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任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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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任考核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任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聘请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适用本办法。
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为省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在所从事教学、研究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四)熟悉省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四条 为省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1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或者具有一级律师职称,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三)遵纪守法,依法诚信执业,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纪律惩戒,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四)熟悉省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公众形象良好,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  为省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2年以上,律师事务所具有一定规模,律师人数不少于50人;
(二)所属律师专业知识齐全、业务素质高,能够满足服务单位的各类法律业务需要;
(三)内部管理规范,依法依规执业,律师事务所近二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纪律惩戒,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第六条  省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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