学技术开发的研究探索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05 指导属地学校幼儿园开展校本(园本)课程的开发建设等工作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06 民生服务 配合做好属地中小学、幼儿园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和法制阵地建设工作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07 配合做好推进属地中小学、幼儿园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水平提升和法制意识提高等工作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08 民生服务 协助做好属地学校幼儿园的每学年的新生招生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09 协助做好属地学校学生转学、插班就读等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10 民生服务 配合做好学校幼儿园日常教育督导工作。安排督学指导属地学校幼儿园落实国家对师生德育、教学、校园环境施设、安全管理等方面政策要求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11 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做好考评记录,要求学校限期整改,并作学校绩效评价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12 配合开展督导推进属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试验区创建 7.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13 民生服务 指导属地学校、幼儿园开展特色校园的创建工作 7.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14 指导属地学校、幼儿园开展教育集团的创建及申报 7.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15 民生服务 指导成立并运行“西樵镇家庭教育指导中心”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16 指导开展属地学校、幼儿园开展家校共育工作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17 建设“樵山教育云平台”,开展线上“家校共育”工作模式 4.工作总结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1018 指导开展校家社企协同育人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19 民生服务 指导并动员部分符合条件学校开设特殊教育班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20 按国家政策给予师资及办班经费、教师待遇的支持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21 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在招聘环节加强特殊教育教师资质审查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22 组织并指导村居(社区)开展特殊儿童的摸查并作入读资格审核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23 动员符合入读资格的特殊儿童就近入读特殊教育班或随班就读,接受特殊教育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24 民生服务 指导属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幼儿园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25 协助监管属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幼儿园校园建设备案和施工过程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26 指导属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幼儿园办理土地证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27 指导属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幼儿园做好校舍维护改造及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监管反馈等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28 开展属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幼儿园校园建筑日常维护修缮等工作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29 民生服务 指导属地教育发展中心、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30 协助开展属地教育发展中心、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做好财务收支审核及反馈工作 2.“三定”规定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31 民生服务 指导和支持西樵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做好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32 指导西樵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开展属地成人文化教育教学以及学历提升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33 配合妇联、团委的部门指导西樵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开展属地社区教育工作 7.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34 民生服务 组织策划工会团建和拓展系列活动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35 审核教育工会活动方案制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36 审核经费预算统筹使用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37 审核教育工会工作报告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38 协助开展工会换届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39 民生服务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40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41 中小学(幼儿园)后勤保障管理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42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43 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44 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45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体艺场地设备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46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47 中小学(幼儿园)专用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48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三防设施检查与整治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49 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排查与整治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50 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防溺水工作管理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51 中小学校园欺凌排查防控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52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卫生防疫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53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网络安全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54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教育(含演练)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55 中小学(幼儿园)校内、外组织活动安全管理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56 中小学(幼儿园)各类安全项目的培训与演练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57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职责的履行监督工作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58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建立与制度建设的指导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59 民生服务 指导属地学校、幼儿园处理开展校园应急工作 7.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60 指导属地学校、幼儿园处理信访工单,并作处理结果反馈。 8.“12345”热线工单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61 民生服务 协助开展属地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证申报初审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62 向属地校外培训机构反馈的行政许可证申报初审结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63 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交许可证申报初审结果供复审并作复审结果反馈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64 协助开展属地校外培训机构日常规范经营监管及巡查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印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未改的上报上级部门处理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65 协助开展属地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工作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66 协助进行属地校外培训机构投诉处理 1.法律法规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67 民生服务 配合协助做好镇教育发展中心办公室后勤保障工作 7.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68 配合协助做好镇教育发展中心办公室内务办公文件收发传达及反馈工作 7.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69 配合协助做好镇教育发展中心办公室内务整理工作 7.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1070 民生服务 春节、助残日、中秋节组织慰问残障人士,发放慰问金和慰问品 其他,镇街提出的服务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071 核实百岁老人和养老机构的名单,配合上级部门将慰问金发放到慰问对象账户。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072 春节、中秋对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节日慰问金、慰问品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073 民生服务 召集残疾人联合会代表大会,组织西樵镇残疾人联合会选举产生西樵镇残疾人联合会名誉主席、残疾人联合会新一届主席团主席、副主席,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区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委员(西樵镇)候选人。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074 配合区残联联系西樵镇残疾人联合会成员参与区残联重要事项讨论、决策。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075 民生服务 根据上一年12月31日前中残联系统里的在册残疾人名单作为参保名单报给区残联投保的保险公司参保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076 申请保费资金投保,并做好划拨手续。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077 民生服务 接收重残对象托养申请表,并提交区残联进行入托轮候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078 配合区残联联系托养服务申请对象属地村居接收托养资料,并指导村居进行公示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079 审批通过托养服务申请,通知对象正式入托机构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080 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机构托养)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081 民生服务 指导社区康园中心服务残障人士,购买社工服务为中心学员提供康复、就业、生活及社交能力等方面的训练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082 对社区康园中心进行安全生产监督,保障在中心学员人身安全。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083 民生服务 为精神障碍患者发放药费补助 其他,镇街提出的服务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084 南海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金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085 民生服务 配合上级挖掘有潜质的残疾人运动员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086 组织运动员进行集训并参加区级比赛,协助运动员到区级集训并参加市级比赛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087 民生服务 进行调查摸底,核对是否5年期间已进行过无障碍改造同类项目。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088 把符合条件的且有改造需求的残疾人数据汇总报区残联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089 民生服务 接收、审批白内障复明手术补贴申请,发放补贴。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090 网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出具意见后流转至区残联进一步审批。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091 网审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申请,出具意见后流转至区残联进一步审批。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092 接收、审批精神病人入住精神病院治疗康复补贴申请,发放补贴。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093 接收、审批南海区残疾人评定补贴申请,发放补贴。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094 接收、审批社区康复补贴申请,发放补贴。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095 发放重度残疾居家安养补助金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096 发放残疾人生活津贴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097 发放重残护理补贴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0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损换新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099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查询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到期换证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类别/等级变更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迁移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新办证申请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注销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资料更新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07 残疾儿童异地康复费用报销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08 残疾儿童异地康复救助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09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10 南海区残疾儿童康复手术补助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1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12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13 民生服务 建立村(社区)红白理事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14 指导各村(社区)加强村规民约和红白理事会制度建设,制定出台符合本地经济发展和风俗习惯等实际的红白事项操办倡导性标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15 利用广播、宣传栏、标语、微信等宣传勤俭节约、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厚养薄葬、移风易俗、和谐文明的良好社会氛围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16 民生服务 宣传引导,倡导文明殡葬,宣传并推广居家追思、鲜花代祭、网络祭扫、踏青遥祭等文明简约低碳的祭扫方式,引导群众了解并积极参与殡葬新风公益活动。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17 清明、重阳节期间,对西樵山、各村居已清平坟的山岗坟地进行监管、清理重新堆坟。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18 检查指导墓园做好清明期间群众祭扫方案、预案,检查并督促墓园落实安全保障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19 民生服务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镇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我镇清明祭扫管理预案,保障我镇清明祭扫工作有序、安全开展。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20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做好清明期间群众祭扫保障方案、预案。检查并督促墓园落实安全保障工作。对西樵山、各村(社区)已清平坟的历史山岗坟地进行监督管理,打击违规堆坟拜祭行为。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21 民生服务 骨灰跟踪管理,登记、核实新骨灰处理情况,防止违规安放行为。配合区民政局组织开展 2024 年骨灰植树活动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22 对违规骨灰安放管理规定的骨灰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23 民生服务 核对户籍人员在南海区外火化遗体申请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资料、计算减免金额,发放减免金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24 核对户籍人员在南海殡仪馆和佛山殡仪馆火化遗体申请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资料,确认减免金额,报送区民政局。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25 民生服务 组织西樵镇殡葬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26 开展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排查整治,以及殡葬业务档案规范管理整治。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27 民生服务 排查全镇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情况,及时做好救助保障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台帐,信息动态管理。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28 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申请查验、审核工作,对事实无儿抚养儿童保障金准时发放。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29 做好发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儿童各类补贴和慰问金,并每年统一购买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30 民生服务 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周入户走访,动态掌握他们的身体和生活状况,并做好相关情况记录,督促照料服务人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落实特困人员日常生活照料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31 做好最低生活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定期入户走访慰问关爱工作,及时动态掌握对象、群众家庭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救助。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32 做好低保家庭入户走访慰问关爱工作,及时动态掌握对象及其家庭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救助。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33 定期开展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未成年儿童入户探访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34 民生服务 每年组织开展残疾人生活津贴、护理补贴领取资格信息认证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35 加强高龄津贴发放监管,年中组织完成我镇高龄津贴在册发放对象资格认证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36 民生服务 加强高龄津贴发放监管,年中组织完成我镇高龄津贴在册发放对象资格认证,每月比对区民政局下发相关数据,核实发放高龄老人津贴名单,准确准时发放高龄老人津贴。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37 每月按照派出所户籍迁移注销和市区殡仪馆、卫健、村居上报死亡数据,对在领取高龄津贴老人停止发放高龄老人补(津)贴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38 民生服务 推动社区幸福院可持续运作,配合上级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发挥社区养老阵地作用。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39 指导社区幸福院接受上级部门年度评比,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社区幸福院年度评比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40 配合发放上级部门发放社区幸福院相关补助资金。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41 民生服务 宣传长者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联络、动员社会企业和资源支持长者助餐工作,扩大和优化助餐服务供给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42 对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配合上级部门的要求建立长者配餐点。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43 民生服务 接受和审核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申请。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44 做好服务名单的管理,对居家养老服务工单进行确认,并根据养老平台和服务商提供的服务明细与服务商进行结算,划拨服务资金。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45 不定期走访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了解服务需求和服务评价,约谈有关服务提供机构,强化服务监督。 口头交办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46 民生服务 开展养老机构日常巡查,发现已开展服务但未及时备案的养老机构,督促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督促养老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未按期落实的,上报上级部门处置。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47 配合区民政局跟进养老机构停业整顿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48 开展养老机构申请扶持资金的材料收件、初审上报和实地核查工作,向经上级审批通过的养老机构划拨扶持资金。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49 开展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岗位补贴申请的收件和初审上报工作,向上级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发放补贴。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50 民生服务 制订乐龄生活节工作方案,发动和培训村(社区)开展有关活动。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51 收集整理有关活动台账,提炼亮点工作,配合上报到上级部门。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52 民生服务 开展银铃守护卡、AI隐形护理员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各村(社区)开展有关宣传、派卡等有关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53 对接上级部门,统计、收集和配合解决老年人使用银龄守护卡和AI隐形护理员过程中的问题和情况.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54 汇总全镇银龄守护卡的有关情况,对接上级部门持续推进派卡和服务覆盖事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55 民生服务 摸排全镇特殊困难老年人,为有探访关爱意愿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建立档案,做好档案管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56 配合上级部门督促各村(社区)做好每月探访关爱工作,指导做好探访台账。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57 民生服务 佛山市老年人优待证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村(社区) 配合

1158 对接各村(居)老年人优待证业务负责人,更新村(居)老年人信息管理平台使用人员信息及邮寄地址,统计报送“一网通办”老年人优待证办理业务量。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59 民生服务 发动村(社区)参与老年友好型社区申报,配合上级做好参评培训和指导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60 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对参评村(社区)的初审和复审工作,传达最终参评结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61 民生服务 拟订年度银龄安康行动工作方案,收集各村(社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名单,并做好初审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62 对接承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名单进行年度参保,配合做好保单派发和宣传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63 民生服务 做好对在册的低保、分散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防寒物资工作,确保特殊困难群众能温暖过冬。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64 民生服务 做好低保对象年审工作、半年复核工作和日常预警等工作,及时进行调整或救助。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65 做好特困供养人员年审、半年复核和日常预警等工作,及时进行调整或救助。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66 做好最低生活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年审、半年复核和日常预警等工作,及时进行调整或救助。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67 民生服务 主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不定时开展街面巡查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68 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做好先期处置,提供临时救助,并采取解释、关爱、分类甄别的方式指引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员前往救助站。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69 民生服务 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在册困难对象,形成投保名单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70 对接社保部门为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等对象统一购买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71 民生服务 接收在册农村低保、低边、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危房改造申请材料核查、审批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72 区民政局安排评估小组进行危房入户鉴定,验收小组进行入户改造验收工作,做好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档案管理等。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73 民生服务 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所辖区域居民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74 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受理、审核和公示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75 民生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进度查询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76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预约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77 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新增、调整、停保申请的审核、审批工作,做好档案归档和日常管理和每月低保金发放工作。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78 广东省社会救助网上长期公示查询服务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79 低保边缘家庭申请预约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80 低保边缘家庭业务进度查询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81 做好最低生活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新增、调整、停保申请的审核、审批工作,做好档案归档和日常管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82 接收群众临时救助申请材料,进行入户核查和资料审核、审批发放临时救助金,做好申请资料档案归档和日常管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83 临时救助业务进度查询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84 临时救助业务预约申请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85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预约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86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业务进度查询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87 做好特困供养人员新增、停保申请的审核、审批工作,做好档案归档和日常管理和每月特困人员供养金和照料护理费发放工作。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188 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申请审核、审批工作,做好每年照料护理协议签订工作。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89 民生服务 配合上级开展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工作,指导社会组织规范上报年度报告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90 指导社会组织开展离任审计和清算报告。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91 民生服务 配合实施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收取、审核慈善组织的有关申请材料,出具有关结果物,并在“信用佛山”平台公示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92 配合实施慈善组织认定,收取、审核社会团体的有关申请材料,出具有关结果物,并在“信用佛山”平台公示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93 民生服务 配合实施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收取、审核社会团体的有关申请材料,出具有关结果物,并在“信用佛山”平台公示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94 配合实施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收取、审核社会团体的有关申请材料,出具有关结果物,并在“信用佛山”平台公示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95 配合实施社会团体登记证书补发,收取、审核社会团体的有关申请材料,并出具有关结果物。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96 配合实施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换发,收取、审核社会团体的有关申请材料,并出具有关结果物。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97 配合实施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行政许可),收取、审核社会团体的有关申请材料,出具有关结果物,并在“信用佛山”平台公示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98 配合实施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收取、审核社会团体的有关申请材料,出具有关结果物,并在“信用佛山”平台公示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199 配合实施社会团体印章刻制证明出具,收取、审核社会团体的有关申请材料,出具有关结果物。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00 配合实施社会团体印章备案,收取、审核社会团体的有关申请材料,出具有关结果物。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01 配合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收取、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申请材料,出具有关结果物,并在“信用佛山”平台公示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02 配合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收取、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申请材料,出具有关结果物,并在“信用佛山”平台公示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03 配合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登记,收取、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申请材料,出具有关结果物,并在“信用佛山”平台公示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04 配合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补发,收取、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申请材料,并出具有关结果物。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05 配合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换发,收取、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申请材料,并出具有关结果物。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06 配合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行政许可),收取、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申请材料,出具有关结果物,并在“信用佛山”平台公示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07 配合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刻制证明出具,收取、审核社会团体的有关申请材料,出具有关结果物。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08 配合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收取、审核社会团体的有关申请材料,出具有关结果物。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09 民生服务 配合区民政局进行行政区域界线及界桩联检查,制定联检报告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10 根据联检报告出具正式文件并依申请公开 口头交办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11 民生服务 召开全镇路街巷工作会议,组织村居工作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培训

配合

1212 配合区民政局对镇内各村居的路街巷在系统操作并进行统计备案 口头交办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13 民生服务 对低保户家庭开展春节、中秋慰问活动,送上慰问品或慰问金 其他,西樵慈善会项目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14 接收、审核助学金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中专、大学生提供困难学生助学金 其他,西樵慈善会项目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15
一年两次接收、审核慈善金救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发放慈善救助金
其他,西樵慈善会项目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16 对符合精神病康复药费补助的对象,提供药费补助 其他,西樵慈善会项目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17 民生服务 结合630慈善活动日、中华慈善日、传统节日和特色慈善项目,倡导慈善筹款,开展“樵善捐”等公益活动,做好慈善宣传工作,打造至善西樵品牌;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18 引导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困难救助等慈善工作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19 鼓励慈善组织设立冠名慈善基金(专项基金),如西樵慈善会樵山教育发展基金、西樵镇村居慈善基金等,促进西樵慈善事业发展。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20 民生服务 建立西樵镇兜底服务对象信息化电子台账系统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21 按照“一户一档、一人一案”要求,对服务对象档案信息科学化、动态化和信息化管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22 民生服务 对服务对象家庭进行全覆盖式入户走访,动态更新服务对象基本情况。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23 开展政策宣传,普及惠民利民政策。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24 开展个案服务,协助服务对象走出困境。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25 民生服务 发掘并培育志愿者,对志愿者开展培训、团建活动和经验交流分享会,提升志愿服务能力。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26 组织志愿者参与兜底服务和社区活动,推动志愿者参与社区治理。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27 民生服务 依托慈善空间阵地,开展节日慰问、慈善救助、亲子活动、志愿者交流活动以及社工团建活动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28 开展慈善义卖筹款活动,增加慈善公益活动资金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29 民生服务 协助村居开展冬令救济物资派发、春节走访慰问等救助慰问工作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30 协助村居开展“银龄守护卡”宣传及申领服务、“AI隐形守护”居家安全宣传及申领服务、老人体检等养老服务工作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31 协助村居开展低保年审、高龄津贴生存认证、养老资格认证、残疾人信息动态更新等审核认证工作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32 民生服务 对辖区内新建住宅项目的配套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选址、规划设计进行初审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33 待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竣工验收后,配合开发商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将产权无偿移交西樵镇人民政府使用。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34 平安法治 落实涉军信访维稳,开展信息报送、隐患排查、疏导化解等工作:对原有重点人员的“一人一档”每季度对其主要诉求、上访活动、化解跟进情况、约访等情况模块进行更新;开展信访稳定,信息报送、隐患排查、疏导化解等工作,持续维护社会大局稳定;配合开展涉军维稳工作,重大节日重要时间节点,安排工作人员到驻点地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35 做好保密和网络安全工作。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36 民生服务 加强退役军人权益维护与保障,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给予帮扶援助,协助开展广东省应急救助、区帮扶援助、区关爱(救助)、镇临时救、“微心愿”活动工作,对符合条件对象整理资料、受理资料,报送上级。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37 组建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常态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38 欢送新兵入伍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39 成立西樵镇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伍,开展推选优秀退役军人担任“楼长”等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40 定期检查指导村(居)服务站建设情况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41 开展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并动态更新信息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42 做好优抚对象各项政策待遇补贴,及优抚对象各类补助待遇资金发放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43 定期做好优抚对象数据核查以及每年重点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44 优待证申领、发放、补换、收回等常态服务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45 配合做好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及送医送药活动。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46 规范开展两参、评残认定工作,及时按标提交相关材料。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47 做好日常及重要节日(春节、八一、中秋)做好优抚对象和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的慰问走访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48 配合上级部门为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光荣牌发放、悬挂、更换、收回等常态管理服务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49 更新完善退役军人信息系统、退役军人事务综合管理平台退役军人档案信息维护工作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50 接待来访退役军人,对退役军人提出的诉求予以有效解答和稳控。 “三定”规定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51 做好现役退役军人优抚帮扶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52 做好服务站办公场地升级,服务提升、制度完善、档案整理、上墙资料更新等。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53 开展南海区西樵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工作,筹备、日常协会活动组织策划、资、料文书整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54 开展南海区西樵退役军人促进会的日常工作,筹备、日常协会活动组织策划、资料、各种文书整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55 组织退役军人参加线上线下招聘会、推介会等活动:做好返乡退役士兵返校复学、就业创业动态跟踪、毕业大学生退役士兵、失业下岗和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情况台账工作。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56 做好退役军人光荣返乡迎接工作,开展返乡优秀退役士兵见面会、座谈会,解读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走访慰问退役军人。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57 宣传动员退役军人参加适应性培训,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提升教育、就业创业系统“e学院”学习。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58 做好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申领工作并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59 做好返乡退役士兵信息录入广东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系统和佛山市“一件事一次办”平台系统。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60 协助做好返乡退役士兵社保关系、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61 做好每年春节、八一、930等重要节日走访慰问烈士遗属工作。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62 清明节、9.30烈士纪念日,开展褒扬烈士活动,为烈士家属宣讲祭扫政策工作,确保烈士墓座座有鲜花、纪念碑有花篮。 法律法规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63 党的建设 每年召开镇党委会议研究解决退役军人重大问题、部署本级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协调督促重要工作落实。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64 做好上级各项督查检查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65 综合政务 推动镇退役军人政务信息采用及约稿落实,简报报送、积分稿件宣传报送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66 中流击水转发朋友圈、每天转发全部任务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67 落实镇、村两级需要操作的退役军人事务的上级信息化系统,共涉及11个。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68 综合政务 建设镇智慧城市运行中心,建立智慧城市运行中心工作机制,指导本镇部门、村(社区)建设智慧城市运行分中心。 “三定”规定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69 做好市长直通车平台工单受理、转办、答复、督办等工作,对疑难工单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定期培训智慧城市运行中心成员单位及坐席员。 “三定”规定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70 做好“市长直通车”平台知识库采编信息新增、修改、下架等工作 “三定”规定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71 开展市长直通车平台工单电话回访和正面宣传工作。 “三定”规定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72 综合政务 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推进“数字政府”建设。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73 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事前报备,指导各部门、 各村居政务信息化应用和建设;负责镇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审核,并实施监督管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74 推广应用广东省填表报数系统,建立各部门在线表格任务,减少基层填表报数负担。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75 配合推广各级电子政务平台应用,做好政务工作群管理,提高电子文件管理规范。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76 配合区政数局推广“南海夜经济”掌上服务应用,推动本地集市流动摊贩登记注册。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77 落实本镇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商用密码管理要求,开展政务网络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78 推动数字化产业转型升级,摸查关键领域社会数据资源底数和数据要素市场化进展情况 “三定”规定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79 推动城市大脑数据资源共享应用场景,摸查镇内数据资源底数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80 配合区政数局推进无人机机巢、摄像头等“空天地”一体化智能化体系建设。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81 协助梳理本镇已经建成的视频监控设备,完成视频监控设备在视频共享平台上整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82 综合政务 负责政务外网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安全保障,开展村(社区)政务网络设备间安全检查、政务网络光纤点光纤情况排查等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83 保障本镇政务外网网络安全,配合开展网络安全演练活动。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84 综合政务 规范镇级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开展变更现场踏勘,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权限管理。 “三定”规定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85 配合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督促相关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自查,并派员开展随机检查。 “三定”规定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86 统筹开展镇级财政资金的公共资源交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相关工作。 “三定”规定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87 开展镇内招标投标制度规则自查及清理相关工作。
“三定”规定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88 综合政务 建立议事规则机制,对公共服务改革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审议,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镇内各综合性办事机构以及相关单位、机构、村(社区)等落实改革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配合

1289 综合政务 推进“百千万工程”业务指标体系、数据支撑体系等建设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镇指挥部信息化(非涉密)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强化部门沟通协调联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实现“百千万工程”各项工作的“一网统管”。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公共服务办公室 主责

1290 平安法治 开展涉黑涉恶线索核查办理,收集、核查和处理村(社区)上报和上级交办的相关线索 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291 做好涉黑恶案件办理,严把案件的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加强提前介入和重大疑难案件会商,依法高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292 开展重点行业领域整治,常态化滚动排查电信网络、养老保健等重点行业乱点乱象,针对性制定整治方案,发挥“三书一函”刚性约束作用,深化以案促建、以案促治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293 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普及相关法律和知识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配合

1294 深入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普法宣传,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开展主题宣传月活动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295 平安法治 收集、报送辖区走私动态信息和反走私工作情况,遇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296 熟悉辖区冷库、综合市场等场所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297 协助、配合相关打私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基层反走私示范点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298 协助、配合反走私执法部门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执法活动 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299 宣传反走私工作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鼓励群众举报冻品走私 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00 平安法治 分析研判上级下发的反恐工作情况通报,协调开展相关风险隐患排查处理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01 加强辖区公共电子屏安全管理,防止出现公共电子屏出现投放不良信息的现象 7.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02 平安法治 落实户籍精障患者监护机制,对监护人履行照料、看管责任进行认定,协助监护人申领监护补助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配合

1303 联动相关村(社区)、部门开展精障患者排查工作,达到上级指标要求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综合治理办公室 配合

1304 联动相关村(社区)、部门开展户籍精障患者规范管理工作,包括长效针剂接种、按时服药、发病送院收治等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配合

1305 联动相关村(社区)、部门遣送非户籍精障患者返回户籍地,做好人员移交手续 4.工作总结 综合治理办公室 配合

1306 平安法治 开展组织领导建设,配备党委书记任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任常委副主任的组织架构,将镇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纳入镇党委议事内容,研究解决中心重大事项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07 规范设施建设,统一场所标识,规范场室设置(独立设有一厅五室),规范服务设施配备,完成职责制度上墙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08 建立工作机制,由镇综治中心牵头,建立吹哨报到、预警监测、分流交办、会商研判等机制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09 强化科技赋能,推广应用“粤平安”群诉平台、南海区一站式解纷平台、综治视联网、公共安全监控视频指挥中心平台,强化智能化信息支撑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10 平安法治 联合政法相关单位建立“1+6+N”工作体系,推动区、镇、村三级综治中心实体化运作,实现社会治理由被动应对处置向主动预测预警预防转变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11 开展矛盾纠纷全面排查,突出排查流动人口等重点对象、物流园区等重点部位,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12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台账,定期收集村(社区)、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矛盾纠纷化解基本情况表》等材料 4.工作总结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13 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实行边排查、边化解;对于一时难以有效解决的突出不稳定问题,制定方案和落实防控化解责任和措施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14 强化治安防控,联动各村(社区)、相关部门围绕重点人、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开展社会面治安防控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15 平安法治 开展“七无三零”平安村(社区)建设工作,每月向各村(社区)通报相关工作指标情况,力争每月有30%或以上村(社区)符合“七无三零”平安村(社区)建设标准(保密文件内容)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16 开展社会治理重点事件四色预警工作,每月通报各村(社区)四色预警工作态势,及时解决治理工作短板和不足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17 平安法治 围绕政法重点工作开展主题宣传,在各级主流媒体、新媒体发布宣传信息,展示平安建设成果成效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18 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群众安全感和政法工作满意度宣传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19 平安法治 定期排查政法领域舆情风险,针对可能引发炒作的敏感案事件,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前端防范处置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20 根据区委政法委发布的《政法舆情周报》,掌握辖区风险隐患,及时向上级反馈核查处置情况 2.“三定”规定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21 妥善处置重大敏感舆情,落实“三同步”机制,加强有害信息管控和舆情引导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22 平安法治 防范化解政治领域风险隐患,深入开展政治安全八个专项行动,确保政治安全(保密文件内容) 2.“三定”规定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23 防范化解社会领域风险隐患,深入推进社会矛盾问题八个专项治理,确保社会安全(保密文件内容) 2.“三定”规定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24 防范化解维稳安保特别防护期的风险隐患,加强社会面整体防控(保密文件内容) 2.“三定”规定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25 督促各村(社区)落实各重大特殊敏感时期或突发事件的专项稳控工作,包括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稳控工作,并做好信息上报 2.“三定”规定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26 党的建设 督促村(社区)定期对辖区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开展排查,每周汇总报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统计表报至镇综合治理办,并做好资料档案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2.“三定”规定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27 定期分析研判辖区社会稳定形势,镇委综治委针对突出问题相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上级汇报情况 2.“三定”规定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28 平安法治 督促村(社区)及时向镇综合治理办报告和积极参与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化解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29 镇委综治委协调有关部门、村(社区)到现场开展稳定和调处工作,及时向镇委镇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情况,直至事件稳控化解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30 平安法治 根据上级提供的人员名单,对涉邪人员开展走访摸排工作,完成教育攻坚转化巩固任务 2.“三定”规定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31 联动各村(社区)、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场所、社会面、涉邪人员的监控,防止涉邪人员在公众场合张贴、散发反宣品或有反宣品制作窝点 2.“三定”规定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32 联动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侦破涉邪教案件,摧毁和深挖邪教地下组织及团伙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33 开展反邪教宣传活动,邀请反邪教讲师开展主题宣传讲座 2.“三定”规定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34 平安法治 结合辖区平安建设工作情况,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实施重点治理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35 如对平安建设突出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实施挂牌整治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36 平安法治 做好群众信访诉求综合服务中心前台群众接访工作,接听群众来电、处理群众来信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37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依法依规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38 将信访人诉求转交镇职能部门调处,将答复意见上传一体化信访系统并邮寄书面答复给信访人 2.“三定”规定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39 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下访活动,直接倾听群众的意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40 平安法治 接受上级通过但不限于广东省一体化信访信息系统、南海区群众信访诉求服务系统、南海区机关新办公系统、粤政易等渠道转送、交办、督办、协办案件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41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受理信访人投诉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42 将信访人诉求转交镇职能部门调处,将答复意见上传一体化信访系统并邮寄书面答复给信访人 2.“三定”规定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43 交办、督办案件需向区信访局提交结案办结报告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44 对于涉及多部门的复杂疑难信访案件,牵头组织召开协调会议,明确各部门职责,推动信访问题解决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45 平安法治 定期组织镇相关部门、各村(社区)开展信访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排查,并及时收集汇总 2.“三定”规定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46 牵头组织召开信访矛盾协调会议,明确各部门职责,推动信访矛盾解决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47 对于一般性矛盾纠纷督促相关村(社区)积极协调化解 4.工作总结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48 平安法治 到镇政府门口等非接待场所,积极指引群众到西樵镇群众信访诉求综合服务中心反映诉求 2.“三定”规定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49 安排镇综合治理办接访人员、信访社工、第三方律师做好信访群众情绪疏导和释法教育,引导群众合理反映诉求 2.“三定”规定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50 平安法治 接受上级通知后,联同派出所等镇相关部门到指定场所开展劝返工作 2.“三定”规定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51 对于群众缠访闹访,派出所开展释法教育,情况严重时,进行训诫教育 2.“三定”规定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52 平安法治 督促属地村(社区)及时抵达现场了解情况,并做好群众情绪疏导,将信息反馈镇综合治理办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53 及时向上级报送预警信息,避免出现集体越级上访情况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54 协调涉事相关部门进行研判、处理,直至事件解决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55 平安法治 核查上级下发的信访信息,及时将情况反馈到属地村(社区)进一步排查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56 对于影响社会面较大的信访信息,协调镇有关部门进行研判、处理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57 平安法治 切实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当作政治要件办理,深入贯彻落实禁毒相关工作要求,精心细化工作方案,严格对标对表抓好落实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58 压实禁毒工作责任,持续坚持和加强党组织对禁毒工作的领导,推动各村(社区)、部门把禁毒工作视为重要任务,纳入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重要考核范畴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59 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研究部署,强化禁毒队伍建设与经费保障,及时解决工作中遭遇的问题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60 平安法治 扎实开展分级分类管控,依托禁毒信息系统完善吸毒人员发现、查处、登记、管理等工作流程,实现闭环式动态管控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61 落实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评估,严格执行分类分级网格化服务管理,通过“7+N”模式(社区民警、司法警察、禁毒社工、网格员、医务人员、志愿者、村居干部)提升工作的精准性与有效性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62 统筹做好全国“两会”、岁末年初等重大时期的禁毒安保工作,深化“毒驾”治理,最大限度消除吸毒人员肇事肇祸的风险隐患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63 平安法治 以回归社会为目标,落实对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的帮扶救助等“应帮尽帮”政策措施,坚持党建引领,组织开展党员干部点对点帮扶,做好社会面有吸毒史人员的跟踪服务工作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64 积极撬动社会各方资源,设立“飞鸿禁毒关爱慈善基金”,开展就业帮扶合作,与企业共建就业安置基地,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合适岗位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65 借助公益组织力量,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活动,帮助吸毒人员排解心理障碍、重塑健康心态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66 联合教育资源,为吸毒人员家庭子女提供学业辅导和心理关怀,解决其后顾之忧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67 推动医疗机构参与,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体检和健康咨询,助力其恢复身体健康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68 鼓励社区志愿者参与,定期走访慰问吸毒人员家庭,提供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69 平安法治 以开展“禁毒宣传进万家”活动为重点,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推动禁毒宣传融入法治建设、社会发展和日常生活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70 广泛宣传普及禁毒知识,突出新型毒品及危害的宣传,将寄递物流、易制毒行业纳入宣传范围,推进成效宣传、理念宣传,提升公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确保全民毒品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71 强化社会面宣传力度,在辖区主干道、天桥等人流量大的部位悬挂禁毒宣传横幅,发动商业广场、商户利用LED屏幕滚动播放禁毒宣传广告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72 集中开展专项宣传,整合利用社会宣传资源,抓住“6·3”虎门销烟纪念日、“6·26”国际禁毒日等节点,策划组织系列禁毒宣传活动,结合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12·1”世界艾滋病日等主题活动,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73 联动教育部门抓好学校禁毒宣教主阵地建设,用好用足全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数字化平台,举办全区青少年禁毒知识竞赛,推动各学校按要求开展毒品预防教育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74 创新禁毒宣教形式,打造“飞鸿禁毒”宣传品牌,依托镇内各类大型文旅活动开展禁毒主题宣传活动,扩大禁毒宣传影响力 1.法律法规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375 民生服务 接收群众通过网络平台、12345热线、业务咨询电话、服务窗口对积分入学、入户的有关咨询 2.“三定”规定 镇综治办、镇派出所、镇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及其它积分制成员单位 配合

1376 收集整理相关部门的意见,统一回复群众常见咨询问题(对专业性强的问题,指引咨询相关积分部门) 2.“三定”规定 配合

1377 综合政务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与工作指引,草拟本镇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方案 2.“三定”规定 主责

1378 发函征询镇宣传文体旅游与教育办、人社西樵分局、卫生健康办、团镇委、自然资源管理所等部门意见,并协调统一工作意见 2.“三定”规定 主责

1379 提请镇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向党政和人大办(党政综合)申请发文 2.“三定”规定 主责

1380 利用“南海西樵”、“樵山教育”等官方公众号,向社会公布本年度积分入学申请受理时间与相关指引 2.“三定”规定 主责

1381 民生服务 制作、审核宣传资料,并作宣传培训 2.“三定”规定 配合

1382 利用各微信群平台、官方公众号开展线上宣传 2.“三定”规定 配合

1383 线下开展进家庭、进校园、进社区、进园区积分宣讲 2.“三定”规定 配合

1384 民生服务 制作、审核、发布本年度有意向申请积分入学的线上调查问卷 2.“三定”规定 配合

1385 收集统计需求数据 2.“三定”规定 配合

1386 供教育部门做好分析研判、学位预警、学位提前规划 2.“三定”规定 配合

1387 综合政务 开展积分入学岗前培训 2.“三定”规定 配合

1388 指导各村居建立积分入学申请群,并发布小程序实施线上预约 2.“三定”规定 配合

1389 招募志愿者协助积分入学件前置审核与群众指导 2.“三定”规定 配合

1390 村居党群服务中心积分窗口人员接受新市民积分入学申报 2.“三定”规定 配合

1391 开展积分入学资料审核与受理确认 2.“三定”规定 配合

1392 将积分入学申请资料录入到积分系统,并实施双人审核制 2.“三定”规定 配合

1393 各村居网格站整理积分入学受理材料,并移交镇综治办 2.“三定”规定 配合

1394 镇综治办统一将积分入学受理资料移交评分部门 2.“三定”规定 配合

1395 对已完成本年度积分入学任务的资料档案封册归档 2.“三定”规定 配合

1396 综合政务 开展积分入户岗前培训 2.“三定”规定 配合

1397 村居党群服务中心积分窗口人员接受新市民积分入户申报 2.“三定”规定 配合

1398 开展积分入户资料审核与受理确认(含线上积分入户申报受理) 2.“三定”规定 配合

1399 将积分入户申请资料录入到积分系统,并实施双人审核制 2.“三定”规定 配合

1400 各村居网格站整理积分入户受理材料,并移交镇综治办 2.“三定”规定 配合

1401 镇综治办统一将积分入户受理资料移交评分部门 2.“三定”规定 配合

1402 对已完成当季度积分入户任务的资料档案封册归档 2.“三定”规定 配合

1403 综合政务 负责居住证项目评分 2.“三定”规定 配合

1404 要求各积分部门在积分系统按时完成审核评分 2.“三定”规定 配合

1405 汇总各积分部门分数,得出积分申请人总分 2.“三定”规定 配合

1406 综合政务 整理积分入学分数资料,报镇政府审批后在“南海西樵”公众号、南海区人民政府网和村居党群服务中心公示栏对外公示 2.“三定”规定 配合

1407 接受积分入学申请人分数查询与异议提出 2.“三定”规定 配合

1408 回复积分入学分数异议 2.“三定”规定 配合

1409 修正有异议的积分入学分数 2.“三定”规定 配合

1410 对积分入学分数作最终结果公布 2.“三定”规定 配合

1411 综合政务 整理积分入户分数资料,报镇政府审批后在“南海西樵”公众号、南海区人民政府网对外公示 2.“三定”规定 配合

1412 接受积分入户申请人分数查询与异议提出 2.“三定”规定 配合

1413 回复积分入户分数异议 2.“三定”规定 配合

1414 修正有异议的积分入户分数 2.“三定”规定 配合

1415 公布积分入户最终分数与入围名单 2.“三定”规定 配合

1416 综合政务 向区委政法委提交已核验的积分入户入围名单资料信息 2.“三定”规定 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 配合

1417 接受区委政法委对提交资料的审核 2.“三定”规定 配合

1418 将区委政法委制作的积分入户卡发到入围者手中,并指引入户手续 2.“三定”规定 配合

1419 平安法治 接受新市民各种渠道的积分投诉 2.“三定”规定 镇综治办、镇派出所、镇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及其它积分制成员单位 主责

1420 按积分工作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2.“三定”规定 主责

1421 跟踪处理情况,并作风险研判与经验总结 2.“三定”规定 主责

1422 综合政务 签注居住证 1.法律法规 区公安分局、区委政法委 配合

1423 申领居住证 1.法律法规 配合

1424 居住证补领、换领 1.法律法规 配合

1425 注销居住证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426 居住证办理进度查询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427 开具居住证历史记录证明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428 免居住登记满半年办证申请审批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429 教育培训监管 安装、调配驱动程序等软件维护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430 清洗擦写头、更换零配件等硬件维护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1431 综合政务 申报居住登记 1.法律法规 区公安分局、区委政法委 配合

1432 注销居住登记 1.法律法规 配合

1433 居住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1.法律法规 配合

1434 开具居住登记回执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435 综合政务 接受群众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政策咨询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局 配合

1436 流动人口信息查询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公安分局 配合

1437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政策宣传教育服务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局 配合

1438 社会管理 开展流动人口计生信息采集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卫健局 配合

1439 开展流动党员信息采集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委组织部 配合

1440 开展流动人口就业、学习、社保及其它基础信息采集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人社局、区教育局 配合

1441 社会管理 开展年度流动人口和出租屋“双清查”专项行动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公安分局 配合

1442 开展“粤居码”使用推广与信息核查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公安分局 配合

1443 综合政务 接受群众通过微信群、公众号留言、12345市长热线、来电等线上渠道咨询出租屋管理政策与要求 2.“三定”规定 区住建水务局水务局、区公安分局 配合

1444 接受群众通过办事窗口、来访、约访等线下渠道咨询出租屋管理政策与要求 2.“三定”规定 配合

1445 民生服务 通过微信群、官方公众号、网站等方式宣传出租屋管理相关政策资讯 2.“三定”规定 配合

1446 通过出租屋联合会、社区学堂、设摊宣传、入户巡查、约谈教育等方式宣传出租屋管理相关政策资讯 2.“三定”规定 配合

1447 社会管理 制定“一屋一档”管理标准与业务指引 2.“三定”规定 区住建水务局水务局、区委政法委 配合

1448 受理出租屋建档纳管业务,在系统登记并形成纸质档案 2.“三定”规定 区住建水务局水务局 配合

1449 社会管理 配合区、镇两级住建部门开展出租屋登记备案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水务局 配合 该业务是区住建、镇房管所主责,建议纳入镇城建和水务办、房管所委托事项
1450 配合区、镇两级住建部门采集出租屋租赁信息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水务局 配合 该业务是区住建、镇房管所主责,建议纳入镇城建和水务办、房管所委托事项
1451 平安法治 协调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业务标准,并要求做好指导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水务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 配合

1452 开展常态化巡检,前置防控安全隐患并向职能部门报送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453 对违规人员、责任主体开展宣传教育、指导整改、约谈整改、整改验收等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454 配合相关部门、属地村居开展联合排查整治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455 平安法治 出租屋主入会申报受理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委政法委、区住建水务局水务局 配合

1456 每季度定期召开出租屋联合会会议,指导出租屋主提升出租屋安全管理与服务水平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457 推广“一会三事五平台”出租屋管理服务模式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458 平安法治 配合开展出租屋视频门禁宣传推广,提升群众认知率、屋主安装率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公安分局、区委政法委、区政务和数据局 配合

1459 督促运营商、设备商做好出租屋视频门禁日常运维管理售后服务、功能升级等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460 督促出租屋主利用视频门禁做好人员信息录入、重点人员监控、治安协防等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461 做好出租屋视频门禁数据收集、管理与技防应用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462 平安法治 配合开展出租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2.“三定”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 配合

1463 配合开展出租屋电梯安全监管整治 2.“三定”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 配合

1464 配合开展出租屋燃气安全及其它安全整治 2.“三定”规定 区住建水务局水务局 配合

1465 社会管理 制定好房东推优标准,指导村居按标准推优 2.“三定”规定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1466 对推优名单进行核查评定,并作好房东宣传报道 2.“三定”规定 综合治理办公室、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主责

1467 民生服务 指导组建镇村两级“融和之家”平台,完善新市民融入组织保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委政法委、区委社工部 配合

1468 制定新市民融入业务指引,指导相关部门、村居执行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委政法委、区委社工部 配合

1469 民生服务 依托“融和之家”平台,组建“融和之家”志愿服务队、出租屋楼长、出租屋安全志愿服务队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委政法委、区委社工部、团区委、区委组织部 配合

1470 建立新市民参与基层治理工作机制,指导村居常态化开展新市民志愿服务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471 以党建带团建,引导新市民参与村居、群团组织的志愿服务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472 民生服务 制定本镇新市民融入品牌方案,提交政府过会发布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委政法委、区委社工部 配合

1473 根据工作方案,指导村居围绕“强机构、结阵地、活资金、创机制”开展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474 民生服务 要求村居举办的各类活动和公共活动空间,一视同仁向市民开放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委政法委、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体局 配合

1475 指导村居围绕文化活动共参、社区创熟共建、辖区治理共管,加强新老市民交流互动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476 民生服务 组织开展南海区“优秀信息员”、“十大融和天使”、“十大楼长”、“优秀出租屋安全志愿者”评选活动加强优秀新市民荣誉激励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委政法委、团区委、区委宣传部 配合

1477 协助开展“最美异地务工人员”评选等其它选树活动,提升新市民接纳度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委政法委、区总工会、区委宣传部 配合

1478 党的建设 与组织部门加强沟通,探索发挥非户籍委员作用的方法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 配合

1479 联合组织部门对非户籍两委进行述职考评,检验新市民服务和管理工作成效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480 民生服务 指导村居开展新市民需求摸底、现状分析,形成调查分析报告供上级了解情况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委政法委、区委社工部 配合

1481 根据调查分析报告,指导村居有针对性做好新市民服务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482 民生服务 收集整理托教养老、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就业扶持、文体娱乐、法律维权等政策资讯,并推送发布 2.“三定”规定 区教育局、区住建水务局水务局、区卫健局、区人社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司法所 配合

1483 收集整理各部门、各村居惠及新市民群体的活动预告,并推送发布 2.“三定”规定 配合

1484 协助住建部门核查申领住房租赁补贴的新市民居住情况 2.“三定”规定 区住建水务局水务局 配合

1485 支持将65岁以上长者免费体检、妇女“两癌筛查”、非户籍人员参军入伍、住房租赁补贴等普惠政策覆盖新市民群体 2.“三定”规定 区卫健局、区住建水务局水务局、区人民武装部 配合

1486 民生服务 支持研发推进“樵流暖新”服务项目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委政法委、区委社工部、区委宣传部 配合

1487 支持研发推进“新市民学堂”服务项目,并建立品牌 2.“三定”规定 配合

1488 组织开展“与新市民同心·和新时代同行”年度主题宣传活动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489 支持研发推广“安居乐业暖心行”新市民服务项目及推广其它新市民喜闻乐见的服务活动 2.“三定”规定 配合

1490 教育培训监管 按照“2+X+Y”的标准,组建一、二类专职基础网格员、兼职网格员、信息员队伍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委政法委、区委组织部 配合

1491 指导各入格部门,安排专业网格员队伍参与网格化治理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492 教育培训监管 建立健全网格员人事管理、绩效评定、招聘录用、薪酬待遇、激励晋升等管理制度、工作方案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委政法委、区委组织部 配合

1493 组织开展网格员业务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494 组织开展网格员考核评定,并实施绩效分数公示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495 申请社会治理网格化事件上报奖励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496 每月报送优秀网格员典型、优秀事迹案例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497 开展年度“优秀网格员”“优秀信息员”和“示范网格”选树及宣传活动,增强网格员职业认同感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498 平安法治 利用LED屏、张贴海报、转发微信群等形式,加大网格平安建设的宣传报道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委宣传部 配合

1499 在工业园区、300人以上企业、学校、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治安重点区域,组织开展网格平安建设知识普及宣传活动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00 社会管理 明确划分标准,制定工作指引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政务和数据局 配合

1501 指导各村居按照划分标准,将辖区划分为若干全科网格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02 平安法治 建立健全“巡办分离”工作机制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委政法委 配合

1503 构建“源头发现—采集建档—分流交办—核查督促—办理结案—结果反馈”网格业务闭环处置流程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04 建立健全网格事项巡查、处置机制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05 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06 建立健全网格监督考核机制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07 建立健全多元共治机制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08 社会管理 组织开展“城乡共治”平台应用培训,落实平台权限分配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委政法委、区政务和数据局 配合

1509 督促村居每季度下发市场主体自查任务不少于1次,并对市场主体填报率作出考评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10 平安法治 协调党建、公安部门,将党建网格、警务网格与全科网格对接融合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委组织部、区公安分局 配合

1511 发挥“三格融合”工作合力,推动矛盾纠纷化解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12 社会管理 将重点企业、各类专业市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都市产业载体、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治安重点区域纳入专属网格治理,实施专属网格联络点运作模式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经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全区教育局 配合

1513 在全科网格、物业小区,建立“1名村居两委干部+1名社区警治力量+1名网格员+1名经济社(小区)党支部书记+1名物业经理(经济社社长)”五人组基层治理单元架构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委组织部、区住建水务局水务局 配合

1514 平安法治 加强粤态势平台应用,及时感知重点矛盾纠纷、重大安全隐患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政务和数据局、区委政法委 配合

1515 结合数据收集、态势感知,作出网格管理服务风险预警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16 平安法治 建立网格化西樵指挥分中心,赋予网格工作统筹督办权责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委政法委 配合

1517 利用“粤平安”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分派流转网格工单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18 督促各入格部门、各村居限时办结网格工单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19 安全稳定 组织开展矛盾纠纷类网格综合巡查事项业务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妇联、区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人社局、区城管局、区住建水务局水务局、区司法局 配合

1520 对婚恋情感、邻里关系(邻居之间因道路通行、噪音、排水、通风、采光)、宅基地使用等产生的矛盾纠纷、劳资社保、征地拆迁、物业管理、房屋买卖、租赁、人身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8类矛盾纠纷,开展网格化综合巡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21 平安法治 组织开展治安防控类网格综合巡查事项业务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 配合

1522 对出租屋责任人是否落实人员信息登记报送,以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网格事项,开展网格化综合巡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23 应急管理及消防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类网格综合巡查事项业务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应急管理局 配合

1524 对生产经营场所物料未定置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配备安全标识等网格事项,开展网格化综合巡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25 应急管理及消防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类网格综合巡查事项业务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水务局水务局、区交通执法支队 配合

1526 对电动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危险用电、消防车通道检查、疏散出口是否堵塞及应急标识是否合规、检查消防设施配置是否合规且可用、违规使用明火、涉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违规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违规混住和存放危险品建筑内住人、紧急逃生口设置不符合要求等网格事项,开展网格化综合巡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27 平安法治 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安全网格综合巡查事项业务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水务局 配合

1528 对房屋存在使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如外墙剥落)或存在倒塌、倾斜危险的网格事件,开展网格化综合巡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29 市场监管 组织开展商事管理类网格综合巡查事项业务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市场监管局 配合

1530 对证照检查、经营场所检查等网格事项,开展网格化综合巡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31 市场监管 组织开展市场管理类网格综合巡查事项业务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水务局 配合

1532 对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的网格事件,开展网格化综合巡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33 市场监管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类网格综合巡查事项业务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市场监管局 配合

1534 对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网格事件,开展网格化综合巡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35 市场监管 组织开展质量监管类网格综合巡查事项业务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市场监管局 配合

1536 对电梯使用登记标志、维护保养记录的网格事件,开展网格化综合巡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37 城乡建设 组织开展街面秩序类网格综合巡查事项业务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城管局 配合

1538 对在建两违行为的网格事件,开展网格化综合巡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39 城乡建设 组织开展市容村貌类网格综合巡查事项业务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城管局 配合

1540 对广告招牌内容规范、广告招牌破损的网格事件,开展网格化综合巡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41 生态环保 组织开展污染防治类网格综合巡查事项业务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

1542 对厂企污染(废水、废气、废物、噪声等)的网格事件,开展网格化综合巡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43 生态环保 组织开展水利管理类网格综合巡查事项业务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水务局 配合

1544 对河道、堤围、滩地、水库大坝、水库边、河边、水浸、内涝的网格事件,开展网格化综合巡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45 平安法治 组织开展涉矛盾纠纷“协助发现、采集类”网格事项业务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卫健局 配合

1546 协助发现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财务管理、股权、山林、水域权属、医疗等纠纷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47 平安法治 组织开展涉宣传“协助发现、采集类”网格事项业务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体局、区卫健局、区司法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配合

1548 协助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文体活动、精神文明、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制、劳动法律法规、税法知识、食品药品安全等宣传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49 社会保障 组织开展探访帮扶“协助发现、采集类”网格事项业务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民政局 配合

1550 协助开展民政“急难”对象救助、定恤定补优抚对象日常探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关爱单亲特困母亲、社区矫正、生育关怀服务计生困难家庭等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51 平安法治 组织开展其它“协助发现、采集类”网格事项业务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区城建水务局、、区教育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配合

1552 协助发现疑似精防人员,开展流动人员信息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外国人实有人口信息采集、适龄儿童入读小学登记、优抚对象信息收集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53 社会管理 组织开展税务管理“协助发现、采集类”网格事项业务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税务局 配合

1554 协助开展纳税人信息收集、税务漏征漏管户巡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55 市场监管 组织开展市场管理“协助发现、采集类”网格事项业务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城管局、区教育局 配合

1556 协助开展小贩游商未经许可从事经营行为巡查,以及巡查是否存在利用三小场所、出租屋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校外培训的情况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57 城乡建设 组织开展城乡设施“协助发现、采集类”网格事项业务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交通局、区经促局、区城建水务局 配合

1558 协助开展架空电缆、路灯、道路及附属设施巡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59 城乡建设 组织开展施工管理“协助发现、采集类”网格事项业务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城管局 配合

1560 协助开展建筑工地是否采取围蔽、防漏和降尘措施以防止污水外流和扬尘污染巡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61 城乡建设 组织开展街面秩序“协助发现、采集类”网格事项业务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城管局 配合

1562 协助开展违规露天烧烤巡查、道路及两侧可视范围碍市容村貌的情形巡查、在户外公共场所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噪音的巡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63 城乡建设 组织开展市容村貌“协助发现、采集类”网格事项业务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城管局、区城建水务局 配合

1564 协助开展道路及两侧可视范围碍市容村貌的情形巡查、不整洁的垃圾存放点及露天或未密闭的垃圾存放点巡查、雨、污水井盖缺失或破损巡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65 交通运输 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协助发现、采集类”网格事项业务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交通局 配合

1566 协助开展交通设施安全可靠、整洁完好、规范有序巡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67 城乡建设 组织开展园林绿化“协助发现、采集类”网格事项业务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城建水务局 配合

1568 协助开展侵占破坏绿化、非法砍伐、损坏古树名木,非法毁坏、占用林地巡查,以及风暴过后及时处理树体或枝叶清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69 生态环保 组织开展水利管理“协助发现、采集类”网格事项业务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城建水务局 配合

1570 巡查内河涌水面及岸边是否有漂浮垃圾、杂物,是否存在往河涌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现象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1571 平安法治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28宗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572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573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574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1宗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575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未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1宗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576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堆放生活垃圾;未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而将其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收集容器内的行政处罚(投放253,随意68,大件家具1宗)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577 对餐饮垃圾产生单位未落实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未将餐饮垃圾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未依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量、作业时间等因素,按时收集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处置设施、垃圾运输线路未避开水源保护区;餐饮垃圾处置单位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的行政处罚(未交给有证单位4宗)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578 对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未实行生活垃圾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擅自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擅自收集、运输处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行政处罚,1宗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579 对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及时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行政处罚,1宗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580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581 平安法治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破坏城市绿地内的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582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超过占用期限的行政处罚,1宗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583 对城市绿化的规划和设计,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进行无证设计和施工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584 对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在城市绿地内的对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在城市绿地内,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在城市绿地内,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在城市绿地内,以树承重、就树搭建;在城市绿地内,采石取土、建坟的在城市绿地内,进行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在城市绿地内,进行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擅自砍伐、迁移城市绿地内树木花草、绿化设施;损害城市绿地内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擅自迁移、砍伐城市绿地内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行政处罚(擅自改变性质5宗)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585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304宗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586 平安法治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587 平安法治 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损坏或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行政处罚,2宗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588 平安法治 对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589 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政处罚(室内违法改建1宗)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590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33宗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591 平安法治 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等物品进行查封的行政强制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592 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等物品进行扣押的行政强制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593 平安法治 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16宗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594 平安法治 对建设单位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595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596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597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598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599 对个人未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600 对建设单位未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601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602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未经验线;验线不合格,建设工程擅自开工的行政处罚,25宗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603 查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施工现场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604 强制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605 平安法治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606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607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608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64宗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609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610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611 对违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612 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建构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613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614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615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616 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617 平安法治 对违反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618 平安法治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619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620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621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622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623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624 平安法治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625 平安法治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626 平安法治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1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27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不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13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28 在临街阳台、窗台、景观台、外墙、外走廊、屋顶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5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29 安装防盗网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30 未经批准擅自在镇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2415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31 在镇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12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32 未经批准擅自张挂悬挂宣传品的,619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33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乱写、乱画、乱刻、乱张贴,70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34 (广告主)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乱写、乱画、乱刻、乱张贴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35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废水外泄沾污路面,5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36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工地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37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38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39 城市照明的设置单位、管理单位未对污损的照明设施及时进行清洗、修复或者更换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40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41 随地吐痰、便溺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42 乱丢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4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43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清扫、抛撒、堆放各类垃圾、污水污油、粪便及其他污物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44 运输液体和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45 在露天场所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1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46 在公共厕所墙壁、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刻、乱张贴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47 在公共厕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48 在公共厕所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废弃物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49 在公共厕所毁损设施、设备或者将其移作他用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50 集贸市场环境卫生保洁质量未能达到要求,4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51 饲养人不及时清除其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52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4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53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54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55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56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57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58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59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60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6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6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未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63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64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65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66 单位或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67 单位或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68 单位或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18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69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70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71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3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72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73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74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运输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38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75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8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76 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4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77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78 建筑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不符合卫生要求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79 未做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80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或者配备卫生设施,室内外环境卫生未达到规定标准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81 个人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废电池以及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82 城市市区内违法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83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猫等动物外出,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84 违反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饲养烈性犬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85 养犬人取得犬只初次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备案或备案未提供真实信息,27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86 犬只备案证明、犬牌损毁或者遗失后,养犬人未申请补发犬只备案证明、犬牌,1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87 养犬人遗弃犬只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88 养犬人虐待所饲养犬只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89 虐待非本人所饲养犬只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90 未对烈性犬和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实行圈养或者拴养的,或者违反规定携犬外出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91 未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犬牌的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92 未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的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93 未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94 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95 未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96 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97 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98 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未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699 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未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00 在从事犬只寄养、美容、配种、培训等经营性活动中,乱倒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01 违法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02 设计单位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03 设计单位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04 设计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相一致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05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具正式的设计施工图纸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06 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承建、监理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07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向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5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08 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第21条第1、2项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50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09 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能拆除情形的)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10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11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而损坏相关设施、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12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13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14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15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16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17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18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19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576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20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21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22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23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24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5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25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26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理系统连接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27 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28 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29 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30 排放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拒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或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31 未经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32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及因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除外)而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87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33 未经批准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作业时间超出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34 机动车辆使用高音喇叭、怪音喇叭或在禁鸣喇叭路段和区域鸣喇叭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35 机动船舶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36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37 在城市市区镇、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38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未控制音量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39 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40 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高声叫卖、高声喧闹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41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204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42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43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35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44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清运1宗,遮盖6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45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46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136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47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2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48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4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49 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50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51 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违法行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52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53 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54 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55 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在施工工地周围未设置连续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施工工地位于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围挡或者围墙高度低于两百五十厘米;其余区域的,围挡或者围墙高度低于一百八十厘米。围挡底部设置低于三十厘米的硬质防溢座。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需要拆除围挡、围墙及防溢座的,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不具备条件设置围挡或者围墙的,未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56 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有泥浆、泥土和建筑垃圾;出入口内侧未设置混凝土挠捣的洗车设施和沉淀池,未配备高压冲洗装置;确实不具备条件设置混凝土挠捣的洗车设施和沉淀池的,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确保驶离工地的机动车冲洗干净的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57 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未按时对作业的裸露地面进行洒水;四十八小时内不作业的裸露地面未采取定时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四十八小时不作业的,未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三个月不作业的,未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58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在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区、材料加工区、生活区、主要通道等区域未进行硬底化,并未安装喷淋设备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59 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在施工工地堆放的砂石等工程材料未密闭存放或者覆盖;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无法及时清运的,未采用封闭式防尘网遮盖,并未定时洒水;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60 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土石方、地下工程、拆除和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未采取洒水、湿法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61 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未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施工作业产生的泥浆不溢流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62 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在施工工地依法使用袋装水泥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未采取封闭、降尘等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未采取覆盖措施,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63 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未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布)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64 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待建工地,需要移交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应当及时移交;未能及时移交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能在四十八小时内开工建设的,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65 进行城市道路绿化作业时,在路面裸露堆放泥土,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未采取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66 进行城市道路绿化作业时,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未采取洒水、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67 进行城市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未低于路缘石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68 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绿化带实施翻土施肥、消毒时,未采取定时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69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未对裸露地面进行全部覆盖;超过三个月的,未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70 施工单位未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71 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72 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未采取防止遗撒的措施,54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73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74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按日连续处罚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75 违反城乡规划的建(构)筑物拆除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按日连续处罚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76 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的无照经营行为,255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77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在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过程中,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78 装修人未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1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79 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80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81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的,1宗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82 损坏或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83 平安法治 对西樵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执法事权的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法规 西樵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配合
1784 平安法治 对因建设、装饰、装修、举办活动需要临时占用镇两侧和公共场地的申请进行审批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85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进行审批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86 对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申请进行审批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87 对饲养犬只信息备案、补办犬只备案证明、犬牌、变更犬只备案信息和注销犬只备案信息申请进行审批 法律法规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788 平安法治 政府交办的专项巡查任务; “三定”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789 西樵镇节假日和宣传文体活动的安保维持秩序工作; “三定”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790 领导交办的临时支援其他部门的行动; “三定”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791 镇政府的三防抢险抗灾工作 “三定”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792 平安法治 12345热线工单的跟进处理及回复; “12345”热线工单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793 接待群众的相关疑难情况咨询; “12346”热线工单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794 信访的处置和回复 “12347”热线工单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795 平安法治 对于巡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相关行为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三定”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796 及时制止巡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相关行为 “三定”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797 对拒不整改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相关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三定”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798 核实南海区自然资源局下发的违法用地卫星图片坐标实际情况 “三定”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799 平安法治 打造执法宣传品牌“移动的‘法’堡”走进村(社区) “三定”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800 向群众宣传综合执法的资讯、法规、政策,接收意见和建议 “三定”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801 平安法治 上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执法工作行动方案 “三定”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802 根据上级部门下派的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结合自身工作情况,研判开展工作的方案,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 “三定”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803 根据执法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派员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执法行动 “三定”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804 平安法治 通过深入社区举办多样宣传活动、开展备案专场等形式,显著提高群众养犬规范意识。 “三定”规定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805 在镇内各大住宅小区积极组织开展 “养犬宣传和备案进社区” 服务及养犬管理执法专项行动。 “三定”规定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806 大力宣传倡导养犬群众备案犬只信息,领取养犬凭证 “三定”规定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807 配合镇农林服务中心开展犬只注射疫苗工作。 “三定”规定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808 平安法治 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备案专场,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备案工作 “三定”规定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809 开展“一站式” 养犬备案活动,将宣传触角延伸至村(社区)各个角落,成功为 超过100只犬只建立电子档案。 “三定”规定 南海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

1810 平安法治 组织开展村(居)主要道路、市场、公园绿地、公厕、工业片区等区域的乱张贴、乱写乱画和乱拉乱挂问题,镇内的厂企、商铺设置的棚架和广告牌进行排查 “三定”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811 核实涉嫌乱张贴、乱写乱画和乱拉乱挂问题、涉嫌违规棚架和广告牌的位置 “三定”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812 对找到当事人的乱张贴、乱写乱画和乱拉乱挂,对违规棚架和广告牌,劝导其配合自行清理、拆除。 “三定”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813 清理无主的乱张贴、乱写乱画和乱拉乱挂。违规棚架和广告牌,劝导厂企、商铺配合拆除。 “三定”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814 平安法治 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建构筑物补办不动产权手续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人民政府 配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建构筑物补办不动产权手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2020】63号
1815 平安法治 组织各执法机构研究制定年度执法工作计划、专项执法、联合执法具体方案。将推动落实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作为全面依法治镇年度工作要点,并明确各项工作任务。 “三定”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816 合理调配行政执法人员,充实行政执法力量,加强行政执法工作队伍建设。 “三定”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817 组织各执法机构按照省政府、市政府公告的授权事项和相关文件的委托事项以及区政府公告实施时间实施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 “三定”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818 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三定”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819 组织各执法机构研究确定市、区级职能部门新增下放镇、镇的执法事项目录以及承接方案。 “三定”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820 指导各执法机构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按照“一队多能、一岗多能、一人多能”的要求,参加政治素质、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等各类培训。 “三定”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821 组织各执法机构应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行政执法“两平台”) “三定”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822 协调处理我镇执法机构之间、镇之间、镇与市、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争议问题。 “三定”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823 协调处理涉及跨镇、跨专业执法领域、与上级行政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 “三定”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824 根据镇政府的授权,代表其依法对重大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集体讨论。 “三定”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825 负责对各执法机构落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任务、推动依法行政工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执行年度执法计划等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区委依法治区办汇报相关工作情况。 “三定”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826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定”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827 按照功能和用途分为办案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区域,设17个功能室,各区可根据实际类别做相应设置,加强执法场所、服装等规范化建设。 “三定”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队 主责

1828 综合政务 财政政策数据资料统计分析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29 收费政策、项目、标准、票据、收入等统计分析管理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30 组织开展财政年度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编制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31 部门预算的审核、汇总和财政年度预算调整(草案)编报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32 综合政务 撰写政府财务报告和财政政策数据资料统计分析,财政(部门)预算公开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33 组织开展财政决算编报工作,做好年度综合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和分析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34 负责编制镇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并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35 组织执行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36 综合政务 制订财政预算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37 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38 制订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39 制订财政性资金基建工程、指标、绩效评价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40 制订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41 行制订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42 制订结算中心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43 综合政务 审查单位提交的项目立项资料是否完整,不完整的项目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单位所欠缺的相关材料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44 审查各项支出的计算依据,调查支出的合理性包括到实体店、厂家询价以及在网上查询报价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45 对项目是否立项提出本部门的意见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46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概算等资料进行预审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47 建设单位根据财政办出具的概算结果意见办理项目立项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48 综合政务 项目库入库审核工作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49 协助进行预算控制和用款计划审核工作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50 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受理预算单位提交支付申请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51 财政资金拨付审核,审核预算单位支付申请、支付凭证、支付通知单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52 负责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留解、退付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53 做好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的发放和个税申报、缴纳工作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54 发送支付令到银行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55 综合政务 建立预算单位支出总账及分类账管理系统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56 审核预算单位支付申请和开具的支付令,进行相关的支付会计核算工作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57 加强财政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58 综合政务 按制度规定做好财政总预算会计记账和会计报表编制等各项会计事项处理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59 编报镇各类财政数据统计汇总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60 日常数据报送工作根据上级出纳工作要求,对本镇各银行账户金额统计汇总 工作总结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61 落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的审批和各类印章管理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62 审定大额收支计划的安排和大额资金的调度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63 综合政务 管理专项债“借、用、管、还”工作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64 坚决遏制隐性债务新增,控制债务规模,优化债务期限结构,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65 落实政府性债务统计管理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66 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及负责债务监测平台数据管理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67 综合政务 财政监督、绩效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68 对纳入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的单位支付业务的监控情况、预警信息进行综合汇总分析处置,编制监控月报、季报和年报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69 数字财政系统、广东省镇(乡)公共财政管理系统维护工作 工作总结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70 综合政务 接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或政府委托财政部门审查的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评审申报,包含预算编制与审核、结算审核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71 确定评审中介单位按照程序选取本年度公开招标确认的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并和中介单位做好评审资料的交收工作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72 对各项评审申报资料进行审阅,确认每项支出的合理性;资料细项遇到不清晰内容、疑问,书面发出函件要求业主书面答复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73 综合政务 中介单位编制与审核预算、审核结算资料的过程中遇到的疑问由我办确认真实性和必要性后要求业主书面答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74 中介编审出初稿后我办初步审核、整体梳理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75 现场勘查,组织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方、中介单位等(参与单位根据预算、结算不同而按需参加)对评审申报资料、初稿和现场进行核对,按实记录、计量按需增加现场勘查次数,确保初稿与评审申报资料、施工现场形成闭环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76 根据现场勘查情况调整初稿,发业主等单位业主等单位可以对初稿提出不同意见并形成纸质资料提交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77 评审报告会审,组织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中介单位等参加会审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78 根据会审结果调整初稿,并最终形成评审报告终稿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79 综合政务 出具评审报告终稿,批转评审意见并进行监督工作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80 接收建设单位“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立项评审申报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81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概算等资料进行预审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82 财政办出具的概算结果意见办理项目立项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83 综合政务 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变更进行审批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84 政府采购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85 做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86 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87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进行核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88 定期汇报分析招标、采购、交易情况并向有关行业主管和行政监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和统计数据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89 综合政务 负责各单位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系统的财政月报的收集,并汇总、上报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90 收集、归档各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审批表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91 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系统上进行处置审批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92 行政事业性资产委托经营、使用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93 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要报废的资产进行实地评估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94 综合政务 收集有资产评估的单位的各类盖章资料,包括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资产处置审批表及明细表、资产申报明细表、资产清查核实明细表等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95 整理资产拍卖挂网资料,包括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申请表、西樵镇公有物业交易方案录入申请表、标书、西樵镇固定资产处置明细表等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96 组织竞投意向人到实地勘察竞投标的物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97 对竞得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与其签订《竞得确认合同》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98 出具成交确认书和收款依据,协助竞得人与产权单位进行标的的产权交接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899 综合政务 核定预算单位公用经费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00 核定伙食补助标准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01 综合政务 负责单位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会计员严格执行有关财经制度,认真审核每一笔业务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02 结合会计核算工作贯穿于经济业务事项的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的全过程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03 综合政务 每月由单位出纳员提交原始单据、银行对账单及收付报告至会计员,会计员需审核单位原始单据的完整性及规范性,确保报销单据符合财务管理, “三定”规定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04 各项经费支出报销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备的审批手续 “三定”规定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05 综合政务 会计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编制会计分录,出具会计报表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06 严格核算单位财务收支,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07 为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分析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08 综合政务 每年度组织会计员到单位检查出纳员的财务基础规范及备用金执行情况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09 检查单位出纳员是否分类别做好支票、汇票的登记工作,是否及时登记支票、汇票的使用明细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10 检查单位是否配置保险柜保管支票、汇票和财务印鉴,并检查保险柜是否存放私人物品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11 检查单位是否开通网银转账等功能原则上单位只允许开具网银查询功能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12 检查单位是否落实备用金管理要求,是否有长短款和白条抵库的现象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13 检查单位是否存在一人保管多条密钥的情况;指导单位落实密钥分离保管,资金支付实行三级审核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14

检查单位出纳员是否做好日清月结工作,及时完成系统录入工作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15 综合政务 审核会计凭证、报表、审批制度、合同资料是否齐全(和政府采购项目相关资料等)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16 审核政府采购项目相关资料等是否齐全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17 综合政务 审核预算单位是否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18 审核预算单位会计报表是否正确编制,表内、表间数据是否一致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19 审核预算单位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批制度并监督严格按照审批制度执行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20 综合政务 审核各单位工程是否执行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工程资料是否齐全,工程发票管理情况,大佛山市外的发票是否有附所属地税务局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21 审核各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22 审核是否建立台帐进行管理(工程、按金收入等台帐)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23 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是否专款专用、合法合规合理对主管部门(上级)下拨的专款跟踪审查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24 综合政务 审核帐务处理是否正确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25 审核五公经费是否按规定执行,各项开支是否规范,票据领销存手续是否完善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26 审核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规范情况,公务卡规范使用管理情况,指标对帐情况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27 审核对各单位的专项款中的业务接待费所占的比例及是否执行三单管理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28 审核单位有否存在大额现金结算业务,是否正确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帐结算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29 综合政务 指导并协助单位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30 指导单位做好各类资产的管理台账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31 每年末组织单位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资产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有效防止资产流失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32 综合政务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登记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配合

1933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注销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配合

1934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配合

1935 综合政务 地方会计事务管理,负责会计专业资格证申考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36 会计类继续教育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37 综合事务 建立和完善公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38 监督和指导所监管企业公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产权交易、资产统计等资产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39 监督所监管企业工程、采购招投标及租赁管理等工作。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40 根据政府授权依法设立公有企业。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41 对公有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42 指导所监管企业投融资、发债等工作。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43 审核和指导所监管企业战略规划、主业发展、投资经营工作。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44 负责“僵尸企业”出清工作。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45 综合事务 建立和完善公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46 监督和指导所监管企业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规范体系建设。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47 负责所监管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情况等综合评价工作。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48 调配所监管企业资金。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49 综合事务 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50 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51 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52 组织所监管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53 综合事务 制定公有企业改革提升工作方案,推进公有企业深化改革提升。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54 指导所监管企业业务板块整合,公有企业重组整合工作。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55 指导公有企业建设“三会一层”公司治理机构。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56 构建公有企业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公有资产管理权责清单和公有资产管理决策工作规则。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57 指导所监管企业与非公企业合作,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58 指导所监管企业完善薪酬分配制度。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59 综合事务 负责所监督企业领导人员任免或建议任免工作。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60 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考核工作。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61 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激励制度。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62 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动。 法律法规 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责

1963 城乡建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64 施工许可证核发前期工作,包括申报材料审核、施工前现场准备条件核查、施工合同网签备案等。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6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66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发。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67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销。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68 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备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69 工程完工后,审核施工相关验收申报材料,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现场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发出联合验收意见书。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70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71 办理宅基地和国有土地(限额以下)自建房施工、验收报备手续。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72 办理限额以下工程开工信息登记和竣工验收报备手续。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7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74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75 制订监督计划,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现场质量、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交底会议。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76 监督指导工程参建单位开展对基坑支护、地基基础、建筑材料、结构实体质量、建筑设备、室内环境、用水水质等进行检测,跟进处理检测发现问题。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77 开展对在建工地的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巡查,排查质量和施工安全隐患。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78 监督指导工程参建单位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玻璃幕墙、装饰装修、分户等开展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79 组织、督促工地开展模拟基坑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人、触电、有限空间中毒等事故应急疏散救援演练。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80 协助开展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协调处理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81 开展对自建房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日常、季度、专项、飞行检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82 组织开展对村(社区)工作人员、施工企业开展个人自建房相关业务、“安全生产月”专题、安责险专题、常见质量问题通病治理及预防培训,定期召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83 配合开展对自建房涉“两违”行为认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84 跟进自建房相关案件、工单和请求的矛盾纠纷化解调处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85 办理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续期和拆卸告知手续。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86 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或拆卸期间,检查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及安全教育记录,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安装单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87 在工地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期间,抽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及安全教育记录,抽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安装单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设备检测和维护保养情况等。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88 生态环保 制定西樵镇建筑工地大气污染精准防治工作方案,签订建筑工程项目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告知书。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89 转发空气监测信息和大气污染预警信息,督促建筑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控设备,协调和督促相关单位履行扬尘、噪声等污染防治管理职责。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90 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分级管控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91 组织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规范化管理观摩活动。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92 督促建筑工地落实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联合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建筑工地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检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93 开展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整治,清退不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94 平安法治 开展对镇内报建项目劳务用工管理交底工作,督促工地落实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95 加强对建筑工人劳务用工管理政策宣传教育,张贴和派发相关宣传资料。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96 日常检查参建单位相关市场行为和建筑工地劳务用工实名制、工资发放分账制、工人工资保证金落实等落实情况。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97 协助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劳务用工管理责任落实联合执法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98 配合开展摸排、分类重点项目劳务督查对象,对每月线索清单进行线索排查处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1999 参与劳资纠纷相关案件和工单调查处理工作,开展相关接访和劝返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00 应急管理及消防 摸底燃气领域城市风险点危险源,督促指导燃气企业完成风险点危险源辨识工作展专项检查和风险评估。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01 配合完成燃气安全事项入格工作,落实“巡办分离”,处理网格化平台案件。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02 开展全国燃气安全专项、燃气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饮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金属波纹软管专项、直排式热水器、冬春季安全用气专项、液化气瓶组站和天然气点供专项、食品加工中心专项、燃气领域有限空间等专项整治。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03 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制作安全用气主题宣传手册。组织燃气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冬春季安全用气主题直联宣传活动。组织送气工、餐饮负责人和第三方施工负责人燃气安全专题培训。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04 及时上报燃气安全事故,并协助上级部门处理。联系市燃气协会协助提供燃气事故技术分析,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05 城乡建设 开展“百千万工程”第二批典型镇培育申报、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协调推进“四项攻坚”行动和美丽圩镇“七个一”路线建设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2006 统筹安排城镇建设专班各项任务,制定全镇城镇建设工作方案,指导协助村居开展相关建设任务。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2007 高标准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整治农村黑臭水体。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2008 完善住房租购并举机制、强化乡镇联城带村节点功能。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2009 做好与茂名市高州市南塘镇结对共建工作,开展实地调研交流,促成两镇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2010 牵头编写《西樵镇自建房风貌管控工作指引(试行)》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培训学习,开展“赤膊房”摸底排查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2011 推进农房风貌品质提升工作方案制定和工程立项,协助结对帮扶企业进村开展工程建设、验收,补助资金申领等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2012 协助推进推动农房微改造工作,统计农房微改造数据。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2013 协助推进西樵镇绿色农房建设任务,统计绿色农房建设数据。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2014 协助推进城镇风貌提升示范点建设任务,统计风貌提升示范点数据。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配合

2015 平安法治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16 对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17 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报送备案的。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18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劳务人员工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行政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19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20 应急管理及消防 监督工地开展“三防”相关演练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21 开展在建工地隐患排查整治,督促检查辖区单位做好防汛防旱防风自救准备,做好气象灾害期间工地防护措施和临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22 监督工地开展消防演练,组织工地到消防体验中心开展学习培训活动,联合消防部门开展对工地生活区进行专项检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23 编写西樵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突发燃气应急事故救援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演练。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24 生态环保 监督工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情况,检查除“四害”、预防登革热、红火蚁灭杀。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025 平安法治 督促工地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查相关人员健康证情况。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市场监督管理所 配合

2026 配合开展货运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对混凝土搅拌站开展日常和季度专项检查,处理相关违法违规线索。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交通局 配合

2027 制定年度建材打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建筑工地建材打假专项检查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28 生态环保 摸排各考点周边500米范围的建筑工地清单,派发配合考务工作通知,并在考试期间开展专项巡查工作(5+2,白+黑)。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配合

2029 平安法治 配合参与历史违法用地违法建设“6+X”监管和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建构筑物补办不动产权证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综合行政执法队 配合

2030 应急管理及消防 配合开展对多层钢结构厂房专项整治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031 平安法治 参与托育服务机构、月子服务机构检查。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032 经济发展 走访镇内建筑企业,协助完成每月筑业产值统计工作。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经济发展办公室 配合

2033 平安法治 协助镇内建筑业企业参民兵整组潜力调查,配合开展民兵编排和民兵分队年度集训工作。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人民武装部 配合

2034 城乡建设 按实际工作情况,开展全镇既有房屋排查,对疑似危险的,进行安全鉴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35 在汛期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排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36 城乡建设 根据省市区工作指示要求,对疑似危险的玻璃幕墙进行排查,督促业主或使用人落实整治措施。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37 根据属地村居原则,督促玻璃幕墙使用人落实相关管理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38 城乡建设 结合危房实际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排危工作,每年至少2次。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39 针对涉危房房屋,或唯一住房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相关社会救援等措施。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40 社会保障 每年对公租房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监督考核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41 每月对公租房开展日常巡查,包括但不仅限于消防安全检查、设备设施检查、公共安全检查等。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42 对公租房项目建筑物及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升级改造工程。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43 社会保障 公租房申请审核登记、续租登记、条件变化登记。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44 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进行公租房分配。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45 对入住公租房的申请人开展入户调查,核对人员信息及房屋使用情况。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46 对不符合居住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清退。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47 社会保障 结合上级政策制定镇街公租房分配管理方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48 根据镇街实际问题,申请公租房分配方案变更备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49 社会保障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登记、续租登记、条件变化登记。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50 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开展入户调查,核实居住及人员信息。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51 城乡建设 对镇内公房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登记并上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财政和公有资产办公室 主责

2052 配合镇街对公房开展清查、资产处置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财政和公有资产办公室 主责

2053 城乡建设 房屋转租登记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54 房屋租赁变更登记备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55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56 房屋租赁注销登记备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57 租赁期满审查和续租。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58 城乡建设 协助开展租赁纠纷调解、住房租赁咨询、租赁政策宣传、住房租赁信息采集、住房租赁日常巡查等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59 城乡建设 负责对镇内老旧楼房进行前期排查,建立项目库。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60 负责制订改造升级方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61 负责落实工程改造。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62 城乡建设 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现场勘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63 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初审和联审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64 城乡建设 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宣传、居民意见征询和纠纷调解、公示公告等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65 建立老旧电梯改造储备库,按要求推进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项目立项。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66 城乡建设 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开展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67 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等的日常监管。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68 城乡建设 负责指导古村落开展历史古村落进行规划编制。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69 负责指导开展古村落活化升级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70 城乡建设 负责镇内历史建筑排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71 负责镇内历史建筑申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72 城乡建设 依程序受理辖区内商品房现售许可,开展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现售许可前的现场勘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73 依程序受理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许可,开展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前的现场勘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74 城乡建设 对镇内房地产项目销售中心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公示栏、沙盘展示、宣传信息、合同签订等。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75 联合其他部门对镇内房地产项目开展各类专项检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76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及时汇报区级住建,配合上级处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77 城乡建设 根据镇委镇政府的工作要求,每月度、季度、年度定期编写房地产市场分析。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78 开展房地产数据的收集、统计、汇总以及相关的税务、经济、人口、就业等数据收集整理。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79 根据上级要求开展房地产市场调研工作。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80 城乡建设 发现对在售房地产项目销售中心公示栏信息公示不全、开发资质和预(现)售许可证书逾期、违规销售等行为,督促房地产企业按政策法规要求整改。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81 对房地产企业违规行为及时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82 城乡建设 依程序办理待备案新建商品房合同变更、注销业务。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83 依程序办理新建商品房认购书注销业务。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084 城乡建设 对镇内房地产中介门店检查,包括门店信息公示、签约等内容。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85 联合其他部门对镇内房地产项目开展各类专项检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86 城乡建设 依程序办理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注销备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87 依程序办理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备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88 对审核通过的企业进行制证和发证。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89 城乡建设 对镇内物业小区开展日常巡查和服务监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整改问题。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090 联合其他部门对物业小区开展各类专项检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091 每年开展至少一次全覆盖检查,为上级住建提供考核依据。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092 城乡建设 依程序办理辖区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093 依程序办理辖区内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094 城乡建设 依程序办理辖区内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审批。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095 依法指导项目按照法规和政策文件开展协议选聘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096 城乡建设 依程序受理辖区内业主申请退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97 依程序受理辖区内业主申请补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98 城乡建设 受理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50万元以上的业务。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099 受理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50万元以下的业务。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100 城乡建设 对申请维修资金列支的项目进行现场勘查,确认是否符合维修资金列支的条件。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101 城乡建设 通过现场走访、电话沟通、信息整合等方式了解投诉事件,结合法规及实际情况协调处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02 建立信访投诉台账,分析物业小区矛盾纠纷,及时发现和介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03 涉物业小区维稳问题,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上报并配合上级住建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04 城乡建设 不定期组织业委会业务培训和交流。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05 引导业主按流程开展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工作,按程序召开筹备组会议、组织小区全体业主大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06 城乡建设 依程序办理辖区内首届业主委员会备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07 依程序办理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备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08 依程序办理辖区内换届业主委员会备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09 城乡建设 每年对镇内房地产项目房屋交付摸底建账,把握房屋交付情况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110 对年度涉及房屋交付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形成风险项目台账,及时上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111 城乡建设 约见房地产风险项目开发商,深入了解项目困难情况。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112 建立工作组,对镇内风险房地产项目研制“一楼一策”方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113 城乡建设 实地走访镇内在建在售房地产项目,了解项目资金、工程进度等情况。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114 协调房地产项目、银行、金融机构多方主体沟通,推动项目融资方案落地。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115 向上级住建推送符合“白名单”条件的项目名单,确保房地产项目的资金保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116 生态环保 提醒和协助镇级河长开展巡河,督促村级河长开展巡河,整理、统计各级河长巡河情况和台账。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17 “广东省智慧河长”、“佛山市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PC端人员账号日常管理维护,河湖信息数据、河湖名录同步更新,协助导出河长巡河记录。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18 手机APP管理。“河长制APP”、“广东智慧河长”手机端河长巡河使用功能遇到问题进行处理解决。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19 落实上级、本级河长及上级河长制办公室交交办事项,接听、接收不同渠道投诉,根据不同事项与问题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研究分析、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20 开展辖区内河涌日常巡查,主要巡查黑臭水体、河湖“四乱”、河岸河面环境保洁、污水排放等,下发问题交办至有关单位并督促落实整改。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21 执行上级河长制相关制度,制定本级河长制工作方案及会议制度、巡河制度、考评制度等配套制度,按照实际需要调整机制文件。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22 组织召开镇总河长会议,提醒各镇级河长组织开展镇级河长会议,督促各村级河长组织开展村级河长会议,根据需要开展河长制相关培训。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23 对村(社区)河长制落实情况根据需要开展不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24 编制与更新“河湖名录”、“一河一策”实施方案、“河涌作战图”。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25 更新维护河湖长公示牌,现场装贴公示牌贴纸。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26 对上级下发“四乱”图斑进行现场核查拍照,协调有关单位提供历史影像图、水利批文、产权证明等佐证材料。对核实“不属”问题的进行资料整理、举证、录入系统,对核实“属于”问题的移交有关部门向县(区)级以上部门申请处理。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27 组织、协调与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清漂”专项行动以及落实日常保洁工作。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28 摸排涉河涉湖绿化情况,组织村(社区)按计划开展河岸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29 参与万里碧道建设前期规划、初步方案制定流程,督促具体实施单位推进碧道建设,按照上级标准整理碧道评估资料台账,配合上级开展现场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30 协调推进黑臭水体整治,按照上级标准整理黑臭水体整治销号佐证台账,开展现场验收工作。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31 协助上级开展每月水质监测,组织部门开展治水工作会议,根据每月水质监测考核数据,分析、研究、制定治理措施和计划。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32 现场摸排并制定亮点河涌打造计划,协调推进亮点河涌建设,按照上级标准整理归档亮点河涌工作资料台账,陪同上级现场检查评估。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33 摸排、研究分析内河涌及其周边暗涵淤积情况,对淤积严重河涌、暗涵实施清淤整治。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34 做好工程、服务项目支付台账的整理、发票审核及财政台账等工作。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35 做好本级水环境治理考核、河长制考评工作的资料收集汇总、整理、上报。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36 与村居签订合力协议,将河湖环境保护纳入村民公约。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37 鼓励增设经济社一级河长、企业河长。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38 挖掘企业、乡贤等多方力量投入参与到河涌清淤、河湖岸线提升、生产废水达标排放等治水工作中,改善水环境。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39 开展水环境治理、河长制等工作宣传报道。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40 建立和组织志愿服务队开展河湖保护巡河活动。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41 生态环保 统计镇内供水公司自来水总用量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142 污水处理费数据确认后提交区住建局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2143 污水处理费减免审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2144 生态环保 配合镇综治办开展污水管网毒品抽样工作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综合治理办公室 主责

2145 完成抽样送检工作 微信、粤政易、APP通知

2146 生态环保 填报国家重大项目库,完成专项债、特别国债、中央预算等资金申请。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147 完成工程项目的立项申请。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2148 开展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招标手续。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2149 跟进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2150 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管网移交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2151 开展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日常巡查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2152 跟进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应急抢修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2153 生态环保 排水许可证线下资料受理及现场勘察。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区住建水务局 配合

2154 排水许可证线上系统受理及审批。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2155 排水许可证办理后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2156 自然资源 配合编制年度“三旧”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做好政策指导宣讲工作,有序推进,确保完成年度“三旧”改造实施任务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157 自然资源 配合开展城中村改造、老旧工业园区改造升级、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相关工作,协助开展行政指导、政策解释、材料编制、信息报送等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158 自然资源 统筹申报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认定项目材料及进行初审,后送区主管机构审核批准认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159 对扶持奖励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送区主管机构审核,审核同意的由区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到镇财政部门后拨付给申请人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财政和公资办 配合

2160 自然资源 协助地块权属主体根据项目规划指标及摸底调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诉求等情况,选定前期土地整理方并编制土地前期整理方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161 协助开展土地整理方案表决,并做好表决前后资料公示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162 根据第三方开展的厂企测量评估结果进行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等土地前期整理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163 自然资源 协助开展“三旧”改造项目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报批审查工作,由镇人民政府出具批复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主责

2164 协助开展“三旧”改造项目标图建库报批审查工作并取得区自资局批复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165 协助开展“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报批审查工作,镇人民政府根据区府委托事项,以区政府名义出具“工改工”类“三旧”改造方案批复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166 协助开展“三旧”改造项目三旧确权报批审查工作并取得区自资局批复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167 协助开展“三旧”改造项目“集转国”报批审查工作并取得市自资局批复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168 自然资源 协助土地所有权人进行土地收回入储表决(表决前资料公示、开展答疑和表决、表决后资料公示)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所、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169 协助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收回协议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所、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170 对“土地收储”报批资料审查通过后上报区自资局复核并出具土地收储批复文件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所、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171 自然资源 协助提请区人民政府发布项目地块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所、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172 协助土地权属人与土地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地协议和支付征地款及其他相关款项,将征地协议、收到征地补偿款证明报区自然资源局备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所、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173 协助土地权属人组织用地报批材料报区自然资源局审核,由区自资局出具征地批复文件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所、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174 自然资源 协助土地所有权人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民主表决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办、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175 协助整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入市交易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后提交相关交易部门跟进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办、城建和水务办公室 配合

2176 城乡建设 征拆工作前期准备,包括摸底调查、代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款预存等 法律法规 区征拆办 配合

2177 征拆工作中期准备,包括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修改后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土地补偿登记、选取评估机构、签订征地、安置补偿等协议、交付土地、房屋 法律法规 区征拆办 配合

2178 征拆工作后期准备,包括征地审核报批、落实回迁安置地建设、开展回迁地块“五通一平”工程,协调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 法律法规 区征拆办 配合

2179 城乡建设 在项目工可估算阶段,组织管线单位实地调查管线权属、布置、数量等情况,结合管线迁改方案实施落地的便利性、可行性、合理性等方面提出建议,协助建设单位修编征拆费用估算。 上级文件(预公告) 区征拆办 配合

2180 在初步设计阶段,配合业主开展管线迁改概算核查编制工作。 上级文件(预公告) 区征拆办 配合

2181 在正式项目红线图阶段,协助区征拆修编管线迁改方案及概算。 上级文件(预公告) 区征拆办 配合

2182 接到建设单位提供经自然资源部门确认的项目红线等资料后,组织管线权属单位等对现场管线情况进行复验并书面确认。 上级文件(预公告) 区征拆办 配合

2183 组织管线权属单位、建设单位等召开管线迁改方案评审会,共同对方案进行书面确认。 上级文件(预公告) 区征拆办 配合

2184 委托造价机构对迁改工程预算进行编制、审核工作。 上级文件(预公告) 区征拆办 配合

2185 根据上级文件,确定管线迁改采用资金补偿或者实物补偿方式。 上级文件(预公告) 区征拆办 配合

2186 采用资金补偿方式的管线迁改,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资金补偿协议;采用实物补偿协议方式的管线迁改,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确定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按协议约定支付费用。 上级文件(预公告) 区征拆办 配合

2187 采用资金补偿方式的管线迁改,督促管线权属单位按要求完成迁改工作;采用实物补偿协议方式的管线迁改,落实管线迁改工程具体事项。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迁改方案及造价发生较大变化的,采用“一事一议”原则,召开专题会议进行明确。 上级文件(预公告) 区征拆办 配合

2188 根据实施管线迁改过程的管理、协调工作。 上级文件(预公告) 区征拆办 配合

2189 组织参建单位对管线迁改完成的情况进行确认、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 上级文件(预公告) 区征拆办 配合

2190 组织落实迁改工程结算、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上级文件(预公告) 区征拆办 配合

2191 民生服务 跟进工程项目前期(方案调研、设计、预算审核、招投标等)。 部门规章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公室 主责

2192 跟进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工作。 部门规章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公室 主责

2193 跟进工程项目验收及移交工作。 部门规章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公室 主责

2194 跟进外单位对市政设施开挖报备申请 部门规章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公室 主责

2195 人行道、路缘石等市政设施修复 部门规章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公室 主责

2196 负责对镇内管辖范围内的道路、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扫保洁。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公室 主责

2197 负责对镇内管辖范围内的生活垃圾进行运送,运送到镇内指定的垃圾中转站进行统一处理。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公室 主责

2198 负责对镇内管辖范围内进行洒水降尘工作。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公室 主责

2199 负责对镇内管辖范围内进行除四害工作。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公室 主责

2200 负责镇内的垃圾分类工作宣传的开展,对生活垃圾八大产生源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督导。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公室 主责

2201 负责对镇内管辖范围的道路绿化进行养护,如树木修剪、死苗补种、树木灌溉、人行道保洁等。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公室 主责

2202 负责对镇内管辖范围的公园进行日常保洁、及时清理修剪的树枝等。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公室 主责

2203 负责镇内路灯、街灯的巡查,对故障的进行维修、养护,保证亮灯率。 部门规章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公室 主责

2204 根据季节及天气的变化对路灯、街灯的开灯关灯时间进行调节。 部门规章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公室 主责

2205 对路灯设施外观整洁干净,及时对锈蚀的灯饰设施进行维修和定期进行清洁。 部门规章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公室 主责

2206 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水设施进行巡查、维修、必要时进行抢险。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公室 主责

2207 负责对镇内在册道路、村路进行日常养护、破损修复等。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公室 主责

2208 负责对镇内在册桥梁进行日常养护、定期检测等。 法律法规 城建和水务办公室公室 主责

2209 综合政务 标前招标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仔细审查文件内容,确保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为后续招投标流程奠定基础。 其他,西樵镇公共服务办《区镇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改革后西樵镇管理方式调整方案》 工程建设中心 主责

2210 综合政务 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负责项目监督,及时处理相关的质疑和投诉,确保招投标流程公平、公正。 其他,西樵镇公共服务办《区镇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改革后西樵镇管理方式调整方案》 工程建设中心 主责

2211 综合政务 标后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对中标人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确保项目按合同要求实施,防止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其他,西樵镇公共服务办《区镇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改革后西樵镇管理方式调整方案》 工程建设中心 主责

2212 乡村振兴 落实协作对口贵州省从江县工作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13 相关部门、村居、企业代表等组成调研组赴贵州从江县开展东西部协作结对帮扶调研工作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14 捐赠东西部协作结对帮扶资金,并举行捐赠仪式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15 从民生建设、乡村振兴等方面相互帮扶支持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16 开展镇企业、村居和行政事业单位和从江县相关村企、单位的捐赠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17 乡村振兴 联合驻大洲镇帮扶工作队制定了西樵镇驻大洲镇帮镇扶村工作队帮扶计划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18 组织赴肇庆市封开县大洲镇开展产业结对帮扶、消费帮扶对接活动,向大洲镇划拨乡村振兴结对帮扶协作资金,支持大洲镇基础设施等建设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19 划拨大洲镇工作队工作经费,用于开展当地帮扶工作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20 组织协调西樵镇结对企业按照结对协议划拨结对资金到大洲镇,保证资金落到实处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21 组织到封开县大洲镇开展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交流对接活动实地走访农旅项目点和乡村振兴示范点,详细了解乡村振兴产业帮扶项目发展现状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22 乡村振兴 组织相关机关饭堂落实(食堂采购)消费帮扶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23 精选帮扶地优质、特色产品进行消费帮扶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24 乡村振兴 落实桂城镇结对西樵镇,西樵镇薄弱村居分别是西岸社区、平沙村和大岸村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25 按“一村一策”帮扶薄弱村(社区)落实具体工作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26 组织完成社企结对工作及结对资金划拨任务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27 采用座谈研讨交流和实地考察两种方式到平沙村、大岸村进行调研,了解和协调相关重点项目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28 出台西樵镇西岸社区、平沙村、大岸村振兴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29 乡村振兴 以专项行动为抓手,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30 推进农村垃圾、乱搭乱建、厕所“三大革命”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31 实施危旧房改造提升,电力线、通信线和有线电视线整治提升、村道改造提升三大行动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32 推进美丽庭院、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小公园等小生态版块建设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33 推动集中式员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施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34 乡村振兴 积极申请国家专项债和上级专项资金加快下拨,解决乡村振兴项目的资金缺口问题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35 推进第二批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完成建设验收,达到美丽宜居村标准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36 加快“百里芳华”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多举措保障项目进度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37 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强化示范带内各类资源的整合包装,利用示范带讲好乡村振兴故事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38 乡村振兴 推进“农业+旅游”发展,引导村居成立村办农文旅公司,打造集农业观光、文化体验、休闲度假一体的乡村旅游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39 打造集示范、体验、游玩、文创和商贸于一体的香云纱生态产业基地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40 加快推动农文旅融合发展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41 乡村振兴 深度挖掘各典型村资源禀赋,明确村庄特色标准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42 制定培育工作创建方案,梳理村庄简介和年度重点项目建设内容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43 建设广东省首批“百千万工程”典型村——儒溪村,做好上金瓯、爱国、岭西、崇北、太平等5个村(社区)入选佛山市“百千万工程”第二批典型村培育名单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44 乡村振兴 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和促进渔民持续增收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45 深入实施连片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工程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46 推进全域养殖池塘改造提升五年行动任务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47 乡村振兴 开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址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48 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单位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49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工后,申请区和市的验收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50 乡村振兴 推进连片鱼塘改造提升,推动农用地集约化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51 加强与村社事前沟通策划、事中协调指导和事后申请奖补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52 搭建政村企沟通平台,大力开展农业招商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53 依托“公司+农户”模式,发挥“资源+科技”产业优势,引进有着“河鱼之王”之称的苏丹鱼,打造以热带亚热带水产为主导产业的特色产业园,辐射带动周边产业发展,构建苏丹鱼可持续发展“生态圈”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54 在南海区现代农业产业招商推介会上积极推荐崇北、显岗、百东及山根村共约1300亩连片鱼塘集约地块农业招商资源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55 乡村振兴 出台西樵镇粮食生产统筹金资金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56 强化部门及村居粮食生产主体责任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57 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58 坚持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种植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59 及时对粮食生产单位下发种粮补贴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60 乡村振兴 对村居开展耕地法律法规宣传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61 利用网格资源开展耕地“非粮化”巡查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62 开展乱占耕地建房整治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63 收集村居撂荒耕地情况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64 引导村居、引入农业公司开展撂荒耕地撂荒耕地复耕复种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65 乡村振兴 协助企业开展何氏水产联农带农项目和淡水鱼产业技术推广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配合

2266 与区局协调,开展南海区预制菜产业园规划调整工作和建设工作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配合

2267 在平沙岛开展富硒农业试验项目,在晚稻种植、鳜鱼养殖、无花果和火龙果上开展富硒种养殖试验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68 乡村振兴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计划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69 常态化开展农产品抽检工作,对样本开展检测工作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70 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对相关农户开展约谈问话,并禁止问题农产品上市销售,休药静养待复测合格方能上市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71 整理汇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情况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72 对现有检测人员进行检测能力提升培训,增加检测的软硬件实力

配合

2273 按要求完成上级动植物抽样送检任务和协助区本级监测任务

配合

2274 乡村振兴 在镇内挑选水产养殖企业或大户,分别在30亩生鱼塘、15亩黄骨鱼塘开展养殖池塘养护剂(护料)使用技术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75 指导村居开展水产养殖重点品种“建档立卡”工作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76 乡村振兴 开展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管理规定宣传,引导养殖户合法生产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77 通过村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加强水产养殖重点品种“批批速测”管理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78 分片包干,联合村居加强常态化巡查,强化水产养殖重点品种“出塘备案”工作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79 乡村振兴 开展包括农业农机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水产健康养殖技术等方面的培训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80 派发宣传资料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81 推广应用养殖池塘生物圈养护技术,带动辐射周边水产养殖户使用“养护剂(护料)”建立良好池塘生物圈,达到少使用或不使用渔药的目的,减少水产品中药物的残留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82 乡村振兴 根据镇村网格及信息平台收集信息,上报涉渔“三无”船舶及农用船舶线索 法律法规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2283 落实“不安全、不出海”的要求,开展对全镇渔船停泊点巡查,对在册渔业船舶检验、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职务船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等渔船安全生产工作 法律法规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2284 以“应拆尽拆,应留严管”标准,清退闲置、不安全的渔船 法律法规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2285 联合村居积极发动村民对涉渔“三无”船舶进行拆解 法律法规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2286 落实禁渔期期间安全管理措施 法律法规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2287 休渔期前到全镇各渔船停泊点拉横幅、派传单 法律法规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2288 休禁渔期间到渔船停泊点进行在册渔船检查、休禁渔期宣传 法律法规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2289 根据镇村网格及信息平台收集信息,上报休禁渔期违法违规线索 法律法规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2290 乡村振兴 协助上级农业部门严厉打击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各类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2291 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完善监管溯源机制 法律法规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2292 开展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工作,引导更多符合报废条件的机主进行报废,推动农机补贴政策落实 法律法规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2293 运用网格化管理,组织调动各村(居)干部、网格员等力量,全面摸查农用机械设备,监理分类建立管理台账 法律法规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2294 加强农机违法违规整治行动,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上路执法 法律法规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2295 加强宣教,全面落实涉农经营户、农机、渔船等安全生产责任 法律法规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2296 乡村振兴 落实休禁渔期相关措施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配合

2297 收集、初审、公示休禁渔期渔民生活补助资料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配合

2298 乡村振兴 组织全镇各村居、社区及相关成员单位参与防控红火蚁工作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299 开展红火蚁培训和派发宣传资料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00 落实基础免疫和强制免疫工作,接种狂犬病疫苗,家禽禽流感疫苗、猪口蹄疫疫苗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01 开展春秋季集中防疫行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养殖场(户)落实免疫主体责任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02 开展动物防疫“消毒灭原日”、“大清洁大消毒”活动,对养殖场和无害化处理点进行清洁和消杀毒,有效杀灭病原微生物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03 向养殖场(户)派发告知书和防疫宣传资料,指导和督促养殖场(户)做好场内外清洁消毒。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04 乡村振兴 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网上交易镇级审核工作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05 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重要事项审核工作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06 开展农村集体开展资产网上交易工作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07 开展三资平台合同备案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08 开展三资平台资产交易立项审核工作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09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审核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10 指导资产立项审核通过后的交易公告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11 指导交易结束后结果公示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12 开展拒签合同处理工作 法律法规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2313 指导申请终止交易公告工作 法律法规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2314 开展异议解决工作 法律法规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2315 乡村振兴 开展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16 运用“集体经济财务监管”平台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17 完善“集体经济财务监管”平台 法律法规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2318 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审计工作 法律法规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2319 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各村(居)进行任期审计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2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投资指导及审核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21 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22 开展集体经济组织年终收益分配审核工作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23 乡村振兴 联合镇党建办选好配强职业经理人,助力农村集体经济专业化发展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24 联合镇党建办开展职业经理人考核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25 引导村居创新富余资金优化利用、闲置资金的多种稳健投资方式,促进资金保值增值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26 引导村居合理利用乡村振兴运维基金用于经济社的再建设、再发展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27 西樵社区研究资金稳健投资增值方式,崇南社区推进物业交易方案,联新社区推进联创产业园项目落地,山根社区盘活辖区土地资源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28 乡村振兴 受理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申请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29 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30 处理股权确权行政复议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31 跟进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行政诉讼案件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32 乡村振兴 推动实施宅基地分配资格审查准入制度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33 完善“以户取得,户内共享”分配使用制度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34 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35 举办宅改政策宣讲会,印发宣传册子,引导村民合法建房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36 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存量问题整改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37 指导村居推进占耕建房分类处置工作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38 乡村振兴 办理宅基地权益资格名录库申请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39 启用南海宅基地信息化管理系统,以规范化、流程化、信息化开展宅改试点工作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40 抓协调配合,加强与宅基地建房审批流程涉及单位的沟通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41 配合历史遗留问题宅基地完善手续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配合

2342 宅基地信访投诉处理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43 乡村振兴 指导村居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村居实际,做好宅基地的规划工作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44 引导村居将闲置宅基地收回,做好合理调配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45 引导村居将闲置农房进行统筹利用,拓展闲置农房的使用 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办公室 主责

2346 乡村振兴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2347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2348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2349 非主要农作物及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建议上收
2350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2351 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2352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2353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2354 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2355 兽药经营许可(中、化药类)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2356 生鲜乳收购许可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建议上收
2357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建议上收
2358 水产苗种检疫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2359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审核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2360 联合收割机(含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 建议上收
2361 民生服务 督促集贸市场、物管小区、建筑工地、城乡结合部等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和清运等环境卫生整洁工作 1.法律法规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362 检查集贸市场、物管小区、建筑工地、城乡结合部等防鼠、防蝇和防蟑等病媒生物防治设施设置情况 1.法律法规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363 维护集贸市场、物管小区、建筑工地、城乡结合部等宣传栏的卫生健康宣传材料 1.法律法规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364 开展集贸市场、物管小区、建筑工地、城乡结合部等卫生环境考核评价 1.法律法规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365 民生服务 在主次干道及路旁设置立柱广告,路灯灯旗和硬板彩幅等宣传物料 1.法律法规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366 在公园广场、集贸市场和景区景点等开阔场所设置巩固国家卫生镇的宣传栏和标语 1.法律法规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367 在文体场馆、大型超市等用有LED屏设备的场所滚动播放巩固国家卫生镇广告 1.法律法规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368 民生服务 建立爱国卫生运动工作机制,制定实施环境卫生整治的工作方案 1.法律法规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369 组织各村(社区)以及爱卫成员单位开展清理垃圾杂物,打扫卫生死角、清理牛皮藓等工作 1.法律法规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370 监督辖区范围内的人居环境卫生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农贸市场、建筑工地、生产厂房等重点区域的卫生情况 1.法律法规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371 做好环境卫生整治的入户宣传工作,派发环境卫生整治的宣传物料 1.法律法规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372 民生服务 开展蚊媒密度常态化监测,做好蟑迹、鼠迹的检查工作,评价病媒生物性传染病的传播风险,向上级汇报病媒生物密度数据 1.法律法规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373 组织各村(社区)以及爱卫成员部门开展灭鼠、灭蚊、灭蟑、灭蝇等病媒生物灭杀统一行动 1.法律法规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374 做好登革热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各村(社区)开展成蚊灭杀、清除蚊媒孽生地和蚊媒灭杀宣传工作 1.法律法规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375 设定划分灭鼠灭蟑药物投放区域,督促各村(社区)以及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正确使用灭鼠灭蟑设施 1.法律法规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376 组织灭蚊、灭鼠、灭蟑、灭蝇“除四害”灭杀工作的专业技能培训 1.法律法规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377 民生服务 收集整理国家卫生镇复审材料,配合上级部门对国家卫生镇复审的检查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378 推进健康村、健康食堂、健康餐厅、健康细胞等项目建设,指导各村(社区)及相关单位的创建工作,收集整理申报材料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379 建立健康村长效管理机制,监督检查健康村管理情况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380 推进“无烟单位”建设,派发禁烟标识、宣传册子等物料,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吸烟的投诉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381 民生服务 组织南海四院专家到基层社区卫生站坐诊及开展业务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382 联合南海四院和社卫中心开展各类义诊活动。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383 组织社卫中心全科医师到区四院全科门诊坐诊。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384 建设医联体信息管理平台,为病人提供双向转诊服务。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385 民生服务 组织辖区医疗机构组建应急救护团队。 2.“三定”规定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386 组织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培训 2.“三定”规定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387 组织辖区内救护员的心肺复苏(CPR+AED)技能培训 2.“三定”规定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388 民生服务 成立多部门联合的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资源调配和信息共享。 2.“三定”规定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389 组织协调医疗机构派驻医疗救护队伍协助政府重点工作开展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2.“三定”规定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390 平安法治 依职权对未定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每年度开展传染病防治综合评价管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391 对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进行记分检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392 督促无床位医疗机构一个季度完成一次依法执业自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393 对无床位医疗机构开展信用监管工作,并录入广东省信用监管系统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394 民生服务 指导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做好流行性感冒、手足口等重点传染病的应急处置和消毒规范操作流程。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395 指导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做好学生健康监护系统的报送工作。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396 民生服务 联合区四院防保科和社卫卫监科到各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全覆盖检查,指导学校做好疫情分级处置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397 组织开展上下半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督导检查,跟进问题整改情况。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398 民生服务 制定西樵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399 配合区卫健部门到各考点开展卫生防疫等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并提出有效的防控措施,确保考试安全顺利实施。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00 民生服务 制定西樵镇登革热疫情应急预案(2024年版)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01 组织开展各村居、部门、事业单位等登革热防控工作会议及应急处置培训。 4.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02 成立登革热疫情攻坚小组,到各村居、各疫点开展登革热防控督导检查。 5.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03 组织开展各村居、部门的登革热疫情应急全流程桌面演练。 6.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04 民生服务 组织医疗机构将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的健康体检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等情况统一登、梳理、分类、评估,形成电子档案管理。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05 对辖区内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6岁儿童家长、农民工等人群开展健康教育科普咨询讲座。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06 民生服务 组织召开中小学、幼儿园等单位开展法定传染病报告工作会议。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07 辖区内发现群体性疾病或不明原因的疾病时,收集相关信息并上报上级卫生部门。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08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汇总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线索及时上报。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09 民生服务 为适龄儿童疫苗接种提供专场服务,设点在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接种门诊。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10 督促村居协助跟进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查漏补种的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11 联合教育部门组织各中学收集适龄女生(初一)二价HPV疫苗免费接种意愿。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12 安排区四院接种门诊到各中学设置适龄女生(初一)二价HPV疫苗接种专场。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13 民生服务 制定西樵镇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制度工作方案。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14 设立疾控监督员,负责监督医疗机构疾控工作开展情况,督促落实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责任。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15 加强疾控监督员培训考核,搭建学习平台,定期开展培训,不断提升疾控监督员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16 强化结果应用,将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自我监督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定级、评审、评价、考核(包括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作为行业评先评优的重要考核。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17 加强沟通联络,加强与驻点医疗机构专职、兼职疾控监督员沟通联络、信息共享,督促疾控监督员报送年度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工作情况。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18 民生服务 对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老年人、青年学生和流动人员等重点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19 组织宣传动员艾滋病扩大筛查,继续向婚检人群、老年人、娱乐场所服务员提供免费艾滋病检测。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20 引导新婚夫妇、备孕夫妻双方尽早接受检测,最大限度及早发现感染夫妇。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21 做实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高质量随访服务。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22 民生服务 组织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机制。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23 建立定期调研督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24 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等改革工作的衔接,形成叠加效应和改革合力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25 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助理站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26 民生服务 指导企业申报创建广东省营养健康餐厅,协助准备申报材料、提交申报材料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27 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评审与监督以及督促申报企业持续改进与提升。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28 民生服务 组织组建辖区科普专家团队。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29 向机关、社区、乡村、学校、企业开展健康素养巡讲健康科普五进活动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30 民生服务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31 通过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32 开展选拔并培育辖区健康场所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员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33 民生服务 组织统计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数据,协调医疗机构组织体检队伍。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34 开展辖区内老年人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提高老年人的健康素质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35 民生服务 组织朝山、河岗、樵园社区开展心理健康调查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36 组织朝山社区、河岗社区开展佛山市居民心理健康调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37 组织樵园社区开展广东省居民心理健康素养调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38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调查工作,统计居民基本医疗、慢性病防治、传染病防治等健康素养水平。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39 民生服务 组织统计辖区内35至64周岁的城乡适龄妇女。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40 组织写去医疗机构开展对辖区农村妇女“两癌”健康检查服务,并提供经费保障工作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41 民生服务 成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社区等组成的普查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42 协助开展对辖区妇女“两病”健康检查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工作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43 民生服务 组织开展辖区内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的名单、具体情况。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44 向符合条件的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45 民生服务 开展产前免费检查服务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46 落实做好孕产妇的建档、产后访视、产后心理筛查的服务。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47 落实做好新生儿的访视服务。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48 民生服务 组织开展儿童保健免费筛查服务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49 指导托幼机构做好卫生保健、宣传教育的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50 为0-36个月儿童提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51 民生服务 对辖区内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进行筛查及推介转诊。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52 对确诊肺结核患者开展第一次入户随访,督导服药和随访评估后进行分类干预,最终进行结案评估。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53 协助上级专业机构开展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54 组织开展辖区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的高血压、2型糖尿病高危人群筛查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55 开展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56 开展定期进行随访,进行一般体格检查、相关检查(如血压、血糖)及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57 民生服务 组织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线索调查,掌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情况。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58 配合区卫生健康局完成复核诊断、危险性评估工作及建立健康档案。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59 按要求开展管理工作,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定期随访、指导服药、体检等工作。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60 积极推进精神分裂患者使用长效针剂治疗,每月设置专场接种。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61 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特定病种的办理工作。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62 民生服务 制定无偿献血的工作计划,撰写无偿献血工作方案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63 联络献血站、医务人员以“金典广场献血屋+流动献血车”的方式开展无偿献血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64 派发无偿献血的宣传海报、小册子等宣传物料,动员党员群众参与无偿献血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65 民生服务 推动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建设改造医养结合病区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466 推动西樵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医养结合床位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467 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老年健康素养调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468 开展65岁及以上老年人认知功能筛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469 开展认知功能筛查阳性的老年人健康服务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470 开展认知功能已确诊为阳性的老年人规范健康服务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471 开展65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健康服务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472 开展65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医养结合服务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473 开展家庭病床服务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474 每季度报送老年健康服务工作进度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475 民生服务 利用企业内部平台或第三方在线学习平台,提供灵活便捷的在线学习资源。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76 邀请职业安全健康专家进行现场授课,与员工进行互动交流。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77 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救援实操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78 民生服务 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观察、员工访谈等方式进行现场核查。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79 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如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申报制度、职业卫生培训制度等。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80 对发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或员工健康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81 民生服务 协助企业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同步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82 设计完成后,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83 根据评审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完善,确保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84 民生服务 向企业解读职业卫生分类分级自评的目的和意义,即通过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实现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85 为企业提供职业卫生分类分级自评的工具和指南,如自评表格、评估标准、操作手册等。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86 组织企业自评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熟悉自评流程、掌握评估方法、了解评估标准。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87 民生服务 根据上级疾控部门的指导,明确辖区监测范围、监测点设置和监测内容。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88 制定详细的监测计划,包括监测时间、监测方法和监测人员等。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89 针对国家确定的重点职业病,如职业性尘肺病、职业性肿瘤等,开展专项监测。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90 民生服务 向企业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信息录入系统的具体要求,包括录入的内容、格式、时限等。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91 制定详细的录入指南,指导企业如何正确、快速地录入超标信息。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92 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如系统操作培训、常见问题解答等。 1.法律法规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493 民生服务 每月审核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名单,对死亡或迁出的奖扶对象在“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中的家发奖扶系统中对应的奖励扶助版块办理退出。 2.“三定”规定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494 向符合条件的计生对象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 2.“三定”规定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495 向符合条件的计生对象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2.“三定”规定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496 向符合条件的计生对象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2.“三定”规定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497 向符合条件的计生对象发放城镇独生子女保健费 2.“三定”规定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498 民生服务 与社工机构签约“爱相随”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服务项目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499 定期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走访慰问和心理辅导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00 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微心愿”家居改造志愿服务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01 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02 配合上级计生协会开展“一元捐”慈善募捐活动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03 配合上级计生协会开展“生育关怀--关爱计生困难家庭”慈善项目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04 民生服务 与中国人寿南海分公司合作,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购买计划生育家庭保险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05 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宣传保险业务和理赔手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06 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跟踪保险理赔进度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07 民生服务 开展计划生育国策和法律法规宣传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08 开展计划生育协会节日纪念日、会员日等服务活动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09 开展生育登记服务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10 开展生育指导和宣传服务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11 平安法治 对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12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违法行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13 民生服务 对托育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14 对托育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15 对托育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督导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16 对托育机构开展质量评估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17 联合公安、消防、市监、教育等部门,对托育机构开展季度联合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18 民生服务 开展托育机构反恐防暴培训及演练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19 开展托育机构登革热等传染病防控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20 开展托育机构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21 开展托育机构保健员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22 民生服务 制订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23 对托育机构开展信息化管理,指导托育机构使用“广东省智慧托育信息系统”进行日常管理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24 对0-3岁托育机构、开设托班的幼儿园的备案审查和考核评估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25 制定医育融合相关政策及开展医育结合服务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26 协同教育部门推进托幼一体化,推动幼儿园开设托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27 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推动公办托育机构的建设运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28 民生服务 配合上级部门,对月子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咨询服务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529 联合相关部门,对月子服务机构开展季度联合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530 民生服务 指导公共场所建设母婴设施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531 联合相关部门,对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开展专项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南海区卫生健康局 配合

2532 平安法治 对实验室监督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33 对预防接种监督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34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35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36 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37 对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38 对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对医疗机构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对医疗机构的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对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39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40 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41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42 对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43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44 对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的监督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2545 对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对学校卫生日常卫生监督、学生使用的用品日常卫生监督、学校校舍预防性卫生监督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2546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47 放射诊疗许可(补办)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48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49 放射诊疗许可(新证)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50 放射诊疗许可(注销)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51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52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预评价审核)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53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54 医疗机构停业批准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55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登记)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56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57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58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59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60 中医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61 中医医疗机构注销登记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62 中医医疗机构校验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63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64 诊所备案(报备)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65 诊所备案(撤销)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66 诊所备案(信息变更)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67 中医诊所备案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68 医师执业证书(备案)-多执业机构备案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69 医师执业证书(备案)-取消多执业机构备案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70 医师执业证书(备案)-取消医师注册备案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71 医师执业证书(备案)-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72 医师执业证书(备案)-医师注册备案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73 医师执业证书(变更)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74 医师执业证书(注册)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75 医师执业证书(注销)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76 医师执业证书核发(补办)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77 中医医疗机构医师《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78 中医医疗机构医师备案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79 中医医疗机构医师变更注册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80 中医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81 中医医疗机构医师注销注册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82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83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补办)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84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85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配合
2586 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巡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87 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督巡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88 对辖区内学校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巡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89 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巡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90 对辖区内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开展卫生监督巡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91 对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巡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92 对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卫生监督巡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93 对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的监督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94 对辖区内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开展日常卫生监督巡查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卫生健康办公室 主责

2595 平安法治 在镇党委会议和镇长办公会议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安全、防汛防旱防风、森林防灭火等议题进行学习讨论。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596 定期召开安全防范工作会议,传达上级工作指示,部署全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防汛防旱防风、森林防灭火等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597 平安法治 组织学习宣贯《安全生产法》。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598 推进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599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宣传咨询日”“防灾减灾日”“森林防灭火宣传月”“消防安全宣传月”等活动。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00 开展防汛防旱防风、森林防灭火、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01 指导村(社区)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防汛、森林防灭火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02 督促和指导辖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03 对应急志愿者、消防志愿者团队进行监督管理,开展各类应急管理、消防安全志愿服务活动。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04 负责应急消防体验馆的日常管理,发动市民群众进行参观学习,普及各类安全知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05 平安法治 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06 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07 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08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村级工业园规范化、安责险、安全服务进企业等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09 统筹节后复工复产工作,指导各类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10 开展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培训,指导村(社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11 落实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指导村(社区)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对村(社区)属地管理职责进行动态监管。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12 平安法治 指导村(社区)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挂牌督办工作,排查整治突出隐患问题。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13 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切实加强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14 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村(社区)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挂牌督办考核验收。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15 平安法治 统筹应急力量建设,沟通协调森林消防专职队以及各类应急救援队伍。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16 做好镇专职消防队的管理,以及场地建设、日常管理、人员训练、设施器材配置、后勤保障等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17 指导村居森林防火、水旱灾害、冰冻、台风、地震、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18 平安法治 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19 统筹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及时上报相关线索。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20 配合做好森林火灾事故的现场指挥、沟通协调、现场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21 平安法治 制定辖区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预案,指导村(社区)制定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预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22 编制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预案,指导村(社区)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23 编制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指导村(社区)开展“一页纸”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24 开展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预案演练,以及责任人培训。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25 协调有关江河湖泊和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台风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等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26 开展森林防灭火演练,以及“清坟边、清林边、清地边、清隔离带、清旅游景区内可燃物”专项行动。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27 开展防震减灾应急演练,协助做好地震监测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28 督促和指导村(社区)开展森林防灭火检查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29 平安法治 开展防汛防旱防风、森林防灭火、防灾减灾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风险隐患。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30 指导村(社区)开展防灾减灾能力“十个有”建设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31 推进防汛防旱防风标准化建设。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32 深化森林防灭火规范化建设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33 平安法治 做好镇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工作,开展24小时值班值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34 做好各类应急事件的初步核实及信息处理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35 按照要求及时启动防汛防旱防风应急响应,做好值班值守工作,转发气象预警信息,上报洪涝积水情况。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36 平安法治 对应急储备仓库进行定期维护,做好应急物资的管养。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37 做好镇级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和应急响应期间避难场所的开放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38 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做好群众安置、灾情统计、事故调查、灾后恢复等相关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39 平安法治 结合上级消防救援部门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并组织落实“九小”场所(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消防安全工作措施。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40 结合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并组织落实工业建筑专项的消防安全工作措施。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41 结合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并组织落实人员密集场所专项的消防安全工作措施。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42 结合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并组织落实高层民用建筑专项的消防安全工作措施。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43 结合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并组织落实大型商业综合体专项的消防安全工作措施。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44 结合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并组织其他类型行业场所、不同领域的消防专项工作措施。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45 平安法治 推广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完善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督促村(社区)按标准配好装备、配齐人员、加强队伍训练等,提升村(社区)应急处置能力。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46 协助上级消防救援部门推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完善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标准配好装备、配齐人员、加强队伍训练等,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急处置能力。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47 平安法治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新申请)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48 注销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49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后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5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5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5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5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领)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54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55 平安法治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56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57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58 对以下行为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5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6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61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62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63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6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65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66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67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68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69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70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71 对存在《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72 对存在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情形的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73 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74 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75 对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76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77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78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经责令限期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继续进行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79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80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81 对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82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在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83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第(一)、(二)、(三)、(七)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84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85 对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86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87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88 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89 对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90 对单位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91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92 对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93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94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95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96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97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98 对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699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00 对存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01 对存在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未建立技术档案以及存在违章作业情形的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02 对存在采掘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作业情形的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03 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存在未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或者从业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违法行为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04 对矿山企业在有瓦斯突出、有冲击地压、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水体下面开采、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等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05 对矿山企业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自然发火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06 对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遇有透水事故发生的可能时,未探水前进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07 对存在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含量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或者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的情形的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08 对矿山企业存在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采取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09 对矿山企业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1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11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12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13 对有关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14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15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存在: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16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17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18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19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下列的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的: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20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21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22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23 对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24 对生产经营单位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25 对有关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26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27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28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29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30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应急预案备案、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预防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3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32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33 对存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违法行为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34 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存在未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35 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36 对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书面报告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37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38 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经责令限期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39 对存在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40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41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4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43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44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45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46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47 对存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之违法行为的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48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49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50 对存在《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之违法行为的地质勘探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51 对存在《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之违法行为的地质勘探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52 对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地质勘探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53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54 生产经营单位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55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56 生产经营单位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57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的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58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未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未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59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处置危、险、病库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60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的;未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61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存在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等情形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62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63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发生《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险情时,未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64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65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或者闭库设计未包括安全设施设计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66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之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67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的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的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未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延期的行为实施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68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69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70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71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与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以及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72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中深孔爆破,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73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未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未经论证符合要求的,采用浅孔爆破开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74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75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未按设计控制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和最终边坡角、凿岩平台宽度、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等开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76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爆破作业人员不具备资格进行爆破,未设置爆破警戒范围,未实行定时爆破制度;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而未选用非电起爆系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77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大块矿岩,而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78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79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未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80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的;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在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81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使用人工装运矿岩的;使用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超载运输的;装载与运输作业时,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的;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小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82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的;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无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83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电气设备未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的;变电所无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84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的;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未设置截水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85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86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87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88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89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90 对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91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92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暂扣期满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93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94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95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96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经责令限期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97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98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799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00 对安全评价机构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01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02 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03 对管道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04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05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06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07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08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发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09 对建设项目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10 对建设项目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11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12 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13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14 对登记企业有《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15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16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17 对企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18 对生产经营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19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20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21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22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23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24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25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26 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27 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28 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企业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29 对化学品单位有《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30 对化学品单位有《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31 对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32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33 对有关发包单位有《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34 对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35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36 对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37 对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38 对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39 对企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4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41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42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43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44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45 对有关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46 对有关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47 对食品生产企业有《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4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4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进行实时监控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50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宿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51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52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53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54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55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56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57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58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59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60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61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62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63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64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65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66 对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67 对安全评价机构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68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69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70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71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72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73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74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75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76 对违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77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78 安全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79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80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81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82 对使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83 对安全生产评价、检验检测、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84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85 对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监督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86 对非煤矿山企业劳动条件、安全状况、作业场所、生产设备、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87 对尾矿库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88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89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90 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91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92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93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费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94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95 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96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97 对汛前防汛组织检查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98 平安法治 对建筑物的建设、使用、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明确标示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逾期不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899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900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901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902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903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904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905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906 对未履行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责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907 对未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908 对未确保避难设施、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909 对储存可燃物资仓库未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910 对人员密集场所未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911 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其包房内未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912 对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913 对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914 对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915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的,或者在高层住宅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应急管理办公室 配合

2916 平安法治 依托司法所建立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17 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外观标识、上墙制度按照省司法厅外观标识要求建设。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18 每月通过广东省数字政府填表报数系统统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数据上报区司法局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19 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律师在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20 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在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开展人民调解服务。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21 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在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开展人民调解服务。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22 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律师在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律业务咨询指引。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23 平安法治 指导辖区33个村(社区)建立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24 指导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外观标识、上墙制度按照省司法厅外观标识要求建设。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25 指导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26 指导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开展人民调解服务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27 指导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开展法治宣传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2928 每月通过广东省数字政府填表报数系统汇总33个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数据上报区司法局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29 平安法治 协调驻村(社区)法律顾问为村(社区)及辖区群众提供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等服务。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30 审核并整理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日志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31 每季度统计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补贴上报区司法局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32 每半年开展一次一村居一法律顾问评分工作,收集村(社区)对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33 开展每个季度一次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督导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34 填报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月报表并上报区司法局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35 平安法治 编制五年普法规划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36 编制年度普法工作计划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37 编制普法责任清单并公示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38 平安法治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39 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将民法典内容贯彻在全年的法治宣传活动。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40 邀请法官、律师等人员开展国家工作人员学法守法培训。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41 组织开展领导干部旁听庭审活动。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42 定期提交法治宣传议题给镇理论中心组学法。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43 组织开展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44 开展模拟法庭进校园、“防止校园欺凌”等进校园法治宣传活动。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45 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活动。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46 开展外来工法治宣传活动。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47 开展村居民法治宣传活动。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48 结合“营商共建 律企同行”工作,安排法律讲座进工业园、进企业等。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49 平安法治 开展年度“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履职评议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50 开展案例的收集、整理、发布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51 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活动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52 平安法治 设立《学法一分钟》普法栏目,深化品牌影响力。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53 加强日常法治宣传,定期更新法治宣传栏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54 指导村(社区)在法治文化阵地开展普法活动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55 利用观心小镇的南狮、摊位等现有元素和设施,建设打造西樵镇“听音”法治文化集聚区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56 平安法治 开展“法律明白人”遴选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57 引导“法律明白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参加基层依法治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58 开展“法律明白人”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59 开展“法律明白人”年度考核评价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60 开展“法律明白人”动态管理工作,及时清退不再符合条件人员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61 平安法治 开展全国、广东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培育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62 平安法治 依法设立西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63 完善西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架构,组建人民调解队伍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64 平安法治 开展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工作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65 做好人民调解员救助抚恤工作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66 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67 平安法治 镇调解中心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68 指导村(社区)调解组织每周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69 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对协议履行情况开展回访。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70 对调解不成功的指引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71 开展全年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选编调解简报在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72 每年5月开展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73 定期分析研判辖区内矛盾纠纷特点和规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总结、交流和宣传,选编典型案例上报,推广调解工作经验。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74 指导督促村(社区)调解组织在广东省数字政府填表报数系统(佛山)填报全镇人民调解数据报表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75 每月在广东省数字政府填表报数系统(佛山)填报全镇人民调解数据报表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76 平安法治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77 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建立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并公示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78 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并记录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79 开展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80 开展政府法律顾问的年度考评工作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81 平安法治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82 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83 开展其他事项的法制审查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84 平安法治 履行行政诉讼的答辩应诉责任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及事项承办部门 主责

2985 履行行政复议的答复等责任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及事项承办部门 主责

2986 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或裁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及事项承办部门 主责

2987 平安法治 编制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征集各部门意见并报党委会议审议通过。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88 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级政府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89 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90 编写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述职报告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 主责

2991 平安法治 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92 及时通报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93 开展年度行政执法数据的统计及公示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94 开展年度行政执法数据的分析工作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95 平安法治 开展镇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的申领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96 开展镇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的日常管理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主责

2997 开展全镇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司法所及具有执法职权的部门 主责

2998 平安法治 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调查评估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2999 出具评估报告呈递区司法局研究决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3000 进行入矫询话,成立社区矫正小组,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3001 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3002 安装司法e通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3003 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入矫宣告。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3004 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和悔罪表现等具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案。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3005 落实矫正方案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3006 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守会客、报告、外出、迁居和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管理;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3007 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3008 协助做好外出请假审核,社区矫正对象书面申请外出(离开执行地佛山市区域),由司法所审核后呈递区司法局审批。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3009 协助做好变更执行地审核工作,社区矫正对象书面申请变更执行地,由司法所审核后呈递区司法局审批。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3010 落实信息化核查和风险研判分析工作规定。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3011 对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定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3012 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和接受教育等情况,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奖惩建议、治安管理处罚建议和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以及收监执行等变更刑事执行建议。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3013 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被赦免的,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解除矫正宣告。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3014 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电话报到工作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3015 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当面报告工作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3016 平安法治 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教育学习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3017 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区服务、公益服务活动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3018 组织社区矫正开展行为养成训练(军训)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3019 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实地走访工作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3020 平安法治 建立工作档案,做好档案移交及保管工作。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3021 及时、准确、完整录入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3022 平安法治 衔接服刑在教、社区矫正在矫人员基本信息,做好重点人员的衔接工作。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3023 按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落实重点人员“必接必送”工作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3024 在全国安帮系统做好安置帮教对象的衔接、录入工作。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3025 平安法治 建立安置帮教对象档案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3026 实施跟踪帮教,引入社工机构定期走访安置帮教对象。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3027 为有心理需求的刑释人员提供心理调适和疏导服务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3028 提供就业资源链接、就业推荐服务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3029 组织安置帮教对象参与公益服务活动。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3030 定期向镇派出所报送新增安置帮教对象信息以纳入重点人口管控.及时向相关单位报送安帮对象突发情况。 1.法律法规 司法所 配合

3031 生态环保 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32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而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33 对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34 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35 对辖区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检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36 生态环保 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37 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38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39 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40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41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42 对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43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44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45 对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46 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47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48 对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49 对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50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51 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52 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53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54 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55 对违反《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的,或者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放射性物质、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的,或者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或者利用码头等设施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56 对违反《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在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二百米区域内,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建立墓地、掩埋动物尸体的;在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区域内设置排污口、设置饲养场、肥料堆积场、公共厕所、堆积垃圾、工业废料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57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被责令限期拆除但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58 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但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代为治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59 对企事业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并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但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代为治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60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61 生态环保 对辖区内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或者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或者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或者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或者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62 对辖区内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63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规范性监督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64 对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65 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伪造、变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66 对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67 对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经责令限期改正但是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68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69 对受委托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70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或者变更申报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但是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71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72 对未按规定设置排污(放)口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73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但是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74 对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75 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76 对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不正常运行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停止运行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77 对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未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信息,或者发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未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78 对油码头、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区)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79 对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置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80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81 对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82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83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84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及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85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86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87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88 对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89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90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91 对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92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93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或者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94 对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或者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或者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95 对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或者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或者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96 对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的,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的,或者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97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的查封、扣押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98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且其后果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代履行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099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查封、扣押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00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01 对管辖范围内产生尾矿库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02 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03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以及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04 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检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05 对拆船单位的拆船活动进行检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06 生态环保 对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07 对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08 对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09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10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11 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12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13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或者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14 对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15 对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16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17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18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后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19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但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或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但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20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没有作出妥善处理,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或者未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21 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22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不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或者未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或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未永久保存,或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时未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存档管理的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23 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24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25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26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者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27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28 在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对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29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30 对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或者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31 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32 对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33 对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34 对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35 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36 对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37 对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38 对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39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或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40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41 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42 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43 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44 对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45 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处置危险废物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处置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46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代为处置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47 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暂扣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48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49 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进口固体废物企业的检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50 对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的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51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检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52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检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53 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检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54 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55 对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56 生态环保 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57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58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59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60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61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62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63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64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65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66 对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67 对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68 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69 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70 对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或者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但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71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72 对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73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74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75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76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77 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78 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79 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80 对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81 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82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83 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使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84 对违反《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已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待出厂的机动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检,排气污染物超过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85 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的查封、扣押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86 对实施了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待出厂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87 对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88 对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碳排放报告义务的;阻碍核查机构现场核查,拒绝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89 对从事核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的,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发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碳排放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90 生态环保 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91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92 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或者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93 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94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95 对技术机构违法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96 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97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98 生态环保 定期到各村居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规的宣讲 法律法规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199 定期到镇内招聘会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 法律法规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主责

3200 生态环保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源数据直报和名单确定、污染源普查、生态环境大数据和形势分析工作 法律法规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配合

3201 生态环保 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辖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和预防工作 法律法规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配合

3202 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法律法规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配合

3203 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 法律法规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配合

3204
落实上级部门对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物资供应、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安排
法律法规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配合

3205 自然资源 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配合

3206 自然资源 对违反有关规定应当进入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而不进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07 自然资源 植物新品种保护监督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08 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09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10 对义务植树完成情况的检查验收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11 对林地林木流转的监督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12 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13 对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状况的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14 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15 对林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16 对从事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17 对森林病虫害除治情况的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18 对林木种子(苗)的监督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19 对林业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20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监督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21 自然资源 对在品种侵权案及假冒授权品种案件中涉及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以及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的封存或者扣押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22 对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封存或扣押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23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扣押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24 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查封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25 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补种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26 对逾期不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原状的代为恢复原状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27 对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强制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28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代为捕回或者代为恢复原状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29 平安法治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30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行为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31 对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32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33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34 对非法使用有关野生动物证书和文件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35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36 对食用明知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37 对非法宰杀、贮存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38 对擅自围(开)垦、填埋湿地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39 对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塘、采砂、取土、烧荒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40 对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41 对非法占用、征用重点湿地的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42 对开垦、占用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行为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43 对擅自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非法占用、征用红树林地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44 对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45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46 对伪伪造、倒卖、转让有关野生植物证件、文件、标签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47 对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48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49 对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50 对造成土地沙化加重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51 对不按照治理方案和要求治沙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52 对擅自治沙或者开发利用沙化土地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53 对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54 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55 对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56 对非法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57 对非法推广、销售所谓林木良种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58 对非法进出口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59 对销售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60 对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61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62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备案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63 对非法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64 对非法采集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65 对非法收购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66 对不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67 对拒绝、阻挠林木种苗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68 对不执行种子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影响岭南中药材生产质量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69 对未执行种子种苗检验、检疫规程,或者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标准仍作为种子种苗使用的,或者假冒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种子种苗产品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70 对保护种类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照保护种类种植技术规程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71 对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种植投入品,或者使用高毒、剧毒及高残留农药,或者滥用农药、抗生素、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72 对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73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74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林木种苗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75 对在森林公园内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76 对在在森林公园内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景物、景点、水体、地形地貌、林草植被被破坏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77 对在森林公园内施工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78 对擅自在森林公园内设置、张贴广告,造成自然景观破坏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79 对擅自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等活动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80 对在森林公园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所搭建的临时设施未及时拆除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81 对在森林公园指定区域以外进行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82 对违反森林公园公共管理秩序规定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83 对过度开发或者经营管理不善致使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达不到相应级别森林公园要求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84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85 对妨碍对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86 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修筑设施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87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钱粮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88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种苗等繁殖材料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89 对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90 对封山育林期间在封山育林区从事非抚育性修枝、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及其他毁林活动;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香、烧纸、野炊及其他易引起火灾的野外用火;放牧或者散放牲畜活动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91 对封山育林期间在封山育林区从事猎捕野生动物、采挖树木或者采集野生植物;开垦、采石(矿)、采砂、采土活动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92 对伪造、变造、涂改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93 对生态景观林带管护单位未落实抚育管护措施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94 对非法提供或引进种质资源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95 对林木种子企业造假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96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97 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98 对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299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00 对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01 对买卖有关林木证件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02 对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03 对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04 对擅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05 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06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07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08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等林业服务标志及其他管理设施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09 对擅自改变林种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10 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不执行有关台账制度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11 对收购无合法来源木材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12 对擅自经营、加工疫木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13 对逃避木材检查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14 对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15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16 对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17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18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19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20 平安法治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21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22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23 对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24 对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25 对违反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26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27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28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29 对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 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30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31 对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32 对采矿权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33 对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34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35 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36 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37 对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38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二)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四)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39 对地质勘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40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二)不建立防灾预案制度,不向指定的地质环境监测部门报送监测资料的;(三)不对矿区范围内的危岩、危坡、开裂带、沉降区和塌陷区设置警示标志的;(四)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破坏矿区地质环境的。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41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42 对违反规定对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43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44 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45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46 对拒绝向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提供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监测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47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和资质而擅自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48 对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在监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防治工程事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49 对非法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质遗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50 对违反规定造成地质遗迹被破坏或者污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51 对未按规定办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52 对未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相关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53 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54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55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56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57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58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59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60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61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62 对侵占、破坏或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63 对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违规操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64 平安法治 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65 平安法治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监督检查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66 生态环保 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1.法律法规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67 落实区域内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 1.法律法规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68 落实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 1.法律法规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69 落实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1.法律法规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70 组织开展造林绿化 1.法律法规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71 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 1.法律法规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72 做好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1.法律法规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73 乡村振兴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主动公开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74 乡村振兴 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宅基地)规划条件出具、方案及乡村规划许可证审核批准,宅基地验收等工作 法律法规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75 城乡规划 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法律法规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76 城乡规划 执行本镇辖区范围内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推动乡村振兴工作建设 法律法规 自然资源管理所 主责

3377 交通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受委托开展道路货运经营许可事项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做好许可证书送达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配合

3378 审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除危险货物运输)
受委托开展道路运输经营备案事项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做好许可证书送达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配合

3379 审批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
受委托开展道路运输经营备案事项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做好许可证书送达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配合

3380 审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开设辅助性教练场地和招生经营点事项备案
受委托开展道路运输经营备案事项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做好许可证书送达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配合

3381 审批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受委托开展道路运输经营备案事项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做好许可证书送达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配合

3382 交通运输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受委托开展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做好许可证书送达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配合

3383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受委托开展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做好许可证书送达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配合

3384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受委托开展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做好许可证书送达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配合

3385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受委托开展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事项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做好许可证书送达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配合

3386 交通运输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受委托开展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事项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做好许可证书送达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配合

3387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受委托开展涉路施工许可事项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做好许可证书送达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配合

3388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受委托开展涉路施工许可事项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做好许可证书送达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配合

3389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审批
受委托开展涉路施工许可事项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做好许可证书送达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配合

3390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受委托开展涉路施工许可事项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做好许可证书送达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配合

3391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受委托开展涉路施工许可事项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做好许可证书送达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配合

3392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受委托开展涉路施工许可事项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做好许可证书送达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配合

3393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受委托开展涉路施工许可事项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做好许可证书送达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配合

3394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受委托开展涉路施工许可事项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做好许可证书送达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配合

3395 交通运输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受委托开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事项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做好许可证书送达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配合

3396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受委托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做好许可证书送达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配合

3397 交通运输 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受委托开展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事项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做好许可证书送达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配合

3398 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受委托开展港口经营许可事项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做好许可证书送达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配合

3399 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
受委托开展港口经营许可事项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做好许可证书送达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配合

3400 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受委托开展港口经营许可事项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做好许可证书送达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配合

3401 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受委托开展港口经营许可事项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做好许可证书送达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配合

3402 省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受委托开展省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事项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做好许可证书送达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配合

3403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
受委托开展省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事项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做好许可证书送达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配合

3404 省内水路运输业务审批
受委托开展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审批事项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做好许可证书送达工作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配合

3405 交通运输 接收村(社区)围合停车申请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配合

3406 对村(社区)的围合停车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

3407 初审通过后,把围合停车方案提交区工作专班审批

3408 区级审核通过后,指导督促村(社区)完成后续村民表决等程序及验收工作

3409 交通运输 对辖区内公路桥梁桥下空间进行统一规划利用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主责

3410 对公路桥梁桥下空间进行管理和整治

3411 对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违规利用现象进行清理

3412 落实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的工作任务,推动重点短平快项目落地实施,定期上报项目进度及重点短平快项目开展情况

3413 持续跟踪镇内部交通运行情况,开展交通拥堵热点排查并制定改善措施

3414
结合镇发展需求,汇总需纳入区交通综合治理项目库的项目信息、编制项目预算和实施计划,提请区联席会议审议


3415 交通运输 对辖区高速公路、重要国、省道,重要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道路两边可视范围及高架桥下进行环境整治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配合

3416 对重点城市道路、高速公路立交及出入口进行景观提升

3417 交通运输 排查高铁用地红线范围内有无问题隐患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配合

3418 联系铁路属地村(社区),协助铁路管养部门对发现的涉铁路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3419 交通运输 接收“民生工程”(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申请 3.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交通分局 主责

3420 组织成员单位对“民生工程”(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421 社会保障 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确认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配合

3422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23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2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2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26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2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信息变更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2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停保登记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29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30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31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32 趸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33 佛山市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34 个人权益记录(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35 集中参保期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36 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费申请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37 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中途参保申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38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费申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39 南海区部分灵活就业人员补贴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40 企业职工个人缴费记录合并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41 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历史更正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42 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信息变更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43 企业职工历史信息审核申请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44 企业职工重复缴费退款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45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46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47 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48 新迁入统筹区户籍人员办理中途参保登记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49 新生儿办理中途参保登记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50 延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51 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52 一次性趸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申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53 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人员办理中途参保登记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54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55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56 IOC智运平台工单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57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伤后参保情形工伤保险待遇核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58 稽核审计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59 推动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提质增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60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度申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6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62 生育津贴支付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6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64 住院费用报销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65 失业保险金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66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基本信息变更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67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6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69 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选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70 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申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71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7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73 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74 门诊费用报销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75 恢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76 企业职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77 核定失业人员停领失业保险待遇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78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79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80 生育医疗费支付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81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划拨至指定账户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82 失业保险金资格核对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8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8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基本信息变更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85 恢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86 普通门诊选定医疗机构申请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87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88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89 生育异地备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90 产前检查费支付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91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92 失业保险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93 城乡居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94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重核申请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95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备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96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更换)核付确认与备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97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98 门特待遇就医年度定点变更申请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499 门诊特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选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00 非本省户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01 工伤保险市外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02 南海区全征土地补贴享受人员死亡待遇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03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情况就医审核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04 南海区全征土地补贴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05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06 工亡待遇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07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核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08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09 工伤保险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10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11 南海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核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12 企业职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13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复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14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15 工伤异地居住(就医)备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16 生育津贴复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17 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18 工伤保险市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19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复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20 门诊特定病种市外就医申请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21 暂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22 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23 失业人员生育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24 南海区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返还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25 亲情账户绑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26 稳定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金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27 失业技能提升补贴支付失败修改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28 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29 提前退休审批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30 待遇追回手工登记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31 被征地代发待遇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32 被征地待遇重核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33 定点医药机构日常巡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34 疑点数据核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35 信访、12345工单处理回复 “12345”热线工单 配合

3536 日结月结汇总 工作总结 配合

3537 接听咨询电话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38 社保卡协议银行管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39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40 社会保险待遇多发追回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41 社会保险待遇协查处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42 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配合

3543 社会保障 档案管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西樵分局 主责

3544 社会保障 《就业创业证》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配合

3545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46 创业孵化补贴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47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48 创业培训补贴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49 创业租金补贴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50 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51 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52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确认(含示范性见习基地)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53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54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55 核发高技能人才入户卡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56 基层就业补贴申领(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57 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58 就业登记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59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60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61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62 南海区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补贴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63 失业登记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64 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65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66 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67 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68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69 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70 一般性岗位补贴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71 一次性创业资助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72 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73 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申领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74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变更审批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75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新设立审批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76 社会保障 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审批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77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变更审批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78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书面报告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79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销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80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581 社会保障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更新)确认申请、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等申请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配合

3582 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事故备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配合

3583 社会保障 工伤认定案件办理、审核、复核、制作文书、复议应诉、档案管理等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镇人民政府 主责

3584 新业态劳动者进行职业伤害认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585 社会保障 负责办理仲裁案件,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组织调解 法律法规 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配合

3586 社会保障 对辖区内在建工地开展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检查 法律法规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主责

3587 开展“植入式”“送法进村居”“送法进企业”、户外设摊等普法宣传活动 法律法规 主责

3588 按权限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方面调解工作 法律法规 主责

3589 积极构建调解网络,成立镇级、村居、社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法律法规 主责

3590 不定期举办调解员业务培训 法律法规 主责

3591 制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急处置预案 法律法规 主责

3592 调处辖区内劳资纠纷、欠薪等群体性突发事件 法律法规 主责

3593 根据网络舆情、警情等突发事件,制作处置报告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594 社会保障 对违反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镇人民政府 主责

3595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596 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597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598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599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00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01 对企业未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足额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或者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02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或者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其他单位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03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04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05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06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07 对用人单位未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08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09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10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11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12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介绍童工就业行为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13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14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15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执行,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16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17 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18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19 对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者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行为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20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21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22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2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24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25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26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27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28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29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30 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资料,获取有关补贴、资助、贴息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31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32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33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34 对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的处罚:(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二)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四)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五)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35 对职业介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36 对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违反规定收取服务费,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职业介绍服务费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37 对职业介绍机构30日内未能为用人单位或求职者找到符合协议要求的人员或岗位,不退还按规定应退的费用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38 对职业介绍机构以委托、挂靠、转让、转包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方式经营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39 对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岗位)就业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40 对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的介绍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41 对职业介绍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明显处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和有关证照;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未同时悬挂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的;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未佩戴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42 对职业介绍机构聘用的从业人员未领取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43 对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44 对使用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45 对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招聘人才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或者收取不合法费用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46 对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47 对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活动,或者以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等方式经营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48 对制造、兜售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49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2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3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4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5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6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7.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9.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10.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11.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12.未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13.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14.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50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51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52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53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未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备案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54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55 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实习、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见习环境的;(二)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超时实习、见习的;(三)克扣、拖欠实习学生、见习人员的报酬、补助或者补贴的;(四)未按照约定或者规定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五)其他侵害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56 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接纳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的;(二)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的;(三)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的;(四)当期接收顶岗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的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57 对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58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59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60 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61 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拒绝、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三)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四)出具伪证、隐匿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教唆劳动者进行虚假陈述的;(五)对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证据材料及相关设备擅自处理的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62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63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64 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65 对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事件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66 对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67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阻挠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68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等制度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69 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70 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71 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72 对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73 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74 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75 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76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77 社会保障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西樵镇人民政府 主责

3678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79 对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80 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81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82 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83 对劳务派遣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84 对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85 对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却未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86 对劳务派遣单位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87 对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88 对劳务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89 对劳务派遣单位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90 对劳务派遣用工违反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规定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91 对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却未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92 对用工单位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93 对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94 对用工单位未依法履行下列义务进行处罚:(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95 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96 向用工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处罚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主责

3697 社会保障 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备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配合

3698 劳务派遣单位及分支机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699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700 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备案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701 劳务派遣单位及分支机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702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配合

3703 社会保障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上级文件规定(含政府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配合

3704 平安法治 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违反《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其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违反《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变更,或者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05 对违反《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06 对违反《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设备许可证书、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报告和鉴定结论的;取得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单位违反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许可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07 对违反《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单位未明确整机或者重要部件的使用年限,未按规定书面告知使用管理人,或者未按规定组织评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08 对违反《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安装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09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10 对违反《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在交付使用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种设备被他人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11 对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者违反《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未建立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的,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以及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不协助制造单位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存在危及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进行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12 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13 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人违反《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停用、启用手续的,违反《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的,违反《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14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15 对违反《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出租者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出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出租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出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16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17 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人违反《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在监督检验合格前将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超过允许工作参数使用特种设备的,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的,未按评估单位的建议完成更新、改造并经检验合格继续使用已超过使用年限的大型游乐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18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19 对违反《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受委托进行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出具虚假评估结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20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21 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22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23 对违反《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从事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未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24 对违反《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未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化学清洗方案书面告知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25 对违反《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充装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以及非法制造、非法改造、过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其他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充装非由本单位及其连锁经营单位登记的气瓶的,超量充装的,其他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充装的,气瓶充装单位未在气瓶的显著位置设置可识别的充装单位或者连锁经营单位的名称或者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26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27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28 对违反《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在经核准的检验、检测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或者未按规定受理检验申请、完成检验工作、告知检验结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29 对违反《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建立充装气体质量检查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在其充装的气体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危及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安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30 对违反《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擅自启封、使用、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及相关物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3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32 对违反《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接受安全监察指令的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33 对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对出现故障、事故隐患的电梯在消除隐患前继续使用,或者在出现故障、事故后未及时履行应急救援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34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35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36 对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规定,未向使用管理人提供或者移交相关技术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37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38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39 对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40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41 对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42 对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未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的,对施工过程记录不真实的,移装未经安全评估或者出厂文件不齐全的电梯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在交付使用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4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4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45 对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规定,电梯检验机构未依法出具检验标志、检验报告的,未依法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息或者电梯检验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4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4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48 对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规定,受委托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出具虚假的评估结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4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50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5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52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5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5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55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56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57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58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59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60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61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62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63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64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65 负有责任的单位在特种设备发生较大事故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66 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67 负有责任的单位在种设备发生一般事故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68 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69 负有责任的单位在特种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70 发生较大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71 发生一般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7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7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7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75 发生重大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7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77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7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79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8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8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8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83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84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85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86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87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88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89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90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91 电梯制造单位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92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93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94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9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96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97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不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9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799 发生一般、较大、重大事故,对特种设备事故负有责任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00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01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02 发生一般、较大、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0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0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0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07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08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09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10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11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要求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12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13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14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15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16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17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18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19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20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21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22 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23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24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25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26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或者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27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28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29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30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行政强制;对流入市场的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查封(扣押)措施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31 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查封(扣押)措施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32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的查封(扣押)措施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33 平安法治 对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34 对企业使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料及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相关产品的;超范围、超限量等不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使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35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36 对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37 对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未按规定进行原料查验,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38 对销售种畜禽存在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39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40 对专业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机构违反《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市场内出现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行为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41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42 对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43 对在商品流通领域查获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44 对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其他方式的广告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45 对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虚假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46 对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先行登记保存的或者被查封、扣押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47 对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48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49 对销售种畜禽存在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50 对销售种畜禽存在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51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52 对销售种畜禽存在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53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54 对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55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56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57 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58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59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60 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61 对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62 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63 对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64 对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65 对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66 对无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业务的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67 对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范围内经营实心粘土砖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68 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69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70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71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72 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73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74 对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75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76 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77 对销售的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78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79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80 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81 对故意为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82 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83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84 对《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85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86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87 对经营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88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89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90 对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91 对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92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93 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94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或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95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96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97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或者使用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或说明书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未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或者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经营或者使用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98 对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899 对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00 对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01 对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02 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03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立即未进行处置、报告;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04 对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05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06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现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或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07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08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已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进行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09 对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食品管理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10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11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12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13 对设有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经营者未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14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15 对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16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卫生要求运输、配送食品,或者未配备与销售食品相适应的保温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17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18 对特殊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用提示牌标明的,或者未按规定存放特殊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19 对展会主办方不履行相关职责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20 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特殊食品经营者未履行查验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21 对食品经营者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22 对网络食品经营者未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和销售记录的,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23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24 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未履行管理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25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存放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26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索证索票,或者未按规定公示等级评定结果的,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传送数据的,或者上传虚假电子凭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27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28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29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30 对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31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相关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32 对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33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不符合生产规范要求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34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的包装、标识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35 对食品小作坊未建立生产台账记录,或者违反包装要求,或者违反有关义务性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36 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37 对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38 对食品摊贩不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没有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报告;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39 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责令其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40 对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规模、条件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不能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小摊贩未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或者转让、出租、出借食品摊贩登记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41 对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因违反《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以外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42 对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43 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废弃物,废弃物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44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45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46 对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47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48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49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50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51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执行标准的酒类产品;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酒类产品;生产、销售假冒专利,盗版复制的酒类产品;生产、销售伪造产品产地的酒类产品;生产、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酒类产品;生产、销售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酒类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52 对伪造、租借、买卖或涂改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伪造、租借、买卖和涂改本条例规定的各种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53 对补酒、保健等配制酒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擅自生产、销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54 对生产、销售无检验合格证明的酒类产品;生产、销售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酒类产品;生产、销售无中文标明酒类名称、厂名、厂址的酒类产品;生产、销售限期使用的酒类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销售本条例第七条所列的酒类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55 对超越许可证范围擅自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56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57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识等标志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销售过期、失效、变质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酒类产品;使用非食用酒精、原料或者添加剂配制酒类产品;假冒专利,盗版复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58 对向无酒类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批发酒类或从无酒类生产或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59 对无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业务的;既无酒类生产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60 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61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62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63 对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未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参加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64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无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未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65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聘用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66 对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无保持清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无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无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的;无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无进行消毒;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未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的;无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没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的;无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67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68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69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70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71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72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73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74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75 对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76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77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78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79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80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81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82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未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报告召回计划,未在集中销毁处理不安全食品前报告,对于存在较大风险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83 对食品经营者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84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85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86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但其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87 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88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89 对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90 对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未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的。销售者未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对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仍予销售的行为;销售者未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而销售;生产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未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91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92 对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93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94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装卸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95 对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生产、销售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生产、销售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96 对生产、销售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生产、销售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生产、销售食品中有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生产、销售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97 对商品交易市场设立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发现市场内有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未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导致市场内出现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行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98 对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3999 对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其他方式等广告服务;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虚假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虚假证明材料;隐匿、转移、销毁先行登记保存的或者被查封、扣押的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00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01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02 食品(含特殊食品)经营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03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04 食品抽样检验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05 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措施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06 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查封的行政强制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07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进行扣押的行政强制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08 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扣押的行政强制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09 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封的行政强制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10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进行查封的行政强制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11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12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查封(扣押)措施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13 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封(扣押)措施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14 对违反《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从事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经营者未履行查验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15 平安法治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16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17 对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18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19 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20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21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22 对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23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记录不真实完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24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拒绝调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或未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予以调配;药品经营企业调配处方未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者代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未做到准确无误,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中药材未标明产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25 对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26 对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27 对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28 对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29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30 对非法收购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31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32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33 对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34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35 对药品经营企业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36 对擅自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37 对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38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39 对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40 对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41 对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42 对生产无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43 对医疗机构不按照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44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45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46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47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48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49 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50 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51 对医疗机构将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52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53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54 对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55 对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56 对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57 对使用与国家标准不符的药包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58 对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样品申请药包材注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59 对生产并销售不合格药包材;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60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61 对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62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及建立档案;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中未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63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未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64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未按照规定保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65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66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67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68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未按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69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70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71 对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72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73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74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75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其他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76 对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77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78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79 对违反《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80 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81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无菌器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82 对已取得《无菌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企业新建、改建厂房未经批准擅自生产;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产品批号;伪造或冒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擅自增加无菌器械型号、规格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83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无菌器械;伪造或冒用他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84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无菌器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85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86 对办理无菌器械注册申报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无菌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87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88 对违反《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89 对未按规定备案,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90 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责令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91 对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无菌器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92 对经营无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无菌器械的,或者从非法渠道购进无菌器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93 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按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94 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95 对医疗机构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无菌器械的,或者从非法渠道购进无菌器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96 对医疗机构重复使用无菌器械的,或者对应当销毁未进行销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97 对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98 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已被公布暂停销售而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099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00 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01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02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03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04 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05 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06 对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07 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08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09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10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11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12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关规定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13 对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规定的疾病之一,未调离;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拒绝卫生监督;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规定的卫生要求;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14 对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规定的卫生要求超过两项以上;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15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16 查封、扣押存在安全管理隐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强制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17 查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18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19 平安法治 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20 对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21 对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22 对商标代理机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23 对商标代理机构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24 对商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25 对商标代理机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26 对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27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28 对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29 对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30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31 对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32 对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33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34 对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35 对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36 对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37 对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38 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39 对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40 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41 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42 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43 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44 对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45 对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46 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注册人未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47 对不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中的地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48 对证明商标注册人拒绝为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使用该证明商标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49 对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50 对零售商不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未能保证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而开展促销活动的。或开展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时,未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未能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以致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51 对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即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52 对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53 对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54 对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55 对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56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57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进行扣押等行政强制。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58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进行查封等行政强制。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59 平安法治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60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61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62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63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64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65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66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67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68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69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7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71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72 对使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将其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的奖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73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7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75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76 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77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78 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79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80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81 生产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82 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83 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84 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85 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86 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87 生产者隐瞒缺陷情况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88 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89 生产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90 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91 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92 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93 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94 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95 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96 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97 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98 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经销过期失效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199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00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01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02 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03 棉花经营者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04 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05 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06 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07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08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09 茧丝经营者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10 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11 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12 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或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13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14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15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16 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17 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18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19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生产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商品的;生产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商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20 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生产、销售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21 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22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商品且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且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生产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商品且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生产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商品且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生产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23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物资、资金等生产经营条件或者仓储、保管、运输及网络平台服务的;传授、提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或者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监制服务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其他方式为其提供广告服务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票据、账户、合同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制作或者提供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的;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审查等责任,致使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展销场所的;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被查封、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24 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查封物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25 代印、代制或者提供假冒标识或者包装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26 生产者伪造产品的产地或者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27 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的;有包装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28 生产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29 在消防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消防产品冒充合格消防产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30 生产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31 生产者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32 生产者擅自启封、转移、销毁或销售被封存的产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33 对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34 对在生产活动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纤维制品的;在生产活动中使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纤维制品的;在生产活动中使用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纤维制品的;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纤维制品的;在公益活动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纤维制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35 对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36 对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37 对销售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38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39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的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40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41 对限期使用的产品,没有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42 对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含奖品、赠品)或者包装上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43 对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含奖品、赠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不真实、不准确、不便于识别,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44 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45 对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含奖品、赠品)或者包装上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表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没有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没有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没有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46 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47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48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49 对生产、销售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50 对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51 对生产、销售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52 对生产、销售食品中有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添加剂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53 对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54 对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55 对生产、销售盗版复制或者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56 对生产、销售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57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58 对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59 对生产、销售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60 对生产、销售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61 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62 对生产、销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63 对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查封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64 对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审查等责任,致使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展销场所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65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票据、账户、合同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66 对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被查封、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67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其他方式为其提供广告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68 对传授、提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或者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监制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69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制作或者提供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70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物资、资金等生产经营条件或者仓储、保管、运输及网络平台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71 对销售的商品(含奖品、赠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销售者未在商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未以告示等方式如实说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72 对销售者销售的进口商品(含奖品、赠品)没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或者总经销者名称和地址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73 对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商品,没有附有中文说明书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74 对限期使用的商品,没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75 对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商品,商品或者包装上没有中文注明的组装或者分装厂厂名、厂址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76 对允许销售的再生纤维状物质包装上未在包装物上标明以下内容的:(一)加工者的名称、地址、加工日期;(二)产品名称、原料来源、成分和含量、单位包装重量;(三)执行标准编号、批号、包(件)号;(四)严禁用于生产加工絮用纤维制品的警示语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77 对销售用医用纤维性废弃物以及殡葬机构处理的、传染病疫区处理的、国外的废旧服装或者其他废旧纤维制品加工的再生纤维状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78 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79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80 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81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82 对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83 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84 对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85 对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86 对销售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87 对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88 对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89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90 对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而出厂、销售和进口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91 对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92 对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93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94 对销售的农产品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销售的农产品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95 对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96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97 对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98 对使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将其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的奖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299 对传授、提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或者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监制服务;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被查封、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审查等责任,致使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展销场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物资、资金等生产经营条件或者仓储、保管、运输及网络平台服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票据、账户、合同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制作或者提供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其他方式为其提供广告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00 对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查封物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01 对代印、代制或者提供假冒标识或者包装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02 对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有严重质量问题重大嫌疑的产品的查封(扣押)措施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03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的查封(扣押)措施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04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进行查封等行政强制。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05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进行扣押等行政强制。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06 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以及有关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措施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07 平安法治 对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08 对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其出资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09 对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10 对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11 对个人独资企业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12 对出口自然淘汰的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13 对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14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15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16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17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18 对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19 对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20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21 对公司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22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23 对承担公司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24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25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26 对承担公司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27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28 对公司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有关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29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30 对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31 对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32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分公司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33 对企业法人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34 对企业法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35 对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36 对企业法人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37 对企业法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38 对企业法人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39 对企业法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40 对企业法人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41 对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42 对企业法人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43 对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44 对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未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简化但未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45 对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46 对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47 对建筑企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48 对提请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49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50 对用人单位致使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51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52 对电影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53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54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未依法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55 对文物经营单位被吊销许可证后逾期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56 对未申领营业执照或经纪人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从事经纪活动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57 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的;具备登记注册条件,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58 对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59 对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60 对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61 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62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特殊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63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64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定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65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66 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67 对违法经营、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68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69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70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71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72 对销售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73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未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未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等其他批发市场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未协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农业、海洋渔业等行政部门定期对进场销售的商品进行抽查检测,并提供方便;抽查检测结果未在商品交易市场内公示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74 对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75 对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76 对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77 对在休市期间从事活禽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78 对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的市场违法从事活禽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79 对个体工商户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80 对外资企业未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81 对个体工商户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82 对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83 对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84 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85 对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86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87 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88 对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89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90 对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91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92 对办理合伙企业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93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94 对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95 对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96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97 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98 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未核对广告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399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00 对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01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02 对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03 对商事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04 对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05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06 对倒卖烟草专卖品,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07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08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09 对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10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11 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12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13 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14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15 从事无照经营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16 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仍逾期不改正,经税务机关提请的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17 对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18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19 对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20 对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21 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22 对违反规定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23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24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25 对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26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27 开展企业信息公示检查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28 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29 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进行临时扣留的行政强制。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30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进行查封的行政强制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31 对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进行查封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32 对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进行扣押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33 平安法治 对经营者之间以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联合划定市场,限定商品价格和销量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34 对零售商从事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35 对零售商从事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36 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或者促销内容未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的,或者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没有明示,或宣称全场促销的;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不醒目明确的,或者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非因不可抗力变更促销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37 对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38 对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39 对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未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40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及办理工商行政管理登记许可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41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42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43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44 对将《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45 对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收取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46 对房地产广告对价格有表示的,未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未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47 对兽药广告内容未列出批准文号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48 对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未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49 对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不真实、不清楚、不明白,并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50 对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不真实、不清楚、不明白,并含有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51 对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不真实、不清楚、不明白,并含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52 对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不真实、不清楚、不明白,并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53 对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54 对直销企业未对每期直销培训讲授内容进行录音,未完整保存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直销员考试试卷,录音资料、直销员考试试卷保存不足3年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55 对直销企业未于直销培训或考试活动7日前将培训或考试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具体地点、内容、人数及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和考试时间、地点、人数)在直销企业中文网站上公布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56 对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57 对直销企业不在本企业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组织直销培训的,直销培训在政府、军队、学校、医院的场所及居民社区、私人住宅内举办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58 对直销培训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直销企业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59 对直销企业未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举办的直销培训及考试情况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工商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60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有营业执照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61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62 对房地产企业违反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63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64 对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65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66 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67 对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68 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69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70 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71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72 对随意摆摊设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73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74 对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75 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76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77 对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78 对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79 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80 对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81 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82 对销售报废和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83 对销售毒品、淫秽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84 对销售赃物、赈灾物资和来历不明的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85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欺诈行为和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86 对当事人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87 对当事人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88 对当事人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89 对当事人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90 对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91 对提供虚假担保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92 对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93 对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得到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94 对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95 对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96 对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97 对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98 对当事人伪造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499 对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00 对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01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02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其他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03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04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05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06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07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08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09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10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未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11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未以配合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12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未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13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14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未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15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16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17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18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19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20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未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21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22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未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23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24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少于两年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25 对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少于两年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26 对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27 对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的;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少于两年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28 对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未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29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30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31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32 对农药广告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33 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34 对医疗广告内容超出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项目的,或者医疗广告中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项目发布的内容未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法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35 对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36 对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或者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37 对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的,或者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38 对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39 对医疗广告含有淫秽、迷信、荒诞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40 对医疗广告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41 对医疗广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42 对医疗广告含有贬低他人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43 对医疗广告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44 对医疗广告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45 对医疗广告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46 对医疗广告含有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47 对供应商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48 对供应商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49 对供应商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50 对供应商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51 对供应商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52 对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53 对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医疗机构未重新提出审查申请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54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55 对非药品广告涉及药品的宣传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56 对食品广告的内容不真实、不合法,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57 对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58 对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59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仿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60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61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62 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63 对非法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或者从事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损害人民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64 对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65 对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66 对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67 对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68 对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69 对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70 对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71 对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72 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73 对伪造商品的规格、等级、专利号、制作成份、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74 对大众传播媒介及其工作人员对经营者或者其商品作虚假的宣传报导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75 对零售商以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76 对零售商以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77 对零售商以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78 对零售商以提出的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79 对零售商以供应商的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80 对零售商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81 对零售商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82 对零售商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83 对零售商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84 对零售商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85 对零售商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86 对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从事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87 对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从事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88 对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89 对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90 对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从事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91 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92 对供应商供货时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93 对供应商供货时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94 对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未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95 对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未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未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96 对零售商限量促销,促销商品售完后未即时明示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97 对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98 对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未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599 对零售商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00 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01 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02 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03 对参加传销,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04 对参加传销,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05 对参加传销,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06 对组织策划传销,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07 对组织策划传销,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08 对组织策划传销,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09 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用于传销的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10 对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11 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12 对直销企业建立分支机构、服务网点,未获得批准,或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而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13 对未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或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而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14 对直销企业拿到直销经营许可证后,直销企业之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依照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15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16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17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为直销员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18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19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20 对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21 对直销企业未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或者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不一致;直销员未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22 对直销企业及直销员所使用的产品说明和任何宣传材料与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内容不一致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23 对直销企业设立后,未在每月15日前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工商总局报备法定的上月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24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或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25 对直销企业设立后或每年4月份未以企业年报的方式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法定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26 对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没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27 对直销企业没有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28 对直销企业没有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29 对未经消费者同意,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未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30 对成交后,未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31 对成交前,未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32 对未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33 对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34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擅自收购金银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35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36 对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37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38 对从事金银生产者擅自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39 对金银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未经许可,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40 对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41 对经营单位在经营中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42 对境内机构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金银,未经许可,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43 对非法铸造、仿造和发行金银质地纪念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44 对委托、寄售商店非法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珠宝商店非法收购、销售金银制品和金银器材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45 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银匠非法收购和销售金银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46 对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并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47 对出口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的行为(国家另有规定除外)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48 对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49 对违法收购糖料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50 对违反《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51 对商品零售场所未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52 对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53 对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表示不准确、清楚、明白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54 对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55 对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56 对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未明确表示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57 对在广告中发布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58 对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59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未显著、清晰表示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60 对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61 对在广告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62 对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63 对在广告中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64 对在广告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65 对在广告中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66 对在广告中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67 对在广告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68 对在广告中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69 对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70 对在广告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71 对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72 对处方药,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作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73 对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74 对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作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75 对药品广告的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或者未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76 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内容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77 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78 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79 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80 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利用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81 对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82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83 对保健食品广告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84 对保健食品广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85 对保健食品广告含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86 对保健食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87 对保健食品广告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88 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89 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含有说明有效率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90 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含有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91 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92 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93 对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94 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示中,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95 对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96 对酒类广告含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97 对酒类广告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98 对酒类广告含有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699 对酒类广告含有出现饮酒动作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00 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01 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含有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02 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没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03 对教育、培训广告含有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04 对教育、培训广告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05 对教育、培训广告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06 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07 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08 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含有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得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09 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含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10 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11 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12 对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虚假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13 对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假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14 对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虚假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15 对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16 对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17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18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法核对广告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19 对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20 对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21 对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22 对利用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23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24 对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未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或者未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25 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26 对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中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27 对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中含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28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不予以制止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29 对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30 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31 对农药广告内容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不符,任意扩大范围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32 对农药广告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33 对农药广告贬低同类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34 对农药广告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或者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方面产生误解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35 对农药广告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36 对农药广告中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37 对农药广告内容未列出批准文号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38 对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39 对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40 对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41 对违反规定,销售粮食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的,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42 对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农药广告,或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农药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43 对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44 对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45 对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的兽药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46 兽药广告与其他兽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47 对兽药广告贬低同类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48 对兽药广告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表示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49 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发布广告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50 对兽药广告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51 对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兽药广告,或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兽药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52 对兽药广告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例的画面,或者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53 对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超出国家兽药标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54 对发布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地产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55 对发布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56 对发布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57 对发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房地产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58 对发布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59 对发布预售房地产广告,但未取得该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60 对发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61 对发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62 对发布房地产广告,没有或者无法提供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63 对发布房地产广告,没有或者无法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64 对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无法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65 对发布房地产广告,没有或者无法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66 对发布房地产广告,没有或者无法提供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没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发布房地产出租、项目转让广告,没有相应的产权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67 对发布房地产广告,没有或者无法提供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68 对发布房地产广告,没有或者无法提供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69 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代理销售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70 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不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生产、生活空间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71 对房地产广告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72 对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73 对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74 对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未在广告中注明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75 对房地产广告中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76 对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不准确、不清楚,比例不恰当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77 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未在广告中注明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78 对房地产广告中出现融资、变相融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79 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未载明提供贷款银行的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80 对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不真实、正确,未标明出处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81 对房地产广告中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82 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未在广告中注明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83 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未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84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85 对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上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86 对食品广告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87 对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88 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89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90 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未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91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92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付费搜索广告未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93 对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未标明来源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94 对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95 对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未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未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96 对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不予制止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97 对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98 对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799 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00 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01 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02 对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03 对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04 对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05 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06 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07 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利用职权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08 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09 对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10 对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11 对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12 对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13 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14 对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15 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16 对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17 对除依法降价处理的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从事以低于自身生产、经营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及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方式使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价格低于自身生产、经营成本的行为,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18 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价格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19 对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欺骗性的或者其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20 对经营者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相互串通,统一确定、维持、变更价格,或者通过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操纵价格,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21 对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22 对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23 对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技术秘密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24 对以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技术秘密保护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秘密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2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26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27 对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情节严重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28 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情节严重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29 对广告进行监测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30 对广告发布单位进行抽查监管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31 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进行查封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32 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进行扣押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33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进行查封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34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进行扣押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35 对与涉嫌走私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进行查封的行政强制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36 对与涉嫌走私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进行扣押的行政强制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37 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进行查封等行政强制。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38 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进行扣押等行政强制。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39 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进行查封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40 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进行扣押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41 对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进行扣押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42 对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进行扣押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43 对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进行查封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44 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45 对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进行查封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46 对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进行查封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47 对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进行查封的行政强制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48 对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进行扣押的行政强制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49 对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进行查封等行政强制。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50 对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进行扣押等行政强制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51 暂扣盐产品和制假设备、运盐工具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52 对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进行扣押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53 对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进行查封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54 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55 平安法治 未标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或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56 经营者不以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或者计量偏差超出国家或者本省规定范围,或者市场、商场主办者未设置公平秤、公平尺等计量器具,或者经营者利用计量器具压低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等级或者伪造数据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57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58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59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60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61 制造、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62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63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64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属出版物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65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66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67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68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69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70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71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72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73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74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没有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75 眼镜配制者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76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没有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不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可靠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77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可靠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78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79 眼镜制配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80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81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标注净含量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82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未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83 集市主办者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84 集市主办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使用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85 经营者未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86 集市主办者没有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87 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88 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89 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90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91 经营者在现场交易时,没有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如有异议的,没有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92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93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94 获得计量授权的单位,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95 获得计量授权的单位,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96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97 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98 对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899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对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没收该计量器具;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00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01 获得计量授权的单位,未经授权机关批准,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02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03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04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05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检查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06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07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08 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09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10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交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11 加油站经营者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向没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没有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才投入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12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13 加油站经营者进行成品油零售时,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其偏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14 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15 从事加油站计量器具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16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用于计量检测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或伪造计量检测数据,给客户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17 进口或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者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18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19 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20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21 擅自改动、拆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或者擅自开启、破坏检定封印或者防作弊装置的,或者设计、销售、使用具有改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性功能的计算机软件,损害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利益,或者销售、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22 未依法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使用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限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工作,或者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量计等工作计量器具不依法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或者使用期限届满不更换,或者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承接的计量校准业务,或者伪造数据,出具虚假的计量检定、校准报告,或者未经计量认证,擅自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公证数据、计量公正数据或者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23 不按要求保持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获证条件的或者计量认证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24 制造、销售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或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要求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25 擅自处理、转移被查封、扣押物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26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加油或者不按要求维修燃油加油机,眼镜制配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制配眼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经营者不按照用户、消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进行结算,或者将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转嫁给用户、消费者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27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28 对商品零售场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者出租单位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29 对商品零售场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者出租单位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30 对商品零售场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者出租单位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31 集贸市场、加油站、眼镜制配行业计量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32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33 计量器具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抽查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34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35 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计量监督抽查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36 计量技术机构及计量标准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37 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等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38 开展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39 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措施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40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检查或者查处计量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有关的计量器具、设备、零配件及商品的查封(扣押)措施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41 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封存措施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42 平安法治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卷烟、酒、饮料,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没有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没有标注委托者注册备案商品条码。使用未经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43 违反《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即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没有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没有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在国内生产或代理销售商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代理者没有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交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44 违反《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且经责令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45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未按照国务院标准化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46 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47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48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49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50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51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52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53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54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55 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56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57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58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59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60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6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62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63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64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65 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66 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67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68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69 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70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71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72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73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74 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75 从事收购桑蚕鲜茧的,不具备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茧丝经营者不能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保证收购蚕茧的质量;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收购的桑蚕鲜茧进行仪评;没有根据仪评的结果真实确定所收购桑蚕鲜茧的类别、等级、数量,并在与交售者结算前以书面形式将仪评结果告知交售者;收购毛脚茧、过潮茧、统茧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蚕茧;没有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蚕茧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7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77 从事收购桑蚕鲜茧的,不具备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茧丝经营者不能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保证收购蚕茧的质量;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收购的桑蚕鲜茧进行仪评;没有根据仪评的结果真实确定所收购桑蚕鲜茧的类别、等级、数量,并在与交售者结算前以书面形式将仪评结果告知交售者;收购毛脚茧、过潮茧、统茧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蚕茧;没有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蚕茧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7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79 每批茧丝未附有有效的质量凭证,或质量凭证失效;包装、标识不符合《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茧丝的质量、数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经公证检验的茧丝,未附公证检验证书,有公证检验标记粘贴规定的,未附公证检验标记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80 茧丝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茧丝,未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茧丝的质量、数量与标识、质量凭证相符;未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保证国家储备茧丝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质量义务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81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毛绒纤维经营者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毛绒纤维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82 茧丝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茧丝经营者经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83 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84 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伪造、变造仪评的数据或结论;茧丝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茧丝,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85 毛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未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进行包装没有防止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混入包装;类别、型号、等级、标识与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不一致;经过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或《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的毛绒纤维,未附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标志或《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的证书;既未经过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也未经过《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的毛绒纤维,未附质量凭证,质量凭证与实物质量不相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86 毛绒纤维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没有建立健全毛绒纤维入库质量验收、出库质量检查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类别、型号、等级、数量、包装、标识等与质量凭证相符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87 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拒不改正的或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没有挑拣、排除毛绒纤维中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毛绒纤维分类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成包组批;没有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且标识有中文标明的品种、等级、批次、包号、重量、生产日期、厂名、厂址;标识与毛绒纤维的质量、数量不相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88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中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的证书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89 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真实确定所收购毛绒纤维的类别、等级、重量;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没有对所收购毛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没有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类别、等级、型号分别置放,并妥善保管或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没有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算公量,拒不改正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90 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91 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92 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或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所收购麻类纤维的品种、类别、季别、等级、重量,并分别置放;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对所收购麻类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未进行晾晒等技术处理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93 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示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或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没有挑拣、排除麻类纤维中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麻类纤维物质;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麻类纤维分品种、分类别、分季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组批置放;未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进行包装;未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标注标识,并且所标注标识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等级(规格型号)、重量、批号、执行标准编号、加工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国家有关麻类纤维标准对标识有其他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94 麻类纤维经营者销售麻类纤维,每批麻类纤维未附有质量凭证;麻类纤维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麻类纤维品种、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经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未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95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96 麻类纤维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97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或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98 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4999 对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00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01 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02 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03 认证委托人未依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04 认证委托人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05 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06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07 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08 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09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10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和名称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者已经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将公众熟知的社会公共资源或者具有特定含义的认证名称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将容易误导公众或者造成社会歧视、有损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组成部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11 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12 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13 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14 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15 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16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17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18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19 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20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21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22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23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24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25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消防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26 系统成员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27 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者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推广应用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28 对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29 对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30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3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32 对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33 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指定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3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35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36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37 对认证机构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的;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38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39 对认证机构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认证结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40 对认证机构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4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42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43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44 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45 对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46 组织对生产列入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工业产品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47 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48 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49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查封(扣押)措施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5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产品的查封(扣押)措施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51 平安法治 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52 对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53 对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54 生产者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陷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拒绝配合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缺陷调查;未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报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55 生产者在主动召回报告确定的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主动召回总结;在责令召回实施过程中,生产者没有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阶段性召回总结;生产者没有制作并保存完整的责令召回记录,没有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总结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56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57 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58 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59 召回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的,生产者没有按照召回报告及时实施召回;召回报告未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生产者没有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召回要实施召回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60 生产者违反《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61 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62 生产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63 家用汽车产品不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未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未包括或未完全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64 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65 零售商品经销者违反《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66 对零部件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67 对生产者违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的;未按规定提交调查分析结果的;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的;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68 对修理者未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未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不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69 对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未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未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未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未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未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未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未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未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未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70 对不向消费者明示经营范围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71 对以暴力、威胁、隐瞒、欺骗等手段强迫、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72 对以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73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74 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75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76 对从事加工修理业的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配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审验配件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及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未有效保存进货和质量凭证或有关凭证的保存期限少于两年的行为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77 对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78 对经营者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79 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80 对经营者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81 对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拒绝或者拖延的,经营者未按照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82 对经营者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83 对经营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84 对经营者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85 对经营者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86 对经营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87 对经营者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88 对经营者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89 对经营者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90 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未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并超过十五日的: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91 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未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并超过十五日的: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92 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未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并超过十五日的: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93 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未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并超过十五日的:以消费者以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94 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经营者有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95 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经营者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96 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经营者有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97 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并超过十五日的: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98 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并超过十五日的: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099 对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00 对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01 对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02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03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04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05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06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07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08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09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10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11 对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12 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13 对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内容不真实、不合法、不清晰、不易懂的,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的,或者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14 对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未展示奖品、赠品,或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15 对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零售商不即时开具,或者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16 对零售商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17 对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不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的(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18 对商品零售场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者出租单位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19 对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20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不能够辨明其为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21 对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22 对网络商品销售者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23 对网络商品销售者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24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25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26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27 对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28 对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29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30 对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31 对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32 对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33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34 平安法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的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35 对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未按照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未按照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违反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未按照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36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37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38 对检验检测机构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39 对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

5140 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