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长、副行长在经济座谈会上的发言:防范高科技金融犯罪
l> @page { size: 8.5in 11in; margin-left: 1.25in; margin-right: 1.25in; margin-top: 1in; margin-bottom: 1in } p { line-height: 115%; text-align: left; orphans: 2; widows: 2; margin-bottom: 0.1in; direction: ltr; background: transparent } p.western { font-family: "Calibri", serif; font-size: 12pt } p.cjk {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t } p.ctl { font-family: ; font-size: 12pt } 银行行长、副行长在经济座谈会上的发言:防范高科技金融犯罪 我国金融监管以机构监管为主,缺乏功能监管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必要手段。与此同时,随着金融科技迅猛发展,一些科技公司涉足金融领域打起了业务“擦边球”,无证开展金融业务,导致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风险突出。如日前,在xx省xx市破获一起全国首例利用区块链合约技术开设赌场的案件,查扣涉案虚拟币xxx余万个,金额达xxxx余万元。 金融是公共性和外部性很强的行业,对经济和社会安全稳定影响极大。金融科技领域乱象影响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已引起金融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为有效防范利用高科技从事金融犯罪活动,笔者认为,必须从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入手,坚持“金融特许经营”原则,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从事相关金融业务。 首先,要明确金融许可证的适用对象。金融许可证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许可证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中介许可证适用于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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