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前三包”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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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三包”责任书
为进一步改善XX人居环境,规范XX(社区)环境卫生管理,督促XX(社区)搞好环境卫生,积极发动牧民群众采取措施,创造整洁、文明的生产生活环境,结合XX实际,特制订XX居民“门前三包”责任书
一、“门前三包”责任范围
本责任书责任对象为XX辖区牧(居)民户、商铺。责任范围为辖区牧(居)民户、商铺的住宅、院落内外(院落四至20米范围)的环境卫生、美化绿化和维护村容秩序。凡在本XX居住和生活的公民,均须遵守“门前三包”责任制,履行维护良好生活环境的义务。
二、“门前三包”责任要求
1.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内环境保洁,清扫地面,清运垃圾,清除牲畜粪便、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垃圾要进行分类投放。
2.包绿化美化。在责任区内,维护绿化设施和绿化植物及时制止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等行为。
3.包村容秩序。在责任区内维护好公共设施,不允许擅自在道路两旁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村容村貌。养殖户在划定范围内规范院落建设,不准私搭乱建养殖院落,违规建立的自行拆除,拒不配合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三、责任要求
1.XX辖区牧(居)民围绕“门前三包”责任制经常开展自查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进行负责,改善XX环境、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2.XX辖区牧(居)民自觉接受XX(社区)和XX人民政府监督。
3.XX政府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对“门前三包”落实情况的监督。
四、处罚措施
1.破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乱堆类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由XX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未按规定实行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户处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城镇所有驻地单位要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第二十五条(二)违反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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