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书】新疆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

	

	





新疆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17年6月)



目录

	前言	2
	一、政治权利	3
	二、公民权利	5
	三、经济权利	6
	四、社会权利	9
	五、文化权利	12
	六、环境权利	13
	七、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16
	八、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利	18






前言

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也是包括新疆各族人民在内的全中国人民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新疆各族人民遭受着外国侵略势力、封建剥削阶级和宗教特权阶层的压迫,社会地位极其低下,无法享有基本人权。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新疆各族人民真正享有人权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1955年,中国在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保障了新疆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自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各族人民的人权保障水平不断提升。

长期以来,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新疆工作,采取切实有力举措,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保障各族人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主席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十分关心新疆的发展进步,始终情系新疆、心系新疆各族人民,举全国之力发展新疆。近年来,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不断丰富和发展治疆方略,把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为新疆工作总目标,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大力发展新疆各项事业,切实保障各族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共享发展成果,使新疆的人权事业不断得到新的发展和进步。
一、政治权利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目前有56个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发展程度高低、宗教信仰差异,新疆各族人民都具有同等地位,依法享有相同权利,履行相同义务,公民的政治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为新疆各族人民在维护国家统一原则下,充分行使自治权利,自主管理地方事务,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自治区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既享有普通省级行政区地方立法权,又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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