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乡贤乡居”管理办法

	老金范文,海量公文素材资料,下载网址:www.laojinfanwen.com,润笔请加微:liaoda199。
XX市“乡贤乡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切实发挥新时代乡贤在推进乡村发展建设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和《XX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XX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乡贤乡居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乡贤的基本条件和分类如下: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热爱XX,有担任乡贤的意愿,热心乡村事业的发展,对乡村的建设有热情和有贡献。

(3)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群众中有口碑、有声望、有能力,是公认的德高望重贤能人士。

(二)乡贤分类。

根据各领域取得的成就,划分为现代农业类、崇文重教类、乡村旅游经营类、医疗卫生类、调和治理类、文化振兴类、创业富民类、其他类八大类,每类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四条
乡贤的权利:

(一)可按约定从村集体有偿获得不超过20年的房屋居住权;

(二)可依法通过农用地流转获得经营权用于农业生产,可租赁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产业用房用于产业经营,可有偿使用村集体商业用房用于商业经营;



(三)可参与乡村治理,享有与当地村民同等的公共配套服务;

(四)子女可享受就近入学;

(五)党组织关系可申请转入入驻村党组织,参与入驻村党组织生活;非党员“乡贤”,在具备入党资格并通过党组织考察的,可享有与当地村民同等参与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培训等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乡贤的义务:

(一)乡贤应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根据约定,提供为本村村民义务服务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评为乡贤:

(一)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的;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三)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

第七条
村委会是乡贤乡居的实施主体,镇政府负责审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内乡贤乡居审批和指导监督工作。
第二章
乡贤的引进和退出

第八条……
试读结束,开通会员文档无限下载使用
收藏 加会员 下载
×
微信支付

打开微信扫码支付

¥28

微信安全登录
打开微信扫码即可登录(新用户自动注册)

手机号注册/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