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l> @page { size: 8.27in 11.69in; margin-left: 1.25in; margin-right: 1.25in; margin-top: 1in; margin-bottom: 1in } p { line-height: 115%; text-align: justify; orphans: 0; widows: 0; margin-bottom: 0.1in; direction: ltr; background: transparent } p.western { font-family: "Calibri", serif; font-size: 10pt; so-language: en-US } p.cjk {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0pt; so-language: zh-CN } p.ctl { font-family: ; font-size: 12pt; so-language: ar-SA }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鼓励与促进 第四章实施与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积极参与、各方协同配合,以人为本、共建共享,引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测评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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